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濟 局通 告
兹通知,根據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簽署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關於在知識產權領域合作的協議》第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協議之有效期順延五年。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於經濟局代局長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