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助國內業者拓展大陸服務業市場,享受較其他 WTO 會員優惠的條件。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30 日下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第二場)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說明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業界及學界的先進、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本人很榮幸受邀參加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召開的公聽會,以下謹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
稱服貿協議)的政策目標、主要內容,以及外界關切問
題進行說明,敬請各位指教及支持。
壹、洽簽服貿協議的政策目標
服貿協議是 ECFA 的後續協議,延續 ECFA「幫助人民作生意、提升臺灣競爭力」的政策目標,具體說明如次:
一、協助國內業者拓展大陸服務業市場,享受較其他 WTO 會員優惠的條件。
臺灣服務業占國民生產毛額(GDP)近 70%,xxxxxxxx,xxxxxxxx,xxxx服務業目前占 GDP 約 48%,有很大成長空間。 ECFA 服務貿易早收清單中,xx對我開放的 11項服務業項目,已有初步效益,在服貿協議中,我方再向xx取到 80 項超過其WTO 承諾的優惠待遇,提高臺商對大陸經營據點的控制力、擴大經營範圍,並可透過簡化審批程序等便利性措施,快速進入大陸市場,將可協助我業者在大陸作生意。
二、營造臺灣經濟自由化環境,加速國際接軌。
臺灣經濟高度依賴對外貿易,創造自由化環境,促進投資貿易及人員往來,並與全球經貿體系緊密結合,對於維持臺灣經濟競爭力具有關鍵影響。兩岸簽署服貿協議,進一步對外開放市場,釋放臺灣經濟自由化及兩岸和平訊息,將有助吸引陸資及外資來臺投資,創造就業機會。同時,也有助於相關國家加速與臺灣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進程,並為臺灣申請加入 TPP、RCEP 等區域經
濟整合協定的戰略目標,逐步累積基礎。
貳、服貿協議主要內容
服貿協議包括協議文本(共計 4 章 24 條條文)、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及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三部分(協議詳另冊)。重點如次:
一、協議文本特色
由於兩岸關係特殊,服貿協議不僅參考 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亦依據 ECFA 之規定,充分考量兩岸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經濟規模和條件差異等因素,作成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措施的規範,其中值得特別說明的部分包括:
(一)明定協議規範適用於雙方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第 3 條),避免大陸中央與地方行政不一情形。
(二)明定協議不適用於有關就業或居留之措施(第 3條),沒有大陸人民來臺工作及投資移民問題。
(三)原則上相互給予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但不適用於現有不符措施及其修改(第 4 條),也就是說,未來陸資來臺投資的待遇及開放速度,仍操之在我,何時完全做到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並無時程表。
(四)明定許可程序應有客觀、透明的標準;主管機關應在一定時間內通知申請案審核結果;對於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賦予行政救濟的權利(第
6 條),可減少臺商在大陸投資遭遇「潛規則」
的障礙。
(五)建立服務業市場漸進開放機制,依據 GATS 漸進自由化精神,規定雙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並可定期召開會議,檢視本協議及其他雙方同意的服務貿易相關議題(第 16 條及第 19 條)。
(六)建立風險控管及安全閥機制,包括:明定雙方應避免不公平競爭之獨占或聯合壟斷等商業行
為(第 7 條);雙方可採取或維持與 GATS 規定相一致的例外措施(第 11 條);一方若因開放而對其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第 8 條);以及建立雙方業務主管部門的溝通平臺,及時解決問題(第
18 條)。
二、市場開放清單
(一)我方對xx共做出 64 項開放承諾,其中 27 項係現行已開放陸資投資項目;屬新增或擴大開放項目包括非金融的 28 項及金融的 9 項,均未超出我對外人來臺投資的待遇。
(二)xx對我方共作出 80 項開放承諾。xx在 WTO所做的承諾均已一體適用我國,服貿協議對我方開放內容,均超出xx在 WTO 所作承諾。我方爭取到大陸開放數位內容、文化創意、醫療照護、低溫物流等產業,以配合我國服務業發展規劃。
三、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為避免外資企業以「紙上公司」方式搭便車享受服貿協議的優惠待遇,雙方針對超出 WTO 承諾的服務部門及開放措施,明定法人需遵守同業
經營及實質商業經營等規範。此外,已在大陸從事服務業經營者,也可提出申請,以享有本協議中超出 WTO 承諾之優惠待遇。
參、相關因應配套
政府於 98 年 6 月底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服務業(服
貿協議簽署前已開放 161 項),並建立了相關的管理規範和
因應配套措施,因應服貿協議的簽署,政府將在既有管理基礎上,強化或調整相關因應配套,包括:
一、逐案嚴格審查投資個案
政府將強化投資個案聯審機制,所有陸資來臺投資個案均須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嚴格審查。凡投資人為大陸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將限制其來臺投資。凡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均將禁止其投資。至於陸資來臺所涉資通安全、金融資訊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等事宜,亦將在現有機制上強化管理,以確保安全。
二、落實市場秩序管理
除事前嚴格審查陸資申請案外,陸資來臺設
立之事業亦須遵守我國公平交易法及各業別管理法規之規範,若有違法、違常情形或與核准之營業內容不符,都將依法處理。
三、強化產業支援方案
在服貿協議簽署後,經濟部已會同相關服務業主管機關,修正「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針對可能受服貿協議衝擊產業,檢視其適用條件、輔導措施等,並經行政院核定將原有經費調整為 982.1 億元,後續相關機關將依據此修正方案,強化產業及就業輔導機制或措施。
肆、本次公聽會所涉及產業之說明
一、海運輔助性服務業
(一)本項服務業已於 101 年 3 月開放陸資投資,依交通部評估,開放陸資投資暨營運我港埠設施,可加速港口建設發展、提升港埠能量、吸納大陸船隊運力、增加航線密度並縮短全球物流鏈、增加大陸轉口貨源及提升港埠營運績效、進而帶動xx產業之整體發展。隨著兩岸間各類產業之市場走向開放,各項貿易與相配合的物流需求相對會迅速擴大,陸資來臺,將有助於自由貿易港區的業務拓展,與產業內的
良性競爭。
(二)惟為避免開放陸資投資港埠服務業對既有經營業者造成衝擊,交通部訂定陸資投資之限制條件為:開放之港埠服務業項目需屬 BOT 特許公司可經營業務範圍;限制於投資新建之商港區域,不得擴及既有依商港法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之港區;排除內陸貨櫃集散站範圍;限制陸資持股比例須低於 50%,不得超過其他非陸資最大股東之持股比例,且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以避免陸資掌控經營權,影響港埠正常運作。
二、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限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限停車場
業)
(一)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服務業屬現行陸資已可從事投資項目,據統計,自 101 年 3 月 30 日開放陸資投資迄今,尚無投資案例。由於國內市場小,業者目前多以自有、公有,或民間參與方式加入,據交通部評估,其開放影響衝擊較低。
(二)停車場業已於 98 年 6 月開放陸資投資,截至
102 年 5 月底止,尚未有陸資投資案件,服貿協議簽署後,並未增加開放範圍。
三、倉儲服務業:
本項服務業亦屬現行陸資可從事投資項目,據統計,自 100 年 3 月 7 日開放陸資投資迄今,尚無投資案例。本次服貿協議中仍僅開放陸資以合資模式經營,持股比例不能過半,陸資無法取得經營主導權;且限於保稅倉庫部分,僅能於港區內經營倉儲。
四、協議簽署後,現行對於陸資來臺投資的相關規定仍然適用,主管機關未來亦將就相關陸資來臺投資產業進行密切監控,如有違常或違法的情況出現,將依法處理,以確保臺灣業者權益與市場公平競爭。另協議生效後,若相關產業受到實質性負面影響,政府將依據服貿協議第 8 條「緊急情況的磋商」,要求與xx磋商,以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伍、外界關切問題之回應
一、服貿協議變相開放大陸白領xxxx,xxxxxxxx?
(x)服貿協議明文規定,將準用 GATS 關於自然人移
動的附件,亦即不涉及工作、長期居留及移民問題。我方在服貿協議「特定承諾表」中,也並未比照我方對其他 WTO 會員有關「自然人移
動」的承諾,開放大陸專業服務人員來臺,也沒有開放大陸白領管理人員來臺工作,一切作法沿用現行規定,亦即陸資經經濟部核准來臺投資設立公司,投資人、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可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來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但陸資投資人、專業技術人員等,不能取得工作證,不能從事需要專業證照的服務業,也不能取得永久居留和身份證,只能拿到一年多次的停留證件,此與投資移民完全不同。
(二)目前臺灣僅開放外國人可來臺投資移民,投資人及其配偶、子女符合條件者可獲永久居留證,並進一步取得我國身份證,大陸地區人民不能適用投資移民的規定。
二、服貿開放陸資來臺將引進大量大陸勞工,排擠臺灣民眾工作機會?
(一)服貿協議主要開放與陸資來臺投資相關的投資
人和白領管理人員來臺,並不涉及開放大陸勞工議題。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陸資企業之負責人可來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和董監事業務,並在資
格條件與數量上有嚴格限制。陸資需投資達 20
萬美金以上才能申請 2 人來臺,投資金額每增加 50 萬美元,才可再申請增加 1 人,最多不能超過 7 人。如果想申請陸籍主管或專業技術人
員來臺從事經貿活動,則必須符合設立滿 1 年
且實收資本額或年營收額達新臺幣 1 千萬元以
上等條件,並規定已實行投資金額 30 萬美元以上者可申請 1 人,每增加 50 萬美元才能再申請 1 人,最多不得超過 7 人(投資美金 330 萬元才能申
請 7 人)。
(二)綜言之,陸資來臺雖帶來少數陸籍投資人及白領管理人員,但大部分的員工必須在地聘僱,有助於創造國內就業機會。據經濟部統計,至 000 x 0 xxx,xxxx投資已有 425 件,其
申請大陸籍白領管理人員來臺數合計有 224 人
(至 5 月底為 216 人),在臺灣雇用 6,771 人。預期在服貿協議生效後,因陸資來臺投資增加,可增加國內就業機會。
三、市場開放衝擊應作完整影響評估?
(一)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係政府 98 年年中就已確定的政策措施,開放前已進行國家安全、社會衝擊
及經濟影響評估,並曾向立法院進行數次專題
報告。
(二)本次服貿協議在協商過程亦已有相關安全考量,我方在與xx協商服務貿易過程中已考量風險因素,並作相關安全管控,例如:考量國家安全、社會關切及產業意見,我方並未就第 1 類電信服務業、教育服務業及專業服務業(包括律
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作出開放承諾,另針
對部分承諾開放之服務業,亦訂有不得具控制
能力、家數上限及經營範圍等管理規範。
(三)針對服貿協議簽署後陸資和相關人員來臺可能衍生之產業衝擊、社會影響和國安風險等,在現有管理辦法中已有防衛和風險控管機制,相關開放情形行政部門將接受立法部門及各界的監督,並依實施情形,持續採取策進作為。
四、服貿協議造成臺灣經濟進一步「傾中」?經濟被鎖進中國大陸?
(一)政府是以「壯大臺灣、連結亞太、布局全球」
作為經濟發展戰略,兩岸經貿只是其中一環。簽署服貿協議是要對國際社會宣示臺灣貿易將進一步自由化訊息,表達臺灣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
合,如加入 TPP 及 RCEP 等區域經濟組織的決心,因此,簽署服貿協議最終政策目標在於提升臺灣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程度,有助臺灣與國際經濟
接軌,絕非僅限縮於兩岸經濟的全面合作而已。
(二)大陸是世界兩大經濟體之一,我們須正視兩岸經貿開放是臺灣經濟自由化的必要過程,積極爭取商機,並藉由產業布局強化臺灣的經濟體
質及國際競爭力。服貿協議是 ECFA 的後續協
議,藉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協商,雙方在服務業相互作出市場開放承諾,為兩岸的服務貿易自由化踏出重要的一步,提供兩岸服務貿易往來制度化規範,可互補兩岸優勢及提升競爭力,並有助於吸引外資來臺投資。
(三)政府與大陸深化經貿關係的同時,亦積極改善與他國的經貿關係,並有具體成效,臺日投資協定、臺紐經濟合作協定之簽署均為明證。另以具體的貿易數字來看,在 ECFA 簽署x,xxxxx(含香港)貿易額占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由 99 年的 29%持續下降,至今年 1-7 月為 28.3
%;同期間,臺灣對東協六國貿易額的比重,
則由 13.3%持續增加到 15.5%。顯示政府在簽署 ECFA 後,並沒有造成「經濟傾中」的現象,反而有助於與其他國家的貿易。
陸、結語
服貿協議符合「幫助人民作生意,提升臺灣競爭力」的政策目標,國內外各界對於服貿協議能否順利實施,均予高度關注,並將其視為臺灣貿易進一步自由化的指標。由於服貿協議在諸多項目為臺灣業者在大陸爭取到優於外資的待遇,且有助於推動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議,基於整體考量,政府仍希望協議效益能夠早日實施。對於外界批評政府溝通不足部分,相關機關將持續加強辦理,針對相關管理及配套措施部分,政府亦已提出具體強化作法,並將參考各界在立法院公聽會提出之意見,持續檢討改善,讓服貿協議的實施能夠作到利益最大化、衝擊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