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卡主卡申请人/主卡持卡人/附属卡申请人/附属卡持卡人/单位信用卡申请人/单位信用卡持卡人(如无特别说明,甲方指上述主体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分支机构)
基于甲方知悉、理解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本合约,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申请资料须由甲方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其 中手机号码应为本人号码,如有因甲方办理附属卡等使用同一手机号 的合理情形,甲方应出具相关说明。如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或甲方拒绝配合提供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 止为甲方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
当甲方在乙方留存的有关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致电乙方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
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
提供的相应服务渠道(如智能柜台、网上银行、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APP 或“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甲方未及时更新相关客户信息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由此导致乙方未能及时服务及告知甲方的事项由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应通过乙方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智能柜台、网上银行、中国银行 APP、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乙方认可的正规渠道申领信用卡,如通过非乙方认可的渠道申领信用卡,给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并由甲方承担实际损失。甲方可通过中国银行APP、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信用卡申请进度和结果。当某信用卡产品已停发,乙方不再为该产品提供服务支持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提供换卡或销卡服务。
2.乙方将依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发放信用卡、发放信用卡的等级及信用额度。
乙方将根据甲方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置信用 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甲方在乙方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
乙方将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乙方对所获知甲方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时,乙方会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甲方累计已获得的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乙方可监测甲方在其他机构申请信用卡情况,并有权实施相应的额度扣减。乙方在调升甲方授信额度时,会重新进行授信
审批。
原则上甲方在名下任一信用卡账户存款或还款,则甲方名下的该信用卡账户和其他信用卡可用额度会相应提高;该信用卡账户和其他信用卡账户额度、分期付款总体额度、预借现金额度将会相应恢复,上述情况在信用卡账户状态异常或额度不共享时例外。
乙方将至少每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实施一次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有权依据甲方资信状况、他行信用卡申请情况、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甲方信用卡及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调整、冻结账户、止付卡片、销户销卡等),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甲方。乙方可对超过 6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
并将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明确告知甲方。
如甲方持有甲方所属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的单位信用卡,则甲方所属单位或单位财务指定联系人可根据单位管理需要调整该类信用卡的固定及临时额度。
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用卡情况对甲方信用卡及账户进行销卡销户,可对连续 18 个月以上无主动交易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信用卡进行销卡销户,并提前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明确告知甲方。如甲方持有甲方所属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的单位信用卡,则甲方所属单位或单位财务指定联系人可根据单位管理需要对该类信用卡进行销卡销户。
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可为其父母、配偶和年满 14 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乙方受理的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甲方
(作为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信用卡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
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相关规定。甲方(作为
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全部欠款向乙方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3.为保证甲方利益,甲方在申请获得批准并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甲方在申请资料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4.甲方在申请获得批准申领信用卡后,应通过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等乙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激活后,该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境内外消费(含网络支付)、分期付款、取现、在境内(不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下同)乙方营业网点、智能柜台、ATM 机或存取款一体机、网上银行、中国银行 APP、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查询、还款、取款、转账等功能,甲方可通过上述渠道获知支持的服务功能,其中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须遵从国家外汇管理相关限额规定。
甲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口令,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按银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习惯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如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甲方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手机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款项。
甲方知悉自助转账功能、网络支付功能系乙方信用卡的基本功能,
甲方激活所持信用卡后,该卡的自助转账功能、网络支付功能将同时被激活开通。
甲方已完全知悉ATM 机、存取款一体机、网上银行等渠道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账划转,请甲方充分关注以上风险,甲方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消费、取现交易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按照乙方上述渠道限额要求办理,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的方式查询上
述限额。甲方已完全知悉网上渠道(如电脑端、手机端以及其他互联网交易等)凭甲方卡片信息(甲方卡片信息包含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或手机验证码交易(如消费、分期、转账等)的业务风险,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网上交易。甲方在网上交易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默认为乙方设置的限额,乙方有权拒绝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交易。
甲方向乙方申领的个人信用卡(不含服务“三农”的惠农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房地产、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偿还贷款及信用卡欠款等政策性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不得用于虚构交易、套现、电信网络诈骗、非法虚拟货币交易等。甲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协议涉及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不得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不涉及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国家制裁。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营业
网点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进行监测、管
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并设定限制或限额。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与甲方进行信用卡交易核实。甲方在境内外办理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各类交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信用卡组织/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本合约及《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甲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乙方的部分信用卡产品除含信用卡主账户之外,还包括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具体产品规则可通过致电信用卡客服电话查询(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若无特殊说
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5.如甲方个人信用卡为甲方所属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的个人信用卡个人清偿公务卡,则甲方同意甲方所属单位或单位财务指定联系人可根据单位管理需要对该信用卡调整固定及临时额度、销卡销户。当甲方所属单位即将或正在面临半停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兼并、资产重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情况,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上述信用卡的使用。
6.如甲方使用银联单标识信用卡,则仅能在境内外贴有“银联”
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 ATM 机进行交易。甲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
结算。
7.如甲方使用银联及国际卡组织双标识信用卡,并在境内外贴有 “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 ATM 机进行交易的,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POS 机、ATM 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以交易当地货币结算并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甲方选择单一人民币记账业务等特殊服务或与国际卡组织合作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的除外。甲方在乙方电子渠道申请信用卡时,如甲方希望使用单一人民币记账业务,需甲方另行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渠道办理开通)。当甲方交易货币与外币不一致时,以卡片外币币种记账。
单位信用卡不能提取现金,且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
8.甲方使用带有非接触标识的VISA、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卡组织的信用卡,可在贴有 “VISA”、 “MasterCard”、“JCB”、 “American Express”标识且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非接触式交易。甲方使用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具备电子现金账户的银联 IC 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且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非接触交易及电子现金脱机交易。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及单笔交易上限金额。
小额免密免签为乙方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的一项银行卡小额快速支付服务,主要用于公交地铁、餐饮、百货商店、超市、加油站等便民消费,满足快速结账需求。当甲方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
IC 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境内外指定商户进行
一定金额(具体由中国银联规定)以下的“闪付”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付款凭证上签名。银联 IC 卡小额免密免签单日累计金额上限为 3000 元。甲方可通过乙方中国银行 APP、信用卡客服电话、营业网点等方式修改交易限额。甲方可根据风险偏好,通过乙方中国银行 APP、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信用卡客服电话,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等方式自行选择是否开通本服务并合理设置交易限额,开通后也可自主选择关闭本服务。关闭该服务后,在部分商户小于一定金额(具体由中国银联规定)以下的“闪付”交易有可能会因无法输入密码而导致失败,甲方可改为插卡方式完成交易。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和非接触式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甲方签名确认。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和非接触式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甲方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为了保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已联合中国银联建立了银联芯片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快速支付服务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正常用卡客户发生的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盗用损失,甲方可通过乙方信用卡客服电话、营业网点等渠道报送申请,乙方协助甲方向中国银联申请赔偿,经过银联调查核实确认可得到风险补偿(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风险补偿方案具体适用范围及实施期限等以银联要求为准)。
9.如甲方申请开通单一人民币记账功能,则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 POS 机、ATM 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当地币种与卡片外币币种不一
致时,当地币种按卡组织官网现钞卖出价汇率折算成卡片外币币种
(万事达卡采用交易日期汇率,其他卡组织采用入账日期汇率),乙方以卡片外币币种授权该交易,入账优先顺序为先抵扣外币账单溢缴款,剩余消费外币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乙方入账当日乙方公布的现钞卖出价(如遇周末、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甲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通过外卡组织(VISA、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的退税、退货、返消费金等交易因结汇相关规定,计入卡片外币账户。甲方向信用卡账户存款时,信用卡的外币账户是钞户,按照现钞记入外币账户。
10.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手机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乙方工作人员无权代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 机、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中国银行 APP、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移动设备卡绑定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电子查询密码以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
凡使用密码、手机验证码进行验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设备卡、 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如通过销 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 卡交易等)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
人所为、交易凭证上无签字(插卡交易)、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
密码、移动设备卡非本人绑定、付款码非本人出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甲方在乙方或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智能柜台或其他渠道使用乙方信用卡时,乙方按照记账币种记入乙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对应的外币账户。
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乙方的语音记录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乙方信用卡支持无卡、移动设备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乙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
甲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在其选定的支付平台或商户中通过协议签约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或者直接输入账户及验证信息完成直接支付。
在签约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乙方将与支付平台或商户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甲方身份及操作的真实性,甲方知悉若开通快捷支付业务需另行签署支付平台或商户提供的关联协议,并承诺已知晓并将认真阅读、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的风险。
签约开通后,甲方将按照支付平台或商户的交易验证方式完成关联信用卡的支付。甲方知晓并理解业务开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可能带来的交易风险。
甲方也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
外)在其选定的支付平台或商户中通过协议解约发起已签约的快捷支
付业务的关停申请。
11.甲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 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如甲方被经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
(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甲方在乙方所有信用卡账户 5 年内不得办理非柜面业务,5 年内不得在乙方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如甲方在乙方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乙方将严格审核相关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如甲方持有甲方所属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的单位信用卡,当甲方所属单位即将或正在面临半停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兼并、资产重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情况,乙方有权停止该单位项下所有甲方单位信用卡的使用。
12.甲方开立的信用卡账户,经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案账户”名单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涉案账户所有业务(不收不付)。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 3 日内配合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有权将对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将恢复除甲方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信用卡账户非柜面业务:
(1)甲方开立信用卡账户自激活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
(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将恢复其非柜面业务)。
(2)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非本人号码且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3)乙方发现甲方开立信用卡账户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乙方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
14.乙方在此提示甲方,如甲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互联网、 MOTO 类交易等),甲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国家标准和 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 类商户(如互联 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卡基支付商户等)上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 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甲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致的风险和 损失。甲方选择在互联网、MOTO 类等非面对面卡基支付渠道使用信 用卡的,基于商户提供的或甲方直接向银行提供的甲方卡号、有效期 和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和/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动态口令认 证工具、手机验证码或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 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将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于非 乙方原因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风险和损失,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15.甲方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含商户、收单机构等)之间的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欠款。
16.信用卡丢失或被窃时,甲方应及时致电乙方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
x000000000000)办理挂失手续,也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智能柜台、
网上银行、中国银行 APP、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受理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且系统受理成功后生效,原卡同时失效,乙方将发送挂失成功短信至甲方预留手机号码。甲方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丢失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7.信用卡损坏或密码遗忘,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
x00000000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换卡手续或补制密码手续。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旧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的,若该账户余额可读取,则甲方可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将该账户余额转至新卡电子现金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旧卡该账户余额为零;若该账户余额不可读取,甲方应将旧卡交还乙方,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乙方规定时间内全部转移至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如遇信用卡密码遗忘情况, 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 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
中国银行APP、缤纷生活APP、网上银行、智能柜台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改密手续。
18.乙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但不同的信用卡产品有效期不同,过期卡片自动失效。若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50 天内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如信用卡客服电话)通知乙方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乙方视同甲
方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更换新卡服务。更换新卡后,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约或本合约完成修订并公告生效的版本为准。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或组织终止合作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原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它信用卡产品作为补换,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或缤纷生活APP 等渠道对产品停发及换卡情况进行披露,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对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或账户状态异常的信用卡,乙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用卡状况及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向甲方换发新卡。若原卡账务未结清,甲方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不得以卡片有效期届满、更换、未换发新卡等为由拒绝履行。
19.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需向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销户申请书或致电乙方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 ( 境 内 4006695566 或 4006695569 , 境 外 +861066085566 或
+861066086569)办理销户并按乙方规定销毁信用卡。自甲方递交或提出销户申请 45 天之日起,乙方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应清偿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偿欠款在申请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清偿。甲方未全额清偿的,乙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对于销户后发生的信用卡欠款,乙方保留相应追索权利。若甲方还清欠款后信用卡账户有余额,可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支取余额。
单位信用卡销户时,单位信用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单位信用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和撤销,单位应对所有单位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向乙方承担清偿责任。
主卡销户后,据其发出的所有附属卡也同时销户。在主卡及附属
卡均已销户的情况下,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及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仍需负责清偿一切通过使用主卡及所有附属卡所进行交易的全部欠款。
如甲方申请以信用卡分期还款方式将其租用或购买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提供商品及/或服务的供货商,且乙方已批准并全部支付或同意支付该款项,则在信用卡申请销户时,所有未清偿的分期欠款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一次性清偿分期欠款。甲方申请信用卡销户时,对于之前与任何第三方认可或订立的关于定期/经常以信用卡支付款项的安排,甲方应及时终止。若甲方未终止,乙方有权取消销户并继续以甲方信用卡支付款项,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该款项,甲方不得以“已销户”为由拒绝偿还该款项。
甲方对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支取余额。
20.甲方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申请信用卡时证件类型一致。
21.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信用卡积分兑换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乙方中国银行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缤纷生活 APP 等渠道的公示内容。
第三条 利息和收费
22.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交易外的交易)从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
(含当天,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
还款期一般为 20-50 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
的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全部欠款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如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收取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以信用卡办理现金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甲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定的每期应计入账单还款额×100%(乙方将向下取整到元)),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 5%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上期最低还款额-本期您已还款金额)×5%)。
23.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透支利息,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起息日收取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最.高.年.化.利.率.为.
1.9...9.%.(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
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个别产品利率浮动见产品申请详情页面),按月计收复利。年化利率折算案例详见中国银行官方网站公示。
24.除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
不计付利息。对于明确约定计付利息的信用卡产品,乙方对甲方信用
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人民币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 20 日为结息
日;外币存款按年结息,每年 12 月 20 日为结息日。存款按结息日乙方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户结清时,按销户办妥当日乙方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息处理。外币账户资金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小额存款上限。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25.甲方使用信用卡需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
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卡片挂失手续费、补发卡/损坏卡/提前换卡手续费、还款违约金、资信证明服务费、查询手续费、其他综合服务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计扣甲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乙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的服务价目表及相关内容。分期付款的具体业务规则以乙方官方网站等渠道的公示内容或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为准。
26.一般情况下,信用卡的各项费用在卡片激活后收取,但在特殊情况下,甲方以书面、信用卡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费用除外。对于到期换卡、挂失补卡、重置卡,即使新卡未激活,但旧卡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部分特殊工艺制卡和IP 主题卡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将于卡片激活时产生,并于卡片生成后的首个账单中显示;核发新卡、挂失补卡、到期换卡或任何情况下的重置换卡均收取。甲方信用卡激活后收取年费,卡片未激活则不收取年费。卡片激活后的首个账单日为年费收取日,此后每年的年费均在此日期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收取。
乙方信用卡年费减免规则一般包括不减免年费、免收固定期限的
年费、消费满额满笔冲销当年年费、消费满额满笔免收下一年年费。如果甲方的卡片为免收固定期限的年费,免年费期限是以卡片申请成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则不会收取年费;如果甲方的卡片为消费满额满笔冲销当年年费,则甲方在当年年费收取后满足相关消费条件,为甲方冲销当年已收取的年费;如果甲方的卡片为消费满额满笔免收下一年年费,则甲方在年费收取日前消费满足相关条件后,不会被收取下一年年费;取现、转账以及消费退货类交易不计入免年费消费笔数和金额。
第四条 对账单及还款
27.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乙方将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甲方预留地址、手机或邮箱发送,甲方在账单日起 15 天内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应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信用卡账单有欠款,不能更改账单日。甲方以乙方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中国银行 APP、营业网点、智能柜台、信用卡客服电话、ATM、自助设备等渠道查询到的对账单作为还款依据。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
28.甲方如对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 30 天内向乙方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甲方认可全部交易。甲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乙方提交乙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
/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请求进行查证。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
查证认定责任前,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甲方在争
议处理中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甲方责任,甲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9.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甲方可以至乙方境 内任一营业网点、智能柜台、ATM 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网上 银行、中国银行APP、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 号等渠道办理还款业务。若甲方信用卡外币账户有欠款,甲方可凭对 账单记录并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相关规 定,使用人民币向乙方购买外汇偿还欠款,所购外汇资金将直接转入 甲方信用卡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甲方可自主开通信用卡外币账 单自动购汇功能,同一张信用卡如到期还款日甲方人民币账户有存款,外币账户有欠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将甲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多余存 款按照当日乙方公布的现钞卖出价(如遇周末、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 工作日汇率)进行自动购汇,以偿还甲方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若甲 方信用卡外币账户有存款,人民币账户有欠款,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 定,需甲方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乙方境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结汇。
甲方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或主动还款的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甲方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甲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前两天其指定扣款账户内有足够金额偿还信用卡欠款,并核对账单中显示扣款账号,以确保乙方扣款成功。甲方并在此授权乙方于约定日期从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还款金额,乙方将从甲方
指定扣款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
不足时,甲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否则甲方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
甲方名下如有多个信用卡账户,可开通合并还款功能,个人信用卡个人清偿公务卡和单位信用卡除外。开通该功能后,甲方只需在名下任一人民币账户还款即可偿还名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所有欠款,但如果甲方向名下外币账户还款,则不能偿还名下人民币账户的欠款,只能偿还名下相同币种的外币欠款。如甲方未开通合并还款功能,需分别向每个账户还款。还款顺序为先进行购汇还款,再进行自动还款,最后进行合并还款。
由甲方所属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的单位信用卡偿还人民币欠款,可从甲方所属单位的单位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外币欠款,可从甲方所属单位的单位外汇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30.甲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先偿还附属卡欠款,再偿还名下其他主卡欠款。如甲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则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该部分非现金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如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适用前述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如甲方发生违约事件,乙方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甲方使用信用卡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对甲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
31.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 1 至 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
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
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32.甲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
(1)甲方未遵守本合约、《章程》或违反其他与乙方签署的协议等规定使用信用卡;
(2)甲方拒绝配合乙方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乙方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甲方账户被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刑事犯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
(3)因甲方与其他第三方(甲方、乙方之外的自然人、单位)发生纠纷导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
(4)甲方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或个人贷款;
(5)乙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甲方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已过期、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
(6)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7)甲方利用信用卡资金用于房地产、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偿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等政策限制性或者禁止性领域;
(8)监管部门通报或乙方监测发现甲方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信用卡进行涉赌涉诈行为;
(9)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信用卡卡面与磁条等信息不
符;
(10)甲方已与乙方或其分支机构达成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计划;
(11)甲方提交并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12)甲方用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信用卡存在风险的其他情形。
若甲方出现上述情形,乙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停止上调甲方信用卡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新增授信等操作;
(2)限制甲方持有乙方卡片的透支消费及透支取现交易;
(3)对甲方持有乙方卡片提高交易监测力度,采取短信提示、电话提示、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拦截交易、暂停非柜面业务、延迟支付结算、紧急止付、调减授信额度;
(4)未偿还款项(含未结清分期计划)视为全部到期,要求甲方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
(5)要求甲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
(6)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或司法途径(如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
(7)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或行使抵销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抵销对应金额的信用卡欠款;
(8)收回甲方信用卡,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终止与甲方业务关
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等措施,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33.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
如发生法院等有权机关因需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采取扣划甲方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在划扣甲方账户资金时,如账户币种与信用卡欠款币种不同的,乙方有权按扣款时乙方适用的外汇牌价折算。甲方应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 附则
34.本合约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甲方构成乙方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35.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信用卡客户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信用卡客户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对外提供信用卡客户个人信息授权书》、《信用卡客户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等办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业务发展实际对本合约及《章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提前公告通知甲方。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甲方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本合约,甲方在本合约实施后所持有或已申请的、乙方发行的所有信用卡均受本合约约束。双方同意,本合约所称通知均指乙方通过
其营业网点、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 或4006695569,
境外+861066085566 或+861066086569)或官方网站等对外发布公告或者通过短信、微信、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告知甲方。
36.如甲方使用短信服务,乙方会对甲方信用卡申请表中指定的手机号码发出“短信提示服务”,内容包括(1)产品及服务的信息资料;(2)交易提示短信/微信、风险提示短信、网上交易手机验证码等,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不得向任何人或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引致的风险和损失。因手机号码问题、漫游服务配套问题、移动通讯公司网络或其它技术问题等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正确接收短信,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中国银行APP等渠道修改手机号码,以最终修改后的手机号码为准。
37.甲方申请信用卡专项分期额度时,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要求甲方追加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提供一定的抵质押担保。甲方追加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遵守本合约及相关合同的约定。
38.本合约经甲方同意后(甲方表达同意的方式包含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甲方在乙方智能柜台、网上银行、中国银行APP、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信用卡网上申请页面等电子化渠道签字或勾选同意),自乙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信用卡业务关系全部结束之日止,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乙方或甲方终止本合约后,甲方须办理销户手续。
39.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或直接向金融纠纷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至甲方住所
地或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仲裁相关事项。
40.乙方按甲方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唯一通讯地址(申请表中勾 选的单位地址或住宅地址作为唯一通讯地址,未选或多选视为指定单 位地址为唯一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络信息作为为其 提供服务及发送对账单、催收函以及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 上述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致电乙方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 内 4006695566 或 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 或+861066086569)
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渠道(如智能柜台、缤纷生活APP 或中国银行APP 等)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乙方按甲方申请表中指定的或后期修改的唯一通讯地址、预留的手机号码送达的上述文件或信息均为有效送达。
41.除非另有约定,本合约所指的“天”均为自然日。
42.甲方同意,上述唯一通讯地址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甲方向法院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书面确认的地址为准。
43.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乙方和法院、甲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4.如甲方同意法律文书适用于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需甲方提供
准确的电子送达地址。如甲方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不正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据程序告知乙方和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将由甲方自身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45.乙方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乙方官方
网站:https://www.boc.cn。乙方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境内 4006695566 或 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 或+861066086569,
向甲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甲方如有投诉建议,可致电乙方 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转人工服务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中国银行官方网站、中国银行 APP 等其他渠道进行反馈办理。
46.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合约中的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黑体、 加粗、标记着重号的内容。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 示,甲方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7.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信用卡客户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信用卡客户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对外提供信用卡客户个人信息授权书》、《信用卡客户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共同构成信用卡业务项下的相关文件。甲方可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下载上述文件。
(以下内容仅线下纸质申请渠道展示)
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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