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醫藥大學工程契約書
中國醫藥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依據下列條款訂立本契約:壹、工程名稱:
貳、工程地址:xxxxxx 00 x。
參、工程期限:即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必須全部完成,逾期依第壹拾條規定辦理。
肆、工程總價:新臺幣 萬元整(含稅),總價含由業主供料而乙方負責代為
收料檢驗、管理、保管等費用和百分之五加值型營業稅。簽約後無論工料價格之上漲、金銀匯兌之變動或其他任何原因,乙方均不要求加價。如業主書面通知變更內容或數量時,承攬總價則按變更後之內容或數量議定之總價計算。
伍、付款辦法:本工程無預付款,全部工程完成、驗收合格並辦妥保固手續及移交手續扣減各項累積罰款金額後,一次付清。
陸、工程管理:所有與本工程契約有關之文件,乙方應遵照辦理,如工程上有任何疑問或有較佳之替代方案時得通知甲方,施工中之品質測試檢驗、竣工文件乙方應於完工時負責提供甲方。
柒、工程變更:甲方因工程需要須變更設計時,一經通知,乙方須立即配合施工,絕無異議。變更追加或刪除部份,視為原契約之一部份,其增減金額依變更內容之數量與原承攬約定單價計算:如屬新增工程項目,乙方願與甲方協議之。工程變更後,竣工期限倘須調整,由雙方協議之。
捌、履約擔保:
(一)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後 5 日內完成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以契約價金 10%計算至 10 位數,以現金或支票繳納)始辦理簽約。
(二)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x、保固責任及擔保:本工程應自甲方驗收完成之日起貳年為保固期,並以契約總金額 5%( 元)作為保固金,保固期限內如非戰亂、天災、抗爭及人為破壞等因素產生之損壞時,乙方應負修繕之責,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保固期滿無息退回保固金。
壹拾、逾期罰款:
(一) 除因甲方及天災人禍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外,乙方每逾完工期限(包含驗收逾期未改正)一日應罰總價款之千分之三,逾期三十天以上,甲方得另行發包處理,其損失由乙方負責。
(二) 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
廠商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監造單位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在工地有所指示時,廠商應照辦。
壹拾壹、契約效期:
(一) 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完工驗收保固期滿為止失效。
(二) 契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二份由甲方妥存備用。
壹拾貳、爭議處理: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壹拾參、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一)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或第20條要件。乙方處理前開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受甲方之監督。
(二)乙方應管理相關委外專案人員及外部人員之各項資訊資產存取權限,導入個人資料管理流程。
(三)甲方委託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有權保留指示之事項,乙方僅得於甲方指示之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乙方如認為甲方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事項複委託予第三方。
(五)甲方委託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如下:(無者免填)
1. 範圍:﹍﹍﹍﹍﹍﹍﹍﹍
2. 類別:﹍﹍﹍﹍﹍﹍﹍﹍
3. 特定目的:﹍﹍﹍﹍﹍﹍
4. 期間:﹍﹍﹍﹍﹍﹍﹍﹍
(六)乙方於執行業務所必須之範圍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該安全維護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
1. 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2.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3. 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 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6.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7.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 設備安全管理。
9.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10.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11.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12. 其他甲方指示事項。
前項之安全維護措施,乙方應向甲方提出「CMU-PIMS-D-021 委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檢核表」,必要時甲方得隨時稽核,乙方不得拒絕之。
(七)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
害之情形時,於發現後,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因應措施;乙方於查明後應將其違反情形、涉及個人資料範圍、採行及預計採行之補救措施,經甲方同意後,依法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若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乙方違反本條規定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每日
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若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罰鍰),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九)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就執行本契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甲方
指示交付予甲方或刪除之,乙方就該個人資料不得再為利用。
(十)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依本條規定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所生之責任義務,不因之解除或消滅。
立契約書人
甲 方:中國醫藥大學校 長: x x x
地 址:台中市學士路 91 號電 話:(04)22053366
乙 方:負 責 人:地 址:
電 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國醫藥大學
施工人員安全衛生守則切結書
壹、前言
凡施工人員在簽署本切結書前,均須詳細閱讀或口頭詢問本校主辦部門,至完全瞭解本切結書各項條文內容後始得簽署,一經簽署即表示充分瞭解,日後不得以簽署時有所隱瞞或不瞭解條文真正內容為由推卸應負之責任或要求賠償。簽署本文件後,x要在本校施工,不因所施作工程不同或時間不同而失本切結書效力。
貳、約定內容
一、 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並須遵守本校有關之安全衛生規定,以確保施工安全與衛生。
二、 施工人員指施工之個人、承攬商及其聘僱人員。由前述施工人員邀約而進入施工範圍之人員,該邀約人員須充分告知被邀約人有關本須知之各項條文規定,該受邀約人員縱然未簽署本須知,其在本施工範圍所受之任何傷害全部由邀約人負全部責任。
三、 施工人員必須年滿 16 歲以上,且承攬商須為施工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意
外責任險 300 萬以上,與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四、 本校之工作環境包括各行政、教學及研究單位等,相關位置詳校區平面圖。
五、 承攬商必須遵守勞動部訂定之「框式施工架標準作法」、「移動式施工架組配作業指引」施作,以確保作業人員之安全。
六、 本校包括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並設有壓力容器、高壓氣體容器等危險性設備,以及乾燥設備、離心機械等危險性較高設備,有火災、爆炸、感電、健康影響等潛在危害因素。
七、 承攬商必須告知作業員工作業場所之潛在危害因素,並提醒防護建議。承攬商施工前應報告各危險作業場所主管,以獲知更詳盡之危害因素,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如有必要,可要求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協助。
八、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範圍一律必須配戴安全帽,另應依該作業內容特性,配備必要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其所需之防護具及急救器具由施工人員自備。
九、 危險性機器設備之操作人員應依法取得合格執照始可操作。
十、 進入施工範圍必須自行注意週遭環境安全,以防傷及自己、別人或為人所傷。
十一、承攬廠商對其僱用之工作人員,應予安排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預防災變訓練,施工人員未受過上述訓練者不得進入施工範圍。
十二、承攬廠商及施工人員必須負責施工範圍內環境之整理整頓及維護並經常清運廢棄物,第三者因此而受到傷害時由該施工人員或承攬廠商負責賠償。
十三、為確保自已之施工範圍不被第三者擅自闖入,對自己施工之區域應加以防護或設置警告標示。
十四、施工人員因施工造成本校師生職員等相關人員(包含訪客)之財物及身
體受到直接、間接傷害,須負完全損害賠償之責。
十五、本校區皆屬明火管制區,施工人員需要從事電焊、氣焊、熔切、加熱、焚燒等明火作業及產生火花之砂輪切割研磨等作業,應確認施工場所及其週圍環境之安全性,將可能被波及之可燃(爆)性物品清移或隔離、地面油污加以清洗、可燃性材質之地板加覆隔熱材等,協助做好消防及其他必要之防火安全措施,以上皆完成後始可動用明火。若在可能有溢散易燃(爆)、有毒性物質之作業區施工時,必須增加檢測氣體(粉塵)濃度,測試之濃度超出安全管制值時嚴禁動用明火。
十六、進入通風不良或有揮發性氣體、有毒性氣體之範圍時,除須有二人以上且一人在區域外負責監視安全外,進入之人員必須有適當之防護裝備及良好之照明和通風設備。
十七、進入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等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作業時應實施強制通風措施,並監測氧氣與有機溶劑之濃度,使作業勞工著用個人防護具,以防止火災爆炸之危險,並防止中毒、窒息等意外事故。
十八、進入槽桶作業時,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使作業員工配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並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十九、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或有墜落危險之虞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依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防止墜落之護具及措施,使勞工免於因墜落而致遭受危險。
二十、從事振動性之工作,必須對該工作區周圍能感受振動之範圍內的所有物品器具設備,先做好防護固定等工作,以避免物品器具設備因振動造成損害或發生災害。
二十一、 凡在同一工作範圍內之施工人員均應於其承攬之工程開工時,加入
「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遵守協議規定及決議事項。「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之負責人由該組織成員推派。未加入該組織或不遵守該組織規定或決議事項之施工人員本校得予以解除承攬或命令其上包商予以解除承攬。
二十二、 施工作業期間,施工人員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應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擬訂緊急應變計劃,並應要求所屬員工嚴格遵守作業規定,隨時隨地注意工作場所(工地)安全衛生,如
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工作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廠商負其完全責任,與本校無涉。工作人員有意外傷亡或因工作失慎致發生傷害他人情事時,由承攬廠商負責理賠,如有損及本校財物,承攬商應於事發後十五日內負責賠償。
二十三、 本校對於施工人員之作業設施或作業方法,認為有危害本校設備或從業人員安全之顧慮時,各級主管、監工或安全衛生人員得隨時令其停止工作至危害因素完全消失為止。
二十四、 明火作業施工場所上下樓層間之孔洞及周圍之水溝、暗渠、線溝、線槽等應確實予以封閉隔離,並清除積存之可燃性物品,火花、焊渣等飛濺區域設置適當防火屏等,以防止火星掉落造成危險。
二十五、 動用明火之區域,施工人員必須於中午休息及下午下班時徹底排除引起延遲燃燒之可能後始得離開。
二十六、 相關施工車輛及機具進入學校前,應先取得監工人員之許可文件始可放行,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做好地面交通動線安排及警示標誌。
二十七、 在吊掛作業前,相關作業人員應檢附具備之執照及安全設施供查核。二十八、 實施吊掛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及維持現場安全人員,避免吊掛
機具、所吊物體等碰觸電路配線,產生感電意外;吊掛作業時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並禁止人車進入吊舉物之下方。
二十九、 起重懸吊等工作須確實注意綑紮之牢固安全,並注意周圍上空環境、氣流及懸吊迴轉區地面人員疏散等安全問題。
三十、 未經本校監工人員同意,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接用本校電源或拆移或關閉電源,如因維修須關閉開關,必須在該啟斷之開關上懸掛警示告示或以一般人無法輕易開啟之方式防止被誤送電。
三十一、 電氣接於電源開關時,須由電氣專業人員接線,連接用電器具之電線、電纜、接地導線,其線徑大小應符合用電容量,並依法規標準設施。
三十二、 交流電焊機應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始可攜帶進入工地。
三十三、 操作使用交流電焊機之人員不得遠離電焊機之置放處,如因事須離開,必須將電源切離,並妥善保管。如因被其他施工人員使用而造成人員財物損傷,該電焊機之攜入者仍負完全賠償之責。
三十四、 明火作業收工時,應將火種及火星熄滅,使用之水、電源、氧氣、乙炔等關閉,使用之機具妥善收拾整理好始可離開。
三十五、 明火使用期間,使用者如需暫時離開,應暫停明火。
三十六、 使用或備用之氧氣、乙炔等氣體鋼瓶,不可平放地面及接近火源、高溫,應予直立放置,並以專用之鋼瓶車或鍊條、繩索等固定於堅固之支持物,以防止其傾倒。
三十七、 鋼瓶超過定期檢查期限者或未裝壓力錶、壓力調節器或損壞、故障及橡皮管龜裂、腐蝕者,均嚴禁使用。
三十八、 輸送氧氣、乙炔等氣體之橡皮管,其接頭須以專用之管箍束緊牢固,
不得放置於易絆倒人員或被踐踏、輾壓、割傷之處。
三十九、 鋼瓶之開關閥門、壓力錶、壓力調節器、管接頭及管線,禁止沾附油脂。工作人員之手、手套、工作服沾有油脂時,應先擦拭乾淨或更換才可作業,以免引起火或爆炸。
四十、 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應設法避免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場所,未能免除時,應以管路埋設地下或以厚鋼板、槽鐵等掩護或以架空方式配設,架空配設時,其高度不得被出入之人、車、物品碰觸。
四十一、 用電器具應接近電源開關且乾燥之處所,不可置於潮濕、油污或低窪易積水之場所,其裝置在室外露天者,須加設蓋板或雨帆等防雨措施,每日收工及遇下雨天時,應將用電器具覆蓋或移入不被雨淋濕之處所。
四十二、 必須在潮濕場所施工時,電焊機應以絕緣體墊高並固定之。
四十三、 各項用電器具應選擇容量適當之開關接用並固定妥善,使用中保險絲熔斷時,應洽電氣專業人員以標準規格之材料更換,不得自行更換或用代用品。
四十四、 電焊機與各用電器具之外瞉均應接地,配裝之接地線須確實與開關箱接地銅排或接地線以壓著端子、墊圈及螺絲鎖緊,保持接解良好,電焊機二次側地線必須直接配至焊接之工作物本體上,禁止配接於其他設備或管架上,地線應使用軟性並覆有絕緣皮銅導線,禁止以其他金屬物代用。
四十五、 各項電器裝置必須以正確方法使用,開關、插座等之護蓋不得任意取下,每一分路電源開關或插座不得使用兩回路以上用電器具。
四十六、 電源開關箱及電器線路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四十七、 施工人員於作業中有意外接觸或接近電氣裝置致有感電危險顧慮時,施工人員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如護罩、護網、護欄、絕緣被覆、漏電斷路器、安全警告及禁止標示等)。
四十八、 須活電作業或活線接近作業時,施工人員應確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及穿戴個人防護用具,經檢查核准後始可進行作業。
四十九、 於高、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作業員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電路部份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使用活線作業器具。
五十、 於本校新增電氣設備或增設、修改配電線路等電氣設施工程時,應請總務處會同勘驗,以確保本校電氣安全。
五十一、 於本校作業期間,如需實施停電作業,應於事前告知總務處等相關部門,以便公告週知,防止儀器設備、電腦資料及實驗檢體之損壞。
五十二、 檢修電器、線路或在接近電氣線路作業前,應先將電源切斷停電或隔離,確定無殘留電荷且開關已上鎖(未能上鎖者先取下保險絲),並掛置「檢修中禁止送電」警告標示後,始可進行作業,工作完成送電前,須確認人員安全無慮後始可送電。
五十三、 施工人員於每日送電前,應執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送電,
每日下班前或暫停施工時,應將電源開關及開關箱門關閉、電源插座拔出、電纜線等收拾妥當,並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離開。
五十四、 電氣導線表皮破損或電氣裝置絕緣不良,應即處理或更換新品。 五十五、 工作中遇有任何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停止使用及切斷電源並通知電
氣專業人員檢修,未確認安全前不得再開電源。
五十六、 工程施工完成時,施工人員應將自備配設之電線、電纜及用電器具等設施拆除清離,有動用本校供電設施(如開關、插座、護蓋)者應妥為復原。
五十七、 進入本校之工程車輛,均應減速禁聲慢行,以維本校教學環境之寧靜與行人之安全。
五十八、 以上所指「本校」為中國醫藥大學。
本人已詳細閱讀切結之守則內容並充分瞭解熟記,一經簽署當確實遵守以上守則。
簽 署 人: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