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4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新签订
《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 年 1 月 29 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本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的办公辅楼、单身公寓和位于上海市xx东路的住宅,计租面积为 5092.65 平方米,年租金为 190.37 万元,租赁期限为 2016-2018年。鉴于当时化三院综合楼尚在改扩建之中,上述协议未涉及综合楼租用事项。
2017 年 1 月,化三院综合楼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根据需要,本公司将租赁使用综合楼及地下车位,作为 员工就餐、运动以及停车等场所。为此,本公司将与化三院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增加关于综合楼及其地下车位的租赁事宜,其它房屋租赁事项均保持不变。计租面积共计 12092.65 平方米,地下车位为 300 个,年租金为 460.37268 万元,
租赁期限为 2017-2019 年。
化三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017 年 3 月 29 日,本公司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议案》,有效表决票 7 票,其中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xxx董事长因担任化三院执行董事职务,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第(三)项所称的关联关系,xxx董事因在化三院控股股东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2.1 条第(二)项所称的关联关系,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公司租赁化三院相关房屋属于日常性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 2017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中对该项关联租赁交易进行预计,并提交 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化三院与本公司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项所称的关联关系,作为关联股东届时将回避表决。
上述租赁行为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化三院基本情况
化三院成立于 1963 年,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
在xxxxxxx 00 x,xx代表人为xxx先生,注册资本 2512 万元,营业执照代码为 913400001491811027(系三合一),主要从事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化三院历史沿革及财务情况
化三院前身为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系原化工部直属设计单位, 1996 年更名为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东华工程公司),1999 年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以国石化企发[1999]425 号文件明确化三院为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即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2008年化三院整体改制为“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近三年来,化三院主要根据国家政策从事资产管理工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所属企业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16年度,化三院营业收入为 1085.84 万元,实现投资收益为 1350.25 万元、
净利润为 1616.86 万元。截止 2016 年末,化三院资产总额为 182889.50
万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68019.69 万元,所有者权益 177511.58 万元。
(三)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化三院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与化三院构成的关联关系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档案管理以及员工住宿、用餐、停车等实际需要,本公司拟租赁使用化三院办公辅楼、单身公寓、综合楼等房屋及车位,房屋
计租面积为 12092.65 平方米,地下车位 300 个,年租金为 460.37268
万元。
1、租用办公辅楼,计租面积为 2523.83 平方米。
2、租用单身公寓,计租面积为 2177.86 平方米。
3、租用综合楼及地下车位。综合楼地上计租面积为 7000 平方米;
地下车位 300 个。
4、租用上海市xx东路住宅,计租面积为 390.96 平方米。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按照租用房产所在地段的租金标准,经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房屋租金的收取标准,即位于合肥望江东路办公辅楼、单身公寓、综合楼的月租金统一为 30 元/平方米,上海市xx东路住宅月租金为 45 元/平方米,
车位月租金为 50 元/个。 五、支付协议主要内容 1、租用房屋及用途
x公司租用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办公辅楼、单身公寓、综合楼和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房屋计租面积为 12092.65 平方米,地下车位 300 个。
租赁办公辅楼用于本公司档案管理、成品制作等;租赁单身公寓、住宅用于本公司员工住宿;租赁综合楼用于本公司员工就餐、运动等;租赁车位用于本公司员工停车。
2、租赁期限及租金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位于合肥望江东路单身公寓、办公辅楼、综合楼统一按每月 30 元/平方米计算,上海xx东路住宅按每月 45 元/平方米计算,车位按每月
50 元/个计算。上述房屋年租金为 460.37268 万元。
3、付款方式
每年上半年支付上一年度的房屋租金,计 460.37268 万元。
4、其他约定
化三院为上述房屋单独安装水表、电表;本公司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据实支付水、电费。化三院应保证房屋完好及水电正常供应。本公司不得转租,拥有优先续租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生效等。
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x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相关房屋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存在与化三院产生同业竞争等情形。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租用房屋的目的
1、租用办公辅楼。化三院办公辅楼与本公司办公楼 B 楼相连,计租面积为 2523.83 平方米。本公司是“国家一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
单位。作为具有 50 多年发展历史的工程公司,形成了大量的设计成品、竣工材料等档案文件,并以大型密集架等作为档案装具,而办公辅楼便是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化、现代化的要求而建设。同时,本公司大型图纸文件成品制作设备也安装在办公辅楼。
2、租用单身公寓。化三院单身公寓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毗邻本公司办公区,计租面积为 2177.86 平方米,可为近 200 名单身员工提供住宿。近年来,本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年均新进几十人。租用化三院单身公寓可解决单身员工的住宿问题,便于单身员工管理和就近上下班。
3、租用综合楼及车位。化三院综合楼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毗邻本公司办公区,设计有餐厅、运动室、阅览室等场所,可容纳近 600 人
就餐、近 100 人运动、健身等。综合楼计租面积为 7000 平方米,可有效解决员工就餐、运动等问题。
目前,本公司登记在册的车辆达 700 多辆,原有的地上、地下车位无法满足停放要求,租用综合楼地下车位可缓解停车难问题,并美化办公区环境。
4、租用上海市xx东路住宅。
上海市xx东路住宅与本公司上海分公司相近,计租面积为 390.96
平方米。租用该住宅可解决上海分公司员工的住宿问题。
(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受望江东路办公区占地面积的限制,本公司难以就近新建上述本公司档案管理、员工住宿、就餐、运动健身以及停车等场所。通过租用化三院上述房屋和车位,可有效解决公司档案管理、员工住宿、就餐、运动健身以及停车等实际问题。上述租赁事项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对业务、资产等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化原则定价,做到公平合理,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2017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化三院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7 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尚未支付 2016 年度的房屋租赁费用,
与化三院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0 元。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xx、xxx、xxx对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三位独立董事认为:
1、本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办公辅楼、单身公寓、综合楼及地下车位、住宅等房屋,旨在满足公司档案管理、员工住宿、就餐、运动健身以及停车等实际需要,上述租赁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不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等的独立性。
2、参照相同地段同类建筑的租金标准确定租赁价格,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租赁事项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规。同意公司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
十、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五届十九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化三院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