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2022ANNZJ00371
合肥市政府采购示范文本竞争性谈判文件
(工程类)
项目名称: 庐江县2022年郭河镇村道安全防护工
程
项目编号: 2022ANNZJ00371
采 购 人: 庐江县郭河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2022年09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22ANNZJ00371
2.项目名称:庐江县 2022 年郭河镇村道安全防护工程
3.项目地点:庐江县
4.项目单位:庐江县郭河镇人民政府
5.项目概况:庐江县 2022 年郭河镇村道安全防护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6.资金来源:财政支付
7.项目预算:275.3 万元
8.项目类别:政府采购工程
9.标段(包别)划分:不分包二、供应商资格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三、谈判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2 年9月22日08:00至 2022年9月26日17:00
2.获取方式:
(1)供应商须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查阅谈判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谈判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在工作
时间(8:00-11:30,14:3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电话:0000-00000000。四、谈判时间及地点
1.谈判时间:2022 年 9 月 28 日 9: 00
2.谈判地点: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 17 号东方水岸写字楼 4 楼开标室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同谈判时间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
采购人:庐江县郭河镇人民政府地 址:庐江县郭河镇
联系人:罗镇长
电 话:15956526511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地 址:庐江县晨光路 17 号东方水岸写字楼 6 楼联系人:葛工
电 话:0551-87388118
3.电子交易系统
名 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电 话:000 000 0000
4.电子服务系统
名 称: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 话:0551-68110066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庐江县财政局地 址: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 266 号 电 话:0551- 87388071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3.本次谈判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
•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4.供应商应合理安排谈判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谈判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5.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谈判现场。
6.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 间 交 易 服 务 指 南 》 ( 官 网 链接: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xx000-x0x0-00xx-x 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3.1 | 采购人 | 庐江县郭河镇人民政府 |
3.2 | 采购代理机构 |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
3.3 | 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 | 庐江县财政局 |
3.4.4 | 是否为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 | 🗹是 □否 |
7.3 | 现场踏勘 | 🗹自行踏勘 □集中组织 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 现场踏勘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如供应商未参加采购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踏勘,视同放弃现场踏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8.1 | 网上询问截止时 间 | 2022 年 9 月 26 日 17 时 30 分 |
9.1 | 包别划分 | 🗹不分包 □分为 个包 供应商参加多个包谈判的成交包数规定: |
13.1 | 谈判保证金 | 🗹不收取 |
14.1 | 谈判有效期 | 60 日历日 |
15.1 | 响应文件要求 | 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15.3 | 谈判现场提交的 其他材料要求 | 无 |
16.1 | 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 | 详见谈判邀请 |
17.3 | 响应文件解密时 间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 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
19.1 | 谈判时间 | 详见谈判邀请 |
谈判地点 | 详见谈判邀请 备注:供应商可以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无须现场参加谈判 | |
19.2 | 评审方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22.4 | 最后报价扣除 ( 本项目不适用)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24.1 | 确定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供应商 |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数量:1-3 家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确定 □采购人确定 | ||
27.2 | 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 | (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 函; (2)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 (3)谈判业绩承诺函;(如有) (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6)谈判文件中规定进行公示的其他内容。(如有) |
28.1 | 成交通知书发出 的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本项目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通过电 |
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视为已送达,供应商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 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
30.1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 🗹免收 □合同价的 %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 (2)支付方式: 🗹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 1.如采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银行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2.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3)收取单位:庐江县郭河镇人民政府 (4)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 (5)退还时间:验收合格后 15 日历日 |
31.1 | 成交服务费 | (1)金额: 🗹免收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 □按下列标准收取: (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 (3)收取单位: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
34.3 | 质疑函递交方 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 地址 | 递交方式(任选其一):(1)书面形式递交;(2)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 接收部门:庐江县郭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通讯地址:庐江县郭河镇 | ||
35 | 其他内容 | |
35.1 | 承包方式 |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 |
35.2 | 计价方式 |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法 □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法 |
35.3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
35.4 | 质量标准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35.5 | 项目经理其他要求 | (1)项目经理具备资格见采购需求要求(必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证。 (2)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 ①法定情形; 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本项目成交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全面履约。 (3)成交后若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导致该项目经理无法进场履约的,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供应商因此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 视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 |
35.6 | 业绩要求说明 | (1)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经谈判小组评审认可的供应商业绩(如要求)、拟任本项目项目经理名称及项目经理业绩(如要求)进行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如涉嫌造假,将取消成交资格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业绩要求详见采购需求(时间以合同日期或交/竣工时间为准),除非谈判文件另有规定,本项目业绩均指已交/竣工验收合格的业绩,响应文件中提供 业绩合同及相应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扫描件。 |
35.7 | 安全xx要求 | 必须确保安全xx施工,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 相关规定 |
35.8 | 总包及分包规定 | 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将工程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如 需专业分包,分包项目、内容及分包商须经采购人及监理单位同意和认可。 |
35.9 | 现场条件 | 具备开工条件 |
35.10 | 采购人提供的资料 | 🗹谈判文件 🗹工程量清单 🗹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 🗹电子版图纸获得方式: 上述资料请供应商在获取谈判文件后,自行登陆电子 交易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
35.11 | 工程量清单和最 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费 | 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 |
35.12 | 特别提醒 | (1)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串通谈判、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成交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供应商或工程造 价咨询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鉴于现阶段为造价员取消过渡阶段,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审。 (3)本工程在发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控 制价)后,供应商应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等数据进行复核。如供应商认为数据有误,应 |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中数据将被作为有效数据用于判定最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依据 (清单工程量出现重大错误除外)。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若供应商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未提出相关疑问,视同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控制价)编制合理。成交后,供应商应按其报价完成谈判范围和图纸内的全部内容,不得以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存在漏项或数量偏差 或不合理提出各种形式的索赔。 | ||
35.13 | 关于联合体参加谈判的相关约定 | (1)联合体参加谈判的,谈判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中任意一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2)联合体参加谈判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见响应文件格式),相关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联合协议分工情况及谈判文件要求提供。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注: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即可。 (4)关于联合体缴纳谈判保证金(如有):为简化评审现场谈判保证金查询、后期谈判保证金退还及合同备案清算手续,谈判保证金建议由联合体牵头人足额 缴纳至本项目谈判保证金账号。 |
35.14 | 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 分包 | □是 🗹否 |
35.15 | 社保证明材料 (如有) | 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为下述 形式之一(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 |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谈判小组确认。 (4)参与谈判的院校,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一种: ①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单位人员); ②医保证明材料。 (5)其他经谈判小组认可的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参与项目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即可。 | ||
35.16 | 重要提示 | (1)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2)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或服务义务等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3)成交供应商成交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取消成交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4)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 究其违约责任。 |
35.17 | 解释权 | (1)构成本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谈判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谈判及响应文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供应商须知、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 负责解释。 |
35.18 | 特别提醒 | (1)本项目评审时将查询响应文件的机器识别码,如不同响应文件的机器识别码相同,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 常进行的,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免责。 |
35.19 | 其他补充说明 | / |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述的工程项目采购。 2.定义
2.1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2 时限(年份、月份等)计算:系指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X年/月(“X”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
2.3 业绩:除非本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业绩系指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且已交/竣工验收合格的业绩。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3.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本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
3.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3.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3.4.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3.4.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谈判文件。
3.4.4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提供的工程非中小企业承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5 若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允许联合体参加谈判,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3.5.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谈判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谈判。
3.5.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5.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3.5.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3.5.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谈判,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3.5.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5.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谈判,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5.8 对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资格。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7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谈判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4.2 项目预算金额或分项(或分包)预算金额见谈判邀请。 5.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
x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7.1 谈判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谈判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第八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7.2 谈判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
7.3 现场踏勘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4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8.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1 供应商如对谈判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8.2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及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谈判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8.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8.4 对于没有提出询问又参与了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谈判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9.1 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参与谈判文件其中某一个或多个分包的谈判,成交包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9.2 无论谈判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承担工程及伴随的货物和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9.3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谈判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件均用中文表述。供应商随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9.4 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谈判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10.2 上述文件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1.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1.1 供应商应提交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谈判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1.3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谈判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1.4 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谈判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谈判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谈判方案。
12.1 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谈判的全部内容。所有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谈判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2.2 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谈判工程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未标明的视同包含在谈判报价中。
12.3 供应商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谈判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最高投
标限价(控制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4 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谈判,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5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3.谈判保证金
13.1 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3.2 供应商请注意:
(1)前次采购失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2)采购代理机构谈判保证金缴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分包项目每一个包别对应一个账号),项目采购失败后,谈判保证金缴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供应商参与后续采购时,注意勿将谈判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号的,谈判保证金无效。
13.3 谈判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应当一致。除非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谈判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谈判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3.4 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3.6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后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导致该项目经理无法进场履约,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的。
(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14.谈判有效期
14.1 谈判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谈判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的谈判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谈判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3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谈判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5.1 本项目要求提供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响应文件由供应商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供应商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
(2)在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处,供应商均应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或公章。联合体参加谈判的,除联合协议及谈判文件规定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各自盖章的证明材料外,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签章或公章。
(3)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响应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响应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15.2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该响应文件是指解密后的响应文件)。
15.3 谈判现场提交的其他材料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6.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网上提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16.2 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了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响应无效。
1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延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7.1 供应商应当在第一章“谈判邀请”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17.2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17.3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前(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对本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解密所有响应文件。
17.4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但属于谈判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
18.1 本项目将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谈判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8.2 谈判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18.3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
商中,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19.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19.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
19.2 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办法。
19.3 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独立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9.3.1 初审。谈判小组对供应商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询标的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3.1.1 不良信用记录指:(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谈判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3.1.2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
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19.3.1.3 信用信息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初审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初审依据。
19.3.2 谈判。初审合格后,谈判小组将按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19.3.3 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4 相关说明。
19.4.1 为保证谈判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
19.4.2 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9.4.3 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4.4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谈判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谈判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9.4.5 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9.5 供应商授权代表对谈判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0.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本次谈判缺乏竞争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21.1 谈判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询标)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如有询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谈判小组询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2.1 谈判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
22.2 在谈判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2.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22.4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最后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
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2.5 除国家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22.6 供应商应当按照企业定额或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等,结合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谈判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
22.7.1 不可竞争费用:详见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
22.7.2 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不得更改);
(2)暂估价(不得更改);
22.7.3 工程增值税税率:9%
22.7.4 谈判文件中明确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费。
22.7.5 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22.8 除非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修改,否则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逐项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供应商不得在工程量清单中任意增删、修改清单项目与工程量及项目排列顺序。
22.9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价格包括完成谈判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达到质量和工期目标、安全xx、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等所有费用。为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报价中。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每一清单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以及总价内,供应商必
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任何与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价款,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22.10 工程材料
22.10.1 材料供应方式:本工程使用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供应;
22.10.2 材料价格:除甲供材和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及设备以外,由供应商自行采购的材料确定谈判最后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等市场风险因素,成交后不作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应包括材料运杂费、采保费及试验检验费。
22.10.3 采购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 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 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不能确定价格而由采购人在谈判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2.11 本项目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供应商可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谈判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谈判报价范围内,采购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22.12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22.12.1 本工程经定标后,工程总造价在谈判范围内包定,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外,其它工程造价增减均不予签证计价。
22.12.2 谈判前,供应商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提出疑问,否则采购人可不予答复。
22.12.3 采购人对疑问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 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 1000 元的,采购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供应商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 1000 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采购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22.12.4 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疑问的,成交后,采购人
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供应商必须按其报价完成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22.13 成交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一律不予调整。
22.14 本工程不接受恶意不xx报价,不保证最低价成交。 23.成交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23.1 谈判小组依据本项目谈判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人。最后报价相同的,则由谈判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24.1 谈判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经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谈判小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5.1 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6.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7.1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谈判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
•合肥市)(xxxx://xxxx.xxxxx.xxx.xx)、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
(xxxx://xxxx.xx.xxx.xx)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7.2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评审
专家名单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 28.成交通知书
28.1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8.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告知谈判结果
29.1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0.履约保证金
30.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1 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的收取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32.签订合同
32.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32.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2.4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3.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33.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1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八章)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4.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序号 | 内容 | 说明和要求 |
1 | 人员到岗及履约要求 | (1)供应商一旦成交,谈判时所报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2)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谈判时所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时,须报采购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成交供应商谈判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采购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3)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采购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采购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引进新的承包人。采购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建设单位的有关损失或 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
2 | 材料要求 | (1)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成交供应商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和价格须经采购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如采购人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负。因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本项目采购人对工程质量有特殊需求的,对主要设 备及材料提供不少于三个的参考品牌,对于采购人参考品 |
牌的材料,供应商可选用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供谈判小组评审,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证明材料或经谈判小组评审未通过的,成交后只能从采购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3)对于采购人参考品牌的材料,供应商如认为参考品牌有限定性、唯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异议的,应在本项目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提交。 | ||
3 | 工程施工 重点难点 | (如有) |
4 | 报价须知 | 供应商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 75%,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
5 | 重要说明 | (1)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澄清、修改、补充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请供应商自行从网上下载,供应商应当及时查看有无相关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2)在工程项目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最后报价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或项目概算相比降幅过小,或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谈判小组可以否决其报价。 (3)外地建安企业谈判并成交后必须在项目所在地交纳相关税费。 (4)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
6 | 项目经理 | 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
7 | 本项目采 购标的所 | 建筑业 |
属行业 | ||
8 |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 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合同金额 40%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工程结算经审计后付至价款的 97%,质保期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付完余款(无息)。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注:本项目预付款支付按 最终签订合同执行。 |
9 | 其他 |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庐江县 2022 年郭河镇村道安全防护工程初审表 | ||
序 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营业执照 |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应完整的体现出营业执照的全部内容。联合体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 供。 |
2 | 承诺函 |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
3 | 响应文件机器识别 码查询 |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机器识别码不得相同 |
4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提供证书扫描件。 |
5 | 供应商资格 |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
6 | 项目经理资质 |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
7 | 授权书 |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
8 | 谈判响应函 |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
9 |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
10 |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 | 供应商不得存在供应商须知第 19.3.1.1 条中的不良 信用记录情形。 |
11 |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 录声明函 |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
12 | 项目经理承诺书 |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
本项目将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及本章的规定评标。二、评审方法
13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符合供应商资格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 要求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
14 | 其他要求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谈判文件列 x的其他要求。 |
评审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 |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 “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 地址: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理人: 地址: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14 | 16.1 |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1 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x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 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份 |
18 | 17.3.3 (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签约合同价或万元 |
19 | 17.3.3 (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天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份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或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或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
1.6.4 图纸的错误
x项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明显错误或与现场情况出入较大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没有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就此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1.11 专利技术
1.11.1 原文细化为:
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应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专利使用费等成本因素。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x项补充 4.1.4.1-4.1.4.6 目:
4.1.4.1 承包人应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涉铁路、涉公路、涉河流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
4.1.4.2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发包人或监理人或评审专家的核备或评审通过,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艺缺陷等造成的相关责任。
4.1.4.3 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标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
4.1.4.4 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
1本专用条款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其中合肥市政府投资性项目,应当采用总价合同,市场价格波动
引起的调整方式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含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的系列规定), 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22 条相关 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
4.1.4.5 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系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临建、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若有冲突,按标准较高的执行)。
4.1.4.6 涉铁承包人与发包人委托的铁路主管部门签订上跨(下穿)铁路施工合同。上跨(下穿)铁路施工工程合同的规模由发包人与相关铁路主管部门另行商定,承包人应该接受该商定结果。该上跨(下穿)铁路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计量支付等接受由发包人委托的铁路主管部门管理。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x项补充: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公路、铁路、航道、海事、河道、水务、石油管道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铁路、船舶航行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
本项补充 4.1.5.1-4.1.5.3 目:
4.1.5.1 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 7 天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报监理人审查,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改,施工期间承包人也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修改安全管理计划。
4.1.5.2 承包人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4.1.5.3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各施工场地位置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对于火灾高发场地,应由专人负责防火巡查,杜绝火灾隐患。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补充:
承包人在建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文件(合交建[2014]21 号文、皖人社发[2018]22 号文规定)。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x项补充 4.1.7.1-4.1.7.2 目:
4.1.7.1 承包人各施工场地、运输航线等与已建铁路、公路、桥涵、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
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并与上述交叉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合理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线)设施、通讯缆线、供电、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1.7.2 凡是本合同工程内与本项目其他工程存在共有工作面或互扰的场地,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提供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 调下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 协助。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凡不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 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x项补充 4.1.8.1~4.1.8.4 目:
4.1.8.1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统一协调。
4.1.8.2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本标段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本标段的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本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4.1.8.3 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
4.1.8.4 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
a.本项目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由承包人按规定标准在征地红线一侧沿路线纵向修建。该施工便道(桥)承担各施工标段自身车辆、发包人车辆、监理人车辆、本项目其它标段和相关协助单位车辆的通行任务。各承包人对本标段内施工便道(桥)负有养护、管理责任。各承包人必须保证本标施工便道(桥)晴雨正常通行,严禁社会车辆进入,引发交通事故及其它社会纠纷。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桥)涉及两个及以上标段共用,损毁养护责任均由建设标段承担。
b.本项目土建工程全线完工后,除监理人或发包人另有批准外,承包人负责施工便道(桥)拆除、复垦,并恢复原有交通标志。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x项补充第(3)目:
(3)本项目营运试通车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相关细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本项补充第 4.1.10(7)-4.1.10(14)目:
(7)承包人应安排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处置权力的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处理地方矛盾。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所有涉及与地方相关的问题,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工程索赔的理由。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 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 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采取一切措施征得被干扰方理解,如因施工干扰而引起 阻工的,承包人不能解决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解决阻工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施工阻工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
(9)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其他相关施工项目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在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到但未参加交验的,视为认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交验结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xx施工措施。
(10)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的有关工作,配合相关检测单位、测量监控单位及咨询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作。
(11)在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专用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对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补充及细微偏差的修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场地安排及建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质量、安全、xx、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施工设备、人员和材料进场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同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计划和生产流程的真实性、适用性、完备性全权负责,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批同意并不代表承包人的相关责任的免除。
(12)承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施工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或按照发包人的安排与其他标段的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评审会议并承担评审费等相关费用。
(13)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第 4.1 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4)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承包人应认真调查并负责水上水下安全维护、航道维护、铁路、公路、河道、自来水管道、石油管道、燃气管道、泵站、节制闸、灌溉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各种测量观测设施等相关许可办理,并负责上述设施施工过程中的保护。
4.1.10 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8.1 项补充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执行。
x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承包人有义务对监理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原始数据及施工控制网进行复核,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其责任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第 9.2.5 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为第 100 章至第 700 章合计报价总额(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第 9.2.8(4)项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本款补充第 9.2.12 项:
9.2.12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b.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c.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自费定期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标定,并将检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
d.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交通部有关规范的具体规定。
(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 700 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d.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建造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仓库,完善管理制度,24 小时专人值班,加强防范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e.承包人应采取充分措施,避免因施工危害第三方的安全,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水利沟渠管道、居民房屋、过往车辆及人员、森林火灾等。
f.承包人及所属施工单位职工、农民工在选择驻地、仓库时,必须避免可能发生洪水、雷击等地段,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g.承包人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xx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任意堆、弃废土,破坏或污染周围的环境。在经过邻近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各类管线时,要明确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填塞或污染河流、湖泊、水库、耕地或损伤各类管线、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等。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施工破坏当地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
施工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还应列出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和完工时间,施工方法和顺序、材料和设备等资源的获得与安排、人力资源的组织等。
x款补充: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应保证在计划工期内完成。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增加 10.5 款:
承包人需根据年进度计划在每月 25 日前将下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并在每月中期结算单中附上当月计划执行情况,并分析影响进度的原因,对下月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x款补充第 11.1.3 项: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
x款补充: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 2 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如果发包人审查后认为承包人提交的资料仍存在缺陷,则可以委托其他有能
力的单位完善竣工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表等竣工文件的同时,还应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含电子文档),报监理人审核,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
x款补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象部门多年统计资料,比 50 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的气候。由此引起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气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证明予以评定。但评定时应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恶劣气候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承包人提供的气候条件资料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出具。
x款补充:
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不满足发包人的总体计划或阶段计划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x款第(6)项细化为:
(6)由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职责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
必须满足皖交质监局[2012]6 号文《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的规定。
(6)对于总价合同,若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且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前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的,对于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其工程变更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8〕64 号)执行。
x款细化为:
15.4.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5.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报价中部分子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 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 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 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 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 30%(含 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 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 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5.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15.4.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15.4.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5.8.1 本款补充: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应按相关规定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二次招标。
。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修改为: 。
17.3.1 修改为
17.3.1 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
(1)按照《庐江县财政局层转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庐财行〔2022〕40 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70%。
(2)按工程进度拨款。竣工验收审计前合计拨付不超过合同价的 80%,验收合格审计后合计拨付至付款的 97%,预留 3%作为质保金。(各阶段拨款均不计息)
(3)工程款支付原则上按上述方式和时间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有新要求的,以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注:1、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 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 7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
2、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
履约验收。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 LPR 支付逾期利息。
17.3.2(1)修改为: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增加 17.5.3 项:
17.5.3 根据合政〔2018〕16 号文要求,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
10%的,其超过 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 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审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增加 17.5.3 项:
17.5.3 根据合政〔2018〕16 号文要求,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
10%的,其超过 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 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审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x款约定为: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22.2.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
………
22.2.3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标段由 K+至 K+,长约 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 m;大中桥座,计长 m;隧道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单位盖章) 承包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
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2a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b.本表不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3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b.本表不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姓名)
(签字)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职务)
抄送:(监理人)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4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注: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的格式与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4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
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xx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xx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庐江县 2022 年郭河镇村道安全防护工程
响应文件
供应商:
年 月 日
1-1 报价表
项目名称: 庐江县 2022 年郭河镇村道安全防护工程 项目编号: 2022ANNZJ00371
供应商名称 | |
谈判范围 | 全部 |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 |
质量标准 | |
工 期 | 接开工令后 日历天完工 |
是否响应付款方式 | 是□ 否□ (划√) |
备注说明 |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本表内容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包括了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供应商应根据其响应文件中报价表的内容填写唱标信息,唱标信息不作为评审的依据。唱标信息与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4. 报价表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2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此部分内容随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不接 受纸质材料)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格式详见工程量清单)
注:须加盖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专用章或电子执业章
二、最后承诺报价表
(庐江县 2022 年郭河镇村道安全防护工程第 次报价书)
项目名称: 庐江县 2022 年郭河镇村道安全防护工程 项目编号: 2022ANNZJ00371
供应商名称 | |
谈判范围 | 全部 |
最后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 |
质量标准 | |
工 期 | 接开工令后 日历天完工 |
是否响应付款方式 | 是□ 否□ (划√) |
备注说明 | (此处可补充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变动的谈判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
谈判小组签字 |
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1.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接到报价通知后依据谈判情况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考虑谈判报价的方便,供应商在填写最后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价-最后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清单中全部分项工程量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而不考虑措施项目清单和规费税金清单的金额改变。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2. 最后承诺报价表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致:庐江县郭河镇人民政府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根据贵方的竞争性谈判公告和谈判邀请,我xx宣布同意如下:
1.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谈判文件的谈判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接受上述文件要求,并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无异议。我方承诺按本谈判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条款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条件、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谈判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谈判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谈判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谈判文件约定的工期和谈判文件或业主开工令的要求如期开工、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4.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及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并按响应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6.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并在使用之前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后使用。
7.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我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合同以及及时进场施工,并认真履行合同和其它各项承诺。
8.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9.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10.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以及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澄清、修改、补充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1.我方承诺:
(1)我单位谈判并成交后在项目所在地交纳相关税费。
(2)我方已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进行认真复核,确认无误,成交后不再另行调整。
(3)本次谈判所提供企业业绩及项目经理业绩均真实有效。我单位承诺我单位所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在本项目成交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全面履约。若因我单位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无法进场履约的,采购人可取消我单位成交资格。采购人因此原因取消我单位成交资格的,视为我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贵单位可向我单位进一步追偿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
(4)我方报价中已考虑实行增值税计税模式带来的影响,报价中已包含谈判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一旦我方成交,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增值税相关规定的要求。我方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办理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12.其他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事项(如有)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联合体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
1.本单位xx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未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内。
2.本单位xxxx,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供应商被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在合肥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本单位xxxx,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谈判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 10 分;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含 10 分)到 15 分且公布日距开
标日超过 6 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含 15 分)到 20 分且公布日距开
标日超过 12 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24 个月。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授权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我方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谈判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响应文件、参与谈判、签约等。供应商授权代表在采购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供应商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扫描件: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请填写手机号码)
特此声明。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供应商授权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和手机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八、承诺函
致:庐江县郭河镇人民政府、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我单位参与本项目竞争性谈判,现xxxxxx:
一、我单位对正常运行及经营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完全责任,并随时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对我单位营业执照有效性进一步核查。
二、若我单位成交,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施工许可(如需),并在项目所在地交纳相关税费。
三、我单位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
四、我单位在本项目谈判有效期内,在本项目所在区域未存在因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被限期承包工程或市场不良行为等被限制谈判资格行为,且处于处罚期内的情况;
五、我单位近一年内,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情况;六、我单位近一年内,在项目所在地未出现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限制谈判资
格情况。
七、我单位近一年内,未受到在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被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
八、本项目授权委托人为我单位人员,不存在挂靠行为,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随时无条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九、我单位一旦成交,将在谈判文件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成交通知书,并与采购人联系并签订合同,组织进场施工事宜,否则贵单位有权取消我单位成交资格。
十、我单位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安徽省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如未按此要求办理信息登记,采购人可按照我单位弄虚作假取消我单位成交资格,采购人因此原因取消我单位成交资格的,视为我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贵单位可向我单位进一步追偿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不采用)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致:庐江县郭河镇人民政府、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本人作为我单位在本项目谈判担任的项目经理,xxxx:
一、本项目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如有)已经本人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确为本人,合同(或竣工相关资料证明)的本人签字均为该工程实施时段所签,真实无误,不存在虚假和挂靠现象,也不存在为谈判而造假的行为。
二、本人承诺,一旦成交,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履约。
三、本人声明,对以上承诺,一旦发现虚假现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随时无条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项目经理签字: 身份证号: 日 期:
注:本页后附项目经理身份证明扫描件。
名称 | 庐江县 2022 年郭河镇村道安全防护工程 |
施工范围 | |
施工工期 | |
项目经理 | |
执业证书信息 |
我单位同意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主要成交标的信息并承诺: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主要成交标的信息均真实有效。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备注:
1.表中所列内容为满足本项目要求的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以上承诺情况(含工程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将按约定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
3.本页《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由供应商准确填写。
(非中小企业谈判,不需此件)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庐江县郭河镇人民政 府)的(庐江县 2022 年郭河镇村道安全防护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谈判,不需此件)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不符合(对应勾选)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庐江 县郭河镇人民政府)的(庐江县 2022 年郭河镇村道安全防护工程)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一、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谈判文件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xx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二、供应商认为与谈判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x规程所指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三条 x规程适用于《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资产类项目。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五条 为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的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具备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功能,为行政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七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合肥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主体库),对入库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公示。
主体库成员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并作出信用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主体库中填写的文字信息与上传扫描件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
投标文件引用的主体库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
第八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十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一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六条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现场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的情形,投标人应按照招标(磋商、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第十七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作为备
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电子光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二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 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
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
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x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x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八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质疑函xx
x、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