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人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川网有限 四川新闻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200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成立时名称为“四川手机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 10 月更名为“四川新闻网有限公司” 四川新传媒 四川省新传媒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四川省委宣传部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宣传部,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国广传媒 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新媒互联 四川省新媒互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原名称为“四川新闻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xx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公司/发行人 |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川网有限 | 四川新闻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200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成立时名称为“四川手机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 10 月更名为“四川新闻网有限公司” |
四川新传媒 | 四川省新传媒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
四川省委宣传部 |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宣传部,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
国广传媒 | 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
新媒互联 | 四川省新媒互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原名称为“四川新闻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2 月更名 |
新网公共 | 四川新网公共网络信息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麻辣社区/麻辣文化 | 四川麻辣社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原名称为“四川麻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更名 |
成都网泰 | 成都网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蓉塬置业 | 四川蓉塬置业有限公司 |
上海新动 | 上海新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A 股 |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 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股票 |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x次发行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本次发行上市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工商局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金杜/本所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保荐机构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健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 | 《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审计报告》 |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1-6 号《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 |
《内控鉴证报告》 |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11-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律师工作报告》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 |
本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
《创业板首发办 法》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
《创业板股票上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市规则》 | |
《新股发行改革 意见》 |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 号) |
《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
《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 部令第 41 号) |
《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2010]33 号) |
发行人章程 |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章程草案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
近三年/最近三年 |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
报告期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
元 |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
x法律意见书中所列出的部分合计数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经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批准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获得《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设立合法有效。发行人自 2009 年 12 月 23 日川网有限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查验发行人在成都市xx区工商局的档案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查询的信息,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
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对照《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以下方面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定价方式为“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定价或者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xx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根据发行人住所地主管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中国检察网(网址:xxxxx://xxx.00000.xxx.xx/,下同)、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下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信用中国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信息,截至2020年5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其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xx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xx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3.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xx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健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4.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经核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工商档案等资料,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及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访谈,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x、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以及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信息,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从事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气球广告除外);项目投资;信息管理及咨询服务;网络系统集成(涉及许可的凭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信息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咨询(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访谈,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产品及服务包括新媒体整合营销及移动信息服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说明、发行人住所地主管工商、税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新闻出版及广播电视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信
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字确认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 查 网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和中国证监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下同)、深交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下同)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决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发行人拟发行不超过 3,336万股股票,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2.1.1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决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3,336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标准及第2.1.1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x所认为,川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事项
x所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事项均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经查验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二)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资格
x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依法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的发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 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起人出资的合法性
1. 发行人系由川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12CDA3010-9 号《验资报告》,各发起人均以其各自持有的川网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川网有限截至2013 年2 月28 日止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 0.474535393 的比例折股认购发行人股份。
2. 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3. 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对川网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川网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转移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x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四川新传媒,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委宣传部,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前身川网有限的成立及股权变动
x所认为,川网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川网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即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
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三) 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动。
(四) 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发行人股东国广传媒出质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质押股数 (万股) | 质押股数占公司股份比例 | 股权出质设立日期/变更日期 | 质押权人 |
国广传媒 | 294.00 | 2.94% | 2019 年 5 月 21 日 /2019 年 12 月 6 日 | 新余粤盈并购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
国广传媒 | 196.00 | 1.96% | 2019 年 12 月 9 日/ — | 四川新传媒 |
合计 | 490.00 | 4.90% | — | — |
经核查,国广传媒质押的 294 万股和 196 万股所担保的债权,分别为新余粤盈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四川新传媒依据相关协议对国广传媒享有的合同债权。本所认为,上述股份质押的设立与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股东填写并盖章确认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网站查询的信息,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的发起人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可能引致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五)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2014 年 9 月 2 日,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国资产权〔2014〕 61 号),同意发行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发行人的全体股东均被确认为国有股东,
合计持有 100,000,000 股发行人股份。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x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三)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
x所认为,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变更发生在报告期之外,最近两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实际持续经营相同的主营业务。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访谈,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新媒体整合营销及移动信息服务。根据
《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元) | 营业收入(元) | 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比例 | |
2017 年度 | 167,023,981.22 | 167,099,624.62 | 99.95% |
2018 年度 | 205,546,287.82 | 205,848,760.47 | 99.85% |
2019 年度 | 207,303,454.84 | 207,498,176.36 | 99.91% |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住所地主管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查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信息,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主要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其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本所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除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四川新传媒、四川省新闻中心及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委宣传部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函的具体内容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四) 关联交易公允性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麻辣社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审阅报告期内的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或凭证、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
况。
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实际需要进行,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五)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x所认为,发行人在发行人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
(六) 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访谈,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新媒体整合营销及移动信息业务。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新传媒及四川省新闻中心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新传媒、四川省新闻中心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具有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保障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控股股东四川新传媒、四川省新闻中心及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委宣传部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函的具体内容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八)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重大遗漏。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自有房产
1. 已取得产权证书的自有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向相关房屋登记机关查证,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8 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对该 8 处房屋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发行人购置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发行人向蓉塬置业购买了 34 处建筑面积合
计为 7,779.65 平方米的房屋(包括 4 处房屋及 30 个车位),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取得该等房屋的权属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房屋所在的建设项目的房屋权属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发行人需要在初始登记办理完成后方可办理标的房屋的分户登记。
本所认为,发行人向蓉塬置业购买标的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目前发行人对标的房屋合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发行人取得标的房屋的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等无形资产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证、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结果,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
的商标档案,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取得 29
项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本所律师登录天眼查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在中国境内独
立合法拥有 30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17 项主要互联网域名,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主要资产清单、购买合同及发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非生产型公司,主要经营设备为电脑、服务器等电子信息设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拥有该等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四) 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公司负责人的访谈,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相关事项外,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现有主要财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不存在
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6 家全资子公司和 1 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六) 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
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2 家参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七) 发行人租赁使用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了 34 处房屋,具体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持有的相关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房屋购买合同等资料,本所认为,上述房屋出租方作为相关房屋的所有权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向其租赁使用上述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
上述房屋租赁协议未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本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上述房屋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存在未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可能。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受到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确认,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而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本所认为,此种情况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八) 对外出租房产
根据麻辣社区与四川省网络文化协会于 2019 年 7 月 1 日签订的《办公室租赁
合同》,麻辣社区根据发行人授权将发行人拥有的位于成都市xxxxx路 360 号
晶科 1 号 314 室中的 24 平方米办公区出租给四川省网络文化协会使用,租赁期限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7 万元。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已履行和截至2020 年5 月31 日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200 万元以上,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及资产、负债和权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及附件一、附件二。
经查验,本所认为,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内容外,上述合同不存在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目前可预见的潜在重大法律风险,正在履行合同之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合规负责人的访谈,版权、工商、劳动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下同)、四川
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四川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下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下同)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名称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
1.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其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在册员工共计 457 人。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费凭证、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为 448 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 9 名员工中,7 名为新入职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之后月份缴纳;2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发行人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相关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劳务派遣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自 2020 年 1 月开始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开始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截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方式、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与劳务派遣人数占相关控股子公司用工总数的比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xx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报告期内,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披露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
系,亦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之情形。
(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xx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及其前身川网有限历次增资扩股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二) 发行人前身川网有限承接四川新闻网站资产、债务、人员和业务
x所认为,发行人前身川网有限承接四川新闻网站资产、债务、人员和业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 发行人前身川网有限收购麻辣文化、新媒互联和新网公共的股权
x所认为,发行人前身川网有限收购麻辣文化、新媒互联和新网公共的股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四) 发行人整体收购上海新动手机报编辑系统及运维业务
x所认为,发行人整体收购上海新动手机报编辑系统及运维业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情况
发行人章程系川网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于2013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章程已在
成都市xx区工商局登记备案。
经查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章程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已制定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本次发行,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章程草案,其内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董事、监事并聘请了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监事会由 5 名
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的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制定了《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所
认为,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公司法》、发行人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x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出具的声明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示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发行人监事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x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人数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x所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x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x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取得并在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部分。本所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有相应的依据,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1.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税收行政处罚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媒互联、成都网泰在报告期内分别因“丢失发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违法行为而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共计 300 元,相关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部分所述。新媒互联、成都网泰已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上述罚款金额较小,新媒互联及成都网泰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的税收滞纳金事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税务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发行人的部分控股子公司因税务局系统原因导致发行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正常申报、发票开具方违规开票被税务局处罚导致麻辣社区计入成本金额需在计算所得税时做纳税调增、财务核算跨期调整、申报税款后扣款未成功等原因存在税收滞纳金支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相应控股子公司已补缴相关税款并及时缴纳了滞纳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局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栏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0000000000/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信息,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 )、 巴中 市 生 态 环境 局 网站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生态环境部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 巴 中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x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有权部门的立项备案文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依法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实施上述项目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x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有 1 宗争议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十部分。
本所认为,上述案件争议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受到
过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新媒互联、成都网泰在报告期内分别因“丢失发票”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违法行为而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共计 300 元,相关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部分所述。上述罚款金额较小,新媒互联、成都网泰已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本所认为,新媒互联及成都网泰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税务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合规负责人的访谈及相关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作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5 月 31日,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填写并盖章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等公开网站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名称作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其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相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仲
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检察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姓名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一) 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主要承诺的合法性
经查验,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已签署作出的主要承诺包括: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体 |
1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发行人全体股东 |
2 |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 东 |
3 |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 |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 相关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
5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6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7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8 | 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 施的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9 |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购回 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0 |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上述承诺的具体内容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经核查,上述承诺已由相关承诺主体签署,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作出上述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所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 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经查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提出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要求。本所认为,上述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x所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 x
x x
x x
单位负责人:
x x
年 月 日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已逾 2020 年 6 月 30 日,天健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出具了天健审〔2020〕11-225 号《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1-226号《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
鉴证报告》),本所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 月-6 月,报告期各期末指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或无需修改补充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知晓的相关事项。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
授权;所有的口头xx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前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的引述,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
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获得《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设立合法有效。发行人自 2009 年 12 月 23 日川网有限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成都市xx区工商局的档案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查询的信息,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xx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发行人住所地主管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 出 具 的 证 明 并 经 x 所 律 师 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 , 下 同 ) 、 中 国 检 察 网 ( 网 址 : xxxxx://xxx.00000.xxx.xx/,下同)、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下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下 同 ) 、 信 用 中 国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信息,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其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之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章程、发行人住所地主管工商、税务、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新闻出版及广播电视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字确认的确认、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xx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 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 下 同 ) 、 中 国 检 察 网 ( 网 址 : xxxxx://xxx.00000.xxx.xx/,下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下 同 ) 、 信 用 中 国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下同)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下同)、深交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下同)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称(姓名)作为关键字查询的信息,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决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2.1.2 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公司提供的权属证书、相关业务合同、内部规章制度和财务资料等文件、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等方式进行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 发行人股东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股东博瑞投资提供的调查表、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博瑞投资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换发营业执照,博瑞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登地。
根据发行人股东九洲创投提供的调查表、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九洲创投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换发营业执照,九洲创投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邱。
根据发行人股东峨眉电影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峨眉电影集团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换发营业执照,峨眉电影集团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摄制电影片,复制本单位影片,按规定发行国产影片及其复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商业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查询,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股东的相关情况较前期法律意见书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新媒体整合营销及移动信息服务。根据
《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元) | 营业收入(元) | 主营业务收入占 |
营业收入比例 | |||
2017 年度 | 167,023,981.22 | 167,099,624.62 | 99.95% |
2018 年度 | 205,546,287.82 | 205,848,760.47 | 99.85% |
2019 年度 | 207,303,454.84 | 207,498,176.36 | 99.91% |
2020 年 1-6 月 | 92,088,070.04 | 92,121,403.35 | 99.96% |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 发行人业务资质的更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原持有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更新为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署)网出证(川)字第 045 号,业务范围为网络报纸、手机出版,有效期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媒互联新增持有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不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发证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8 日,有效期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情况较前期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住所地主管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查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信息,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主要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其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本所认为,
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 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动情况及补充披露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查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化及更新情况如下:
200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通过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选举管时雨为发行人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相同。
除上述情况外,前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相关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 发行人与关联xxx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除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如下经常性关联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点并四舍五入):
1.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0 年 1-6 月 |
公交传媒 | 采购媒介资源及服务 | 398.46 |
小计 | 398.46 | |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 8.78% |
2. 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0 年 1-6 月 |
四川省委宣传部 | 宣传推广服务 | 424.35 |
四川省委讲师团 | 技术服务、宣传推广服务 | 258.12 |
四川省网络舆情中心1 | 网络舆情服务 | 9.43 |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宣传推广服务 | 0.94 |
小计 | 692.85 |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7.52% |
3. 采购物业管理服务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0 年 1-6 月 |
新媒物联 | 购买物业服务 | 41.50 |
小计 | 41.50 |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审阅报告期内的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或凭证、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发行人总经理批准文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实际需要进行,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租赁使用房屋的更新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截至
1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通知》(川委发〔2018〕
26 号),四川省网络舆情中心已于 2019 年 2 月划转至中共四川省网信办。四川省网络舆情中
心已于 2020 年 2 月不再属于发行人的法定关联方,此处交易系履行四川省网络舆情中心与发行人之前签订合同发生的关联交易。
)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下列 34 处房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坐落位置 | 面积(㎡ | 租赁期限 | 用途 |
成都高投置 | 成都市xx区世纪城 | 2019.10.29- | ||||
1 | 发行人 | 业有限公司 | 南路599 号天府软件园 D 区 5 栋 2 层、6 层 | 3221.33 | 2020.10.28 | 办公 |
成都高投置 | 成都市xx区世纪城 | 2020.5.15- | ||||
2 | 发行人 | 业有限公司 | 南路599 号天府软件园 D 区 7 栋 16 层 | 1277.81 | 2020.12.31 | 办公 |
3 | 发行人 | 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 | 成都市xx区世纪城南路599 号天府软件园 D 区1 号楼D1 宿舍809、 1710 房间 | 84.00 | 2020.1.1- 2020.12.31 | 职工宿舍 |
4 | 发行人 | xx | 成都市高升桥路 9 号 5 栋 9 层 903 号 | 95.05 | 2020.7.1- 2021.6.30 | 办公 |
5 | 发行人 | xx | 成都市高升桥 9 号 5 栋 6 层 606、607 号 | 256.14 | 2020.1.1- 2020.12.31 | 办公 |
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 | 2020.3.31- | |||||
6 | 发行人 | xx | x 387 号 5 栋 1 单元 15 | 80.82 | 办公 | |
楼 5 号 | 2021.3.30 | |||||
西昌市三岔口南路五 | 2020.4.30- | |||||
7 | 发行人 | xxx | 交化苑二幢二单元8 楼 | 88.00 | 办公 | |
4 号 | 2021.4.29 | |||||
中共内江市 | 中共内江市东兴区委 | 2020.5.1- | ||||
8 | 发行人 | 东兴区委党 | 党校四楼楼道右侧之 | 50.00 | 办公 | |
校 | 房屋 | 2021.4.30 |
9 | 发行人 | 冉启明 | 乐山市柏杨西路889 号 西城国际13 幢11 楼12 号 | 42.18 | 2020.5.19- 2021.5.18 | 办公 |
宜宾市叙州区南广路 | 2020.6.16- | |||||
10 | 发行人 | xxx | 90 号鑫汇小区 1 幢 1 | 160.04 | 办公 | |
单元 6-7 层 1 号 | 2021.6.15 | |||||
11 | 巴中传媒 | xxx | 巴中市巴州区电业局住宅小区 1 号楼 2 单元 3-4 号 | 119.60 | 2019.6.1- 2021.5.31 | 办公 |
12 | 成都网泰 | 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 | 成都市xx区世纪城南路599 号天府软件园 D 区 5 栋 1 层 104、105 号 | 542.55 | 2019.1.16- 2021.1.15 | 办公 |
13 | 新网公共 | 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 | 成都市xx区世纪城南路599 号天府软件园 D 区1 号楼D1 宿舍808、 1220 号 | 84.00 | 2020.1.1- 2020.12.31 | 职工宿舍 |
成都市xx区世纪城 | ||||||
新媒互 | 成都高投置 | 南路599 号天府软件园 | 2020.1.1-202 | 职工宿 | ||
14 | 联 | 业有限公司 | D 区1 号楼D1 宿舍316、 | 168 | 0.12.31 | x |
317、807、1202 号 |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 | 2015.4.12- | |||||
15 | 发行人 | 龙润房地产 | 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 | 30.60 | ||
开发(成都) | 二层 1124 号车位 | 2035.4.11 | 地下车 | |||
有限公司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 | 2015.4.12- | 位 | |||
16 | 发行人 | 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 | 43.47 | |||
二层 1135 号车位 | 2035.4.11 |
17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 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37 号车位 | 43.47 | 2015.4.12- 2035.4.11 | ||
18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 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38 号车位 | 43.47 | 2015.4.11- 2035.4.10 | ||
19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 二层 1139 号车位 | 43.47 | 2015.4.11- 2035.4.10 | ||
20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40 号车位 | 43.47 | 2015.4.11- 2035.4.10 | ||
21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46 号车位 | 30.60 | 2015.4.12- 2035.4.11 | ||
22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47 号车位 | 30.60 | 2015.4.12- 2035.4.11 | ||
23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48 号车位 | 30.60 | 2015.4.12- 2035.4.11 | ||
24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 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50 号车位 | 30.60 | 2015.4.11- 2035.4.10 | ||
25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 二层 1151 号车位 | 30.60 | 2015.4.11- 2035.4.10 |
26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 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52 号车位 | 30.60 | 2015.4.11- 2035.4.10 | ||
27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 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53 号车位 | 30.60 | 2015.4.11- 2035.4.10 | ||
28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 二层 1154 号车位 | 30.60 | 2015.4.11- 2035.4.10 | ||
29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55 号车位 | 30.60 | 2015.4.11- 2035.4.10 | ||
30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56 号车位 | 30.60 | 2015.4.11- 2035.4.10 | ||
31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57 号车位 | 30.60 | 2015.4.11- 2035.4.10 | ||
32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58 号车位 | 30.60 | 2015.4.11- 2035.4.10 | ||
33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 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159 号车位 | 30.60 | 2015.4.12- 2035.4.11 | ||
34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 二层 1403 号车位 | 30.60 | 2015.4.12- 2035.4.11 |
35 | 发行人 | 成都市xx区“时代晶 科名苑”地下停车场负二层 1404 号车位 | 30.60 | 2015.4.12- 2035.4.11 |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上述出租方持有的相关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2、房屋购买合同等资料,本所认为,上述出租方作为相关房屋的所有权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向其租赁使用上述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更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
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在中国境内新增取得如下 2 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 号 | 登记号 | 软件名称 | 权利人 | 取得 方式 | 首次发表 日期 |
1 | 2020SR0969939 | 电信 C2-川网影视播控系统 V1.0 | 发行人 | 原始 取得 | 2017.1.8 |
2 | 2020SR0966742 | 移动魔百和-川网影视播控 系统 V1.0 | 发行人 | 原始 取得 | 2019.2.2 |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等资料,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正在
履行的以及 2020 年 1-8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并已履行完毕的,交易金
额在 200 万元以上,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及资产、负债和权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合同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销售合同。
2 第 15 项至第 35 项为发行人租赁的人防车位,无产权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龙润房地产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作为人防车位的投资建设方,有权出租人防车位。
2. 采购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采购合同。
3. 其他重大合同
(1) 《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框架协议》《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及《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2018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NGC Networks Asia,LLC 国家地理亚洲共同签订《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四方作为联合出品人共同组建项目组实施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暂定名)第一季项目,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时负责项目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拍摄制作与宣传推广播出费为 1,800 万元,由发行人、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发行人为主要出资人,具体出资比例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项目节目的编辑控制权及最终的编审批准权完全和充分地属于 NGC Networks Asia,LLC 国家地理亚洲,项目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相关收益由四方共同享有。
2018 年 2 月 12 日,发行人与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大型历史文化
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约定上述 1,800 万元拍摄制作与宣传推广播出费全部由发行人承担,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发起人,负责项目的方案总策划与监督执行、财务管理与运营、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报备与审批、拍摄点位及文物的协调、专家指导及评审以及中国大陆的所有宣传推广事宜,且除前述框架协议约定的拍摄制作与宣传推广播出费外,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双方按 51%与 49%的比例享有上述框架协议约定的应由其享有的项目作品的相关收益,即发行人取得该等收益的 51%,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该等收益的 49%。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与天和中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大型历史文化纪实系列片〈寻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对双方原约定的相关版权收益分成比例进行调整,由原发行人与天和中脉 51%:49%的比例调整为 80%:20%,前述收益在
分配前须全部进入项目专用账户。
(2) 《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基金合同》
2019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作为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基金合同》。合同约定设立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计划募集总额为 5 亿元人民币,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募集,存续期间为基金成立起十年,投资范围为文化产业项目包括新兴的网络文化产业项目和相关的实体产业项目。发行人认购 1 亿元的基金份额,其中首期实缴
4,000 万元。
2019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外包服务机构。2019 年 8 月 4 日,上述三方签订《〈四川新跃网络文化产业私募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将基金运作方式修改为封闭式,设置临时开放日条款,同时对业绩报酬复核条款进行了修订。
经核查,本所认为,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内容外,上述合同不存在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合同方签署,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目前可预见的潜在重大法律风险,正在履行合同之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更新
1.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更新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销售金额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口径)的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是否为关联方 | 销售收入 |
1 | 四川电信 | 互动电视业务、移动信息服务、宣传推广服务、技术服务、网络舆 情服务 | 否 | 1,205.82 |
2 | 中国移动及其子公司 | 837.18 | ||
其中:四川移动 | 互动电视业务、移动信息服务 | 否 | 313.99 | |
咪咕数字 | 手机报信息传播 | 否 | 320.09 | |
咪咕音乐 | 手机报增值服务 | 否 | 203.10 | |
3 | 四川省宣传部及其下属单位 | 682.47 | ||
其中:四川省委宣传部 | 宣传推广服务、手机报增值服务 | 是 | 424.35 | |
四川省委讲师团 | 宣传推广服务、技术服务 | 是 | 258.12 | |
4 | 凉山日报社 | 手机报信息传播 | 否 | 268.24 |
5 | 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广告代理运营 | 否 | 251.56 |
合计 | 3,245.26 |
根据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和客户清单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查询,以及将该等主要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进行比对,本所认为: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经营正常;其中,四川省委宣传部及其下属单位为发行人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化原则,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2. 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供应商的更新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口径)
的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货币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业务种类 | 采购内容 | 是否为关联方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1 | 公交传媒 | 广告代理运营 | 广告媒介资源 | 是 | 398.46 |
2 | 广州欢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互动电视 | 互动电视内容采购 | 否 | 266.59 |
3 | 凉山日报社 | 手机报信息传播 | 手机报内容采购 | 否 | 206.61 |
4 | 成都昂博立广告有限公司 | 广告代理运营 | 广告媒介资源 | 否 | 189.08 |
5 | 成都广来贝广告有限公司 | 广告代理运营 | 广告媒介资源 | 否 | 162.28 |
合计 | 1,224.93 |
根据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采购明细表和供应商清单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查询,以及将该等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进行比对,本所认为: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经营正常;其中,公交传媒为发行人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化原则,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合规负责人的访谈,版权、工商、劳动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下同)、四川
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四川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下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下同)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名称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
1.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其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在册员工共计 441 人。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费凭证、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已为 435 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为 436 名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均为新入职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之后月份缴纳。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相关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暂未能为当月新入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后续已经为其缴纳,其他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员工系退休返聘或已在其他单位缴纳,发行人不存在单方面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 劳务派遣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人员 7 名,劳务派遣人数占发行人相应控股子公司用工总数的比例低于 10%,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分布于辅助性岗位,派遣人员与公司在
册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员工(若有)执行相同的薪酬福利待遇政策。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方式、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与劳务派遣人数占相关控股子公司用工总数的比例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xx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报告期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披露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之情形。
(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xx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经查验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符合发行人章程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通过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选举管时雨为发行人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相同。
本所认为,发行人监事的选举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十一、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1. 增值税
(1)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的相关规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党报、党刊类收入享受宣传文化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2)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巴中传媒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月度免征增值税。
(3) 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14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发行人及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巴中传媒、新媒互联和领航新媒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该加计抵减政策。
2. 企业所得税
(1)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 号)的相关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
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四川发布、巴中传媒、麻辣社区、成都网泰、领航新媒 2020 年 1-6 月应纳税所得不
超过 100 万元,于 2020 年 1-6 月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新媒互联 2020 年 1-6 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 100 万元不足 300
万元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00 xx 00 x)xxx,x 0000 x 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6 月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政府文件、收款凭证等文件,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取得并在 2020 年 1-6 月确认收入的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拨款依据 | 收到补助总金额(万元) | 计入2020 年1-6 月 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的金额(万元) |
1 | 四川移动互联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 |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下达 2013 年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 知》(川财文资〔2013〕12 号) | 1,400 | 18.57 |
2 | 四川省区域特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云共享项目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4 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预算的通知》(川财文资〔2014〕 10 号) | 800 | 38.19 |
3 | 《网红四川》直播平台 |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下达 2017 年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 通知》(川财教〔2017〕3 号) | 800 | 16.28 |
4 | 公众网络信息传播平台 |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下达 2014 年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 知》(川财文资〔2014〕8 号) | 600 | 10.45 |
5 | 四川政务发布云平台-四川发布项目(二期) |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下达 2017 年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 通知》(川财教〔2017〕3 号) | 600 | 32.96 |
6 | 四川手机报移动大数据智能云媒体系统平台 |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下达 2018 年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 通知》(川财教〔2018〕18 号) | 600 | 30.12 |
7 | 四川政务发布云平台-四川发布项 目(三期)项目 | 《关于下达 2018 年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川财教〔2018〕18 号) | 200 | 15.96 |
8 | 增值税加计抵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 | 24.45 | 10.73 |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有相应的依据,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 )、 巴中 市 生 态 环境 局 网站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生态环境部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
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 巴 中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前期法律意见书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
关于王成全、xx以被告捏造事实并在互联网发布文章而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发行人、四川省射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川 01 民终 7361 号),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成全、xx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发行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新增争议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
根据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麻辣社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麻辣社区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5,000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等资料,该案已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判决。
本所认为,上述案件争议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合规负责人的访谈及相关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作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填写并盖章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等公开网站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名称作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其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相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检察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姓名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x所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十五、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
第二部分 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回复内容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就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159 号《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而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相关回复内容无更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 x
x x
x x
单位负责人:
x x
年 月 日
附件一:销售合同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主要内容 | 合同性质/ 合同金额 | 合同签署 日期 | 实际履 行情况 |
1 | 四川移动 | 双方开展“四川本地手机报”业务合作,通过短信、彩信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报媒新闻内容,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19.12.31 | 正在履行 |
2 | 委托麻辣社区就“ 中国移动四川分公司 2018-2020 年流量经营内容运营支撑项目”进行运营支撑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协议有效期为 2018 年 4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303.47 万元 | 2018.4.3 | 正在履行 | |
3 | 双方一致同意在四川境内共同开展面向宽带用户的魔百和业务,协议有效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19.11.29 | 正在履行 | |
4 | 咪咕数字 | 双方合作开展四川手机报业务,就业务运营与合作推广等达成一致,协议有效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19.1.4 | 正在履行 |
5 | 双方合作开展《时尚运动》手机报业务,就业务运营与合作推广等达成一致,协议有效 期为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 框架协议 | 2020.7.1 | 正在履行 | |
6 | 双方合作开展《麻辣微读心灵鸡汤》手机报业务,就业务运营与合作推广等达成一致,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20.1.1 | 正在履行 | |
7 | 咪咕音乐 | 委托发行人提供内容安全审核及内容安全支撑相关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协议有效期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 | 225.12 万元,具体金额以双方结算并 确认为准 | 2019.9.11 | 正在续签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主要内容 | 合同性质/ 合同金额 | 合同签署 日期 | 实际履 行情况 |
8 | 四川省委讲师团 | 委托发行人运维管理四川省党委中心组网络学习平台,协议有效期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 至 2020 年 9 月 29 日 | 220.00 万元 | 2019.9.30 | 正在履行 |
9 | 四川省委宣传部 | 委托发行人开展四川手机报覆盖全省范围内应对新冠疫情防控宣传信息推动服务,协议有效期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17 日 | 480 万元 | 2020.6.22 | 履行完毕 |
10 | 四川电信 | 双方在“川网视频”业务的基础上,对 IPTV影视点播增值业务“腾讯精品小包”的业务结算支付方式进行补充约定,协议有效期为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 框架协议 | 2018.5.10 | 正在履行 |
11 | 双方在“川网视频”业务的基础上,对 IPTV影视点播增值业务“影视全家桶”的业务结算支付方式进行补充约定,协议有效期为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 | 框架协议 | 2019.11.22 | 正在履行 | |
12 | 发行人向四川电信就四川省政府网站 AP“P 中国四川”客户端技术支撑及运维服务项目提供技术支撑及运维的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 务期限自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 | 240.00 万元 | 2019.1.21 | 正在履行 | |
13 | 四川电信委托发行人提供 IPTV 非影视(含行业)内容审核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协议有效期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 | 377.71 万元 | 2019.11.18 | 正在履行 | |
14 | 四川金熊猫新媒体 有限公司、 四川电信 | 合作各方就开展基于 IPTV 业务的付费影视点播增值业务达成一致,协议有效期自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5 日 | 框架协议 | 2019.9.26 | 正在履行 |
15 | 成都xx | 成都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买断经营发 | 402.00 万元 | 2017.10.11 | 正在履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主要内容 | 合同性质/ 合同金额 | 合同签署 日期 | 实际履 行情况 |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行人四川新闻网房产频道广告位业务,买断经营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行 | |||
16 | 成都叁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成都叁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买断经营发行人四川新闻网旅游频道广告位业务,买断经营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4.00 万元 | 2018.1.1 | 正在履行 |
17 | 成都铜雀台医学美容医院有 限公司 | 双方就成都市候车亭灯箱广告业务达成协议,协议有效期 2020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 | 框架协议 | 2020.7.7 | 正在履行 |
附件二:采购合同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主要内容 | 合同性质/ 合同金额 | 合同签署 日期 | 实际履 行情况 |
1 | 四川移动 | 双方就合作开展《四川手机报-党政参考》业务达成协议,协议有效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19.7.1 | 正在履行 |
2 | 凉山日报社 | 双方对《四川手机报-凉山党政参考》业务进行内容和资源合作,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20.1.1 | 正在履行 |
3 | 双方对《少数民族手机报-彝语版》业务进行内容和资源合作,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19.12.28 | 正在履行 | |
4 | 绵阳新闻网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 双方对《四川手机报-绵阳党政参考》业务进行内容和资源合作,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20.1.1 | 正在履行 |
5 | 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双方对《四川手机报-四川·成都版》业务进行内容和资源合作,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20.1.1 | 正在履行 |
6 | 双方对《四川手机报-成都党政参考》业务进行内容和资源合作,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20.1.1 | 正在履行 | |
7 | 广安日报社 | 双方对《四川手机报-广安党政参考》业务进行内容和资源合作,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按年签署) | 2020.1.1 | 正在履行 |
8 | 南充日报社 | 双方对《四川手机报-南充党政参考》业务进行内容和资源合作,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20.1.1 | 正在履行 |
9 |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 | 双方就在四川电信 IPTV“川网视频”平 台内设立“芒果 TV”专区合作达成一致, | 框架协议 | 2019.7.8 | 正在续签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主要内容 | 合同性质/ 合同金额 | 合同签署 日期 | 实际履 行情况 |
有限公司 | 协议有效期为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7 月 8 日 | ||||
10 | 广州欢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双方一致同意在四川 IPTV“川网影视”内设立专区,协议有效期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 | 框架协议 | 2019.11.5 | 正在履行 |
11 | 成都天投实业有限公司 | 双方就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交站台广 告资源的经营代理达成一致,成都网泰取得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公交站台广告资 源的经营代理权,经营代理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 | 876.09 万元 (最终广告位数量以实际移交的数量为 准) | 2019.11.26 | 正在履行 |
12 | 公交传媒 | 双方就公交站台小牌开展合作达成一致,合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框架协议 | 2018.12.29 | 正在履行 |
13 |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委托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视频会议系统设备、MSTP 线路服务及液晶大屏等建设服务,合同签约时间 2017 年 11 月,含三年维保 | 247.19 万元 | 2017.11.20 | 正在履行 |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25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510 号《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17 年度、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 月-6 月,报告期各期末指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知晓的相关事项。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xx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
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前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落实函》提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的引述,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一、 “问题 4 关于获取订单方式的合规性。根据发行人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个别客户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合同程序履行不完备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合同程序履行不完备的具体情形、产生原因及占比,是否已完成整改。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同程序履行不完备的具体情形,产生的原因及占比
1. 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同程序履行不完备的具体情形及占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明细,并核查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以及抽查了其他客户的大额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要销售合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销售合同中,存在个别客户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交易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法定标准,但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备的情形,上述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收入明细表,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为 1.74%,占比较低。
鉴于上述合同程序履行不完备的具体情形涉及商业秘密,发行人已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与之相关事项均予以简化回复。
2. 合同程序履行不完备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的交易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法定标准,采购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与发行人直接签署合同,存在政府采购程序履行不完备的情形。主要系上述服务采购已纳入相关财政预算资金,发行人具备的业务能力、党媒属性和持有的业务资质等适合承接上述业务,双方已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采购方在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后直接向发行人采购。
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合同采购方的访谈,上述采购均系采购方内在需求,交易均具有真实、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签订上述合同均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最终签署,发行人单方不存在违反采购方要求的程序获取业务合同情形,不存在通过
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取上述业务的情形。
(二) 上述合同的整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 号)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前述规定,对已履行的合同处理方式为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合同全部已经履行完毕。根据发行人说明和本所律师对前述涉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备合同的采购方的访谈,各方对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上述合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备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作为供应商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综上所述,上述报告期内政府采购程序履行不完备的主要销售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交易真实并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争议纠纷,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备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发行人不存在因取得的业务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 补充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阅《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发行人已将本题要求的相关内容在
《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1) 获取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明细,核查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合同以及抽查了其他客户的大额销售合同,收集前述合同的政府采购程序资料,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获取的主要销售合同履行的政府采购情况。
(2) 获取发行人说明并访谈前述涉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备的合同的采购方,了解该等合同政府采购程序履行不完备的相关情形、相关交易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3) 取得并核查主要销售合同中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备的相关合同、会议文件及其他资料,访谈上述合同的采购方,了解发行人业务取得的相关情况,查阅了解发行人与该等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履行的内部程序情况。
(4)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分析确认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程序履行不完备对应的法律后果。
(5) 查阅《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收入情况。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销售合同中存在个别客户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政府采购程序履行不完备的情形,该等交易真实并具有合理性,收入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比例为 1.74%,占比较小,且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备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发行人亦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 x
x x
x x
单位负责人:
x 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