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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爱康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收到保险单后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 5.2
❖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 5.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保险条款有关于高度残疾、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 9.2、9.3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1.1 合同构成 | 4.2 宽限期 | 8.6 | 地址变更 |
1.2 合同生效 | 5.现金价值权益 | 8.7 | 高度残疾的鉴定 |
1.3 犹豫期 | 5.1 现金价值 | 8.8 | 争议处理 |
1.4 保险期间 | 5.2 自动垫交 | 9.释义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3 保险单借款 | 9.1 周岁 | |
2.1 保险金额 |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9.2 高度残疾 | |
2.2 保险责任 | 6.1 效力中止 | 9.3 重大疾病 | |
2.3 责任免除 | 6.2 效力恢复 | 9.4 手续费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9.5 意外伤害 | |
3.1 受益人 | 7.1 合同解除 | 9.6 医院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9.7 既往症 | |
3.3 保险金申请 | 8.1 如实告知 |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3.4 保险金的给付 | 8.2 年龄错误 | 9.9 艾滋病 | |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 8.3 未还款项 | 9.10 艾滋病病毒 | |
4.如何交纳保险费 | 8.4 利率与利息 | 9.11 不可抗力 |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爱康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长寿发[2005] 8 号,2005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xx成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x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并自始无效。
1.4 保险期间 x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止。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高度残疾,(三)重大疾病,
(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最后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 4 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 15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我们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自第三个保险单年度开始,我们将逐年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的 2.5%递增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总增加额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的 50%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7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向投保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未告知的既往症;
(2)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9)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
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含)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法律及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 ||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 | ||
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 | ||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 ||
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 ||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 |
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 | ||
费用;若由于通知延迟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 | ||
时,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正本; (2)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 |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 |
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4) 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正本;
(2)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
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正本;
(2)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正本;
(2)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以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❹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❺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x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在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
据现金价值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5.3 保险单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
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❻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x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如
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含)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正本;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8.2 年龄错误 (1)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
岁至 65 周岁。
(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3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4 利率与利息 x主险合同中涉及的利率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公布后适用。所有利息均用此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联系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我们。若您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高度残疾的鉴定 x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 180 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8.8 争议处理 x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投保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❾ 释义
9.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9.2 高度残疾 指下面列出的 8 种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④)
注:
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9.3 重大疾病 指下面列出的 22 种重大疾病
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非 ST 段抬高的心肌梗死)除外。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3 项:
(1) 典型的胸痛症状;
(2) 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 心肌酶异常增高;
(4) 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5) 发病 3 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 50%。
严重脑中风(不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 180 天后经我们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
(1) 植物人状态;
(2) 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 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之状态。
(4) 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恶性肿瘤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以下疾病不属于本主险合同所说的恶性肿瘤:
(1) 第一期xxx氏病;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包括各期宫颈上皮内瘤变(CIN);
(4)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 病理学描述为 T1N0M0 的前列腺癌、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本项责任除外。
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双侧肾实质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了为期半年以上的定期透析治疗,或接受肾脏移植手术以维持生命。
老年性痴呆(包括xx茨海默 病)
指慢性进行性脑变性所致的痴呆,主要表现为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须经我们认可的精神科专科医师确诊,并经脑断层检查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确认有广泛的脑皮质萎缩。
因滥用药物、中毒、饮酒、吸毒或感染艾滋病导致的痴呆以及神经官能症、精神病不属于本主险合同所说的老年性痴呆。
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全血细胞减少,经骨髓检查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 定期输血(历时 90 天以上);
(2) 骨髓刺激性药物(历时 90 天以上);
(3) 免疫抑制剂(历时 90 天以上);
(4) 骨髓移植。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报告。
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 20%以上受到Ⅲ度烧伤(计算方法根据烧伤面积中国九分
法)。但若烧伤为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帕金森氏病 指因脑干神经、神经节变化而造成中枢神经渐进性退行性的一种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 药物治疗 1 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 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 患者无能力自行做三项或更多的日常活动如沐浴、更衣、如厕、饮食、坐椅、起立或卧床、起床等动作。
但任何因药物、炎症、肿瘤、血管病变或中毒等所引发的继发帕金森综合症除外。
多发性硬化症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造成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xx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并有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1) 由于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 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 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
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暴发性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肝细胞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不包括药物、毒物及酒精滥用引起的暴发性肝炎。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肝脏急速萎缩;
(2) 坏死区域涵盖整个肝叶,只存留胶原网状结构;
(3) 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 肝性脑病。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由呼吸科医师确诊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诊断标准:
(1) 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
(2) 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3) 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4) 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端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但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除外。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脑 CT 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属于本主险合同所说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重大器官移植 指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被保险人接受了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胰脏等完整器官的移植手术或骨髓移植手术。部分器官或细胞移植、胰岛移植、脐血等干细胞移植不属于本主险合同的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主动脉手术 指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了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
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的手术、胸主动脉或腹主动脉的分支手术、主动脉瓣膜手术不属于本主险合同所说的主动脉手术。
脑炎 被保险人因脑实质(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的严重感染而出现永久性的神经系统损害。该病必须经我们指定医院的神经科或内科感染科医师确诊。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损害,是指事故发生 6 个月后,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 听力完全丧失;
(2) 器质性精神障碍;
(3) 痴呆:智商低于 20 分;
(4) 丧失言语机能;
(5) 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之状态。
(6) 植物人状态。
理赔时必须提供神经系统受损害的证据(如头部CT 扫描、核磁共振检查等)。
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
(1) 顽固性腹水;
(2) 肝性脑病;
(3) 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
(4) 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植物人 指经我们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维持 1 个月以上。
失明 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由医师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需进行手术治疗,以进行胰腺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
恶性葡萄胎 | x项疾病是指经病理诊断确诊的,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 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它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需进行化疗或手术切除治疗。 | |
9.4 | 手续费 | 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 |
9.5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9.6 | 医院 | 指我们指定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书面通知您。 |
9.7 | 既往症 | 指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
9.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9.9 | 艾滋病 |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 |
9.10 | 艾滋病病毒 |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
9.11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