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部分主要條款如下:銀行收費及費用- 第 B21.3 條
條款及細則概要
澳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澳新銀行」)於 2017 年 8 月 7 日寄予您的信函(「該信函」)中,通
知您在 2017 年 9 月 9 日(星期六)凌晨 12 時(「生效時間」)起,其產品條款及特點將有所修訂(「條款修訂」)。為瞭解(1)有關「條款修訂」的內容,以及(2)有關澳新銀行與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星展銀行」)就戶口、產品、貸款及銀行服務條款及細則的重要區別,敬請細閱內文。
概覽—私人銀行戶口
就您由澳新銀行轉移至星展銀行的戶口、貸款、產品和理財服務,澳新銀行的條款及細則將會繼續適用,除了(1)澳新銀行於業務轉移至星展銀行前通知您將會被修改的條款及細則(包括「條款修訂」的內容);及(2)您的星展銀行個人理財戶口(請參閱該信函)。
於 2017 年 9 月 9 日或之後,您將會獲邀簽署一系列星展銀行開戶文件。我們及後寄出的歡迎信函,將會提供有關詳情。
您亦可以瀏覽以下列表中的連結,參閱現時的《星展私人銀行主協議》、星展私人銀行費用及收費,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澳新銀行的條款及細則 | 星展銀行的條款及細則* | |
私人銀行 | 《澳新私人銀行條款及細則》 | |
私人銀行費用及收費 | 《澳新私人銀行費用及收費》 | 請注意,星展私人銀行的費用及收費於 2017 年 9 月 9 日起生效。 由 2017 年 9 月 9 日起至年底將豁免以下收費: 資產及戶口行政費、戶口服務費、暫存郵件服務處理費。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之補充條款及細 則》 |
*在生效時間後,星展銀行可按照有關條款及細則之規定,不時修訂條款及細則。
概覽—提款卡/ 支票簿及儲蓄/ 往來戶口
星展銀行會透過星展零售銀行繼續為您提供提款卡服務、支票簿服務及儲蓄/ 往來戶口服務(「相關銀行服務」),相關銀行服務受以下星展銀行的條款及細則約束(「相關銀行服務條款及細則」)。
您將被視作接受自生效時間起生效的相關銀行服務條款及細則,以便於生效時間起繼續使用相關銀行服務。
澳新銀行的條款及細則 | 星展銀行的條款及細則 3 | |
銀行服務及存款 | 《零售銀行服務協議》、《規管人民幣賬戶及服務之補充條款及細則》 |
星展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部分主要條款如下:銀行收費及費用- 第 B21.3 條
星展銀行可從客戶戶口扣除客戶應支付的任何款項,而客戶戶口可能會在扣除款項後出現透支。在此情況下,
星展銀行將收取透支利息及其他收費。詳情請參閱星展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第 B21.3 條及星展銀行《服務收費表》。
給予客戶的通訊- 第 B27 條
星展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規定,給予客戶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可採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如以書面方式,按照星展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的規定發出的通訊即使被退回或未成功送達,亦會被視為已給予、作出或收到。
打擊清洗黑錢及制裁- 第B32 條
就打擊清洗黑錢而言,如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屬受制裁的人士或實體,星展銀行可阻止某項交易。星展銀行亦有權為遵守適用法律而要求客戶提供額外的身份證明文件或任何其他資料。
抵銷權及留置權- 第 B38 條
就客戶所欠任何債務而言,星展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規定,星展銀行有權無須作出通知而隨時變 現客戶的資產,以及將任何戶口的貸方結餘與星展銀行欠客戶的任何其他債項互相抵銷、合併、綜合或結合,以減少及/ 或支付客戶欠負或代客戶欠負的任何債務。
終止及暫停- 第 B40.5 條
當任何戶口終止後,星展銀行可採取任何其認為適當的行動,以減輕或限制星展銀行的潛在損失。
條款存續- 第 B40.9 條
星展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訂有一般情況適用的存續條款,規定客戶根據星展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給予銀行的所有豁免及彌償保證,於條款終止後繼續有效。
承諾、xx及保證- 第 43 條
星展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就不同事宜廣泛地訂明了多項一般情況下適用的承諾、xx及保證。
概覽— 樓宇按揭及有抵押貸款
您現時於澳新銀行的樓宇按揭/ 住宅物業貸款、保費融資、倫巴德貸款及多種/ 單一貨幣按揭,以下為有關文件的修訂,並將於生效時間後正式生效(即澳新銀行於該信函中附錄三的內容)。
所有貸款文件
• 文件中所有「澳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會修訂為「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 文件中所有「澳新銀行」會修訂為「星展銀行」。
• 文件中所有「銀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會修訂為「銀行網站:xxx.xxx.xxx/xx」。
• 文件中所有澳新銀行的地址,會修訂為星展銀行地址「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5號公爵大廈38樓」。
樓宇按揭/ 住宅物業貸款
1. 一般條款內容修訂如下:
1.1. 「銀行營業日」的定義會完全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 「『銀行營業日』」指香港銀行不時開放營業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法例第149章公眾假期條例所界定的其他公眾假期除外)」
1.2. 「保險」條款的首項子條款會完全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 「2.1 客戶可以選擇以下其中一項金額為按揭物業的火險受保金額:1) 原本的貸款價值;2) 現在的貸款價值; 3) 贖回物業的費用。」
1.3. 「保險」條款結尾部分會加上以下子條款 (2.7)
• 「2.7 當火險保單需要續期時,星展銀行會為借款人安排新的火險計劃。除此之外,借款人可以選擇自行安排火險,並按星展銀行《銀行服務收費表》所列收費繳付保單審閱費。」
1.4. 「擔保或xx」條款結尾部分會加上以下子條款(h):
• 「(h) 有關本物業的所有租約均須事先取得銀行的出租同意書。」
1.5. 「修訂」條款會完全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 「星展銀行有權隨時修訂上述一般條款和要約書,無須取得借款人同意。
• 借貸人同意及知悉星展銀行有權利作出以下行為,而不會影響星展銀行在修訂及要求償還貸款上所擁有的權利:
- 要求借貸人償還在本貸款下的全部或部分負債及債務;及/ 或
- 要求借貸人向星展銀行提供其他擔保或保證文件;及/ 或
- 更改本貸款的利率;及/ 或
- 遵從任何適用的法例和條例及/ 或遵從對星展銀行有管轄權的任何條例要求。
• 修訂將於星展銀行所定的合理時間內生效。」
1.6. 「為配合法例及條例而作出修訂」條款會刪除。
1.7. 新增以下條款:
• 「與董事/ 僱員等的關係
作為持牌銀行,星展銀行在向任何與星展銀行、其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的董事、僱員、控權人或小股東控權人有關連的人士(「關連人士」)提供貸款時須遵守若干限制。借貸人需要向星展銀行確認其本身並非關連人士。在借貸人仍在星展銀行持有未償還的貸款或其他債務期間,如借貸人在任何時間成為關連人士,需要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星展銀行。」
1.8. 「其他費用及開支」條款會加入以下補充:
• 「借貸人應按星展銀行《銀行服務收費表》(星展銀行不時發出的通知)所列的收費繳付所有費用、適用的開支、佣金、經紀費用及其他服務費(包括有關託管費及負利息)。」
2. 《住宅物業貸款的貸款確認書》內容修訂如下:
2.1. 如您的按揭計劃利率按香港銀行同業拆息而釐訂,第 9.2 條「年利率」的結尾部分將加入以下內容:
• 「如提取貸款日/ 利息重訂日為銀行營業日,但當日香港銀行同業市場普遍受到環境因素影響,未能於早上 11 時公布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則按前一個銀行營業日上午 11 時公布的香港銀行同業拆息提取貸款或重訂利息。」
2.2. 新增以下條款為第 13.4 條:
• 「縱然第13.1條已有訂明,惟假如借貸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額,而合計金額超過原有貸款額的
60%,星展銀行將就超出的金額收取額外手續費:
- 在提取貸款日起計首12個月內:額外手續費為超出的提前償還金額的2%;及
- 在提取貸款日起計第13至24個月內:額外手續費為超出的提前償還金額的1%。」
2.3. 原有的第13.4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7條和第13.8條依序後移,成為第13.5條、第13.6條、第13.7條、第13.8條及第13.9條。
2.4. 以下內容將新增至修訂後的第13.6條結尾部分:
• 「借貸人於非利息釐訂日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星展銀行會收取承諾費,費用按以下方式計算:
提前償還金額x (A-B) x 香港銀行同業拆息的利息期限剩餘日數/ 365 A = 進行提前還款時適用的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利率
B = 星展銀行在提前還款日提供的當下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利率以上情況適用於A減去B後數值不少於0的情況。」
2.5. 修訂後的第13.8條原有內容會完全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 「所有提前還款的最低還款額為50,000港元。如借貸人償還部分貸款後會導致總貸款結欠少於
50,000港元,星展銀行會要求借貸人一次過提前償還全部貸款。」
2.6. 「逾期還款利息」條款會由以下內容取代:
• 「假如借貸人未能在應償還金額到期日償還其貸款及/ 或要約書上所載的應償還金額,借貸人需向星展銀行支付該筆應償還金額的利息(「逾期還款利息」),即按本要約書上的利率或星展銀行可不時為該筆逾期還款所修訂的利率加上7%年化利率,計算該筆應償還金額自原定還款日起至實際償還日(包括法律上判決之前或之後)的應繳利息,並以借貸人未能繳付的欠款的貨幣結算。」
保費融資
《要約書》
• 《要約書》中的「利息」條款將新增子條款(d),內容如下:
「儘管要約書內已有列明,惟於2017年9月9日前開始且期限覆蓋9月9日的利息期利息,將按子條款(a)至(c)所定方式計算,而子條款(a)所列的資金成本,乃澳新銀行的資金成本。
為免存疑,所有於2017年9月9日或其後開始的利息期利息,均按子條款(a)至(c)所定方式計算,而有關資金成本乃星展銀行的資金成本。」
《條款及細則》(要約書的還款表 1)的修訂如下:
• 「核保」條款結尾會加入以下子條款:
「借貸人如需指定或更改有關保單的受益人,應事前獲得星展銀行的書面批准。」
• 「提前還款」條款會完全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 「除非我方另有指明或取得我方同意,否則借貸人如要提前還清全部或部分未償還貸款,需在不少於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我方其提前還款意向。
- 提前還款(部分或全部)不收取罰息,但須經星展銀行最後審批。」
• 「逾期還款利息」條款會完全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 「如本貸款下的任何貸款並未能於還款日償還,或金額超過貸款計劃所允許的上限,該筆逾期還款或超額款項會按星展銀行當時的逾期還款利率或超額利率計算罰息,有關罰息會於您的財富管理戶口下之多種貨幣結算戶口收取,逾期還款利率或超額利率為以下項目的總和:(1) 星展銀行最優惠利率;及 (2) 5%。「星展銀行最優惠利率」指星展銀行不時適用的最優惠貸款利率,該利率可予變更而無須作出事先通知。」
• 「多貨幣選擇」條款會完全刪除。
• 文件中所有澳新銀行資金成本將修訂為「星展銀行資金成本」。「星展銀行資金成本」指星展銀行不時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釐定為其所選任何來源的資金成本的費用。
倫巴德貸款
所有文件中的「倫巴德貸款」會修訂為「非承諾性多種貨幣循環定期貸款」或「多種貨幣循環定期貸款」。
1. 《貸款確認書》的修訂如下:
1.1. 「保證金比率」、「補倉」及「平倉」項目的所有條款會完全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提供作貸款的擔保資產必須維持一定價值,該價值由星展銀行在有需要時進行評估。如星展銀行認為有關擔保資產的價值未能達到星展銀行所定的保證金水平,星展銀行可要求您及/ 或任何擔保提供者在合理時段內向星展銀行額外提供銀行所接納的擔保資產,以重新維持擔保價值的貸款與估值比率(LTV)。假如 (a) 在星展銀行所定的時段或期限內未提供有關擔保資產,或 (b) 你(及/ 相關擔保提供者)拒絕提供有關擔保資產,或(c) 星展銀行未能聯絡你(及/ 相關擔保提供者),或(d) 貸款與估值比率(LTV)已超過星展銀行判斷的擔保資產賣價,星展銀行可全權斟酌採取合適行動,包括行使或執行任何適用的擔保文件所賦與的所有權利。有關權利包括以你存放於星展銀行的存款抵銷你的負債,及/ 或出售所有或部分擔保資產以抵銷你的負債。『貸款與估值比率』(LTV)指未償還金額在銀行接納的擔保資產的市場價值中所佔的比例。」
1.2. 文件中所有「保證金比率」會修訂為「貸款與估值比率(LTV)」。
1.3. 「信貸費用及收費表」上方的條款中列明「澳新銀行據此所享有的權利,與本合約或任何擔保文件、或任何其他合約、或法律所賦與澳新銀行的權利同時並行,且不會對該等權利構成任何影響。」該 條款將會維持效力,惟條款中的「澳新銀行」將會修訂為「星展銀行」。
1.4. 「可供使用」的段落會完全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 「借貸人如要在本貸款內申請借貸,可以(在合約條款允許的情況下)向星展銀行提出實質指示,星展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接納。本貸款下的每項借貸(「借貸」)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限由 星展銀行批核。除非得到星展銀行同意,否則港元提款的提款指示應在預定提款日以口頭或書面 方式通知星展銀行;外幣提款的提款指示應在預定提款日之前兩個工作日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 星展銀行。在獲得星展銀行單方面認可下,星展銀行可酌情決定在需要時更改利息期限,以便處 理貸款的行政手續。
本貸款可供提款的貨幣:港元、澳元、加拿大元、歐羅、日元、紐西蘭元、英鎊、瑞士法朗、新加坡元、人民幣、美元及其他貨幣(由星展銀行全權酌情決定接納)。」
1.5. 「年利率」的段落會完全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 「(1) 在子條款(2)的約束下:
(a) 每項借貸的年利率:(i) 由星展銀行按該借貸的利息期限釐訂,計算方法為:[(貸款確認書所訂明的年利率)]%年息,加上星展銀行在適用的利息期限首天發布的星展銀行資金成本(如星展銀行判斷該貨幣的市場習慣為後一個工作日發布,則為後一個工作日發布的數字)/ (如為存款利率)由星展銀行按該借貸的利息期限釐訂,計算方法為:[*]%年息,加上星展銀行就定期存款放置期適用的利息期限開始前一個工作日發布的星展銀行資金成本(如星展銀行判斷該貨幣的市場習慣為後一個工作日發布,則為後一個工作日發布的數字);或 (ii) 由星展銀行不時全權酌情決定的其他利率,無需另行通知。
(b) 星展銀行的『資金成本』指星展銀行不時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釐定為其所選任何來源的資金成本的費用。
(c) 如您未能在到期日完全償還本貸款或合約下的任何欠款,星展銀行可不時向您就該筆 逾期還款收取逾期還款利息,或由星展銀行酌情決定收取一項或多項逾期還款收費, 並按該筆逾期還款的利息期及利率(由星展銀行決定)計算利息,利息期可為原定還 款日起至實際償還日(包括法律上判決之前或之後),或由星展銀行酌情選擇的時期;收取有關利息或收費並不會影響星展銀行的任何其他權利。
(2) 儘管上方的子條款(1) 已有列明,惟於2017年9月9日前開始且期限覆蓋9月9日的利息期利息,將按子條款 (1) 所定方式計算,而子條款 (1) 所列的星展銀行資金成本會更改為澳新銀行資 金成本。本子條款(2) 不適用於2017年9月9日或其後開始的利息期。」
1.6. 「還款」段落結尾會加入以下內容:
• 「星展銀行可酌情決定允許任何已償還的金額以再借貸方式借出。」
1.7. 「信貸費用及收費」條款的子段落 (ii) 由以下內容取代:
• 「逾期還款利息:如本貸款下的任何貸款並未能於還款日償還,或金額超過貸款計劃所允許的上限,該筆逾期還款或超額款項會按星展銀行當時的逾期還款利率或超額利率計算罰息,有關罰息會於您的財富管理戶口下的多種貨幣結算戶口收取,逾期還款利率或超額利率為以下項目的總和:(1) 星展銀行最優惠利率;及 (2) 5%。「星展銀行最優惠利率」指星展銀行不時適用的最優惠貸款利率,該利率可予變更而無須作出事先通知。」
1.8 「提前還款」條款結尾會加入以下子條款:
• 「所有提前還款須經星展銀行最後審批。」
2. 澳新銀行《財富貸款條款及細則》的修訂如下:
2.1. 「提前還款」條款會由以下內容取代:
• 「星展銀行可酌情決定允許任何已償還的金額以再借貸方式借出。
如欲在任何利息期限結束時取消貸款(全部或部分),可於該利息期限結束前最少五 (5) 個工作天(除非另行協議)以書面方式通知星展銀行。如您要求於非利息期限結束日提早還款或取消貸款,則表示您同意向星展銀行支付銀行要求的收費,以賠償星展銀行因您該要求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成本或導致的損失。星展銀行保留貸款確認書所賦與的權利,即使您已將取消貸款的要求通知星展銀行,仍可就您未償還的貸款收取逾期還款利息。」
2.2. 刪除「提取貸款日」條款首段的「提取貸款日之前三 (3) 個工作日的香港時間下午12時之前(除非已取得星展銀行同意)」。
2.3. 「貸款與估值比率」的定義會由以下「借貸比率(LTV)」定義取代:
「『借貸比率(LTV)』指未償還金額在銀行接納的擔保資產的市場價值中所佔的比例。」
2.4. 文件中所有「貸款與估值比率」會修訂為「借貸比率(LTV)」。
多種貨幣/ 單一貨幣按揭
1. 《貸款確認書》的修訂如下:
1.1 「貸款與估值比率」、「補倉」及「平倉」項目的所有條款會完全刪除,並由以下內容取代:
「提供作貸款的擔保資產必須維持一定價值,該價值由星展銀行在有需要時進行評估。如星展銀行認為有關擔保資產的價值未能達到星展銀行所定的保證金水平,星展銀行可要求您及/ 或任何擔保提供者在合理時段內向星展銀行額外提供銀行所接納鼇擔保資產,以重新維持擔保價值的貸款與估值比率(LTV)。假如 (a) 在星展銀行所定的時段或期限內未提供有關擔保資產,或 (b) 你
(及/ 相關擔保提供者)拒絕提供有關擔保資產,或 (c) 星展銀行未能聯絡你(及/ 相關擔保提供者),或 (d) 貸款與估值比率(LTV)已超過星展銀行判斷的擔保資產賣價,星展銀行可全權斟酌採取合適行動,包括行使或執行任何適用的擔保文件所賦與的所有權利。有關權利包括以你存放於星展銀行的存款抵銷你的負債,及/ 或出售所有或部分擔保資產以抵銷你的負債。『貸款與估值比率(LTV)』指未償還金額在銀行接納的擔保資產的市場價值中所佔的比例。」
1.2 文件中所有「貸款與估值比率」會修訂為「貸款與估值比率(LTV)」。
1.3 「年利率」項目的所有條款會完全刪除,由以下條款取代:
(a) 每項借貸的年利率:(i) 由星展銀行按該借貸的利息期限釐訂,計算方法為:[(貸款確認書所訂明的年利率)]%年息,加上星展銀行在適用的利息期限首天發布的星展銀行資金成本(如星展銀行判斷該貨幣的市場習慣為後一個工作日發布,則為後一個工作日發布的數字)/ (如為存款利率)由星展銀行按該借貸的利息期限釐訂,計算方法為:[*]%年息,加上星展銀行就定期存款放置期適用的利息期限開始前一個工作日發布的星展銀行資金成本(如星展銀行判斷該貨幣的市場習慣為後一個工作日發布,則為後一個工作日發布的數字);或 (ii) 由星展銀行不時全權酌情決定的其他利率,無需另行通知。
(b) 星展銀行的『資金成本』指星展銀行不時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釐定為其所選任何來源的資金成本的費用。
(c) 如您未能在到期日完全償還本貸款或合約下的任何欠款,星展銀行可不時向您就該筆逾期還款收取逾期還款利息,或由星展銀行酌情決定收取一項或多項逾期還款收費,並按該筆逾期還款的利息期及利率(由星展銀行決定)計算利息,利息期可為原定還款日起至實際償還日(包括法律上判決之前或之後),或由星展銀行酌情選擇的時期;收取有關利息或收費並不會影響星展銀行的任何其他權利。
1.4 「信貸費用及收費」條款的子段落(c) 由以下內容取代:
「逾期還款利息:如本貸款下的任何貸款並未能於還款日償還,或金額超過貸款計劃所允許的上 限,該筆逾期還款或超額款項會按星展銀行當時的逾期還款利率或超額利率計算罰息,有關罰息 會於您的財富管理戶口下的多種貨幣結算戶口收取,逾期還款利率或超額利率為以下項目的總和:
(1) 星展銀行最優惠利率;及 (2) 5%。「星展銀行最優惠利率」指星展銀行不時適用的最優惠貸款利率,該利率可予變更而無須作出事先通知。」
1.5 「提前還款」條款結尾會加入以下子條款:
• 「所有提前還款須經星展銀行最後審批。」
1.6 《貸款確認書》會加入以下項目:
「額外條款:
如貸款確認書中有列出借貸人以澳洲及/ 或紐西蘭的物業按揭為貸款的擔保資產(「海外按揭」):
(a) 星展銀行保留權利在星展銀行認為合適的時候,為海外按揭物業進行參考估值、桌面估值及/ 或全面而正式的估值或重新估值,以符合星展銀行的要求。有關估值一年進行兩次,或在星展銀行認為合適的其他時候進行,貸款人需承擔有關估值/ 重新估值的費用和成本。
(b) 海外按揭的擔保提供者需通知該物業的保險公司將按揭銀行更改為星展銀行,並盡快向星展銀行提供已更改按揭銀行資料的火險保單副本。有關保單需要續保時,擔保提供者需盡快向星展銀行提供保單的副本,續保保單需以星展銀行為按揭銀行。
(c) 擔保提供者需確保海外按揭物業的火險受保金額為以下其中一項 (i) 原本的貸款價值;(ii) 現在的貸款價值;(iii) 贖回海外按揭物業的費用;或 (iv) 任何由星展銀行及借貸人雙方協定的合理受保金額。
(d) 星展銀行按借貸人及/ 或海外按揭的擔保提供者在申請借貸時向澳新銀行所作的聲明,確認擔保 提供者並非澳洲居民(如海外按揭物業位於澳洲)或紐西蘭居民(如海外按揭物業位於紐西蘭)。如擔保提供者的居民身份有任何改變,借貸人及擔保提供者需立刻通知星展銀行。如擔保提供者 原來的「非澳洲居民」或「非紐西蘭居民」(按情況而定)更改為「澳洲居民」或「紐西蘭居 民」,星展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要求擔保提供者為其貸款安排再融資。
(e) 貸款人或海外按揭的擔保提供者應支付的所有金額均不可透過任何抵銷、反訴、限制、條件或扣 除方式扣減,也不可透過扣除或預付以下款項的方式扣減:任何現在或未來的稅項(包括商品及 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或金融交易稅)、印花稅、稅金、預付稅,或其他由當局徵收的收費或 費用,或上述款項所產生的利息或罰款。如任何法律或條例要求貸款人或海外按揭的擔保提供者 以上述方式扣減或預付有關金額,貸款人或擔保提供者應 (i) 立即向星展銀行繳付有關額外金額,以確保星展銀行所接收的金額淨值等如未進行該扣減或預付款項前應收取的全數金額;及 (ii) 即 時遵從適用的法例和條例要求,向有關當局繳付要求扣減或預付的全部金額,並在繳付有關款項 後,在該筆扣減款項或預付款項到期日起計 30 天內,將當局就收訖有關扣減、預付或繳付款項 後所發出的收據遞交予星展銀行,以茲證明。如法律或條例要求星展銀行作出本子條款所提及的
任何付款,而有關款項基於貸款人或擔保提供者已支付的任何金額而出現,或以此為基礎而計算,在星展銀行要求下,貸款人或擔保提供者應向星展銀行支付足以全面賠償星展銀行該筆付款的金 額。
(f) 海外按揭物業如為紐西蘭物業,貸款人需向星展銀行確定以下資料:
(i) 所有貸款支賬戶口及還款戶口均由貸款人持有,且貸款人並非居於紐西蘭;及
(ii) (如貸款人以個人身份貸款)貸款人在貸款發出時並非紐西蘭居民。
2. 澳新銀行《財富貸款條款及細則》的修訂如下:
2.1. 「提前還款」條款會由以下內容取代:
• 「星展銀行可酌情決定允許任何已償還的金額以再借貸方式借出。
如欲在任何利息期限結束時取消貸款(全部或部分),可於該利息期限結束前最少五 (5) 個工作天(除非另行協議)以書面方式通知星展銀行。如您要求於非利息期限結束日提早還款或取消貸款,則表示您同意向星展銀行支付銀行要求的收費,以賠償星展銀行因您該要求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成本或導致的損失。星展銀行保留貸款確認書所賦與的權利,即使您已將取消貸款的要求通知星展銀行,仍可就您未償還的貸款收取逾期還款利息。」
2.2. 刪除「提取貸款日」條款首段的「提取貸款日之前三 (3) 個工作日的香港時間下午12時之前(除非已取得星展銀行同意)」。
2.3. 「借貸比率」的定義會由以下「借貸比率(LTV)」定義取代:
「『借貸比率(LTV)』指未償還金額在銀行接納的擔保資產的市場價值中所佔的比例。」
2.4. 文件中所有「貸款與估值比率」會修訂為「借貸比率(LTV)」。
請注意:如本函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相符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