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 i 立方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信泰保险[2018]疾病保险 0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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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 i 立方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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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若您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5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8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2
❖ 您申请保单借款或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可能会导致合同终止 6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7.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8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的构成 | 7.1 | 受益人 | 11.7 | 现金价值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2 | 保险事故通知 | 11.8 | 毒品 |
1.3 | 投保年龄 | 7.3 | 保险金申请 | 11.9 | 遗传性疾病 |
1.4 | 保险期间 | 7.4 | 保险事故鉴定 | 11.10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
1.5 犹豫期 | 7.5 | 保险金给付 | 色体异常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7.6 | 诉讼时效 | 11.11 | 本合同约定利率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8.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1.12 |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 |
2.2 | 等待期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1.13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 |
2.3 | 保险责任 | 9.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滋病 | ||
2.4 | 责任免除 |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9.2 | 地址变更 |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9.3 | 宣告死亡处理 | |||
3.2 宽限期 | 9.4 | 未还款项的扣除 | |||
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9.5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 9.6 | 争议处理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6 累计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 明确说明
5.2 如实告知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现金价值权益
6.1 保单借款
6.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10.恶性肿瘤疾病定义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3 周岁
11.4 专科医生
11.5 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
信泰 i 立方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 i 立方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信泰 i 立方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
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 ||
1.3 | 投保年龄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1.3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五十五周岁。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以下二种: |
(1)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前一日二十四时止;
(2)终身。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 |
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 | ||
担保险责任。 | ||
2.2 | 等待期 |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 |
为等待期。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 11.4 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 11.5(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1.6,本合同终止。 |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 | |
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
我们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 11.7 减少为零。 | ||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 | ||
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 | ||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 | ||
后,若被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 | ||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 ||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 ||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 ||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 ||
被保险人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的,我 |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8; | ||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5)遗传性疾病 1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10。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 | ||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的, |
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其他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中的“恶性肿瘤保险金”与“现金价值”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承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担其中任何一项责任,另外一项则不再承担。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 ||
3.2 | 宽限期 |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 ||
力中止。 |
❹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 11.11 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❺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 5.2 规定的本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❻ 现金价值权益
6.1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或全残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6.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7.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7.3 保险金申请
恶性肿瘤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恶性肿瘤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1.12 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7.4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❽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❾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9.3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9.4 未还款项的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9.5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❿ | 恶性肿瘤疾病定义 | |
恶性肿瘤疾病定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 |
义 |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 |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 ||
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 ||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原位癌; | ||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 ||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13 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
释义 | ||
11.1 | 保单年度 |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 |
年度。 | ||
11.2 | 保险费约定支付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
日 | 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
11.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
11.4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 | ||
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 | ||
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 | ||
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
11.5 | 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 |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恶性肿瘤: |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初次出现恶性肿瘤之症状体征;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出现恶性肿瘤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恶性肿瘤;
(3)该恶性肿瘤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4)该恶性肿瘤已在本合同第 10 部分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恶性肿瘤症状体征或所患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1.6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您依据合同约定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发生过减保情形,则累计已交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11.7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合同现金价值表。
11.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9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0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11.11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11.12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11.13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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