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份: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政策手冊(CR-G-14) 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保證金及其他風險緩解標準(「監管政策手冊」)確認受涵蓋實體客戶身分 174
私人銀行服務協議
2024 年 9 月版
私人銀行服務協議- 目錄
第六部份: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政策手冊(CR-G-14) 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保證金及其他風險緩解標準(「監管政策手冊」)確認受涵蓋實體客戶身分 174
第七部份:股票交易狀況電子通知服務條款及細則 176
第八部份:即時股票報價服務條款及細則 178
第九部份:網上公司行動服務之章則及條款(只適用於證券戶口網上通知書) 182
第一部份:附加客戶聲明及協議
本人(等) 同意以下附加條款應納入並構成本人(等)簽署的私人銀行開戶/服務申請書 (個人戶口) 或 私人銀行開戶/服務申請書 (公司戶口) (視乎情況而定) 中的客戶聲明及協議的一部分:-
1. 本人(等)聲明及保證本人(等)是所有投資交易之主事及最初負責為發出指示負責之人士,亦是獲取及承擔投資交易之商業及經濟利益及風險之人士。本人(等) 承諾若本人 (等) 並非與投資交易有關之該位人士,除非本人 (等) 已向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提 供有關人士之全名、地址及聯絡資料,否則本人(等) 將不會要求銀行進行該投資交易。
2. 本人(等)確認本人(等)可不時要求銀行提供客戶資料報告 (除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之要求而定期向客戶提供之銀行月結單及每月結單外),該報告大致列出本人(等)賬戶之現時之存款結餘、持有之證券組合、信貸資料及其他任何資料。本人(等)明白該客戶資料報告未必能正確地及適時地更新以反映本人(等)帳戶的最新交易,並有機會涉及人為錯誤及遺漏。鑑於該客戶資料報告是按本人(等)之要求而提供的,本人(等)同意及確認本人(等)不會依賴該客戶資料報告所提供之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及同意及確認銀行不需因該客戶資料報告的資料的任何錯誤、遺漏、低估或高估賬戶結餘或當中的任何內容而承擔任何責任; 本人(等)同意彌償銀行因該客戶資料報告所招致其對第三者的一切責任
(如有)及其任何相關之損失、損害及合理的成本及費用(如有)。
3. 適用於人民幣存款戶口
人民幣兌換為港幣或其他外幣受匯率波動影響。客戶於兌換人民幣至港幣或其他外幣時,將可能因人民幣匯率的變動而出現利潤或虧損。人民幣目前受中國政府外滙管制,其匯率或較容易因政府政策改變而被影響。
4. 下列存款(除年期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是符合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資格的存款:
- 私人銀行綜合理財戶口 ⚫ 外幣結單儲蓄戶口 ⚫ 往來戶口(港元/美元/人民幣) ⚫ 定期存款 | - 商業綜合戶口 ⚫ 子賬戶綜合貨幣支票 ⚫ 子賬戶綜合貨幣儲蓄 ⚫ 定期子賬戶 |
- 抵押往來戶口 ⚫ 港元 ⚫ 美元 | - 特別國內擔保戶口 ⚫ 港元往來戶口 ⚫ 美元往來戶口 |
⚫ 人民幣 | ⚫ 人民幣往來戶口 |
- 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 ⚫ 港元支票戶口 ⚫ 港元支票透支戶口 ⚫ 綜合支票戶口 ⚫ 綜合支票透支戶口 ⚫ 綜合存摺戶口 | - 往來戶口 ⚫ 港元 ⚫ 美元 ⚫ 人民幣 ⚫ 人民幣公司戶口 |
- 定期存款主戶口(獨立) | - 優易綜合理財戶口 |
- i-Account 綜合理財戶口 | - xxx儲蓄戶口 |
- VIP 綜合理財戶口 | - 港元/外幣儲蓄 |
- 外幣結單儲蓄戶口 | - 港元/外幣定期存款 |
- 兒童儲蓄戶口 | - 「夢想成真」零存整付儲蓄計劃戶口 |
- 跨境理財通北向通人民幣存款戶口 |
5. 關於資產聯繫存款及結構性存款的受保障地位
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存款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備註:為免生疑問,所有本協議所提及的「結構性存款」與「資產聯繫存款」(包括但不限於高息外幣聯繫投資存款、外幣聯繫保本投資存款、股票聯繫投資存款、可贖回目標存款及利率聯繫投資存款) 意義相同。
6. 只限於投資基金戶口
本人(等)同意除本人(等)以書面方式另行通知銀行外,所有分派、股息或其他權利均以該基金貨幣派付,並將自動再投資於同一基金類別的單位。在任何情況下,若有關分派、股息或其他權利相等或少於有關基金之最低分派金額要求,該等款項將自動再投資於該基金類別的單位。本人(等)明白並同意銀行可拒絕接受本人(等)以現金方式派付之要求而無需給予任何原因。
7. 只限於「資產聯繫存款」及「結構性存款」
• 本人(等)承認本人(等)已閱讀過風險聲明並明白作出「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存款」所涉及的風險。本人(等) 同意在作出「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存款」的決定時及在是否徵詢專業意見一事上本人(等) 承擔個人責任。
• 本人(等)將會於作出「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存款」前閱讀並充分瞭解有關之認購文件(包括所載的全部風險披露聲明),並同意接受認購文件所載之條款。
• 本人(等)同意所有本協議所提及的「結構性存款」均與「資產聯繫存款」(包括但不限於高息外幣聯繫投資存款、外幣聯繫保本投資存款、股票聯繫投資存款、可贖回目標存款及利率聯繫投資存款) 意義相同;所有本協議所提及,以及由銀行不時提供,適用於資產聯繫存款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的“綜合章則及條款” / “「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當中所載的資產聯繫存款附加條款)及有關認購文件(包括所載的全部風險披露聲明))均適用於結構性存款。
• 本人(等)確認已收到通知,並明白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存款不同於一般定期存款,亦不應被視為一般定期存款之代替品。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存款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8. 只限於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戶口
• 本人(等)申請以本人(等)名義開立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戶口,此戶口為綜合 章則及條款 內所述之證券賬戶,並同意遵從銀行的綜合章則及條款 及其不時修改的版本。
• 本人(等) 明白及接納本人(等) 購買之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之發行人、擔保人、安排人、配售代理或其任何聯繫人概不就銀行提供之銀行服務及託管服務,或因使用銀 行之銀行賬戶及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戶口或託管服務引致或產生之後果承擔任何 責任。
• 本人(等)同意銀行、或本人(等)購買的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之安排人、配售代理、擔保人代理及發行人、及彼等各自之董事、管理人員、代理、代名人及聯繫人概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因銀行根據本人(等)在其開設之銀行賬戶及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賬戶之操作條款及條件出售本人(等)之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而可能蒙受之任何損失而負責。
• 本人(等)僅此確認,本人(等)認購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之決定乃根據個人判 斷,本人(等) 亦沒有獲得由銀行提出有關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之任何預期淨回 報保證,及本人 (等) 充分了解本人 (等) 認購的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之性質及 附帶風險。發行人或銀行並無就有關之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向本人(等)提供任 何稅務或法律意見;本人(等)瞭解,因本人(等)投資有關之債券/票據/股票掛鉤 投資而須承受之損失風險,以及就本人(等)之財務狀況、環境及目標而言,本人(等)是否適合承受該等風險。
9. 只限於債券/票據/股票掛鉤投資戶口
就本人(等)將購買之任何股票掛鉤投資,本人(等)承認、聲明及確認:
• 本人(等) 將會於作出任何購買指示前閱讀並充分瞭解有關之股票掛鉤投資認購文件
(包括所載的全部風險披露聲明),並就相關投資參閱條款單張,同意按認購文件所載
條款,接受有關之股票掛鉤投資;本人(等)確認本人(等)將不會作出任何購買指示,除非本人(等)已明白及接受認購文件中所列的風險因素及風險披聲明。本人(等)應 在作出任何購買指示前就該等風險因素及風險聲明徵求獨立的意見(如本人(等)有此 意願);
• 認購文件的條款和條件與綜合章則及條款同時執行,若兩者間有任何差異,以認購文件所載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 銀行將會以大新銀行之名義或其代名人代替本人(等)申請有關之股票掛鉤投資,及銀行或會將本人(等) 有關之股票掛鉤投資申請聯同其他申請人之申請以大新銀行或其代名人之名義及所有有關之股票掛鉤投資申請總額作出單一申請;及
• 本人(等)瞭解,認購文件之資料及解釋,不可視作投資意見或訂立此交易之推薦。
10. 只限於定存貨幣活轉服務
本人(等)確認本人(等)已閱讀過定存貨幣活轉服務相關文件所列的產品性質,風險披露聲明及其他內容,而該等相關文件已按本人(等)所選擇的語言獲提供及解釋予本人(等)。本人 (等)獲邀請閱讀該相關文件,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本人(等)有此意願)。本人 (等)確認本人(等)已閱讀過和瞭解該等文件及定存貨幣活轉服務所涉及的風險和影響。本人
(等)同意是否作出使用定存貨幣活轉服務的決定是本人(等)的責任,本人(等)並同意承擔有關風險及影響。
本人(等)同意銀行的“綜合章則及條款” / “「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包括 “通知及定期存款附加條款”或 “資產聯繫存款附加條款” (視情況而定) 及 “外匯遠期合約附加條款”適用於定存貨幣活轉服務。
本人(等) 確認已收到通知,並明白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中任何外匯遠期合約項下的存款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受制於銀行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 本人(等) 確認本人(等)可在定期存款、保本投資存款或具有可贖回及定期性質存款的到期日前(或就具有可贖回及定期性質存款而言,只可以在銀行有權行使贖回權的最後一天後作出該要求或提出)以指示的方式向銀行要求或提出訂立一份或多於一份的外匯遠期合約,而該合約的到期日應跟相關存款的到期日相同:
(a) 關於存款,本人(等) 向銀行賣出將在到期日可收取的相關存款金額,而該金額(就定期存款而言)為本金及利息,或(就保本投資存款或具有可贖回及定期性質存款而言)為保本本金,以換取按遠期匯率計算的另一貨幣的金額(「合同金額」),因而銀行就該相關存款的義務將被取代為在到期日提供該合同金額;及
(b) 關於本人(等)跟銀行所訂立的每份外匯遠期合約,本人(等)向銀行賣出前一份外匯遠期合約的合同金額以換取按遠期匯率計算的另一貨幣的金額,因而銀行就前一份外匯遠期合約的義務將被取代為按照新外匯遠期合約交付同意被交付的金額。
本人(等)瞭解及同意,除非本人(等)(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以指示的方式就應支付給本人
(等)的款項指明到期處置指示,該款項將以相關的貨幣被存入銀行認為適宜的本人(等)名義下的戶口。
本人(等)瞭解及同意,相關存款(不論是定期存款、保本投資存款或具有可贖回及定期性質存款)須根據銀行的“綜合章則及條款” / “「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受限於以銀行為受益人的固定押記。
本人(等)瞭解及同意,外匯遠期合約及受制於定存貨幣活轉服務的存款應被持有至到期。在 特殊情況下,及在銀行的全權酌情同意下,受制於定存貨幣活轉服務的定期存款、保本投資 存款或具有可贖回及定期性質存款以及相關外匯遠期合約可於到期日或最終結算日前被終止,而在此情況下,本人(等)須支付銀行所要求的費用、收費、罰款、成本及開支。
本人(等) 確認銀行將在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下相關交易(「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交易」)擔當主事人,而銀行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及聯繫機構將會受益於產品的供應和分銷。
本人(等)確認本人(等)擁有能力及權力進行及持有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交易且不受任何禁止和限制,並確認本人(等)是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交易的最終受益人。
本人(等)特此確認本人(等)並非: (a)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經修訂)第 7701(a)(30)條及其相關規定或《美國證券法》S 規例第 902(k)條規則所界定的美國人士,或 (b) 《1986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經修訂)第 1471(d)(3)及第 1473(2)條及其相關規定所界定的美國擁有的外國實體。本人(等)亦確認本人(等)並非作為代理人代表任何美國人士或任何美國擁有的外國實體行事。如本人(等)未來成為美國人士或美國擁有的外國實體,本人(等)承諾將立即通知銀行。本人(等)亦確認本人(等)並非加拿大居民或加拿大居民之代理人。
本人(等)確認並同意銀行擁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隨時拒絕接納任何有關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交易的指示(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倘若該等指示已被接納 ,銀行將發行書面確認書予本人 (等)。本人(等)明白外匯遠期合約匯率及訂立定存貨幣活轉服務的金額(客戶買入金額)將於書面確認書顯示,並同意該等匯率及金額對本人(等)有法律效力。
本人(等)同意銀行可於給予事先通知下不時修改適用於定存貨幣活轉服務的條款及細則(包括本文的規定)。
11. 只限於海外證券服務
本人(等)特此確認,本人(等)並無定居或居住於對購買或持有任何海外證券設有任何限制的國家,且本人(等)並未被禁止購買或交易任何海外證券,或作為代理人代表被禁止購買或交易任何海外證券的人士行事。如本人(等)(在作為聯名賬戶持有人的情況下,x等任何一人)受到任何限制(不論因居籍、居住地或其他情況發生變動),本人 (等)須立即通知銀行。
12. 只限於美國股票
(i) 本人(等)確認已收妥、閱讀、明白及同意遵從 (a) 私人銀行服務協議中的"海外證券服務附錄"及 (b) 銀行的 "海外證券服務 - 美國股票收費表",及其各自不時修改的版本。
(ii) 本人(等) 已知悉以下美國股票服務時間:
接受交易指示時間:
時段 1:聯絡閣下之私人銀行客戶經理
香港營業日上午 9 時正至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
時段 2:致電美股晚間交易專線 2507 6089
美股交易日下午 8 時 30 分(香港時間(夏令時間)) / 下午 9 時 30 分(香港時間(冬令時間)) 至以下美股交易時間之收市時間
美股交易時間:
美國時間(美國東岸時間) | 香港時間(夏令時間) | 香港時間(冬令時間) |
開市時間:上午 9 時 30 分 收市時間*:下午 4 時正 | 開市時間:下午 9 時 30 分 收市時間*:下一日之上午 4 時正 | 開市時間:下午 10 時 30 分 收市時間*:下一日之上午 5 時正 |
*此乃正常交易日之收市時間。按相關交易所之公布,於特定日期之收市時間可能會提前。
(iii) 本人(等) 已知悉及同意 (a) 並非所有美國股票及/或產品均可透過銀行進行交易,而在不損害銀行一般有權拒絕接受指示的情況下,銀行可就美國股票及/或產品而言,全權自行決定接受或拒絕任何指示或在接受指示時附加任何條款; 及(b) 可透過銀行進行交易之美國股票及/或產品之資料及由銀行不時作出之修改可向本人(等) 之私人銀行客戶經理索取。
(iv) 本人(等) 已知悉及同意本人(等)以相同證件類別及號碼於銀行開立之股票戶口均會開通美國股票買賣服務,唯股票結算賬戶必須是以本人(等)之名義於銀行開立之綜合貨幣戶口。
13. 只限於外匯遠期合約
(i) 本人(等)申請使用外匯遠期合約投資服務並同意遵從銀行的綜合章則及條款及私人銀行服務協議及其不時修改的版本。
(ii) 就本人(等)將購買之外匯遠期合約,本人(等)承認、聲明及確認:
• 本人(等)已閱讀過風險聲明並明白外匯遠期合約所涉及的風險。本人(等) 同意在作出外匯遠期合約的決定時及在是否徵詢專業意見一事上本人 (等) 承擔個人責任。
• 本人(等) 在作出外匯遠期合約前已閱讀及明白外匯遠期合約之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其中包含的所有風險披露聲明),並同意接受有關條款。
• 如本人(等)為《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附表 1 中定義的"專業投資者" (包括"機構專業投資者"),則本人(等)承認並同意,除非本人
(等)另有指示,銀行無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
(香港法例第 571Q 章)("成交單據規則")向本人(等)提供成交單據、戶口結單或收據。在此情況下,儘管銀行無義務,但假若銀行選擇向本人(等)提供成交單據、確認書、戶口結單及/或收據,本人(等)同意並承認,銀行無義務按照成交單據規則的要求提供上述文件。
14. 只限於投資服務
本人(等)特此確認本人(等)並非: (a)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經修訂)第7701
(a)(30)條及其相關規定或《美國證券法》S 規例第 902(k)條規則所界定的美國人士,或(b)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經修訂)第 1471(d)(3)及第 1473(2)條及其相 關規定所界定的美國擁有的外國實體。本人(等)亦確認本人(等)並非作為代理人代表任
何美國人士或任何美國擁有的外國實體行事。如本人(等)(在作為聯名戶口持有人的情況下,本人等任何一人)未來成為美國人士或美國擁有的外國實體,本人(等)承諾將立即通知銀行。
15. 如 (a) 本人(等)為銀行集團 (定義如下) 之任何成員之任何一名董事、前任董事 (過去 12 個月)、控權人 (定義如下) 或僱員之親屬、配偶或受託人;(b) 銀行或其任何一名董事或控權人或該等董事或控權人的任何親屬為本人(等)之董事、合夥人、經理或代理人;(c) 銀行的任何一名董事或控權人或該等董事或控權人的任何親屬為本人(等)之擔保人; 或 (d) 銀行集團之任何成員之任何一名董事、前任董事(過去 12 個月內)、最高行政人員或控權人或該等董事、前任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權人的任何親屬持有本人(等) 3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本人(等) 定當通知銀行。 本人(等) xx及保証, 若銀行没有收到上述通知,即代表本人(等) 並没有與上述人士有上述關係。 若日後本人(等) 有上述關係,本人 (等) 承諾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 「控權人」指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一間公司已發行股份 10%或以上之人士;「銀行集團」指大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聯屬公司,以及大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能對其行使控制的其他實體 (包括其附屬公司、聯屬公司及特別目的實體);及「聯屬公司」指大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控權人(包括但不限於大新金融集團有限公司) (i) 持有其普通股總數的 50%或以上的實益權益,或控制其普通股總數的 50%或以上的實體, 或 (ii) 有權行使其 50%或以上的表決權,或有權控制其 50%或以上的表決權的行使的實體。
16. 投資指示
銀行僅接受以書面(透過銀行的指示表格或銀行的網上銀行)或電話向銀行發出的投資指示
(包括證券交易指示)。透過使用電話發出的指示必須經銀行的中央電話錄音系統進行。銀行並不接受由其他電子媒介例如電子郵件或即時通訊發出之指示。
17. 只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
本人(等)特此聲明本人(等)符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操守準則")第 15.2 段下「機構專業投資者」的定義,即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 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a)至(i)段所指的人士。本人(等)亦承諾按銀行的要求向銀行提交相關文件證明本人(等) 符合上述定義。
本人(等)已經收妥、閱讀及明白"機構專業投資者通知",並同意本人(等)被界定為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所定義的"專業投資者
"及操守準則第 15.2 段所定義的"機構專業投資者"。本人(等) 亦承諾如本人(等)不再符合專業投資者或機構專業投資者的資格,或不希望被視為專業投資者或機構專業投資者,將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
本人(等)明白及同意,銀行可獲豁免遵從操守準則第 15.4 及 15.5 段所述(並於"機構專業投資者通知"所說明)的條文規定。
本人(等)明白及同意,除非銀行另有特別予以同意,否則銀行將僅執行就銀行不時釐定向本人(等)提供之投資產品之指示/交易,並且不會就該(等)指示/交易或任何該(等)投資產品之買賣向本人(等)作出任何建議或招攬行為。
18. 只限於證券服務
有關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本人(等)確認並同意銀行提供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相關的服 務,以及為了遵守不時生效的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則和規定,銀行可收集、儲存、處理、使用、披露及轉移與本人(等)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本人(等)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在不限制以上的內容的前提下,當中包括:
(a) 根據不時生效的聯交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本人
(等)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b) 允許聯交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本人(等)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聯交所規則》;(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及
(c) 允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本人(等)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 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其履行法定職能,包括對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ii)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
本人(等)亦同意,即使本人(等)其後宣稱撤回同意,銀行在本人(等)宣稱撤回同意後,仍可繼續儲存、處理、使用、披露或轉移本人(等)的個人資料以作上述用途。
再者,本人(等)同意(i)若本人(等)持有香港身份證,本人(等)必須向銀行提交本人(等)之香港身份證;(ii)如本人(等)沒有香港身份證,則須向銀行提交本人(等)之國民身份證明文件以及;(iii)本人(等)只會在沒有香港身份證及國民身份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向銀行提交本人(等)之護照。
本人(等)如未能向銀行提供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上述提交適用之身份證明文件)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著銀行不會或不能夠再(視情況而定)執行本人(等)的交易指示或向本人(等)提供證券相關服務,惟出售、轉出或提取本人(等)現有的證券持倉(如有)除外。
備註
1. 如本人(等)的 「客戶識別信息」資料有任何更改,必須及時通知銀行作出更新。
2. 本聲明適用於本人(等)其下同名的證券賬戶。如本人(等)持有聯名賬戶,銀行會在所有賬戶持有人各自表示同意後向此聯名賬戶分配一個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以提供於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相關的服務。
3. 若本人(等)的「券商客戶編碼」或「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的配對資料為無效或不足,或本人(等)因應相關監管要求所提供的資料為錯誤﹑不完整或與銀行所持有的資料不一致,銀行或未能或未能再繼續向本人(等)提供於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相關的服務。
4. 本聲明在銀行收妥本人(等)的同意後三個交易日內方可生效。
第二部份:風險披露聲明
有關:投資基金交易、證券交易、海外證券交易、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衍生工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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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期權、外匯參與性遠期合約、外匯遠期合約及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之風險披露聲明
於大新銀行有限公司(下稱"銀行"或"本行")或通過本行進行投資基金交易、證券交易、設立任何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或與銀行或通過銀行進行任何衍生工具、外匯期權、外匯參與性遠期合約、外匯遠期合約或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交易前,請細閱本風險披露聲明。
投資基金交易
客戶明白單位信託基金、互惠基金及其他集合投資計劃的價值及其收益可跌亦可升。任何基金的過往業績不表示將來亦會有類似的業績。
證券交易
[適用於被分類為複雜產品的證券] 客戶應注意所投資的證券是複雜產品,它涉及高風險,客戶應就該債券審慎行事 。如該證券依據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獲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或海外監管機構認可,客戶請注意證監會或海外監管機構認可不表示該債券獲得官方推介亦不等如對該證券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證券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亦並不表示該證券適合任何投資者,亦非認許該證券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某一類別投資者。如發行人就該證券提供的要約文件或資料未經證監會或海外監管機構審閱,客戶請注意相關要約文件或資料未經證監會或海外監管機構審閱,客戶應就該要約審慎行事。
* 一般證券交易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 在創業板市場買賣證券之交易
•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動性很低。
•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 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市場風險
受到本地和國際不同市場和經濟因素的影響,股票價格可以很波動和難以預測。
市場風險亦被稱為系統性風險,一般指與某特定市場相關的風險。系統性風險源於有關市場的經濟、地理、政治、社會或其他因素。
利率風險
利率變動可對不同的股價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此外,由於港元與美元掛鉤,所以香港利率變動可直接受美國利率變動所影響。
全球風險
香港的股票市場高度開放,因而受到各主要市場的經濟事宜所影響。客戶的投資會受全球各地的經濟活動所影響,所以客戶在評估風險時,需考慮這點。
業務風險
客戶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可能會出現盈利大倒退甚或破產,而可能導致出現這些情況的因素眾多,例如管理不善、行業增長放緩及競爭劇烈等。
企業管治失當
客戶所投資的公司可能會管理不善或進行一些客戶認為有損股東權益的交易,例如,公司買入估值過高的資產。只要不違反法規,監管機構一般不會干預上市公司的商業決定。
股票停牌
股票可被暫停買賣,以防範市場出現資料披露不平均及內幕交易的機會,以及確保交易是在資料充分披露的基礎上進行。在停牌期間,客戶將不能買賣該股票,但期間股價可因市場及業務風險起變化而變動。
流通風險
在香港上市的股票並不設有莊家報價。當心因不能沽出難以變現或變現成本xx的股票的額外風險。低市值股票的流通性一般較高市值的股票低。
貨幣風險
由於港元與美元掛鉤,如果客戶在海外投資香港股票,若客戶的本地貨幣兌港元/美元的匯率上升,客戶須承受兌換貨幣的虧損。
政策風險
香港及內地政府的政策及法規的轉變,可對相關界別或行業的股票造成重大的影響。
* 股票掛鉤投資之交易
股票掛鉤投資之價值與相關股份之價值之改變相關。該等改變可能突然發生、幅度巨大,可能導致客戶之投資本金重大虧損。
* 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之交易
按照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人民幣證券交易
倘客戶將人民幣兌換成為港幣或其他貨幣,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可能導致損失。現時人民幣受中國政府外滙管制,其匯率或較容易因政府政策改變而被影響。
人民幣證券可能並無活躍的二手市場,其價格可能有大的差價。客戶在兌現人民幣證券時可能承受重大損失。
海外證券交易
* 海外證券交易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海外證券的價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買賣海 外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銀行將不負責因國家風險而產生之特 定國家損失或價值風險或其他限制,包括投資和持有特定國家或市場的海外證券及現金之風 險,包括但不限於 (i) 任何戰爭、恐怖主義、暴動或內亂行為;(ii) 任何政府機構的投資、
遣返或匯兌控制限制或國有化、徵用或其他行為;(iii) 任何貨幣之貶值或重新估值;(iv)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變更,以及(v) 該國家的金融基礎設施和做法,包括市場規則和條件。
* 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 於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的風險
海外證券交易屬投機性質,涉及高風險。外國市場和交易所對顧客之交易保護程度及類型或與香港交易所有所不同。在一般市場時間以外進行交易亦存在特殊風險,包括流動性較低、波動性較高、價格變動、無關聯市場,以及影響價格及造成更大利差的新聞消息之風險。客戶表示了解並能承擔此等風險。顧客在交易前,應熟悉相關司法管轄區內與其交易有關之任何規則。客戶應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建議,包括有關其本地司法管轄區和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提供之糾正類型詳情。
* 稅務風險
客戶應就他的特定稅務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海外證券可能產生的遺產稅和預扣稅,徵求其專業顧問的意見。
與投資美國產品相關之以下風險
立法和監管風險
因應《多德-xxx法》已在美國通過,相關規則制定及監管已作廣泛變更,並已影響並將持續影 響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參與者。根據《多德-xxx法》條款,SEC 已強制增加額外報告要求,並 預期將強制新增記錄要求。在美國聯邦監管機構實施《多德-xxx法》所有新規定之前,尚未能 確定有關規定之繁重程度。《多德-xxx法》將廣泛影響市場參與者,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評級機構、按揭經紀人、儲蓄互助社、保險公司及證券商。市場或需數年 方能釐清《多德-xxx法》對整個金融業的影響,因此,相關的持續不確定性或會令市場更為波
動。此外,最近亦有立法建議對《多德-xxx法》作出大量修改。因此,美國金融行業之監管環境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
在美國,部分衍生產品必須在受監管市場執行,而大部分場外衍生產品必須提交予受監管結算所 進行結算。提交予結算之場外交易,將受制於相關結算所設定之最低開倉及變動保證金要求,以 及可能存在的強制保證金要求。監管機構亦擁有廣泛之酌情決定權,可對未結算場外衍生產品施 加保證金要求。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商亦已受制於新的業務行為標準、披露要求、報告及記錄要求、透明度要求、持倉限制、利益衝突限制及其他監管責任。保證金及監管要求將增加場外衍生產品 交易商的整體成本。預期交易商將會嘗試以較高之費用或比較欠理想之經銷商標價,至少將部分 增加成本轉嫁予顧客等市場參與者。《多德-弗蘭克法》及相應的全球監管對衍生產品市場整體影 響非常不明確,而場外衍生產品市場將如何適應此監管制度亦尚未明朗。
相關市場監管
股本證券的市場受到廣泛監管。該等監管可能包括:(i) 彙報有關收購股本證券實益擁有權的要求、擁有權變更以及為變更或影響發行人控制權之安排作報告;(ii) 禁止根據重大非公開資料進行交易和操縱交易;(iii) 由發行人之「內幕人士」或重大實益擁有人從發行人股份或相關特定交易中賺取的「短線」利潤;(iv) 發行人或聯屬公司發行或代其發售或回購證券及開始要約的程序、披露和實質要求;(v) 期權或其他金融工具中可持有的持倉規模之限制;(vi) 為購買或持有股本證券而提供或取得信貸的限制。
提供授權存留郵件或直接郵寄至第三方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銀行提供授權書,允許銀行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則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戶口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
以下列舉一般出現在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之特徵及設立該等存款所涉及之風險:
1. 客戶應明白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並非一定會讓客戶在到期時獲取利息之傳統式存款。
2. 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並非為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3. 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之利息回報是視乎參考貨幣匯率∕參考利率∕參考指數∕參考股票價格之變動而決定的,因此利息回報可高於亦可低於一般傳統定期存款之利息回報。若有關之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之結構在參考貨幣匯率∕參考利率∕參考指數∕參考股票價格有極大波動下可引致負利率出現的話,客戶可能未能在該存款到期時全額收回有關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之本金金額。
4. 若有關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之結構為本金及利息回報可以與相關存款之基本貨幣不
同之其他貨幣,或以另一種資產形式支付客戶的話,即使該等其他貨幣或資產已在存款設立時預先列明,客戶仍會由於該等其他貨幣相對基本貨幣之匯率下跌或送達予客戶之資產價值下跌而蒙受損失。再者,倘若有關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所支付的貨幣並非客戶的本土貨幣,而客戶選擇將其兌換成本土貨幣,客戶將要承受因該支付貨幣與本土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帶來的額外風險。
5. 設立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表示客戶按照客戶的估計及判斷對參考貨幣匯率∕參考利率∕參考指數∕參考股票價格之波動方向持有某種看法。
6. 除非得到銀行同意,否則在存款到期日前,客戶於任何時間均不可提取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之本金金額。
7. 若有關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以槓桿效應設立,客戶可能蒙受極大損失之風險。客戶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出客戶用作設立或維持有關槓桿存款之本金及其他額外款額。若有關匯率∕利率∕指數∕股票價格走勢不利客戶,客戶可能被要求當接到通知即需存入額外金額以維持客戶的有關槓桿存款。如客戶未能在所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客戶的未平倉盤可能會在虧損的情況下被了結,而客戶將要為所出現的任何逆差負責。在某些市場情況下,客戶可能在了結有關倉盤時遇上困難或無法了結有關倉盤。在此情況下,客戶未必可以將虧損總額局限於客戶用作設立及維持有關槓桿存款的款額,更可能蒙受更大的虧損。在交易中通常可以獲得的低額孖展換取高額槓桿效應,在運作過程中可對客戶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槓桿效應的使用也可能導致豐厚的收益或巨大的損失。
衍生工具交易
本聲明書只扼要敘述買賣期權及衍生工具的風險,並不盡錄與此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事項。客戶在進行交易前,必須先瞭解合約性質(及合約關係)以及客戶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權 及衍生工具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硏究及理解期權及衍生工 具,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其他相關條件,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合適 合他。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 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1. 不同風險程度
買賣期權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沽出期權,均應先瞭解他們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連同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沽出作平倉或行使期權又或任由期權到期作廢。如期權持有人選擇 行使期權,就必須進行現金交收又或是購入或交出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位,並附帶相關的按金責任。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沒有價值,客戶需承受投資上的損失,包括所有期權金和交易費用。假如客戶擬購入極價外期權,必須 注意這類期權要變成有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要比買入期權高得多。雖然賣方能收到定額期 權金,但所承受的損失可能比這還高。倘若市況不利期權賣出者時,他必須投入額外按金補 倉。此外,期權賣出者還需承擔買方行使期權時的風險,就是在買方行使時以現金結算又或 履行買入或交出相關資產的責任。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出者將獲得期貨倉 位並附帶保證金責任。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又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若期權並沒有被「備兌」,則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容許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虧損期權金和交易費用的風險。當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餘下未繳付的期權金。
2.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客戶要向為客戶做買賣的經紀行查詢所買賣的期權及衍生工具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期權的到期日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訂現有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所涉及資產的改變。
3. 暫停或限制交易以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的規則運用(例如因為價格限制或一些
「停板」的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令損失的風險增加,因為在此等情況下,投資者將難以完成甚或不能完成交易或平指/抵銷倉盤。如果客戶賣出期權後遇上這情況,損失的風險也可能較大。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也可能不存在。譬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而定,但期權本身則不受限制。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叫投資者難以判斷
「公平」價格的水平。
4. 存放的款項及財產
對於因應本地或外國的交易而存放的款項或其他財產會有多少保障,尤其是遇上有關公司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的時候,客戶必須瞭解清楚。能取回多少款項或財產可能要受特別的規例或當地法例所規管。在某些地區的法例,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資產也會像現金一樣按比例分配予他。
5.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先要清楚瞭解需要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純利(如有)或增加客戶的損失。
6. 在其他司法地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地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帶來額外的風 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或會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交易之前,必先要查明有關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投資者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進行交易的 其他司法地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規則。故交易之前,應先向經紀行查詢本身國家所 屬的司法地區以及其他司法地區所提供的賠償及補救措施種類詳情。
7.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虧蝕(不論交易是否在本身所在的司法地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轉為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8.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莫不由電腦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等工作。但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遇到臨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在此等情況下所能取得的賠償或 會受到系統供應商、市場、交易所﹑結算公司及/或交易所參與者所負的有限責任所限制。 由於這些有限責任可以各不相同,投資者請向經紀行查詢有關詳情。
9. 電子交易
透過電子交易系統做的買賣,可能會和在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的交易不一樣。若選擇透過某電子交易系統做買賣,就要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系統硬件或軟件的失靈。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令執行,甚或沒有執行。
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港交所」)的市場買賣的衍生權證、界內證及牛熊證的相關風險
於港交所的證券市場買賣的衍生權證、界內證及牛熊證既是結構性產品亦是複雜產品。買賣結構性產品涉及高風險,並非適合每一位投資者。以下列出的是結構性產品常見的風險,並非詳盡。客戶買賣結構性產品前務必透徹瞭解個別結構性產品之上市文件內的條款與細則及風險,及諮詢其經紀或專業投資顧問的意見。
發行商違責風險
倘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之上市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承擔發行商的信貸風險。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作為擔保。倘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某上市結構性產品是否非抵押,客戶須細閱相關上市文件。
槓桿風險
衍生權證、界內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變化的幅度可遠大或遠小於相關資產之價值變化。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具有效期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時間值
衍生權證及牛熊證 - 若其他因素維持不變,衍生權證的時間值或牛熊證的資金成本將隨時間遞減,直至到期日時變為零。因此,與投資掛鈎資產比較,衍生權證或牛熊證應視為相對較短期的投資 產品,對掛鈎資產的走勢持強烈意見者則作別論。
界內證– 一般而言:
i. 若掛鈎資產等於上限或下限價(或水平)又或介乎兩者之間,而其於到期時屬界內的機會隨時間增加,則界內證的價值會隨時間提升(因為投資者獲得界內證的時間值)。
ii. 若掛鈎資產落於上限與下限價(或水平)範圍之外,而其於到期時屬界內的機會隨時間減少,則界內證的價值會隨時間下跌(因為投資者須支付界內證的時間值)。
市場力量
所有當時之市場力量(包括結構性產品在市場上的供求情況)也會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因此該結構性產品實際成交價可以高於亦可以低過其理論價。
外匯風險
倘客戶所買賣之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客戶亦須承擔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流通量風險
雖然結構性產品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確保客戶可隨時買入或沽出結構性產品。
掛鈎股份的公司行動
公司行動影響掛鈎股份的價格繼而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視乎上市檔的條款,結構性產品的細則(包括換股比率、行使價等)不一定就公司行動作出調整。由於產品性質使然,界內證不牽涉換股比率調整。
若需作出調整,只會待所有必需參數得以釐定後才生效(稱為「生效日」)。
掛鈎股份除淨日至有關調整生效日期間,結構性產品的價格可能較為波動;閣下於該段期間買賣相關的結構性產品時應特別注意。此外,在該段期間到期的結構性產品將不會作出調整。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時間損耗風險
倘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買入及持有衍生權證並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戶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買賣界內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定價結構
界內證的定價結構需要投資者就掛鈎資產估值等於或處於上限價與下限價之間的價格範圍內的預期可能性準確評估界內證的價值。投資者可能難以適當地評定其價值及/或將其用作對沖工具。
固定最高潛在回報
倘掛鈎資產估值處於下限價與上限價(兩者均包括在內)之間的價格範圍內,投資者只會在到期時獲得每份界內證的最高回報 1 港元。因此,界內證的潛在回報是設有上限的。
超過 1 港元的交易將被取消
由於界內證的回報上限為固定金額(每證 1 港元),因此界內證的交易價格不應高於回報上限 1
港元。所以,任何高於 1 港元的界內證交易將被取消,且不獲聯交所承認。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強制收回風險
客戶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在一日之中「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融資成本
牛熊證在發行時已把全期的融資成本包括在發行價內。若牛熊證被收回,客戶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於牛熊證的限期內會不時變動。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當相關資產之交易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牛熊證被收回的時間與停止買賣之間可能 會有一些時差。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
相關資產屬海外資產之牛熊證
相關資產屬海外資產之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港交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場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的相關風險
ETF 集互惠基金及股票的特點於一身。與互惠基金一樣,ETF 是一種開放式基金,根據其投資目標及策略由一籃子的證券組合而成。一些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場買賣的 ETF 既是衍生產品亦是複雜產品。客戶須瞭解自己可承受的風險水平及明白個別產品的細節。以下列出的是 ETF常見的風險,並非詳盡。客戶買賣 ETF 前須參閱個別 ETF 的發售章程及網頁,及諮詢其經紀或專業投資顧問的意見。
市場風險
ETF 需要面對與所跟蹤或投資市場或指定行業相關的經濟、政治、貨幣、法律和其他風險。
交易價高於或低於資產淨值
由於 ETF 的買賣價通常取決於市場供求,有可能以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的價格買賣。此外,若被動型 ETF 所跟蹤的參考指數設有參與限制,增設或贖回被動型 ETF 單位的程序或無法自由及有效率地進行。
由於供求失衡只可能靠增設或贖回額外單位來解決,因此如 ETF 在增設或贖回單位方面出現困難,或會導致買賣此類 ETF 時的溢價或折讓,較沒有上述限制的傳統 ETF 為高。
與 ETF 終止運作相關的風險
ETF 與其他基金一樣,會在若干情況下提前終止運作,例如用作為基準的的有關指數不再存在,或 ETF 的規模小於基金組成文件及基金銷售文件內載列的預設資產淨值限額。客戶應參閱基金銷售文件內有關終止運作的部分,以了解詳情。
客戶應留意,一旦 ETF 宣布終止運作,屆時將會對第二市場內的莊家活動及 ETF 單位買賣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有關 ETF 單位的買賣價可能非常波動,令客戶蒙受重大損失。
此外,當公布 ETF 終止運作後,將會預留終止運作的開支及費用,或會令 ETF 的資產淨值大幅下跌。有關終止運作的開支及費用可能令客戶蒙受重大損失。
如 ETF 已就潛在稅務負債撥備,當其終止運作時,客戶可能無法取得退款或稅項撥備的其他分派。若 ETF 終止運作,客戶可能無法取回投資款項。
流通風險
雖然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但這並不保證 ETF 具有流通的市場。此外,若 ETF 使用結構性票據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而這些工具在第二市場的買賣並不活躍,價格的透明度又不及實物證券,則基金的流通風險會更高。這可能導致較大的買賣差價。此外,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也較易波動,波幅也較高。因此,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就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尤其若市場有買賣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約便更加困難。
稅務及其他風險
正如所有投資,ETF 會面對由所投資和跟蹤相關市場的地方當局所設置的稅項。此外,ETF 亦須面對新興市場風險,以及所跟蹤市場的政策變動所涉及的風險。
與內地資本增值稅相關的風險
海外投資者(包括並非於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投資於內地證券,要面對有關內地資本增值稅的風險和變數。內地當局目前並未徵收此等稅項,或作出臨時豁免。
基金經理會按其專業及商業判斷,在以客戶最大利益為前題下及獲得的專業稅務意見後,不時考慮及決定是否就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的潛在資本增值稅作出撥備(若然作出撥備,有關撥備的水平和政策)或調整該 ETF 現行的資本增值稅撥備政策。
每隻 ETF 的稅項撥備政策或有不同,視乎其所獲得的專業稅務意見及其他相關因素而定。有些 ETF可能不作任何資本增值稅撥備。即使 ETF 已作資本增值稅撥備,其撥備水平可能會過多或不足。內地的稅務法規及政策或會出現變更,客戶須留意內地稅務當局或會徵收資本增值稅,以及追溯徵收稅項的風險。倘內地稅務當局開始徵收資本增值稅,撥備(如有)與實際稅務責任之間的差額會從 ETF 的資產支付,並可能對有關 ETF 的資產淨值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因而令客戶蒙受重大損失。
仍然持有有關 ETF 的客戶會因內地稅務當局執行徵稅及/或基金經理調整稅務撥備政策而受到影 響。如果客戶在執行徵稅和/或改變撥備政策之前已賣出/贖回其在 ETF 的權益,其回報則不會 受到影響,但該等投資者亦不會受惠於 ETF 稅務撥備的回撥。資本增值稅對客戶是有利抑或有弊,視乎該稅項有沒有及如何被徵收以及客戶何時投資於有關的 ETF。
客戶買入 ETF(而該 ETF 可能透過內地跨境投資渠道(例如RQFII、QFII、滬港通及深港通、債券通及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或其他內地市場連接衍生產品大量投資於內地證券)之前,應詳閱基金銷售文件內披露的資本增值稅撥備政策及相關風險。如有疑問,應諮詢專業顧問。
被動投資風險
被動型 ETF 並非「主動地管理」,因此當相關指數下跌,跟蹤該指數的被動型 ETF 的價值亦會應聲下跌。被動型 ETF 的基金經理不會於跌市中部署防禦性倉位,所以客戶可能會於相關指數下跌時損失其大部分投資。
信貸/交易對手風險
合成被動型 ETF 或在海外股票交易所買賣而被分類爲衍生產品的 ETF ("衍生 ETF") 通常會投資於由交易對手發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以跟蹤相關指數的表現。這類衍生 ETF 或會因交易對手違責而蒙受損失,虧損金額可高達衍生工具的全部價值。
因此,衍生 ETF 除了要承受相關指數成份證券所涉及的風險外,還要為了模擬指數的表現,而要承受發行這些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部分衍生 ETF 會從多個不同的交易對手買入金融衍生工具,以分散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不過,衍生 ETF 的交易對手愈多,其受到交易對手違責所影響的可能性就愈高。只要任何一個交易對手違責,有關的衍生 ETF 便可能會蒙受損失。
客戶亦須注意,由於這些衍生工具的發行人絕大多數是大型國際金融機構,此舉本身亦可能構成集中風險。衍生 ETF 其中一家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一旦倒閉,可能會對該衍生 ETF 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造成連鎖效應。結果,衍生 ETF 所承擔的虧損,或會遠高於預期其中一家交易對手違責時要承擔的虧損。
客戶應注意,衍生 ETF 的交易對手方若有提供抵押品,有關抵押品的投資或會集中於特定市場、行業及/或個別主權國或公共機構發行的證券,但未必與所跟蹤的指數有關。
此外,即使衍生 ETF 的抵押品水平已達致交易對手風險總額的 100%,但當有關衍生 ETF 打算行使對抵押品的權利時,如市況在抵押品變現前大幅下跌,抵押品的市值便可能會遠低於原先提供的擔保價值,故衍生 ETF 會蒙受重大損失。
模擬誤差
這是被動型 ETF 的表現(以資產淨值量度)與相關指數的表現不一致。出現模擬誤差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被動型 ETF 的跟蹤策略失效、受基金須支付的費用及支出的影響、被動型 ETF 的計價貨幣或交易貨幣與相關投資所用的貨幣之間的匯率差價,又或被動型 ETF 所持證券的發行公司進行企業活動,例如供股,派發紅股等。
視乎被動型 ETF 所採取的策略,被動型 ETF 未必按相關指數相同的比例持有所有成分股。因此被動型 ETF 所持證券的表現(以資產淨值量度),可能優於或落後於有關指數。
衍生工具提早平倉的風險
衍生 ETF 一般透過投資於衍生工具來跟蹤指數的表現。如果在衍生工具未到期前提早平倉,平倉的成本可能會因應當時市場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成本可能會十分高,特別是在市場大幅波動的時候。
所以,若客戶贖回基金單位,或衍生 ETF 終止運作 (例如當基金規模下跌至很低水平),退回給客戶的金額可能由於衍生工具在未到期前提早平倉的成本,而大幅低於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令客戶蒙受重大損失。
外匯風險
倘客戶所買賣之 ETF 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客戶須承擔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 ETF 的價格。
延遲交收風險
證券莊家可在進行莊家交易時賣空於聯交所上市的 ETF 單位, 並申請額外一天交付相關的交付數額。因此,受 影響買家可能在沒有被提前通知下於正常交收日的下一天才收到 ETF 單位,但受影響買家仍保留於交收完成前 賣出已買入單位股份的權利。此外,參與交易商的贖回交收過程亦可能受到延遲交收的影響。
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場買賣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的相關風險
REIT 是集體投資計劃的一種,透過集中投資於可帶來收入房地產項目,例如:房地產項目,例如購物中心、寫字樓、酒店及服務式公寓,以爭取為投資者提供定期收入。
一般風險投資風險
REIT 是一種投資產品,不保證可提供投資回報,而客戶的投資本金亦可能承受重大的虧蝕。投資
這類產品所獲的派息,未必能抵償投資損失。
市場風險
投資房地產需承受經濟環境改變的風險。任何經濟周期因素都可能引致 REIT 所持物業的出租率及租金出現波動。這會對基金從房地產投資獲取的收入造成負面影響。
集中風險
REIT 或只靠單一物業項目來賺取所有收入。在這情況下,若有任何對該單一物業的營運或業務產生不良影響的情況,或其對租戶的吸引力已減退,基金的收入將會大受影響,該基金由於並無其他物業收入,因此不能利用其他方面所獲盈利,來抵銷旗下物業投資因上述不利情況所引致的損失。集中投資於單一物業項目的 REIT,會更易受相關地產市道所影響。
利率風險
利率波動除了增加REIT 的借貸成本外,亦可能會對房地產市道有負面影響,繼而可能影響REIT 的財務狀況及派息能力。此外,利率上升亦有可能引致 REIT 的價格下跌。
與派息相關的風險
REIT 或會從其資本金撥出資金以作派息。作為投資者,客戶應查閱基金的業績公告及財務報告,了解派息的組成(例如派息來自哪些收入及資本,以及各組成部分所佔的比例)。
與物業發展及相關活動有關的風險
當 REIT 進行物業發展及相關業務,或會蒙受下列與物業發展有關的風險:
建築風險
REIT 可能會蒙受各種建築風險,包括建材價格、建築專長不足、建築質素及設計、發展項目可能延遲落成等。
延誤風險
建築項目的延誤可能導致融資成本增加,令收入減少和延誤。
融資風險
REIT 可能無法物色及取得足夠融資來完成發展項目。利率上升和流動性不足,亦是 REIT 或須承受的其他融資風險。
規劃許可證的風險
REIT 可能遲遲無法為發展項目取得必要的建築批核。
交易對手風險
與他人合作進行發展項目,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對手風險,例如承建商未能履行責任的違約風險。
市場風險
地產發展項目由開始到落成期間,市況可能有變。REIT 可能須承受各種市場風險,例如租金回報和物業價值的波動。
法律和監管風險
REIT 可能捲入與發展項目各參與方的爭議,因而導致工程索償和訴訟。此外, REIT 可能因地方物業發展法例的變化,而須修訂原來的物業發展計劃,因而增加成本和延長落成時間。
與房地產信託基金投資於金融工具有關的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當 REIT 投資金融工具,或會蒙受下列與投資金融工具有關的風險:
投資股權證券
股票價值將因個別公司的業務及業績或整體市場及經濟狀況而出現波動。了解更多與投資股權證券有關的風險。
投資債務證券
債務證券的價值將因市場利率、流通性因素及發行商的信貸質素而波動。加息、流通性降低,及 發行商信貸質素下降,將對這些投資的價值構成負面影響。了解更多與投資債務證券有關的風險。
投資地產基金
地產基金的價值將因相關投資的價值和整體市場及經濟狀況而波動。地產基金並不保證可達致其投資目標及策略。視乎基金的性質,投資地產基金亦可能涉及其他風險,包括投資風險、市場風險、集中風險、利率風險、國家/地區風險、管理風險、流通性風險、貨幣風險,及信貸/交易對手風險。
在港交所或海外股票交易所的市場買賣的槓桿及反向產品的相關風險
投資風險
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投資風險及並非為所有投資者而設。不保證可取回投資本金。
波動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使用槓桿和重新平衡活動,因而其價格可能會比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更波動。
不同於傳統的 ETF
槓桿及反向產品與傳統的 ETF 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風險。
長線持有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重新平衡活動的間距,一般為一天而設。在每日重新平衡及複合效應下,有關產品超過一天的表現會從幅度或方向上偏離相關指數同期的槓桿或相反表現。在市況波動時有關偏離會更明顯。
隨著一段時間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動、相關指數波動,以及複合效應對每日回報的影響,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上升或表現平穩,但槓桿產品卻錄得虧損。同樣地亦有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下跌或表現平穩,但反向產品卻錄得虧損。
重新平衡活動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不保證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資組合,以實現其投資目標。市場中斷、規管限制或市場異常波動可能會對產品的重新平衡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流通風險
為減低追蹤偏離度,槓桿及反向產品一般會在交易日接近完結時才進行重新平衡活動(相關市場收市前的一段短時間)。頻繁的重新平衡活動可能使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更受市場波動影響和面對較高的流通風險。
即日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會隨交易日市場走勢而改變,但直至交易日完結都不會重新平衡。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於交易日內的回報有可能會多於或少於相關指數的槓桿或相反回報。
重整組合的風險
相對傳統的 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動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交易次數較頻密,因而增加經紀佣金和其他買賣開支。
關聯風險
費用、開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關產品的單日表現,與相關指數的單日槓桿/反向表現的關聯度下降。
終止運作風險
如所有證券莊家均辭任,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終止運作。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在最後一名證券莊家辭任生效時同時終止運作。
槓桿風險
在槓桿效應下,當相關指數變動,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有關貨幣的匯價出現波動時,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盈利和虧損倍增。
有別於傳統的回報模式(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反向產品旨在提供與相關指數相反的單日回報。如果有關指數長時間上升,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該計價貨幣的匯價長時間上升時,反向產品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或所有價值。
反向產品與沽空(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投資反向產品並不等同於建立短倉。因為涉及重新平衡活動,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會偏離短倉表現,特別是當市況波動和走勢經常搖擺不定的時候。
不承擔責任聲明
在接納任何服務、設立任何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或與銀行或通過銀行進行任何投資基金交易、證券交易、衍生工具交易、外匯期權交易、外匯參與性遠期合約交易、外匯遠期合約交易或接納任何定存貨幣活轉服務,客戶明白及同意:
* 客戶就有關投資或買賣交易自行作出判斷;
* 受限於適用的法律及規例,銀行並無責任作出或給予意見或建議;
* 銀行、其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可持與銀行發出之建議不一致,或引致客戶有所損失之投資倉盤;及
* 由銀行代表客戶所進行之任何交易或投資而引致客戶承受任何損失風險均由客戶自行承擔。本簡短聲明並不足以披露所有風險及有關投資基金交易、證券交易、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衍生工具交易、外匯期權交易、外匯參與性遠期合約交易、外匯遠期合約交易及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之其他方面。客戶應在進行投資基金交易、證券交易、設立任何貨幣∕利率∕指數∕股票聯繫存款或進行任何衍生工具交易、外匯期權交易、外匯參與性遠期合約交易、外匯遠期合約交易、或接納任何定存貨幣活轉服務前向獨立之金融分析專家及律師索取意見。
重要事項- 請在設立任何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存款前小心閱讀下文
在作出「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存款」時,客戶會承擔市場風險,而客戶在「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存款」下所能取得之價值將會由該聯繫交易之特定財經市場之轉變所決定,而客戶會 冒受該市場價格的快速轉變所影響。因此在「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存款」到期日,客戶未 必能取得任何存款數目或金錢。客戶在「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存款」到期日可以收取的任 何資產可能會大幅度低於存款數目之價值。在某些情況下,客戶在「資產聯繫存款」或「結構性 存款」到期日收取的資產可能沒有任何兌現價值。
場外股票期權/累計期權/累沽期權/外匯期權/外匯參與性遠期合約的相關風險
客戶應同時注意所載於"衍生產品主協議"內之風險披露聲明。
外匯遠期合約的相關風險
遠期合約是買方於特定日期收取相關資產或賣方於特定日期交付相關資產的協議。遠期合約通常是在場外與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訂立的。雖然場外市場相對較大且通常 24 小時開放,合約金額可能相當大也沒有買賣限額,但場外交易沒有組織嚴密的交易所所具備的監管、保護及有序市場等好處。投資者應自行評估風險,並尋求專業意見。
外匯遠期合約被分類為槓桿式外匯交易。請注意,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虧損風險可以十分重大。投資者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投資者的最初保證金款額。即使投資者定下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交易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投資者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投資者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如投資者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投資者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了結。投資者將要為投資者的帳戶所出現的任何逆差負責。因此,投資者必需仔細考慮,因應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這種買賣是否適合。
投資者應仔細閱讀外匯遠期合約的相關風險及個別外匯遠期合約的條款和條件。這些相關風險並無意披露或討論有關閣下外匯遠期合約之全部風險、與外匯遠期合約有關的考慮事項或閣下決定購買外匯遠期合約的考慮因素。
投資風險
外匯遠期合約乃是一種涉及風險的投資活動。外匯遠期合約為本行與投資者訂立之合約。合約本身並不等同定期存款,亦並非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下的受保障存款。請注意,外匯遠期合約之結算賬戶將受該賬戶相關之條款和條件約束。此產品並不保證會償還本金,在最差的情况下,投資者可能損失其全部投資。此產品不受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所保障。
信貸風險
當投資者投資於本行的外匯遠期合約,投資者所倚賴的是本行的信用可靠性。倘本行無償債能力、進行清盤或違反本行於外匯遠期合約項下的責任,投資者將成為本行的無擔保債權人,在最差的 情況下及不論外匯遠期合約之相關條款,投資者可能損失其外匯遠期合約項下相關的存款之本金。
衍生工具風險
外匯遠期合約是一種衍生工具而且涉及風險。如果市場變動有違閣下訂立外匯遠期合約時的期望,該外匯遠期合約的價值可能會顯著下降。
提早終止的成本
外匯遠期合約應被持有至到期。任何於到期日前外匯遠期合約的提早終止需由本行全權酌情決定 及得到本行的同意。本行有絕對權決定拒絕同意有關提前終止指示。即使本行允許閣下提前終止,投資者仍可能需支付重大費用或蒙受損失。
非保本
外匯遠期合約不是保本投資。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其全部投資。
利率風險
外匯遠期合約匯率涉及交易貨幣之間的利率差別,而利率的變動會對外匯遠期合約匯率產生影響。在進行外匯遠期合約時,投資者需承受利率風險。
外匯風險
外匯遠期合約的回報,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一些指定的貨幣匯率的變動。貨幣匯率受多種 因素影響,包括國家及國際金融及經濟條件、政治及自然事件的發生。正常市場力量有時可能因 中央銀行及其他體系反擊而受到干擾。有時匯率及有關的價格可能會驟升或驟跌。取決於所訂立 的外匯遠期合約所同意的匯率,於到期日應付的指定貨幣價值在不利的匯率變動狀況下可能會顯 著低於原有貨幣價值。再者,倘若投資者訂立的外匯遠期合約之特定貨幣並非投資者的本土貨幣,而投資者選擇將本土貨幣兌換成特定貨幣以進行結算交收或於到期時將特定貨幣兌換成閣下的本 土貨幣,投資者將要承受因該特定貨幣與閣下的本土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帶來的額外風險。
流通量風險
外匯遠期合約並無在任何交易所上市及沒有任何流通的二手市場。
槓桿風險
若投資者以借款為訂立外匯遠期合約提供資金,可能存在重大的虧損風險。投資者可能蒙受的全部損失將是投資金額及投資者用於建立或維持相關槓桿外匯遠期合約的任何額外款項。
外匯管制
對於受相關政府外滙管制的貨幣,例如人民幣,其匯率或較容易因政府政策改變而被影響。這些貨幣可能在不同市場有不同的匯率報價。舉例而言,人民幣的匯率於在岸及離岸市場報價, 在岸人民幣匯率被稱為"CNY"及離岸人民幣匯率 (即在香港交易時) 被稱為"CNH"。儘管 CNY 及 CNH 代表同一種貨幣,它們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匯率,並且未必向同一方向移動。
利益衝突
本行、本行的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在外匯遠期可能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本行及/或其附屬公司及
/或其聯屬公司可能訂立、修改及解除與有關貨幣的交易,不論是為其本身或其附屬公司或其聯屬公司自營賬戶或為管理下之賬戶或為代表客戶完成交易或其他原因。在履行上述角色時,本行以至其附屬公司及其聯屬公司的經濟利益均有機會與客戶在外匯遠期的利益產生衝突。
風險的複合效應
投資外匯遠期合約涉及多種風險,閣下應在評估相關外匯遠期合約價值未來潛在變動的走勢、時間及幅度、該等投資涉及的風險及外匯遠期合約條款及條件後,才作出投資決定。多項風險因素均可能同時對外匯遠合約期構成影響,以致某風險因素的影響難以預測。此外,多項風險因素或具複合效應,事前或難以預測。無法保證各風險因素同時發生而可能對外匯遠期合約價值構成的影響。
定存貨幣活轉服務:
如下為定存貨幣活轉服務的一些特點及所涉及的風險:
1. 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下的任何交易乃是一種涉及風險的投資活動。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下訂立的外匯遠期合約是含有衍生工具而且涉及風險。如果市場變動有違顧客於訂立外匯遠期合約時的期望,該投資的價值亦可能會顯著下降。在最差的情況下,顧客可能損失其全部的投資。
2. 定存貨幣活轉中任何外匯遠期合約項下的存款並非為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3. 顧客應在接受定存貨幣活轉服務前,瞭解銀行的 “投資服務申請書” 、“綜合章則及條款”
/ “「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包括 “通知及定期存款附加條款”及 “外匯遠期合約附加條款”及由銀行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所述的特定條款及風險。如顧客對定存貨幣活轉服務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專家意見。
4. 當顧客投資於定存貨幣活轉服務,顧客所倚賴的是銀行的信用可靠性。倘銀行無償債能力、進行清盤或違反銀行於定存貨幣活轉服務項下的責任,顧客將成為銀行的無擔保債權人,在最差的情況下及不論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之相關條款,顧客可能損失其全部投資。
5. 定存貨幣活轉服務的回報,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一些指定貨幣匯率的變動。貨幣匯率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國家及國際金融及經濟條件、政治及自然事件的發生。有時正常市場
力量會受中央銀行及其他體系所干擾。有時匯率及有關的價格會驟升或驟跌。取決於所訂立的外匯遠期合約所同意的匯率,於到期日應付的相關存款價值在不利的匯率變動狀況下可能會顯著低於原有存款價值。再者,倘若最後訂立的外匯遠期合約之特定貨幣並非顧客的本土貨幣,而顧客選擇將其兌換成本土貨幣,顧客將要承受因特定貨幣與本土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帶來的額外風險。對於受相關政府外滙管制的貨幣,例如人民幣,其匯率或較容易因政府政策改變而被影響。這些貨幣可能在不同市場有不同的匯率報價。舉例而言,人民幣的匯率於在岸及離岸市場報價, 在岸人民幣匯率被稱為“CNY”及離岸人民幣匯率 (即在香港交易時) 被稱為“CNH”。儘管CNY 及CNH 代表同一種貨幣,它們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匯率,並且未必向同一方向移動。某政府可能會在很少或沒有警告的情況下加設外匯管制或其他貨幣政策。該等管制及政策可能對某貨幣的可兌換性或可轉移性有重大影響,從而對定存貨幣活轉服務產生未能預計的影響。
6. 由於匯率及市場變動,貨幣投資涉及風險。因此, 顧客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之前應仔細考慮該投資是否適合其本身的財務情況及投資目標及應審慎認識市場。任何於到期前要求終止或取消需經銀行同意。顧客可能會因該等風險而蒙受重大損失或須繳付有關費用。
7. 定存貨幣活轉服務下的外匯遠期合約和存款應被持有至到期。任何於到期日前提早終止外匯遠期合約和存款需由銀行全權酌情決定及得到銀行的同意。即使銀行允許顧客提前終止,顧客仍可能需支付重大費用或蒙受損失。
8. 外匯遠期合約匯率涉及交易貨幣之間的利率差別,而利率的變動會對外匯遠期合約匯率產生影響。
9. 銀行、銀行的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就有關於定存貨幣活轉服務所擔當的不同角色可能會產生潛在及實際利益衝突。銀行及/或其附屬公司及/或其聯屬公司可能訂立、修改或解除與相關貨幣有關的交易,不論是為其本身或其附屬公司或其聯屬公司自營賬戶或為管理下之賬戶或為代表客戶完成交易或其他原因。雖然銀行於每一角色中的經濟利益可能有損顧客於定存貨幣活轉服務的權益,銀行已為旗下不同的業務範圍維持監管機構要求的信息屏障,並訂有各種監管機構規定的政策及程序以減低及管理這些利益衝突及遵守適用的法律及規則,以及確保銀行的交易或買賣將按公平原則進行。
第三部份:關於滬港通及深港通的資訊
認識滬港通及深港通
滬港通是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及香港中央 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為建立香港和上海之間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而設的計劃。通 過滬港通,香港和海外的投資者可買賣若干上交所證券 (「上交所北向交易」),而合資格的內 地投資者可通過上交所買賣聯交所的股票。
滬港通的成功為推出深港通奠下基礎。深港通乃港交所、聯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中國結算及香港結算推出,以建立香港和深圳之間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通過深港通,香港和海外的投資者將可通過深交所買賣若干深交所證券(「深交所北向交易」),而合資格的內地投資者將可通過深交所買賣聯交所的股票。
在初期階段,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只可透過他們的經紀或託管人持有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大新銀行」)將擴展服務讓其客戶可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交易。本單張的目的是向客戶概括地介紹上交所北向交易及深交所北向交易(統稱「北向交易」)及其相關的主要風險。
投資額度
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的北向交易將分別受制於一個每日額度(「每日額度」)。先前適用於滬港通之總額度已於 2016 年 8 月 16 日被廢除。
投資者應留意,上交所北向交易的每日額度及深交所北向交易的每日額度均是按「淨買盤」的基礎計算。在此原則下,無論北向交易的每日額度結餘有多少,投資者均可出售其上交所證劵及深交所證券。
現行的北向交易每日額度
上交所北向交易 | 深交所北向交易 | |
目的 | 限制每日上交所證券的最高買盤淨額 | 限制每日深交所證劵的最高買盤淨額 |
額度 | 人民幣 520 億元 | 人民幣 520 億元 |
運作模式 | 上交所北向交易的每日額度及深交所北向交易的每日額度均是按如下方式的運作: 每日額度餘額= 每日額度- 買盤訂單+ 賣盤成交金額+ 微調* *每日額度餘額於下述情況下將會增加:(a) 買盤訂單被取消;(b) 買盤訂單被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何者適用)拒絕;或(c) 買盤訂單以較佳價格執行。聯交所將實時監察每日額度的用量。 每日額度每日更新及維持相同。未使用的每日額度不會結轉至下一日的每日額度。 於連續競價時段(即連續交易),當每日額度餘額降至零或交易已超過每日額度,交易日餘下的時間將不再接受買盤訂單。同樣安排亦適用於上交所及深交所的收盤集合競價時段。 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當每日額度餘額降至零或交易已超過每日額度,新的買盤將被駁回。如果每日額度餘額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完結前已回復正數水平,聯交所將再次接受買盤訂單。 |
北向交易每日額度的餘額將每隔 1 分鐘在港交所網站發布。
合資格股票
類別 | 北向交易 |
指數成份股 | 上證 180 指數及上證 380 指數 |
A+H 股 | 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但有 H 股同時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上交所上市 A 股 |
不包括 | 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或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上交所上市 股票 |
在現階段,合資格股票的範圍如下:上交所北向交易
深交所北向交易
類別 | 北向交易 |
指數成份股 | 深證成份指數及深證中小創新指數中市值不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的成份股 |
A+H 股 | 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但有 H 股同時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深交所上市A 股 |
不包括 | 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或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或接受退市 安排的深交所上市股票 |
在初期階段,只有機構專業投資者(意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15.2 段所定義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即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a)至(i)段所指的人士)可透過北向交易買賣合資格的深交所創業板股票及上交所科創板股票。
北向交易的合資格股票的名單可見於港交所網站。
在下列情況下,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將只可賣出而不可再買入某一上交所證劵:
(a) 該等上交所證劵不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及/ 或
(b) 該等上交所證劵其後被實施風險警示;及/ 或
(c) 該等上交所證劵相應的 H 股不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視情況而定。
在下列情況下,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將只可賣出而不可再買入某一深交所證劵:
(a) 該等深交所證劵不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及/ 或
(b) 該等深交所證劵於其後的定期檢討中被認定為市值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及/ 或
(c) 該等深交所證劵其後被實施風險警示;及/ 或
(d) 該等深交所證劵相應的 H 股不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視情況而定。
訂單類型
北向交易全日只接受限價訂單。然而,和聯交所的限價訂單只能於指定價格撮合不同,上交所及深交所限價訂單可於指定價格或更優價格撮合。
交收安排
就北向交易而言,中國結算將作為中央結算對手方,而香港結算將作為其參與人。香港結算將為自身結算參與者所進行的北向交易承擔交收責任,並直接在內地與中國結算交收相關交易。證劵於交易日(「T 日」)交收,而款項於 T+1 日交收。
交易時間及交易日交易時間
北向交易將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的交易時間。
上交所北向交易
上交所交易時段 | 上交所交易時間 |
開市集合競價 | 09:15 – 09:25 |
連續競價(早市) | 09:30 – 11:30 |
連續競價(午市) | 13:00 – 14:57 |
收盤集合競價 | 14:57 – 15:00 |
於 09:20-09:25、14:57-15:00,上交所不接受取消買賣盤的指令。
於 09:10-09:15、09:25-09:30、12:55-13:00,聯交所可接受買賣盤訂單及取消買賣盤的指令,但上交所不會處理任何指令,直至上交所開市為止。
在開市集合競價時段未被執行的買賣盤訂單將自動進入連續競價時段。在連續競價時段未被執行的買賣盤訂單將自動進入收盤集合競價時段。
深交所北向交易
深交所交易時段 | 深交所交易時間 |
開市集合競價 | 09:15 – 09:25 |
連續競價(早市) | 09:30 – 11:30 |
連續競價(午市) | 13:00 – 14:57 |
收盤集合競價 | 14:57 – 15:00 |
於 09:20-09:25、14:57-15:00,深交所不接受取消買賣盤的指令。
於 09:10-09:15、09:25-09:30、12:55-13:00,聯交所可接受買賣盤訂單及取消買賣盤的指令,但深交所不會處理任何指令,直至深交所開市為止。
在開市集合競價時段未被執行的買賣盤訂單將自動進入連續競價時段。在連續競價時段未被執行的買賣盤訂單將自動進入收盤集合競價時段。
交易日
在 2023 年 4 月 24 日的互聯互通交易日曆優化後,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可於香港和內地市場均開放的香港營業日買賣滬股通及深股通證券。以下表格舉例說明北向交易的交易安排:
內地 | 香港 | 北向交易 | 備注 | |
第一天 | T 日 | T 日 | 開放 | - |
第二天 | T 日 | T 日 | 開放 | - |
第三天 | T 日 | 假日 | 不開放 | 香港市場不開市。 |
第四天 | 假日 | T 日 | 不開放 | 內地市場不開市。 |
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香港市場的某一交易日為半日交易日,北向交易將繼續直至上交所或深交所收市為止(視乎何者適用)。
交易安排
以下表格概述北向交易的交易安排:
上交所證劵及深交所 證劵的股票代碼 | 6 位數字 |
每手單位 | 每手為 100 股(買盤) |
最低上落價位 | 人民幣 0.01 元 |
價格限制 - 上交所北向交易 | 前一日收市價的±10%(被納入風險警示板的滬股(即 ST 股票及*ST 股票)的價格限制則為前一日收市價的±5%) 所有上交所證劵的訂單的價格必須在價格限制範圍之內,否則訂單會被上交所拒絕。價格限制的上下限在一天之內不會變動。 |
- 深交所北向交易 | 前一日收市價的±10%(被納入風險警示板的深股(即 ST 股票及*ST 股票)的價格限制則為前一日收市價的±5%)。於創業板交易之股票同樣受制於價格限制,限制為前一日收市價的±10%。 所有深交所證劵的訂單的價格必須在價格限制範圍之內,否則訂單會被深交所拒絕。價格限制的上下限在一天之內不會變動。 |
最大買賣盤 | 100 萬股 |
交易及交收貨幣 | 人民幣 |
投資者須確保有足夠人民幣以進行上交所證劵及深交所證劵交收。為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交易,客戶須在大新銀行開立並維持一個人民幣 結算戶口或多種貨幣結算戶口。 | |
即日買賣 | 不可進行即日買賣。因此,買入上交所證劵及深交所證劵的投資者只能 在 T+1 日或以後賣出該等證劵。 |
碎股交易 訂單修訂 | 只接受碎股賣盤訂單 不接受 |
大宗交易 | 不接受 |
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 盤交易 | 不接受 |
賣空 | 投資者不得就上交所證劵及深交所證劵進行無備兌賣空活動。容許有擔保賣空,前提是必須符合上交所及深交所分別訂立的規定,但大新銀行 現不提供該項服務。 |
孖展融資 | 在有限度的情況下是容許的,但大新銀行現不提供該項服務。 |
股票借貸 | 在有限度的情況下是容許的,但大新銀行現不提供該項服務。 |
新股認購 | 在最初階段,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參與上交所上市公司及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供股(rights issue)/公開發售(open offer)認購活動,但不能參 與上交所證劵及深交所證劵的首次公開招股。 |
實物股票記存及提取服務 | 不接受 |
交易費用 | 經手費、證管費、過戶費/登記過戶費、中央結算系統費用、交易印花稅、就股息及/或紅股繳納之稅項(詳情請參閱港交所的中國證券市場網頁內刊載的有關資訊)。 現時,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獲暫免就透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證券繳付資本增值稅及營業稅。尚待中國相關監管機構確認通過深港通之深交所證券買賣會否獲得類似的暫免。 投資者須留意任何有關政府部門尚未確定的針對股票轉讓收益的稅項。 |
企業通告發布 | 上交所或深交所網站(視乎何者適用)、四份官方指定報章(包括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證券日報)及 www.cninfo.com.cn。投資者應留意,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只須在其公司網站及官方指定網 站上刊載若干企業公告。 |
投資者亦可在港交所網站的中國證劵市場網頁內參閱上交所證劵及深交 所證劵的在前一 T 日發出的企業通告。 | |
企業通告語言 | 簡體中文 |
取消和拒絕訂單 | 投資者須注意: (i) 在緊急情況下,他們的訂單可能會被取消; (ii) 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取消訂單的要求可能不獲處理,而在此情況下,他們須承擔交收責任;及 (iii) 他們的訂單可能因上交所、深交所或聯交所的要求而被拒絕。 |
惡劣天氣情況安排
北向交易在惡劣天氣情況下的交易安排需根據上交所、深交所及/或聯交所之公佈。
交易前檢查
根據內地規定,投資者在出售任何股票前,其戶口須在前一日完結前有足夠的股份,否則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何者適用)將拒絕有關賣盤。因此,投資者須確保他們在下達賣盤訂單前戶口內有足夠的股份。
動態價格檢查
為防止針對北向交易額度的使用之不當行為,買盤動態價格檢查將會實行。動態價格檢查將於整個交易日內全面應用,即由開市集合競價時段開始前的五分鐘輸入時段直至收盤集合競價時段結束為止。China Stock Connect System 將拒絕輸入價比現時最佳買盤價(當沒有現時最佳買盤價時以最後成交價為準;當沒有現時最佳買盤價及最後成交價時則以先前收市價為準)低過某一規定百分比的買盤。在開市集合競價期間,當前競價將被用作價格檢查(如無當前競價,則為前收市價)。該百分比在最初階段訂為百分之三,並可按市場情況不時調整。
代理人服務及企業行為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將透過其經紀或託管人持有透過滬港通交易的上交所證劵及透過深港通交易的 深交所證劵。香港結算,作為該等上交所證劵及深交所證劵的名義持有人,將為經紀和託管人提 供代理人服務,包括收取並派發現金紅利、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整合並遞交投票指示。因此,香 港及海外投資者將按照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透過香港結算行使其有關 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劵的股東權利。然而,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須留意,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沒有義務代表投資者在內地或其他地方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法 庭程序以執行其有關上交所證劵及深交所證劵的任何權利。
香港結算以其代理人身份(如上所述),作為透過滬港通交易之上交所證劵及透過深港通交易之深交所證劵的登記股東,可以以股東身份出席股東大會。當一所上市公司之章程細則不禁止股東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香港結算在收到委任指示後將安排委任一位或多位投資者作為其代表出席股東大會。
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根據內地現行的監管制度,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持有一所上市公司之股票,會受以下持股比例限制:
- 單一香港或海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及
-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的 A 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30%。
如個別 A 股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計超出上述限制,有關投資者可能會被要求遵從適用的強制沽出規例在規定時限內對其超過限制的部份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予以平倉。聯交所、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視乎何者適用)亦將在持股比例總和接近上限時發出警示或限制有關 A 股的買盤訂單。如單一投資者持有的一所上市公司股票超出上述單一持股比例限制,該投資者亦須遵守強制沽出安排。
如大新銀行的客戶須遵守強制沽出安排但未能在規定時限前出售有關股票,大新銀行將代表該客戶採取適當的行動以確保符合規定。
披露責任及遵從內地適用法律
投資者須熟習並遵守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內地法律、法規和規例。
根據內地現行的監管制度,當一名投資者持有或控制一所上市公司的股權達 5%或以上時,該投資者須於內地的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該投資者亦不能於該三日內買入或賣出該上市公司的股份。
該投資者亦須在每次其持有或控制的股權增加或減少 5%時,於內地的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由其披露責任產生當日起至作出披露後兩個工作日內,該投資者不能買入或賣出該上市公司的股份。
如該投資者持有或控制的股權的變動少於 5%,但該變動導致該投資者所持有或控制該上市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量降至少於 5%,該投資者亦須於內地的三個工作日內披露有關資訊。
此外,根據內地的證劵法,上巿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级管理層的成員,或任何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已發行股票的股東,如透過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規定的期間內(現時為買入或賣出有關股票後 6 個月)賣出或買入而獲利,有關人士須將該利潤歸還予該公司。
為協助內地交易所和監管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及監察,大新銀行在為投資者遞交北向交易買賣盤前,須為其每個北向交易投資者分配一個唯一的數字編碼(即「券商客戶編碼」),向聯交所提供相 應的客戶識別信息(該等信息包括客戶名稱、身份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別及 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並為每個北向交易買賣盤實時附加相關券商客戶編碼,其後該等買賣盤 將被傳遞至內地交易所。如大新銀行未能就其個人投資者的券商客戶編碼及/或客戶識別信息的 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和轉移獲得該投資者必要授權和同意 ,或投資者的券商客戶編碼或其券 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的配對資料為無效或不足,則大新銀行只能為此投資者輸入北向賣盤
(但不包括任何北向買盤)。
投資者須留意,其資料可能會被轉發予聯交所和再被轉發予上交所及深交所(視乎何者適用)作監控和調查之用。如違反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或當中提及的披露和其他責任,上交所及/或深交所
(視乎何者適用)有權進行調查,並有可能透過聯交所要求有關人士提供相關資訊和資料以協助調查。此外,大新銀行可能因應聯交所發出的警告之要求而不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
市場行情
現時,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透過許可資訊供應商索取上交所的實時市場行情。發布有關行情的資訊供應商名單登載於中國投資信息有限公司網站(在香港成立,為上交所唯一授權的交易所信息海外經營機構)。投資者亦可從互聯網查閱實時行情。行情經營許可名單載於上交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網站。
深交所的實時市場行情則可透過許可資訊供應商索取。發布有關行情的資訊供應商名單登載於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網站(深交所本地及海外市場行情業務的獨家代理)。
A 股停牌機制
上交所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當 A 股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情形時,上交所證券的交易可能在交易日中途按市場需要實施中途臨時停牌。異常波動情形的例子包括:
-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在交易時段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市價上漲或下跌超過 10%,或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 20%。
-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的換手率(成交量÷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x 100%)超過 80%。
-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風險警示股票的換手率超過 30%。
- 涉嫌存在違反法規、並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交易行為。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或上交所認為可以在交易日中實施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會透過其市場交易提示網站及衛星傳輸系統發出臨時停牌和復牌的公告。
深交所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當發生深交所認定的異常交易情況,導致或可能導致部分或全部深交所股票不能透過深交所北向交易正常進行,深交所可以決定採取對相關深交所股票停牌、暫停接收部分或全部深交所北向交易的申報(買賣盤傳遞)、對深交所市場臨時停市等措施,並予以公告。
此外,若深交所北向交易出現短時間内買入或賣出超過一定金額,構成深交所規則中的異常交易情況,深交所可以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指數熔斷機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5 年 12 月宣布推出上交所及深交所交易 A 股的指數熔斷機制。分別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的交易規則,當滬深 300 指數首次較前一交易日收盤上漲或下跌達到指定百分比時,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的 A 股交易會被停止。
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實施指數熔斷會令透過上交所及/或深交所市場系統(視乎何者適用)暫停執行交易,而暫停時間會按相關交易規則所載規定。如指數熔斷在任何北向交易的連續競價時段結束,可能會令交易透過集合競價執行。
指數熔斷機制已於 2016 年 1 月 8 日暫停實施。投資者應留意任何進一步發展。指數熔斷機制的詳情可參閱上交所及深交所的網站。
法規和規章
本單張是根據大新銀行可獲得的現有資訊準備。本單張內的資訊和材料可能會隨著滬港通及深港通的實施及相關法規、法例、協議和其他文件的制定而有所變動。相關資訊和材料未必獲更新以反映於本單張派發後可能發生的重大進展。
本單張旨在向大新銀行的客戶概括地介紹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和其相關的主要風險。本單張原意並非提供全面資訊,或涉獵滬港通及深港通的各個層面。本單張並不提供法律、財務、投資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意見,而且亦不應以此等形式被視作依據。本行強烈建議投資者在參與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的交易前就他的具體情況徵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大新銀行對任何使用或依賴本單張所提供的資訊或材料,或因本單張的資料有任何錯誤、違漏或不準確而引致或產生的任何種類的直接、相應、附帶、間接或特別損失或損害,不論如何造成,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港交所、聯交所、聯交所的附屬公司、上交所、上交所的附屬公司、深交所及深交所的附屬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僱員和代理人均不須為投資者或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間接地遭受因北向交易或 China Stock Connect System 而引致的或與其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責任。
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的主要風險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投資者資產的風險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投資者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 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 有所不同。因此,此等投資者資產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投資者資產的相同保障。
不受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包括「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的證券經紀進行北向交易而該等經紀並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
額度用盡
當相關每日額度用盡時,有關方會即時暫停接受上交所北向交易或深交所北向交易(視乎何者適用)的相應買盤交易訂單,當日餘下時間相關市場不再接受買盤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相關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有關方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買盤交易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
交易日及時間差異
如前文所述,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會在香港及內地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但香港投資者卻不能進行任何 A 股交易的情況。投資者應注意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開放日,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承擔在滬港通及深港通不交易的期間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另外,內地與香港股市的交易時間並不一樣,透過滬港通/深港通買賣 A 股的時間,會與買賣港股不同,投資者需要留意有關差異。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並不將 A 股存放於經紀處的投資者而言,如須賣出所持有的某些 A 股股份,該等投資者必須在緊接擬交易日的前一天完結前將該等 A 股股份轉至其經紀的相應帳戶中。如果該等投資者錯過了此期限,將不能於擬交易日沽出該等 A 股股份。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當一些原本為滬港通或深港通合資格的股票由於前述原因被調出滬港通或深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可能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組合或策略。投資者因此應密切關注上交所、深交所和聯交所不時提供及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內地市場風險
(a) 市場波動風險: 內地股市以散戶為主,炒風比較熾熱,而且容易受到內地政府的政策和消息所影響,會比較波動。
(b) 宏觀經濟風險: 中國經濟情況與股市表現息息相關,目前中國經濟增長雖然仍高於全球平均水平,但增幅已經放緩。另外,市場亦關注內地政府和企業負債水平會否過高。
(c) 人民幣匯價波動風險: 本港投資者買賣滬深股票,如需要將港元兌換成人民幣,便要承受人民幣匯價變動的風險,而匯兌過程亦會有成本。
人民幣匯價變動會對內地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債務造成影響,尤其是對出口業和以外幣作為債務計價的公司會有較顯注的影響。
(d) 政策風險: 中央政府的經濟和金融政策往往會左右投資市場的表現。你需要留意中央政府刺激經濟或發展不同行業的政策,亦要留意針對貨幣、利率、信貸和股票市場的金融政策。
投資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創業板公司」)的風險
深港通的可供買賣 A 股之中,有部分是深交所創業板的股票,在深港通實施初期,只供機構專業投資者參與。一般而言,相對於在主板上市的股票,於創業板上市的股票有較高的風險。
(a) 規管差異風險: 深交所創業板市場與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市場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事項的規則和指引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就上市條件而言,尋求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將適用更短的盈利歷史、更低的淨利潤和營業收入,以及更低的經營活動產生的
現金流量要求。另外,創業板市場採用與主板和中小板市場較為不同的信息披露規則。例如,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僅要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如果投資者繼 續採用與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相似的信息查詢方法,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司正在發生的 重大變動。因此,建議投資者密切關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公告及風險警示,了解市場風險, 並在交易創業板股票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b) 經營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盈利能力不高,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弱。這些公司常見的經營風險包括技術失敗風險、新產品不被接受或未能追上市場發展的市場風險,以及創始人、管理團隊及核心技術人員出現變動。
(c) 退市風險: 相對於主板上市的公司,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退市比例較高,且退市速度可能更快。 另外,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在深交所決定終止其上市後直接退市。投資者將無法交易已退市公司的股份,在此情況下將可能損失全部本金。
(d) 股票價格波動風險: 由於創業板公司的規模相對較小,業績亦較為不穩定,所以較容易受到炒作,令股價容易出現大幅波動。流通股本較少的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可能較容易被主要股東操縱股價。不穩定的公司業績亦令此類公司的估值較為困難。
(e) 公司的技術風險: 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主要為高科技公司,技術創新是這些公司能否成功的關鍵。然而,這些公司亦面對種種與技術創新有關的風險和挑戰,例如研發成本高昂、研發失敗,以及技術和產品市場更迭頻繁等等。
(f) 估值相關風險: 創業板公司通常較難估計其價值,因為它們一般是處於成長早期的初創企業,經營時間較短、盈利和現金流等表現亦較不穩定,較難用一些傳統的方法例如市盈率和市帳率等衡量其價值。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科創板市場風險
合資格的上交所科創板股票已於 2021 年 2 月 1 日起納入滬深港通股票範圍,考慮到科創板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通過滬股通買賣科創板股票的投資者擬限於跟據聯交所規則界定的機構專業投資者。一般而言,相對於在主板上市的股票,於科創板上市的股票有較高的風險。
(a) 規管差異風險: 上交所科創板市場與上交所主板市場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事項的規則和指引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就上市條件而言,尋求在科創板市場上市的公
司將適用更短的盈利歷史、更低的淨利潤和營業收入,以及更低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要求。科創板上市公司較之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對於股本總額的要求也更低。科創板上市公司的交易安排亦與主板上市公司不同,例如價格限制、最小買賣盤和最大買賣盤。關於上交所科創板與主板的上市條件詳情,請參閱上交所網站。
(b) 退市風險: 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可能導致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更快。
(c) 公司經營風險: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弱。儘管它們可能擁有更大的發展潛力並可更多地借助於科技創新,其未來表現(尤其是那些尚未有良好盈利記錄的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d) 大幅股價波動: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股價可能隨市況變化、投資者投機行為或公司業績變動等情況而頻繁發生大幅波動。流通股本較少的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可能較容易被主要股東操縱股價。不穩定的公司業績亦令此類公司的估值較為困難。
(e) 技術風險: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新技術能否轉化為現實中的產品或服務具有不確定性。當其所在的行業正經歷快速的技術更新換代時,其產品可能面臨被淘汰的危險而令其公司難以為繼。
投資者亦應參閱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每位內地投資者在交易上海科創板股票之前都須認可該揭示書條款。
資料來源:港交所網站、證監會投資者教育中心、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指引
發布日期︰2023 年 4 月 24 日
(適用於個人客戶)
關於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有關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北向交易」)的個人資料處理
閣下確認並同意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就提供北向交易服務時須要作出以下安排:
1. 就閣下每個北向交易會附加一個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遞交至中華通交易系統;及
2. 根據《交易所規則》,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不時的要求下,須向其提供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有關閣下的識別信息(「客戶識別信息」)。
在不影響銀行就閣下戶口及向閣下提供服務而需處理閣下個人資料所發出之通知或銀行向閣下取得之同意的情況下,閣下確認並同意銀行就提供北向交易服務時可能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和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a) 不時向聯交所及其就滬深港通而成立的各子公司(「聯交所子公司」)披露及轉移閣下的
「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包括在提交閣下發出的北向交易盤予中華通交易系統時附加該「券商客戶編碼」,再實時傳遞至內地市場營運者;
(b) 允許聯交所及聯交所子公司(i)收集、使用及儲存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及由相關中國結算所提供的任何整合,驗證和配對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 (就儲存而言,由任何一方或透過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儲存),用作市場監控和監察目的及執行《交易所規則》; (ii) 不時向內地市場營運者(直接或透過相關中國結算所)轉移此等資料以作為下列(c)及(d)用途;及(iii) 向在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履行有關香港金融市場的監控、監察及執法職能;
(c) 允許相關中國結算所(i)收集、使用及儲存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便綜合及核實「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並將此類信息與其本身的投資者身 份數據庫進行配對,及提供給內地市場營運者、聯交所和聯交所子公司;(ii)使用此類
「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來協助其履行證券賬戶管理的監管職能; 及(iii)向管轄中國結算的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他們履行有關內地金融市場的監控、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d) 允許相關內地市場營運者(i)收集、使用及儲存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
息」,以助其就滬深港通下在相關內地交易市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進行監管與監察及執行內地交易所規則; 及(ii)向內地的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他們履行有關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就閣下向銀行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證券的交易指示,閣下確認並同意銀行可能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以達至聯交所就北向交易不時制定的規定及其規則要求。閣下亦確認儘管閣下在任何時間下撤銷本同意聲明或取消閣下於銀行的所有戶口,閣下之個人資料仍可能被繼續(不論是在撤銷有關同意前或後)儲存、使用、披露、轉讓和以其他方式處理以達到上述目的。
條款及細則
1. 若閣下未能如上所述向銀行提供其個人資料或本同意聲明,銀行將不能或不能再繼續執行閣下的交易指示或提供北向交易服務。
2. 如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資料有任何更改,必須及時通知銀行作出更新。
3. 本聲明適用於客戶其下同名的證券賬戶。如客戶持有聯名賬戶,所有賬戶持有人必須各自簽署一份本聲明文件以表示同意,銀行才會向此聯名賬戶分配一個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以進行北向交易。
4. 若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或其「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的配對資料為無效或不足,銀行將不能或不能再繼續提供北向交易的買盤服務。
5. 本聲明在銀行收妥已簽署之聲明後三個交易日內方可生效。
6. 上述任何有關「券商客戶編碼」的安排及本聲明均不適用於內地投資者,包括:(a)持有中國內地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及(b)聯名帳戶持有人(如聯名帳戶持有人中有任何一方屬(a)條規定的內地投資者),但不包括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
(適用於公司客戶)
關於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的資料收集聲明
有關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北向交易」)的資料處理
下述之公司(「貴 公司」)確認並同意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就提供北向交易服務時須要作出以下安排:
1. 就貴公司每個北向交易會附加一個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遞交至中華通交易系統;及
2. 根據《交易所規則》,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不時的要求下,須向其提供貴公司的「券商客戶編碼」及有關貴公司的識別信息(「客戶識別信息」)。
在不影響銀行就貴 公司戶口及向貴 公司提供服務而需處理貴 公司資料所發出之通知或銀行向貴 公司取得之同意的情況下,貴 公司確認並同意銀行就提供北向交易服務時可能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和轉移貴公司的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a) 不時向聯交所及其就滬深港通而成立的各子公司(「聯交所子公司」)披露及轉移貴 公司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包括在提交貴 公司發出的北向交易盤予中華通交易系統時附加該「券商客戶編碼」,再實時傳遞至內地市場營運者;
(b) 允許聯交所及聯交所子公司(i)收集、使用及儲存貴 公司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及由相關中國結算所提供的任何整合,驗證和配對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
「客戶識別信息」 (就儲存而言,由任何一方或透過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 交易所」)儲存),用作市場監控和監察目的及執行《交易所規則》; (ii) 不時向內地市場 營運者(直接或透過相關中國結算所)轉移此等資料以作為下列(c)及(d)用途;及(iii)向在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履行有關香港金融市場的監控、監 察及執法職能;
(c) 允許相關中國結算所(i)收集、使用及儲存貴 公司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便綜合及核實「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並將此類信息與其本身的投資者身份數據庫進行配對,及提供給內地市場營運者、聯交所和聯交所子公司;(ii)使用此類「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來協助其履行證券賬戶管理的監管職能; 及(iii)向管轄中國結算的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他們履行有關內地金融市場的監控、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d) 允許相關內地市場營運者(i)收集、使用及儲存貴 公司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助其就滬深港通下在相關內地交易市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進行監管與監察及執行內地交易所規則; 及(ii)向內地的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他們履行有關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就貴 公司向銀行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證券的交易指示,貴 公司確認並同意銀行可能使用貴 公司的資料以達至聯交所就北向交易不時制定的規定及其規則要求。貴 公司亦確認儘管貴 公司在任何時間下撤銷本同意聲明或取消貴 公司於銀行的所有戶口,貴 公司之資料仍可能被繼續(不論是在撤銷有關同意前或後)儲存、使用、披露、轉讓和以其他方式處理以達到上述目的。
條款及細則
1. 若貴 公司未能如上所述向銀行提供其資料或本同意聲明,銀行將不能或不能再繼續執行貴公司的交易指示或提供北向交易服務。
2. 如貴公司的「客戶識別信息」資料有任何更改,必須及時通知銀行作出更新。
3. 若貴 公司的「券商客戶編碼」或其「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的配對資料為無效或不足,銀行將不能或不能再繼續提供北向交易的買盤服務。
4. 本聲明在銀行收妥已簽署之聲明後三個交易日內方可生效。
5. 上述任何有關「券商客戶編碼」的安排及本聲明均不適用於中國內地註冊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但不包括中國內地註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香港或海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第四部份:海外證券服務附錄
2023 年 1 月
本附錄(連同大新銀行有限公司(下稱「銀行」) 之綜合章則及條款/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下 稱「綜合章則及條款」)之適用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適用於銀行 提供的海外證券服務(定義如下)。本附錄補充、編入並成為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一部分,且可被不時修改、補充及恢復原狀。凡與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並與本附錄條文無不一致的綜合章則及條款將繼續適用於海外證 券服務。特別是,本附錄應與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一併閱讀。如綜合章則及條款與本附錄 的條文間存在任何抵觸,就海外證券服務及與該服務相關活動及交易而言,在任何該等抵觸的範圍內,應 以本附錄條文為準。
對「附錄」之提述應指不時被修正、補充及恢復原狀之本附錄,並包括其每個附件。
1. 釋義
1.1 在本附錄中,以下字眼及字句應具有下文所賦予之意義:
「適用法律及規例」具有綜合章則及條款一般條款第 15.1 (a) (iii) 條所授予之涵義。
「海外證券」指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上市或交易的任何證券(定義見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並按文意包括基本或參考資產為海外證券的結構性產品或衍生產品。銀行可不時自行及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及變更被列為「海外證券」的產品類型和範圍,從而提供服務。。為免生疑問,在提及海外證券服務的文意中,凡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中提述「證券」一詞,即應理解為包含「海外證券」,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則作別論。
「海外證券戶口」指顧客為獲提供海外證券服務而在銀行開立並維持的任何戶口及子戶口,為免生疑問,在海外證券服務的文意中,凡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中提述「證券戶口」一詞,即應理解為包含「海外證券戶口」,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則作別論。
「海外證券服務」指銀行就海外證券所提供或供使用之服務,包括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第 2.1 條所列服務。銀行可不時自行及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及變更其提供或供使用之海外證券服務的類型和範圍。
「海外結算戶口」指顧客為結算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交易,而在銀行開立並維持的多貨幣儲蓄戶口或其他類型戶口。為免生疑問,在提及海外證券服務的文意中,凡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中提述「結算戶口」一詞,即應理解為包含「海外結算戶口」,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則作別論。
「服務提供者」指銀行就提供海外證券服務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委任或聘請的任何經紀人、交易商、保管人、寄存處及保管代理人、結算或交收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其委任人及代表。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
1.2 本文未界定的字眼及字句與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的字眼及字句之意義相同。
2. 服務
2.1 銀行獲委任向顧客提供海外證券服務。
3. 戶口
3.1 根據銀行協議,銀行會以顧客的名義開立並維持:
(a) 一個或多個海外證券戶口,藉此為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交易及活動,記錄、存入及提取顧客之海外證券; 及
(b) 一個或多個海外結算戶口,藉此為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交易及活動,記錄及扣除或存入顧客資金。
4. 保管條款
4.1 當顧客向銀行交付任何海外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或因應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本附錄或銀行任何要求而向銀行作出該等交付時,顧客應按銀行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及時間向銀行或銀行指定任何有關人士交付該等海外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以及
其他銀行所需的資料及文件,並自行承擔交付該等資料及文件之風險及費用。
顧客特此明確授權銀行,將任何海外證券或相關資產以銀行名義寄存於銀行之任何服務提供者的集體保管戶口或其他戶口,但風險由顧客承擔。顧客亦授權銀行在服務提供者開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合併戶口,藉此執行和結算交易,並為顧客及銀行其他顧客維持資產。銀行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在服務提供者建立子戶口,以便為銀行不同顧客記賬及記錄顧客資產及交易。除非銀行及顧客另行達成協議,否則任何該等海外證券及相關資產應於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持有,並且顧客應承擔任何該等海外證券及資產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轉讓或交付至另一司法管轄區之費用及風險。
4.2 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任何顧客的海外證券及資產均受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規限,該等法律及規例可能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其下規則,包括《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不同。顧客明白,相較於在香港收到或持有的顧客資產享有的保護,該等資產可能無法享有相同的保障,而香港監管機構(包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可能無法於顧客進行交易之其他司法管轄區強迫執行監管機構或市場規則。顧客承認有關風險,並會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建議。
4.3 顧客承認,銀行和服務提供者並無須向其再次交付從顧客或為顧客收到之相同海外證券。顧客同意,他們可以向顧客再次交付類似數量、類型和描述之海外證券。
4.4 顧客同意,於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持有之任何顧客資產可用以:(i) 履行對相關結算所之義務及/或 (ii) 為顧客進行之交易支付佣金、經紀費、徵費及其他費用。顧客承認,該等顧客資產也可用於履行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就為顧客完成交易而產生或附帶對其他人之責任。顧客同意,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可保留顧客資金產生之利息。
5. 執行有關指示
5.1 銀行獲授權但並無義務就顧客發出或擬為發出之指示行事。指示僅可由顧客在銀行不時通知顧客的時間發出,並且銀行保留隨時經其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調整、更改或限制時間的權利。顧客承認即使已有取消或修改要求,有關指示仍可能無法被取消或修改,而顧客仍需就有關指示的執行承擔責任。
5.2 特別是,銀行可就海外證券交易設定截止時間。任何海外證券的任何交易指示,如需在指示當天執行,則必須在銀行不時建議的有關截止時間前發至銀行。銀行保留權利,隨時自
行及絕對酌情決定修改截止時間。如顧客在有關交易所或市場之假日、非交易日或交易時段後發出指示,則銀行可以但並無義務,在相關交易所或市場其後首個交易日執行指示,惟該交易日亦須是香港營業日。
5.3 在不損害上述條款的原則下,除非銀行另有協議,否則在銀行於香港的營業時間以外,銀行將不接受任何關於結構性產品指示之任何更改或取消指示,且顧客理解並同意接受由此產生的風險。此外,在不損害上述條款及綜合章則及條款一般條款第 1.4 和 2.9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銀行有權隨時拒絕接受、信賴或依據顧客發出或擬為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而無須向顧客提供任何理由。
5.4 顧客的海外證券交易可透過服務提供者執行,並可作為交易的代理人或主事人行事。顧客 授權銀行向其他人士(包括服務提供者及其聯屬公司及經紀人)提供和披露顧客指示資料,以發布報價並方便執行有關指示。
5.5 服務提供者可為自身及聯屬公司,就已執行或尚未執行之顧客指示下之相同產品,執行自營交易或持倉。服務提供者、其聯屬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及僱員也可在其自身戶口買賣海外證券,並可為自身戶口或他們其他顧客戶口,持有與顧客指示相反的持倉。在適用法律及規例規限下,顧客明確授權銀行、服務提供者、其聯屬公司或經紀人,就為顧客戶口賣出持倉的顧客指示充當買家,或就為顧客戶口買入持倉的顧客指示充當賣家。
5.6 對服務提供者及其系統內非銀行可控制的任何延誤或故障,銀行概不負責。
6. 海外證券買賣
6.1 顧客的所有指示,特別是有關買賣海外證券的所有交易,均應在有關交易所或市場及其結算所(如有)不時修訂的的章程、規則、規例、則例、指示、慣例及習慣的規限下進行,並且符合不時修訂的適用法律及規例,以及任何服務提供者的適用商業條款或協議。銀行根據該等法律、規則、規例、則例、指示、慣例及習慣以及商業條款或協議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顧客具約束力。
6.2 即使在綜合章則及條款載有任何相反規定,顧客亦不得就並非由顧客擁有的海外證券下達 任何出售指示(即涉及賣空的情況)。顧客承認並同意,銀行不會接受賣空指示,並且顧 客承諾在下達出售指示前向銀行提供銀行可能要求的海外證券所有權相關資料及/或擔保。如銀行無心接受或執行任何賣空指示,銀行可自行酌情決定取消交易,或從市場或以其他
方式獲得相關海外證券,用於交付。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顧客均應全數彌償銀行就此招致的任何及全部損失及責任。
6.3 顧客承認並同意,銀行有十足的權力及明確的權限委任、更換及/或終止委任其物色的任何服務提供者(包括身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任何服務提供者),銀行可透過該等服務提供者執行顧客的指示,並在受限於適用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從該等服務提供者處收取現金回佣或其他酬金。顧客特此同意銀行保留該等回佣及酬金,並確認銀行無須就該等回佣及酬金向顧客作出交代。
6.4 如銀行按顧客的任何指示行事,無論銀行擔任主事人或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銀行結清任何交易的義務均取決於銀行或其結算代理人是否於銀行指定的日期或之前,收到顧客或其代表應交付的款項(如屬買入)或海外證券(如屬出售)連同所有必要文件及資料。
6.5 顧客同意,在任何期權或其他股權持倉到期前最後一個交易日開始之前,銀行(不論是自行或透過服務提供者)可就海外證券戶口並無足夠股本或到期時可能沒有足夠的股本來行使或獲分配該等持倉,然後持有由此產生之相關持倉,將任何期權持倉或其他股權持倉平倉(即斬倉)。顧客承認,若期權長倉或短倉臨近到期,而海外證券戶口並無或可能並無足夠股本以持有該相關持倉,會產生嚴重風險(包括相關產品在到期日至產品下個開市日期間的市場變動風險)。若銀行在到期前最後一個交易日開始前,仍未將期權長倉或短倉或其他股權持倉平倉,且在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下,判斷該海外證券戶口在到期時持有不足夠或可能持有不足夠之相關持倉,則銀行有權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自行或透過服務提供者採取以下行動: (i) 在到期前將部分或全部期權或股權平倉;(ii) 讓部分或全部期權到期(即指示不予行使有關期權),即使在到期時屬價內,及/或 (iii) 允許行使或獲分配部分或全部期權,然後將部分或全部因此產生之持倉平倉。顧客不可申索由此產生之損失或利潤損失。
6.6 顧客特此承諾遵守適用於買賣和持有海外證券之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顧客將自行負責任何司法管轄區中與海外證券戶口中的海外證券或其他資產或有關該等海外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交易相關的任何通知、存檔或其他要求。顧客同意採取銀行可能要求的有關行動,以確保遵守任何該等法律及規例。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均無須就顧客未遵守上述法律、規則、規例或要求而承擔責任。顧客進一步同意,在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銀行無義務監察顧客之持倉,或就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下適用於顧客之任何該類存檔、通知、申
報、報告或披露義務,以任何方式向顧客提供判斷、建議或協助。顧客應負責遵守投資或持有任何海外證券方面的所有適用限制、規限或資格。
6.7 顧客承諾會及時向銀行提供與購買、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及持有任何海外證券的任何限制及規限相關的正確及準確的資料。就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海外證券的任何指示而言,顧客須應要求向銀行提供令銀行滿意的任何必要資料及文件,以滿足適用法律及規例項下的任何及所有合法轉讓要求,以及相關交易所或市場及其結算所(如有)及服務提供者之要求。顧客應對銀行因遵守或未能遵守與此相關的任何相關要求而招致的任何延誤、開支、損失及損害賠償負責,並就此對銀行作出補償。
6.8 顧客同意銀行可對海外證券戶口設定持倉限制,並可限制顧客可通過銀行執行、平倉及/ 或持有或獲得之未平倉持倉數目。顧客同意:(i) 不進行任何會超過該等持倉限制之交易;
(ii) 銀行可隨時透過發行平倉或抵銷交易來減少未平倉持倉,或要求顧客減少於銀行持有之未平倉持倉,以及 (iii) 銀行可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建立新持倉之指示。銀行可施加並執行該等限制、減少或拒絕,不論適用法律和法規有否要求進行相同之限制、減少或拒絕。
6.9 顧客應遵守任何監管或自我監管機關或任何交易所設定的所有持倉限制。顧客同意,如其 須向任何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構或任何交易所提交持倉報告,將立即通知銀行並提供任 何該等持倉報告副本。就顧客因接近或超過銀行、其服務提供者、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 構或任何交易所設定之任何持倉限制而招致之任何損失,銀行明示概不負責。顧客理解, 銀行並無義務且絕不以任何方式同意,為顧客監察其任何交易活動及/或監察顧客有否遵 守銀行、其服務提供者、任何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構或任何交易所設定之任何持倉限制。
6.10 顧客理解和承認外幣計值交易相關風險,以及當外幣計值合約交易需要將合約貨幣面值轉換成另一貨幣時,其損益將受貨幣利率波動影響。顧客承認並同意,與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的任何交易有關的所有貨幣兌換風險均應由顧客承擔。如必須進行任何外匯交易或貨幣兌換,方可執行任何海外證券交易,銀行可按銀行參照當其時現行的市場行情,以其自行酌情確定的方式及匯率,將款項兌換為銀行自行酌情確定的貨幣,有關費用及因有關貨幣的匯率波動導致的任何虧損將由顧客自行承擔。任何該等貨幣兌換均將由銀行按照銀行絕對酌情確定的方式(包括在主事人的基礎上)於銀行絕對酌情確定的時間執行。顧客授權銀行從顧客的戶口扣除在執行貨幣兌換時招致的任何費用及開支。儘管有前述條文,銀行保留隨時拒絕接受或執行顧客就貨幣兌換發出的任何指示的權利。
6.11 在不影響銀行任何其他權利的前提下,顧客特此授權銀行、其代理人或服務提供者在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
(a) 無須提前發出通知便可隨時處置顧客的海外證券,以結清顧客欠付銀行或其任何相關實體(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任何債務;
(b) 將為顧客持有的任何海外證券及由此而獲得的任何收入,存放在另一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以供向銀行或其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提供金融融通;
(c) 將為顧客持有的任何海外證券及由此而獲得的任何收入,存放在另一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作為銀行或其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履行和清償債務義務之擔保物;及
(d) 根據銀行與任何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業務條款或協議,接收、持有、使用及處理任何海外證券及由此而獲得的任何收入。
6.12 若銀行行使綜合章則及條款及/或本附錄授予之權利或權限,以結束銀行與顧客之間任何或所有合約,及/或出售或處置任何海外證券,則顧客同意,銀行可就出售或處置收益
(以銀行在相關時間釐定的匯率)進行認為適當的貨幣兌換交易,以清償顧客欠銀行的任何未付實際或或有債務。
7. 確認書及成交單據
7.1 銀行將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規定時間及方式,就海外證券交易向顧客提供確認書及成交單據。
7.2 顧客理解並承認,銀行在確認書及成交單據中提供之資料,以及銀行提供該等確認書及成交單據之時間,將視乎銀行從服務提供者收到該等資料之內容及時間而定。特別是,顧客理解由於香港與相關海外市場或交易所之間存在時差,交易確認可能有所延誤,且可能無法在交易執行日同一天內向顧客提供。
7.3 顧客承認,執行或取消之確認可能會出現延誤或錯誤(包括因服務提供者造成之錯誤和延誤),並可由交易所或服務提供者取消或調整。若有關交易由銀行或服務提供者確認為已執行,惟其後由交易所、交易網絡或監管機構取消,該已確認交易將被視為已取消。若實際執行之指示與顧客指示一致,則顧客將受其約束。
7.4 顧客同意,若收到之任何確認書或成交單據中,有任何不正確或不準確資料,將立即通知銀行。若顧客未能通知或延誤通知,則需對相關損失及結果承擔責任,而銀行對之概不負責。
7.5 顧客承認,銀行可為更正任何錯誤而調整其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結算戶口,且顧客亦同意立即將任何獲錯誤分配之資產退還銀行。
8. 保證金及風險管理;平倉及抵銷交易
8.1 保證金交易受限於交易所、結算所和監管機構之開倉及維護保證金要求,亦受限於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施加之任何額外保證金要求(簡稱「保證金要求」)。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可隨時修改保證金之要求,顧客應確保其海外證券戶口和海外結算戶口隨時存有足夠資產以符合保證金要求。若顧客資產不足以滿足保證金要求,銀行有權拒絕任何指示。當顧客之保證金狀態被釐定時,顧客任何指令之處理或會有所延誤。銀行及服務提供者亦可對顧客戶口施加風險管理限制及要求(「風險管理要求」)。
8.2 除非適用法律及規例另有規定,否則銀行並無義務在銀行或其服務提供者行使其權利和補 救措施前,通知顧客未達到保證金要求或風險管理要求。顧客理解並同意,銀行或其服務 提供者有權隨時在任何市場以任何方式,在顧客戶口中平倉或增持減低風險之持倉,以滿 足保證金要求或風險管理要求,而恕不事先通知顧客。顧客應負責並立即向銀行支付任何 該等平倉使其戶口產生或於平倉隨後戶口內仍存在之任何差額。顧客應就與任何該類交易 相關的所有行為、遺漏、成本、開支、費用、損失、索賠、處罰或責任,對銀行及服務提 供者作出補償並使其免受損害。對顧客因任何該等平倉及該等平倉失敗或延誤而蒙受之任 何損失,銀行及服務提供者概不負責,即使顧客隨後以較差或較不利價格重新建立其持倉。
8.3 儘管有上述條款,若銀行或服務提供者為顧客執行指令,惟顧客未有足夠資金或資產交付,則銀行及服務提供者有權在不事先通知情況下進行平倉,而顧客應就因有關平倉而造成之 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承擔責任,且無權獲得因而產生之任何利潤。
9. 市場數據及報價
9.1 顧客同意訂立市場數據訂閱協議,以便獲得任何市場數據,且銀行獲授權向服務提供者提供已執行之市場數據協議。
9.2 顧客承認,就銀行向顧客提供資料之目的,銀行可或可不提供由第三方提供或產生之海外證券價格報價及數據。若銀行提供此類服務,基於市場波動、資料傳輸過程中可能出現之延誤、時差,以及銀行無法控制之其他因素,有關報價及數據可能並非實時。顧客理解,銀行並未獨立驗證,亦不聲明或保證,由第三方所提供資料之準確性、及時性或完整性。
10. 陳述、保證及承諾
10.1 顧客特此向銀行陳述、保證及承諾:
(a) 顧客有法律能力及權限,以簽訂並執行本附錄;
(b) 顧客有十足的權力及權限,以履行本附錄條款中的義務及授予本附錄條款中的授權,而若顧客為公司客戶,則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或企業行動,以批准履行該等義務及授予該等授權;
(c) 顧客已獲得並符合所有必要和適當之許可、批准及授權,以簽訂並履行本附錄;
(d) 顧客所提供資料均為正確、準確、完整及最新。如所提供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顧客將立即通知銀行;
(e) 顧客具備足夠知識及經驗,了解海外證券之屬性及風險;
(f) 除顧客外,沒有人對其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結算戶口擁有利益;
(g) 顧客不會因簽訂及履行本附錄而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
(h) 不存在對海外證券戶口和海外結算戶口中持有之資產的申索或產權負擔,向銀行提供的則除外;及
(i) 顧客的居籍所在國、顧客身為其居民的國家或顧客所在地方不限制顧客購買、銷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及持有任何海外證券。如顧客受限於任何限制(無論是由於顧客居籍、居住地或其他情況變化),顧客應立即通知銀行。
10.2 顧客進一步聲明並保證:
(a) 顧客的居住地、居籍所在國、成立或組建地並非以下國家,亦非以下國家的公民:阿富汗、安哥拉、白俄羅斯、中非共和國、科特迪瓦(象牙海岸)、古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 國(北韓)、剛果民主共和國、伊朗、伊拉克、利比亞、瑙魯、尼日利亞、塞拉利昂、索
馬里、南蘇丹、蘇丹、敘利亞、烏克蘭克里米亞地區、津巴布韋,或受香港政府或其機構制裁之國家或地區;
(b) 除非另行通知銀行,否則顧客並不是非香港或非中國政府之高級政治人物;
(c) 顧客並未被列入金融行動任務組織國家發出之制裁清單,包括但不限於美國財政部外資管控辦公室發出的《特別指定國民及被封鎖人士清單》和聯合國證券協議會發出的《綜合制裁清單》;
(d) 顧客僅代表自己進行交易,而非代表其他人士進行交易,不論是以被提名人、受託人、信託人或其他身份進行交易(除非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並通知銀行);及
(e) 顧客資金來源及財富來源,以及透過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結算戶口進行的任何轉帳及交易,均作合法用途。
10.3 上述陳述及保證應被視為在緊接每次為顧客進行交易或買賣或向或代表顧客提供任何服務前重複一次。
10.4 如顧客獲知任何上述陳述及保證將或可能變得不正確,顧客必須在獲知此事後立即並在該等陳述及保證變得不正確前向銀行發出提前通知。如上述任何陳述及保證已屬不正確,顧客亦必須立即通知銀行。
10.5 於不限制在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任何條文的情況下,銀行在收到顧客有關上述任何陳述及保證可能變得不正確或已屬不正確的通知後:
(a) 銀行有權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處置顧客持有的所有海外證券及其他資產,暫停根據本文提供的服務及/或向顧客收取銀行不時招致或將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以確保銀行、其代理人及服務提供者遵守或就上述各項引致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為向有關機構進行所有必要存檔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及
(b) 顧客應立即應銀行要求從海外證券戶口中提取所有海外證券及其他資產,並採取/或簽署銀行可能就此要求的任何行動、契據、文件。
10.6 顧客應立即就針對銀行及受彌償人士(定義見下文)(提出的全部申索、訴訟、責任(無論為實有或或有)及法律程序向銀行(代其自身或作為其聯屬公司、董事、僱員或代理人
的受託人—「受彌償人士」)作出全面彌償,並承擔受彌償人士可能因、就或由於顧客違反上述任何陳述及保證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11. 資料及保密
11.1 顧客同意可就在香港境外處理、持有或使用其資料,而將其資料傳輸至香港境外的任何地方,並可就根據在綜合章則及條款提供的服務將其資料傳輸給任何服務提供者(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是境外)。
11.2 銀行獲明確授權,可將銀行就顧客(包括其實益擁有人及授權人士)、銀行根據在綜合章 則及條款提供的服務、海外證券戶口、海外結算戶口,及海外證券戶口及/或海外結算戶 口中持有的海外證券、資金或其他資產,以及為顧客進行之交易擁有的任何資料:(a) 披露給任何服務提供者及其聯屬公司;(b) 應要求披露給(無論是香港境內外的)任何 政府、法律或監管機構、交易所、結算所或自我監管機構;及 (c) 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 及規例或根據任何法院、審裁處或其他機構的任何法令、判決或指示進行披露。銀行亦獲 授權向有關顧客海外證券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披露銀行就顧客(包括顧客的姓名、地址、 實益擁有人身份、職位及與顧客進行的交易及持倉)及顧客海外證券而擁有的任何資料。 顧客同意並允諾,銀行服務提供者可向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政府、監管機構、自我監管 機構或其他必要方,包括其聯屬公司和經紀人(不論在香港境內外),提供任何該等資料。
11.3 顧客承諾會向銀行提供其不時要求的資料,以便銀行及/或服務提供者提供本文項下的服務,或以便銀行及/或服務提供者遵守適用法律及規例,或回應任何政府、法律或監管機構、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機構的要求。顧客亦將在銀行認為確保遵守其內部政策和程序所必需的範圍內,及時遵守銀行對資料、文件或其他資料的要求。
12. 稅項及其他付款
12.1 顧客同意負責履行自身稅務報告和申報義務。顧客同意就海外證券戶口或與海外證券相關 的任何交易向銀行支付或償付任何應付稅項、關稅、徵費、徵稅、收費或其他責任或付款,並授權銀行及其代理人代表顧客扣減或預扣該等付款。
12.2 如果顧客變更稅務住所,應提前 15 天以書面通知銀行。銀行將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因應顧客稅務住所之變更而是否繼續向其提供海外證券服務。顧客理解並承認,銀行在收到所有
可能需要之資料和文件後,可能需要 5 個營業日或合理要求之更長處理時間,以更新銀行記錄中的顧客稅務住所狀態。
13. 彌償
13.1 顧客同意,彌償並保護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服務提供者(及其各自的高級職員及僱員)免 受就提供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的服務及/或因顧客在履行在綜合章則及條款時作出的任何 違責行為(包括但不限制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因顧客未能在海外結算戶口中維護充足的款 項或未能在海外證券戶口中維護充足的證券合理招致的任何費用或引起的訴訟或法律程序)及/或在綜合章則及條款的強制執行,而招致的所有申索、責任、損害賠償、損失及任何 類型的合理費用及開支的損害,以及就此受到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序損害,但由於銀行、 其聯屬公司或服務提供者(或其各自的高級職員及僱員)的疏忽或有意違責招致者則作別 論,並且即使顧客與銀行間的任何戶口關係終止,本彌償條款仍然有效。
13.2 銀行、其聯屬公司、服務提供者及其各自的任何高級職員及僱員,如未有疏忽或故意過失,均不應就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向顧客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 就顧客因或在銀行、其聯屬公司、服務提供者及/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級職員及僱員按照綜 合章則及條款履行其責任時而蒙受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而對顧客負責。
13.3 銀行、其聯屬公司、服務提供者及其各自的任何高級職員及僱員,如未有疏忽或故意過失,均不應就因任何理由而未能遵守或延遲遵守其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之責任之任何損失而對 顧客負責。
13.4 銀行、其聯屬公司及任何服務提供者均無義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但如顧客就所有費用及責任提供令其合理滿意的全面彌償(作為採取該行動的前提條件),則作別論。
14. 額外風險披露聲明
14.1 顧客同意承擔與投資海外證券或持有任何幣值之現金相關之所有風險和費用。顧客承認,銀行將不負責因國家風險而產生之特定國家損失或價值風險或其他限制,包括投資和持有特定國家或市場的海外證券及現金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i) 任何戰爭、恐怖主義、暴動或內亂行為;(ii) 任何政府機構的投資、遣返或匯兌控制限制或國有化、徵用或其他
行為;(iii) 任何貨幣之貶值或重新估值;(iv) 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變更,以及 (v) 該國家的金融基礎設施和做法,包括市場規則和條件。
14.2 顧客承認海外證券交易屬投機性質,涉及高風險。外國市場和交易所對顧客之交易保護程度及類型或與香港交易所有所不同。在一般市場時間以外進行交易亦存在特殊風險,包括流動性較低、波動性較高、價格變動、無關聯市場,以及影響價格及造成更大利差的新聞消息之風險。顧客表示了解並能承擔此等風險。顧客在交易前,應熟悉相關司法管轄區內與其交易有關之任何規則。顧客應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建議,包括有關其本地司法管轄區和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提供之糾正類型詳情。
14.3 銀行根據本條款採取之任何交易、結算行為或步驟之所有貨幣兌換風險,應由顧客承擔。
14.4 顧客確認,已閱讀並全面了解銀行向其提供之風險披露聲明。
15. 語言版本
15.1 顧客特此確認,銀行已按其選擇語言(英文或中文)向其解釋本附錄,而顧客已按其選擇語言收到並閱讀本附錄,且了解並接受該等條款。如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之間存在差異,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附件 1 美國
本附件適用於在美國上市或交易的海外證券服務(若文意有此要求,包括相關資產或參考資產為在美國上市或交易海外證券之結構性產品或衍生產品)(簡稱「美國產品」)。本附件補充海外證券服務附錄。
倘若海外證券服務附錄及本附件有任何不一致,則就美國產品的海外證券服務而言,將以本附件之條款為準。
除非本附件另有定義,海外證券服務附錄中界定的詞匯在用於本附件時具有相同涵義。
1. 定義
1.1 在本附件中,下列用語應具以下意義:
「ADRs」指美國預託證券。
「CEA」指經修訂的美國《商品交易法》。
「CFTC」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相關金融工具」指受 CFTC 掉期規定監管之「場外交易」金融工具。
「《多德-弗蘭克法》」是指《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
「FINRA」指美國金融業監管局。
「擔保」是指掉期一方就其交易對手在掉期下的義務,對擔保人享有追索權之安排。就此等目的,掉期一方對保證人擁有追索權,惟該方需擁有有條件或無條件之法律執行權,可就其交易對手在掉期下的義務,從保證人接收或以其他方式收取全部或部分款項。此外,如在任何安排下,保證人擁有有條件或無條件之法律執行權,可就該交易對手在掉期下的義務,從任何其他保證人接收或以其他方式收取全部或部分相關款項,則該安排將被另一保證人視為該交易對手掉期下的義務之保證。
「NFA」指美國全國期貨協會。
「OTC 交易股票」指「場外」交易的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SEC」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重大風險子公司」指任何非美國子公司,其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在最近一個完整的財務年度結束時,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規定計算,在全球合併資產中擁有超過 500 億美元,惟以下非美國子公司則除外:
(a) 為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或中間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且受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之統合監督和監管;
(b) 受子公司母國監督人的資本標準及監督,這些標準及監督與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的
「國際銀行監管框架」相符,並受一司法管轄區的未結算掉期保證金要求約束,而該要求已由 CFTC 根據已發佈的未結算掉期保證金要求可比性審裁訂定為可相比擬;或
(c) 符合以下任何條件:
(i) 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於最近一個完整之財務年度結束時確定,子公司權益資本的三年期移動平均數,等於或大於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綜合權益資本之三年期移動平均數的百分之五;
(ii) 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於最近一個完整之財務年度結束時確定,子公司總收入的三年移動平均數,等於或大於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綜合收入總額之三年移動平均數的百分之十;或
(iii) 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於最近一個完整之財務年度結束時確定,該子公司總資產的三年移動平均數等於或大於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綜合資產總額之三年移動平均數的百分之十。
「掉期」指 CEA 第 1a(47) 條和 CFTC 第 1.3 (xxx) 條中定義之「掉期」。
「美國經紀人」指在美國進行交易的經紀人。
「美國GAAP」指美國通用會計準則。
「美國人士」指:
(a) 美國公民或居民;
(b) 於美國或其任何政治轄區建立或組織,或根據其法律建立或組織之公司、合夥或其他實體;
(c) 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創建或組織,或根據其法律創建或組織,且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法規視為國內法人之實體;
(d) 任何應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之遺產或信託,而不論其收入來源;
(e) 任何公司、合夥、信託、遺產或其他實體,當中有一個或多個(a)、(b)、(c) 或
(d) 所述個人或實體,單獨或作為團體直接或間接擁有其實益權益;另外,如為公司或合夥,則其主要成立目的為投資於未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註冊之證券;
(f) 一個美國國內法院能對其行政管理行使主要監督,並由一個或多個美國人士有權控制其所有實質決定之信託;
(g) 於 1996 年 8 月 20 日已存在,並在該日期前(按美國相關庫務規例定義)被視為國內信託,並選擇繼續被視為國內信託之信託;
(h) 任何公司、合夥或其他實體,不論其公民身份、居籍、地點或居住地,若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法,任何互惠基金百分之十(10%)或以上擁有權,將透過此實體歸屬於任何美國人士;
(i) 符合 1933 年《證券法》公布第 S 條1中美國人士定義之任何人士;或
(j) 導致銀行在進行證券交易過程中,須使用美國州際貿易之任何人士。
「美國掉期交易商」指在美國進行交易的掉期交易商。
「W-8 表格」指 W-8BEN、W-8BEN-E、W-8ECI、W-8EXP 或 W-8IMY 表格,以及美國國家稅務局訂明的其他表格,而何種表格適用於顧客則視乎情況而定。
2. 陳述、保證及承諾
2.1 顧客向銀行提供以下保證、陳述及承諾,並作為對海外證券服務附錄第 Error! Reference ource not found.條的補充:
(a) 除非顧客另有明確申報,顧客並非美國人士,並且沒有為任何美國人士行事或擔任任何美國人士之代表。
(b) 顧客並非下述任何「CFTC 美國人士」類別之美國人士:
(i) 任何身為美國居民的自然人;
(ii) 根據美國法律所組織、成立或建立,或其主要營業地位於美國的合夥、公司、信託、投資金融工具或其他法人。就本條款而言,主要營業地指法人的人員、合作夥伴或
1 其中包括 (1) 任何受託人屬美國人士之任何信託;(2) 位於美國的外國實體之任何代理人或分公司,(3) 由交易商或其他受託人,為美國人士之利益或戶口而持有之非全權委託戶口或類似戶口(不包括遺產或信託);(4) 由在美國組織或成立之交易商或其他的受託人,或由(如為個人)美國居民持有之任何全權委託戶口或類似戶口(不包括遺產或信託);以及 (5) 根據任何非美國司法管
轄區法律而組織或成立,主要目的為投資於未根據 1933 年《證券法》登記證券,由美國人士組織之任何合夥企業、公司或其他實體(不包括信託)。
經理主要作出指示、控制和協調法人活動之地點。對於外部管理的投資金融工具,該地方則是金融工具之經理主要作出指示、控制及協調其投資活動的辦公室;
(iii) 美國人士的戶口(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非全權委託);或
(iv) 死亡時是美國居民之已故者的任何遺產;
(c) 顧客並不會歸類為重大風險子公司;
(d) 除非顧客在進行任何掉期交易之前及當時以書面另行通知,否則顧客對銀行或任何交易對手在相關掉期義務並不受限於美國人士作出的擔保,除非 (i) 顧客在 CFTC 註冊為掉期交易商;(ii) 顧客的掉期受限於非金融實體之美國人士作出的擔保,或(iii)顧客本身低於 CFTC 規定下的掉期交易商最低限值,並與 CFTC 註冊掉期交易商有關聯;
(e) 顧客並非於美國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董事、10% 實益股東、決策人員或其聯屬人士。
(f) 在開立海外證券戶口時以及海外證券戶口持續開立期間的任何時間,顧客均不會在該等海外證券戶口中持有或透過該等海外證券戶口交易於美國上市的任何以下公司的證券,即:
(i) 顧客為該公司任何類別表決權證券(可包括根據信託或其他文書獲得的投票權股份)的 10% 或 10% 以上的直接或間接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
(ii) 顧客擔任該公司的直接或間接管理或其他決策職位;
(iii) 就直接或間接擁有或透過實益擁有權擁有該公司任何類別表決權證券的 10% 或 10% 以上,及直接或間接擔任該公司管理或其他決策職位的任何人士而言,顧客為該等人士的近親(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姻親)、在財務上對其依賴,或是其財務的主要支援;或
(iv) 顧客為共同控制該公司任何類別表決權證券的 10% 或 10% 以上的正式或非正式團體的成員;
(g) 顧客並非任何美國證券交易所或聯合交易所、FINRA 或任何美國證券公司、銀行、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之僱員或關聯人士;
(h) 顧客理解,銀行並不提供稅務或法律意見,亦不就企業行動提供建議,而顧客不得依靠銀行可能提供的任何相關資料;
(i) 若顧客發出購買場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的指示,即承認該場外交易股 票及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一般是直接與莊家、掉期交易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進行交易,且不受任何交易所監督。顧客明確承認,場外交易股票及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可能 帶來重大風險,包括交易對手不履行其交易義務之風險。顧客承認,該等風險並不一 定能得到抵銷,顧客明確見證和保證將單獨承擔該等風險。顧客特此保證不會要求銀 行就任何該等交易對手或與場外交易股票及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相關其他風險承擔 責任;
(j) 若顧客發出購買場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的指示,則將遵守執行經紀人或掉期交易商個別的要求,並提供任何所需資料以確立顧客購買該場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之能力。
(k) 美國產品交易將透過一個或多個美國當地經紀人執行。顧客承認,美國經紀人受制於各監管機構(包括 50 個州份之州政府證券監管機構、SEC 及 FINRA)所公布之規則。顧客承認,該類義務可能需要銀行向美國經紀人提供有關顧客、海外結算戶口和海外證券戶口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機密資料。顧客保證不會就向任何美國經紀人、任何州政府證券監管機構、SEC 或 FINRA 提供此類資料之任何後果,向銀行追究責任;
(l) 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交易可透過一個或多個美國當地掉期交易商進行。顧客承認, 美國掉期交易商受制於多個監管機構(包括 SEC 及 FINRA)所公布之規則。顧客承認,該類義務可能需要銀行向美國掉期交易商提供有關顧客、海外結算戶口和海外證券戶 口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機密資料。顧客保證不會就向任何美國掉期交易商、CFTC 或 NFA 提供此類資料之任何後果,向銀行追究責任;
(m) 顧客了解銀行將致力按其指示進行交易。銀行或美國經紀人可在美國產品交易中擔任買方和賣方之代理人或主事人(並無風險) ,並可向雙方收取佣金或其他費用。美國經紀人所選擇之外匯匯率及其設定之融資費用及轉換費用,可能並非顧客可得之最佳或最優惠匯率或費用。顧客承認,美國經紀人及/或銀行可從部分或全部費用賺取收入,包括以淨額計算買賣美國產品的交易利差。與指示相關之成本亦可包括當地市場和其他費用;及
(n) 就 ADRs 而言:
(i) 連同指示收取之費用可包括 ADR 轉換成本。就 ADR 轉換而言,任何實體促成 ADR 與相關普通股之互換以及在當地市場上執行交易之美國經紀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皆為該實體而非銀行之作為或不作為。銀行對於是否採取此類行動概不負責;
(ii) 當顧客發出涉及ADR 的指示時,即明確授權銀行協助將該ADR 轉換成普通股。顧客理解該指示為最終指示,且不可撤銷;及
(iii) 顧客須全權負責釐定,有關 ADR 轉換如在企業行動期間進行,是否可能導致參與 銀行、美國經紀人或銀行停止接受轉換,或以其他方式導致可申索事件,而銀行將 不就釐定過程向顧客提供建議或協助或以任何方式就結果負責。顧客同意將迅速支 付或償還銀行在任何與普通股相關企業行動訴訟之前、期間或及後產生之任何索賠,對此等索賠銀行概不負責,亦不論其理由或有效性。
3. 稅項
3.1 顧客承認並同意,若出現以下情況,銀行將採用適用於顧客之最不優惠稅收協定利率,讓銀行或其代理人因應海外證券戶口或任何與海外證券有關交易,根據海外證券服務附錄第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 條,代顧客扣除或預扣任何稅項、關稅、收費、費用或其負債或付款:
(a) 顧客於 W-8 表格申報之稅收協定國家與銀行記錄中註明之住宅地址不一致;或
(b) 顧客的 W-8 表格已過期。
4. 額外風險披露聲明
4.1 顧客應留意與投資美國產品相關之以下風險:
(a) 立法和監管風險
因應《多德-弗蘭克法》已在美國通過,相關規則制定及監管已作廣泛變更,並已影響並將持 續影響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參與者。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條款,SEC 已強制增加額外報告 要求,並預期將強制新增記錄要求。在美國聯邦監管機構實施《多德-弗蘭克法》所有新規定 之前,尚未能確定有關規定之繁重程度。《多德-弗蘭克法》將廣泛影響市場參與者,包括商 業銀行、投資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評級機構、按揭經紀人、儲蓄互助社、保險公司及 證券商。市場或需數年方能釐清《多德-弗蘭克法》對整個金融業的影響,因此,相關的持續 不確定性或會令市場更為波動。此外,最近亦有立法建議對《多德-弗蘭克法》作出大量修改。因此,美國金融行業之監管環境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
在美國,部分衍生產品必須在受監管市場執行,而大部分場外衍生產品必須提交予受監管結算 所進行結算。提交予結算之場外交易,將受制於相關結算所設定之最低開倉及變動保證金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強制保證金要求。監管機構亦擁有廣泛之酌情決定權,可對未結算場外衍生產
品施加保證金要求。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商亦已受制於新的業務行為標準、披露要求、報告及記 錄要求、透明度要求、持倉限制、利益衝突限制及其他監管責任。保證金及監管要求將增加場 外衍生產品交易商的整體成本。預期交易商將會嘗試以較高之費用或比較欠理想之經銷商標價,至少將部分增加成本轉嫁予顧客等市場參與者。《多德-弗蘭克法》及相應的全球監管對衍生 產品市場整體影響非常不明確,而場外衍生產品市場將如何適應此監管制度亦尚未明朗。
(b) 相關市場監管
股本證券的市場受到廣泛監管。該等監管可能包括:(i) 彙報有關收購股本證券實益擁有權 的要求、擁有權變更以及為變更或影響發行人控制權之安排作報告;(ii) 禁止根據重大非公 開資料進行交易和操縱交易;(iii) 由發行人之「內幕人士」或重大實益擁有人從發行人股份 或相關特定交易中賺取的「短線」利潤;(iv) 發行人或聯屬公司發行或代其發售或回購證券 及開始要約的程序、披露和實質要求;(v) 期權或其他金融工具中可持有的持倉規模之限制;
(vi) 為購買或持有股本證券而提供或取得信貸的限制。
5. 保證金披露聲明(如適用)
5.1 在考慮保證金貸款時,顧客應決定保證金安排是否適合自身的投資理念。重要的是,顧客要充分理解保證金證券交易的風險、規則和要求。
5.2 以下各段著重列出孖展買賣的部分重要事項:
(a) 孖展買賣會增加市場風險。孖展買賣會增加顧客的購買力,使其可以運用投資本金購買更多證券。因此,顧客承受市場波動的風險會隨之增加—市場下滑可能導致更大的損失。當顧客以保證金購買之證券價值下跌,顧客或需向銀行提供額外資金,以避免強制出售在顧客戶口中的該等證券或其他證券。
(b) 下跌幅度並不限於顧客保證金戶口中之擔保價值。顧客以保證金購買證券,即意味著就其部分交易向銀行借款。顧客戶口中之證券和其他資產會作為抵押品質押,以擔保該筆貸款。此等保證金交易的風險將更大,顧客蒙受的損失可能會比不透過貸款進行交易更大。當顧客戶口中的證券價值下跌,維持顧客貸款的擔保物價值亦隨之下跌。當抵押品價值低於維持保證金要求或銀行更高的「券商」要求時,銀行可以作出行動以保護其持倉。為彌補保證金不足,銀行可向顧客發出保證金催繳通知(即要求額外
現金),或賣出顧客戶口中的證券。若放售該等證券未能彌補不足,顧客將就任何差額承擔責任。
(c) 銀行可提出出售顧客戶口中任何證券,以滿足保證金要求,而無須通知顧客。銀行可以但無義務試圖與顧客一同處理保證金不足事宜;惟市場情況或令銀行需未經顧客同意即迅速出售任何顧客的證券。由於證券為保證金貸款之抵押品,銀行有權決定出售哪些證券以保護其利益。即使銀行已與顧客聯絡並已提供顧客須滿足保證金催繳通知之具體日期,銀行仍可採取必要步驟保護其財務利益,包括立即出售該等證券,而無須事先通知顧客。
(d) 銀行的「券商」開倉及維持保證金要求或超過聯邦儲備局及/或 FINRA 所定之要求。
(e) 銀行可隨時更改開倉保證金要求,恕不事先通知。銀行也可隨時且無須事先通知,對銀行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為涉及更高風險之持倉施加更嚴格的要求;例如,較高的要求可能適用於交投疏落、屬投機性質或較大波動之證券,或集中持倉之證券等。
(f) 銀行可隨時增加其「券商」保證金要求,而無須事先書面通知顧客。銀行對「券商」維持保證金要求的政策變更通常立即生效,並可因而發出保證金催繳通知。顧客若未能滿足催繳通知,或導致銀行將顧客戶口中之證券平倉或出售。
(g) 銀行就是否需要額外抵押品、有關時限及金額,保留絕對酌情決定權。例如,若戶口僅有一種證券或大量集中持有一種或多種證券;或價格較低、交投疏落或波動較大之證券;或若顧客部分抵押品屬於或成為受限制、非流通或非可融資,則銀行可能需要額外的抵押品。銀行亦可考慮市場情況、顧客的資金資源或其他銀行根據當時情況認為相關之因素。
(h) 顧客並不享有保證金催繳通知延期權利。雖然在部分情況下,顧客滿足保證金催繳通知時限或可獲延長,惟顧客並無延期權利。
(i) 部分持有保證金貸款餘額並持有股息證券的戶口可能會收到「用以代替股息的替代性收入支付額」(「PIL」)。此款項或應作普通收入課稅。若應課稅戶口收到 PIL 而非收到合資格股息收入,則亦可能收到銀行的追加信貸。
登記流動通訊裝置之章則及條款
重要通知
通過註冊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閣下已同意或被會視為同意遵守下列之條款及細則。如果閣下不同意下列之條款及細則,請不要註冊閣下的流動裝置。
通過註冊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代表閣下是有關大新銀行有限公司(“本行”)證券戶口之持有人或是戶口持有人(等)之其中一方或是一個經授權的人。閣下如果無法作出上述的確認,不得註冊閣下的流動裝置。
章則及條款
通過登記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閣下同意: -
1. 閣下會於完成所有在線服務活動後,登出大新銀行流動證券買賣服務應用程式包括證券交易 App+及美股證券交易 App(“應用程式”)﹔
2. 閣下不會於流動通訊裝置中使用自動完成的功能去儲存閣下的登入資訊,及不會保留閣下的登入資訊﹔
3. 如在無人看管下,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會被上鎖﹔
4. 若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丟失或被盜,而閣下相信尚未登出及/或相信閣下的登入資訊可能已經失密,閣下應立即聯絡閣下的流動服務供應商以停用該流動通訊裝置,並聯絡本行的客戶服務熱線 2828-7028﹔
5. 在可提供的情況下,閣下會下載並安裝手機保安軟件及其更新﹔
6. 閣下不會安裝附有不熟悉或沒有看過的條款和細則之軟件/應用程序到閣下的流動通訊裝置﹔
7. 儘管應用程式的下載和使用是免費的(除有關的股票報價服務外),本行可能會收取任何產品和提供服務之慣常費用,及閣下可能需要繳交流動服務供應商所收取的流動數據費用﹔及
8. 閣下須承擔登記流動通訊裝置之風險。本行不會承擔因任何人的任何缺失或延誤去處理閣下的啟動、暫時停用及/和取消登記的要求,或閣下由於任何通信網絡延誤或故障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未能登記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上述章則及條款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之法律所管治,並據其解釋。閣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非專屬性司法權管轄。任何人士若非本章則及條款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
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章則及條款的任何條文。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慨以英文版本為準。
大新手機應用程式用戶協議
請仔細閱讀下列章則及條款:
重要通知
藉著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或其任何部分,閣下同意或會被視為同意遵守下列章則及條款及載於 https://www.apple.com/legal/macapps/dev/stdeula/ 的終端用戶特許協議(如適用) 。如果閣下不同意下列章則及條款及該終端用戶特許協議(如適用),則請勿進入該等應用程式之任何部分。
閣下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或其任何部份,即表示閣下是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大新銀行」)證券賬戶的賬戶持有人或賬戶持有人之一或是獲相關賬戶持有人正式授權的人士。如閣下未能作出前述的陳述,閣下不得進入該等應用程式之任何部份。
閣下必須具有大新銀行「網上理財登入賬號」並設有密碼,方可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其服務。閣下聲明及保證閣下將該登入資料及密碼保密,且閣下須就任何第三方透過進入或使用閣下的證券賬戶使用本服務負全責(如屬聯名賬戶持有人,即共同及各自地負責)。
章則及條款
定義
1. 除非另有列明,否則下列字詞具有以下所賦予之意義:
「該等應用程式」是指大新銀行流動證券買賣服務應用程式,包括證券交易 App+及美股證券交易 App;
「內容」是指該等應用程式和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資料及功能,包括但不限於資料、意見、網站、連接、HTML 格式、代碼、程式、軟件、標識、圖標、商標、版權、錄像、照片、圖片、圖像、聲音、音樂、大新銀行產品及服務或上述任何編排或組合;
「大新銀行」是指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服務」是指由大新銀行(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經該等應用程式提供給用戶之有關大新銀行流動證券買賣服務的設施、服務及要約;
「用戶」是指所有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之個人和實體; 及
「境內」 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單數意義的詞語已包括複數,反之亦然;而凡提及男性的用詞或字句包括女性及中性在內,反之亦然。
境內限制
2. 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之使用旨在供(i)在境內居住之人士或在境內營業之實體使用;及(ii)在境內使用。如閣下並非在境內居住或營業或如閣下在境外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閣下在使用 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前,必須遵守相關國家的適用法律及規例。透過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閣下確認已遵守相關國家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
免責聲明及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3. 用戶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是受限於用戶同意接受載於本行網站之大新銀行免責聲明及個人資料私隱政策(「聲明」)所約束。就該等應用程式而言,在聲明中所用「網站」一詞應與本文所用「該等應用程式」一詞具有相同含義,而在聲明中所用「銀行」一詞應與本文所用 「大新銀行」一詞具有相同含義。 如聲明的條款與此等章則及條款的條款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之處,一概以後者為準。如閣下不同意受聲明約束,閣下不應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的任何部 分。
4. 通過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用戶進一步確認並同意:
a) 用戶須自行承擔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的風險。該等應用程式及內容均按「現狀」及「現有」基準提供。就下列事項(包括但不限於),(i)該等應用程式可與用戶的流動設備或其任何硬體或軟體相容;(ii)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所可能獲取的內容、數據、資料及結果可時刻及適時提供並且會是準確、適當、充足、完整、有用或可靠;(iii)該等應用程式及內容不含任何電腦病毒、破壞性的內容、故障、錯誤、中斷或侵害;(iv)該等應用程式將如期執行指示或會執行指示;(v)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將切合用戶的要求及期望;
及(vi)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是屬於可商售品質或是適合特定用途,大新銀行不會作任何形式的明文或隱含的保證;
b) 在任何情況下,因任何未能提供該等應用程式及/或任何服務的全部或部份,或因用戶通信網絡延誤或失靈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未能進入該等應用程式或任何該服務的全部或部分所產生之責任,大新銀行均不會向任何人士負責;
c) 在任何情況下,不論是否因可歸因於大新銀行或其所無法控制的原因,用戶使用該等應用程式相應之任何線路或系統或連接失靈、程式錯誤、不完整、不實、中斷或傳輸錯 誤、電腦病毒、數據損壞及延誤或無法獲得連接或安全問題,大新銀行均不會向任何人士負責;
d) 用戶須自行酌情決定下載任何內容並自行承擔風險,同時用戶應自行負責其電腦及/或流動設備的數據損害或損失;
e) 該等應用程式可能包含連接到其他不是由大新銀行提供、維持及/或控制的第三方的資源、應用程式、網站、網頁或軟體的連結,用戶應自行酌情決定使用連結並自行承擔風
險,就(i)因用戶進入、使用、依賴、下載或安裝該等連結、資源、應用程式、網站、網頁或軟體而造成之任何損害或損失;(ii)用戶與任何其他第三方訂立的任何協議、合約、安排;及(iii)用戶可能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資料的安全,用戶須負全部責任;大新銀行並不確認或推薦任何該等連結、資源、應用程式、網站、網頁或軟體或當中所載的任何內
容,亦不會就其安全性、準確性、真實性或可用性,與及該第三方提供、張貼或推廣的產品或服務的任何失效,負任何責任。該第三方的私隱政策可能有別於大新銀行,其數據保護的安全標準亦可能低於大新銀行;
f) 大新銀行並非用戶的流動設備的製造商,亦非電信服務供應商,大新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就(i)通過用戶的流動設備進入或使用或不能進入或不能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及(ii)用戶的流動設備數據,不論是否因進入或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而導致的任何損害或損失 所造成之損失或損害(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導致的)負責;及
g) 大新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就(i) 任何第三方就該等應用程式或服務作出之說明或行
為;及(ii)用戶使用、無法使用或依賴於任何內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之損失或損害(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導致的)負責。
彌償保證
5. 藉著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用戶同意就因用戶進入或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包括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未經授權進入或使用)而令大新銀行及其有關公司、聯繫成員、職員、僱
員、代理人蒙受或招致任何及所有索賠、訴訟、法律程序、損害賠償、傷害、責任及一切費用作出彌償、令其免受損害及為其作出抗辨。
知識產權
6. 大新銀行向用戶授予可撤回、非獨有、不可轉讓及有限度的權利,在用戶操控的流動設備安裝及使用該等應用程式,並嚴格根據此等章則及條款以該流動設備進入及使用服務。
7. 該等應用程式旨於供用戶的私人個人使用而設。用戶不得在未經大新銀行的事先書面同意下,試圖或容許任何第三方分發、修改、反向處理、轉移、轉讓、傳輸、披露、傳佈、展示、公佈、轉傳、傳達、租賃、分享、出借、下載、複印、抄錄、反駁、複製、出售、以任何恢復系統儲存、以任何方式廣播、以之擬備衍生工作、移除、消除、刪去、移動、修訂、不編製、翻譯、變換、改編、變更、提增、增加、刪除、以任何方式竄改、在未經授權下進入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或內容或其任何部份作公共或商業或任何其他用途。該等應用程式及其內容之所有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機密及所有人資料均由大新銀行或由知識產權或內容擁有者各自擁有,並受境內之相關知識產權法所保障。
保存記錄
8. 除非境內的法律及規例另行規定,否則大新銀行並無責任保存記錄,且在任何情況下亦不會就用戶在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時所可能儲存或保留由用戶所輸入的任何資料或數 據、由用戶設定的喜好或發出的指令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負責。
9. 即使大新銀行沒有收集用戶在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時所提供的部份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該等資料亦可能會儲存於用戶的流動設備中。 該等應用程式或會收集流動設備的唯一識別碼,及可能採用一些技術和方法以提供該等應用程式的功能。 用戶有責任保障其流動設備的安全,以避免遭未經授權進入。
服務和與第三方交易
10. 用戶確認並明白部份服務需要及利用電話服務、數據存取或文字傳訊。除非另行註明適用於服務,否則大新銀行並不會就使用服務收費,但用戶的服務供應商可能就電話、數據及文字傳訊向用戶收取費用,用戶須自行就任何該等收費負責。
11. 大新銀行不會就任何智能電話或第三方平台,就因該等應用程式或服務而可能使用或進入的任何第三方軟體的準確度、功能或表現,作任何保證或聲明。
12. 用戶謹此確認並同意,當用戶進入或使用某些服務時,用戶可能會受限於額外的條款及條件。此等附加條款及條件將在此被納入為此等章則及條款的一部分。
13. 用戶於服務找到任何第三方或通過服務與任何第三方交易 (包括付款和交付貨物或服務) 或參與其宣傳推廣(如有的話),都會受其適用的條款和條件約束。與該等交易相關之任何其他條款、條件、保證或陳述,均純屬用戶和第三方之間之協定,在任何情況下,就用戶因該等交易或參與而可能遭受到的損失或損害,大新銀行均不會負任何責任。
未經授權進入及禁止進入
14. 如用戶發現或懷疑該等應用程式遭任何未經授權進入或如用戶曾向第三方提供其使用該等應用程式的密碼而可能致令服務遭未經授權使用,用戶有責任通知大新銀行。
15. 大新銀行可隨時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禁止用戶進入服務,而無須向用戶給予任何理由及通知,大新銀行無須就用戶因該禁止而直接或間接、相應或附帶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任何責任。
責任限制
16. 在任何情況下,即使大新銀行知悉或已獲告知該損害的可能性,因任何用戶使用、不當使用或依賴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就(1)服務的使用(或無法使用)或其表現,或(2)對服務所提供的資料的依賴,所引致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害賠償(包括直接、特殊、懲罰、間接、相應或附帶損害賠償)或利潤、收益、使用或數據損失的損害賠償(不論是在保證、合約、知識產權侵害、侵權(包括疏忽)或其他法理方面),或(為免生疑問)就因在境外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或服務或前文第 4、8 至 11、13 及 15 條所提述的任何情況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或開支(包括直接、特殊、懲罰、間接、相應或附帶的),大新銀行均無須向有關用戶負責。
17. 大新銀行無須就該等應用程式而可取覽的任何資料或服務的準確性、完整性、適時性或有效性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
18. 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用戶全面承擔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的所有責任及風險。
不作意見
19. 內容不應被視為或當作為出售或購買或認購任何投資、產品或存款的要約或遊說,或是向任何人士提供任何建議或意見。內容並不旨在提供任何專業意見,並不應被依賴。如用戶
使用或進入該等應用程式時,在作出投資、財務決定或購買任何產品或認購任何服務前,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如有必要)。
不放棄
20. 大新銀行未能或延遲行使其權利、權力、特權或補救,不應被視為大新銀行放棄其在此全部或部分之權利。
分割
21. 此等章則及條款中任何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至任何程度)的任何條款,不應影響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及該條款在其他情況下的應用及本文的各條款均屬在境內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最大程度上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管限法律
22. 此等章則及條款須受境內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用戶同意接受境內法院非專屬司法權管轄。
修訂
23. 大新銀行謹此保留權利,可按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在給予或不給予通知下,隨時及不時修改、更改、更新、修訂、改善、延伸、暫停、撤回、取消或停止(不論是暫時性或永久性)該等應用程式或服務或內容(或其任何部分),而無須持續向用戶負責。用戶不會因使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而獲持續提供或享用該等應用程式及服務。任何該修改、更改、更
新、修訂、改善、延伸均會在該等應用程式上發佈。又或,大新銀行可自動以電子方式提升用戶正使用或進入的該等應用程式或服務的版本,而用戶須透過其流動設備同意該自動提升,並同意此等章則及條款繼續適用於所有該等提升。用戶謹此同意大新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就任何修改、更改、更新、修訂、改善、延伸、暫停、撤回、取消或終止該等應用程式或服務或內容,而向用戶或任何第三方負責。
24. 大新銀行可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透過在該等應用程式及/或大新銀行網站發佈經修訂版本,修正或修改任何或所有此等章則及條款。用戶謹此同意其在該經修訂章則
及條款的相關生效日期後進入或獲提供該等應用程式及/或內容,即構成用戶接納該等經修訂的章則及條款。
第三者權利
25. 任何人士若非本章則及條款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章則及條款的任何條文。本章則及條款之任何内容(無論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均不意在、亦不會向任何人授予使該人能夠強制執行若非前述條例該人本不會享有之任何條款的任何利益或任何權利。
語言版本
26. 此等章則及條款的中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此等章則及條款的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之處,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大新銀行 2022 年版權所有。
美國股票買賣之買入/沽出指示條款及細則
1. 閣下﹝等﹞要求及授權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代閣下﹝等﹞買入/沽出上述股票並明白及同意買入/沽出股票之款項連同有關費用將透過閣下(等﹞於銀行之結算戶口結算。
2.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銀行不保證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能被執行或被部份執行。
3. [適用於有效期多於一個美股交易日之指示]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如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未被取消、未被拒絕或有關股票尚未被全數成交,該指示將繼續有效至下一個美股交易日以待執行,直至相關到期日/時間為止。該交易指示如於多於一日成交,交易費用將每日分別計算。
4.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如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未能於相關「有效期」內被執行或只被部份執行,該「買入/沽出指示」或其未執行部份(視屬何情況而定) 將於相關到期日之美股常規交易時段*後到期並失效。
5. [適用於有效期多於一個美股交易日之指示]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如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可被取消而不能更改,關於已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將不可被取消,而只有相關於尚未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可被取消。
6. [適用於有效期多於一個美股交易日的指示]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本行之交易商或會於下列情況下在相關到期日/時間前取消上述買入/沽出指示: (1) 該買入/沽出指示的相關股份的企業行動導致股票合併/分拆、股票交換或股票分配; (2)有關公司發行股息,而股息金額超出前一天收盤價格的 3%,或不論股息金額大小,股息是額外股息或特別股息及/或(3)本行之交易商認爲適用的任何其他情況。
7.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之有效期須為不多於由作出該指示日起計 31 個曆日或其他由銀行指定之日期。
8.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上述股票的買入/沽出指示受銀行的「綜合章則及條款」 /「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包括其一般條款及其適用的附加條款,及其不時的修訂) ﹝「綜合章則及條款」﹞約束。如本條款及細則與綜合章則及條款有歧義,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9.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所有買入/沽出指示會於美股常規交易時段*(並不包括盤前及盤後交易時段)送出市場。
10. 有關「市價盤」︰
(i)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銀行不保證「市價盤」能被執行或被部份執行。
(ii)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於任何市況尤其是於市況波動較大或流動量不足的情況下,「市價盤」所執行之價格有機會偏離或遠離現價/最後成交價。
(iii)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在「市價盤」交易指示仍然有效而有關之股票尚未被全數成交的情況下,該交易指示只可被取消而不可被更改。
(iv)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市價盤」只可於美股常規交易時段*內遞交及只於即日有效。
(v) 當閣下﹝等﹞向銀行遞交買入「市價盤」,有關金額(現價/最佳沽出價格/昨日收市價 x105%x 數量+總收費)會被凍結。若該交易指示最終以較高價成交而於市場波動情況下導致閣下﹝等﹞於銀行的結算戶口內的可動用金額不足以應付總交易金額,閣下﹝等﹞明白並同意需於相關交收日(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訂立之美股交易標準交收期(可能不時修改)而訂)交收日前補回差額,銀行同時保留隨時沽出有關證券以用有關收益作平倉而不須給予事先通知之權利。
11. 有關「觸發盤」(包括「止蝕限價盤」/「止蝕市價盤」)︰
(i)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止蝕限價盤」需要閣下﹝等﹞輸入一個觸發價(止蝕價)以及一個指示價格以沽出股票。當現價/最後成交價達到或跌低過觸發價時(即現價/最後成交價等於或低於觸發價),系統會根據相關指示價格以「限價盤」方式沽出相關股票。
(ii)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止蝕市價盤」需要閣下﹝等﹞輸入一個觸發價(止蝕價)而不需要輸入指示價格以沽出股票。當現價/最後成交價達到或跌低過觸發價時(即現價/最後成交價等於或低於觸發價),系統會以「市價盤」方式沽出相關股票。
(iii)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銀行會盡可能處理有關「觸發盤」指示,惟指示可能因股價變動、市場成交量不足、系統故障及/或其他銀行未能控制之情況而未能執行。閣下﹝等﹞的 交易指示有可能被完全執行、部份執行、完全未能被執行或被拒絕。
(iv)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銀行不保證「觸發盤」能被執行或被部份執行。
(v)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如「觸發盤」未能於相關「有效期」內被執行,該指示將於相關到期日美股常規交易時段*後到期並失效。
(vi)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觸發盤」可以被取消,但不能被更改。惟關於其已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不能被取消,而關於其未被成交的股票的部份可於該指示仍然有效的情況下被取消。
(vii)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對於有「有效期」的「觸發盤」,直至相關到期日/時間為止,任何已被觸發的交易指示會繼續有效以待執行。
(viii)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觸發盤」只會於美股常規交易時段*內被觸發。
12.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如股份進行合併或某些未能預計的情況出現,銀行可能(但並無義務)以其絕對酌情權於美股常規交易時段*前取消所有未被執行的沽出指示,而銀行概不保證或擔保該取消必定會被執行或成功完成。閣下﹝等﹞亦同意,倘若前述之取消未被執行或成功完成,銀行不須就沽空閣下﹝等﹞相關沽出指示下的任何股票承擔任何責任。
13. 閣下﹝等﹞明白並同意,由於系統在美股市場收市後進行結算,閣下﹝等﹞於銀行的交收戶口內的可動用金額及可動用結餘或未能於美股市場收市後到美國東岸下午 9:00 即時反映。
14. 倘若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美股交易日的常規交易時段為美國東岸時間上午 9:30 至下午 4:00,亦即以下香港時間︰
• 晚上 9:30 - 翌日凌晨 4:00(美國夏令時期間);或
• 晚上 10:30 - 翌日凌晨 5:00(美國冬令時期間)
第五部份:衍生產品主協議
風險披露聲明
在與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進行或透過銀行進行任何衍生產品交易之前,請仔細閱讀本風險披露聲明。本風險披露聲明構成主協議不可分割的部份。本聲明並不披露全部可能存在的風險。因此,客戶應根據其投資目標、財務狀況、風險承受度及投資經驗,仔細考慮該等衍生產品交易是否適合客戶。在考慮是否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時,客戶應熟知一般性風險,特別應注意下列各項:
1. 期權
期權是一項合約,期權買方為該合約支付期權金,以換取在某一個行權日或該日之前按特定行權價購買或出售相關資產的權利;及期權賣方獲得期權金及是有義務在某一個行權日或該日之前按特定行權價購買或出售相關資產。
期權買賣的風險
買賣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持倉可能會被平倉。客戶仍然要對客戶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應在買賣前研究及理解期權,並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買入期權涉及的風險小於售出或沽出期權的風險,因為如果相關資產的價格的走向不利於客戶,客戶可選擇任由期權過期失效。最高虧損僅以期權金加上任何佣金和其他交易費為限。如果客戶任由期權過期失效,客戶將蒙受的投資虧損總額包括期權金加上任何佣金和其他交易費。
如果客戶出售或沽出期權,風險遠遠大於客戶買入期權的風險。儘管客戶會獲得買家應付的 期權金,但客戶將因此負有在對手方針對客戶行使期權時客戶須出售或買入相關資產的義務,不論相關資產的價格與行權價有多大差距。如果客戶已擁有相關資產,則風險可相應降低。
但是,如果客戶並不擁有相關資產,客戶可能會蒙受非常巨大的虧損。因此,客戶僅應在考慮一切適用條款及細則和風險後,才售出或沽出無備兌期權。
本簡要聲明並未披露買賣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客戶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了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客戶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客戶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情況,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a) 風險程度不同
期權買賣的風險非常高。買方及賣方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熟悉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購入期權的買家可選擇抵消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買方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權益。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客戶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客戶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客戶可以從這類期權中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
此外,期權賣方還將承擔期權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期權時有責任以現金結算期權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權益或期貨合約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的金額。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須負責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b) 合約條款及細則
客戶應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權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期滿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權價),以反映相關權益的變化。
(c) 買賣暫停或受限制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能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消倉盤。如果客戶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客戶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此外,相關權益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缺乏相關參考價格可能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d) 存入的現金和財產
如果客戶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客戶應熟悉該等款項或財產 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 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戶。
(e) 佣金和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先要清楚了解客戶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影響客戶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f)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交易
客戶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客戶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對於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將不能迫使他們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鑒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查詢客戶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有關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的詳情。
(g)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還是在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貨幣單位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h)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設施是由電腦組成的系統所支持,該等系統用作買賣盤指令傳送、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都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因此,客戶收復 若干損失的能力可能受制於系統供貨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公司所施加的責任 限制。該等責任限制可能各有不同。
(i)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交易是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的,客戶便將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硬件和軟件的失靈。任何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交易指令不能根據客戶的指示執行或完全不獲執行。
(j)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內,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銀行可能在交易中作為客戶的對手方。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現有倉盤、評估價值、確定公平價格或評估承受的風險。基於這些原因,這些交易可能涉及更大的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或受制於另一個監管架構。在進行這些交易前,客戶應熟悉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2. 孖展買賣
"保證金"指佔擬訂立的合約或協議價值之一部份的錢款、證券、財產或其他擔保品,由槓 桿外匯交易的買方或賣方或其他方為確保履行該槓桿外匯交易的條款而存入。除非另有約定,否則,銀行不就保證金向客戶支付相當於利息或分配額的任何款項。
透過存放保證金為交易提供資金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作 為擔保品存入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現金及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指示,例如"止蝕" 或"限價"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或利息款項。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存入所需保證金或利息款項,客戶的擔保品可能未經客戶同意即被
變賣。此外,客戶仍然要對客戶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以及對該賬戶收取得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在買賣前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3. 外匯
(a) 市場不穩定性
買賣外匯完全屬投機性質,其固有風險並不是那些較小波動性的投資安排一般會經歷到的。外匯市場可能風雲突變、無法預測,所招致的虧損可能非常大。槓桿外匯買賣的虧損風險可能非常巨大。
(b)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還是在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貨幣單位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政府及金融主管當局可能施加會對相關匯率造成不利影響的外匯管制(某些政府及金融主管當局過去確曾這麼做過)。
(c) 孖展買賣
如果客戶希望進行外匯孖展買賣,客戶應了解,非全額付款買賣現貨或遠期合約的虧損風險可以極大。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在考慮是否進行買賣時,除上文提及的事項外,客戶還應知悉,其可能完全損失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以及客戶為對外匯進行補倉而存入銀行的任何額外金額。如果市場價格的走向不利於客戶的持倉,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巨額的額外保證金來進行補倉。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持倉可能會被平倉,從而蒙受損失,並且客戶仍然要對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使用槓桿可能帶來盈利,但也可能導致巨大虧損。即使交易並非以保證金形式進行,某些情況下客戶仍有義務支付超出客戶訂立交易時所支付金額的進一步款項。衍生產品交易中所需保證金數額較小,因此通常可獲得很高程度的槓桿率,這可能有利於客戶,也可不利於客戶。
4. 外匯期權(包括參與性外匯遠期合約)
(a) 最大損失
外匯期權並不保本。閣下應注意與外匯期權相關的最大損失可能很大。購買期權的最大損失可能僅限於已支付的期權金; 但是沽出/出售期權的最大損失可能非常大,甚至可能是無限的。如果閣下投資參與性外匯遠期合約,閣下應注意與參與性外匯遠期合約相關的最大損失可能很大。在目標貨幣貶值至極低水平甚至為零的極端情況下,閣下仍受參與性外匯遠期合約約束,以在行權價買入目標貨幣。此外,閣下可以使用保證金來交易外匯期權。客戶應注意如下所述與槓桿交易相關的額外風險。
(b) 衍生工具風險
外匯期權是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並涉及具風險之金融衍生工具。即使訂立參與性遠期合約一般無須支付期權金,但當匯率走向與閣下預期的走勢不符,將可能令閣下承受損失或蒙受重大損失。
(c) 外匯匯率風險
訂立外匯期權(後,閣下將須面對相關之外匯匯率風險。外匯匯率的波動性可以極大及受多樣因素所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市場供求的改變;貿易、財政、貨幣、政治及經濟相關的事件及政策;國家及國際利率及通脹的轉變;貨幣貶值;及市場氣氛等。倘結算貨幣不是閣下的國家貨幣,則閣下將受到有關結算貨幣及閣下的國家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帶來額外的風險。
(d) 不等於買入/沽出目標貨幣
投資外匯期權(並不等於直接買入/沽出目標貨幣。
(e) 潛在的損失可以非常巨大
除非發生外匯期權敲出事件或目標贖回事件(如適用),否則即使於相關期滿日的期滿 時間之市場匯率較預設的匯率更有利,閣下仍須在結算日(如外匯期權涉及期權沽出) 或在每個結算日(適用於參與性外匯遠期合約)以預設匯率買入/沽出預定的目標貨幣 金額,而閣下或會因此蒙受重大損失。如閣下未能於結算日(適用於外匯期權)或一個 結算日(適用於參與性外匯遠期合約)支付所需金額以完成交易,銀行將擁有完全酌情 權,以當時的市場匯率,將閣下有責任買入/沽出的目標貨幣平倉(適用於外匯期權);或在累積目標貨幣的情況下,將閣下有責任買入的目標貨幣平倉;或在累沽目標貨幣的
情況下,將閣下有責任收取的其他貨幣平倉以兌換目標貨幣(適用於參與性外匯遠期合約)。而閣下可能會被要求於繼後向銀行填補任何損失。
(f) 回報上限
[適用於外匯期權]如敲出條款或上限回報條款適用於外匯期權,則閣下的潛在回報設有上限。若在外匯期權未到期之前發生敲出事件,閣下的外匯期權將會提早終止且即使市場匯率走向對閣下有利,閣下亦不能於結算日進一步買入/沽出任何相關貨幣。若敲出事件發生於交易日或之後,但於期滿日到期時間之前發生,則閣下將不能於外匯期權買入/沽出任何目標貨幣。若閣下將外匯期權用作對冲之用,閣下需明白外匯期權只能提供部份對冲,若滙率超越上/下限,閣下仍需面對滙率風險。
[適用於參與性遠期合約] 如敲出條款或歐式敲出條款或目標贖回條款或上限回報條款適用於參與性遠期合約,則閣下的潛在回報設有上限。若在參與性遠期合約未到期之前發生敲出事件或敲出事件或目標贖回事件,閣下的參與性遠期合約將會提早終止且即使市場匯率走向對閣下有利,閣下亦不能於繼後的結算日進一步累積/累沽任何目標貨幣。若敲出事件發生於交易日或之後,但於第一次期滿日到期時間之前發生,則閣下將不能於參與性遠期合約累積/累沽任何目標貨幣。如歐式敲出條款或或上限回報條款適用於參與性遠期合約,閣下在每個結算日的潛在回報可能會受到限制。若閣下將參與性遠期合約用作對冲之用,閣下需明白參與性遠期合約只能提供部份對冲,若滙率超越上/下限,閣下仍需面對滙率風險。
(g) 潛在損失被放大
如外匯期權包括「倍數」(或槓桿)條件,則風險會被放大。在槓桿化外匯期權中,若於相關期滿日到期時間的參考匯率對閣下不利,且沒有觸發任何敲出事件或目標贖回事件時(如適用)或觸發任何敲入事件(如適用),閣下便有責任以預設的匯率買入/沽出多倍的預定目標貨幣金額,並將會蒙受更大的損失。外匯期權的潛在損失可以很大,甚至不合比例地遠高於潛在回報。
(h) 對沖風險
如果閣下以對沖目標貨幣風險為目的而投資於外匯期權,閣下應注意外匯期權並不能提供一個完全對沖,而且其對沖方式不同於一般的遠期外匯交易。如閣下的外匯期權潛在回報受敲出事件或目標贖回事件或其他回報上限條款所限制(如適用),此合約或無法
達到閣下預期的對沖目的。如敲入條款適用於外匯期權,只有觸發敲入事件,對沖目的才能達到。閣下同時應注意,若閣下訂立的外匯期權之相關最高風險額超出閣下的倉盤或預計的目標貨幣現金流向,所超出的部分將不再是風險對沖,反而會成為閣下所需承擔的額外風險。更重要的是,閣下不應該將參與性遠期合約作為其他累計認購期權/累計認沽期權產品的對沖工具。
(i) 多重結算(只適用於參與性遠期合約)
參與性遠期合約有多次結算,其中一個結算日的收益可能會被另一個結算日的損失所抵消,而閣下的總收益/虧損將取決於每個結算日的回報之總和。
(j) 綜合影響:
投資者因外匯期權而產生的最大風險應與其他未平倉及相同目標貨幣的合約一併考慮。
(k) 長票期
在一般情況下,較長票期的外匯期權會有較高的波動性和風險,因此也會伴以較高的提早終止費用。
(l) 流通性風險
外匯期權並不能轉讓,而且外匯期權未在任何交易所上市,閣下亦不能在二級市場買賣 外匯期權。除敲出事件(不包括有歐式敲出條款的參與性遠期合約)或目標贖回事件發 生外(如適用),閣下必須在獲得銀行的同意情況下方可終止外匯期權合約,銀行有權、但並無責任履行提早終止外匯期權合約的要求。銀行亦可根據衍生產品主協議提早終止 外匯期權合約。即使銀行同意閣下提早終止合約的要求,所能提供的條款亦有可能對閣 下不利,在此情況下,閣下可能面對超出預期的龐大提早終止合約費用及蒙受鉅額虧損。
(m) 孖展交易的相關風險
外匯期權會以孖展進行交易,閣下有可能須在合約期內就相關孖展或信貸額度支付利息,並可能須於短時間內按照追加按金通知存入額外按金或其它抵押品,以彌補就剩餘合約 期按市價調整所出現的全數虧損。若遇到不利市況/或合約仍有一段較長的剩餘期限, 上述需支付的金額可以非常龐大。在遇到不利市況下,閣下可能須於短時間內滿足追加 按金通知要求,閣下的充值支付能力可能因其他金融資產的市場價值顯著下降而比正常
時期更差。銀行保留酌情權,不時提高保證金水平。如果客戶未能滿足追加保證金要求,銀行則可以在未經閣下同意的情況下變賣閣下外匯期權(包括參與性遠期合約),閣下 並須承擔相應可能非常巨大的損失和成本。
(n) 銀行信貸風險
外匯期權並無任何抵押品作爲保障。當閣下投資外匯期權,閣下將依賴銀行的信用可靠性。若外匯期權尚未到期,而銀行出現無力償債或違約情況,閣下只能作為無抵押債權人向銀行追討。在最壞的情況下,即使閣下所持合約的市場價值為正數,閣下亦不能收回任何回報。
(o) 外匯管制
對於受相關政府外滙管制的貨幣,例如人民幣,其匯率或較容易因政府政策改變而被影響。這些貨幣可能在不同市場有不同的匯率報價。舉例而言,人民幣的匯率於在岸及離岸市場報價,在岸人民幣匯率被稱為"CNY"而離岸人民幣匯率(即在香港交易時) 被稱為"CNH"。儘管CNY及CNH代表同一種貨幣,它們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匯率,並且未必向同一方向移動。對於聯繫匯率制度下的貨幣,如美元/港元,閣下應了解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改變貨幣制度。貨幣制度的變化可能導致相關外匯匯率的急劇變動。
(p) 風險的複合效應
投資外匯期權涉及多種風險,閣下應在評估相關利率的未來潛在變動的走勢、時間及幅度、該等投資涉及的風險及外匯期權條款及條件後,才作出投資決定。多項風險因素均可能同時對外匯期權構成影響,以致某風險因素的影響難以預測。此外,多項風險因素或具複合效應,事前或難以預測。無法保證各風險因素同時發生而可能對外匯期權價值構成的影響。
(q)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外匯期權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5. 買賣槓桿外匯合約
槓桿外匯買賣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將損失限於預定金
額以內。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持倉可能會被平倉。客戶仍然要對客戶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應在買賣前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
6. 遠期合約
遠期合約是買方於特定日期收取相關資產或賣方於特定日期交付相關資產的協議。遠期合約通常是在場外與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訂立的。雖然場外市場相對較大且通常24小時開放,合約金額可能相當大也沒有買賣限額,但場外交易沒有組織嚴密的交易所所具備的監管、保護及有序市場等好處。
7. 掉期交易
掉期交易中,雙方約定交換特定數量的兩種不同的資產。例如,利率掉期就是在特定期限內某種貨幣的固定利率與該貨幣的浮動利率之間的掉期。在此情況下,如果利率確定日期的固定利率高於浮動利率,則收取固定利率的一方可獲利。上述安排的另一種情況是交叉貨幣利率掉期,也就是涉及兩種不同貨幣的利率掉期。兌換通常以按不同利率計算的不同幣種進行付款。一個例子是,一種貨幣在特定期限內的浮動利率與另一種貨幣在相同期限內的固定利率之間的掉期。
匯率、利率或掉期交易的相關金融工具的市場價格的波動,可能對客戶的持倉產生重大影響。匯率、利率或掉期交易的相關金融工具的市場價格的波動也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 對通貨膨脹的擔憂及貨幣疲軟。市場行為背後往往沒有任何符合邏輯的原因,因此很難預測 上述波動。
8. 掉期期權
掉期期權是一項合約,期權擁有人根據該合約有權(但無義務)促使掉期期權的買方和賣方之間的特定相關掉期交易生效,或促使參照該項相關掉期交易的價值來作出付款。與期權相關的風險(包括上文所述的風險)同樣適用於掉期期權。如果客戶與銀行訂立了以實物結算的掉期期權協議,一旦掉期期權被行使,相關掉期交易應在客戶和銀行之間生效,客戶可能變成有責任在銀行存入保證金。
9. 差價合約
差價合約的操作方法是參照訂約時及將來某個約定時間的某些資產、利率或指定指數的特定水平,以確定或調整訂約方之間的義務。差價合約的例子包括商品、證券、貨幣及利率掉期等。但是,與其他期權不同的是,此等合約僅可透過現金結算。投資於差價合約具有與投資於期權相同的風險,客戶應清楚這一點(見上文所載)。差價合約交易還可能涉及或有責任及相關的保證金要求,客戶應清楚知道當中的含意(見上文所載)。
10. 市場風險
衍生產品交易潛在的損益將受到相關資產價格波動的影響。某些時候或在某些市場條件下,客戶可能很難甚或無法進行平倉。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將損失限於預定金額以內,因為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
11. 場外衍生產品
客戶明確認可並承認,交易可在場外進行。尤其是,客戶應留意以下幾點:
(a) 市場風險:客戶就某項交易所作的付款及/或收款,與一個或多個金融市場價格、利率或指數的價值的變動相關連。尤其是,客戶承認,客戶有可能在以下兩個方面在交易中蒙受巨大損失:(i)客戶根據交易條款支付的金額高於客戶收到的金額,及(ii)客戶在該項交易的指定到期日期前為該項交易平倉而可能花費的金額。涉及槓桿的交易具有更大的市場風險。
(b) 信貸風險:任何需要銀行向客戶付款的交易均會使客戶面臨銀行的信貸風險(相對於交易所交易的期權通常會面臨的中央結算公司的信貸風險)。
(c) 流動性風險:未經另一方同意,交易通常不能讓與、轉讓或終止,並且一般而言另一方並無作出上述同意的法定或合同義務。因此,客戶可能不能在某項交易的指定期滿日前為該項交易進行平倉。
(d) 價格風險:由於交易的價格和特徵是逐個進行商議的,並不存在任何中央來源以便從競價交易商處取得報價,因此在交易定價方面可能會出現低效率的情況。銀行沒有聲明或保證,其給予客戶的價格總是客戶所能獲得的最佳價格。無論依客戶看來交易結果如何,銀行均可能從其與客戶的交易中獲利。
(e) 利益衝突風險:客戶承認,銀行可能在任何時候或者已經與其他方或為其他方而訂立了其他合約,包括但不限於為對沖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之合約、可能導致銀行在交易
中的持倉與客戶的持倉相對的合約,因此銀行也可能為其自身獲得利潤、收費或報酬,在此等情況下,銀行無須負責向客戶說明或具體披露存在上述合約這一事實或銀行從 上述合約或其他相關合約中獲得或收取的任何上述利潤、收費或報酬。客戶同意,除 非有關交易的通知書、確認書或買賣單據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就客戶進行的每一項 交易而言,銀行應在一切方面被視為以當事人的身份行事;但是,這一規定不會妨礙 或限制銀行(按其全權決定但其並無任何義務)同時或在任何其他時候為任何其他合 約之目的(無論是為對沖目的還是其他目的)與任何其他方一起或為任何其他方擔當 當事人或代理人,包括可能使銀行在交易中的持倉與客戶的持倉相對的合約。
12. 股票期權、累計期權及累沽期權
(a) 結構性產品
結構性產品包括衍生產品。由客戶自行作出投資的決定。除非向客戶售賣該股票期權的中介人已向客戶解釋,考慮到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的,該產品適合客戶,否則客戶不應投資股票期權。
此產品的風險非常高,對很多公眾人士並不適合。除非客戶明白客戶要訂立的合約的 性質、該合約各方的關係及客戶須就此承擔受的風險程度,否則客戶不應投資此產品。出售認沽期權,即當銀行行使其認沽期權時,不論相關股份的市場價格,客戶有責任 以既定行權價購買相關股份。這代表客戶可能以高於(包括顯著高於)其交易的市場 之現時市價購買相關股份。
出售認購期權,即當銀行行使其認購期權時,不論相關股份的市場價格,客戶有責任以既定行權價出售相關股份。這代表客戶可能以低於(包括顯著低於)其交易的市場之現時市價出售相關股份。
當進行累計期權交易時,不論相關股份的市場價格,客戶有責任在投資期內以既定行權價購買相關股份。這代表客戶可能以高於(包括顯著高於)其交易的市場之現時市價購買相關股份。累計期權由數種相關股份的認沽及認購期權組成,客戶應在進行交易前,先熟悉與出售認沽期權及買入認購期權相聯的風險。
當進行累沽期權交易時,不論相關股份的市場價格,客戶有責任在投資期內以既定行權價出售相關股份。這代表客戶可能以低於(包括顯著低於)其交易的市場之現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