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月報表:乙方每日應於衛生福利部藥酒癮醫療個案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上更新個案資料,並於次月的 5 日前,確認上當月收治個案資料已全數上傳至管理系統內(含乙方原有系統介接資料),並將個案轉介來源表及處遇項目清冊以電子檔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惟 12 月月報表應於當月 15 日前繳交。個案資料包含:基本資料、收案評估(含 AUDIT 及生化檢查)與治療計畫、管理服務紀錄、各項醫療處置臨床紀錄及 AUDIT-C(若個案非該季新收,需於每季最後一個月進行 1 次評估)。另,管理系統於 108 年...
附件 3
109 年度新北市飲酒減量醫療戒治服務計畫行政契約書
立契約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目的:
一、藉由補助酒癮個案酒癮治療費用,降低其就醫經濟負擔,提升治療動機,同時促進醫療機構投入酒癮醫療服務,強化酒癮醫療服務內涵,提升治療效果。
二、透過酒癮治療協助個案減少酒精使用、改善身心健康,進而預防復發,重返健康生活,減少酒癮問題對公共衛生與社會治安之危害。
第二條 執行業務地點:
第三條 每月報表及期末成果報告繳交:
一、每月報表:乙方每日應於衛生福利部藥酒癮醫療個案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上更新個案資料,並於次月的 5 日前,確認上當月收治個案資料已全數上傳至管理系統內(含乙方原有系統介接資料),並將個案轉介來源表及處遇項目清冊以電子檔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惟 12 月月報表應於當月 15 日前繳交。個案資料包含:基本資料、收案評估(含 AUDIT 及生化檢查)與治療計畫、管理服務紀錄、各項醫療處置臨床紀錄及 AUDIT-C(若個案非該季新收,需於每季最後一個月進行 1 次評估)。另,管理系統於 108 年 11 月 6 日上線,合作機構須配合衛生福利部及甲方進行功能調整。
二、期末成果報告繳交:乙方應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以郵戳或本局簽收日期為準,如遇假日則順延至後一機關上班日辦理),以正式公文函送本局審查辦理結案,繳交「期末成果報告」紙本 1 份及存有報告內容電腦文書檔光碟 1份,相關成果必須包括收案人數、個案來源、年齡、性別統計分析、各項服務人次、退出率及退出原因分析、AUDIT 及生化檢查報告前後測驗統計、教育訓練或宣導活動成果。
第四條 費用給付及申請之相關規定: 一、均採按季申請,核實支付:
共分 4 季申請,機構必須於 109 年 4 月 10 日、7 月 10 日、10 月 10 日及
12 月 15 日前(以郵戳或本局簽收日期為準,如遇假日則順延至後一機關上班日辦理),確認個案資料已上傳至管理系統並將補助金申請送審,紙本資料以正式公文函送領據及前 1 季服務資料,向本局辦理核銷。經本局審查符合規定,始予付款。應備文件如下:
(一) 紙本資料(如有收治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戒酒治療者,需另外提供第 2 項及第 3 項明細表各 1 份):
1. 個案醫院費用收據。
2. 服務統計明細表,需經單位主管核章。
3. 費用申請明細表,需經單位主管核章。
(二) 管理系統資料(配合核銷):含個案資料及補助金申請送審(金額需與紙本資料相同)等。
二、每人每年度累計補助額度以 4 萬元為限,同時間僅能於 1 家機構接受補助(公務預算與家防基金合併計算)。
三、處置項目:
(一) 住院:含住院期間自費之診察費、檢查費、藥費、藥事服務費、治療處置費、護理費等。不含住院伙食費和健保病房費差額。單次最高申報金額為 25,000 元,且管理系統應有相關紀錄。
(二) 初診:含診斷性會談、家庭功能評估、生理或心理功能檢查、支持性心理會談、藥費、藥事服務費等(不含掛號費)。每人僅能申請 1 次;
結案後 1 年內重新開案之個案,不可申請本項費用。單次最高申報金
額為 2,600 元,且管理系統應有相關紀錄。
(三) 門診(複診):含診察費、藥費及處置費、藥事服務費、支持性會談等
(不含掛號費)。單次最高申報金額為 1,000 元,且管理系統應有相關紀錄。
(四) 個別心理治療:單次治療時間需至少 40 分鐘以上。以補助治療師費用
方式計。單次最高申報金額為 1,444 元,且管理系統應有相關紀錄。
(五) 團體心理治療:每個團體心理治療成員以 4~12 人為原則。每次團體心理治療時間需至少 60 分鐘。單次最高申報金額為 420 元,且管理系統應有相關紀錄。
(六) 家族治療:單次治療時間需至少 60 分鐘。以補助治療師費用方式計。單次最高申報金額為 1,200 元,且管理系統應有相關紀錄。
(七) 個案管理服務費:針對接受酒癮治療之個案提供個案管理服務,包括:治療情形之追蹤、簡短介入提升醫囑遵從性、促進預防復發、瞭解生活狀況與需求,並協助資源連結與轉介等。以補助該次訪視人員費用方式計。每位個案每月補助至多 4 次。單次最高申報金額為 150 元,且管理系統應有相關紀錄。
四、服務對象:自願接受酒癮治療,並符合本國中央健康保險投保資格者(含經各網絡單位轉介者,但不含轉介執行法律規定之酒癮治療)。若為執行法律規
定之酒癮治療者,需另提具相關證明。第五條 資訊安全保密規定:
一、對於個案相關資料,乙方應配合甲方注意保密,並依法辦理個案檔案資料處理相關事宜。如廠商欲使用該資料進行相關統計、分析、研究與發表或其他用途時,需先取得甲方同意始得為之。
二、乙方於工作期間因進行調查、蒐集及依合約所產生或所接觸之公務(機密)資料,非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上開資料再使用或交付第三者。對所獲得或知悉之上述公務(機密)資料,乙方須負保密責任。
三、公務(機密)資料保密期限,不受計畫工作完成(結案)乙方不同工作地點及時間之限制。乙方持有或獲知公務(機密)資料,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洩露或轉讓第三者。
四、乙方違反前述規定,致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之損害或賠償,乙方同意無條件負擔全部所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此所致甲方或第三人涉訟,所須支付之ㄧ切費用及賠償。於第三人對甲方提出請求、訴訟,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乙方願充分合作提供。
第六條 其他相關事項:
一、為促進個案珍惜酒癮戒治醫療資源,並為復原共同承擔責任,本服務屬部分補助性質,參與本計畫之個案,仍應自行負擔有醫療費用(即不予全額補助)。
二、本服務內容之全民健康保險服務項目之費用,由乙方依中央健康保險局規定程序,向健保局轄區分局請款,不得向甲方重覆申報。
三、乙方需配合甲方抽樣審查服務,並得視審查需要調閱轉介個案相關服務資料,乙方不得異議。
四、甲方若因業務上彙整需要,得請乙方協助繳交電子資料及報表。
五、乙方執行醫療戒治業務,不得有違法、違反善良風俗情事及以甲方名義對外募款或為借資、賒欠貨款等行為或其他重大不當情事,否則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六、經甲方查核有不符本契約內容者或與計畫說明書所列內容不符者,除前款規定者外,甲方得令限期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甲方得終止契約。
七、契約期間倘乙方欲中止業務,需善盡轉診及提供相關醫療資訊之義務,如未妥善執行轉診作業,甲方得終止契約。
八、乙方申請之給付費用資料需於期限內按時繳交,若繳交時間延遲情形嚴重,甲方得終止契約。
九、為提升服務品質與效能,乙方若拒收個案經甲方查證屬實或平均服務退出率大於 40%以上,甲方得終止契約。
十、各項醫療處置(含個案管理服務等)均應製作紀錄,納入病歷管理備查;有關本計畫醫療紀錄、心理諮商及輔導紀錄等,請依醫療法第 67 條、第 68 條、第 70 條之規定辦理。
十一、 經查獲乙方重複收費之情事屬實,除全額追回重複收費個案之補助金額外,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犯達 3 次將不列入下年度合作對象,情節嚴重者甲方得終止合約。
十二、 為監測執行品質,得由甲方進行不定期稽核,以確保品質,乙方需無條件配合。
第七條 x契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法令未規定者由雙方協議之,另相關計畫說明書及附件均視為本契約之ㄧ部分,如因契約爭議涉訟,應以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八條 x契約有效時間自甲方通知日起至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契約期間內乙方如
欲終止契約,應於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 x計畫預算若未獲通過,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若刪減部分預算,其契約金額依比例調整。
第十條 x契約一式 3 份,經雙方用印後,甲方執 2 份、乙方執 1 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xxx
地 址: xxxxxxxxx 000 x 0 xx x: (00)0000-0000
乙 | 方: | |
代 | 表 | 人: |
地 | 址: | |
電 | 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