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甲方應支付乙方之出國行程暨郵輪之全程費用,團體全程共計 日遊,每位總團費新臺幣 NT$ 元。
因受限於國際郵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就觀光局所規定之國外個別旅遊型化契約中第二十七條有關”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之條款而言,郵輪均不適合之;故甲、乙雙方同意放棄與解除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七條文之規定,並於第三十六條規定(其他協議事項)中,另外簽立此特別協議書,以作為本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
參加旅客 先生/ 小姐( 以下簡稱:甲方),所安排之人員( 共 人)茲委託旅行社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出國暨郵輪行程:旅遊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本合約所定旅遊應於 年 月 日出發。
二、 甲方應支付乙方之出國行程暨郵輪之全程費用,團體全程共計 日遊,每位總團費新臺幣 NT$ 元。
(本團體以使用 艙等二人一室之郵輪艙房計價)。
三、甲方於簽約時支付委託乙方訂位作業金,並提供正確護照英文名字,以確保訂位與雙方權益。
四、依船公司作業規定,甲方必須在預定航程確認前支付每人現金 NTD 40,000 訂房作業金,乙方如確實訂入後,作業金即轉為訂金。
五、甲方需航程於出發前 75 天付清所有船費、岸上觀光行程費用餘款。(30 天以內出發之報名者,需付全額)四、費用不包含純屬私人消費及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證照費用及其他所有未提及之服務…等。
五、若因個人因素而導致簽證被拒,旅客需自行承擔所屬責任,並需繳付已代辦之各項費用。
★MSC 郵輪 ~ 同意書內容:
(一) 費用和行程的異動:
1.MSC 郵輪基於環境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考量及惡劣天候因素下,保有取消或更改既定航程、時間、船舶及價格之權利,恕不預先通知。若有上述的情況發生,郵輪公司及乙方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2.旅客購買任何 MSC 郵輪之岸上觀光旅遊,如果因環境惡劣而取消,退款的金額將以 MSC 郵輪公告為主。
3.船舶停靠各港口時將依實際航行時間略作調整,行程若因故調整恕不作預先通知。
(二) 郵輪艙位與行程的預訂及付款
1.郵輪行程之訂位經確認後三天內,甲方即應繳納每人訂金新台幣 NT$40,000 -元現金或現票予乙方。
2.如果乙方訂金和尾款沒有在規定的期間收到甲方繳付之訂金或尾款,MSC 郵輪和旅行社保有取消艙房或轉售艙房之權利。
(三)郵輪團體行之訂位變更預約、取消及罰則:
1.甲方繳付訂金予乙方確認其訂位後,若欲取消其遊輪行程,依以下規定收取取消費用: (1).甲方於出發前 75-64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20%為取消費用。 (2).甲方於出發前 63-43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50%為取消費用。 (3).甲方於出發前 42-15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75%為取消費用。
(4).甲方於出發前 14 天(含 14 天內)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100%為取消費用。
2.第三人〈指定三人同房經確認〉訂金與團費規定比照二人一室規定。若屬於後期加入,尚未通知確認,仍需於出發前 76 天前取消,否則無法辦理退費。(三人房之房間大小與二人房相同無差異)
3.甲方若有訂位變更或取消,應於工作日期間,以書面標示日期、內容,正式通知乙方,方為有效,以電話或口頭告知者無效。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日,應提前通知乙方作業,以符合國際郵輪公司日期計算之規定。
(四)郵輪團體訂位入名單規定:
1.曱方需於出發前 75 天前提供乙方正確名單及分房(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
2.出發前 74-15 天甲方欲更改名單或艙房分配時,需經郵輪公司同意且需支付更改之手續費。
3.出發前 14 天內無法更動任何名字及艙房。
4.旅客為雙重國藉身份時(持一國以上護照),遊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所用該本護照之姓名。
5.甲方需於出發前 33 天前,繳交護照資料及行程必要之簽證資料,以利將其輪入遊輪公司資料庫。
6.若甲方未於以上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及簽證資料,而造成旅客無法順利登船,遊輪公司及乙方概不負責。
7.旅客需委託乙方辦理簽證者,儘請提早作業。
(五).責任問題:
1.凡參加遊輪旅遊團者,須遵守各國法律,並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一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絕登船者,乙方概不負責。
2. 旅客若因自身問題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旅費恕不退還。若因此所需額外費用,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人負責,概與乙方無關。
3.乙方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旅責險,我司提供 500 萬旅責險及 20 萬元意外醫療保險。甲方如有須要,可委由乙方代理或自行購買其它旅遊平安保險。
4.孕婦:以登船日為基準,懷孕未滿 24 周孕婦須出示醫生證明適合在船上旅遊,懷孕 24 週以上孕婦不能登船旅遊。
5.不接受未滿六個月嬰兒及 90 歲以上旅客(以出發日為主)之訂位。
6.為保護旅客安全,殘障人士、視障或聽障人士,請務必先告知,以便 MSC 郵輪對您的特別照顧。
7.如患有糖尿病、需洗腎等需自行攜帶針劑或腹膜透析等等…需攜帶特殊藥品者,或患有慢性疾病者,敬請於報名時告知,並出具英文版的醫生診斷證明、攜帶藥劑數量並填寫郵輪切結書始能登船。
8.役男、軍警及軍警約聘雇人員等特殊身分,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至鄉鎮區公所或人事單位辦理申請或登記出國核准。
9.航程結束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旅客經 MSC 郵輪請求離船而無故不離船者,將依相關法律送警究辦。旅客並有可能因違反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而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訂約人 甲方:姓 名:
住 址:
身分證字號:電話或電傳:
乙方(公司名稱):成長旅行社有限公司
註 冊 編 號:交觀甲第 0709 號負 責 人:xxx
x x:xxxxxxxxxx 0 x 00 x 00 xx 0
(新址) xxxxxxxxx 000 x 0 xx 0
xxxxx:TEL:00-0000-0000 FAX:00-0000-0000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本契約如係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組團而與旅客簽約者,下列各項免填)公 司 名 稱:
註 冊 編 號:負 責 人:住 址:電話或電傳:
備註:
經辦業務:
1. 本合約書經甲、乙雙方簽訂後,立即生效。
2. 本郵輪旅遊特別協議書未規範之部份,皆必須遵照觀光局規訂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內容為依據與辦理。
3. MSC 郵輪有權於任何時間撤銷、更改、或修正各種合約內容而不預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