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商品名称 品牌 型号 配置要求 采购数量 计数单位 成交单价 小计 1 专项卡 - 服务响应:7*24 服务内容:物联网产品,品牌:,设备厂商:中国联通,终端型号:VPDN定向,终端类型:无,服务响应:7*24 1 项 22000.00 22000.00 合同总价(元) 22000.00 合同总价(大写) 贰万贰仟元整
政府采购网上服务市场合同
编号: 11N7689999902024201
采购单位(甲方): 吉林省地方海事局
服务单位(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吉林省本级 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吉林服务市场-互联网接入服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框架协议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吉林服务市场-互联网接入服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框架协议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吉林服务市场-互联网接入服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框架协议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计数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专项卡 | - | 服务响应:7*24 | 服务内容:物联网产品,品牌:,设备厂商:中国联通,终端型号:VPDN定向,终端类型:无,服务响应:7*24 | 1 | 项 | 22000.0 0 | 22000.0 0 |
合同总价(元) | 220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贰万贰仟元整 |
二、付款方式
三、服务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甲方自愿办理中国联通物联网连接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物联网卡:是基于乙方连接业务服务用于特定物联网终端的SIM卡产品,下文简称“号卡”或“SIM卡”。
2.连接管理平台是乙方为满足甲方物联网卡便捷管理、业务监测、智能诊断等需求所提供蜂窝连接管理服务的平台,下文简称“物联网平台”或“平台”。
3.连接业务服务:乙方提供的物联网连接业务服务包括平台服务与通信服务:
(1)平台服务:是指基于现有物联网平台处理能力和支撑范围,提供符合乙方业务规范的平台访问权限、标准文档、在线和电话支持,以及创建和管理账户的访问权限等,帮助甲方进行物联网连接管理。
(2)通信服务:是乙方基于物联网专网和专用网元设备,采用乙方物联网专用号段的物联网卡,在现有网络制式及设施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数据、短信或语音的通信服务,网络制式包括但不限于TD-LTE、LTE-FDD、NB-IoT、5G-NR等。
4.客户:是指与乙方签订合同,购买物联网服务的法人单位及其附属产业活动单位。
5.通信计划:物联网卡在开通和关闭的状态下可以使用的服务,包括数据服务、短信服务及语音服务等。
6.资费计划:定义各种基本通信服务包含的使用量并设置每种服务的价格,包括基本服务套包、补充服务套包和平台服
务套包:(1)基本服务套包:基本通信元素的组合,包括数据元素(必选,即流量)、短信和语音元素(可选);(2)补充服务套包:补充通信元素的组合,包括追加、事件和堆叠事件三类元素,是资费计划的可选组成部分;(3)平台服务套包:服务元素的组合,包括物联网卡激活服务、平台服务等,客户按需选购。
7.黑名单限制:是指采用人联网应用限制黑名单APN,不允许访问社交、视频、购物、游戏等典型人联网属性互联网应用的限制行为。
8.区域限制:是指对于物联网终端位置固定的物联网场景严格限定物联网卡使用地点的限制行为,如绑定基站标识或限制接入基站数量等;对于物联网终端限定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使用的场景严格限制其使用区域的限制行为,限定区域不得超过省级范围。
9.周期用量限额:在当前计费周期(上月27日0时0分0秒-本月26日23时59分59秒)内,每张卡能够使用的数据、短信或语音阈值,达到用量限额后平台将暂停对应功能,直至下一个计费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10.计费定义及客户承诺:
(1)订购费:每张物联网卡使用资费计划服务时收取的费用。通信服务单价:每张卡订购费除以资费计划内的通信服务内容。
(2)SIM卡计费宽限期(天):指物联网卡从发货日期起到开始计费的最长间隔。对于月付资费计划类型,如计费宽限期结束后号卡仍未处于计费状态,平台将强制收取订购费。
(3)SIM卡激活起最短连续计费期限(月数):物联网卡首次激活使用后必须保持出账状态的最短连续计费周期。期限是从号卡首次变为已激活状态时开始统计,而非计费时开始,因计费宽限期承诺而处于计费状态的物联网卡在变为已激活状态后仍需按照最短连续计费期限出账,之前的计费月份不计入最短连续计费期限。
(4)激活首月订购费收费方式:对于月付资费类型,号卡可以选择激活首月的计费方式,包括全月、半月、按天三种类型。平台将在第一个计费周期根据预先设定的首月订购费收费方式按比例收取订购费和分配计划内用量。
(5)SIM卡激活承诺期(天):指物联网卡从发货日期起到开始激活的最长间隔。对于预付资费计划类型,如激活承诺期结束后号卡仍未激活,平台将自动激活。
(6)到期续约模式:对于预付资费计划类型,可在预付期限到期前选择续约计划,包括到期号卡停用、续约当前资费计划、续约至指定资费计划。
(7)平台功能费:使用连接管理平台自服务相关高级功能的费用,包括高级分析、IMEI白名单、高级自动化规则等。 11.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
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第二条 合同内容
1. 订购数量:本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的物联网卡数量上限为11张,使用号
段 10646*13位 (140*13位、146*11位、10646*13位),卡品类型 插拔卡 (贴片卡、eSIM、插拔卡、异形卡、其他),甲方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批次向乙方进行订购,每次订购数量及配置以《中国联通物联网连接服务订单》(附件1,下文简称《服务订单》)为准。当采购总数累计达到双方约定数量后,双方协商后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进行增加。预计合同金额为 22000元。
2.开通功能及资费:在本项目中,甲方业务用于 公共安全 行业,场景为 B2B (B2B、B2B2C)模式,采用机卡绑定方式为 IMEI绑定 (IMEI绑定、IMEI池绑定),区域限制范围为 省级限定 (全国通用、省级限定、基站级限定),物联网卡开通的通信功能包括 数据 (数据、短信、语音),其中:
数据类型: 白名单 (VPDN、白名单、人网应用限制黑名单、无限制通用流量、NB-IoT);短信类型: 关闭短信 (关闭短信、定向短信MO、定向短信MT、定向短信MOMT);
语音类型: 关闭语音 (关闭语音、定向语音MO、定向语音MT、定向语音MOMT)。周期用量限额:数据 无 MB/月,短信 无 条/月,语音 无 分钟/月。
资费计划: 月付灵活共享,12元6个G,超出资费2元/G 。
配置详情应在《服务订单》中体现并由双方盖章(甲乙双方的公章或合同章)确认。实际开通内容及订购价格以联通业务订购系统为准,乙方应确保联通业务订购系统填写内容与《服务订单》保持一致。
若甲方存在因通信服务单价变动导致新增/删除/变更资费计划等行为,须签订补充协议或重签连接业务服务协议,并参照本协议第十条执行协议的变更。
若甲方存在变更使用行业、变更B2B/B2B2C场景模式、变更机卡绑定方式、周期用量限额、新增/删除/变更通信功能、通信服务单价不变的前提下新增/删除/变更资费计划等行为,应及时更新《服务订单》并由双方盖章确认。若《服务订单》之间存在冲突,以双方确认的最新版为准。
第三条 入网实名登记
1.甲方使用乙方物联网卡并接受乙方提供的连接业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由实名制责任人签署《实名制承诺书》(附件2)。甲方委托他人经办时需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及授权书,并提供甲方实名制责任人和经办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必须按政府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和乙方最新规范要求办理和提供入网登记手续及有效证件原价、资料等。甲方同意乙方复印留存甲方、实名制责任人及经办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的所有资料。
2.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申请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经办人、责任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完善手续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按照工信部、公安部及工商总局等国家管理部门对实名制登记等工作的规定,甲方在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赠与、转租、转借等方式)物联网终端予最终用户使用时,负有对实际使用人真实身份信息履行查验、登记的义务,负有对实际使用人提供咨询及售后服务的义务。如果甲方购买的物联网卡使用11位物联网号段或开通无限制数据流量功能,或甲方将物联网终端转让给最终用户使用,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物联网卡实际使用人(即最终用户)的身份证件进行查验、登记,做到物联网卡与最终用户(即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并告知乙方其面向实际使用人提供售后服务的联系方式。甲方确保其向乙方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并保证在最终用户登记信息或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甲方对最终用户出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实后,甲方有义务要求物联网卡实际使用人使用乙方认可的线上认证手段进行实际使用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查验、登记工作,线上认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物联网实名认证系
统(https://smz.cuiot.cn)、乙方微信小程序(“联通物联网实名认证系统”)、甲方调用乙方实名认证能力包装的网上实名认证系统等。甲方应告知实际使用人,只有在其完成上述规定的真实身份信息验证登记后,方能成功激活使用物联网卡。物联网卡实际使用人的同一身份证件在乙方最多允许登记10张物联网卡。
5.用户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甲方不得为其办理业务:(1)拒绝出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2)拒绝完成个人实名认证; (3)冒用他人证件;(4)使用伪造、变造证件。
6.甲方不得在物联网卡最终使用人授权范围之外收集、使用该个人用户资料和信息。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个人用户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用户资料和信息。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落实个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及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整改。
7.上文中物联网卡实际使用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指个人有效证件原件: (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中国人民解放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3)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外国公民,为护照。
8.如乙方发现甲方未执行个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保护的工作要求,虚报、瞒报个人用户信息,欺诈个人用户,泄露个人用户资料的,或存在其他未履行入网实名登记条款的行为,乙方有权暂停提供对甲方的物联网连接服务,直至单方终止提供物联网连接服务,并追究相关损失。如因此出现纠纷,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通信服务并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有权对乙方的通信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同时配合乙方完成安全评估及现场考察。
2.甲方应将乙方提供的物联网卡与物联网终端IMEI码进行绑定,不得改变物联网卡约定的使用用途或挪作他用,不得将乙方提供的物联网卡进行二次转售,不得用于手机等非物联网终端,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物联网卡发送垃圾短信、拨打诈骗骚扰电话,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违反社会治安以及其他不法活动。
3.甲方承诺使用乙方各项服务的真实业务场景如下:
数据流量使用场景:采集 视监控频 终端中 其他 数据信息(位置、各类传感器参数、交易数据信息、其他数据信 息),通过乙方提供的通信网络进行传输,最终用于 监控 (监控、管理、运营)应用。如用于非上述特定物联网终端(如手机)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不得使用VPDN定向流量通过代理服务器转接等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互联网接入访问服务,不得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行为。
5.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API),通过外部应用程序访问和编辑连接管理平台中账户和号卡的数据,遵循乙方规定的接口调用规范;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连接管理平台自动化规则服务,直接在平台内设置自定义规则,甲方账户下的号卡在触发特定规则时自动采取相应的措施。甲方自行负责其物联网终端和应用程序的维护和管理,并遵守乙方安全、注册、访问和使用规则,以保障平台稳定性和服务可靠性,对于任何非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故障,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和解决。
6.甲方应尽力避免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服务。如发现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甲方账户登录平台或其他可能导致甲方账户遭窃、遗失的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方使用乙方提供服务对外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纠纷,完全由甲方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8.在乙方人员对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时,甲方需指派专人与乙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配合。
9.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按时足额缴纳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并在乙方正式提供物联网连接服务前,缴纳风险保证金0 元。乙方扣除甲方风险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款项后,通知甲方扣除原因及金额,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无 日内补足保证金。
10.其他: 无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工信部相关要求,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完成对甲方安全评估及现场考察,乙方将对甲方办理的物联网卡执行与物联网终端的IMEI码绑定,一旦终端与物联网卡分离使用,乙方将暂时停止提供对应物联网卡的服务;乙方定期会开展通信行为监测工作,如被用户举报或发生乙方认定的异常通信行为,乙方有权暂时停止提供对应物联网卡的服务或直接销卡,对于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对甲方的服务。
2.如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异常使用平台或终端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接入或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平台或通信服务。异常的平台使用是指和乙方平台对接的甲方系统,因应用系统程序设置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乙方平台过载。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保障其他客户正常使用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异常的终端使用是指终端无法正常运行,频繁重试、重新连接或重新启动。这种行为会致使乙方的系统超载,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防止异常的终端使用对系统的损
害,有权对异常物联网卡进行停机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乙方发现甲方使用VPDN定向流量通过代理服务器转接等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或发现甲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有权暂停提供对甲方的服务。
4.如乙方发现甲方将乙方提供的物联卡进行二次转售或甲方存在批量号卡发送垃圾短信、拨打诈骗骚扰电话及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开通的所有物联网卡相关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停机、关停对应通信服务、销卡、终止合作等手段。对于上述违规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扣除甲方风险保证金(如有)。
5.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配置、卡的生产等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前述工作,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甲方按照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规定进行签收。因收货人员未及时告知第三方物流公司相关人员或未及时签收造成延期交付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并不视为乙方违约。
7.如发生货物损毁、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据。乙方核实无误后,将按原订单安排重新发货,乙方不承担其他额外的赔偿要求或义务。
8.乙方提供7×24小时销售支撑热线电话 10019 ,接听甲方的故障申告。乙方进行修复工作时,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9.合同到期后,如双方不再续约,乙方在 无 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如有)。
10.其他: 无 第六条 计费标准和结算方式
1.计费标准:以月度为计费周期(上月27日0时0分0秒-本月26日23时59分59秒);数据流量按KB为计费单位,上网流量不足 1 KB 的部分按 1 KB 计算;短信按发送条数计费;语音按主叫分钟计费,每次主叫通话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
2.乙方按国家规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适用新税率,结算总额(含税价)不变,结算净额(不含税价)自动调整。
3.具体开票金额以乙方实际出账的账单为准,若甲方统计数据与乙方统计金额误差不超过(≤)【0.5】%,以乙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0.5】%,甲方可提出对账申请,由乙方核查差异原因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
4.付费方式: 银行转账 。
5.结算方式:
(1)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 15 日内,以 银行转账 方式,向乙方/乙方指定的收款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 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2)双方账户信息如下:
付款人:吉林省地方海事局 收款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
春市分公司
账户名称:吉林省地方海事局 账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长春市分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长春兴城支行 开户银行:工行人民广场支行
银行账号:4200222309200042945 银行账号:4200220329200138219
第七条 数据安全责任
1.为实现合作目的,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向甲方提供特定的登录账户和密码,甲方有义务采取技术手段及其他措施保证该账户内的信息安全。在乙方将前述账户和密码交付给甲方使用后,乙方默认该账户仅由甲方使用,因甲方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该账户或密码泄漏而导致乙方或用户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甲方不得将从乙方获得的数据用于除本合同约定事项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其他业务,不得转售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基于本合同获得的任何信息。甲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及乙方进行数据安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甲方承诺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使用在本合同项下从乙方获得的数据,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个人或向境内有外资背景的组织、机构或外籍自然人提供从乙方获得的数据。甲方因违反本条款而对乙方或者乙方用户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依照境内外法律法规受到的处罚,使乙方或者乙方用户免受损失。
4.甲方应当严格遵守乙方相关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1)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3)不得对外提供含用户个人信息的分析结果;(4)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下
载、缓存、保存、转移、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关联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不得进行加工、整合使之变形成为其他数据结构、形式后,复制、下载、缓存、保存、转移、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关联方),或将其还原为原始数据。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基础设施、资源存储、触达媒介等资源,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泄露中国国家秘密,颠覆中国政权,破坏中国统一的;(3)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中国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乙方接到中国有关国家机关通知或有关举报或一经乙方发现甲方存储并传播上述违法或不良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删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情节严重者终止合同,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造成乙方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乙方
将依法保留追偿的权利。第八条 知识产权
1.本协议的签署不改变双方各自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归属,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提供的商标、品牌、设计、信息、资料、产品等的知识产权权属。本协议未授予甲方使用乙方任何商标、服务标记、标识、域名或其他显著品牌特征的权利。
2.本协议项下物联网卡及其所包含的计算机软件之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以及技术秘密成果等),以及物联网业务服务中的所有知识产权、物联网平台中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服务内容的信息与数据库,所有平台设计、文字和图表、软件、照片、录像、音乐、声音及其前述组合,以及所有软件编译、相关源代码和软件、小应用程序和脚本等)归乙方或乙方指定方所有。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仅能在本协议服务内容范围内以非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前述之知识产权,甲方不得意图获得该知识产权,亦不得为商业目的复制、更改、拷贝、发送或使用物联网平台上的任何材料或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对物联网平台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出售、分发、复制、创作衍生品等。
3.乙方可采取其认为必要或合理的步骤和诉讼程序,以保护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必须给予所有合理的协助帮助乙方执行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步骤或程序。
第九条 保密要求
1.本条款所指保密信息是指:双方之间相互披露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业务、商业或技术信息和数据,无论这些信息或数据采用何种媒介作为载体,如以有形形式披露、或通过互联网等形式电子通信。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和“乙方”均包括各自的母公司、母公司的关联公司及母公司的子公司。
2.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并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3.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收方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透露信息为保密信息的相关内容。
4.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该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保密信息接收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收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全部载体予以交还或者销毁。
5.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收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的;(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5)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6)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透露保密信息,但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做出必要说明。
6.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7.如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收方不对该等侵权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索赔负责。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间,如乙方制定物联网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定、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应自动作为甲乙双方本协议项下应遵守约定的一部分。如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与本协议的条款相冲突,除违约行为处理方法外,应以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为准;但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应适用本协议或有必要就冲突内容另行签署协议的情况除外。
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3.如甲方违反协议(包括补充协议)中实名制登记和客户资料管理有关条款,乙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4.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付款达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甲方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追索欠费及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造成乙方损失时,乙方有权扣除甲方风险保证金中的部分直至全部款项。甲方所欠乙方的款项、违约金、损失赔偿款,乙方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减。
4.因甲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终止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商誉以及引发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等任何损失及引发的纠纷,且该纠纷解决的结果最终导致乙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损失)。甲方的赔偿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提供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否则,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的一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造成的影响,双方全部或
部分免除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除本协议已依法终止外,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事件。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三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
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将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顺延,每次顺延一 年。
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一式 四 份,双方各执 二 份。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中国联通物联网连接服务订单》(附件1)、《实名制承诺书》(附件2)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订购费及通信服务单价与本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本协议正文或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吉林省地方海事局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
省分公司
联系人:汪洋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代表: 电话:18543009936
负责人/授权签字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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