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附加险,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条件
投保年龄:18周岁-65周岁交费方式:与主险一致
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或基于主合同投保的相关附加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止(以较晚日为准),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应不晚于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无息给付保险费
1.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xx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我们将向您无息给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1.2 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申请增加投保其他长期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新增附约”),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相应调整(以下简称“新增附约调整保险费”)。若被保险人xxx附约生效日起 90 日内或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给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且不再承担相应的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第 1.1 项无息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全部保险费,则不再重复无息给付由于新增附约所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 豁免保险费
2.1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从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条款第 4.1 项)约定的剩余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 1 项中约定的情况,我们根据上述第 1 项承担无息给付已交保险费的责任。
2.2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条款第 4.1 项)约定的剩余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前已发生上述第 1 项中约定的情况,我们根据上述第 1 项承担无息给付已交保险费的责任。
2.3 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从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条款第 4.1 项)约定的剩余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前已发生上述第 1 项中约定的情况,我们根据上述第 1 项承担无息给付已交保险费的责任。
3.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无息给付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1.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
2.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xxx,35 周岁,为女儿投保了包含《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计划,本产品可豁免的主合同以及基于主合同投保且生效的相关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为 20 年,交费方式为年交,本产品的交费期间和保险期间为 19 年,交费方式为年交。当张先生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况时,本产品将豁免主合同以及基于主合同投保且生效的相关附加合同剩余各期的保险费。以下利益演示假设每年在豁免范围内的保险费总金额为 10,000 元。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末 | 保单年度末年龄 | 保险费 | 保险利益 | 现金价值 | |
当年度保险费 | 累计已交保险费 | 豁免保险费总额 | |||
1 | 36 | 669 | 669 | 190,000 | 0 |
2 | 37 | 669 | 1,338 | 180,000 | 0 |
3 | 38 | 669 | 2,007 | 170,000 | 0 |
4 | 39 | 669 | 2,676 | 160,000 | 0 |
5 | 40 | 669 | 3,345 | 150,000 | 0 |
6 | 41 | 669 | 4,014 | 140,000 | 0 |
7 | 42 | 669 | 4,683 | 130,000 | 0 |
8 | 43 | 669 | 5,352 | 120,000 | 0 |
9 | 44 | 669 | 6,021 | 110,000 | 0 |
10 | 45 | 669 | 6,690 | 100,000 | 0 |
11 | 46 | 669 | 7,359 | 90,000 | 0 |
12 | 47 | 669 | 8,028 | 80,000 | 0 |
13 | 48 | 669 | 8,697 | 70,000 | 0 |
14 | 49 | 669 | 9,366 | 60,000 | 0 |
15 | 50 | 669 | 10,035 | 50,000 | 0 |
16 | 51 | 669 | 10,704 | 40,000 | 0 |
17 | 52 | 669 | 11,373 | 30,000 | 0 |
18 | 53 | 669 | 12,042 | 20,000 | 0 |
19 | 54 | 669 | 12,711 | 10,000 | 0 |
注:
1、 请您优先关注这份计划提供的“保险利益”,这一部分将使您的家庭/个人获得合理的财务安全规划。
2、 本利益演示除当年度保险费、累计已交保险费为保单年度初的数值外,其他各项均为保单年度末的数值。
3、 以上利益演示仅适用于标准体,非标准体客户的保险费可能与标准体不同。
4、 以上利益演示的金额均为四舍五入后所得,与实际数值可能会略有差异。
温馨提示
⚫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 日内(含第 90 日)。
⚫ 犹豫期:您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含第十五日)。
⚫ 如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 如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解除。我们自收到您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重大疾病列表(105种)
1. 恶性肿瘤——重度 | 54. 急性肺损伤(XXX)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ARDS) |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55.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56. 严重冠心病 |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57. 严重心肌炎 |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58. 肺源性心脏病 |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 59.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7. 多个肢体缺失 | 60.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61. 川崎病伴心脏损害 |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 62. 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 63. 艾森门格综合征 |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 64.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
12. 深度昏迷 | 65. Brugada 综合征 |
13. 双耳失聪 | 66. 室壁瘤切除手术 |
14. 双目失明 | 67. 严重心脏衰竭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 |
15. 瘫痪 | 68. 心脏粘液瘤 |
16. 心脏瓣膜手术 | 69.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
17. 严重xx茨海默病 | 70.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
18. 严重脑损伤 | 71.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 72. 严重脊髓灰质炎 |
20. 严重Ⅲ度烧伤 | 73.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74. 植物人状态 |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75. 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23. 语言能力丧失 | 76.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77. 肝豆状核变性(Xxxxxx 病) |
25. 主动脉手术 | 78. 严重癫痫 |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 79. 严重晚发型糖原累积病Ⅱ型(庞贝氏病) |
27. xxxx恩病 | 80. 重症手足口病 |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81. 严重瑞氏综合症 |
29.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及以上狼疮肾炎 | 82.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30. 肾髓质囊性病 | 83. 脊髓小脑变性症 |
31. 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 84. 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
32.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 85. xxxx病 |
33. 胰腺移植 | 86. 外伤所致智力障碍-6 周岁开始理赔 |
34.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87. 特定颅脑手术 |
35. 系统性硬皮病 | 88.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
36.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89. 结核性脊髓炎 |
37. 重症急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90. 脊髓空洞症 |
38.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91.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
39.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 92. xxxx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
40.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93. 神经白塞病 |
41.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94. 皮质基底节变性 |
42. 肺淋巴管肌瘤病 | 95. 严重坏死性筋膜炎 |
43.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 96.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44.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 | 97. 失去一肢及一眼 |
45. 线粒体脑肌病 | 98. 严重面部烧伤 |
46. 严重哮喘 | 99.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
47.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100. 埃博拉出血热 |
48. 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101. 成骨不全症Ⅲ型 |
49. 严重肺结节病 | 102.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50. 席汉氏综合征 | 103.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
51.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104. 嗜铬细胞瘤 |
52.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105. 严重气性坏疽 |
53. 脊髓内良性肿瘤后遗症 |
注: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