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学生儿童定期寿险(互联网)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22]定期寿险 0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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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等待期的约定,请您注意 2.3
❖ 等待期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 2.4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2 保险金申请 | 7.1 全残 |
1.1 合同订立 | 3.3 保险金给付 | 7.2 意外伤害 |
1.2 合同构成 | 3.4 诉讼时效 | 7.3 周岁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保险费的支付 | 7.4 毒品 |
1.4 投保范围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5 酒后驾驶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1 保险金额 | 5.1 合同终止 | 7.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2.2 保险期间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 7.8 机动车 |
2.3 等待期 | 险 | 7.9 现金价值 |
2.4 保险责任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0 有效身份证件 |
2.5 责任免除 | 6.1 年龄错误 | 7.11 情形复杂 |
3.保险金的申请 |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
3.1 受益人 | 7.释义 |
👉 条款目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学生儿童定期寿险(互联网)条款
“太保附加学生儿童定期寿险(互联网)”简称“附加学生儿童定寿(互联网)”。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太保附加学生儿童定期寿险(互联网)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x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x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范围 x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段时间内为等待期,等待期的天数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的 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等待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 症),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疾病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
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疾病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合同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因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若本附加险合同未发生过 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本附加险合同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后,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未发生过保险金 给付的,我们不退还主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但向您退还主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 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6.2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合同内容变更; (5)联系方式变更; (6)争议处理。 |
7. | 释义 | |
7.1 | 全残 |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
7.2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7.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
习驾车;
(5)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
7.7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8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9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 n 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保险 |
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7.10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11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