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郑州大学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校学生〔2017〕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妥善处置学校学生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2 号)、《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豫综治办〔2013〕119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学生,因高坠、溺水、中毒、触电、猝死、缢亡以及突发自然灾害、交通、消防等意外死亡导致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院(系)负责,学校相关部门指导的原则处理。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和专家咨询工作组。
应急领导小组由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行政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后勤工作、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公司、校医院、东校区综合管理中心(医管办)的主要负责同志。应急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由有关院(系)主要负责同志、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年级辅导员组成。学生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工作组由法医专家、刑事证据专家、法律
顾问、谈判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应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主要负责应急工作方案的启动,与学校主要领导的沟通,有关工作的审核、签发、上报等。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汇报学生突发事件处置的进程,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上报,与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工作组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的沟通协调,以及与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联系等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总体协调工作,并负责受直接影响学生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心理援助工作。
宣传部主要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发布,网络舆情监测引导,与社会媒体沟通,将有关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等工作。宣传部要另行制定媒体应对预案。
保卫处主要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现场的保护与现场秩序维护,维持校园秩序,协助院(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察、遗体处理,以及善后处置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协调等工作。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相关工作用车调度,提供必要的场地等后勤保障工作。
校医院牵头、东校区综合管理中心(医管办)参与成立应急医疗工作组,主要负责与相关医院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有关诊疗信息。
专家咨询工作组主要负责现场处置、善后处理的咨询和智力支持工作。负责学生突发事件具体处置方案的拟定,处置工作谈判技巧的培训、谈判节奏的把握、以及提供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程序事务等。
院(系)具体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学生近亲属的接待、安抚、协调,协助做好遗体火化,帮助学生家属办理学生有关手续。
第三章 现场处置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现场处置的总协调工作。
第六条 在校内发生学生突发事件时,院(系)应立即拨打 120
求助、拨打 110 报案,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报告,及时通知校医院,并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同时通知学生家属。在校外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事件时,院(系)应安排专人尽快赶赴事发地。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报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并通报学生原户籍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学生父母
所在单位。同时协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时到位开展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应迅速安排人员赶到事发地保护现场,进行现场隔离警戒、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并做好相关证人、证物查找控制以及现场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提取、摄录、保护工作。协助救护中心(120)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发生现场死亡的,协助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调查死因。在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取证工作结束后,协助相关院(系)及时将学生遗体送至公安机关指定的殡仪馆或医院妥善保存。
第九条 专家咨询工作组全程参与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并及时为院(系)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四章 紧急救治
第十条 校医院应安排有经验的临床医生立即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治,并协助救护中心(120)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第十一条 东校区综合管理中心(医管办)要积极协调附属医院,利用附属医院优势资源,尽力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治和术后康复治疗。
第五章 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 院(系)应随时与学生家属联系,确定家属人数,并在医院或殡仪馆附近提前预定宾馆房间。积极做好学生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答复家属的咨询和疑问,倾听家属的诉求。院(系)可陪同学生家属与医生会面,请公安部门向家属通报调查结果,必要时请学生好友或同学与家属会面,使家属了解具体情况,争取家属理解。
学生已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及时通知到保险公司。构成案件的,由公安机关告知案件办理程序,答复办案进展等。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无责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和可能的原则,院
(系)可对学生家属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帮助。
第十四条 和学生家属达成协议后,院(系)应积极协助学生家属进行后事处理,争取遗体尽快火化。
第十五条 院(系)和学生家属双方对善后处理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地点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与学生家属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联系,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要时请求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及学生父母所在单位负责人协助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情绪,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对调解不成功的,通过学校法律顾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在进行协商调解和善后处理期间,有矛盾激化迹象的,保卫处应当及时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派专门警力维 持现场秩序。
第十九条 在学生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做好在校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做好学生突发事件学生同宿舍、同班级及其他相关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 宣传部应做好舆论监测、引导工作,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及时主动发布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有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一条 涉及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地区籍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统战部应当参与,并主动与外事、港澳台、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联系,协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系)应当动态掌握学生家属的思想状况和行为 倾向等有关情况。保卫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结合学生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等,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学校 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群体性事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因学生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卫处提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封堵校门及学校xx道路,妨碍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的;
(二)在校内及校园xx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
(三)在校园内故意损坏或抢夺学校公私财物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学校工作人员的,或擅自进入学校工作人员住宅骚扰的;
(五)非法限制学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在校园内抢夺尸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
(七)占据学校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办公秩序的;
(八)在校内及xx拉横幅、停棺、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塞通道等扰乱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
(九)利用网络或其他传播媒介,发布虚假消息,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
(十)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院(系)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范在先”的要求,加强校园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生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学生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明确本单位处置学生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教育学生提高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救助能力。各相关单位应参照本文件建立内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七条 对在发生学生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措施不力,造
成严重后果,处置工作严重混乱,引发重大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