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07月09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
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6 月 6 日证监许可
[2018]925 号《关于准予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2021 年 8 月 3 日起,转型后的《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注册及对本次转型事项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即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十八、风险揭示 10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1
一、绪言
《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封闭运作期:本基金转型前,《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转为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6、交易日:在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0、认购:指本基金转型前,在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可以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
68、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 0000 x 0000X xx |
办公地址 | 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xxxx 00X x |
法定代表人 | 经雷 |
成立日期 | 1999 年 3 月 25 日 |
注册资本 | 1.5 亿元 |
股权结构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电话 | (010)00000000 |
传真 | (010)65185678 |
联系人 | xxx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xxx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xxx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
(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 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 年 6 月起担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 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 年 1 月起,担任 DWS Management GmbH(DWS 集团)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 年 9 月加入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 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 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4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高级投资分析师、副总裁;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首席投资官(固收/机构),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2000 年 12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 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沈玉梁先生,硕士研究生,9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2017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分析师。2023 年 2 月 10 日至今任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吴悠先生,博士研究生,11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2 年 7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机构部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基金
经理。2020 年 1 月 3 日至今任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10 日至今任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价值丰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张琦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刘宁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王鑫晨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5 日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谭丽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8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
4、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姚志鹏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首席风险官张敏女士,裕远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邵健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谭丽女士,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归凯先生,大制造研究总监刘杰先生,大消费研究总监吴越先生,大周期研究总监肖觅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总监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32只,QDII 基金 6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 ||
电话 | (010)65215588 | 传真 | (010)65215577 |
联系人 | 黄娜 |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序号 | 销售机构名称 | 销售机构信息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85108227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
联系人:梅非奇 电话:(010)66596688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黄志凌 电话:010-66215533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电话:95533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30 层、32-42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306 号B 栋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传真:(021)62569070客服电话:95561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
1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
1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95580 |
客服电话:95580 | ||
13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
14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
15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
16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
17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法定代表人:谢宁 联系人:刘静 |
电话:(025)86775044传真:(025)86775376客服电话:95302 | ||
18 |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疆财富中心A 座 4 层至 31 层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疆财富中心A 座 4 层至 31 层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
19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
20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
21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
22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
注:只销售A 份额。 | 号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 |
23 |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B 座 601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400-003-5811 客服电话:400-003-5811 |
24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
25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 3 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 3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
26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住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 ||
27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
28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
29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 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
30 |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 ||
31 |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 座 2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
32 |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
33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
34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 ||
35 |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603 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889082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
36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 座 17 楼 1704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
37 |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
38 |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 德大厦 2 层 202 室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 ||
39 |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A、B 单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
40 |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 国际中心 16 层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21-38909613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21-38909613 |
4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
4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 ||
4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
4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1682519 客服电话:95536 |
45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
4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
4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 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
48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
4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张家瑞 电话:021-23185429传真:021-63809892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
5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
51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
注:只销售A 份额。 | 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 |
52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
53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1682531 客服电话:95517 或 4008-001-001 |
54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汪先哲 电话:0551-62207400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
5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18936886079 客服电话:95597 |
56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传真:(0351)8686619客服电话:95573 |
57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
58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211 客服电话:95309 |
5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52938521传真:0512-62938527 客服电话:95330 |
6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 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 |
29 层、32 层、36 层、38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闻鑫 客服电话:021-6332 5888 | ||
61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A 座 17 层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
62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军联系人:陈静 电话:0755-8355761 客服电话:95514 |
6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 |
64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
65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 ||
66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
67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联系人:梁微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
68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
69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41 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
法定代表人:宁敏联系人:初晓 电话:021-20328755传真:021-5888355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 ||
70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赵静静 电话:010-58124967 客服电话:028-86150207 |
71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
72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
73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 产融大厦 35 层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客服电话:95335 |
74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
75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中金公司股票业务部传真:010-65058065 客服电话:4008209068 |
76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联系人:严泽文 客服电话:96336 |
77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 栋 2301A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网址:http://www.cfsc.com.cn |
78 |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
传真:(021)68777822客服电话:4008209898 | ||
79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 风大厦 2 号楼 25 层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诸培宁 电话:027-87618867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
80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 能联合大厦 5 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
81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
82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曹宇鑫 电话:021-80508592/021-80508504 客服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 |
83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
8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
8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
86 |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36 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
87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95377 |
88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联系人:徐玲娟 电话:0755-83199599-8201 客服电话:956019 |
8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23838752 客服电话:95358 |
90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楼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唐乙丹 客服电话:400-8888-228 |
91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80 号宝地 广场 18-19 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联系人:林秋红 客服电话:95547 |
92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兰州财富中心 19 楼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21 楼 |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 ||
93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
94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
95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联系人:梁美娜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
96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何伟 |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 ||
97 |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
98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
99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联系人:阴冠华 电话:010-8327088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
100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
101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 22 层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 |
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客服电话:95329 | ||
102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
103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
104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 川信大厦 10 楼 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梅丽客服电话:95304 |
105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联系人:张蕊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
106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
电话:(020)38322256传真:(020)87310955客服电话:400-830-8003 | ||
10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
108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
109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
110 |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
111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 ||
112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
113 |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 楼 71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
114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 4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
115 |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 厦 1206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010-53579668 客服电话:400-004-8821 | ||
116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大厦 1503(2021 年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
117 |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
118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
119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 座 22-25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
平安金融中心B 座第 22-25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联系人:王阳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 ||
120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
121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
122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7 楼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电话:15690849268 客服电话:95310 |
123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只销售A 份额。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 富大厦 7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 ||
124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 座 31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
125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
126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法定代表人:吕柳霞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
127 |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文化创意园 CCDI 大楼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 港太升国际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联系人:唐宜为 电话:18616726630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 ||
128 |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 大厦 15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
129 |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
130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400-1818-188 |
131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 |
蚁元空间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 ||
132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
133 |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 中心 1101 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客服电话:400-080-3388 |
134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
135 |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 ||
136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7 层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010-62675768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
137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黄祎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
138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
139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 ||
140 |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 1 号楼 4 层 1-7-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
141 |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 座 17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
142 |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D303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400-666-7388传真:400-666-7388 客服电话:400-666-7388 |
网址:ppwfund.com | ||
143 |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
144 |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
145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A 座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邹榆电话:95384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95384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
法定代表人 | 于文强 |
联系人 | 赵亦清 |
电话 | (010)50938782 |
传真 | (010)50938991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 ||
负责人 | 廖海 | 联系人 | 刘佳 |
电话 | (021)51150298 | 传真 | (021)51150398 |
经办律师 | 廖海、刘佳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 ||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丹 | 联系人 | 张勇 |
电话 | (010)65338888 | 传真 | (010)65338800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张勇,柴瀚英 |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6 月 6 日《关于准予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25 号)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18 年 6 月 11 日
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7 月 5 日生效。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封闭运作,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不开放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进入转型过渡期,转型过渡期届满后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费率水平等相应变更。
自 2021 年 7 月 5 日至 2021 年 8 月 2 日,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进入转型过渡期,投资者在此期间内可选择卖出、场内或场外赎回基金份额。
自2021 年8 月3 日起,嘉实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为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并由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清算,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相应的 A 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 2019 年 3 月 29日上市。
自2021 年8 月3 日起,嘉实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嘉实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基金简称变更为“嘉实产业优选混合(LOF)”。场内基金简称变更为 “嘉实优选”,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为“嘉实产业优选 LOF”,基金代码不变,基金代码为 501189。
自 2023 年 7 月 20 日新增 C 类基金份额起,本基金仅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届时场内简称仍为“嘉实优选”,扩位证券简称仍为“嘉实产业优选 LOF”,交易代码仍为 501189。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开始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自 2023 年 7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如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遇港股通交易的非交收日而导致延迟交收,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各类基金份额时,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且申购金额应当为 1 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 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不得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个场外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
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5% |
100 万元≤M<200 万元 | 1.0% |
200 万元≤M<500 万元 | 0.6% |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 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外与场内赎回费率相同,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
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天 | 1.5% |
7 天≤N<30 天 | 0.75% |
30 天≤N<365 天 | 0.5% |
365 天≤N<730 天 | 0.25% |
N≥730 天 | 0 |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天 | 1.50% |
7 天≤N<30 天 | 0.50% |
N≥30 天 |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可得到 60,517.3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 份(保留至整数位)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1.6280=98,521.68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68-1,477.83=0.49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可得到 60,517 份 A 类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 0.49 元。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申购,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47,619.05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份额份数×T 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18 个月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 元赎回费用=62,500.00×0.25%=156.25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156.25=62,34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18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62,343.75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对除第 5 项情形外的赎回业务恢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 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与 2022 年 9 月 9 日开始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自 2023 年 7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2、基金转换费用
(1)场外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时,基金转换费率采用“赎回费 + 申购费率补差”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 [B×C×(1-D)/(1+G)]×G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申购补差费率G 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① 若转出基金为 0 申购费用基金,则申购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即: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② 若转出基金为非 0 申购费用基金,则申购补差费用=0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3、基金转换的其他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时间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A、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③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④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⑤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⑥发生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和/或转入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申购时的情形;
⑦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⑧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⑩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③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出申请的情况;
④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⑤发生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和/或转入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申购时的情形;
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⑦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C、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折
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每个自然年度不超过 2 次。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宏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因素四方面指标,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 A 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香港市场是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开放型股票市场,大部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估值相对 A 股都有明显优势,价值投资策略在港股更容易取得长期回报。同时由于国际资金流动频繁,香港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较大,在资金外流、市场受到冲击、估值大幅向下偏离的时候增加 港股仓位更容易获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A 股和港股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主流投资者市场行为、公司基本面、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来决定港股权重配置和个股选择。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精选行业和个股的策略。以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同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1)行业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景气程度、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2)个股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价值型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结合定量、定性分析,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投资标的。对价值、成长、收益三类股票,本基金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7、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⑤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2)、(9)、(16)、(17)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 恒生指数收益率(人民币计价)×45%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 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 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 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 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 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 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694,081,339.52 | 91.85 |
其中:股票 | 694,081,339.52 | 91.85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37,437,393.70 | 4.95 |
其中:债券 | 37,437,393.70 | 4.95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4,050,306.29 | 3.18 |
8 | 其他资产 | 91,478.05 | 0.01 |
9 | 合计 | 755,660,517.56 | 100.00 |
注: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31,532,338.27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4.2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29,487,439.20 | 3.93 |
C | 制造业 | 453,837,621.79 | 60.44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3,635,265.00 | 0.48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43,031,885.94 | 5.73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536.72 | 0.00 |
J | 金融业 | 119,491,459.60 | 15.91 |
K | 房地产业 | 13,058,793.00 | 1.74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662,549,001.25 | 88.24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通信服务 | - | - |
非必需消费品 | - | - |
必需消费品 | - | - |
能源 | - | - |
金融 | - | - |
医疗保健 | - | - |
工业 | 13,104,361.56 | 1.75 |
信息技术 | - | - |
原材料 | - | - |
房地产 | 18,427,976.71 | 2.45 |
公用事业 | - | - |
合计 | 31,532,338.27 | 4.20 |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01838 | 成都银行 | 4,718,271 | 64,168,485.60 | 8.55 |
2 | 600309 | 万华化学 | 749,889 | 62,090,809.20 | 8.27 |
3 | 002078 | 太阳纸业 | 4,189,712 | 61,002,206.72 | 8.12 |
4 | 002791 | 坚朗五金 | 1,615,550 | 55,946,496.50 | 7.45 |
5 | 301149 | 隆华新材 | 3,889,300 | 44,921,415.00 | 5.98 |
6 | 601021 | 春秋航空 | 777,591 | 43,031,885.94 | 5.73 |
7 | 002986 | 宇新股份 | 2,891,954 | 39,475,172.10 | 5.26 |
8 | 002541 | 鸿路钢构 | 2,050,638 | 30,657,038.10 | 4.08 |
9 | 000983 | 山西焦煤 | 2,857,310 | 29,487,439.20 | 3.93 |
10 | 601128 | 常熟银行 | 4,061,100 | 28,996,254.00 | 3.86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37,437,393.70 | 4.99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37,437,393.70 | 4.99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19727 | 23 国债 24 | 300,000 | 30,400,684.93 | 4.05 |
2 | 019733 | 24 国债 02 | 70,000 | 7,036,708.77 | 0.94 |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2 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83,245.49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8,232.56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91,478.05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1 年 08 月 03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0.23% | 0.79% | -5.44% | 0.80% | 5.67% | -0.01% |
2022 年 | -11.47% | 1.16% | -12.61% | 1.37% | 1.14% | -0.21% |
2023 年 | -10.08% | 0.87% | -10.07% | 0.90% | -0.01% | -0.03%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 -2.73% | 1.33% | 0.35% | 1.05% | -3.08% | 0.28% |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嘉实产业优选混合(LOF)A
嘉实产业优选混合(LOF)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3 年 07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9.49% | 0.90% | -9.21% | 0.92% | -0.28% | -0.02%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 -2.91% | 1.33% | 0.35% | 1.05% | -3.26% | 0.28% |
月 31 日 |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张琦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刘宁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王鑫晨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5 日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谭丽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8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交易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或外汇市 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