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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甲方:中国矿业大学 乙方: (博士后研究人员)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人字[2014]8 号),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招收乙方为中国矿业大学师资博士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根据甲方师资选聘要求与程序,同意招收乙方为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博士后入站有关要求,经协商,乙方在甲方相应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入站,工作期限两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乙方提交的进站、出站材料,协助办理报送审批手续,负责乙方在站期间的管理工作。
2、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及江苏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组织乙方申报博士后基金。
3、根据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4、按照 12 万元/人/年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师资博士后薪资,资助期 2 年。年薪先行发放 80%,按月发放。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合格后,再分别一次性发放其余 20%。
5、参照甲xx入职博士教师标准,为乙方缴纳在站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按编制外人员政策执行。
6、为乙方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3 万元。
7、按照 1 万元/年的标准为乙方发放住房补贴,发放期 2 年。视校内房源情况为乙方提供xx房,供其在站两年期间租住,租金标准及管理按学校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8、依法维护国家规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二)乙方职责
1、乙方需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规定》和《中国矿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聘任考核和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组织的考核。
3、乙方在甲方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完成规定的科学研究任务,按要求参加相关考核。
(2)依据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要求,完成助教任务。
(3)完成学校规定的新进教师上岗培训和相关考试,完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证或相关准备工作。
(4)鼓励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积极参与学院工作。
(5)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按要求参加相关考核。
4、乙方在站期间须新获得一定的学术研究成果,达到学校专业技术基础岗位新聘条件研究型教师七级岗位基本学术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
(2)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 SCI 检索 2 篇,或被 SCI 检索 1 篇且被 EI 检索 2 篇以上;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排名第 1),或第一作者出版专著 1 部,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
成果奖励 1 项(前 3 名)。
5、乙方科学研究成果均要求以第一作者取得且以“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归甲方所有,技术转让须经甲方同意。
6、乙方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同意,报甲方审批,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7、按照甲方要求,认真完成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报告审查、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出站考核合格后,还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师资博士后考核。
第三条 协议约定
1、博士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乙方,甲方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师资博士后协议》并将乙方转为统招博士后,不再发放剩余 20%年薪,按照统招博士后标准发放相关待遇。出站时,考核合格的人员,按统招博士后出站,达不到统招博士后出站要求的,予以退站处理。
2、博士后中期考核合格但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甲方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师资博士后协议》并将乙方转为统招博士后,出站考核当年剩余 20%年薪不再发放并予以退站处理。
3、乙方依据甲方要求,参加师资博士后考核,通过研究型教师七级岗位学术水平评价的优秀师资博士后,可留校工作并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对于聘任教师七级岗位的人员,不占学院新聘指标。
4、乙方参加师资博士后考核,如未达到研究型教师七级岗位新聘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可延长培养期限(最长 1 年),延长期内学校按照 5000 元/月的标准发放薪资,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但不再缴纳公积金。延长期内须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通过研究型教师七级岗位学术水平评价的人员,可留校工作并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5、延长期满,仍未通过研究型教师七级岗位学术水平评价的,不再作为师资博士后培养,达到统招博士后出站要求的,按统招博士后出站,达不到统招博士后出站要求的,予以退站处理。
6、乙方培养期满,达到留校任教条件的,应服从甲方安排,留校工作并签订工作协议。因自身原因不愿留校工作的,需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另行择业,同时,应足额退还师资博士后与统招博士后的薪资差额(按实发金额计算)、科研启动费、学校支付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校内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经费,并支付违约金 3 万元。按甲方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做好有关研究工作资料、数据以及财务、公寓住房等交接事宜。
7、如乙方在站期间出现《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则予以退站处理,同时甲方可解除此协议。凡属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开甲方及因自身原因退站的,乙方需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的要求,履行违约责任。
8、如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等凡属纵向类研究项目,尚未完成,且本人不同意留校的,须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且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9、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应的内容。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一条规定工作期满时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矿业大学 (盖章) 年 月 日 |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