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汇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条款和条件
x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的申请人(“客户”)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包括其各分支行,统称“银行”)申请通过银行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客户和银行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第二条 定义
(一)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二)银行内部系统包括银行为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业汇票处理系统,电子银行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等。 (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客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客户相关业务规定,通过银行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基本原则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的存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
客户应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并向银行提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银行可能不时要求的其他 材料,申请开办本条款和条件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应在《申请表》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客户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并确认满意后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为客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
第六条 变更申请
银行为客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客户需变更《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表》。银行在收到客户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审核同意的,银行按变更后的内容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审核不同意的,银行应通知客户。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
客户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客户的电子签名。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委托银行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并由客户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数字证书作为客户的电子签名。
客户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客户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责任。第八条 银行对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二)客户向银行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客户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
(三)客户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银行视同客户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客户通过银行内部系统发送关键的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银行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客户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五)银行对客户操作时间的认定以银行收到客户的操作指令为准。客户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的,银行应于下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将客户信息转发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六)银行负责及时将客户操作指令转发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到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时转发给客户。
(七)客户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1. 银行应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通知客户。
2.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客户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3.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客户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客户提示付款,客户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4. 客户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根据电子商业汇票制度银行可以进行 如下处理:(1)客户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客户同意付款,银行应扣划客户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
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客户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2)客户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客户拒绝付款,银行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客户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九条 客户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客户申请撤销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第十条 x客户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客户授权银行代为处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签收业务并代理签章。
第十一条 票据信息查询
客户可通过银行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银行仅负责转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相符。第十二条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第十三条 费用
客户应向银行支付双方协定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管理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客户有权依照本条款和条件的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条款和条件和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二)客户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三)客户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四)客户应对本条款和条件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条款和条件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五条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银行应执行客户按银行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
(二)银行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三)银行发现客户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银行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客户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向客户提供该项服务;
(四)因不可抗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故障或非银行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客户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银行均不承担责任,但银行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非银行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六)银行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银行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 (七)银行应对客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除非客户已另行书面同意或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条款和条件目的之外使用。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使用
(一)本条款和条件项下争议应向银行主营业地所在地的中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无论客户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银行,本条款和条件及履行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第十七条 完整协议
x条款和条件和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共同构成一份重要协议。第十八条 x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银行可提前至少30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而在任何时候修改本条款和条件,在该通知的生效日期或其后提出的任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均受限于已修订的条款和条件。第十九条 免责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银行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造成银行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x条款和条件的解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条款和条件解除:
(一)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条款和条件,但须提前 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条款和条件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解除; (二)一方在另一方违反本条款和条件规定时可解除本条款和条件,本条款和条件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起解除。
本条款和条件的解除并不影响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第二十一条 解除不影响既有交易
x条款和条件解除,银行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客户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客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电子交易记录
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第二十三条效力
就本条款和条件所规范的事项而言,除应遵循本条款和条件的各项规定外,还应遵循银行的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使用)和相关电子银行或电子渠道服务协议的规定。如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于银行的一般章则条款(个人账户、联名账户及单位账户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或电子渠道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为准。
PUB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