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扩建类工程 XX
新疆师范大学(修缮)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
发包人:新疆师范大学
设计人: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监制
目 录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新疆师范大学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9)。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地址:
2.3 合同服务期限及工程规模: 年度(期限为: )新疆师范大学除新建项目外的所有改造类工程(特殊项目除外),工程规模不设上限。
2.4 该项目主要使用类型:除新建工程外的所有改造类工程(特殊项目除外)。
本合同设计范围为:新疆师范大学改造类工程设计,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发包人不再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承担本合同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包括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满足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本合同设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相关规程和规范。
解决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解答业主咨询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设计内容 |
设计费取费比例(按单项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百分比) |
改造扩建类工程 |
XX |
4.1.1 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的技术服务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4.1.2 发包人如需设计人提供项目效果图,10张以内免费提供(含每张修改2次费用),超出的另行取费,按每张800元计取(此费用含每张修改2次费用)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电子图片。
4.2.1 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根据项目设计费取费比例(招标类工程按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百分比)加项目效果图费(按本合同4.1.2条计取)计算费用。设计方已提供图纸而业主未实施的项目,按乙方提供的有资质的造价单位按照施工图计算并出具的预算书,和甲方签收的方案确认单总量予以结算,每个项目独立核算。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万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80% |
|
施工图提交后 |
第二次付费 |
20% |
|
本项目竣工验收后 |
4.2.2 发包人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前,设计人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且符合发包人财务做账要求的全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配合设计人提交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单项设计任务书及单项设计委托书 |
各1 |
方案开始三天前 |
|
2 |
其他改造类工程应提供的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原设计竣工蓝图及竣工验收资料,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地勘资料等。 |
各1 |
方案开始三天前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改扩建工程施工图 |
8 |
方案签认后10天 |
根据项目每个项目提交8份签章蓝图和一套CAD电子版图纸 |
注:1 在发包人方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及开始下一阶段设计指令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相应阶段设计的前提下方开始计算该阶段的设计时间。
2 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3 设计周期不包括设计人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审核与反馈意见的时间以及相关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
7.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内容,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2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及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计算相应费用,该笔费用应当双方协商后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7.4 发包人确认设计方案后,由于非设计人的原因,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方案,修改设计的费用参照合同设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8.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8.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设计规范、行业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
8.3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3条和第5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发包人需签收)。
8.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8.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8.6 通过设计洽商能解决的局部设计变更,不再另行收取设计费。若发包人要求设计的总平图功能、建筑结构功能等修改或同一处做第二次修改,则双方协商,设计人收取修改设计费,修改设计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收取标准。
9.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设计方,给设计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设计人的实际损失。
9.2.由设计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设计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承担设计费总额10%的违约责任。
9.3.发包方或设计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9.4.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若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发包人规定的延续时间修改完毕后再次提交,若超过发包人规定修改的提交时间或再次提交后仍然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设计费总额5%的违约金。若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如造成发包人人员及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失,应当按造成的损失及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设计人承担的损失上限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9.5.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二,逾期超过30天(包括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承担设计费总额10%的违约金。
9.6.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事前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事项交由第三方处理,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设计人应就此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7.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下列条款中具体约定。
9.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设计方违约金_10000_元;
(2)由于设计方原因终止合同,设计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10000_元;
10.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6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0.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0.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7 本合同项下所有文件可通过专人送达,也可以通过特快专递或传真送达下列指定的地址、传真机和收件人。
10.8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10.9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发包人壹拾份,设计人贰份。
10.10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0.11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3 其他约定事项:发包人和设计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应保密,一方违反签署约定导致对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0.14 与本合同有关的招投标文件,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发 包 人 |
设 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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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疆师范大学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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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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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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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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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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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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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xxxxxxxx000x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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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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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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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银 行 : |
交行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 |
开 户 银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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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651100855012015052619 |
帐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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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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