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一般約定事項 貳、共同行銷資料運用條款 參、合作推廣資料運用條款 肆、FATCA暨CRS遵循條款 伍、新臺幣及外匯活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陸、新臺幣及外匯定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柒、新臺幣綜合存款及外幣組合存款約定事項 捌、支票存款約定事項 玖、黃金存摺約定事項 壹拾、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約定條款 壹拾壹、mma帳戶約定事項 壹拾貳、階梯活期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壹拾參、證券交割款委託服務 壹拾肆、薪資轉帳戶約定條款 壹拾伍、金融卡約定條款 壹拾陸、悠遊Debit卡特別約定條款 壹拾柒、悠遊卡約定條款...
| 財 富 永 豐 |
法人戶 開戶申請暨總約定書 永 豐 財 富 財 富 永 豐 |
CSR-048 2019.01 X.XXXX(指)
開立帳戶注意事項
一、就本次申請前已開立之存款及信託帳戶日後所為之交易、服務,亦適用本約定書之約定。
二、簽訂本申請書後,再向 貴行變更上述各項服務或申請開立其他存款帳戶(含新臺幣、外匯、信託及黃金存摺帳戶),均願遵守本約定書之相關條款,毋須另行簽立同式約定書。
三、貴行各類存款附載之簡章注意事項或使用辦法等約定,客戶已充分了解其內容,並同意該等約定均為本約定書內容之一部分;若 貴行推出新產品、服務項目變更、各項服務費用變更或需更改約定事項時,客戶同意 貴行得隨時於修改本約定書後,置放營業處所供索閱及公佈於 貴行網站以代通知,客戶願遵守之。
四、代表人並同意 貴行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票據交換所等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五、客戶應負責繳納票據交換所規定之違約金(退票罰款), 貴行並得逕自客戶之支票存款帳戶或於 貴行之其他存款帳戶扣繳之,或要求客戶提出同額款項。如有違背 貴行支票存款約定事項時, 貴行得終止其往來,客戶並立即將剩餘之空白支(本)票繳還 貴行。
六、代表人應審閱並了解 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告知事項。
客戶重要訊息提醒
為保障您的權益,本行一向嚴格規範行員,並依據法令,明訂嚴禁行員有下列行為,以避免產生不當交易:
一、行員與您有任何財務借貸往來;或由行員代您保管印鑑、存摺、已蓋章之空白取款條及金融卡等憑證文件;或代您使用自動化通路。
二、行員以本行名義,私下利用分行所在地、行員地址、行員私人電子郵件信箱,寄送您對帳單、各項文書、或交易憑條。或行員要您將對帳單、各項文書、或交易憑條,寄送至分行所在地、行員地址、行員私人電子郵件信箱。
三、行員以個人或永豐銀行名義私自製作、架設網站或提供任何文件或證明予您。
四、行員推介、銷售非屬本行所核可及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商品、服務及業務;或以未經核准之名片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品為推廣促銷或散佈本行商品或業務資訊。
五、行員鼓勵或勸誘您以借款、舉債等方式從事理財投資;或建議、暗示您填寫不實之資料。
如您發現本行行員有任何以上行為,請隨時致電本行24小時客戶服務中心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或稽核專線(02-8161-8555)檢舉,經查察屬實本行將依規定懲處。謝謝您!
申請開立帳戶 | 新臺幣支票存款 定期性存款 信託帳戶 黃金存摺帳戶*有摺 新臺幣 美元 | |||||
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 | 外幣組合存款帳戶 | |||||
申請臨櫃提取密碼 | 是 | 是 | 申請外幣複委託證券帳戶,採無摺交易 ,並約定留存印鑑樣式為本人於 貴行開立之外幣帳戶 相同,其餘額需經證券公司覆核後通知 貴行,始得辦理提領或轉匯。 | |||
交易方式 | 有摺 | 無摺 | 有摺 | 無摺 | ||
證券交割服務 | 國內證券交割 國外證券交割 | 國內證券交割 國外證券交割 | ||||
商品種類 | 活期存款 證券活期存款 | 活期儲蓄存款 證券活期儲蓄存款 | 階梯活存 美金(豐利階梯) 人民幣 | |||
綜合對帳單 | 電子(以留存於客戶基本資料表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 | |||||
籌備處正式成立公司 備償戶申請為一般戶 支票存款帳戶沿用 x 公 司 同 意 沿 用 原 有 帳 戶 號 碼 , 做 為 x 次 申 請 開 立 帳 戶 之 帳 號 。 | ||||||
印鑑卡約定樣式同意書 x申請書所申請之所有帳戶(不含新臺幣支票存款),與本公司於 貴行開立之帳戶 留存印鑑卡之約定印鑑樣式相同,不另行約定之,且該帳戶非已參照其他帳號或已銷戶之帳號;若為約定定期存款印鑑,日後 x公司於 貴行全行所有存單之往來印鑑均適用本印鑑,並約定為全行唯一之定期存款印鑑。 | ||||||
註: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含綜合存款功能,外幣組合存款含多幣別功能,新臺幣綜合存款帳戶及外幣組合存款帳戶,皆 採人工方式轉存定存,無定存質借功能。新臺幣證券活期/活儲存款帳戶無綜合存款功能。 |
壹、一般約定事項 | 貳、共同行銷資料運用條款 | 參、合作推廣資料運用條款 |
肆、FATCA暨CRS遵循條款 | 伍、新臺幣及外匯活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 陸、新臺幣及外匯定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
柒、新臺幣綜合存款及外幣組合存款約定事項 | 捌、支票存款約定事項 | 玖、黃金存摺約定事項 |
壹拾、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約定條款 | 壹拾壹、mma帳戶約定事項 | 壹拾貳、階梯活期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
壹拾參、證券交割款委託服務 | 壹拾肆、薪資轉帳戶約定條款 | 壹拾伍、金融卡約定條款 |
壹拾陸、悠遊Debit卡特別約定條款 | 壹拾柒、悠遊卡約定條款 | 壹拾捌、電話銀行暨網路客服服務約定事項 |
壹拾玖、網路銀行約定條款 | 貳拾、豐掌櫃電子支付約定條款 |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告知及確認內容 |
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申請告知及確認內容 |
僅具中華民國稅務居民身分 | 非金融集團之上市(櫃)、興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 (Publicly Traded NFFE or Affiliate): 本 公 司 股 票 於 ( 經 認 可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 交 易 x公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關係企業,該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經常在 (經認可證券交易市場)交易。 |
實質營運之非金融法人(Active NFFE) | |
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機構法人(Passive NFFE) 應填寫「FATCA暨CRS自我聲明書–法人(實體)」,每一具控制權人請分別填寫「FATCA暨CRS自我聲明書–個人/具控制權之人」。 | |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 |
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由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完全持有之實體。 | |
非屬上開法人實體型態者應填寫「FATCA暨CRS自我聲明書–法人(實體)」。 | |
具外國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且願意提供「FATCA暨CRS自我聲明書–法人(實體)」。 | |
具外國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已提供「FATCA暨CRS自我聲明書–法人(實體)」,且內容無異動無需重新聲明。 |
申請電話銀行 | 申請*電話銀行服務為客戶藉由本行電話中心之語音服務或專人服務,以電話服務密碼確認其身分,執行交易或特定查詢。 |
帳戶查詢 | |
(一位授權管理者) | |
申請寰宇金融網 (企業戶網路銀行申請專用) | 使 用 者 代 號 : e-mail: *使用者代號請設定6-13位英文/數字,並請勿用顯性資料例如公司統編/登記證號 |
付款轉帳、收款服務、進出口等其他服務,本行將派專員與您接洽,並另填申請書。 | |
*網路銀行服務包含豐掌櫃電子支付服務。(客戶得隨時申請終止) | |
申請網路銀行 (個人戶或相關理財使用) | 交易功能(含非約定轉帳),並同意以基本資料表所載之簡訊行動電話申請簡訊動態密碼服務交易功能(不含非約定轉帳) 僅查詢功能 *電子郵件信箱(e-mail),同客戶基本資料表所載。*網路銀行服務包含豐掌櫃電子支付服務。(客戶得隨時申請終止) |
︽本頁銀
行
x
客戶意願表達 |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公司 | 提供資料範圍 | 備註 |
同意不同意 | A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相關資料) .往來交易資料(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相關資料) | 本表勾選同意且客戶簽章欄位勾選同意並簽章者, 始構成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同 意 |
B 永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
C 永豐金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
D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
E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銀行代號 | 銀行名稱 | 約定轉入帳號 | 銀行代號 | 銀行名稱 | 約定轉入帳號 |
存
︾
申請自動化服務
客戶確認開戶事項
一、本公司聲明已知悉 貴行將開戶總約定書置於 貴行網頁得隨時查閱,並於 貴行開立帳戶時已簽收 貴行交付
之總約定書、信用卡申請告知及確認內容,約定書內容包括:
並聲明如下:
經本公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5日)。本公 司 已 審 閱 並 充 分 了 解 全 部 條 款 , 。
二、本公司確認已收執 存摺; 電話銀行密碼函; 網路銀行密碼函; 開戶申請書暨總約定書 等無誤。
三、本公司確認 已充分了解投資黃金存摺可能之潛在風險,並已詳細閱讀本約定書「第玖、黃金存摺約定事項」之黃金存摺風險預告內容,且經 貴行專人解說本商品相關之風險。
四、FATCA暨CRS聲明事項
x公司已同意本約定書「第肆、FATCA暨CRS遵循條款」,並聲明於「實體類型表」勾選之內容均為真實正確,且知悉 貴行為遵循FATCA暨CRS規定,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民身分之特定資訊,本公司所提供之身分證明資料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應主動在變動後30日內提供 經適當更新之自我證明文件,以協助 貴行辨識本公司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或其他國家之稅務居民作為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用途使用。
「實體類型表」
五、本公司確認「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暨無記名股票」聲明之內容及所提供之佐證資料皆為真實完整無誤。
(一)客戶姓名及地址使用條款:
客戶瞭解 貴行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之規定,得將客戶之姓名及地址於永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 二)客戶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同意使用條款:
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之規定,客戶可 選擇以下列勾選表達是否同意將客戶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提供予永豐金融控股公司所屬進行共同行銷或合作
推廣業務之子公司,供其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之上開資料,以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本同意條款效力及於未來於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該子公司網站所增加之子公司,客戶得以下述(三)方式隨時變更使用條款。 (三)客戶資料變更使用條款:
客戶得隨時以電話(客戶服務中心:(00)0000-0000/0000-00000)、書面、親x
x、本公司及代表人同意 貴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Z21)及通報案件紀錄、
補充註記資訊(Z22)。
確認本申請書之開戶事項內容及同 意 不 同 意
六、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條款 確認【申請自動化服務】項目
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暨無記名股票聲明
一、本公司/團體之身分種類如下列勾選項目
二、提供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名單,立書人聲明已告知並取得當事人同意,係供永豐銀行確認其客戶身分使用。
註:1.「證照號碼」請依序並擇一填寫: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碼、護照號碼、其他
2. 高階管理人請填寫董事、總經理以上職級人員
三、本公司是否可(已)發行無記名股票,立書人提供公司章程並聲明如下:【本項團體免填】
本公司未容許無記名持股人,或雖容許但至目前為止,未有發行無記名股票予任何一位股東,並承諾日後若有發行之情事,將即刻檢具相關資 料書面通知 貴行。
本公司現已發行無記名股票如下,承諾按 貴行要求每年提供最新持股內容,期間若有出售、出讓或轉讓股份時(以下稱『移轉』),將於移轉程序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書面通知 貴行。
登 記 ( 實 收 ) 資 本 額 : 登 記 股 數 :
已 發 行 無 記 名 股 票 金 額 ( 幣 別 ): 股 數 ( 佔 比 ):
我國政府機關 | 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 外國政府機關 |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 | 我 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 母 公 司 統 編 | |
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 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 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
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 國 外 掛 牌 地 , 股 票 交 易 市 場 種 類 ; 或其母公司於國外掛牌,母公司名稱 ,國外掛牌地 ,股票交易市場種類 | ||
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 投資工具 | ||
其他 | 檢附本公司/團體之章程或類似權力文件 | x團體無設立章程或類似權力文件 |
姓名 | 證照號碼 | 生日 | 國籍 | (1)持股比例 25%以上 | (2)具控制權人 | (3)高階管理人 (註明職稱) | 備註 |
推薦人/對保人一: | AO CODE: | 行外對保地點/日期: | |||||
對保人二: | 客戶簽收確認人: | 照會人員: | 照會電話: | ||||
存 款 帳 號:新臺幣 | 【 證 券 商 代 號 : 】 外 幣 | ||||||
交割戶帳號:新臺幣 | 【 證 券 商 代 號 : 】 外 幣 | ||||||
信託帳號: | 黃金存摺帳號: | ||||||
支 存 作 業 區 | 支存帳號: | ||||||
票信查詢 | 1 公司: | 正常 異常 2 負責人: 正常 異常 | |||||
x行往來 | 1 往來期間 | 符合 不符 2 三個月活期性存款平均餘額 符合 不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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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支存已開2戶以上: | 是 否 | 洗錢風險等級: 低 中 | 高 | (高風險需填客戶加強審查檢核表) | |||
特 記 事 項 | |||||||
實地勘查人員 | 實地勘查日期 | ||||||
實地勘查地址 | |||||||
營 業 項 目 | 是 | 否與登記相符 | 對外營業 | 是 否 | 現 場 員 工 人 | ||
實地勘查敘述 | |||||||
用票需求評估 | |||||||
經 辦 : 日 期 : | 核 准 : 否 可 , 核 發 張 主 管 : | 日期: | |||||
文件審閱經辦 | 文件審閱主管 |
2019 . 01 2019 . 01
- 法 人 戶
一、支票存款開戶申請,經 貴行認可核准後,始發給空白票據。
二、依「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貴行應蒐集客戶之票據信用資訊,並將該資訊提供票據交換所。
支票往來銀行及帳號
營 業 項 目
年
營業年數
公司戶營業狀況
支票存款專 用 欄
職 稱
職 稱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行 動 電 話簡 訊 手 機
營業所在電話
註 冊國 家
萬元
實 收資本額
負責人出生日期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核准設立日期
申請開立帳戶 | 新臺幣支票存款 定期性存款 信託帳戶 黃金存摺帳戶*有摺 新臺幣 美元 | |||||
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 | 外幣組合存款帳戶 | |||||
申請臨櫃提取密碼 | 是 | 是 | 申請外幣複委託證券帳戶,採無摺交易 ,並約定留存印鑑樣式為本人於 貴行開立之外幣帳戶 相同,其餘額需經證券公司覆核後通知 貴行,始得辦理提領或轉匯。 | |||
交易方式 | 有摺 | 無摺 | 有摺 | 無摺 | ||
證券交割服務 | 國內證券交割 國外證券交割 | 國內證券交割 國外證券交割 | ||||
商品種類 | 活期存款 證券活期存款 | 活期儲蓄存款 證券活期儲蓄存款 | 階梯活存 美金(豐利階梯) 人民幣 | |||
綜合對帳單 | 電子(以留存於客戶基本資料表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 | |||||
籌備處正式成立公司 備償戶申請為一般戶 支票存款帳戶沿用 x 公 司 同 意 沿 用 原 有 帳 戶 號 碼 , 做 為 x 次 申 請 開 立 帳 戶 之 帳 號 。 | ||||||
印鑑卡約定樣式同意書 x申請書所申請之所有帳戶(不含新臺幣支票存款),與本公司於 貴行開立之帳戶 留存印鑑卡之約定印鑑樣式相同,不另行約定之,且該帳戶非已參照其他帳號或已銷戶之帳號;若為約定定期存款印鑑,日後 x公司於 貴行全行所有存單之往來印鑑均適用本印鑑,並約定為全行唯一之定期存款印鑑。 | ||||||
註: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含綜合存款功能,外幣組合存款含多幣別功能,新臺幣綜合存款帳戶及外幣組合存款帳戶,皆 採人工方式轉存定存,無定存質借功能。新臺幣證券活期/活儲存款帳戶無綜合存款功能。 |
壹、一般約定事項 | 貳、共同行銷資料運用條款 | 參、合作推廣資料運用條款 |
肆、FATCA暨CRS遵循條款 | 伍、新臺幣及外匯活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 陸、新臺幣及外匯定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
柒、新臺幣綜合存款及外幣組合存款約定事項 | 捌、支票存款約定事項 | 玖、黃金存摺約定事項 |
壹拾、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約定條款 | 壹拾壹、mma帳戶約定事項 | 壹拾貳、階梯活期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
壹拾參、證券交割款委託服務 | 壹拾肆、薪資轉帳戶約定條款 | 壹拾伍、金融卡約定條款 |
壹拾陸、悠遊Debit卡特別約定條款 | 壹拾柒、悠遊卡約定條款 | 壹拾捌、電話銀行暨網路客服服務約定事項 |
壹拾玖、網路銀行約定條款 | 貳拾、豐掌櫃電子支付約定條款 |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告知及確認內容 |
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申請告知及確認內容 |
僅具中華民國稅務居民身分 | 非金融集團之上市(櫃)、興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 (Publicly Traded NFFE or Affiliate): 本 公 司 股 票 於 ( 經 認 可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 交 易 x公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關係企業,該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經常在 (經認可證券交易市場)交易。 |
實質營運之非金融法人(Active NFFE) | |
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機構法人(Passive NFFE) 應填寫「FATCA暨CRS自我聲明書–法人(實體)」,每一具控制權人請分別填寫「FATCA暨CRS自我聲明書–個人/具控制權之人」。 | |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 |
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由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完全持有之實體。 | |
非屬上開法人實體型態者應填寫「FATCA暨CRS自我聲明書–法人(實體)」。 | |
具外國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且願意提供「FATCA暨CRS自我聲明書–法人(實體)」。 | |
具外國國家/地區稅務居民者,已提供「FATCA暨CRS自我聲明書–法人(實體)」,且內容無異動無需重新聲明。 |
申請電話銀行 | 申請*電話銀行服務為客戶藉由本行電話中心之語音服務或專人服務,以電話服務密碼確認其身分,執行交易或特定查詢。 |
帳戶查詢 | |
(一位授權管理者) | |
申請寰宇金融網 (企業戶網路銀行申請專用) | 使 用 者 代 號 : e-mail: *使用者代號請設定6-13位英文/數字,並請勿用顯性資料例如公司統編/登記證號 |
付款轉帳、收款服務、進出口等其他服務,本行將派專員與您接洽,並另填申請書。 | |
*網路銀行服務包含豐掌櫃電子支付服務。(客戶得隨時申請終止) | |
申請網路銀行 (個人戶或相關理財使用) | 交易功能(含非約定轉帳),並同意以基本資料表所載之簡訊行動電話申請簡訊動態密碼服務交易功能(不含非約定轉帳) 僅查詢功能 *電子郵件信箱(e-mail),同客戶基本資料表所載。*網路銀行服務包含豐掌櫃電子支付服務。(客戶得隨時申請終止) |
︽本頁客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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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意願表達 |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公司 | 提供資料範圍 | 備註 |
同意不同意 | A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等相關資料) .往來交易資料(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相關資料) | 本表勾選同意且客戶簽章欄位勾選同意並簽章者, 始構成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之同 意 |
B 永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
C 永豐金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
D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
E 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銀行代號 | 銀行名稱 | 約定轉入帳號 | 銀行代號 | 銀行名稱 | 約定轉入帳號 |
存
︾
申請自動化服務
客戶確認開戶事項
一、本公司聲明已知悉 貴行將開戶總約定書置於 貴行網頁得隨時查閱,並於 貴行開立帳戶時已簽收 貴行交付
之總約定書、信用卡申請告知及確認內容,約定書內容包括:
並聲明如下:
經本公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5日)。本公 司 已 審 閱 並 充 分 了 解 全 部 條 款 , 。
二、本公司確認已收執 存摺; 電話銀行密碼函; 網路銀行密碼函; 開戶申請書暨總約定書 等無誤。
三、本公司確認 已充分了解投資黃金存摺可能之潛在風險,並已詳細閱讀本約定書「第玖、黃金存摺約定事項」之黃金存摺風險預告內容,且經 貴行專人解說本商品相關之風險。
四、FATCA暨CRS聲明事項
x公司已同意本約定書「第肆、FATCA暨CRS遵循條款」,並聲明於「實體類型表」勾選之內容均為真實正確,且知悉 貴行為遵循FATCA暨CRS規定,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民身分之特定資訊,本公司所提供之身分證明資料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應主動在變動後30日內提供 經適當更新之自我證明文件,以協助 貴行辨識本公司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或其他國家之稅務居民作為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用途使用。
「實體類型表」
五、本公司確認「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暨無記名股票」聲明之內容及所提供之佐證資料皆為真實完整無誤。
(一)客戶姓名及地址使用條款:
客戶瞭解 貴行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之規定,得將客戶之姓名及地址於永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 二)客戶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同意使用條款:
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之規定,客戶可 選擇以下列勾選表達是否同意將客戶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提供予永豐金融控股公司所屬進行共同行銷或合作
推廣業務之子公司,供其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之上開資料,以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本同意條款效力及於未來於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該子公司網站所增加之子公司,客戶得以下述(三)方式隨時變更使用條款。 (三)客戶資料變更使用條款:
客戶得隨時以電話(客戶服務中心:(00)0000-0000/0000-00000)、書面、親x
x、本公司及代表人同意 貴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Z21)及通報案件紀錄、
補充註記資訊(Z22)。
確認本申請書之開戶事項內容及同 意 不 同 意
六、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條款 確認【申請自動化服務】項目
印 鑑 卡 SIGNATURE CARD
本人(本公司)與 貴行間一切往來業務(含各類存款、信託、保管箱、黃金存摺等)之指示、申請或交易,悉以下列印鑑簽章樣式為憑。
帳號 A/C NO/箱號 | 開戶日期DATE | |||||
戶名 NAME/承租人 | 統一編號ID NO. | |||||
簽章樣式:下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取款條更改或支票更改、取消劃線,憑下列 有效。 SPECIMEN OF SIGNATURE OR SEAL:The following signature/seal will be valid jointly;or by either one. | ||||||
(1) | (2) | |||||
經 辦 | 主 管 | 啟 用 日 期 |
︽
印 鑑 卡 SIGNATURE CARD
本
頁
銀
行
本人(本公司)與 貴行間一切往來業務(含各類存款、信託、保管箱、黃金存摺等)之指示、申請或交易,悉以下列印鑑簽章樣式為憑。
帳號 A/C NO/箱號 | 開戶日期DATE | |||||
戶名 NAME/承租人 | 統一編號ID NO. | |||||
簽章樣式:下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取款條更改或支票更改、取消劃線,憑下列 有效。 SPECIMEN OF SIGNATURE OR SEAL:The following signature/seal will be valid jointly;or by either one. | ||||||
(1) | (2) | |||||
經 辦 | 主 管 | 啟 用 日 期 |
留
存
︾
印 鑑 卡 SIGNATURE CARD
本人(本公司)與 貴行間一切往來業務(含各類存款、信託、保管箱、黃金存摺等)之指示、申請或交易,悉以下列印鑑簽章樣式為憑。
帳號 A/C NO/箱號 | 開戶日期DATE | |||||
戶名 NAME/承租人 | 統一編號ID NO. | |||||
簽章樣式:下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取款條更改或支票更改、取消劃線,憑下列 有效。 SPECIMEN OF SIGNATURE OR SEAL:The following signature/seal will be valid jointly;or by either one. | ||||||
(1) | (2) | |||||
經 辦 | 主 管 | 啟 用 日 期 |
授 權 書 日 期 :
本人(本公司)與 貴行間一切往來業務(含各類存款、信託、保管箱、黃金存摺等)之指示、申請或交易,特此聲明 貴行得憑與背面印鑑卡相符之簽章所簽之支票、存單、取款憑條,從該戶之存款餘額內支付;並得以前述簽章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投資金融商品等之申購、買回、轉換或辦理開箱等相關事宜。嗣後本人(本公司)如需變更印鑑,非經本人(本公司)另有變更授權之書面通知前, 貴行得僅憑本授權書上之授權印鑑辦理。如為支票存款帳戶,公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未留有發票人印鑑,發票人對被授權人之行為應負法律上責任。
此 致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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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書 日 期 :
本人(本公司)與 貴行間一切往來業務(含各類存款、信託、保管箱、黃金存摺等)之指示、申請或交易,特此聲明 貴行得憑與背面印鑑卡相符之簽章所簽之支票、存單、取款憑條,從該戶之存款餘額內支付;並得以前述簽章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投資金融商品等之申購、買回、轉換或辦理開箱等相關事宜。嗣後本人(本公司)如需變更印鑑,非經本人(本公司)另有變更授權之書面通知前, 貴行得僅憑本授權書上之授權印鑑辦理。如為支票存款帳戶,公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未留有發票人印鑑,發票人對被授權人之行為應負法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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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帳戶總約定書(編號:CSR-001)
客戶於永豐商業銀行(以下稱 貴行)開立存款、信託投資、黃金存摺或與前述相關之財富管理業務或投資金融商品等投資帳戶或使用下列任何服務,皆願遵守所有各該相關法令規定及下列約定內容履行:
壹、一般約定事項-
一、凡在 貴行開立之各類帳戶,不論其種類或幣別,所有投資交易往來及/或服務,均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本總約定書暨與各項業務相關之其他所有交易文件等約定內容辦理。
二、開戶條件及方式:
客戶開戶時應依照姓名條例使用本名,英文姓名以護照或外交部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查詢;如係獨資、合夥或營利/非營利法人等,戶名以登記證照為準,英文戶名與英文地址以國貿局出進口廠商登記查詢,由負責人/代表人代表開戶,另應留存印鑑卡,憑以核印作為支付及/或投資等進行交易之用;如欲更換印鑑,則須另填具印鑑更換申請書,於經 貴行作業完成後始生效力;開戶條件另應遵守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貴行出具之收據,除屬電腦自動列印及/或存款憑條經 貴行機器壓蓋有收款章者外,若非經 貴行有權人員簽章,對 貴行將不生效力。四、存、提款及約定轉帳:
(一)如客戶存入 貴行之現金無法即刻完成清點時,須俟 貴行清點完成後始得入帳,若發現有短缺或不符時,客戶應即補足或更正之。如客戶存入現金係委請 貴行人員代為填寫者,客戶仍應於櫃員登錄完畢在離櫃前自行核對存摺或收執憑證確認之;否則 貴行概不負責。
(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時,存、提款得以 貴行可接受之外幣現鈔、外幣票據、外幣旅行支票或 貴行同意之其他方式為之。但存、提外幣現鈔時,客戶應依 貴行訂定之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用之計算,則以存、提當日 貴行掛牌現鈔及匯款買賣匯率間之價差計算。但每筆手續費不得少於新臺幣100元,且 貴行得隨時調整並於營業場所公告後生效。
(三)客戶使用自動化設備(包括但不限於ATM、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等)進行轉帳交易,除已申請網銀線上禁止轉出之帳戶,客戶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本人/本公司臺外幣活期性帳戶均可為轉出或轉入帳戶;跨行或非本人/本公司之約定轉帳方式為歸戶設定,惟約定轉帳方式得由客戶變更為依帳號分別設定。
五、存入票據之限制:
(一)客戶得存入經 貴行認可之他行票據,該票據係託收性質,xx xx提出交換入帳後方可起息或支用。票據託收如有可歸責於其他代收行之事由而遺失、滅失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致客戶因此受有實質損害時, 貴行願協助客戶向該其他代收行進行求償。
(二)倘客戶係存入外幣票據,其發票行為及/或付款地若在國外,自應依各該國法令規定處理。該等票款無論 貴行係託收或先行融墊,倘發生退票或其他糾葛情事,經國外代收銀行或國外付款銀行要求扣還已支付款項並加收退票罰金時,所有經國外銀行扣繳之款項,均應由客戶自行負擔。客戶應負擔之款項,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客戶存款帳戶內扣抵,倘有不足,一經 貴行通知,客戶仍應立即償還。客戶且應另出具加蓋原留印鑑之收據辦理取回上開退票票據;若為存摺存款帳戶,則應備妥存摺臨櫃更正存摺紀錄。
(三)客戶存入之票據遭退票時,應自行負責追償; 貴行有權將已先存入帳戶內之票據款項扣除,且無代辦行使票據權利之義務。六、託收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處理:
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 貴行或付款行代理本人比照票據法第十九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十四條規定之意旨,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願意於發票人帳戶內足付票面金額時,經取得票款後,其除權判決書由付款行作為沖銷帳款之憑證。
七、遺失、盜用及冒用、偽造或變造:
(一)客戶印鑑、存摺、存單、金融卡等憑證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等情事而脫離客戶占有時,客戶應立即臨櫃或透過電話服務中心所提供之掛失服務辦理掛失手續;除臨櫃辦理者外,客戶應於掛失日之次一營業日再至 貴行完成書面掛失手續。透過電話服務中心辦理支票存款帳戶印鑑掛失手續,應於當日至 貴行完成書面掛失手續,否則掛失失其效力。 貴行在客戶通知辦理掛失手續前已經付款者,如所提示之印鑑、存摺、存單、金融卡及密碼等均為真正,前開付款行為對客戶即發生清償之效力。
(二)支票上之簽章,客戶如因遭偽造、變造或塗改所生之損害,倘 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無法憑肉眼辨識時,即不負賠償責任。
(三)第三人未經客戶授權,而冒用或盜用客戶之授權電話密碼、憑證申請識別碼、私密金鑰者,因 貴行僅憑留存印鑑或相關認證資料及密碼付款,除有過失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八、帳目處理、對帳單寄送及錯帳處理:
(一)客戶同意經收受 貴行寄送之相關對帳單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交易明細後,如發現對帳單有任何不符或對交易明細有疑義時,應於收到對帳單或取得交易明細後45日內親自到行或以書面、電話通知 貴行重行核對,並有權要求 貴行出示已付款之票據或憑證,逾期視為 貴行帳載無訛。 貴行對於客戶之查詢或異議,應即進行調查,並於收受查詢或提出異議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時間、過程及結果,以書面復知客戶。倘經 貴行調查結果,查明交易紀錄確有不正確情事時,應即更正之;倘 貴行調查未發現有誤,該交易即以 貴行電腦內所儲存之內容為準。但 貴行對客戶查詢或提出異議事項不為調查或逾上開調查期間仍未對客戶回覆調查結果,則該交易內容,即推定以客戶之主張內容為準。
(二)客戶同意 貴行留存有關憑證之影印本、相片或電腦存儲資料與原始憑證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可憑為證明客戶所有往來之依據。
(三)存匯入款如因 貴行或 貴行聯行之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原因,致發生誤入客戶帳戶內或溢付情事者;一經發覺, 貴行有權立即自客戶帳戶內扣還並更正帳戶紀錄。如已被提用,一經 貴行通知,客戶應即返還之。
(四)貴行依客戶指示所為之交易,如係因客戶自己之錯誤致生誤入帳戶或溢付情事者,客戶應自行處理,由 貴行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同業匯入款項,雖已存入帳戶,如經匯款行通知取消時, 貴行有權取消該項存額。九、損害賠償責任
(一)雙方同意依本約定書約定項下各項服務傳送或接收交易指示或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等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可歸責方當事人僅就受害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括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二)客戶如因利用本約定書約定之服務,致 貴行受有任何損害,均由客戶負責賠償。但該等損害如係因 貴行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客戶依本約定書約定方式轉帳付款時,如已逾票據交換時間,其所致之退票責任,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四)任何一方因無可歸責之事由,或發生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約定書約定之各項義務時,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交易/服務行為之順延
如因 貴行或與客戶交易/服務有關之機構發生電腦故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情事,致未能於客戶約定日期完成指定之交易/服務時,客戶同意 貴行得於故障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等因素排除後之次一營業日再進行原指定之交易/服務, 貴行並無須負擔任何違約、賠償責任。
十一、客戶委託 貴行辦理各項自動扣款、代繳服務,如有數筆應於同一日進行扣款及/或代繳,而客戶之帳戶存款已不足全數支付時,除雙方另有其他約定者外,客戶同意該扣款及/或代繳交易,悉以 貴行扣帳作業之先後順序為準,客戶不得異議。
十二、費用/訴訟費用:
(一)客戶授權 貴行得逕自客戶帳戶扣抵應付 貴行之各項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或 貴行所提供服務及/或交易產生之手續費、郵電費、承兌費、貼現息、承諾費、保證費、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註記退票紀錄手續費及外匯損益等各種款項。
(二)經 貴行寄送或傳真文件予客戶或受客戶委任之第三人或因繼承原因而與之有關之利害關係人時, 貴行有權酌收費用,客戶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客戶帳戶直接扣取。
(三)貴行因本約定書之履行,若無可歸責之事由而與第三人為訴訟、仲裁、調解及/或其他必要之交涉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仲裁或調解費用,及其他處理費用等),均由客戶負擔,並授權 貴行於實際發生時,逕自客戶支票存款以外之帳戶扣收。
(四)貴行有權收取之款項,如因故無法自客戶帳戶扣收,而經 貴行墊款累計於帳上者,授權 貴行得自客戶之存單、信託收益或贖回款項中
先行扣收或處分客戶於 貴行之資產償付之。
(五)客戶同意 貴行對於各項收費服務之項目、收費計價單位、收費金額、交易限制及/或服務範圍及/或客戶應繳納之各種款項,悉依 貴行營業場所置放及網站所公告之『各項收費標準及公告事項』為憑。 貴行如認為有必要調整起息金額及各項服務費用時, 貴行應於調整 60日前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內容以代通知,客戶得於上開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同意接受該調整內容之拘束。
(六)貴行得就帳戶平均餘額低於等額新臺幣一定金額者,收取服務成本費,並得自該帳戶內直接扣取。前述一定金額與費用,悉依 貴行『各項收費標準及公告事項』為準。
十三、理財密碼
(一)客戶申請理財密碼,適用於 貴行下列服務
1、電話銀行(含信用卡、簽帳金融卡)及網路客服之服務驗證。
2、目前已開立所有帳戶「臨櫃提取」服務驗證。
3、目前已持有之所有 貴行金融信用卡之預借現金及國外金融卡提款密碼。
4、簽帳金融卡之國外提款密碼。
(申請國外金融卡提款功能需另行臨櫃填寫申請書辦理,如欲開啟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請另洽本行信用卡客服專線。)
(二)理財密碼得由客戶自行鍵訖或由 貴行製作之「初始密碼函」,客戶依密碼函通知指示,啟用理財密碼功能。
(三)同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僅可申請一組「理財密碼」。存戶自行變更後之「理財密碼」應妥為保管,不得洩漏,以確保存款安全,如因
「理財密碼」被冒用或盜用,導致洩漏存戶之各種資料或發生損害時,除可證明係因 貴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由存戶自行負責。
十四、客戶使用 貴行之電話銀行及網路客服之服務,除貴行指示或依法令規定之特定服務項目應核對客戶電話服務密碼或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外, 貴行得憑客戶告知戶名、帳號、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及最近往來資訊辦理,如經 貴行核對上開資料無誤後所提供之服務,縱屬第三人所為,亦視為客戶之行為。
十五、客戶憑存摺、交易憑證及原留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要求提款或辦理轉帳交易時,倘 貴行發生全行存、提款離線狀況,當 貴行未能確定存款餘額前,其可提領餘額以 貴行之估算為準, 貴行並得保留事後追索權。但 貴行如因客戶要求依其自認之存款餘額範圍內支取款項,致超過 貴行帳上餘額而發生墊款情事時,一經 貴行通知,客戶應立即償還墊款,且按 貴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計年息3 % 計算墊款期間之利息。
十六、電子裝置簽名及電子文件使用約定事項
(一)客戶同意利用 貴行提供之電子裝置(包含但不限於iPad、電子手寫板或有電子觸控顯示板之其他類似電子裝置)簽署各項銀行往來文件,並同意在該電子裝置上簽名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並得作為相關文件之原本,具有與原本相同之效力及拘束力。適用之電子文件包含 貴行目前及未來提供之各項服務及與 貴行往來及交易之所有其他文件,但不包括印鑑卡。客戶瞭解並同意於 貴行之原留印鑑僅留存印章樣式,擬申請/承作之服務項目若為客戶本人以電子裝置簽名,仍適用於該項申請文件或交易指示。
(二)客戶申請利用電子裝置簽名服務應依本約定書、 貴行其他作業規定或帳戶有關之約定辦理。
(三)客戶暸解 貴行有權依法令規定、風險控管及其他因素考量,異動電子裝置簽名服務及得辦理之文件種類及服務範圍。十七、帳戶及各項服務之終止
(一)客戶得隨時終止各類帳戶及服務項目,但應親自或書面委託代理人至 貴行辦理。
(二)貴行任意終止各類帳戶及其服務事項時,須於30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但客戶如有以下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書面通知客戶終止各類帳戶及其服務項目或暫停提供服務:
1、客戶與 貴行各項往來有違約情事發生時。
2、客戶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各項約定之權利或義務轉讓與第三人者。
3、客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或因買賣有價證券發生違約交割情事,或有其他足認客戶信用貶落情事,或有帳戶遭違法利用之虞時。
4、客戶與 貴行往來期間,若有任一債務(不限於本存款項下之債務)到期未清償,或因其他原因而經 貴行提起訴訟或與訴訟有相同效力之行為,或經第三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或其他法律處分時。
5、因法院判決要求或得依法凍結或關戶時。
6、客戶經查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狀況為解散、撤銷或廢止等非正常營業情況時。
雙方於本約定書終止前已進行之交易,或 貴行已接收相關交易訊息而有履行義務者;除遭依法限制執行者外,其所生之權利義務,皆不受影響。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貴行與客戶均得隨時終止支票存款契約,並於書面終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客戶並應將未用之支票退還 貴行。
(四)貴行如經合理研判帳戶有遭不當使用情事,或 貴行接獲第三人檢附治安機關通報、備案證明、書面申訴時, 貴行得立即終止本約定書,且停止使用相關自動化設備、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平台之相關服務,並得逕行結清存款。但存款餘額須俟依法得以領取時,始為支付。
(五)貴行為控管風險、執行洗錢防制作業、遵守美國經濟制裁、並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若客戶、實際受益人(如法人戶之主要股東、高階管理人等)、帳戶關係人(如被授權人、代理人、法人戶之代表人等)、信託受託人(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交易對象為受經濟制裁、國內、外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情形, 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或解除契約。
(六)於開戶過程以及開戶後之定期/不定期客戶審查作業, 貴行得請客戶提供必要之個人或公司資料與交易之說明。若客戶拒絕提供必要之個人或公司資料、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 貴行認為必要時(如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洗錢之交易、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相關帳戶等),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或強制贖回各信託資金所投資之標的,對其所生之一切損失,概由客戶自行負擔。
(七)客戶辦理匯款業務時,倘經銀行查核相關交易對象或國家等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所列之恐怖份子、團體、組織或禁匯/運國家時,客戶同意銀行得不經客戶同意逕行終止相關交易並調整帳務資料。另客戶經國外銀行依所在國洗錢防制、防制犯罪及反恐相關法令進行調查或扣押交易款項時,客戶同意銀行於業務範圍及法令規定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客戶之個人資料及匯款交易資料等。客戶倘因前述任一事由造成交易延遲或失敗等情事,均由客戶自行負責,概與銀行無涉。
(八)客戶辦理預約開戶或於新帳戶啟用前,由 貴行保留審查資格,若有疑慮得拒絕開戶或逕行關戶,已交付之帳戶存摺、金融卡或自動化申請一併作廢。
(九)客戶開立籌備處帳戶,應於6個月內成立公司並將籌備處帳戶改為一般帳戶,若逾期未辦理, 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逕行關戶。
十八、存款抵銷
客戶對 貴行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到期未依約清償、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停止營業、清理債務、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因死亡經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或依法受沒收財產之宣告者,無論係本約定書各類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或其他授信債務與額度, 貴行均得視為全部到期。客戶並同意寄存 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 貴行之一切債權,授權 貴行得將支票存款外之各種存款為期前清償,並依法實行質權或予以抵銷。
客戶了解並同意其與 貴行簽訂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係以客戶違反其與 貴行簽訂各項契約所約定之任一違約情事,經 貴行依約主張客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於先行或同時通知客戶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後,授權 貴行得逕將應返還該支票存款帳戶之餘存款項,抵銷客戶對 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
主張抵銷時,應對客戶為抵銷之意思表示,且自意思表示到達客戶時發生抵銷之效力,並回溯自登帳扣抵時,於抵銷數額範圍內消滅雙方間債之關係,同時 貴行發給客戶之存款憑單、摺簿、支票或其他憑證,均於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抵銷或抵償之債權債務內容及其先後順序,悉依民
法之規定。但 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有利於客戶者,從其指定。
十九、管轄法院
客戶與 貴行因本約定書內容涉訟時,同意以 貴行總行或與客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保密義務雙方應確保因使用或進行本約定書之約定業務及/或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書無關之目的;如經他方同意向第三人揭露時,並應要求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本約定書失效時,亦同。但因基於法令規定而揭露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存款保險
客戶於 貴行往來之業務,依存款保險條例規範,非屬存款保險標的範圍,不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二十二、客戶業已詳閱 貴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貴行告知義務內容如後:
(一)本行向客戶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客戶下列事項:
1、非公務機關名稱
2、蒐集之目的
3、個人資料之類別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客戶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客戶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客戶就本行保有客戶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客戶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客戶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客戶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客戶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至本行各營業單位、客服專線(0000-000-000、02-2505- 9999)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 xxxx.xxxxxxx.xxx)查詢。
(五)客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客戶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客戶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六)本行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稱FATCA法案) 26 U.S.C. §1471(C)(1)(A)之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客戶或直接或間接投資客戶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本行客戶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FATCA法案的規定,本行將婉拒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客戶名下屬FATCA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本行並得依約對立約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
(七)客戶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客戶為法人而向本行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客戶應向該個人提供本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告知並充分知悉。
附表: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特定目的說明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一、存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 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 程所定之業務 | 040 行 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5 財稅行政 (包括但不限於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法案) 26 U.S.C. § 1471(c)(1)(A) 之規 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
二、授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三、信用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 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四、外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 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五、有價證券業務 | 111 票券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 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 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六、財富管理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 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期貨、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 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七、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稅籍編號、移民情形、遷徙細節及其他詳如特定業務類別之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利用期間 |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利用地區 | 本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及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利用對象 | 一、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及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相關之業務往來金融機構等)。 四、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二十三、客戶同意 貴行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客戶資料如有變更時,並願立即告知 貴行。 貴行得於下述機構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提供客戶個人資料予其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貴行及受 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得利用之機構(如: 貴行所隸屬之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及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相關之業務往來金融機構等)。
(四)依法有權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如依法與 貴行得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或與 貴行進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二十四、客戶同意 貴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Z21)及通報案件紀錄、補充註記資訊(Z22)。
二十五、貴行於本約定書簽定後,如將相關作業委外處理,客戶同意 貴行得以公告於營業場所或網站之方式為通知。如 貴行未依約履行,應負責賠償客戶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十六、客戶同意前已開立之各類帳戶日後所為之交易及/或服務,皆適用本約定書之約定;日後再向 貴行變更各項服務及/或申請新開立其他各類帳戶(含新臺幣、外匯、信託投資帳戶及/或黃金存摺投資帳戶等),均願遵守本約定書之相關條款,毋須再另行簽立本約定書。
二十七、合約修訂效力
x約定書內容及/或相關服務項目,如有增刪修改,將於 貴行營業場所供索閱或網站上公告其內容。除 貴行另有規定須另行申請者外,倘客戶無異議或未辦理終止,即視同同意增刪修改後之約定條款,並得繼續與 貴行進行各項存款、交易或服務事項等往來。
二十八、本約定書所約定之各項通知及/或請求,得客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後,以電子訊息傳輸之方式為之。
二十九、貴行所有書面傳遞,均以開戶資料所載之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為之,倘客戶住所或傳真號碼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透過 貴行之電話銀行服務核對客戶密碼或依第十四條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或向貴行申請變更。 貴行對客戶之通知或函件,如以投郵遞送方式者,均依客戶最後通知之地址寄發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傳真則以最後通知變更之傳真號碼為準,並以第一次傳真日為送達日期。
前項約定,於客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以電子訊息傳輸方式為通知及/或請求,且指定有電子郵件信箱(e-mail address)或行動電話號碼者,準用之。
三十、依據法令規定,銀行不得代客戶保管存摺;請於每次存取款後,確實依照法令規定,隨即攜回存摺。
三十一、貴行各類存款附載之簡章、注意事項、使用辦法或其他交易往來業務等約定事項等,均為本約定書約定內容之一部分。三十二、申訴及拒絕行銷管道
免付費申訴專線:0000-000-000其他服務電話:(00)0000-0000傳真號碼:(00)0000-0000
銀行電子信箱:callcenter@sinopac.com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
三十三、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之管道
貴行與客戶間如有金融消費爭議事件發生,客戶依法應先向 貴行提出申訴, 貴行如未於法定期間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回復,客戶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日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貴行對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作應向客戶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前述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三十四、本約定書及下列各項約定條款業經客戶於合理時間內事前詳細審閱且無異議。
貳、共同行銷資料運用條款-
一、客戶知悉、瞭解並同意 貴行、 貴行隸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控制之子公司,於其共同行銷目的或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對客戶之姓名及地址、已書面表示同意之其他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相關客戶資料之取得、使用及維護,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共同行銷資料保密措施(另揭露於永豐金控之網站)﹕
永豐金控及各子公司(合稱「本集團」),為提供更完整、多元、便利及符合您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本集團將於法令規定許可範圍內,以更積極、創新之態度,依循本保密措施,對於您的資料提供最嚴格之保護,維護您的權益,並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揭露以下資訊:
(一)客戶資料蒐集方式:
本集團擁有您的資料,係因您已經是本集團之客戶,或您參與本集團舉辦之行銷活動所提供之資料。
(二)客戶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您的資料將被嚴密的保存在本集團的資料倉儲系統中,必要時,本集團可能委託具有高度安全性、穩定性,且管理嚴格的資訊公司為本集團儲存及保管您的資料。同時,任何人皆須在本集團訂定之資料管理規範下,始可取得與利用您的資料,未經授權者將無法通過資料倉儲系統中之安全控管機制取得、變更您的資料。
(三)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本集團用以儲存及保管客戶資料的資料倉儲系統,皆有建置防火牆以防止未經授權者入侵,且防火牆並使該系統外部網路僅得對特定主機之特定通訊埠有存取權限,將可確保客戶相關資料不會被他人直接、間接取得。
(四)客戶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本集團會將您的資料進行分類,包括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及保險資料,分類標準如下:
1、基本資料:包括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2、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3、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4、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5、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本集團進行共同行銷活動,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於辦理行銷時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
(五)客戶資料之利用目的:
為提供您更完整多元且符合您需求的金融理財商品或服務,本集團於開發新種金融商品或服務而進行共同行銷時,可能會交互運用您的資料。
(六)客戶資料揭露對象:
您的資料,本集團將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予本集團之子公司,於辦理共同行銷時交互運用與揭露:
1、姓名及地址揭露對象:為本集團之子公司,其明細公佈於本集團的網站(xxxxx://xxx.xxxxxxx.xxx)。 2、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揭露對象:依您書面明示同意之對象辦理。
(七)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本集團將盡力保持您資料的完整性及正確性,如果您的資料有變更,您可以直接向往來營業據點申請變更,將有專人為您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亦可透過本集團的網站(xxxxx://xxx.xxxxxxx.xxx)、客服專線(00-0000-0000 / 0000-00000)及其他本集團同意之管道、方式申請變更您的資料。
(八)客戶行使資料停止利用方式:
如果您不願意再讓本集團交互運用您的資料進行行銷時,可直接向往來營業據點以書面或電話(24小時客服專線:00-0000-0000/0000- 00000)告知本集團,本集團將停止交互運用您的資料,並自提出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生效。
參、合作推廣資料運用條款-
一、客戶知悉、瞭解並同意 貴行及與 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他公司,於其合作推廣目的或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對已書面表示同意合作推廣之客戶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合作推廣之資料運用,其各項資料之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基本資料:包括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二)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三)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四)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五)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三、相關客戶資料之取得、使用、維護,均依「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肆、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ATCA)聲明書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遵循條款-
第一條 客戶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本行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訂定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客戶及客戶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客戶與本行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客戶及客戶受益人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未能據實出具本約定書各項附表,或客戶及客戶受益人不同意本行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為客戶辦理稅款扣繳或終止、暫停帳戶服務,並同意賠償本行因客戶未能/未據實出具自我證明文件而遭受/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
第二條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相關名詞定義,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財政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相關法令、準則有權解釋為準,本說明(如下)僅供參考:
一、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美國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即26 USC §1471~ §1474,或稱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並包含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包含但不限於26 CFR Parts 1及301)、指引及申辦表單等。
二、條約或國際協議: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的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三、立約人之受益人: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持有人;立約人如為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時,對立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性利益、合夥利益、投資利益、信託利益之人,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認定雖非直接持有帳戶,但實質享有帳戶利益之人。
四、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國籍、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納稅義務人稅籍編號(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全球中介機構識識碼(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美國稅務Form W-8、Form W-9或其他替代性文件,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五、其他相關名詞:
(一)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身分(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 Status):包含美國人(U.S. Person)、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除外之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或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等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之身分類別,及其他同於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所規定之身分類別。
(二)美國人(U.S. Person)及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美國人係指26 USC §7701(a)30所規定之美國人,包含美國公民、具美國永久居留權之人、美國境內的合夥組織、公司或遺產財團、或美國法院對之有管轄權或美國人對之有控制權的信託財產。特定美國人係指26 USC §1473(3)所規定任何不具下列性質之美國人:1.任何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經常性交易之公司、2.任何同屬於前述1.公司集團之公司、 3.任何屬26 USC §501(a)所指之免稅組織或自然人退休計畫、4.美國(政府)或政府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5.任何美國聯邦州、哥倫比亞特區、美國(政府)財產、其分支、其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6.任何銀行、7.任何不動產投資信託、8.任何受監督的投資公司、9.任何共同信託基金、10.任何適用26 USC §664(c)之免稅規定或符合26 USC §4947(a)(1)的信託、11.依據美國相關法令註冊之證券、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包含名義資本合同、期貨、遠期合約及期權)之交易或財產、服務之經紀商、12.經紀商、及13.任何符合U.S.C. §403(b)或
U.S.C. §457(g)之免稅信託。
(三)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及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係指26 U.S.C. §1471(d)(4)定義之非美國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則是指26 USC §1471(d)(5)所定義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以從事投資、轉投資、或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或任何對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的利益(包含期貨、遠期合約或選擇權)的交易為主業的機構等。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則是指26 USC §1472(d) 所定義任何不屬於金融機構的非美國機構。
(四)除外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指26 CFR §1.1472-1(c)(1)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
人:1.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且一定比例公司股票於正式的證券交易市場(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中經常交易者。2.前述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企業。3.美國海外領土居民所完全持有控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4.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Active NFFE)。 5.豁免型非金融機構,包含26 CFR §1.1471-5(e)(5)所指的非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財政管理中心、自保型財務公司、新設公司、清算或破產更生公司或非營利組織等。其中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Active NFFE)係指26 CFR §1.1472-1(c)(1)(iv)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1.前一年度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未滿毛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且2.該機構直接或間接產生被動收入之資產加權平均價值所占百分比未滿百分之五十;其中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係指未經相關法令排除適用之股利、利息、相當於利息的收入、租金或權利金收入、年金、處分產出被動收入資產的盈餘、特定商品期貨交易的盈餘、Section 988 Transaction的盈餘、26 CFR 1.446-3(c)(1)所定義Notional Principal Contract的淨收入、來自現金價值保險契約的收入、保險公司關於保險及年金契約準備金所賺取的收入等。
(五)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不屬於除外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NFFE)。
(六)實質美國股東(Substantial United States owner):指26 USC §1473(2)所定義對任何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股權(依投票權比例或面值比例定之)之「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對任何合夥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的分紅或資本利得權利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委託授予財產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受益權之特定美國人。10%之計算除姻親關係(in- laws)或繼子女與繼父母或類似關係(step relationship)之親屬外,應包含配偶、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對該法人客戶之持股。該美國人股東毋須揭露親屬之持股比例,而是將加總的持股比例全數計入該美國人股東之持股。依FATCA規定屬跨政府協議模式2(Model 2)者,上開實質美國股東可以「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認定,並依當地洗錢防制法令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之標準認定。我國政府已與美國就跨政府協議達成實質共識,因此得視同跨政府協議模式2 已生效,依我國「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為標準。
第三條 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台美協定 /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本行須取得客戶自我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聲明書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自我身份證明文件、W-8、W-9或相關證明文件)以辨識 客戶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
/ 地區。有關稅務居住者的身分如何界定,將隨著不同地區或國家所訂定的內容及範圍而異。客戶須了解其居住所在地國或地區之規範,以釐清是否符合當地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定義。例如,法人/實體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以其設立時的註冊登記國或地區為據;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則視其為「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個人則可能具備一個以上國家的稅務居住者身分(多重居住地)。
第四條 x行依規定取得之客戶文件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例如客戶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客戶應主動於30日內將相關資料通知本行進行更新。客戶了解並同意本行有權合理認定客戶聲明內容之真偽或變更情形,並就此對客戶帳戶權利為必要的處置行為,包含但不限於辦理美國稅扣繳或終止帳戶服務。如客戶未主動告知或經本行合理懷疑具美國稅務居住者或其他稅務居住者身分而詢問客戶時,客戶有據實告知之義務,客戶並同意依實際狀況簽具自我聲明書等相關表格,並應同時依我國稅法之相關規定出具及提供所需文件予本行;如客戶未履行上開義務者,客戶同意賠償本行因未遵守我國相關稅賦法令之規定而可能遭受/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並就此對客戶帳戶權利為必要的處置行為。
第五條 x行依法可能將所徵提之文件及帳戶相關資訊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或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IRS),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第六條 客戶已詳細閱讀「永豐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了解並知悉本行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之必要,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規範之申報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客戶之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美國稅籍編號(一般即為美國社會安全碼SSN)等。客戶並已了解有關本行對客戶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客戶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以及客戶如不提供對客戶權益之影響。如客戶交付客戶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或客戶為法人而向本行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客戶會向該個人資料之當事人提供或說明本約定書告知條款,以使其受告知並充分知悉。
第七條 客戶如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規定,致應於交易金額外負擔相關稅捐及費用,客戶茲授權本行得無須事先通知逕自應支付或返還予客戶之任一帳款或客戶於本行之存款帳戶中扣除抵償。
第八條 客戶提交予本行之各項稅務稅籍資料文件內容若有不實或不完整,可能造成客戶之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或額外之稅務負擔,客戶須自行承擔,貴行不負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客戶了解並同意就其稅務居住者身分對本行有據實告知之義務。如客戶對判定稅務居住者身分有任何疑問,請瀏覽OECD網站 xxx.xxxx.xxx/xxx/ automatic-exchange或自行諮詢您的專業稅務顧問提供建議。
伍、新臺幣及外匯活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一、客戶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本約定事項未特別約定者,則適用一般約定事項。二、交易方式:
(一)有摺帳戶:
客戶得依需要,選擇由 貴行發給存摺,帳戶存提應提示存摺及填寫存取款憑條及其他所需證件;若採無摺交易方式,臨櫃取款時,客戶需本人親自執行交易,於交易指示上臨櫃親簽或其他約定方式,並提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存摺為客戶對帳依據。
(二)無摺帳戶:
客戶得依需要,選擇無摺帳戶,帳戶存提應提示存取款憑條及相關其他所需證件;個人客戶臨櫃取款交易時,客戶需本人親自執行交易,於交易指示上臨櫃親簽或其他約定方式,並提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以「提取密碼」憑以取款,由 貴行每月寄送綜合對帳單供客戶為對帳之依據。
三、臨櫃提取密碼
(一)客戶得約定活期性存款帳戶臨櫃取款交易時增加「提取密碼」憑以取款,亦得隨時申請變更;且應自行記憶保密,日後若遺忘應重新申請。
(二)客戶同意特殊情況(包含但不限於:傳真交易、本行行員外出收付交易、 貴行錯帳更正重登交易、電腦離線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作業等),不需輸入「提取密碼」。
四、利息給付
(一)活期性存款利率,依存款種類、幣別及期間,按 貴行牌告利率按日單利計息,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按月於21日付息;若結算日適逢假日,則結算至假日前一日,並於假日首日付息。利率如有調整,則自調整當日起之利率計息。
(二)每日存款餘額未達 貴行訂定應計息之最低金額者,概不計息,最低起息額:
1、新臺幣存款:活期存款10,000元、活期儲蓄存款10,000元。
2、外匯存款:活期存款美元100元、英鎊90元、港幣1,000元、瑞士法郎100元、澳幣100元、新加坡幣150元、日圓10,000元、瑞典克郎
1,000元、加幣100元、南非幣1,000元、歐元90元、紐西蘭幣150元、人民幣1元。
(三)每日存款最終餘額,餘額相同者為一區間累計,分別乘上其年利率並除以計息天期後四捨五入。每日帳戶存入及/或提領,日終餘額相同者,非屬同一區間累計,以單日計算利息後四捨五入。計息天期區分為新臺幣、港幣、英鎊、新加坡幣及南非幣等存款應依 貴行牌告利率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其他外幣則依 貴行牌告利率一年以三百六十日計算。
範例:計息期間03/21-04/20,依表內餘額利率計算後,利息總和為4元。
期間 | 餘額 | 利率 | 天數 | 利息 | 四捨五入 |
03/21~03/22 | 20,000 | 0.30% | 2 | 0.3287 | 0 |
03/23~04/20 | 16,000 | 0.30% | 29 | 3.8137 | 4 |
(四)以自動化設備(ATM)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現金、轉帳、匯款存入及/或提領等活期性存款,其計息日皆以存入及
/或提領當日開始計算,其當日之切換點以晚上11:00為基準。
(五)以票據存入活期性存款,其計息日須俟票據兌現後開始計算。五、聯行付款:
客戶開立帳戶後,提領時除原開戶行外,亦可至 貴行其他分行辦理;倘客戶已申請其他方式者,仍應依原約定內容辦理。客戶同意每次提款時,應填具取款憑條,若約定有摺交易方式,並應於交易時出具存摺,且同意 貴行每日最高取款額度限制之規定。惟如遇電腦離線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作業時,客戶同意僅得至原開戶單位提領。
六、客戶選擇交易方式為有摺帳戶者,仍可連續進行無摺交易(包括臨櫃、金融卡及電腦自動化交易等併計),惟未登摺次數累計達 貴行規定之次數時, 貴行將合併該未登摺交易資料為支出及收入各一筆,並不另寄送此紀錄明細。但客戶得來行申請印製。
七、存摺存款不得轉讓或質押,其每頁均有號碼,客戶不得撕毀或自行填寫或塗改內容,如有錯誤應儘速通知 貴行核對更正。存摺餘額如與 貴行電腦檔案有關資料之餘額不符時,將以 貴行電腦檔案資料所載餘額為準。
陸、新臺幣及外匯定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一、客戶於 貴行開立定期性存款同時,得書面指定第三人代為與 貴行接洽辦理相關存款業務事宜,除客戶另有變更授權之書面通知, 貴行可憑客戶所指定代理人提示與客戶留存印鑑相符之簽章存單或取款憑條領取本存款本息,或憑代理人提示加蓋客戶原留印鑑之通知書或申請書向 貴行辦理其他往來之事項。
二、本約定事項所指之定期性存款,包括 貴行所提供之各種定期存款商品。
三、新臺幣及外匯定期性存款依其存款種類性質,可分為到期一次提取本息或按月支付利息到期提取本金等方式。客戶如中途解約或未授權 貴行於到期日代辦轉期續存,或轉期續存次數已逾 貴行規定之最高次數且逾期未領取本息,其中途解約或逾期部分按本事項第十一條之約定計算利息支付之。
四、定期性存款期間,依存單正面所載或存款憑條約定為準。客戶如以票據抵用全部或部分存款金額者,該存單須俟票據兌現後,始生效力;若以國內跨行通匯存入時,亦須俟 貴行確認入帳後生效。
五、利息給付:
(一)定期性存款依存款種類、幣別、期間及利率別,按日計息,整存整付儲蓄存款以複利計息,其餘定期性存款以單利計息。
(二)存單到期之利息付息日適逢假日,則利息結算至次一營業日前一日,並於次一營業日付息。
(三)各筆存單本金乘以實際存款日數再乘上年利率後,除以計息天期即得利息額。計息天期區分為新臺幣、港幣、英鎊、新加坡幣及南非幣等存款應依 貴行牌告利率一年以365日計算;其他外幣則依 貴行牌告利率一年以360日計算。
(四)依客戶與 貴行之約定,轉存時並按同性質、期別依 貴行牌告之固定或機動利率計息。六、零存整付存款期金繳付及自動扣款處理原則:
期金繳款方式需約定由 貴行綜合存款項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扣款繳付( 貴行得依系統批次調整自動扣款次數及時間),自動扣款日為開單日次月起之指定日日終,該指定日遇假日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逾 貴行自動扣款期限,客戶則自行臨櫃繳付。
七、零存整付存款期金逾期處理:
期金逾期繳款在4日以上者,客戶應依照逾期日期按原訂利率給付逾期息予 貴行,並授權 貴行逕自客戶帳戶內扣抵。逾六期以上未繳付期金者,以停儲論。停儲俟期滿支領已繳付期金者,所存本金仍按原訂利率個別單利計算。
八、指定到期日之定期性存款,按其實際存款期間足月部分依 貴行牌告利率計息;若 貴行未設該足月部分之牌告利率,則以 貴行已掛牌之前一較低期別利率計息,並按實際存款期間(包括不足月之零星日數)計算。
九、客戶非經 貴行同意,不得將本定期性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與第三人。十、定期性存款到期前續存(自動轉期)約定辦法
(一)客戶不論在開戶同時或開戶後,皆得以書面或其他 貴行同意之方式申請到期自動轉期續存;各種存款之自動轉期續存,以與原存款同種類、同期別者為限,續存利率並依下列標準計算:
1、原存單利率依存入當時 貴行牌告利率訂定者,其續存利率依轉期當日 貴行同期別之牌告利率為準。
2、原存期存款之牌告,如於存單屆期已取消掛牌,則以最接近 貴行已掛牌前一較低存期同性質之牌告利率續存。
(二)逐筆續存之存款種類、期限、次數及各該單筆存款之總存款期限,係依 貴行最新公告之約定為準。
(三)超過自動轉期最長期限之續存或逾期提現或未在到期日前中途解約時,悉依後述第十一條之約定辦理。
(四)各種存款存單辦理自動轉期,無須更換存單,得繼續沿用至自動轉期期限之最高次數。十一、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之約定
(一)定期性存款到期前客戶得中途解約,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二)中途解約利息之計算:
1、存款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達一個月以上者,依其實際存款期間,如採用 貴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以存入當日牌告利率單利之八折計息;若採用 貴行「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於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 貴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八折計息。前述足月部分, 貴行如未設牌告利率,則依最接近 貴行已掛牌之前一較低存期定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
2、採用大額牌告利率計息之存款,適用 貴行大額牌告利率為計息基準,其他計算標準比照前述規定。
(三)逾期處理約定(定期性存款之逾期處理,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者外,依下列內容處理之)
1、到期後續存:
(1) 定期存款到期後可轉期續存,如逾期一個月以內時,得自原到期日起息(遇假日則為次一營業日),原到期未提取之利息亦可一併轉存。
(2)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或逾期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如逾期二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遇假日則為次一營業日),且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
(3)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存未滿一年期之定期存款,如逾期一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遇假日則為次一營業日),且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但逾期超過一個月時,則依實際轉期日另行約定。
(4) 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以原存款轉存日起按 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5) 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比照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約定辦理,惟自轉存之日起 貴行牌告利率如再行調整時,改按機動之新牌告利率計息。
(6) 採用議訂利率之存款,應另與 貴行重新議訂存款利率。
(7) 定期存款及/或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超過上述(1)(2)(3)項續存申請期限時,自實際轉存之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則照逾期提取之逾期利息計算。
2、逾期提取之逾期息計算方式:
定期性存款逾期提取,其逾期利息於提取之日按 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息。存款到期日至提取日期間,遇 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調整者,應分別按調整前、後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十二、大額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及存款額度異動處理原則:
(一)起存時 貴行如無牌告大額定期存款機動利率者,該筆定期存款未到期前,不因 貴行新增大額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隨之變動調整,仍應依原約定之一般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二)起存時採大額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者,如 貴行於該筆定期存款未到期前,取消該項大額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時,將自取消之日起改按一般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起存後若 貴行大額定期存款之額度標準變更時,將變更適用原存款金額之大額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無法適用時,則改按一般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但取消或變更後, 貴行如無原存期之定期存款牌告者,則改以最接近 貴行已掛牌前一較低存期之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柒、新臺幣綜合存款及外幣組合存款約定事項-
一、本存款項下之活期性或定期性存款,除本約另有訂定外,悉依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令規定或金融慣例辦理。二、交易方式:
定期性存款部份不另行發給存單,將轉存存單部份之定期性存款,登錄於存摺內,以存摺為客戶對帳依據。
三、本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存款餘額,客戶得與 貴行約定日終活存保留一定餘額(規定依各幣別不同),並就超過保留餘額部分之整數(依各幣別不同,新臺幣為10,000元或其整倍數,外幣以1,000元為增加單位)授權 貴行自動轉存經雙方約定期別之定期性存款,且以轉存當日為起息日。客戶若未約定自動轉存者,應須逐筆另洽 貴行辦理。
前項儲存約定如欲變更保留餘額、轉存數額或約定期別, 貴行將於收到客戶變更原儲存約定之通知後,依新儲存約定辦理。但既存之定期性存款並不受影響。
四、客戶得視需要選擇本帳戶是否辦理質借,若選擇辦理質借者,並願遵守以下條款。但客戶為未成年人者,不得申請辦理質借。
(一)客戶同意如向 貴行申請質借往來,願將本存款項下所有存入之定期存款全部設定質權與 貴行,以供客戶在本總約定書項下現在或未來借款之擔保。質借期間定存期滿時,如質借額度未逾約定限額, 貴行得視狀況決定是否依原條件辦理本息自動續存。客戶並同意不得擅將本定期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與第三人。
(二)質借額度:
客戶得於本存款項下按同幣別之定存總額95%之金額範圍內動用質借,一經完成質借手續,則本帳戶項下之活期存款,如因各類款項支取致存款餘額不足支付客戶應付之債務時,其差額即轉為客戶質借之金額,無須再另簽具借款憑證。但轉為質借金額仍以不得逾越前述95%額度範圍為限。
(三)質借期限:
本質押借款期限並不得逾越各筆定期性存款之到期日,各筆質借皆不得超過各該定期性存款之第一次到期日,惟屆期客戶如無違約情事,且無相反之意思表示,則質借借款期限得經 貴行同意後自動更新,且新契約之質借利率並應依契約更新當時 貴行之規定。
(四)質借利率:
以與各定存相同幣別及期別之利率加權平均加碼計算(每碼為年利率○.二五%),並隨定存利率之變動同時調整。前述借款利率之加計幅度, 貴行得視需要調整並以公告內容為憑,客戶均無異議。
新臺幣綜合存款質借利率以同一帳戶定期存款加權平均利率加1.5%;外幣組合存款質借限同幣別,利率以各幣別定存單期別利率加權平均加
2%。
(五)計息、與償還方式:
1、按月計息,並自與質借同幣別項下之活期存款餘額扣收,不足部份視同借款,且滾入借款本金。但累計之借款本息餘額仍不得超過原借款額度。
2、客戶一經動用質借額度,則所有存入本帳戶與借款同幣別項下之活期存款,均授權 貴行逕用以償還本金;如遇計息日,則先償還利息,餘款再還本金。逾期之遲延息以原借款利率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加計遲延息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並加計遲延息之二成作為違約金。
3、前述可質借幣別及利息之計算方式, 貴行得視需要調整,其中可質借幣別之變更(不論增加或減少)自 貴行調整之日起生效,計息方式則於原契約屆期續約時更新,客戶無須另簽具契約。
(六)動用方式:
質借時由客戶以取款憑條或 貴行同意之其他方式直接自本帳戶支取。
(七)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得申請轉期續存,客戶向 貴行辦理之質押借款本息,如逾本條第二項約定之借款額度,客戶同意立即清償超過額度部分。逾期未為清償, 貴行得依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相關約定,自動將客戶定存帳戶解約以清償本息、遲延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如有不足,客戶並應立即清償。若客戶向 貴行辦理之質押借款本息未逾本條第二項約定之借款額度, 貴行將定期性存款與質押借款同步展期。
(八)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到期或解約時,客戶授權 貴行於到期或解約當日全額轉帳存入本存款項下之同幣別活期性存款帳戶。但客戶如有向 貴行辦理質押借款時,借款將隨存款到期或解約同時到期, 貴行得逕行於償還借款本息後,餘款再轉帳存入本存款項下同幣別之活期性存款帳戶;至於活期性存款帳戶餘額如已達客戶與 貴行另行約定之轉存條件者,仍由 貴行作業系統以當日為起息日自動轉存。
五、若客戶與 貴行另行簽訂之借款約定書中,已指定本綜合存款帳戶為辦理借款領用之存款帳戶時, 貴行將依下列借低還高之約定辦理:
(一)客戶動用之授信額度(包括但不限於本存款項下之定期存款額度),係以約定利率較低之額度循序動用。
(二)客戶已動用前項授信金額加計利息後之總金額如超過該項原授信額度時,客戶同意並授權 貴行得就該項授信於每月計息時,無須客戶另為撥款之申請, 貴行即得將超過該額度部份之金額,逕自次低利率之授信額度中撥轉充償超過該額度之金額。
(三)客戶清償債務之順序,依序為費用、違約金、遲延息、利息、本金等,相同清償順位則以約定利率較高者優先清償。
(四)如有兩筆以上額度之約定利率相同時, 貴行有權決定撥付何筆授信。
六、其他約定:
倘 貴行為行使質權或其他原因而須自外幣組合存款帳戶取得款項時,因客戶有應負外匯結售或幣別轉換之義務,授權 貴行得代客戶辦理外匯結售或幣別轉換,以抵償債務,客戶並同意負擔所有因結售外匯或幣別轉換所生之一切匯兌損失及/或手續費用,且非經 貴行同意,絕不撤銷前項授權。
七、客戶同意於辦理帳戶結清時,一併清償與本帳戶有關之債務。但另有借款往來約定者,不在此限。
捌、支票存款約定事項-
【一般約定】
一、客戶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本約定事項未特別約定者,則適用票據法及一般約定事項。二、客戶臨櫃取款時,須開具 貴行發給之支票,並於支票上簽蓋原留印鑑。
三、客戶簽發支票應自行控管付款日期,備妥款項兌付, 貴行並無通知客戶票款不足付款之義務。
四、客戶對於支票與取款印章,務須分別妥善保管,如遇支票遺失、滅失、被竊,應依 貴行掛失止付辦法辦理。但 貴行在接到掛失止付之書面通知前,該等支票業經提示兌付者, 貴行無須負賠償責任。
五、客戶應以正楷書寫,並使用不易擦拭、塗改之工具簽發票據,日後若有字跡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六、客戶以 貴行為付款處所或付款人而簽發本票或承兌匯票時,應先另訂立「聲請擔當付款約定書」,委託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未簽訂約定書時,貴行將以未受委託擔當付款為理由拒絕付款。
七、客戶簽發由 貴行所發給載明以 貴行為付款人之支票、匯票、或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由 貴行自客戶名下之支票存款帳戶內扣款支付之。 八、前項支票、匯票及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惟仍在該支票自發票日起算一年內;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
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內,且客戶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限制不得付款之情事者,客戶同意 貴行仍得付款。
九、支票及委託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或匯票,憑票付款時,不論其發票日先後,概按執票人提示先後順序支付,倘同時提示多張票據,其支付順序授權 貴行決定。又 貴行如收到客戶破產宣告通知時,縱客戶存款餘額足敷支付票面金額, 貴行依法仍應予拒付。
十、客戶支票因受詐騙交付,在 貴行未接獲法院票據假處分之執行通知前憑票付款, 貴行無須負賠償責任。前述約定於客戶簽發本票、匯票時準用之。
十一、客戶授權 貴行得自支票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下列款項:
(一)客戶委託代扣單位通知 貴行應繳交客戶之稅款或其他公共事業費用。
(二)客戶應支付 貴行之借款及利息。
(三)因 貴行提供服務所生之各種款項。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得委託 貴行代扣繳之款項。
【票據信用管理約定】
一、定義
x票信管理約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並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一併退還執票人。
(二)「清償贖回」:指支票存款戶對於因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遭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其以清償票款等解除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
(三)「提存備付」:指支票存款戶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後,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
(四)「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並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
(五)「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照會查詢。
(六)「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擔任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七)「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之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二、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
客戶開戶時,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 貴行,經 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客戶之票據信用情形,於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客戶應即書面通知 貴行,如擬變更印鑑,則須重填印鑑卡。
客戶名稱、負責人變更或有其他變更情事,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變更,於 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客戶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 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要求客戶結清帳戶。
三、本票
倘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客戶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將合併計算。四、手續費
客戶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 貴行得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 貴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前兩項之約定,於客戶簽發之支票因其他原因退票,致 貴行須支付手續費予票據交換所時準用之。 貴行就客戶依本條約定應付之手續費,得逕自客戶之支票存款帳戶或於 貴行之其他存款帳戶扣繳之。
五、註記
客戶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自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 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六、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本票
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客戶認為不合理時,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
客戶在 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 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向 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七、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客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或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受託擔任客戶之擔當付款人至少三年。
前項 貴行終止受客戶委託擔任擔當付款人時,客戶應於 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八、拒絕往來
客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至少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九、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
客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客戶應於 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十、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客戶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 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 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至少三年。十一、請求恢復往來
客戶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 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十二、彙整資料及提供查詢
客戶同意 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客戶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依「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貴行應蒐集客戶之票據信用資訊,並提供該資訊予票據交換所。若取得客戶同意, 貴行得基於票信風險控管目的,向金融同業或執票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之票據信用資訊。
上述規定之票據信用資訊,包括開戶基本資料、掛失止付、撤銷付款委託、退票紀錄(含警示帳戶與凍結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使用票據涉及犯罪之偵審結果資料、提示人資料、交換票據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所蒐集之票據信用資訊不含使用票據涉及犯罪之偵審結果資料。
十三、補充約定
前述本票信管理相關之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玖、黃金存摺約定事項-
一、客戶開立黃金存摺時,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本約定事項未特別約定者,則適用一般約定事項。
二、開戶應備文件︰客戶於首次開戶時,應至 貴行營業場所出具身分證明文件確認身分後,詳讀本約定事項後填具並簽署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黃金存摺開戶申請書、印鑑卡、風險預告內容等,並繳交開戶手續費用,該項手續費用以 貴行營業場所公告為準。
三、交易時間︰本帳戶交易日須為銀行營業日上午9:00至下午3:30。前述交易時間如有延長或變更,以 貴行另行通知客戶或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之交易時間為準。
四、計價幣別:本帳戶內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之黃金,各自分別登錄,不得跨幣別買賣或轉帳。申辦新臺幣計價黃金存摺之客戶,買賣交易款項以透過客戶本人於 貴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存款為限,申辦美元計價黃金存摺之客戶,買賣交易款項以透過客戶本人於 貴行開立之外匯存款為限。
五、基本掛牌單位:新臺幣及美元計價黃金存摺,分別以1公克及1xx盎司(英兩)黃金為基本掛牌單位。六、臨櫃「提取密碼」約定:
客戶得依需要於臨櫃執行回售、提領黃金現貨、轉帳等交易時,可增設臨櫃「提取密碼」憑以取出帳戶內之黃金。臨櫃「提取密碼」得隨時申請變更,客戶應自行記憶保管,日後若遺忘應重新申請。
七、申購方式:
(一)單筆申購:客戶於 貴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後,臨櫃及網銀單筆申購皆免手續費,臨櫃辦理申購黃金存摺時,應持存摺並填具黃金存摺交易憑條,按申購當時 貴行牌告賣出價格辦理申購;每次存入之黃金數量不得低於基本掛牌單位,並應為基本掛牌單位之整倍數。
(二)定期投資:客戶辦理定期投資買進黃金存入本存摺者,各項事項悉依黃金存摺定期投資約定條款辦理,並繳交定期定額手續費,該項手續費用以 貴行營業場所公告為準。
八、回售方式:
(一)客戶如臨櫃辦理回售黃金存摺時,應持存摺並填具黃金存摺交易憑條,簽蓋原留印鑑,按回售當時 貴行牌告買入價格辦理回售;客戶透過臨櫃及網銀單筆回售皆免手續費。
(二)每次回售之黃金數量不得低於基本掛牌單位,並應為基本掛牌單位之整倍數,但將帳戶餘額全部回售或銷戶者,不在此限。九、提領黃金現貨方式:
(一)客戶如欲提領黃金現貨,應先洽 貴行原開戶行,洽商欲提領之黃金規格、數量並約定提貨日期,俾憑備貨。
(二)客戶提領之黃金現貨規格,限 貴行提供之固定規格黃金條塊。
(三)客戶申請提領黃金現貨時,本人應持印鑑及存摺,填具黃金存摺交易憑條向 貴行原開戶行辦理。
(四)客戶申請提領黃金現貨時,應補繳貨款差額,該項差額以 貴行營業場所公告為準。
(五)客戶同意於 貴行以美元計價黃金存摺提領黃金現貨,限提領計價單位為公克之黃金現貨,所需扣取之xx盎司(英兩)數量換算方式為:總提領公克數量除以31.10(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六)黃金條塊經提領後不得再行存入。
十、轉帳方式:客戶須憑黃金存摺、原留印鑑,填具黃金存摺交易憑條,並繳交轉帳手續費,將黃金轉帳至其他帳戶。前揭轉帳手續費以 貴行營業場所公告為準。
十一、留存印鑑或簽章樣式:
(一)客戶應依 貴行規定之方式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並留存印鑑以為各項業務往來之依據。
(二)有關本約定書及相關事項之各種憑證及其他一切文件之印文,與留存印鑑相符即生效力, 貴行倘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認為印文與該留存之印鑑相符而成立交易時,縱使因該印鑑有被盜用、偽刻或其他任何情事以致發生損失時,客戶仍願負擔一切責任。
(三)客戶印鑑如有遺失或毀損等情事發生,應即向 貴行辦理掛失或變更印鑑手續,前述印鑑或客戶其他資料如有變更,客戶應向 貴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如因未辦理掛失或變更印鑑手續致發生損害者,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至於完成掛失或變更印鑑手續前, 貴行依原留印鑑所為之行為仍為有效。
十二、客戶於 貴行進行單筆申購或定期投資之後,持有黃金存摺單位之數量,以 貴行帳載資料為準。倘 貴行發現帳載資料有誤,得逕予更正後通知客戶。
十三、本帳戶表彰之權利不得轉讓或質押予第三者。
十四、風險預告:
(一)投資警語:
1、黃金存摺之特性與存款、股票、基金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客戶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客戶如果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
2、黃金存摺並非一般存款帳戶,係一項投資,除不計付任何利息外,並存有投資風險。
3、黃金存摺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4、因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客戶於本帳戶內所進行之黃金買賣,可能產生本金收益或損失,請自行判斷投資時機並承擔投資風險。
5、黃金存摺係客戶買賣黃金時,以存摺登載買賣交易紀錄,若客戶欲提領黃金條塊,應補繳黃金存摺提領現貨應補繳款,且黃金條塊一經提領後不得再存入或回售予本行。
6、客戶在進行黃金存摺投資之前,已熟悉此商品的內容。客戶未清楚瞭解產品內容前,請勿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二)風險說明:
1、市場風險:黃金存摺因黃金價格及相關金融市場如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2、流動性風險:黃金存摺如遇天災、暴動、戰爭等事變或不可抗力,或因國際政經情勢重大變化,或有國際交易慣例無法履約之情事,或因政府法令變更等,導致相關市場中斷或干擾,以致造成黃金延遲報價、交易中斷或交割受阻,使 貴行無法或遲延給付時,本人同意 貴行不需對本人負任何責任。
3、信用風險:因銀行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客戶需承擔永豐銀行之信用風險。
4、匯兌風險:客戶於投資之初以其他幣別之資金兌換為黃金存摺計價幣別之資金時,應留意黃金存摺之本金轉換回原幣別資產,仍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5、國家風險:客戶需承擔某特定國家可能因政治、經濟或天然災害的問題而造成金融市場的波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6、稅賦及法律風險:客戶須了解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繳納稅款,且課徵之稅率、方式可能因法令、法規或政策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動,致造成客戶實質投資收益之增、減,客戶需審慎評估其風險。
7、影響黃金存摺價格變動之因素極為複雜,本行所揭露之風險預告事項係例舉大端,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的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因此應提醒客戶於交易前仍應充分瞭解商品之性質,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三)客戶投資屬性評估:客戶於黃金存摺交易前,應完成「客戶投資屬性問卷表」,且客戶投資風險屬性等級達一定等級以上,始得交易。十五、黃金存摺如涉及贈與、繼承及應繳稅捐等情事,悉由客戶或其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十六、黃金存摺內交易而產生之交易收益或損失,依相關稅法規定,須依個人財產交易所得或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十七、本約定書及其他附約之未盡事宜,悉依國內外有關法令、國內外金融慣例、 貴行相關規章辦理。
十八、費用/訴訟費用
參照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二條。
十九、附約效力
x約定書之其他書類表單(包括但不限於開戶申請書、定期投資約定條款及其他適用於本約定事項之約定條款等)均為本約定書之一部份,與本約定書具有同等之效力。
壹拾、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約定條款-
一、通則
(一)一般條款
1、客戶(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信託資金委託 貴行(即受託人),由 貴行就該信託資金為客戶之利益,及依客戶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公司債、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2、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貴行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自本約定書生效日起,客戶與 貴行間之各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除法令或其他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以本約定書條款為各該信託契約之內容(以下稱信託契約)。
3、本信託約定條款未特別約定者,則適用本總約定書之一般約定事項暨投資申購申請等各項交易相關文件之約定內容。
(二)信託目的
客戶成立本信託之目的,旨在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指示 貴行為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以期提升信託財產之運用效益。
(三)受益人
1、本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客戶本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 貴行同意者,不在此限。
2、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 貴行同意外,本約定書禁止轉讓信託受益權,且不得以信託受益權向他人質借或提供作為擔保。
(四)信託存續期間
1、自雙方簽約日起生效,至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約定終止契約生效日止。
2、信託契約縱經終止,客戶已委託 貴行之各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仍依原信託期間及其約定繼續有效,不受影響。
3、前述之生效日,係指客戶將各該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交付予 貴行之日。但於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投資之情形,則指客戶將第一次之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交付予 貴行之日。
(五)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1、信託財產應依 「永豐商業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申請書」(以下簡稱「投資申請書」,且以 貴行所提供或規定之格式為限)或其他約定方式所載並經 貴行同意收受之信託資金為限,嗣後因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亦屬之。
2、前項信託資金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應符合相關法令及 貴行有關最低金額、幣別等之規定。
(六)投資標的
客戶逐次填具相關之「投資申請書」或以雙方同意之方式指定投資標的,且須經 貴行同意後辦理。
(七)留存印鑑或簽章樣式
1、客戶應依 貴行規定開立信託帳戶並留存印鑑,憑以作為特定金錢信託各項業務往來之依據。
2、有關本約定書、相關信託事項之各種憑證及其他一切文件之印文,如與留存之信託印鑑相符即具效力, 貴行倘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認印文與留存之信託印鑑相符而成立交易時,縱因該信託印鑑有被盜用、偽刻或其他任何情事以致發生損失時,客戶仍願負擔一切責任。
3、客戶信託印鑑如有遺失或毀損等情事發生,應即向 貴行辦理掛失或變更印鑑手續,前述印鑑或客戶其他資料如有變更,客戶應向 貴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如因未辦理掛失或變更印鑑手續致發生損害者,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至於完成掛失或變更印鑑手續前, 貴行依原留印鑑所為之行為仍為有效。
(八)信託資金之運用
1、客戶如係以新臺幣收付之信託資金交付 貴行指定投資國外投資標的時,須由 貴行先行兌換成外幣再予以運用。
2、客戶就其信託資金之運用操作,授權 貴行依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及交易習慣辦理。上述運用操作,包括申請結匯、買賣外匯、決定投資數額、時間、期間、交割、買賣操作、價格範圍、領取,給付投資標的分配之收益、再投資分配,收益及選擇收益分配方式,指定執行買賣之金融或投資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參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各項決議或其他有關事項等。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獨立判斷,運用操作,客戶不另指示或干預。
3、貴行對於客戶所交付之信託資金不另計付利息。
4、客戶同意 貴行得依交易習慣,單獨運用或彙集相同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共同運用,俾以申購客戶指定之投資標的。
5、貴行彙集相同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共同運用時,應依各客戶之信託資金佔彙集信託資金總額之百分比,計算分配客戶受益權單位(或股份),客戶同意 貴行得依交易習慣分配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位數(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為主),尚有餘數時,該餘數部分 貴行得選擇分配予其他客戶。
(九)受託人之責任範圍
1、貴行應依客戶之運用指示,以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及國際金融慣例,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處理本信託事務。 貴行於接獲交易對象通知後,對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客戶,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或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或發行/保證機構信用評等異動等。
2、客戶不得因投資標的之發行、承銷、代理、簽證、投資顧問機構及會計法律機構等及與投資標的有關機構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受損害,及因指定投資標的之市場休市或遇上述各投資標的有關機構所在地放假日致客戶指示之投資、出售、贖回、轉換等交易不能立即執行,而對 貴行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3、除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客戶不得以 貴行或其指定執行買賣之金融或投資管理機構、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代理或推薦之投資顧問機構、簽證機構及會計法律事務所等有關機構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受之損害,對 貴行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4、客戶確實知悉 貴行職員不得對投資標的有推薦或對未來投資標的淨資產或匯率漲跌預測等行為,如有該等情形,僅係該員工之主觀意見,並不代表 貴行之立場, 貴行亦不負任何責任。但依法令規定, 貴行得應客戶要求推介投資標的時,客戶並瞭解 貴行縱依要求推介投資標的,亦屬僅供參考性質,客戶仍應自行判斷,並自負盈虧。
(十)信託資金之收付
1、客戶應於 貴行開立存款帳戶(新臺幣/外幣),或其他經雙方書面同意之方式,以供信託資金、相關費用之收付。
2、信託資金係以新臺幣收付者,其收益之返還、費用之計算,均以新臺幣為之,客戶不得要求以外幣收付。如係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者,新臺幣信託資金之收受或本益之返還,其幣值之兌換,除雙方另有約定或 貴行另有較優惠之規定外,概以兌換當時 貴行買入牌告之即期匯率為準。
3、信託資金係以外幣收付者,其本益之返還,均以外幣為之,客戶不得要求以新臺幣收付。
4、信託資金以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方式收付者,就各次信託資金及各項信託費用,客戶同意並授權 貴行在信託期間內(期間屆滿日除外),於客戶指定之扣帳日(遇假日則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自客戶指定之扣款帳戶中逕行扣帳;若遇當月無該設定之扣款日(如2月無30或31日),則當月不執行該筆約定扣款。
5、客戶就不同投資標的使用約定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應於 貴行所約定之受理時間內為之。
(十一)匯率計算
1、信託資金係以新臺幣收付且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或國內投信發行之外幣計價商品者,信託資金之收受或本益之返還,其幣值之兌換,除另有約定或 貴行另有較優惠之規定外,分別依 貴行於合理期間內實際買匯或賣匯之匯率計算。
2、信託資金因兌換所產生之匯率風險,悉由客戶負擔。
3、投資標的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以發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商、承銷商或基金經理公司)依其作業規定所訂之匯率為準。
4、外幣信託有不同幣別轉換時,信託本金依 貴行最新之即期匯率計算。
5、信託資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若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客戶非以該有價證券計價幣別申購者,須先兌換為該有價證券之計價幣別;轉換至該有價證券計價幣別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率風險,客戶須承受投資非以該有價證券計價幣別連結標的所衍生之匯率風險。
6、客戶瞭解 貴行絕不對未來匯率走勢作任何臆測。
(十二)信託收益之分配
1、信託資金所生收益,其處理方式,悉依指定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規定辦理。信託投資標的無特定收益分配方式之規定者,客戶授權 貴行決定分配方式。
2、投資標的悉數贖回後如再有收益,仍依前項方式分配,惟分配所得不足以抵償有關處理費用時,得由 貴行另行列帳,俟相關收益累計具分配利益時,始通知客戶領取。
3、本項信託投資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投資標的當地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依據美國稅法之相關規定,非美國籍之個人其於美國境內之所得來源,例如現金股利等,皆須扣除30%的稅額,此課稅標準得視交易市場之法令規定改變而異動。相關稅賦規定,客戶應尋求自身稅務顧問之建議。 貴行將於收到已扣繳稅額之款項後再分配予客戶。
(十三)信託資金返還方式
1、雙方共同約定,客戶於簽訂本約定書同時,於 貴行處開立以客戶本人為戶名之存款帳戶,備作信託資金或其孳息返還撥付之用;若客戶未指定時,信託資金返還以其曾於 貴行系統登錄之存款帳戶為準。但經雙方同意以其他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2、貴行依本信託約定條款返還信託資金或孳息時,得逕行轉入前項存款帳戶。
3、貴行因本條第一項存款帳戶之變更或結清,致無法撥付信託資金或孳息時,得代為保管該信託資金或孳息,保管期間不計付利息,亦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4、信託資金返還時,如客戶因存款帳戶已結清,客戶於接獲 貴行通知後應至原開戶分行領取以客戶為受款人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至客戶於其他銀行開立之存款帳戶。
(十四)信託資金變更之指示
客戶就扣款金額、扣款帳戶、扣款方式、扣款日期、停止/恢復扣款及其他項目變更之指示,應依 貴行規定方式(包括「永豐商業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變更申請書」,以下簡稱「變更申請書」)或其他約定方式為之,供 貴行於合理作業時間內執行變更作業後生效。
(十五)暫停交易相關事項
貴行如接獲通知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時,因運用標的受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致 貴行不能為運用時,客戶應配合依要求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其所生之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概由客戶承受。
(十六)其他約定之交易方式
1、本信託約定條款所稱其他約定方式,係指客戶與 貴行間另行約定作為傳達各項指示、申請、要求、觀念、事實或意思表示等方式,其中應包括但不限於 貴行所提供之電話服務、傳真交易指示服務及網際網路交易服務等方式。客戶於向 貴行辦妥前述服務之啟用手續後,即得利用前述服務進行與本信託約定條款相關之信託行為。
2、客戶透過前項所述服務進行之行為,其服務範圍以 貴行實際所提供之服務內容為限,並應遵守各該服務之約定事項。
(十七)帳目處理及報告
1、貴行應就個別信託資金,分別設置專帳; 貴行應將信託資金運用情形定期或不定期編製對帳單、交易報告書或相關報表,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寄送客戶。
2、客戶持有信託資金之投資標的及其投資單位數,以 貴行帳載之資料為準。倘 貴行發現帳載資料有誤,得逕予更正後通知客戶。
3、貴行收受客戶以單筆或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信託資金方式之投資申請後,毋須另發給客戶實體之信託憑證,而以登錄方式將相關之信託資料記載於客戶之信託帳戶中,再由 貴行寄送交易報告書、對帳單予客戶代替之。
4、本信託約定條款所稱信託資金之價值,將視該信託資金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公開交易市場價格、匯率變動及其他因素而定,並非完全等同該對帳單所記載之信託金額。
(十八)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或終止事由
1、客戶同意 貴行有權修訂或更改本信託約定條款,惟 貴行應於變更三十日前揭露於營業處所或網站,客戶未於此一期限內表示異議並終止本信託約定者,即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刪條款。
2、契約存續期間內,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客戶或 貴行任一方皆得隨時於三十日前事先書面或依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終止契約。
3、本信託契約簽訂後, 貴行尚未依信託目的開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前,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解除契約。
(十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信託關係消滅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將剩餘信託財產返還權利歸屬人。該權利歸屬人之認定,依信託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為之。
(二十)與信託業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客戶確已知悉 貴行辦理本信託約定條款項下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因可能與該交易所扮演之角色有利益衝突情況發生,並同意以下約定:
1、客戶同意 貴行將本信託約定條款項下涉及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之投資標的,例如國內外信託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金融債券等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公佈於【MMA金融交易網】以供查詢,網址為xxxxx://xxx.xxxxxxx.xxx,如有異動時,亦同。
2、客戶瞭解 貴行之利害關係人,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持有 貴行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2) 擔任 貴行負責人。
(3)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4) 第1款或第2款之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5) 第1款或第2款之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6) 有半數以上董事與 貴行相同之公司。
(7) 貴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3、客戶瞭解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行為,係指 貴行與本身或與 貴行利害關係人進行以下之交易行為:
(1) 以信託財產購買 貴行或 貴行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 以信託財產購買 貴行或 貴行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3) 信託財產讓售與 貴行或 貴行利害關係人。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5) 以信託財產購買 貴行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6) 以信託財產存放於 貴行銀行業務部門或 貴行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 貴行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或信用卡相關之交易。
(7) 以信託財產與 貴行或 貴行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二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1、信託資金因國內外法令、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及公開說明書或因其他事由遭強制、限制或停止交易,致 貴行無法依本信託約定條款或客戶指示辦理時,客戶不得異議。
2、有關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之各項行政、管理、投資、買賣、轉換、贖回等費用通常係直接自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中扣抵或(並)隱含在買賣報價與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差價中,客戶應先予充分了解。
3、本信託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國內外金融慣例、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與作業規定及 貴行與投資標的發行
(或總代理)機構之約定辦理。
4、客戶同意於本總約定書簽訂時,前與 貴行簽訂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書」仍有效存續者,於原信託期間內仍繼續有效。惟自本約定書簽訂日起,客戶向 貴行新辦特定金錢信託投資者,即依本總約定書及其附屬約定事項辦理。
5、貴行相關收費及其調整以及各基金公司有關收費以外之重要規定,將一併公告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或【MMA金融交易網】(網址為xxxxx://xxx.xxxxxxx.xxx)後,客戶同意均毋須個別通知客戶或經客戶個別同意。另如有增加新系列基金,請逕洽服務客戶之金融服務人員。
6、客戶身分如有符合下列條件者,應主動書面通知 貴行並依 貴行要求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否則 貴行得限制不得申購(含轉入)及強制贖回該系列基金、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股票、境外結構型商品。
(1) 美國或加拿大之公民或居民。
(2) 美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因故成為美國公司(如購併等)。
(3) 受美國制裁國家(如緬甸、古巴、伊朗、北韓、xx及敘利亞)之公民或法人。
(4) 基金或其他商品之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
除上述規定外,客戶若有違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致 貴行蒙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相關必要之訴訟及律師費用及其他等各項損失)時,客戶願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7、客戶身分如符合下列條件者,應同意將相關資料提供給美國稅務局(IRS),否則 貴行得限制不得申購(含轉入)該系列基金、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股票、境外結構型商品。
(1) 美國公民或居民。
(2) 美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因故成為美國公司(如購併等)及美國境內之合夥組織、遺產財團。
(3) 美國FATCA法案定義之實質美國人。
(4) 美國FATCA法案定義之外國金融機構及被動收益型外國非金融機構。
(5) 上開客戶如屬美國FATCA法案規定之例外情形,不在此限。
8、辦理信託開戶時,如於司法院網站「監護、輔助宣告」查詢結果為「監護宣告」者,不得辦理信託開戶。如辦理信託開戶後,有
『監護宣告』情形者,應主動告知 貴行,且依 貴行規範不得申購(含轉入)基金、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股票、境外結構型商品等商品。若為『輔助宣告』,則 貴行受理其辦理投資時(包括相關事項之說明或揭露)應取得『輔助人』同意。
9、貴行對客戶之各項通知,除法令規定外, 貴行得以親自交付、郵寄、電子訊息傳輸(包含且不限簡訊、電子郵件信箱、網站公告及行動裝置推播)、傳真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以客戶留存於 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及手機號碼為準,若客戶之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及手機號碼有變更者,應主動通知 貴行辦理變更,若未告知致發生通知、信函、對帳單等寄送延誤或錯誤之情形,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客戶知悉各項通知服務若因電子郵件系統伺服器、個人電腦設定、手機關機、收件匣已滿、收訊不良或行動裝置未開啟推播服務等非因可歸責 貴行之因素,可能導致郵件或簡訊無法或延遲送達,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二十二)附約效力
x信託約定條款之其他書類表單(包括但不限於各類交易表單及本開立帳戶總約定書所訂適用於本信託行為之其他約定條款)為本信託約定條款之一部分,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國內/境外基金
(一)受理時間:
貴行受理國內外基金臨櫃交易之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3:30,惟國內貨幣市場型固定收益型及特殊類型基金(依公開說明書或基金公司規定)申購之交易營業時間為上午9:00至10:30。
(二)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
1、「信託資金」係指客戶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 貴行投資國內外標的而交付之信託款項,不同於客戶之存款,並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
2、投資基金並非存款,貴行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並不保證本信託資金盈虧及最低收益。客戶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類股過度集中風險、產業景氣循環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投資地區政治及經濟變動、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社會變動、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價格波動)、信用風險、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及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等風險。因上述風險致客戶大量贖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贖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贖回價金之可能,客戶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貴行分擔損失。
3、部份基金公司為保護客戶權益,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當市場發生高波動或低流通性事件,或基金經理人需買賣有價證券以因應客戶大量申購或贖回;為保護持有該基金客戶之權益,基金公司將啟動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對基金淨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將依各基金公司的規定而有不同。
4、高收益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基金可能會因利
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投資人應審慎評估。高收益債券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客戶,較適合投資屬性為穩健型等級以上之客戶,且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5、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之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之風險,客戶應慎選投資標的。
6、「復華南非幣長期收益基金」經理費率為1.2%、「復華南非幣短期收益基金」經理費率為1%。前述基金以南非幣計價,如投資人以新臺幣或其他非前述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當南非幣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將產生匯率損失。「復華南非幣短期收益基金」與「復華南非幣長期收益基金」可能會持有非基金計價幣別的投資標的,當不同幣別間之匯率產生較大變化時,將會影響前述基金以南非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投資於南非必須承受當地政治、經濟、法規制度、金融市場、社會情勢可能之變動,將可能對前述基金所投資之市場與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之影響。如南非因政經因素實施外匯管制,可能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匯回,將造成前述基金無法處分資產或支付贖回款項。
7、投資於中國之基金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1)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占該境外基金總投資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訂定之比率;(2)國內投信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雖可包括其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且法令並無限制投資總金額比例,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基金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同時須受基金公司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之限制。另投資人申購時應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與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相關市場變動所可能衍生之投資風險。
8、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另基金進行配息前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9、客戶在申購前,應確實詳閱各信託契約、風險預告、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並瞭解可能產生之風險,其中最大可能損失為損失所有本金及可能之配息。客戶因投資時間不同,投資績效表現亦有差異,過往之績效並不代表未來投資績效表現之保證。基金雖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績效亦不保證經理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貴行受託投資之基金,已備妥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客戶可至 貴行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基金公司網站或基金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載。
10、基金總報酬率包含淨值報酬率與配息率,基金配息率並不等同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亦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除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外,尚可能因配息政策而有所變動。
11、手續費後收型基金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客戶持有期間收取遞延手續費,並將該費用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基金公司會依公開說明書規定,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收取一定比例之分銷費,茲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12、本風險揭露及預告僅列舉重要部份,無法對於所有基金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因素全部詳述。客戶於投資前須詳加研讀本風險揭露及預告,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並應審慎詳閱 貴行受託投資各基金所備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以免遭受難以承擔之損失。
(三)國內外基金短線交易相關規定:
1、境外基金於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詳載有短線交易之規定。倘客戶違反相關短線交易之規定,境外基金機構將可能保留拒絕接受客戶交易之權利,或收取較高之手續費及轉換費。
2、倘客戶違反國內基金相關短線交易之規定,基金公司將可能保留拒絕接受客戶交易之權利,或將收取較高之手續費及轉換費。客戶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相關詳細內容。
3、客戶同意,若遭境外基金機構認定有涉及短線交易時, 貴行得提供客戶姓名、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予該境外基金機構及其總代理人,俾符合境外基金註冊地之要求。
(四)信託報酬、種類、計算方法:
客戶瞭解並同意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於法令許可範圍內, 貴行可能自交易對象及/或基金公司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作為信託報酬,其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1、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非後收型之基金):
(1) 報酬標準:費率不超過3.0%。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由客戶一次給付予 貴行。
2、信託管理費:
(1) 報酬標準:年費率0.2%。
(2) 計算方法:就每筆信託本金,分別依其實際持有期間,乘上年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應由客戶給付 貴行,並於客戶要求贖回時,授權 貴行逕自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但依前述計算方式所取得之費用未達 貴行規定最低收費標準時,則以最低收費標準扣收。
(4) 最低收費標準:
A. 國內基金新臺幣計價:新臺幣100元。
B. 境外基金及國內基金外幣計價之單筆申購:依信託本金幣別區分為新臺幣信託新臺幣500元、外幣信託美元15元、歐元15元、英鎊11元、日圓2,000元、港幣120元、澳幣15元、加幣20元、瑞士法郎15元、新加坡幣25元、南非幣125元、人民幣100元、紐西蘭幣20元。
C. 境外基金及國內基金外幣計價之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申購:依信託本金幣別區分為,新臺幣信託:新臺幣200元、外幣信託:美元6元、歐元6元、英鎊4元、日圓800元、港幣50元、澳幣6元、加幣8元、瑞士法郎6元、新加坡幣10元、南非幣50元、人民幣40元、紐西蘭幣8元。
3、轉換手續費(僅適用於非後收型之基金):
(1) 報酬標準:客戶每次申請轉換投資至同一基金公司之其他基金時,依該基金公司規定扣收轉換手續費。惟 貴行另分別依境外基金、國內基金每筆計收新臺幣500元、新臺幣50元。
(2) 計算方法: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應支付予基金公司者,另依基金公司規定另由 貴行代為扣收或由該基金公司自轉換總額中扣收;應支付予 貴行者,則由客戶給付予 貴行,並於辦理轉換時由 貴行額外一次收取。轉換手續費一律自新臺幣帳戶扣收。
4、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
(1) 報酬標準:費率0%至3%;或新臺幣0至200元。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非以信託本金計算者,以新臺幣0至200元收取。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及/或基金公司給付予 貴行,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規定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5、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
(1) 報酬標準:年費率0%至1.0%。
(2) 計算方法:以 貴行於交易對手及/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再乘上年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及/或基金公司給付予 貴行,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規定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
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基金公司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6、轉換時之通路服務費:
(1) 報酬標準:費率0%至0.5%。
(2) 計算方法:以轉換當時交易對手及/或基金公司所提供轉出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基金公司規定扣收之轉換手續費,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 貴行,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規定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
7、質權設定申辦費:
(1) 報酬標準:新臺幣0至200元。
(2) 計算方法:於申請製發「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證明書」時,就信託受益憑證數,每筆收取新臺幣200元。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辦時由客戶一次給付予 貴行。
8、因本信託約定條款或信託資金運用所發生之國內外相關費用,例如:稅賦、贖回手續費、仲介商之交易佣金、基金經理人之管理費、郵電費、保管機構管理費、利息費用、簽證機構之簽證費、或其他依慣例應由客戶負擔之費用,悉由客戶負擔。其他按國際金融市場慣例或投資指定標的註冊地法令規定所增加之費用或稅賦,亦同。
9、客戶瞭解本條約定之信託手續費、管理費及相關費用會因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之規定或 貴行之營運成本等因素而調整,客戶同意並接受之。
10、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內容變動,請至MMA金融交易網(xxxxx://xxx.xxxxxxx.xxx)之基金資訊中查詢。
(五)申購交易:
1、客戶於信託契約有效期間內,向 貴行填具「永豐商業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國內外基金申購申請書」(以下簡稱「基金申購申請書」)或以其他約定方式申購投資標的。
2、新臺幣信託最低申購金額:
(1) 單筆:新臺幣10,000元;國內貨幣市場型申購最低金額:新臺幣100,000元。
(2) 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新臺幣3,000元。
3、外幣信託最低申購金額:
(1) 單筆:美元300元、歐元300元、日圓40,000元、英鎊200元、港幣2,500元、澳幣400元、加幣400元、瑞士法郎300元、新加坡幣
450元、南非幣4,000元、人民幣2,000元、紐西蘭幣450元。
(2) 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限DBU):美元120元、歐元90元、日圓12,000元、英鎊60元、港幣900元、澳幣150元、加幣120元、瑞士法郎120元、新加坡幣180元、南非幣900元、人民幣600元、紐西蘭幣150元。
4、「百元基金」僅適用於限定商品,其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適用之幣別為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最低申購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00元、美元100元及人民幣100元。
5、前揭投資最低申購金額若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記載之最低申購金額時,則從其規定。
(六)後收型基金約定條款:
1、定義:手續費遞延至贖回時收取之基金。
2、最低申購金額:
(1) 新臺幣信託:新臺幣100,000元(惟仍需符合外幣信託各幣別之最低投資門檻)。
(2) 外幣信託:美元2,500元;歐元2,500元;澳幣2,500元;日圓200,000元;南非幣35,000元;人民幣20,000元。
(3) 限單筆投資。
3、適用商品:
境外基金:目前為駿利亨xx之B股、聯博之B/E股、富蘭克林之B/F股、鋒裕匯理(II)之B/T/U股、先機之C/C2股、路博邁之B/C2/E股、 NN(L)之Y股、野村(愛爾蘭)之BD股以及xx之F股基金。國內基金:僅保德信高成長基金、保德信金滿意基金、保德信亞太基金三檔。
4、遞延手續費(CDSC-Contingent Deferred Sales Charge):
(1) 報酬標準:客戶投資指定商品時,暫不須支付申購手續費,但客戶於贖回時,須依實際持有基金單位數期間計算支付遞延手續費。費率如下表:
費率 | 未滿1年 | 1年(含)~2年 | 2年(含)~3年 | 3年(含)~4年 | 4年(含)以上 |
I | 4% | 3% | 2% | 1% | 0% |
II | 3% | 2% | 1% | 0% | - |
III | 2% | 1% | 0% | - | - |
IV | 1% | 0% | - | - | - |
V | 1.5% | 1% | 0.5% | 0% | - |
註:計算遞延手續費之計算起日為淨值生效日。
※適用費率I之基金如下:目前有富蘭克林全系列、駿利亨xx全系列、鋒裕匯理(II)全系列(鋒裕匯理(II)後收型基金轉換後,遞延手續費依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收取)、路博邁全系列、聯博系列股票型基金、「聯博全球xx型基金」及「聯博新興市場多元收益基金」之B股基金。
※適用費率II之基金如下:目前有富蘭克林系列F股基金、聯博系列B股債券型基金、聯博系列E股基金、「聯博全球多元收益基金」B股基金、NN(L)系列Y股基金(NN(L)系列基金轉換後,遞延手續費依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收取)、野村(愛爾蘭)系列BD股基金、鋒裕匯理(II)系列U股基金、路博邁系列E股基金及xx系列F股基金。
※適用費率III之基金如下:目前有路博邁系列C2股基金、鋒裕匯理(II)系列T股基金、先機系列C2股基金。
※適用費率IV之基金如下:目前有先機系列C股基金。
※適用費率V之基金如下:保德信高成長基金、保德信金滿意基金、保德信亞太基金三檔國內基金。
(2) 計算方法:
A.富蘭克林、駿利亨德森、鋒裕匯理(II)、聯博、路博邁及NN(L):依申購與贖回時淨值孰低者乘以適用費率計算之。 B.先機及保德信:依申購時淨值乘以適用費率計算之。
C.野村(愛爾蘭)、xx:依贖回時淨值乘以適用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基金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回總額中扣收。
5、轉換手續費:
(1) B/Y/C2/T/F/BD/E/U股基金:
A. 報酬標準:客戶每次申請轉換投資至同一基金公司之其他B/Y/C2/T/F/BD/E/U股系列基金時,該基金公司不扣收轉換手續費;惟貴行每筆計收新臺幣500元。
B. 計算方法:於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
C.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客戶給付予 貴行,並於辦理轉換時由 貴行額外一次收取。
(2) C股:
A. 報酬標準:客戶每次申請轉換投資至同一基金公司之其他C股系列基金時,基金公司將依每筆原始信託本金收取0.3%之轉換手續費,惟每筆轉換手續費最高以新臺幣5,000元為限(若為外幣信託投資者,將以原始信託本金乘以轉換手續費率後,再依轉換當日 貴行牌告即期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計算之),且由 貴行代為扣收, 貴行並另依每筆計收新臺幣500元。
B. 計算方法:於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
C. 支付時間及方法:客戶應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予 貴行,如 貴行於當日營業時間下午3:30前未能收訖前述之轉換手續費,則該轉換申請不生效力。
6、分銷費:依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每年按淨資產價值之一定比例(依各基金公司規定而有不同)計算之費用,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7、限制及其他事項:
(1) 轉換限制:客戶僅可轉換至 貴行受託投資其他同系列之B/C/C2/Y/T/F/BD/E/U股基金(但B/C/C2/Y/T/F/BD/E/U股基金不得互轉)。且轉換時只接受每筆信託資金所投資基金單位數之全部轉換。客戶如有多筆信託資金投資同一基金之情形者,則按投資日之先後順序(先進先出法)依序辦理轉換。
(2) 贖回限制:每筆信託資金所投資基金單位數贖回時僅接受全部一次贖回。若客戶有多筆信託資金投資同一基金之情形者,則按投資日之先後順序(先進先出法)依序辦理贖回。
(3) 每營業日最高投資限額:客戶申購及轉入聯博系列B股基金,單一幣別累積最高限額分別為美元250,000元、歐元250,000元、澳幣 250,000元、英鎊250,000元、加幣250,000元、新加坡幣350,000元、紐西蘭幣400,000元,港幣2,000,000元、南非幣2,500,000元或日圓28,000,000元,且同一投資標的涉及不同幣別時,合計不超過等值美元250,000元;申購富蘭克林坦xx全球系列B股、F股基金則為每筆交易最高申購金額不得逾美元1,000,000(含)元。
(4) 依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賦予之轉換權利,若持有後收型基金接近或屆滿公開說明書所述之年限時,將依各基金公司規定自動轉換為相同基金之其他級別(例如持有富蘭克林B股基金將於接近或屆滿84個月時,將依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自動轉換為所持有基金之A股基金)。
(5) 委託人自2015年12月1日起所申購之後收型基金憑證辦理轉換或贖回申請時,得不依投資日之先後順序(先進先出)辦理。
(七)基金轉換:
1、客戶於信託契約有效期間內,經 貴行完成客戶投資標的之受益權單位數(或股份)分配後,隨時填具「永豐商業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國內外基金贖回(轉換)(贖回再申購)申請書」(以下簡稱「基金贖回(轉換)(贖回再申購)申請書」)或以其他約定方式申請投資標的之全部或部分轉換。基金轉換時需經 貴行同意,並以轉換同一基金公司發行,且已於 貴行營業場所公開受理委託投資之其他基金為限;但基金已限制不得轉換者,從其規定。
2、客戶確認並同意以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方式投資者,其轉換投資標的之申請以轉換全部投資標的為限,且原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投資扣款相關約定事項應適用於轉換成功後之新投資標的;客戶辦理基金轉換,於轉換後受益權單位數未確認前,不得要求 貴行處理再轉換或贖回作業。
3、外幣信託之「定時定額」轉換時,若轉換前後標的為不同之結匯幣別,且未重新約定扣款金額,則以轉入幣別規定之最低扣款金額為準。 外幣信託之「定時不定額」轉換時,若轉換前後標的為不同結匯幣別時,需填寫「變更申請書」重新設定其「漲/跌幅」、「加
/減碼金額」及「扣款金額」;若未重新設定,則該筆交易將視為「定時定額」並依轉入幣別規定之最低扣款金額為準。
4、客戶於基金轉換後,如仍有轉換前原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權值分配時,由 貴行代為辦理贖回並以現金分配予客戶,客戶絕無異議。
5、客戶辦理轉換時,如原經發給信託憑證者,應即將原信託憑證繳回, 貴行應就新轉換後之受益權單位數以登錄方式將相關之信託資料記載於客戶之信託帳戶中,由 貴行寄送交易對帳單予客戶。
6、客戶申請基金轉換時,其信託期間仍以信託契約原約定期限為準。
7、客戶以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投資者,若於申請轉換基金前曾提出「暫停扣款」之申請,基金轉換交易成功後將自動恢復扣款;倘客戶仍須「暫停扣款」時,應再另行約定,以確實完成「暫停扣款」之申請 。
8、客戶申請基金轉換,除經 貴行同意外,應受下列限制:
(1) 縱屬同一基金公司所發行,但其國內基金與境外基金不得互為轉換。
(2) 新臺幣信託與外幣信託不得互為轉換。
(八)基金贖回:
1、客戶於信託契約有效期間內,經 貴行完成客戶投資之受益權單位數(或股份)分配後,隨時填具「基金贖回(轉換)(贖回再申購)申請書」或以其他約定方式向 貴行申請投資標的之全部或部分贖回。客戶辦理信託資金贖回時,如原係持有信託憑證者,應臨櫃辦理並將信託憑證繳回。但客戶如僅辦理部分贖回時, 貴行應就剩餘信託資金以登錄方式將相關之信託資料記載於客戶之信託帳戶中,由
貴行寄送交易對帳單予客戶。
2、投資標的因各發行機構規定或本條第三項情事或其他事由而應辦理強制贖回時,客戶無條件同意 貴行辦理贖回手續,對於贖回所產生之一切損失,概由客戶負擔,客戶對此不得異議,且不得對 貴行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如客戶原持有信託憑證而未繳回者,原信託憑證於贖回時即行失效。
3、客戶對 貴行所負之任一債務(包括因任何信託契約或於 貴行之借款、保證、票款等其他一切債務),如有債務不履行情事者, 貴行得逕行終止本信託約定條款及各信託契約,並將本信託約定條款下各信託資金所投資之標的辦理贖回,且就贖回所得金額逕行沖抵客戶之債務;倘沖抵後尚有餘額, 貴行應依本信託約定條款一、通則第十三條「信託資金返還方式」約定辦理。
4、有關各投資標的之贖回時程、應付稅捐、費用及其他相關手續,悉依各該投資標的作業規定辦理。
5、各投資標的之贖回,不得低於基金於公開說明書所載之最低贖回限制。
(九)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投資:
1、客戶於信託契約有效期間內,向 貴行填具「基金申購申請書」或以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投資時,應於指定扣款帳戶內於指定扣帳日之前一營業日留存足額扣帳金額(含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俾便進行電腦扣帳作業,否則視為該次不委託投資;倘因客戶有二筆以上投資標的致扣帳款項餘額不足時,客戶同意以 貴行扣帳作業之先後順序為準,客戶不得指定或異議。
2、就個別之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信託契約,若客戶未依前項約定於指定扣款帳戶留存足額扣帳金額致扣款失敗連續達三次時, 貴行得逕行終止各該信託契約。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就個別之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信託契約,若自第一次委託扣款日起,扣款失敗連續達三次時,視同客戶終止該筆信託契約。
4、就個別之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信託契約,客戶如欲贖回已扣款之全部投資本金,須另行向 貴行指示該筆信託契約於贖回後(1)終止信託契約且不再繼續扣款;或(2)維持原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約定繼續扣款。
5、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基金贖回當日,若欲贖回已扣款之全部投資本金,且終止信託契約不再繼續扣款,遇該筆基金當次已扣款,在基金公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等)尚未將當次相關資料回傳時,則本行將先就所有「已回報」之投資本金執行贖回交易,並立即停止扣款,剩餘「未回報」之投資本金,俟基金公司回報之次一營業日,再逐筆自動贖回;若欲維持原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繼續扣款,則僅限就「已回報」之投資本金執行贖回。
6、如遇基金清算時, 貴行得自動終止客戶之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扣款。如遇基金合併時, 貴行仍將維持原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扣
款,並於合併後以存續基金為扣款標的,如申購手續費及商品風險等級有異動,則以存續基金為準,若合併前後基金公司有暫停交易之情事者,則從其規定。信託資金以外幣收付者(1)其合併前後之扣款基金為不同計價幣別,客戶應重新約定扣款帳號及扣款金額,若未重新約定扣款帳號,則以原基金扣款帳號扣款;另若未重新約定扣款金額,則以該存續基金計價幣別規定之最低扣款金額為準。(2)其合併前後之扣款基金為不同計價幣別,定時不定額之加減碼金額及相關必要設定應重新約定;否則即視為定時定額交易。
7、客戶如以永豐信用卡辦理申購,投資方式則限新臺幣信託之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扣款,且 貴行應於完成刷卡授權後始得辦理。
8、定時不定額係指當基金淨值與平均申購淨值相比之漲/跌幅大於或等於客戶設定之漲跌幅時,扣款金額將依客戶所約定之加碼/減碼金額調整。
9、定時不定額淨值漲跌幅計算方式=『〈扣款日前一日系統最新淨值/「平均申購淨值」-1〉*100』,無條件捨去小數點取至整數位。平均申購淨值悉依本行系統計算為準。
10、定時不定額首次扣款金額為原始約定之扣款金額;後續之扣款金額=原定時定額憑證「約定扣款金額」+「加/減碼金額」。而「約定扣款金額」+「加/減碼金額」後之金額,須大於或等於該基金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規定之最低投資金額,若低於最低投資金額時,將以該檔基金規定之最低投資金額為扣款金額。
11、就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扣款投資,客戶所指定之本金及/或手續費扣款帳戶與 貴行約定有貸款額度可動支時,客戶得選擇與 貴行約定於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扣款時,是否動用該貸款額度(單筆新臺幣信託投資遇有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扣款之情形,則將會動用該貸款額度)。
12、客戶如屬非專業投資人,就定時定額/定時不定額投資時,若重新辦理投資屬性評估後,投資屬性等級有異動致未符合 貴行商品適合度規範,仍得依原約定條件繼續扣款,惟不得增加扣款金額與次數;另客戶申請預約恢復扣款,於恢復扣款日起,若商品等級超過客戶投資屬性等級,則此預約恢復扣款申請視為失效。
(十)信用卡申購約定條款:
客戶向 貴行申辦「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同意使用客戶名下所持有永豐銀行信用卡正卡,以代繳客戶本人申購之定時定額基金〈含信託本金及信託手續費〉,並遵守下列條款:
1、客戶同意以永豐銀行信用卡刷卡付款方式,支付客戶本人辦理定時定額申購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及其手續費, 貴行得依客戶之指示,完成授權審核後,於雙方共同約定之信用卡付款日,以客戶於各次申購定時定額基金時個別指定之信用卡,辦理扣款代繳作業,俾利進行定時定額基金申購事宜。
2、客戶同意,如因電腦、電信系統故障或有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客戶指定之日期進行信用卡扣款作業時,得順延至系統修復正常運作或不可抗力事故排除後之次一營業日再進行信用卡扣款作業,並以該日為基金申購日。
3、客戶同意凡以信用卡申購國內外基金者,限以定時定額扣款投資,其每期申購之信託金額及手續費,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故每期申購之信託金額及手續費扣款金額,將全額納入當期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內。
4、基金贖回款項之返還,以存入客戶於永豐銀行之指定存款帳戶為限。
5、客戶同意,若辦理信用卡投資事宜之信用卡,於基金贖回時仍有信用卡帳款屆期未清償之情事,並經 貴行通知後仍未繳清者,授權 貴行得逕就贖回款項於存入之指定帳戶內撥付清償或抵銷持卡人對永豐銀行之全部信用卡債務。本條同意事項,客戶非經 貴行之同意不得撤銷。
6、客戶同意依本約定書約定辦理信用卡扣款代繳作業,並同意 貴行得於各筆國內外基金申購或變更申請生效日後次一營業日起始進行前述信用卡扣款代繳基金申購/變更作業。
7、本約定書效力及於客戶名下所有永豐銀行信用卡,並包含未來新申辦之信用卡及因原信用卡屆期續發或遺失補發之信用卡,倘因此致信用卡卡號或效期變更時,客戶同意 貴行得自變更後之信用卡卡號可用額度內辦理信託基金及信託手續費之扣款代繳作業。
(十一)達滿足點/停損點自動贖回/電子郵件服務通知:
1、「達滿足點/停損點自動贖回」服務,係指已登載於系統之全部基金憑證累積單位數經試算後,其報酬率達客戶所設滿足點/停損點
(含)者, 貴行即自動於次一營業日執行贖回交易(不含在途單位數),惟該報酬率並不代表客戶贖回之實際收益。
2、「達滿足點/停損點電子郵件服務通知」服務,係指已登載於系統之全部基金憑證累積單位數經試算後,其報酬率達客戶所設或依其投資屬性預設之滿足點/停損點(含)者, 貴行僅將達滿足點/停損點(含)訊息傳送至客戶指示之電子郵件信箱,如欲辦理贖回須另行申請。滿足點/停損點之約定,僅供 貴行作為提供信託服務之參考, 貴行無依此約定進行任何交易或負有保證之義務。
3、客戶於申請基金憑證達滿足點/停損點自動贖回服務後,如該憑證原有設定達滿足點/停損點電子郵件服務通知者, 貴行將立即終止該項服務,並於基金憑證達客戶設定之滿足點/停損點(含)以上, 貴行即依客戶原設定自動辦理基金憑證贖回作業之日,由 貴行依客戶留存於本行系統之手機號碼以簡訊通知。
4、基金憑證滿足點/停損點計算係於每日日終依 貴行電腦系統所登錄個別基金之最新淨值及匯率計算之。
5、凡投資標的遇閉鎖期間,或因申購、贖回及轉換等執行而有在途未回報單位數時,系統不執行達滿足點/停損點自動贖回功能。
6、基金憑證「報酬率」到達客戶設定執行「自動贖回」交易之「滿足點/停損點」,將自動就所有「已回報」之投資本金執行「贖回」交易,剩餘「未回報」之投資本金則為該憑證庫存。
7、基金憑證達滿足點/停損點自動贖回時,贖回款項之入帳帳號為該憑證配息之入帳帳號。
8、國內外基金於公開說明書中詳載有短線交易之規定。倘客戶因執行自動贖回服務致違反該規定,基金公司將可能保留拒絕接受客戶交易之權利,或收取較高之手續費及轉換費。
(十二)即時簡訊服務通知:
1、「即時簡訊服務通知」係指 貴行得依客戶留存於本行之手機號碼以簡訊通知客戶,通知項目包含但不限於「單筆申購單位數入戶」及「單筆/定時定額贖回款入帳」之資訊。
2、本服務之服務對象依本行規定,且資訊內容僅為通知性質,實際對帳仍以本行系統記載為準。三、效率投資法
(一)名詞定義:
1、「效率投資法」係以結合股、債配置方式及定時(不)定額,由客戶依其投資需求分別指定兩類投資標的,一類為原始基金,另一類為標的基金,分批佈局之投資方法。客戶先選擇波動度較低或(及)投資範圍較廣之原始基金作為核心資產;再選擇波動相對較大但長期具備成長潛力之標的基金作為衛星資產。 貴行依客戶指定之日期、轉換比例,將原始基金以分批方式轉申購至標的基金,客戶可自行設定投資組合或標的基金之停利點或停損點,當達到停利點或停損點時,即由系統自動將標的基金庫存單位數全數轉申購原始基金或將原始基金和標的基金庫存單位數全數贖回至指定帳戶。
2、「原始基金」係指 貴行依客戶指示所為申購之基金。
3、「標的基金」係指 貴行依客戶指示所為轉申購之基金。
(二)受理時間:
貴行受理國內外基金之效率投資法臨櫃交易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3:30,惟國內貨幣市場型、保德信瑞騰及其他特殊類型基金(依公開說明書或基金公司規定)申購之交易營業時間為上午9:00至10:30。
(三)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
1、「信託資金」係指客戶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 貴行投資國內外標的而交付之信託款項,不同於客戶之存款,並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
2、投資基金並非存款, 貴行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並不保證本信託資金盈虧及最低收益。客戶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類股過度集中風險、產業景氣循環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投資地區政治及經濟變動、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社會變動、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價格波動)、信用風險、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及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等風險。因上述風險致客戶大量贖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贖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贖回價金之可能,客戶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貴行分擔損失。
3、部份基金公司為保護客戶權益,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當市場發生高波動或低流通性事件,或基金經理人需買賣有價證券以因應客戶大量申購或贖回,為保護持有該基金客戶的權益,基金公司將啟動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對基金淨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將依各基金公司的規定而有不同。
4、高收益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投資人應審慎評估。高收益債券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客戶,較適合投資屬性為穩健型等級以上之客戶,且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5、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另基金進行配息前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6、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的風險,客戶應慎選投資標的。
7、投資於中國之基金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1)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占該境外基金總投資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訂定之比率;(2)國內投信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雖可包括其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且法令並無限制投資總金額比例,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基金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同時須受基金公司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之限制。另客戶申購時應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與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相關市場變動所可能衍生之投資風險。
8、客戶在申購前,應確實詳閱各信託契約、風險預告、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並瞭解可能產生之風險,其中最大可能損失為損失所有本金及可能之配息。客戶因投資時間不同,投資績效表現亦有差異,過往之績效並不代表未來投資績效表現之保證。基金雖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績效亦不保證經理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 貴行受託投資之基金,已備妥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客戶可至 貴行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基金公司網站或基金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載。
9、基金總報酬率包含淨值報酬率與配息率,基金配息率並不等同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亦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除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外,尚可能因配息政策而有所變動。
10、本風險揭露及預告僅列舉重要部份,無法對於所有基金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因素全部詳述。客戶於投資前須詳加研讀本風險揭露及預告,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並應審慎詳閱 貴行受託投資各基金所備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以免遭受難以承擔之損失。
(四)信託報酬、總類、計算方法
1、客戶瞭解並同意 貴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自交易對手及/或基金公司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做為 貴行收取之信託報酬,而 貴行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1) 申購手續費率:國內基金2%、境外基金3%,此收費標準除依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外,另包含本商品之相關作業成本。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於申購時由客戶一次給付予 貴行。
(2) 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費率0%至1.0%,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非以信託本金計算者收取固定金額新臺幣0∼200元。由交易對手及/或基金公司給付予 貴行,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3) 轉申購手續費:依基金公司規定,由該基金公司自實際轉換金額中扣收。
(4) 轉換時之通路服務費:費率0%至0.5%。以轉換當時交易對手及/或基金公司所提供之轉出基金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基金公司規定扣收之轉換手續費,由交易對手及/或基金公司給付予 貴行,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另 貴行於客戶辦理轉換交易時,由 貴行額外一次收取轉換手續費,國內基金每筆新臺幣50元;境外基金每筆新臺幣500元。
(5)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年費率0%至1.0%。以 貴行於交易對手及/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年費率計算之。由交易對手及/或基金公司給付予 貴行,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基金公司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6) 信託管理費:年費率0.2%。依每筆信託本金,分別依其實際持有期間,乘上年費率計算之。由客戶給付 貴行,於客戶要求贖回時,由 貴行逕自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但依前述計算方式所取得之費用未達最低收費標準時,則以最低收費標準扣收。DBU最低收費標準:(1)國內基金新臺幣計價:新臺幣100元。(2)境外基金及外幣計價國內基金之單筆申購:依信託本金幣別而有不同,新臺幣信託:新臺幣500元、外幣信託:美元15元、歐元15元、英鎊11元、日圓2,000元、港幣120元、澳幣15元、加幣20元、瑞士法郎 15元、新加坡幣25元及南非幣125元、人民幣100元及紐西蘭幣20元。
2、應由客戶負擔有關基金投資之各項稅賦及費用, 貴行皆得逕自客戶指定之扣款帳戶中扣收。
3、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內容變動,請至MMA金融交易網(xxxxx://xxx.xxxxxxx.xxx)之基金資訊中查詢。
4、有關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之各項行政、管理、投資、買賣、轉換、贖回等費用通常係直接自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中扣減或(並)隱含在買賣報價與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價差中,客戶均已充分了解。
(五)申購交易
1、承作金額規定:
(1) 原始基金之初始投資信託本金不得低於新臺幣300,000元/美元12,000元/歐元12,000元/日圓1,200,000元/英鎊7,000元/港幣72,000元
/澳幣18,000元/加幣15,000元/瑞士法郎18,000元/新加坡幣18,000元/南非幣90,000元/人民幣65,000元/紐西蘭幣13,000元(外幣信託依個別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準)。
(2) 自原始基金信託本金轉申購至標的基金時,每支基金每次不得低於新臺幣3,000元/美元120元/歐元120元/日圓12,000元/英鎊70元/港幣720元/澳幣180元/加幣150元/瑞士法郎180元/新加坡幣180元/南非幣900元/人民幣650元/紐西蘭幣130元(依原始信託本金幣別為準),否則 貴行得拒絕辦理。
2、交易作業約定事項
(1) 標的基金限與原始基金同一系列;如以外幣信託投資者,標的基金限與原始基金同一幣別。
(2) 原始基金轉申購標的基金之執行(客戶約定後,由系統自動執行轉申購作業)
A. 轉申購日遇非營業日,自動順延至次一營業日;連續例假日期間遇兩次以上轉申購日,則自動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且僅辦理一次原始基金轉申購標的基金之交易。
B. 轉申購生效日:在轉申購日前5個營業日完成申請者,轉申購當月生效﹔未能在轉申購日前5個營業日完成申請者,轉申購次月生效。第一次轉申購,應於 貴行完成原始基金申購單位數之分配後始生效。
C. 實際轉申購金額之計算
每次轉申購金額=【每次轉出單位數】×【原始基金淨值】×【轉換匯率】-【基金公司內扣之轉換申購手續費】前述計算公式中所稱之【每次轉出單位數】,係指(客戶約定之轉申購信託本金金額/轉申購當時原始基金之累計本金)×轉申購當時原始基金之累計單位數;另【轉換匯率】僅於原始基金與標的基金之計價幣別不同時始有適用。(註:累計本金及單位數不含加碼未回報部位)其中,轉申購信託本金金額係由客戶自行約定,並由系統依約定之轉申購金額換算每次轉出單位數;實際轉申購金額因受基金淨值或匯率波動影響,將異於轉申購信託本金金額。
D. 於原始基金剩餘信託本金不足轉申購同期全數標的基金時,轉申購標的基金之順序採隨機方式決定。最後一筆轉申購標的基金亦不受效率投資法每月最低轉申購金額之限制。
E. 若原始基金有在途未回報單位數(如轉入交易在途、加碼在途),則不執行轉申購標的基金。
F. 轉申購之實際申購交易日係依據各基金公司交易日為準。
G. 轉申購之最低申購金額不受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最低申購金額之限制。 3、停利型態暨相關交易規定
(1) 投資組合停利型
A. 依整組基金投資組合(原始基金+所有標的基金)合併計算損益及總報酬率。總報酬率之計算方式:新臺幣信託以新臺幣計算報酬;外幣信託以原始基金幣別計算之。停利點或停損點至少需設定一項,且需設定為≠0之正整數。
B. 投資組合有未回報單位數時,不計算總報酬率,亦不執行自動停利或停損。
(2) 個別標的基金停利型
A. 新臺幣信託以新臺幣計算報酬;外幣信託依個別標的基金幣別計算損益及報酬率。每一標的基金之停利點或停損點都至少需設定一項,且需設定為≠0之正整數。
B. 個別標的基金有在途未回報單位數時,不計算報酬率、亦不執行自動停利或停損。
(3) 投資組合總報酬率及/或個別標的基金報酬率之計算依據
A. 報酬率之計算依據係每日日終依 貴行電腦系統所登錄原始基金及標的基金之最新淨值及匯率計算之,其報酬率資料係為 貴行執行贖回及/或自動終止約定之依據,並不代表客戶贖回時之實際報酬率。
B. 報酬率之計算係為(投資標的投資現值—投資標的信託資金)/投資標的信託資金,不含各項手續費及原始基金、標的基金之在途未回報單位數。
C. 報酬率資料係為 貴行執行「定時不定額之加減碼設定」、「停利/停損點贖回及轉申購約定」、「贖回/或自動終止約定」之依據。
4、客戶瞭解並同意,於投資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如原始/或標的基金遇清算、合併、暫停申購、贖回或限制轉入、轉出等情況),致約定之轉申購/贖回交易無法執行,甚至影響停損/停利及相關終止約定, 貴行最遲得於接獲基金公司相關通知之最後交易日主動終止客戶之效率投資法,該基金投資組合之原始基金/全部標的基金將在投資法終止後轉為一般單筆憑證;客戶如欲辦理贖回留存之基金部位,應另填寫「基金贖回(轉換)(贖回再申購)申請書」。
(六)轉換暨變更交易
1、原始基金轉換、標的基金轉換約定事項:
(1) 原始基金或標的基金須無在途未回報單位數(如轉申購在途、加碼在途),且不得部分轉換,僅得申請全部轉換至另一檔同一系列之原始基金或標的基金。
(2) 外幣信託之原始基金或標的基金僅得申請轉換投資至同系列之另一檔相同計價幣別原始基金或標的基金。
(3) 若欲轉換之原始基金或標的基金之庫存單位數為零者(即無信託本金),則不得申請轉換交易。
2、標的基金新增與轉申購設定之約定事項:
(1) 本項變更於轉申購日前一營業日變更完成者,當月有效。
(2) 標的基金限與原始基金同一系列;如以外幣信託投資者,標的基金限與原始基金同一幣別。
(3) 定時不定額相關設定:
A. 「漲/跌幅%」之設定需為正整數,「加/減碼金額」以「元」為最低累進單位。
B. 淨值漲/跌幅%計算方式=標的基金『〈轉申購日前一日系統最新淨值/「平均申購淨值」-1〉*100』,無條件捨去取至整數位。平均申購淨值依本行系統計算為準。
C. 首次轉申購金額為約定之轉申購金額;定時不定額後續之轉申購金額=「約定轉申購金額」+「加/減碼金額」。「加/減碼金額」後之金額,不得低於效率投資法標的基金每月最低轉申購金額,若低於最低轉申購金額時,則以該檔基金規定之最低轉申購金額進行轉申購。
3、客戶同意,如欲變更投資法之停利/停損、新增或變更標的基金相關轉申購設定(定時不定額設定)、或終止本申請書相關約定,應另填寫「永豐商業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效率投資法』變更/終止申請書」。
(七)加碼/部分贖回交易
1、原始基金「加碼」交易
(1) 承作金額規定
加碼投資信託本金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00元/美元4,000元/歐元4,000元/日圓400,000元/英鎊2,400元/港幣24,000元/澳幣6,000元/加幣5,000元/瑞士法郎6,000元/新加坡幣6,000元/南非幣30,000元/人民幣22,000元/紐西蘭幣4,400元(外幣信託依個別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準)。
(2) 交易作業約定事項
A. 僅限以原信託幣別加碼;新臺幣信託以新臺幣加碼,美元信託限以美元加碼(其餘幣別類推)。
B. 加碼完成後,依照原信託約定金額及日期繼續進行轉申購標的基金。
C. 若原始基金執行轉換交易,需於轉換交易完成之次一營業日始可進行加碼。
D. 原始基金加碼,有在途未回報單位數時,不計算報酬率,亦不執行自動停利或停損。
2、原始基金「部分贖回」交易
(1) 承作金額規定
贖回金額必須≦原始基金累計金額,且贖回後該效率投資組合剩餘金額【不含在途加碼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00元 /美元 4,000元/歐元4,000元/日圓400,000元/英鎊2,400元/港幣24,000元/澳幣6,000元/加幣5,000元/瑞士法郎6,000元/新加坡幣6,000元/南非幣30,000元/人民幣22,000元/紐西蘭幣4,400元,否則 貴行得拒絕辦理。
(2) 交易作業約定事項
A. 原始基金得就已回報單位辦理部分贖回,惟同一張憑證於同一日僅限進行一次部分贖回交易。
B. 部分贖回之執行不影響原始基金轉申購標的基金之約定,效率投資法不會自動終止。
C. 客戶同意 貴行將贖回所得款項撥付至指定帳號。惟客戶若未指定返還帳戶,以返還當時客戶於 貴行系統所登錄之帳號為主,客戶須保證該指定之贖回返還帳戶為本人名義之存款帳戶。
3、客戶同意,如欲加碼、或部分贖回原始基金時,應另填寫「永豐商業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效率投資法』加碼/部分
贖回申請書」。
(八)『效率投資法』自動終止事宜
1、若客戶約定以「投資組合停利型」進行效率投資法投資,當(1)投資組合總報酬率≧設定之最高停利點;或(2)投資組合總報酬率≦設定之停損點,則將由 貴行逕將客戶選擇之標的基金庫存單位數辦理贖回,並將贖回所得款項全部轉申購原始基金;亦或
2、由 貴行逕將客戶選擇之原始及標的基金庫存單位數全部辦理贖回,並將贖回所得款項撥付至指定帳號。惟客戶若未指定返還帳戶,以返還當時客戶於 貴行系統所登錄之帳號為主,客戶須保證該指定之贖回返還帳戶為本人名義之存款帳戶。
(九)『效率投資法』終止申請
1、原始基金及標的基金皆須無在途未回報單位數,始得申請辦理終止事宜,且一旦終止即不得再申請恢復。
2、客戶同意『效率投資法』終止後所留存之基金部位將轉為單筆憑證,如欲辦理贖回留存之基金部位,應另填寫「基金贖回(轉換)(贖回再申購)申請書」,惟申請終止並同步辦理贖回留存之原始及標的基金全部部位者,不適用之。客戶未於 貴行處開立存款帳戶者,貴行將依客戶留存之聯絡電話號碼通知客戶領取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到期贖回金額;客戶於接獲 貴行電話通知後應憑原留印鑑親至
原開戶分行領取以客戶為受款人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四、債券
(一)名詞定義:
1、「商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係指受託人提供予客戶,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債券之商品內容及相關風險預告說明。
2、「債券面額」係表彰債券每一單位的金額,不一定等同投資本金。
3、「交易面額」係指債券交易時,數個單位之債券面額的加總。
4、「最低投資面額」係指債券交易時之最低交易面額。
5、「價格」係指債券的交易價格,市場的報價是以百分比呈現,假設A債券的報價為102(即表示該債券的價格為債券面額的102%)。
6、「票面利率」係指債券發行機構在債券流通期間定期支付的利率。
7、「配息金額」係指債券發行機構在債券流通期間,依票面利率及利息計算基礎定期支付的固定利息。
8、「配息日」係載明債券依月、季、半年或年支付利息的日期。
9、「計息日計算基準」係指計算該債券配息金額時所使用計算利息天數的方法,客戶應以各債券之商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所指示之計息日計算基準為準。
10、「發行日」係指債券正式發行之日。
11、「到期日」係指債券期滿之日。
12、「前手息(申購時累積利息)」係指客戶申購債券時之前一個配息日或發行日至申購交割日所累積的利息(即在債券兩個配息日中間申購之客戶,應先支付自前一個配息日至申購交割日所累積的利息予受託人,而客戶會自本期之配息日得到該期完整的利息)。
13、「應收利息(贖回時累積利息)」係指客戶買回債券時之前一個配息日至贖回交割日所累積的利息(即在債券兩個配息日中間賣出的客戶,應得到自前一個配息日至贖回交割日的所累積的利息)。
14、「營業日」係指受託人及各分行對外營業之日,以及各債券計價幣別相關國家或債券交易商之營業日。
15、「受償順位及擔保類型」係指債券的受償順位以及是否有被擔保。
(二)受理時間:
1、國內債券交易之營業時間為上午10:00至下午1:00。營業日係指臺灣及相關市場交易所之共同營業日,若非營業日則無法接受申購及贖回交易。
2、海外債券交易之營業時間為上午10:00至下午2:30。營業日係指臺灣及相關市場交易所之共同營業日,若非營業日則無法接受申購及贖回交易。
(三)商品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
依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之市場而有差異,客戶應瞭解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之市場之特性及風險。茲就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摘要如下:
1、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本商品無連結標的,因此最低收益風險取決於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如發生信用違約風險,最差狀況下,客戶將損失所有投資本金及可能之配息。
2、客戶提前贖回之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如提前贖回時,必須以贖回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故可能導致信託本金之虧損。因此,當市場價格下跌,而客戶又選擇提前贖回時,客戶將會蒙受損失。
3、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債券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ed to Market Value)將受利率所影響;當利率上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將會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產生資本損失。
4、信用價差風險(Credit Spread Risk):信用價差指信用敏感性債券利率(如公司債)與公債利率的差距,為補償違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及風險趨避者所要求的風險溢酬。通常當經濟蕭條時,信用價差增加,經濟繁榮時,信用價差會縮小。信用價差風險或稱為息差擴大風險,指由於信用品質變化引起信用價差變化所產生的風險。
5、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1)債券可能自債券發行日起或閉鎖期後開放贖回,惟不保證必能成交;客戶須於每次開放贖回日上午
10:00至下午2:30內提出當次贖回申請。(2)債券不具備充份流通市場之特性,在流動性缺乏或低交易量的情況下,每單位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參考報價產生顯著價差(Spread),故客戶若提前贖回本債券,將可能承受本金虧損,亦即不保證信託本金100%之償付;甚至當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時或因發行機構限制提前贖回,客戶將須持有本債券直至預定到期日。
6、信用風險(Credit Risk):客戶須承擔債券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客戶對債券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本保息係由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承諾並非 貴行之承諾或保證。
7、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債券若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客戶需自行承受債券申購、債券配息、債券到期贖回、發行機構提前贖回或客戶提前贖回時,如需換匯而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 貴行絕不對未來匯率走勢作任何臆測。
8、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機構/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將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s)。
9、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債券之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客戶損失。
10、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債券之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1、潛在利益衝突之相關風險(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客戶應注意發行機構可能就本債券交易扮演不同角色而有利益衝突情況發生。發行機構及其關係企業亦可能同時擔任債券發行之主辦機構、交易商或債券經紀商等;同時,其關係企業可能擔任發行機構之避險交易對手。因此客戶應徵詢獨立專業人士意見以評估與潛在利益衝突相關之風險。
12、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實質收益下降。
13、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若客戶申請提前贖回,並以提前贖回價金進行再投資,其投資收益率可能低於本商品之收益率。
14、閉鎖期風險(Lock-up Period Risk):客戶於商品閉鎖期間不得贖回所產生之風險。
15、存續期間市場價格風險(Mark-to-market Risk):債券之市場價格可能會因下列因素而產生變動:
(1) 會對未來債券配息之期望報酬率有所影響之相關變數,如發行或保證機構信用風險溢酬、現價及遠期價格和隱含波動度等;
(2) 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一般會隨之降低。
16、法令風險(Legal risk):投資債券係於各國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法規不同,有可能產生因當地國家之法令變更而影響客戶權益之風險。
17、營運風險(Operational Risk):係指發行或保證機構因營運上各項因素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可能損失。
18、公平市價風險(Fair Market Value Risk):指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IAS 39)要求對金融工具之收益及損失之認列要求,可能會造成損益表中之本期損益有顯著變化。
19、稅務風險(Taxation Risk):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任何債券收益的稅務處理方式,應遵守客戶所在當地稅務法規。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贖回或在到期日前出售,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負。客戶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或其他因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一般而言,發行機構不會支付額外的金額,以補償由發行機構、或支付代理機構由支付款中扣除的任何稅款或估定稅款或預扣稅款或扣除額。客戶於申購債券時,應尋求獨立稅務顧問建議。
20、發行機構提前贖回風險(Call Risk):發行機構有隨時提前部分或全部贖回的權利,另發行機構如因重大事件之影響、下市、相關避險交易不符法令規定、商品註冊地或掛牌地宣布重大稅務政策或改變課稅規定,及因發行機構遭清算或控制權變動觸發條件被滿足時而須提前贖回債券時,債券將按提前贖回額贖回。提前贖回額將由發行機構依誠信原則按債券於提前贖回時(無論因任何理由提前贖回)之合理市場價值決定,並同時扣除因提前贖回所衍生之任何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發行機構為交換其債務或避險所產生之費用)。在此情形下,客戶可能無法實現預期的報酬。
21、次順位債券風險(Subordinated Debt Risk):當發行機構發生違約事件時,次順位債券的求償順位在有擔保債券及主順位債券之後,因此,持有有擔保債券及主順位債券之客戶尚未獲得賠償之前,持有次順位債券之客戶將可能無法獲得償還。
22、內部財務調整(Bail-in):債券之發行機構/保證機構如發生需進行內部財務調整之重大事件,如瀕臨倒閉、下市等,債權人必須一同承擔部分或全部損失,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或其他證券、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23、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部分債券發行機構屬於全球重要的系統性銀行之一,其所發行的債券屬 TLAC債務工具,當發行機構出現重大營運/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換股權。
24、貴行及本商品之發行機構、或其等之關係企業均未授權任何人提供本商品說明書以外或與本商品說明書相衝突之任何其他資訊。
25、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具有風險,委託人須自負盈虧。特定金錢信託資金並非客戶存放於 貴行之存款,故不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承保範圍之內, 貴行依法不保證信託本金無損,亦不保證最低收益率。
26、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因無法囊括所有投資風險及可能影響市場行情之全部因素並逐項詳述,故客戶應於申購前確實取得商品說明書及所有其他相關文件,且應詳讀了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判斷因素,以確實評估其風險,避免因交易而導致無法承受之損失。如有必要,客戶亦應於申購前徵詢其法律、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以協助其投資判斷。
27、客戶應基於本身之判斷自行決定其投資債券之行為是否適當。客戶投資債券之行為完全基於本身之獨立判斷,而非基於 貴行及本商品之發行機構、其等之代理人或其等之關係企業所提供之任何口頭或書面意見。
28、客戶勿以擴張信用方式投資本商品。
29、客戶申購前審慎考量自身資金之運用狀況,儘量持有至到期。
(四)信託報酬:客戶瞭解並同意 貴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 貴行收取之信託報酬,而貴行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1、申購手續費:費率1%至2%,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於申購時由客戶一次給付予 貴行。
2、信託管理費:年費率0.2%,依每筆信託本金,分別依其實際持有期間,乘上年費率計算之(依信託幣別最低收取等值新臺幣500元、美元15元、歐元15元、英鎊11元、日圓2,000元、港幣120元、澳幣15元、加幣20元、瑞士法郎15元、新加坡幣25元、南非幣125元、人民幣100元、紐西蘭幣20元)。於客戶要求贖回時,由 貴行逕自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3、通路服務費:費率0%至5%,視市場狀況而定。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於商品發行或交易時由交易對手一次給付予 貴行。
4、其他相關費用:依信託契約、投資說明書及其他交易市場相關約定,應由客戶負擔之各項稅賦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契約約定之費用及貴行服務手續費等), 貴行得逕自客戶指定之扣款帳戶中扣收。
(五)承做須知
1、客戶於信託契約有效期間內,向 貴行填具「永豐商業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債券投資(取消)申請書」,以下簡稱「債券投資(取消)申請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申請;若要取消交易申請,僅限尚未成交之委託交易填具該申請書後,於當日 貴行之交易營業時間內提出。
2、除初級市場募集(IPO)之債券可為“取消前有效”型態(GTC)外,其餘交易皆為“當日有效”型態(DAY),交易價格均為“限價交易”型態(limit order),於限價下授權 貴行依市場價格成交,債券交易單為全部成交或全部不成交(AON交易單)。
3、客戶於債券到期時,由 貴行主動辦理債券贖回。 貴行於債券到期贖回或依客戶指示於債券到期日前辦理贖回,在未發生遞延交割等事件之正常情況下,至少5個營業日將到期款項或到期日前贖回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後匯入客戶指定之贖回入帳帳號。客戶可於債券到期日前於每營業日營業時間下午2:30前主動辦理贖回, 貴行不收取任何贖回手續費,惟贖回不能保證領回債券面額亦不保證最低收益,須視當時之市場成交價格而定。
4、客戶聲明客戶並非債券發行地之居民(non-resident)或於當地設立登記公司。因涉及外國法令規章,持有發行地居民身分(resident)之投資人,不得開立信託帳戶。客戶於信託帳戶開立後持有當地居民身分時,應主動書面通知 貴行並依 貴行要求提供必要之證明或文件。有前揭情形,信託關係消滅。客戶若有違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貴行如因此受有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客戶願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費用(含訴訟費用)、損失、罰款及其他類似費用】。
(六)申購交易
1、最低申購金額:以各商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內容為準。
2、申購作業:
(1) 客戶於信託契約有效期間內,向 貴行填具「債券投資(取消)申請書」辦理債券投資申請,並應立即將買進價款(含信託本金、債券前手息、信託手續費及各項稅費)匯入客戶開立於 貴行之指定帳戶,否則本申請不生效力。客戶同意本投資申請交易尚未回報確認並扣取相關款項前,對於指定扣款帳戶內之款項不得動用。
(2) 其他交易作業特約事項
A. 溢額圈存:客戶授權並同意 貴行以(委託限價×買進交易面額+債券前手息+信託手續費+預估稅費)×圈存匯率計算之金額於客戶開立於 貴行之存款帳戶辦理圈存(如客戶以外幣信託投資,則圈存匯率為1),客戶明瞭已圈存之款項無法動支,並同意 貴行於成交日或交易日次一營業日自上述存款帳戶中逕行扣款。
B. 未成交解圈:若交易無法順利成交,客戶同意最遲於買進日次二個營業日 貴行得於客戶圈存之存款帳戶執行解圈交易。
(七)贖回交易
1、最低贖回金額:以各商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內容為準。
2、貴行依客戶指示辦理債券贖回交易,客戶同意於債券部份贖回交易之交易成交後,由 貴行以登錄方式將剩餘之信託財產資料登載於客戶之信託帳戶中,並由 貴行寄發交易對帳單予客戶,不另行發給實體信託憑證。
(八)取消交易:取消交易申請,僅限於指示交易有效期間內尚未成交之委託且須於 貴行交易之營業時間內提出,惟實際取消成功之債券交易面額需視市場成交狀況而定,故取消交易之申請並不保證該筆交易(或該筆交易之全部)確認撤銷,一旦該項交易確定一部或全部成交致無法取消者, 貴行即得按實際交易內容執行後續交割及匯款等相關事宜,該筆交易對客戶仍為有效。 貴行對客戶之取消交易指示,保留接受
與否之權利。
(九)客戶瞭解 貴行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係依客戶指示 貴行信託部門從事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客戶指示 貴行委任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或授權 貴行擇定其他券商擔任複委託受託買賣之證券商,並與該券商及其保管機構簽訂契約及(或)開立帳戶。如屬透過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或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者,係屬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交易,客戶知悉 貴行可能就該交易所扮演之角色而有利益衝突情況發生。
五、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股票
(一)係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並經 貴行同意受理於外國交易所內交易之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美股ETF;香港證券交易所掛牌ETF,以下簡稱港股ETF,其中若屬人民幣計價ETF,以下簡稱港股人民幣計價ETF。
(二)受理時間
受理臨櫃交易之營業時間如下:
1、美股ETF:每一營業日臺灣時間上午11:00至下午3:30。
2、港股人民幣計價ETF:上午盤交易之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10:00,且於上午11:30起於當日香港交易所之交易時間下單;下午盤交易之營業時間為上午10:01至下午1:20,且於下午3:00起於香港交易所之交易時間下單。
3、非人民幣計價港股ETF:週一至週五上午9:30至下午3:30。
4、股票:每一營業日臺灣時間上午9:00至下午2:30。
5、營業日係指臺灣及相關交易所之共同營業日,若非營業日則無法接受買進及賣出交易。
(三)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
客戶應注意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項目,客戶須自行承擔風險。以下所揭露風險預告僅列舉重要部分,無法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之因素逐項詳述,建議客戶於交易前詳閱公開說明書,並應充分了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自行衡量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1、市場風險:本商品資產淨值會隨其所持證券價格變動,且市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無漲跌幅限制,客戶投資或會導致本金損失,且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2、流動性風險:本商品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份成交之情況,客戶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波動風險與市場風險。
3、匯率風險:本商品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若客戶於投資之初以非本商品計價幣別資金承作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賣出款項返還時,轉換回非本商品計價幣別時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率風險。
4、被動式投資風險:多數ETF非以主動方式管理,基金經理人不會試圖挑選個別股票,或在逆勢中採取防禦措施。
5、追蹤誤差風險:由於費用及開支、基金資產與追蹤指數成分股之間存在少許差異,ETF之資產淨值或與追蹤指數間存在些許偏差之風險。
6、清算風險:當本商品之淨資產價值於任何特定之評價日低於規定之最小淨資產價值或其他特殊狀況下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衡量後而決定進行清算時,基金管理公司將賣出所有持有相關資產進行清算,惟 貴行於收到相關訊息後通知客戶,並依信託約定妥善處理相關事務。
7、交割風險:本商品之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8、交易對手風險:各國對於ETF商品之法令控管規範不同,致使投資架構有所差異,若ETF商品之投資部位有涉及衍生性商品時,則恐因交易一方無法達成交易合約中所承諾之報酬而產生之風險,此時將影響ETF商品之投資績效。
9、RQFII風險
(1) RQFII政策及規則乃新訂,實施可能存在不確定性,且或有變更。中國法律法規(包括RQFII政策及規則)的不確定性及變動可能會對該ETF造成不利影響,且該等變動亦可能存在追溯性。
(2) 不保證基金經理將一直維持其RQFII資格或能購入額外的RQFII額度。ETF未必具備足夠部份的RQFII額度以應付所有認購申請。此或會導致ETF的申請被拒絕及暫停買賣,以及ETF可能以較其資產淨值大幅溢價的價格買賣。
10、專業投資人投資ETF:專業投資人可投資槓桿型、放空型ETF外,亦可投資持有現貨、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金融工具之ETF,須注意因投資標的及投資技術特殊可能產生的風險,例如現貨或期貨投資風險及追蹤誤差之風險、現貨投資與期貨投資價格劇烈變化風險、期貨投資正逆價差或到期換約等風險;槓桿型、放空型ETF以追求標的指數當日報酬表現為目標,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長期持有時其累積報酬可能偏離基金投資目標,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ETF以追求單日報酬為投資目標之投資人。
11、其他風險:除了上述主要風險外,本商品投資可能會面臨因政治、經濟、國家、市場、戰爭、交易對象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悉由客戶自行承擔。
12、本商品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其投資之交易市場而有差異外,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註冊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之規定辦理,其或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四)信託報酬、總類、計算方法
客戶瞭解並同意 貴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象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 貴行收取之信託報酬。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1、買進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1.0%。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買進時由客戶一次給付予 貴行。但依前述計算方式未達 貴行最低收費標準時,則以最低收費標準計收。
(4) 最低收費標準:美股ETF每筆等值美元20元;港股ETF無最低收費規定。
2、賣出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1.0%。
(2) 計算方法:以成交價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應由客戶給付 貴行,並於客戶要求賣出時,授權 貴行徑自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但依前述計算方式未達 貴行最低收費標準時,則以最低收費標準計收。
(4) 最低收費標準:美股ETF每筆等值美元20元;港股ETF無最低收費規定。
3、信託管理費:
(1) 報酬標準:年費率0.2%。
(2) 計算方法:依每筆信託本金,分別依其實際持有期間,乘上年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應由客戶給付 貴行,並於客戶要求賣出時,授權 貴行徑自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但依前述計算方式未達 貴行最低收費標準時,則以最低收費標準計收。
(4) 最低收費標準:依信託幣別計算,最低收取等值新臺幣500元/美元15元/港幣120元/人民幣100元。
4、其他相關費用:
因本信託約定條款、投資說明書及其他交易市場相關約定或信託資金運用所發生之國內外相關費用,應由客戶負擔之各項稅賦及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契約約定之費用及 貴行服務手續費等), 貴行得逕自客戶申贖款項或扣款/入帳帳戶中扣收。
(五)承作須知
1、客戶指示之交易皆為當日有效單且可能部分成交或分批全部成交。
2、交易價格均為「限價」交易,即客戶指定買進或賣出價格,於該指定價格或更優於指定之價格授權 貴行依市場狀況成交。相關規定以貴行或交易所之規定及實際作業為準。
3、貴行與其委託之經紀商依各國外有價證券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為客戶依信託本旨完成相關交易,但因價格波動等因素,不保證客戶之交易申請一定成交。
4、客戶之ETF投資,就其新臺幣信託、外幣信託應各約定一組配息入帳帳號,且配息時以最新一次約定之帳號作為當次配息入帳帳號。
5、客戶同意 貴行有權就其投資商品所生之現金股息、股利、無償配息、換發新股、股權分割、股權合併(反分割)、發行公司下市、解散或破產時可分得之剩餘財產、或其他對價及利益, 貴行得逕為所有相關之必要行為,客戶對 貴行之各項處理行為均無異議,在處理完成後,由 貴行將所得款項於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及稅務費用後直接存入客戶帳戶。
(六)買進交易:
1、最低買進金額/單位:
(1) 美股ETF:等值美元2,000元,其最低及累加買進單位為一股。
(2) 港股人民幣計價ETF:等值人民幣1.5萬元,且最低及累加買進單位為一手(最低買進股數為100至10萬股,依投資標的不同而異)。
(3) 非人民幣計價港股ETF:等值港幣1.5萬元,且最低及累加買進單位為一手(最低買進股數為100至10萬股,依投資標的不同而異)。
2、買進作業
(1) 客戶於信託契約有效期間內,向 貴行填具「投資申請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申請,並應立即將買進價款(含信託本金、信託手續費及各項稅費)匯入客戶開立於 貴行之指定帳戶,否則本申請不生效力。客戶同意本投資申請交易尚未回報確認並扣取相關款項前,對於指定扣款帳戶內之款項不得動用。
(2) 交易作業特約事項
A. 溢額圈存:客戶授權並同意 貴行以(委託限價×買進股數+信託手續費+預估稅費)×圈存匯率×圈存倍數計算之金額於客戶開立於 貴行之存款帳戶辦理圈存(如客戶以外幣信託投資,則圈存匯率為1),客戶明瞭已圈存之款項無法動支,並同意 貴行於成交日或交易日次一營業日自上述存款帳戶中逕行扣款。
B. 未成交解圈:若交易無法順利成交,客戶同意最遲於買進日次二個營業日 貴行得於客戶圈存之存款帳戶執行解圈交易。
C. 買進成交金額可能超出圈存金額:客戶同意若成交金額超出買進時所圈存金額,該交易仍為成交,客戶必須於確定成交當天本行營業時間內補足金額(含相關費用),並同意 貴行於成交日或交易日次一營業日自存款帳戶中逕行扣款。
(七)賣出交易:
1、最低賣出單位:
(1) 股票或美股ETF:最低及累加賣出單位為一股,惟HOLDRS系列最低交易及累加股數為100股。
(2) 港股ETF:最低及累加賣出單位為一手(最低賣出股數為100至10萬股,依投資標的不同而異)。
2、貴行依客戶指示辦理有價證券賣出交易,除客戶特別指定外,客戶同意 貴行以先進先出方式處理賣出有價證券面額或股數。客戶同意於有價證券部份賣出交易之交易成交後,由 貴行以登錄方式將剩餘之信託財產資料登載於客戶之信託帳戶中,並由 貴行寄發交易對帳單予客戶,不另行發給實體信託憑證。
(八)取消交易
取消交易申請,僅限於指示交易有效期間內尚未成交之委託xxx xxxxxxxxxxxx提出,惟實際取消成功之股數需視市場成交狀況而定,故取消交易之申請並不保證該筆交易(或該筆交易之全部)確認撤銷,一旦該項交易確定一部或全部成交致無法取消者, 貴行即得按實際交易內容執行後續交割及匯款等相關事宜,該筆交易對客戶仍為有效。 貴行對客戶之取消交易指示,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九)貴行之責任
1、客戶指示 貴行進行ETF交易時,若指示之實際交易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臺灣或國外交易市場休市(ex.颱風假等),該筆委託視為無效。客戶不得因交易所休市,或命令停止交易,或遇前項所示之各機構所在地之放假日或被命令暫停營業等情事,致客戶指示之投資或買賣等交易無法立即執行,而對 貴行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2、客戶同意並了解因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電子式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如因 貴行或與客戶交易/服務有關之機構,對於因天災、電信線路或傳輸系統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或無法完成者,客戶同意 貴行得停止各項服務,客戶絕無異議並同意自行改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事項,並以 貴行提供之成交紀錄為準, 貴行並無須負擔任何違約、賠償責任。
(十)客戶瞭解 貴行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係依客戶指示 貴行信託部門從事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如屬美國、香港等地交易所之委託,客戶指示 貴行委任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授權 貴行擇定其他券商擔任複委託受託買賣之證券商,並與該券商及其保管機構簽訂契約及(或)開立帳戶。如屬透過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者,係屬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交易,客戶知悉 貴行可能就該交易所扮演之角色而有利益衝突情況發生。
(十一)「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Prospectus Supplement or etc.)為ETF之發行機構提供,客戶可逕自相關ETF發行機構官方網站下載。六、境外結構型商品
(一)名詞定義:本條款所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者。
(二)受理時間
貴行受理境外結構型商品臨櫃交易之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3:30。
(三)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
客戶應注意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項目,客戶於投資前應瞭解商品特性與風險,獨立判斷其風險承擔能力後進行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項投資風險:
1、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最低收益風險應包含最大損失金額,亦即在最差的狀況下,客戶將損失所有本金及利息。
2、客戶提前贖回之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本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3、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本商品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計價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4、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應依本商品是否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予以揭露。
(1) 本商品之次級交易市場,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對於客戶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本商品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客戶若於本商品到期前提前贖回,會發
生可能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客戶必須持有本商品直到滿期。
(2) 本商品無次級交易市場,對於客戶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成交,客戶有可能持有本商品直到滿期。
5、信用風險(Credit Risk):客戶須承擔本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客戶對於本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本商品持有期間如有保證配息收益或保證保本率,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保證,而非由 貴行所保證。
6、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本商品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若客戶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商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商品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率風險。
7、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或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發行或保證機構及本商品評等下降(rating downgrades)、違約或本商品價格下跌。
8、國家風險(Country Risk):本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客戶損失。
9、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本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或市場變動等因素,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0、市場風險(Market Risk):本商品資產淨值會隨其所持證券價格變動,且市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無漲跌幅限制,客戶投資或會導致本金損失,且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11、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Call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本商品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
12、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本商品權利,客戶將產生再投資風險。
13、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Sub-effect of Underlying Risk):本商品所連結之標的如遇特殊因素而須更換,計算價格的代理人將有權依誠信原則挑選適當的標的代替。
14、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本商品的實質收益下降。
15、本金轉換風險(Convertible Risk):本商品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發生投資本金依約定轉換成連結標的有價證券之情事者,則客戶處分有價證券之損益應自行承擔。
16、閉鎖期風險(Lock-up Period Risk):客戶於本商品閉鎖期間不得贖回所產生之風險。
17、其他風險(Other Risk):除了上述主要風險外,本商品投資可能會面臨因政治、經濟、戰爭、交易對象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悉由客戶自行承擔。
18、本商品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其投資之交易市場而有差異外,因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故應遵照註冊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之規定辦理,其或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19、上述之風險預告僅列舉重要部分,無法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逐項詳述,客戶於申購前,應已了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且須自負盈虧。詳細之風險預告,請詳見各商品說明書。
(四)信託報酬、總類、計算方法
客戶瞭解並同意 貴行辦理本契約項下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象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 貴行收取之信託報酬。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1、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0至1.5%。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由客戶一次給付予 貴行。
2、信託管理費:
(1) 報酬標準:年費率0.2%。
(2) 計算方法:依每筆信託本金,分別依其實際持有期間,乘上年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應由客戶給付 貴行,並於客戶要求贖回時,授權 貴行徑自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但依前述計算方式未達 貴行最低收費標準時,則以最低收費標準計收。
(4) 最低收費標準:依信託幣別計算分別為新臺幣500元、美元15元、歐元15元、英鎊11元、日圓2,000元、港幣120元、澳幣15元、加幣20元、瑞士法郎15元、新加坡幣25元、南非幣125元、人民幣100元、紐西蘭幣20元。
3、通路服務費:
(1) 報酬標準:費率0至5.0%。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商品發行或交易時由發行機構/代理機構一次給付予 貴行。
4、其他相關費用:
因本信託約定條款、投資說明書及其他交易市場相關約定或信託資金運用所發生之國內外相關費用,應由客戶負擔之各項稅賦及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契約約定之費用及 貴行服務手續費等), 貴行得逕自客戶申贖款項或扣款/入帳帳戶中扣收。
(五)申購交易:
1、最低申購金額或單位數:以中文商品說明書內容為準或等值美元10,000元。
2、申購作業:
客戶於信託契約有效期間內,向 貴行填具「永豐商業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申購(取消)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購(取消)申請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申請,並應立即將新臺幣/外幣信託本金及新臺幣/外幣信託手續費匯入客戶開立於 貴行之新臺幣/外幣帳戶。如 貴行於當日營業時間下午3;30前仍未收訖申購價款(含信託本金及信託手續費),則本申請不生效力。客戶同意 貴行得於約定期限結束當日起之合理期限內,自客戶銀行新臺幣/外幣指定帳戶扣取客戶之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以辦理與投資相關事宜。如客戶選擇以新臺幣扣款方式扣款投資本商品,則實際新臺幣扣款金額(含信託本金及手續費)係以扣款當日 貴行依 貴行牌告賣出美元(或其他外幣)匯率結算之。倘因匯率變動因素,導致客戶匯入 貴行新臺幣指定帳戶或存入客戶在 貴行所設立之新臺幣帳戶之新臺幣款項於扣款日不足額扣款投資本商品,本投資申請不生效力,客戶不得異議。如因市場波動或其他任何因素致本商品不克發行,交易商無法接受本商品之申購,或發生本商品未能成交之情事時, 貴行應返還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至客戶上述扣款指定帳號,客戶同意就 貴行返還之信託資金及信託手續費不另計利息。
3、其他事項約定:
(1) 本「申購(取消)申請書」之效力為”取消前有效”。客戶同意本申購申請交易尚未回報確認並扣取相關款項前,對於指定扣款帳戶內之款項不得動用。惟如於約定期限結束前交易皆未成交,則本「申購(取消)申請書」將自動失效。
(2) 客戶若擬提出申購/取消申請,須於約定受理申辦信託期間截止日當天下午3:30前或截止日前之每一營業日下午3:30前,向 貴行填具「申購(取消)申請書」遞交予 貴行。惟取消申購之申請,以交易尚未成交為限始生效力。
(六)贖回交易:
1、最低贖回金額及單位數:以中文商品說明書內容為準或等值美元10,000元。
2、貴行依客戶指示辦理有價證券贖回交易,除客戶特別指定外,客戶同意 貴行以先進先出方式處理贖回有價證券面額或單位數。客戶同意於有價證券部份贖回交易之交易成交後,由 貴行以登錄方式將剩餘之信託財產資料登載於客戶之信託帳戶中,並由 貴行寄發交易對帳單予客戶,不另行發給實體信託憑證。
3、本商品自商品發行日起或閉鎖期後每一營業日開放贖回,客戶必須於每次開放贖回日之營業時間內提出當次贖回申請。若當次開放贖回日為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生效;客戶每次申請贖回信託本金之最小金額或單位數依中文商品說明書規定。如客戶選擇以外幣扣款方式扣款投資本商品,客戶同意於本商品到期、提前到期或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權時,由 貴行主動辦理本商品贖/贖回,並於收到發行機構匯入贖回款項於合理期間內,將贖回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後匯入客戶上述指定之本商品到期贖回入帳帳號;如客戶選擇以新臺幣扣款方式扣款投資本商品,客戶於持有本商品到期、或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權時,亦由 貴行主動辦理本商品贖/贖回,並於收到發行機構匯入贖回款項之次日,將贖回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後,按收到發行機構匯入贖回款項之次日 貴行之牌告買入美元(或其他外幣)匯率結算後,將贖回款項匯入客戶上述指定之商品到期贖回入帳帳號。
(七)取消交易
取消交易申請,僅限於指示交易有效期間內尚未成交之委託xxx xxxxxxxxxxxx提出。 貴行對客戶之取消交易指示,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八)貴行之責任
x該委託實際交易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臺灣或國外交易市場休市(ex.颱風假等),該筆委託視為無效。客戶不得因交易所休市,或命令停止交易,或遇前項所示之各機構所在地之放假日或被命令暫停營業等情事,致客戶指示之投資或買賣等交易無法立即執行,而對 貴行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壹拾壹、mma帳戶約定事項-
一、mma帳戶(以下稱本帳戶)屬於新臺幣綜合存款帳戶,需持有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始得開立本帳戶,且每人全行限開立一個帳戶。二、本帳戶客戶限18歲以下(含18歲生日當天,逾18歲者不適用,即18歲生日次日起不適用)之未成年自然人申辦。
三、本帳戶以「福利存款」牌告利率計息,該利率僅限客戶未滿20歲時適用,自客戶年滿20歲時起,存款利率改以 貴行一般「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算。適用期間若本帳戶因作為其他用途或其他原因可適用其他利率,客戶應與 貴行約定終止福利存款方得適用該其他利率。
壹拾貳、階梯活期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一、本帳戶屬存款帳戶,非投資帳戶。
二、存款金額級距及適用之利率以 貴行網站當時實際公告利率為準。計息方式按每日日終餘額依所列之階梯式利率分段計息,每月付息;每月自前月 21日計算至次月20日,21日付息;若結算日適逢假日,則結算至假日前一日,並於假日首日付息;若當日日終餘額未達該幣別起息點,則當日存款不計息。
三、本帳戶以階梯式存款利率計息,不得與其他優惠利率併用,若日後本帳戶因作為其他用途或其他原因可適用其他利率,客戶應與 貴行約定終止階梯活期存款帳戶方得適用該其他利率。
壹拾參、證券交割款委託服務-
客戶於 貴行配合往來之證券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公司)買賣其現在及未來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或商品,所衍生與證券公司間之收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國內外有價證券款項、認購價款、手續費、處理費及其他因各該業務或商品衍生之相關費用,應付證券公司及應向證券公司收取之款項委託 貴行辦理。
一、客戶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交割清、憑單」、明細表及電子媒體或其他資料所載金額為準),由 貴行於規定交割日及付款日逕自客戶在 貴行開立之臺/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以下稱交割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如該日客戶帳戶內之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時,在客戶補足前, 貴行得拒絕客戶提領存款,並得依證券公司指示逕將該存款餘額轉撥交付證券公司。客戶帳戶存款不足時致貴行無法辦理證券交割款扣款服務,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二、客戶應向證券公司收取之款項(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交割清、憑單」、明細表及電子媒體或其他資料所載金額為準),於規定交割日及付款日由證券公司撥交 貴行時,再由 貴行逕行撥入客戶之交割帳戶。
三、證券公司所編製之「交割清、憑單」、明細表及電子媒體或其他資料,其正確性與真實性, 貴行不負認定之責,客戶對買賣證券應收、應付金額或其他交割價款有爭執時,應由客戶負責與證券公司處理,概與 貴行無涉。
四、客戶同意 貴行得依證券公司之要求,於客戶下單時圈存交割帳戶內之存款餘額,俟該筆委託不成立或圈存條件不存在時,方恢復客戶動用存款金額之權限。
五、客戶如有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情事,願接受剔除或取消申購資格,至於申購處理費則不予退還。
六、當證券交易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全部證券經紀商停止營業時,其後續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如因證券公司遞送資料延誤,或因 貴行電腦設備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作業無法如期辦理時,客戶同意依 貴行與證券公司另行洽商之方式辦理轉撥事宜。
七、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服務
(一)客戶同意 貴行得依證券公司之指示,由證券公司以客戶之名義代理客戶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買賣業務款項收付指定之帳號幣別轉換等相關事宜,有關轉換匯率悉依客戶與證券公司之約定,客戶絕無異議。幣別轉換如涉及新臺幣者,其結(換)匯事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於客戶每年結匯額度內,由證券公司代理向 貴行辦理。
(二)客戶同意於證券公司交易期間,其外幣複委託證券戶之餘額,需經證券公司因客戶之請求,並於覆核後通知 貴行轉匯至客戶於 貴行開立之外幣帳戶,始得辦理提領或轉匯。客戶不得自行銷結於 貴行開立之外幣複委託證券戶;客戶終止與證券公司之交易往來時, 貴行經證券公司之通知後,始得辦理外幣複委託證券戶之銷戶手續。
八、客戶參加公開申購應繳付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代收)之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公開申購配售處理費代收/有價證券認購價款代收清單」所載金額為準)由 貴行於規定扣款日逕自客戶約定之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
九、客戶於買進「應預收款券有價證券」(如全額交割股票、處置股票、管理股票及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應預收款券之有價證券等)時,同意證券公司就預收之股款及手續費用,於受託買進應預收款有價證券前向 貴行提出扣款申請,由貴行逕自客戶約定之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
十、其他依法令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定,客戶與證券公司間得以劃撥方式收付(或證券公司代收代付)之款項,客戶均委託 貴行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客戶授權並委託 貴行代為填寫第一類票據退票資料申請單及相關查詢,並同意 貴行就查詢所得資料逕行提供予證券公司。
十二、客戶同意並授權證券公司因證券業務需要之請求,向 貴行查詢客戶約定之交割帳戶或連結證券交割款轉帳功能有關帳戶之存款餘額且 貴行得提供該資料予證券公司。
十三、客戶同意並授權 貴行得向證券公司查詢客戶之交易紀錄、往來明細及其他交易資料,並由證券公司編制交易清單或明細表,以書面或磁帶之形式交與 貴行,供 貴行以電腦設備統一建檔利用。
壹拾肆、薪資轉帳戶約定條款
一、客戶於 貴行開立薪資轉帳戶,同意由現職公司將客戶薪資證明提供予 貴行,作為申辦金融信用卡之財力證明, 貴行並保留信用卡核准與否的權利,並視情形得向申請人另行徵提其他財力證明文件。
二、因辦理薪資戶撥款入帳作業所需, 貴行得提供客戶相關帳戶資料予現職公司。
三、客戶如有任一個月未透過 貴行撥薪者,同意 貴行得逕依 貴行現行作業方式取消薪資帳戶之相關優惠。倘日後再透過 貴行辦理撥薪入帳,該帳戶得恢復薪資帳戶相關優惠。
四、如經 貴行發現客戶有不當使用自動化交易手續費優惠之情形者, 貴行得逕行停止該帳戶之薪資戶優惠內容。
壹拾伍、金融卡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經客戶於合理期間(至少5日)詳細審閱客戶茲向 貴行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一)一般功能: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之功能。
(二)附加金融功能:依客戶於申請書勾選之卡別及服務功能。
客戶如另需要信用卡或國際提款之功能,應另行簽訂信用卡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
一、金融卡使用及一般約定事項
(一)(領取、啟用及作廢)
金融卡及其密碼函由 貴行製作,客戶不論新領或換領金融卡時,應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 貴行,或以原留授權印鑑出具 貴行可接受之委託授權書授權第三人,向 貴行辦理領取與啟用手續;或以與 貴行約定方式領取與啟用。
逾期未領者, 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客戶於辦妥開戶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二)(密碼變更)
客戶應自行牢記磁條與晶片密碼,並與金融卡分開存放,妥慎保管。客戶如有需要,可於自動化服務機器或其他設備上按鍵重新設定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惟應注意磁條密碼限於 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變更,晶片密碼得於 貴行或參加跨行共同系統內之他行自動化服務機器或其他設備變更。建議密碼設定,不得與其個人顯性資訊(如生日、身分證、車號、電話號碼、帳號及相關資料號碼)相同。
(三)(存款金額之限制)
客戶使用金融卡以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本人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四)(存款行、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客戶使用金融卡轉帳及於國內、外提款或消費扣款時,其限制如下:
1、提款
(1) 於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自新臺幣帳戶提領新臺幣,每筆及每日最高限額目前規定為:
A. 每筆限額:新臺幣30,000元或100,000元。(依機型之不同限制)。
B. 每日限額:新臺幣120,000元(含等值外幣,與國內、國外消費扣款及國外提款合併計算)。
(2) 於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自外幣帳戶提領外幣現鈔,每筆及每日最高限額依各幣別不同,目前規定為:
A. 每筆限額:美金3,000元/港幣30,000元/日幣300,000元/人民幣4,000元。
B. 每日限額:美金4,000元/港幣35,000元/日幣500,000元/人民幣20,000元。
(3) 於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僅能自新臺幣帳戶提款,每筆及每日最高限額目前規定為:
A. 每筆限額:新臺幣20,000元(含等值外幣)。
B. 每日限額:新臺幣120,000元(含等值外幣,與國內、外消費扣款及國外提款合併計算)。
2、非約定帳戶轉帳
於 貴行及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其目前規定每筆及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30,000元。非經客戶要求不提供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
3、約定帳戶轉帳
於 貴行及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其目前規定分別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
上述最高限額,係以個別帳號合併自動化通路(包含自動櫃員機、電話銀行、網路銀行)計算。
(五)(晶片寫入轉出帳號)
客戶申請金融卡時,依卡片印刷帳號為主帳號,該卡可約定客戶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號(含支票存款)之提領交易,每卡至多可約定寫入晶片7組轉出帳號,晶片含主帳號共可並存8組轉出帳號,各轉出帳號交易限額同上述(四)所定,金融卡主帳號經客戶結清銷戶或註銷金融卡時,該卡晶片寫入轉出帳號提領功能亦併同終止。
(六)(存摺補登)
客戶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及轉帳不受次數及金額之限制,皆無須補登存摺,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七)(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上述第(四)、(六)項所定之金額與次數, 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應於生效30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網站公開揭示之。
(八)(存款人轉帳錯誤,存款行協助事項)
客戶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 貴行, 貴行應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並回報客戶處理情形。
(九)(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客戶使用金融卡在 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存款、取款、轉帳或消費扣款等交易,係按無摺登錄方式辦理,倘密碼相符,即與使用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並提示存摺具同等效力。自動化服務設備於每筆交易完成之同時,得印發「客戶交易明細單」供客戶參閱。
(十)(交易時點之認定)
客戶使用 貴行或參加跨行共同系統內之他行自動化服務機器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概依 貴行或該他行公告自動化服務機器或其他設備之營業時間為限, 貴行帳務於交易後立即生效。
(十一)(國內提領外幣)
1、於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客戶得使用金融卡選擇以外幣或新臺幣帳號領取外幣,如以新臺幣帳號扣帳,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 貴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2、於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外幣,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自動化服務機器設置行的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十二)(外幣交易授權結匯)
客戶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 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結匯手續。
(十三)(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 貴行辦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停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1、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用途。
2、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3、違反法令規定損及 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4、客戶與 貴行各項往來有違約情事發生時。
5、客戶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各項服務約定之權利或義務轉讓與第三人者。
6、客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或因買賣有價證券發生違約交割情事、或有其他情事足認客戶有信用貶落或帳戶有遭違法利用之虞時。
7、客戶與 貴行往來期間,若有任一債務(不限於本存款項下之債務)到期未清償,或因其他原因而經 貴行提起訴訟或與訴訟有相同效力之行為,或經第三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或其他法律處分時。
(十四)(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金融卡密碼於國內使用因連續輸入錯誤達三次(若為晶片密碼,則其晶片功能將被鎖定無法進行交易,若為磁條密碼,則自動化服務機器將自動收回金融卡;於國外使用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三次時,金融卡得由 貴行判定無效並自動註銷)、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客戶應持身分證明文件向 貴行各營業單位重新辦理密碼解鎖或換發新卡手續;遭留置之金融卡,客戶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14個營業日內至 貴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 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十五)(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客戶同意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願接受 貴行規定之工本費,目前規定如下:
1、手續費項目及金額:
項目 | 收費標準 |
國內跨行提領新臺幣或外幣現鈔 | 新臺幣5元/筆 |
國內跨行轉帳或繳費 | 新臺幣15元/筆 |
國內跨行存款 | 新臺幣20元/筆(自交易金額中扣除) |
自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領取貴行本人外幣帳戶現鈔(美金) | 提取金額0.9%(最低美金3元) |
自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領取貴行本人外幣帳戶現鈔(港幣) | 提取金額0.9%(最低港幣30元) |
自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領取貴行本人外幣帳戶現鈔(日幣) | 提取金額0.9%(最低日幣300元) |
自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領取貴行本人外幣帳戶現鈔(人民幣) | 提取金額0.9%(最低人民幣20元) |
金融卡片解鎖 | 免費 |
換/補發新卡 | 新臺幣100元/卡 |
貴行海外分行提款 | 新臺幣80元/筆 |
國外查詢帳戶餘額(MasterCard /Cirrus ) | 新臺幣20元/筆 |
國外提款(MasterCard /Cirrus ) | 新臺幣100元/筆 |
國外查詢帳戶餘額(財金公司 ) | 免費 |
國外提款(財金公司 ) | 1.日本地區-提款金額*0.80%+150元/筆(日幣,最低日幣390元) 2.港澳地區-新臺幣100元/筆 |
上述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其繳納方式得按客戶約定自客戶存款帳戶扣繳或其他約定方式(客戶自行繳納)。
2、金融卡不慎損壞或密碼遺忘時,客戶須持原卡與身分證向 貴行各營業單位重新辦理密碼解鎖或換發新卡手續;其服務費用非經 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換、補發係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客戶因卡片須解鎖或換、補發,而發生損害者, 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 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換、補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十六)(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客戶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情形時,應立即臨櫃或透過電話服務中心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客戶已為給付。但 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客戶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 貴行負責。
(十七)(出借、轉讓、質押、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客戶不得轉讓、出借或質押金融卡予他人,亦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十八)客戶為法人時,應由法人自行負責保管並控制金融卡之使用,其使用金融卡所為之任何交易均視為業經法人合法授權,對該法人有絕對之效力,且該法人絕不得以其對金融卡之使用者所為之限制對抗 貴行。
(十九)(個人資料之使用、申訴管道、文書之送達及管轄法院)參照壹、一般約定事項所載。
(二十)(其他約定事項)
客戶申請金融卡,應遵循本約定條款、「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一般約定事項及各類存款約定事項,並依財金資訊系統跨行業務參加規約及業務處理規則辦理。
(二十一)(契約之交付)
本申請書一式兩份,由 貴行與客戶各執一份,以資信守。二、國際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
(一)本金融卡可申請國際金融卡之功能,客戶得於有本金融xx線系統之 貴行國外或其他金融機構於國外各地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依 貴行及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之金融機構之規定,就客戶於 貴行開設之新臺幣存款帳戶提領現金。
(二)基於主管機關對於外匯管制之限制,客戶如係公司戶、大陸地區人士時, 貴行將不提供本金融卡之國際金融卡功能,客戶並同意不在國外使用本金融卡。
(三)客戶瞭解國外各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機器之功能內容及使用規定(例如每次提領限額)等或有不同,客戶於使用該等銀行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時,應先瞭解並遵守其相關規定。
(四)客戶以本金融卡於國外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特約商店端末機進行提款、消費扣款, 貴行將以等額當地(取款地)貨幣付款及消費:
1. 客戶選擇透過MasterCard /Cirrus 國外提款:以客戶提款當日MasterCard國際組織依其指定匯率換算成美元後,再依 貴行牌告美元現鈔賣出匯率換算成等值新臺幣。
2. 客戶選擇透過財金資訊股份公司國外提款/消費扣款:以財金公司晶片金融卡跨國提款與消費扣款業務結算代理銀行之結匯日匯率將交易金額換算成等值新臺幣;未申請國際金融卡功能之客戶,同意於跨國自動化服務機器輸入金融卡約定密碼後,即可完成當次提款交易。
(五)客戶於國外以本金融卡提款時,無論使用任何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機器,客戶每日提款累計總額,不得逾與 貴行現行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額度等值之外幣金額。
(六)客戶在國外以本金融卡提款時,應就每次有效之提款支付手續費,手續費收費標準依結算代理銀行而調整。提款手續費如下:
1. 透過MasterCard /Cirrus :新臺幣100元/筆。
2. 透過財金公司 :(1)日本地區-*0.80%+150元/筆(日幣,最低日幣390元)、(2)港澳地區-新臺幣100元/筆。
該項費用係按提款次數逐次收取,且客戶同意並授權 貴行於客戶提款時,自動自客戶之帳戶扣取,該項費用並得由 貴行依其作業成本隨時調整之。
(七)客戶在國外以本金融卡提款時,授權 貴行逕依有關外匯法令規定,據實代客戶為結匯申報。就 貴行依本項被授權所代為之申報內容,客戶應悉數承認,絕無異議。客戶應自行計算並控制其已使用外匯額度,如客戶之提款超出其可使用之外匯額度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 貴行對客戶使用外匯額度之情形並無義務主動查詢,但如 貴行獲知客戶已超出其使用之外匯額度時, 貴行有權拒絕付款。
三、金融信用卡特別約定事項
(一)本金融信用卡兼具金融卡與信用卡功能,另可申請國際金融卡功能。
(二)本金融信用卡依約定方式,由 貴行親自交付客戶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客戶填寫之金融信用卡申請書上之卡片寄送地址,客戶應於收到卡片後,依貼卡函上之指示進行開卡啟用。若客戶原已持有相同存款帳號之 貴行金融卡(以下簡稱舊金融卡),舊金融卡將於金融信用卡啟用後同時作廢。
(三)本金融信用卡所合併之信用卡功能與使用規定,悉依 貴行之金融信用卡申請書中所附之約定條款辦理。
(四)本金融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時,為交易安全起見,客戶應向 貴行辦理掛失手續,其中信用卡掛失手續費之收取,則由 貴行依其信用卡掛失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金融信用卡之金融卡功能與使用說明,除以下(六)之特別事項以外,其餘同前述之一、金融卡使用及一般約定事項,二、國際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
(六)特別事項:基於本金融信用卡功能之特殊性,客戶以本金融信用卡使用國際金融卡功能選擇透過Msater Card 於國外取款時,必須使用信用卡密碼進行交易。
四、消費扣款特別約定事項
(一)名詞定義如下:
1、消費扣款:指客戶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 貴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客戶設定之密碼,委託 貴行直接由客戶其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固定及變動費率)、沖正、退款、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2、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客戶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3、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持卡人以晶片金融卡繳付消費款項。
4、交易紀錄:指客戶憑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二)客戶所領用之金融卡具有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欲使用此功能,得向 貴行提出申請。持卡人於國內、外金融卡特約商店(Smart pay
標誌)端末機(POS)進行消費扣款,經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同意啟用當次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
(三)客戶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四)客戶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約定限額時, 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五)客戶明確瞭解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客戶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 貴行。
客戶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向 貴行請求複查, 貴行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
(六)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客戶處理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及帳務事宜。
有關客戶消費扣款帳務資訊之揭露, 貴行應以對帳單、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客戶核對。
(七)客戶同意 貴行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電腦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五、無卡提款約定事項
(一)客戶已持有實體晶片金融卡且為 貴行MMA金融交易網會員並申請網路交易功能,同意以 貴行有效金融卡經由 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啟用
「無卡提款」功能,並設定「無卡提款密碼」且於 貴行行動銀行APP同意授權行動裝置,始可使用行動裝置與自動化服務機器進行無卡提款功能。
(二)客戶應自行牢記並妥善保管「無卡提款密碼」,如有需要僅限 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重新設定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輸入無卡提款密碼錯誤連續五次,將取消該次無卡提款交易並關閉無卡提款功能,客戶同意自行透過 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使用有效之晶片金融卡重新啟用無卡提款功能及密碼設定。
(三)客戶登入行動銀行選擇「無卡提款」並填寫交易資料, 貴行將產生一次性提款序號,於指定時間內至 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依指示輸入提款序號、無卡提款密碼及提款金額完成提款交易。
(四)無卡提款限額規定如下:
1. 每筆限額:自行新臺幣30,000元,美金900元,港幣7,000元,日幣100,000元,人民幣3,000元;跨行新臺幣20,000元。
2. 每日限額(台、外幣合併計算):新臺幣30,000元,美金900元,港幣7,000元,日幣100,000元,人民幣6,000元,累積等值新臺幣30,000元。(依帳號與實體金融卡國內、外提款/消費扣款合併計算)
3. 無卡提領外幣現鈔,如以新臺幣帳號扣帳,所領取之外幣金額以實際取款當時 貴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五)客戶使用無卡提款在 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交易時,係按無摺登錄方式辦理,倘密碼、交易序號與提款金額皆相符,即與使用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並提示存摺具同等效力。自動化服務設備於每筆交易完成之同時,得印發「客戶交易明細單」供客戶參閱;無卡提款交易不受次數及累計金額之限制,皆無須補登存摺,可繼續使用。
(六)客戶得隨時於 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行動銀行或透過電話服務中心關閉無卡提款功能,如發生「壹拾伍、金融卡約定條款第一項金融卡使用及一般約定事項-(十三)」情形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提供無卡提款功能。
(七)客戶應妥善保管綁定之行動裝置,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情形時,應立即於 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或透過電話服務中心關閉無卡提款功能,未關閉前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客戶已為給付。但 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客戶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 貴行負責。
(八)客戶申請無卡提款功能,應遵循本約定事項、「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一般約定事項、「金融卡約定事項」及各類存款約定事項辦理。
(九)客戶使用無卡提款交易之資料,貴行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無卡提款交易如有任何疑義, 貴行申訴及24小時客服專線(00)0000-0000。
壹拾陸、悠遊Debit卡特別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經客戶於合理期間(至少5日)詳細審閱
持卡人茲向永豐商業銀行(以下稱 貴行)申辦具有Debit卡(含具消費扣款功能之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Debit卡,有關悠遊Debit卡之使用除願遵守金融卡使用說明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一、名詞定義
(一)悠遊Debit卡:指 貴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Debit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需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二)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三)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 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Debit卡之指定帳戶,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等
同持卡人之Debit卡一般消費交易。
(四)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Debit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45個工作日。
(五)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二、悠遊卡之使用
(一)開始使用:
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Debit卡開卡及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二)使用範圍: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xxx.xxxxxxxx.xxx.xx。
(三)加值方式與金額:
1、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Debit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持卡人指定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範圍、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 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2、其他加值方式: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官網公告之方式辦理。
(四)卡片效期:悠遊卡與Debit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Debit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Debit卡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依
「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三、悠遊Debit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悠遊Debit卡係屬 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悠遊Debit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Debit卡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功能。
(三)悠遊Debit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由 貴行負擔;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45個工作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 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 貴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四、悠遊Debit卡補發、換發屆期續發及停用
(一)悠遊Debit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悠遊Debit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繳回 貴行。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三)悠遊Debit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Debit卡契約之事由外, 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由 貴行於卡片到期日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四)悠遊Debit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並繳回 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五、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惟Dexxxx仍維持有效:
(一)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二)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執行退卡交易,嗣由 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六、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0-000-0000)
(二)貴行應於持卡人的Debit卡存摺或對帳明細中顯示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交易後60個日曆日內,檢具「聲明書」及 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 貴行查證處理。七、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持卡人以所持悠遊Debit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持卡人違反 貴行Debit卡約定條款或遭 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Debit卡之權利、逕行終止Debit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八、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Debit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辦理。
九、約定條款之變更
x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 貴行金融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十、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金融卡約定條款、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壹拾柒、悠遊卡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經客戶於合理期間(至少5日)詳細審閱
悠遊卡公司資訊如下:
(一)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 』
(二)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0-000-0000)
(三)悠遊卡客服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五)地址:115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13 樓一、法源依據
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二、名詞定義
(一)電子票證
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發行機構
即悠遊卡公司。
悠遊卡公司係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為發行機構,並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
(三)持卡人
指以使用悠遊卡為目的而持有悠遊卡之人。
(四)特約機構
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受託機構
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提供無記名悠遊卡之販售服務及辦理無記名悠遊卡之餘額返還作業,並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辦理加值作業者。
(六)押金
持卡人為租用悠遊卡而向發行機構提供,用以擔保持卡人妥善保管或返還悠遊卡等債務之金錢。
(七)押金制悠遊卡
指發行機構租賃予持卡人並要求持卡人繳付押金之悠遊卡。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返還悠遊卡予發行機構時,申請返還押金。
(八)賣斷制悠遊卡
指持卡人從發行機構或與發行機構合作發行之機構購買或取得之悠遊卡,持卡人購卡或取得後不能要求退回悠遊卡之價金。
(九)記名式悠遊卡
卡片僅限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並享有掛失服務之悠遊卡。
(十)無記名式悠遊卡
發行機構發行,供不特定人使用之悠遊卡。
(十一)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三、申購
記名式悠遊卡之申購人應將基本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發行機構規定提出真實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發行機構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前項申購人填載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應以書面通知發行機構,但發行機構與其他機構所合作發行或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特種悠遊卡者,從其規定。
持卡人如擅自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辦理申購悠遊卡,發行機構對於該悠遊卡之功能及效用不負任何責任,該持卡人亦不得主張本契約之相關權利。
四、保密
發行機構、特約機構及受託機構對於申購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亦不得未經申購人書面同意從事發行特定目的以外之行銷行為。
五、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
(一)發行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悠遊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持卡人處理在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使用悠遊卡之交易。
(二)押金制悠遊卡之所有權仍屬發行機構所有。發行機構就押金制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擁有管理之權利。發行機構如有升級/更換悠遊卡相關作業系統、軟硬體設備或其他相類似情事之需求者,得鼓勵或促使押金制悠遊卡持卡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返還該悠遊卡,並配合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三)持卡人購買或取得賣斷制悠遊卡,發行機構將不再擁有該悠遊卡之所有權,惟發行機構保留管理該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的權利。
(四)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悠遊卡,不得以悠遊卡作為不合法交易之支付工具。
(五)記名式悠遊卡除發行機構另有約定外,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悠遊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六)持卡人違反前二項約定仍完成交易者,持卡人不得主張其因此交易完成之扣款或墊款無效。
(七)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擅自變造悠遊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卡摘取晶片、天線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或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購買或取得經擅自變造之悠遊卡。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發行機構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並得向持卡人請求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八)若持卡人持遭擅自變造之悠遊卡與發行機構或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進行交易者,發行機構將不提供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加值、扣款、毀損換發、掛失、退還儲值餘款及退還押金100元等服務),如因上開情事致持卡人無法完成交易或產生糾紛或爭議者,發行機構亦不負任何責任。
(九)因持卡人竄改或干擾或容許任何人竄改或干擾持卡人悠遊卡上之資料,致發行機構因此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
(十)除前開約定外,擅自變造悠遊卡者應依法令規定自行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十一)持卡人購買悠遊卡或以悠遊卡進行交易時,應認明悠遊卡公司之識別標幟:『 』『 』,避免損害自身權益。
(十二)持卡人辦理加值、退費或扣款時,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人員有權要求持卡人出示悠遊卡,持卡人拒絕出示悠遊卡或所出示之悠遊卡未印有
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 』者,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提供相關服務。
(十三)臨櫃加值時,應取出悠遊卡,俾使服務人員辨識是否為悠遊卡公司發行之悠遊卡。
(十四)非經發行機構書面同意,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以悠遊卡為載具、或就電子票證儲存之資料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等為本契約約定事項範圍以外之添附、加工、使用、利用或運用。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發行機構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並得向持卡人請求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六、使用範圍、使用期限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悠遊卡。
發行機構發行之悠遊卡無使用期限。但發行機構配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提供優惠而發行之悠遊卡者,不在此限。
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規定所發行之悠遊卡包括台北觀光護照一日券、二日券、三日券及五日券,其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分別約定如下:
(一)票卡使用期限,是由第一次使用當日起算,以票卡正面標示之天數為有效天數,必須連續使用,票卡自啟用當日起算,至到期日捷運、公車營業截止時間為止皆有效。
(二)票卡經使用或毀損,恕無法辦理退卡。如票卡未使用且外觀正常,需以完整包裝,於購買後七天內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於營業時間內辦理退卡,每筆收取退卡手續費20元。
(三)票卡因故無法感應使用,在票卡外觀完整且無人為毀損情況下,可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於營業時間內換發新票卡。
鑒於悠遊卡之物理特性(如生命週期),若無法順利感應,發行機構得訂定悠遊卡發行一定期限屆至時,持卡人應依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
(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用以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並保障持卡人合法使用權益。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為達成悠遊卡多用途支付使用之目的,發行機構於推廣悠遊卡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時,得自行或由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第三人隨時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惟對於上開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發行機構得限定一定期間之使用期限。為此,發行機構應於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時,事先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或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俾持卡人充分知悉。發行機構如決定延長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期間者,亦同。
七、悠遊卡自動扣款之方法
悠遊卡之扣款方式得依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悠遊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臺幣為計價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應按發行機構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帳支付交易帳款。
如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該筆悠遊卡交易不會完成,亦不會部分扣款,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單次墊款持卡人使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費用。
(二)發行機構允許持卡人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如因持卡人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悠遊卡,致悠遊卡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悠遊卡,造成重複扣款時,發行機構應協助持卡人解決爭議及退款。
八、加值方式
持卡人應於發行機構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自動加值功能設備、網站或行動通訊網路或發行機構與銀行合作提供之自動加值服務,就重複加值式之悠遊卡辦理加值,並應即時確認加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
九、儲值餘額限制
每張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0元。
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均不計算利息。十、收費項目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掛失補發及換發費用: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及毀損或持卡人資料異動而需換發等情形,持卡人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時,每次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1、非與其他記名工具或信用卡結合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臺幣20元,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用為新臺幣100元。
2、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掛失補發或換發之實際發生費用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定條款定之,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臺幣200元。
3、與其他記名工具結合發行之悠遊卡,如社福卡、學生證悠遊卡、電信悠遊卡等,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臺幣20
元,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用應依各相關單位規定辦理。
(二)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退還全部儲值餘額時,應支付手續費新臺幣20元。賣斷制悠遊卡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押金制悠遊卡須返還悠遊卡始得退款。(卡片使用滿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免收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三)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5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20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5元。
(例一:小悠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8月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一頁,需支付工本費新臺幣20元。
例二:小遊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12月2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三頁,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20元+第二頁5元+第三頁5元,共計30元。)
(四)卡片處理費:凡悠遊卡一經辦理終止契約後立即鎖卡,無法再使用,如須續用須加收處理費50元(但社會福利卡於各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記名服務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卡片記名服務時,應支付記名費用新臺幣50元。但與其他記名工具結合之悠遊卡,如社福卡、學生證悠遊卡、悠遊聯名卡、電信悠遊卡等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六)記名暨啟用處理費:於持卡人申請電信悠遊卡時,需同時辦理悠遊卡記名與啟用作業,始可使用悠遊卡之相關服務,並應支付記名暨啟用處理費新臺幣100元。
十一、押金
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押金制悠遊卡,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100元。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向發行機構返還悠遊卡時,申請返還押金。但悠遊卡有墊款金額未結清時,發行機構得以押金抵償持卡人對於發行機構之未結清債務。若悠遊卡因人為損毀或卡層被剝離、摺曲、切割、破損、塗寫或在悠遊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且無法回復,發行機構得依持卡人使用票卡之期間,按下列比例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後返還持卡人,但如前揭毀損事由係因悠遊卡公司、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則不再另行向持卡人收取費用。
(一)票卡使用未滿2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100元。
(二)票卡使用達2年未滿3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60元。
(三)票卡使用達3年未滿4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40元。
(四)票卡使用達4年未滿5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20元。
(五)票卡使用達5年以上者,無需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例:小悠使用悠遊卡已2年5個月,退卡時卡片餘額因代墊車資為負18元,且因卡片遭人為毀損,故退費金額=押金100元-代墊金額18元-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60元,故退還卡片押金22元。)
十二、退款辦法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一)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收取,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需另付郵資(郵資依郵政單位公告為準)。
(二)無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終止契約者,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辦理退款,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退款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辦理退款。無記名式悠遊卡遭人為毀損,若可讀取卡片晶片資料,或外觀號碼可供辨識,經本公司查核無誤後得辦理退還儲值餘額。
持卡人依前項約定請求終止契約時,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例:小遊不欲繼續使用無記名式悠遊卡,退卡時卡片餘額為100元,且要求以掛號郵寄退費通知單,經查明該卡使用未達5次,且無人為毀損,則退費金額=卡片押金100元+卡片餘額100元-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20元-掛號郵寄費用(例:28元)=152元。﹚
無記名發行之悠遊卡,除終止悠遊卡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持卡人請求終止契約時,若退款總金額為新臺幣3,000元以上或因卡片異常於受託機構之設備無法判讀餘額,可填寫申請單並由受託機構收取卡片,送回發行機構處理。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惟卡片非人為毀損,或退款總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且以轉帳匯款者,無須負擔上述費用。
十三、發行機構提供之消費者保障機制
發行機構就持卡人儲存於悠遊卡之款項,除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繳存準備金外,其餘款項及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並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已全數交付信託。
發行機構依前項規定將發行悠遊卡所收取之款項交付信託予信託業者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悠遊卡公司而非持卡人,故信託業者係為悠遊卡公司而非為持卡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惟持卡人得請求發行機構或信託業者提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
持卡人對於依第一項規定存放於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就因悠遊卡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悠遊卡公司之其他債權及股東受償之權利。發行機構應將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消費者保障機制之規定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及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
十四、個人資料保護及交易資料之保管、安全之處理
發行機構為提供悠遊卡相關服務而向持卡人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應予以妥善保存,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及利用。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除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外,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悠遊卡完成交易時,須提供可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持卡人核對。
十五、悠遊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無記名式悠遊卡如有滅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或其他經發行機構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繳交相關費用。惟如發行機構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10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3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行機構。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依前項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並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就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發行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未依第二項規定於受通知日起3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悠遊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悠遊卡有遺失、被竊或滅失情事時,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構換發或補發悠遊卡,但其原因係由於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支付悠遊卡換發工本費;如非因上述機構所致者,得向持卡人請求依本契約第十條所規範應收取之費用,另押金制悠遊卡並得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計算押金之抵償及返還。
前項毀損、遺失、被竊或滅失之補、換發卡,發行機構如有正當理由,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悠遊卡。
十六、持卡人使用限制及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交易:
(一)悠遊卡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二)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發行機構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停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權利者。
(四)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悠遊卡之持卡人本人。
(五)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悠遊卡資料者。
(六)持卡人於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七)發行機構有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八)持卡人單筆交易超過1,000元或當日交易累積超過3,000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持卡人以悠遊卡進行扣款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商品或服務瑕疵、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或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持卡人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發行機構並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如經查明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該費用得由發行機構向特約機構收取;反之,則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向持卡人收取。
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扣款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本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本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持卡人使用悠遊卡支付以里程計費之公共運輸服務費用而遭鎖卡時,其解卡之處理流程應依各運輸業者之規定辦理。十七、悠遊卡收回、大量購卡及銀行服務
為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發行機構保留依本契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於一定期限屆至後收回、註銷持卡人悠遊卡的權利,但發行機構將會採取合理步驟,將對持卡人可能造成的不便減至最低程度。持卡人須按照發行機構所公告或通知的方式提交原悠遊卡,以便辦理補發手續。發行機構會將有關押金(如適用)及餘額(如有)退還持卡人。
悠遊卡乃專為多用途支付及相關服務而設,並非作為匯兌或轉移款項媒介。同一持卡人購買電子票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由發行機構加以記錄。發行機構得全權決定拒絕個人或組織提出的多次、高價值或重複的購買等權利。
發行機構聯同一些參與銀行提供自動加值服務,持卡人可透過任何一家有關銀行另行申請其他有關服務。參與銀行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持卡人應細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
十八、契約之終止、變更
持卡人得隨時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持卡人仍得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申請返還押金及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申請退還扣除相關手續費用後之儲值餘額。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發行機構應於其所在地之日報、發行機構專屬網站及營業處所同時以顯著明確文字公告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生效日期,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持卡人未於前項公告開始後30日內異議並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十九、送達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發行機構者,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發行機構應為送達之處所。發行機構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
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發行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發行之記名式悠遊卡,由政府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及送達。二十、適用法律
x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二十一、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十二、作業事項委託
發行機構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特定事務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悠遊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電子票證之販售及退卡作業、電子票證加值作業、電子票證收單業務之推廣、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客戶服務、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儲值機裝補電子票證作業、學生悠遊卡記名之學生身份確認及身份優惠效期設定作業、共用其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之端末設備並委託該機構執行端末設備之「安裝、測試、維護、訓練及例行查核」作業、記名卡之「申請、掛失、退卡退費、個人資料建檔、印卡及個人化」作業、「悠遊聯名卡、電信悠遊卡、晶片悠遊卡及前揭卡片以外之無預先儲值金額之Mifare卡」之錄碼作業、特約機構之查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二十三、其他
x契約之約定條款係就一般悠遊卡持卡人所作之約定。如持卡人持有與悠遊卡公司共同發行或合作發行具悠遊卡功能之卡片(例如:悠遊聯名卡),請向共同或合作發行公司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壹拾捌、電話銀行暨網路客服服務約定事項-
一、服務項目:
(一)相關帳戶帳務轉帳處理:
包括新臺幣、外匯及信託等業務之各種交易,限於主管機關核准 貴行辦理之項目,且該等交易均無相關憑證。但若係電腦系統問題或其他原因致無法辦理交易作業時,客戶則必須親至 貴行各營業單位辦理。
(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1、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
(1) 包括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之查詢、變更及交易等服務。
(2) 貴行受理國內外基金交易之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3:00,惟國內貨幣市場型固定收益型及特殊類型基金(依公開說明書或基金公司規定)申購之交易營業時間為上午9:00至10:30。
2、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1) 包括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查詢及交易等服務。
(2) 貴行受理ETF交易之營業時間如下:
A. 美股ETF:每一營業日臺灣時間上午11:00~下午3:00。
B. 港股非人民幣計價ETF:每一營業日臺灣時間上午9:30~下午3:00。
C. 港股人民幣計價ETF:僅受理下午盤,每一營業日臺灣時間上午10:00~下午1:00。(註:於下午3:00起於香港交易所之交易時間下單)
D. 營業日係指臺灣及相關交易所之共同營業日,若非營業日則無法接受買進及賣出交易。
3、客戶同意使用電話銀行或網路客服辦理投資型商品或服務前,須先完成 貴行客戶資料及投資屬性問卷之評估,並依個人風險承受等級進行投資。
(三)其他服務項目:
申請對帳單、存款證明、申請辦理定期性存款自動轉期或自動轉息、變更通訊資料、支存客戶續領支票之申請,帳戶餘額查詢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服務。
(四)客戶使用 貴行電話銀行及網路客服服務時,願依 貴行規定繳付手續費、郵電費,並同意由 貴行逕自客戶約定轉出帳戶扣繳之。
(五)上述服務項目中,如法令規定須以書面為之者,須俟客戶辦妥書面手續後方可生效。二、電話服務密碼:
(一)電話服務識別密碼業已由客戶自行鍵訖或由 貴行製作「電話服務密碼函」,客戶得依密碼函通知指示,啟用電話服務功能。客戶申請之初始「電話服務密碼函」,未於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密碼變更啟用手續,該密碼函將自動失效須重新申請。
(二)電話服務密碼不可訂為相同連號數字,且密碼變更不得與前一次相同。客戶使用電話服務密碼超過一年未進行變更,於下次登入語音系統時,將主動提醒客戶進行密碼變更。
(三)基於帳戶安全性考量,倘電話銀行密碼未於申請日起五年內使用電話銀行服務時,該密碼將自動失效需重新臨櫃申請。
三、本約定事項第一點之服務項目,除 貴行指示或依法令規定之特定服務項目應核對客戶電話服務密碼或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外, 貴行得憑客戶告知戶名、帳號、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及最近往來資訊相符, 貴行方得憑此指示逕予辦理。客戶完成交易後得以電話或網路查詢,以確認交易是否成功,亦得以語音系統或網路客服要求提供交易明細或至 貴行補登存摺。
四、客戶同意於使用電話服務時, 貴行得以電子錄音所有電話談話,且於法律所允許之範圍內,將此錄音提呈法院或依其他正式程序,作為任何與交易有關之證據。
五、若客戶電話服務密碼連續輸入錯誤三次時, 貴行有權判定密碼無效並取消密碼,密碼一經取消,客戶須向 貴行重新申請密碼,方得使用本項服務;若客戶使用網路客服進行身分驗證,個人資料連續輸入錯誤三次時, 貴行有權停止客戶以個人基本資料及往來資訊之身分驗證方式於網路客服進行身分驗證,客戶須向 貴行申請恢復使用,方得使用以個人資料進行身分驗證。
六、客戶不願再使用電話銀行或網路客服服務時,應至 貴行各營業單位或透過 貴行客服中心辦妥註銷手續;否則,如因此發生糾葛或損失,概由客戶負責。
七、客戶利用本項業務時,應以處理自己帳務資料為限,且應將取得資訊妥善保存,不得有任意破壞或擅自轉接等不當行為。
八、如 貴行認為客戶指示資料不全或錯誤,或未依 貴行規定之程序使用本項服務, 貴行有權不予受理。倘客戶因此受有任何損失,由客戶自行負責。
九、客戶如企圖利用本項業務違反、規避法令規定時, 貴行得拒絕辦理或逕行取消客戶之使用資格,又客戶往來債信不佳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者,亦同。
十、客戶應於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前知悉相關商品之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事項,方得進行電話銀行暨網路客服服務。
壹拾玖、網路銀行約定條款-本服務條款經客戶於合理期間(至少5日)詳細審閱
(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本服務條款如與「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其他約定內容不一致者,應優先適用本服務條款)
【網路銀行】
一、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永豐商業銀行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0)0000-0000
(三)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四)地址:臺北市xxxxxxxxx00x
(x)xxxx:(00)0000-0000
(六)銀行電子信箱:callcenter@sinopac.com二、服務條款之適用範圍
x服務條款係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包括:MMA金融交易網及行動銀行等網路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服務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申請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服務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名詞定義
「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或電子設備經由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電子文件」:指 貴行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網路密碼」:指客戶申請網路服務並由 貴行編配予客戶之一組密碼,於客戶登入網站時,用以確認客戶之身分,可由客戶於網站自行更改。此一密碼應與客戶本人之身分證字號及使用者代碼一併使用,以便登入網站,使用 貴行服務。
「使用者代碼」:指客戶申請網路服務並由 貴行編配予客戶之一組代碼,於客戶登入網站時,用以確認客戶之身分,可由客戶於網站自行更改。此一代碼應與客戶本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網路密碼一併使用,以便登入網站,使用 貴行服務。
「簡訊動態密碼安控機制」:指客戶每次進行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動態密碼」(共六碼)至客戶原設定的手機門號,客戶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值,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有關該安控機制,以 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Display Card動態密碼安控機制」:指客戶每次進行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時,客戶透過按壓Display Card顯示一組「Display Card 動態密碼」
(共六碼),客戶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值,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有關該安控機制,以 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四、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00-0000-0000)詢問。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五、服務項目
限於主管機關核准 貴行辦理之項目。
客戶可利用網路銀行辦理(1)存款、放款、信託投資及黃金存摺各類帳戶查詢(含現在及嗣後新增之所有存款、放款、信託投資帳戶及黃金存摺帳戶);(2)台幣轉帳服務;(3)定存交易服務;(4)台外幣轉帳/換匯服務;(5)國外/大陸匯款服務及Visa直接通服務;(6)基金、有價證券及其他信託服務;(7)黃金存摺交易服務;(8)信用卡功能服務;(9)簽帳金融卡功能服務;(10)個人化功能服務;(11)透過帳戶綁定(account link) 進行各項繳稅費交易;(12)其他 貴行同意辦理之項目。
惟上述網路銀行服務項目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本人仍須填具相關書面後方屬手續完成。客戶同意服務項目,以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上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且毋須逐項申請;網路銀行所提供之業務申請書,視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服務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未來 貴行新增或異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銀行服務項目,本人毋需另立書面約定即可使用,並願遵守 貴行該新增項目有關規定辦理。
貴行應確保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本契約之服務係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規定。
六、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七、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
貴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
八、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向 貴行確認。
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第七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對該項交易之當日網路服務時間(各項交易之當日網路服務時間,悉依個別交易之規定,將於各該交易頁面提醒並揭露。惟 貴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如尚有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 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無法於當天完成交易時,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不可抗力因素結束後之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貴行因特殊因素(如例行性系統維護)無法提供服務時, 貴行得於 貴行網站上明顯處公告之。十、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服務條款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服務條款相關服務。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60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十一、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服務條款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服務條款特別約定者為限。十二、客戶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 貴行網站所提供之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十三、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客戶。
十四、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及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45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等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45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十六、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十七、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及客戶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條款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十八、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客戶同意依本服務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紀錄保存
貴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含電子融資)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但授信契約之保存期限為授信全數清償後五年、信用卡契約為持卡人停卡結清或註銷卡片起五年以上、信託契約之總約及首次KYC為永久保存、信託契約之其餘相關文件不得少於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之期間,且如未滿五年,仍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貴行及客戶同意就存款、授信、信用卡、財富管理業務之契約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本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二十一、客戶終止服務條款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服務條款,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二十二、銀行終止服務條款
貴行終止本服務條款時,須於終止日30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服務條款:
(一)客戶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服務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客戶違反本服務條款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及資訊系統安全及保密義務之規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服務條款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客戶違反於本行開立帳戶時所簽訂「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約定,致存款帳戶遭終止者。
(「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約定條款,已公告揭露於本行營業場所及網站,請參閱相關約定,並可隨時向本行營業場所服務人員索取約定書紙本。)
二十三、服務條款修訂
客戶同意日後若 貴行推出新產品或有關服務項目時, 貴行得隨時增訂該項新產品或有關服務項目之約定內容,並將其置於營業場所及公佈於 貴行網站。
本服務條款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電子文件、或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網站上公告其內容或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通知,客戶於7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定。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60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服務條款: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二十四、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簽立「開立帳戶總約定書」或「信用卡申請書」時於相關開戶文件所載之通訊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本人應即持身分證件正本;如為公司行號者,應提供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皆應親至 貴行櫃檯辦理變更或致電 貴行客服中心經專人驗證電話密碼正確後始得辦理變更,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依上述與 貴行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行仍以開戶相關文件所載之通訊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二十五、法令適用
x服務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二十六、法院管轄
因本服務條款而涉訟者, 貴行及客戶同意以 貴行之總行或與客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七、標題
x服務條款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服務條款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二十八、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 貴行及客戶各執壹份為憑。本人同意授信契約由貴行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文件之交付,並同意以銀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本人同意由貴行提供信託契約交易全部電子文件及其資訊網頁供客戶確認下載,以代交付,視同實體文件之交付,事後客戶可隨時線上查閱、下載與列印當時契約文件內容。
前項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二十九、憑證之使用及管理
客戶應以自己之費用於憑證有效期間屆滿時,透過憑證機構專屬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站向憑證機構辦理憑證更新事宜,客戶並授權 貴行得依憑證機構之通知,逕自客戶於 貴行之存款帳戶扣款繳付前述費用。
若因私密金鑰毀損、遺失、遭盜用或終止本項服務而需申辦憑證廢止時,應由客戶透過憑證機構辦理廢止及其他相關之手續。三十、交易及服務方式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客戶本人持身分證件正本;如為公司行號者,應提供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皆應親至 貴行櫃檯申請網路銀行服務並領取「網路銀行密碼函」,先自行以身分證字號、使用者代碼及網路密碼登入 貴行網站,第一次登入後自行設定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即可憑身分證字號及變更後之使用者代碼、網路密碼進入網站,使用各項服務。
客戶透過前項方式申請所得之初始「網路銀行密碼函」,未於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密碼變更啟用手續,該密碼函將自動失效須重新申請。
(二)客戶透過網路申請者,憑 貴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於 貴行自動化設備(網路ATM)申請網路銀行服務,或憑 貴行核發之信用卡申請網路銀行服務,並由客戶自行設定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
前述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設定注意事項如下:
1、使用者代碼:應為6到20位英數字夾雜之代碼,不得與「身分證字號」及「網路密碼」相同,英文字大小寫即視為不同且不得使用空白鍵及各種符號。
2、網路密碼:應為6到20位英數字夾雜之代碼,不得與「身分證字號」及「使用者代碼」相同,英文字大小寫即視為不同且不得使用空白鍵及各種符號。
(三)申請網路憑證管理軟體,且依 貴行指定之方式,向憑證機構辦理其公開金鑰之憑證註冊事宜,完成憑證註冊後,客戶即可以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辦理交易服務事項。
客戶透過網路銀行服務,所得辦理之交易及服務事項,其項目、金額及其他條件、限制,依客戶與 貴行之約定及 貴行刊載於網站之規定辦理, 貴行並得隨時調整公告之。
三十一、服務暫停或中斷
貴行得事先於網站上以顯著方式公告通知客戶後,暫停或中斷全部或一部服務,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系統設備因故必須立即進行維護時。
(二)本系統所連接之電信服務發生狀況,致本系統服務中斷。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系統無法執行。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本網站之事由。
(五)其他緊急情事無法事先通知者。
三十二、通知
貴行網站向客戶所為之通知得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於 貴行網站公告方式為之。三十三、消費爭議之處理﹕
為維護客戶權益,客戶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網路銀行服務條款之第一條、銀行資訊所記載連絡方式向銀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 貴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客戶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客戶。
三十四、未盡事宜
x服務條款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相關業務規定及一般金融機構慣例辦理。
【寰宇金融網】
本公司(以下簡稱客戶)茲向永豐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申請寰宇金融網服務,同意遵守下列約定事項:一、適用範圍
x服務條款係永豐銀行寰宇金融網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約定,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約定之一部有無效或失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二、定義
(一)「寰宇金融網」:係指客戶利用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業務服務(以下稱本服務系統),而各項業務服務依各地區所開放或提供之範圍為限。
(二)「帳戶」:銀行指訂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客戶使用本服務系統之帳戶及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帳戶(含支票存款,但不含企業放款戶、聯
名戶及備償專戶)。
(三)「服務時間」:指週一至週五上午9:00至下午3:30,不含國定假日及銀行指定之休假日,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客戶同意由銀行視需要調整服務時間。
(四)「電子訊息」:指客戶與銀行間經由電腦或系統及網路連線互相傳遞之訊息。
(五)「數位簽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係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上,用以識別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及電子文件之真偽。
(六)「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即簽署人)保有,並用於對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數位資料。
(七)「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並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份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八)「電子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資料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之身份,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九)「憑證機構」:指提供銀行憑證之法人或機關。
(十)「銀行處理狀態回應」:指銀行接收客戶電子訊息後所發出之處理狀態回應。
(十一)「安控回應訊息」:指客戶端發出含電子簽章之電子訊息,經 貴行檢核客戶簽章正確性後所作之回應。
(十二)「授權中心」:客戶可向銀行申請授權中心用以設定網銀使用者、使用者權限以及交易簽核流程等功能。授權中心之使用者,分為授權管理者以及授權主管,客戶得僅申請授權管理者,由其完成各項授權中心設定;或經由授權管理者編輯,送呈授權主管覆核。一般授權管理者及授權主管不得具交易權限,但客戶得依實際作業所需,經審慎評估並充分了解交易風險後,於申請書上載明授權管理者及授權主管可兼具交易權限。
三、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寰宇金融網前,應先確認寰宇金融網之正確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才使用本服務系統。四、一般約定事項
(一)客戶與銀行定之授權印鑑,客戶得憑與印鑑卡背面相符之授權印鑑申請、變更、註銷本服務系統及與授權設定等相關事宜。
(二)本服務系統依據客戶申請的類別給予客戶專屬的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授權管理者/主管可依需求新增/刪除使用者,以及作使用者的授權設定。請各使用者務必保管自己使用者代號密碼,本服務系統將以客戶所鍵入的代號密碼作為身分確認,以此代號密碼在本網站之一切行為,客戶須負完全責任。
(三)申請本服務系統時,授權使用者之初始密碼將透過E-MAIL方式寄送,客戶收取初始密碼後,須先回傳簽收證明,透過確認後,初始密碼才可使用,回傳方式可使用傳真、E-MAIL或正本寄送。
(四)本服務系統因例行網站維護或因故須暫停或中斷服務時,將事先於網站中公佈,但因下列情形發生者,不在此限:
1、系統設備因故必須立即進行維護時。
2、本系統所連接之電信服務發生狀況中斷,致本系統服務中斷。
3、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系統設備故障無法進行服務。
4、其它不可歸責於寰宇金融網之事由。
5、其它緊急情事無法事先通知者。
(五)銀行永久修改或終止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無庸另行通知。本服務系統任何修改、暫停或終止,客戶同意銀行對客戶和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六)銀行認為客戶違反本服務條款時,得終止客戶的密碼、帳號、本網站服務系統之使用。
(七)本服務系統所有之建置,例如本網站商標、設計、文字、圖檔或其他檔案整體網站建置規劃、本服務系統之部分或全部(例如:服務、內容、及網站網頁頁框建置、編排形式等),以及其他永豐企業團之標誌、產品、服務名稱,與透過本服務系統或合作廠商所提供之任何內容,均受著作權、商標、服務標章、專利或其他專屬權利及法律之保護。
任何人未經銀行或相關權利人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例如電子、機械、影像複製、錄或其它任何形式或方法,進行重製、改作、出版、下載、展示、公告、傳輸等侵害寰宇金融網及銀行之智慧財產權所有。
前項如非以商業為目的而為使用,則不在此限。但關於重製、出版、公告方面則應遵守:
1、不得於任何(例如:網際網路、網路群組、廣播、出版等)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之場所為之。
2、不得變更原始內容、移除或變更網站內容所有之著作版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標誌。
(八)銀行所提供的任何金融資訊僅供客戶參考,基於前開資料之任何交易或投資決定,客戶應詳細考量並自行負責。
透過寰宇金融網連結後所作之交易,其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係存在於客戶與該公司間,寰宇金融網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九)銀行向客戶所發帳號、密碼、及交易聯繫資料均以 Email 通知為主,人員口頭通知為輔,其他通知得經以電子郵件、一般郵件或網站公告方式為之。
(十)客戶同意,客戶有責任從速查對及確認銀行發出之每份定期帳戶往來明細及/或於網上發出之執行確認書及/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之通知之內容,及如有必要,須根據條款之規定,盡快向本行通知任何不符之處。該等網上通知及/或確認書經本行傳送後即被視作已獲客戶收悉。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倘若客戶於收取類似帳戶往來明細、確認書及/或通知通常所需之時間內,仍未就任何交易收到本行之定期帳戶往來明細或執行確認書及/或其他形式之通知,則客戶有責任通知銀行。
(十一)貴行對客戶之各項通知,除法令規定外, 貴行得以親自交付、郵寄、電子訊息傳輸(包含且不限簡訊、電子郵件信箱、網站公告及行動裝置推播)、傳真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以客戶留存於 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及手機號碼為準,若客戶之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及手機號碼有變更者,應主動通知 貴行辦理變更,若未告知致發生通知、信函、對帳單等寄送延誤或錯誤之情形,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客戶知悉各項通知服務若因電子郵件系統伺服器、個人電腦設定、手機關機、收件匣已滿、收訊不良或行動裝置未開啟推播服務等非因可歸責 貴行之因素,可能導致郵件或簡訊無法或延遲送達,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五、電子訊息及電子憑證約定事項
(一)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1、客戶所傳送之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不符銀行要求格式、非經銀行指定方式或未完成所需程序時,則視為自始未傳送。但銀行可確定電子訊息來源為客戶時,應將傳送有誤之情形通知客戶。
2、客戶同意依憑證機構核發之電子識別碼或符號視為客戶之電子簽章,並作為銀行確認傳送電子訊息之內容及訊息發送者身分之依據。
3、雙方同意依本約定傳送或接收訊息,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所發生之延遲、遺漏、錯誤或違反契約規定義務之情事,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括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之責,且賠償之金額以下列較低金額者為限:
(1) 該損失或傷害之金額;
(2) 該損失或傷害如屬可補救者,因為該補救措施所需支付之金額。
前項之延遲或誤傳訊息情事,若係直接或間接起因於任何電腦及其相關設備電話線路、通信設備、網路之無法取得或故障、當機及任何第三方之行為或不行為,致超出任一方合理控制範圍者,則任一方均無需負賠償之責。
(二)有關本服務系統之資料授權及保密,雙方同意遵守下列規定:
1、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適當合法授權,任一方不得事後主張該訊息未經合法授權,且否認其真實性及有效性。
2、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或憑證申請識別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本服務系統,並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銀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本服務系統已發生之效力,除非銀行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銀行不負責任。
3、確保所交換之訊息或一方因使用執行本約定書服務項目而取得他方之機密資料,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書無關之用
途,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保密義務。雙方同意於發現或懷疑有任何誤用或違反安全之情形,應立即通知他方。雙方並同意本項規定於本約定書終止後,仍有效力。
(三)電子訊息不執行事由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1、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銀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3、銀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4、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銀行確認。
(四)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1、電子訊息係由銀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銀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2、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銀行服務時間時,銀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客戶同意依銀行當時之業務規定處理。
3、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因涉及跨國交易之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無法於當天完成交易時,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五)電子訊息之效力
客戶與銀行均同意使用本服務所傳送及接收之電子訊息與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惟若電子訊息屬於客戶與銀行間之交易文件時,該電子訊息須經數位簽章或動態密碼驗證後始生效力。雙方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六)客戶連線與責任
1、客戶必須妥善保管及保存銀行發給之電子憑證。因客戶之詐欺或疏忽行為導致第三者未經許可擅用客戶之電子憑證而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所有費用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使用該等資訊、內容、網路銀行服務及網站所致,客戶須自負全責。
2、客戶收取銀行發給之電子憑證後,須先回傳簽收證明,透過確認後,方可使用電子憑證,回傳方式可使用傳真、E-MAIL或正本寄送。
3、若客戶之憑證安控介面媒體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三次時,銀行有權判定密碼無效並得凍結或取消密碼。密碼凍結或取消後,客戶需向銀行重新申請密碼,始得重新使用本服務系統,其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客戶自行負擔。
4、客戶利用本服務系統時,應以處理自己帳務資料為限,且應將相關軟硬體設備妥善保存,不得有任意破壞或轉接等不當行為。
(七)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服務系統之日起,悉願依銀行規定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以及因交易指示所生之交易手續費,並授權銀行得逕自客戶約定帳戶內扣繳,客戶並同意銀行所訂收費標準及項目如有調整,銀行應依各區法令規定時間前(台灣為六十日)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登載於銀行網站公告其內容,並告知客戶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調整。
六、簡訊動態密碼驗證約定事項
(一)臺灣區客戶申請使用簡訊動態密碼可進行『帳戶查詢』及執行『付款轉帳』等低風險交易。交易轉帳限額以統編證號歸戶計算並列示如下:
交易類別 | 幣別 | 每筆 | 每日 | 每月 |
轉入非約定帳號 | 臺幣 | 新臺幣5萬 | 新臺幣10萬 | 新臺幣20萬 |
外幣 | 不提供 | 不提供 | 不提供 | |
轉入約定帳號 | 臺幣 | 新臺幣200萬 | 新臺幣500萬 | 無限額 |
外幣 | 原幣:不可超過等值新臺幣50萬 涉及新臺幣結匯:不可超過等值新臺幣50萬 | 原幣:無限額 涉及新臺幣結匯:全行所有通路不可超過等值新臺幣50萬 | 無限額 |
(二)為確保交易安全,暫不提供設定非台灣之行動電話號碼。七、服務費用
客戶同意使用本服務系統將依與銀行就各相關業務議定之收費標準繳納有關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若無議定則依銀行公告之收費標準,並授權銀行得逕自客戶帳戶內自動扣繳,若客戶傳送之電子訊息內已註明扣款帳戶時,則銀行應自該帳戶逐次扣繳。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銀行應於各區法令規定時間(台灣為六十日)前於銀行之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客戶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合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調整。客戶應支付銀行之所有費用均不含任何稅捐,若有稅捐,客戶應另行支付之,並授權銀行逕自上述帳戶內自動扣繳。
八、交易服務一般約定事項
(一)客戶可依被授權人員設定帳號交易限額,該限額僅適用轉帳匯款服務,不含『進出口』、『融資服務』業務。
(二)客戶同意其歸戶帳號(含未來新開立帳號)自動視為約定轉入帳號。
(三)餘額不足重試扣款服務:當客戶轉出帳戶存款餘額不足以扣款時,依本服務系統設定之排程,定時發動再次扣帳,至當日銀行重扣時間結束時,如存款餘額仍不足扣帳,則以交易失敗處理。
(四)客戶同意於本服務系統所為之交易或申請,需提供補充文件時,客戶若傳真蓋有原留印鑑之補充文件,銀行得辦理相關作業,其效力視同正本文件;且銀行若需與客戶確認傳真文件時,其聯絡對象不限定為寰宇金融網申請書所約定之聯絡人。
(五)申請月結手續費功能之客戶,若未於手續費發生日之次月底前完成手續費繳納,銀行得取消其月結手續費功能。九、新臺幣轉帳匯款服務約定事項
(一)客戶同意須先以書面申請指定可轉出帳號進行新臺幣轉帳匯款或辦理國外匯款,轉入帳號如為銀行同業帳號,或辦理國外匯款時,有關之手續費同意銀行自客戶帳戶內扣取。轉出帳戶單筆交易金額及每日總額不得超過銀行當時所規定之最高限額。
(二)客戶同意其歸戶帳號(含未來新開立帳號)自動視為約定轉入帳號。
(三)銀行依照客戶之轉帳付款指示進行而發生轉入帳戶錯誤或付款金額錯誤時,由客戶自行負責,銀行不負責沖回或追還。
(四)銀行可選擇採取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電子資料交換(Financial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或稱FEDI)或是跨行通匯系統匯出客戶台幣跨行匯款交易。透過金融電子資料交換之收款行帳戶檢核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主,中文戶名僅供參考。
(五)本服務系統若於扣帳成功而入帳失敗時,銀行應於接收入帳失敗訊息時,自動沖回該扣帳金額,但已收取之手續費將不退予客戶。
(六)客戶以本服務系統進行跨行交易者,銀行不負責收款行或解款行之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十、外幣轉帳匯款以及線上外匯交易服務約定事項
(一)客戶同意以本服務系統進行外匯交易申請時,除本約定書其他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特別約定事項:
1、客戶同意並瞭解透過本服務系統辦理交易時取得之匯率僅供參考,有關匯率之適用,除另有議定外,實際成交匯率應以成交時,銀行牌告匯率為準。倘因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銀行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暫停外匯相關交易。
2、客戶與銀行議定匯率後,未依約完成或取消交易,致銀行蒙受匯差損失,銀行有權暫停客戶於企業網路銀行各項交易申請並向客戶請求
賠償並授權銀行自客戶約定帳戶內扣繳款項。
3、客戶以其外幣帳戶進行外匯交易轉換為新臺幣後,僅得匯入客戶開立於銀行新臺幣帳戶。
4、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客戶得利用網際網路以電子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客戶確認電子簽章相符後,銀行得直接將客戶所提供之交易資料、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主管機關,客戶絕無異議。
(二)客戶同意須先以書面申請指定可轉出帳號。
(三)客戶同意其歸戶帳號(含未來新開立帳號)自動視為約定轉入帳號。
(四)同一存戶同一營業日之申辦金額上限,依銀行規定辦理。涉及新臺幣結匯者,公司戶全行所有通路不可超過等值100萬美金;團體全行所有通路不可超過等值50萬美金。
(五)客戶於銀行線上外匯交易每筆最高金額依網銀揭示金額為準。
(六)客戶同意若於寰宇金融網執行外幣相關交易,需於銀行留存英文戶名及地址。
(七)客戶同意於使用電話與銀行進行匯率敲價約定時,銀行得以電子錄音所有電話談話,且於法律允許範圍內,將此錄音提呈法院,或依其他正式程序作為任何與交易有關之證據。
(八)客戶同意外幣匯出匯款若於營業時間內完成交易並成功扣款者,其美元(USD)、人民幣(CNY)匯款得於當日匯進解款行於存同行之帳戶中,其餘外幣(雜幣)匯款則於第二營業日將款項匯進解款行於存同行之帳戶中。
(九)如因法令變更致無法使用本服務系統進行外匯交易申請時,銀行有權停止客戶使用上述系統之服務。
(十)客戶於進行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時將逐筆如實申報結匯及匯款性質,倘若發生申報不實或填寫不正確情事,其後果由客戶自行負責。十一、進出口業務
(一)客戶申請使用國外信用狀開狀功能前,應已向銀行申請開發國外信用狀額度,並已與銀行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且已約定授扣帳號後方得申請使用。
(二)客戶願遵守國際商會現行及嗣後適用之信用狀統一慣例與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eUCP),並同意遵守電子簽章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範。
(三)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並授權銀行自客戶約定之存款帳號內自動扣繳。
(四)客戶使用銀行所提供之進出口相關服務,如依規定須再為書面處理時,願無條件配合儘速至銀行之營業單位補充完成。十二、融資服務
客戶使用融資服務,需與銀行另行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十三、其他
(一)本約定書於簽訂之日起生效。客戶得隨時終止某項功能或本約定書,但應於擬終止日以前(包括終止日),以書面載明終止意思及終止日期通知銀行,而擬終止日之時限需以各區法令規定為準。前項終止對於終止前已發送訊息所需完成或履行之義務不生任何影響。
(二)銀行欲終止本約定書之全部或一部時,需於各區法令規定時間(台灣為三十日)前之終止日以書面通知客戶,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不經通知逕行終止本契約:
1、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者。
2、客戶遭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或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處分者。
3、客戶違反本約定書之規定者。
4、客戶有債務不履行情形,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三)依據寰宇金融網分別申請各項服務及權限原則,客戶可於寰宇金融網查閱欲申請之服務,且銀行保有申請案之核准權。
(四)客戶同意銀行得將客戶與銀行往來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簽章憑證機構或受讓、參貸(或擬受讓、參貸)銀行債權債務之人或受銀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或其他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含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即SWIFT)或銀行企業團其他機構,如合於各上開機構等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時,及上開機構等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客戶並願立即通知銀行。如銀行有合理理由認為前開資料為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銀行可保留終止或暫停使用寰宇金融網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五)個人資料保護:寰宇金融網遵守中華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客戶帳戶所在地區所屬相關個資法令之規範(包含但不限於台灣、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相關修訂條文,以及主管機關頒布之守則)。
(六)客戶所提供之公司資料均受到寰宇金融網隱私權保護,相關內容請查閱寰宇金融網的「隱私權保護」。
(七)客戶同意接受本約定書內容之拘束,其有變更時,銀行應於變更生效前將修改內容置放營業單位供索閱,並公布於銀行網站以代通知,修改或更新之條款,均構成本約定書條款的一部分。當客戶使用寰宇金融網服務時,即視為同意條款內容。客戶如有異議,得終止本約定書。
(八)法令適用:本約定書未盡事項,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帳戶所在地區法律規定。
(九)因本約定書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銀行總行或其與客戶有業務往來之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貳拾、豐掌櫃電子支付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經客戶於合理期間(至少3日)詳細審閱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下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以下稱「會員」)權益,本行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豐掌櫃電子支付約定條款(下稱「本約定條款」)全部條款內容供會員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會員審閱至少三日。
會員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約定條款內容後,再簽署本約定條款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約定條款勾選「同意」,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本行依規定處理及接受會員註冊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後,本約定條款始為成立。
一、銀行資訊
參照網路銀行服務條款之第一條。二、定義
x約定條款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員:指於本行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本行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
(二)收款會員:指利用本行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進行收款之會員。
(三)付款會員:指利用本行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進行付款之會員。
(四)電子支付帳戶:指會員於本行所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網路帳戶。
(五)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指本行獨立於實質交易之會員以外,依交易雙方委任,接受付款方所移轉實質交易之金額,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金額移轉予收款方之服務。
(六)收受儲值款項服務:指本行接受會員將款項預先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以供與本行以外之其他會員進行資金移轉之服務。
(七)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指本行依會員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將其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資金,移轉至本行其他會員電子支付帳戶之服務。
(八)存款帳戶:指會員於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事先指定之同一會員於金融機構開立相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
(九)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同意及確認事項
x行及會員同意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本服務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等服務。本行將依會員之申請或本行依法得經營之業務範圍,提供會員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二)本行應依本約定條款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會員間之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依會員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三)本行與會員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如該電子文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足以辨識其身分,並可供日後查驗者,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四)本行於會員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會員之銀行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五)本行於會員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非由該會員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以相同幣別存撥者,不得受理。
(六)會員使用本服務如應辦理外匯申報,會員同意授權本行代為申報,並提供申報所需資料。
(七)會員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務,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帳戶供非法使用。會員如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
(八)會員於本行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會員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本行目前僅開放會員申請一個電子支付帳戶)
(九)會員與其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十)會員就本服務使用系統平台功能或本行網路銀行所涉及之權利義務關係,同意依本行之「開戶申請暨總約定書」之約定辦理。對於會員申請本服務,本行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四、身分資料留存及再確認
(一)本行應留存確認會員身分註冊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會員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電子支付帳戶終止或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會員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二)會員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行。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並得要求會員再次進行確認身分程序:
1、會員申請變更基本身分資料。
2、會員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出現異常情形。
3、會員於註冊時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照等相關文件疑似偽造或變造。
4、會員交易時距前次交易已逾一年。
5、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遭不同會員使用於身分確認程序。
6、發現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自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之交易時。
7、對於所取得會員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8、其他本行依明顯事證認有必要再行確認會員身分之情形。
(四)會員對於本行前項要求及本行為確認會員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前項再次進行識別及確認身分之會員,本行應暫停其交易功能。
(五)本行於受理申請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時,將依主管機關公布之「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交易限額及交易紀錄保存管理辦法」所規定方式及程序實施差異化之會員身分認證程序,並留存該確認程序所取得之會員資料。
五、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一)本行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不同類型電子支付帳戶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限額如下:
1、一般會員(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無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功能。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最高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2、進階會員(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與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合計金額及付款合計金額,分別以最高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商務會員(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本行與會員約定,其約定金額將於會員登入帳戶總覽頁顯示。
(二)上述額度限制及調整生效日以網站公告為準。
(三)本服務之各種會員帳戶均有交易限額及額度限制,本行保有依據會員檢附相關文件調整各限制之權利。
(四)本服務提供以下功能,供會員可依其收款需求設定使用或提出申請(本行得隨時新增或停止特定功能,詳見本項服務相關網頁上所公佈及刊載)。
1、付款功能:付款會員可選擇收款會員設定接受之收款方式進行支付。所支付之款項將移轉至本服務專屬價金保管帳戶,當付款會員“同意撥款”或收款會員於本服務網站回覆“已出貨”日起算十日,該保管款項將撥付給收款會員。若因已達付款上限而無法進行付款,會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行提出因此造成其買賣、消費之不便利、或買賣雙方之糾紛等主張。
2、收款功能:會員通過本行身分認證程序或經審核後,即具有收款功能,惟特定收款工具須由會員提出申請,並同意該收款工具之使用約定,本行保有最終之核決通過與否之權利。具收款功能之會員得透過帳號密碼登入本服務平台使用,並得依會員功能新增授權助理與特助等子帳號進行分權管理及讀取相關之業務內容資訊。若因已達收款額度上限而無法進行收款,收款會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行提出因此造成其收入減損、營業損失及請求損害賠償之主張。
3、延遲撥款功能:付款會員可於交易確認頁中啟動一次“延遲撥款”,本服務會將該筆款項的撥款日自啟動延遲撥款日起十日再將款項撥付給收款會員。付款會員亦可於款項延遲撥款期間內解除延遲,將款項撥付給收款會員。
4、取消交易:付款會員可於收款會員尚未出貨前向收款會員「申請取消交易」。收款會員需在付款會員申請後五日內回覆同意或拒絕,若超過回覆期限,將視為默許同意。同意後,交易會被取消,系統將會開始辦理退款。若收款會員已經出貨而拒絕取消交易,付款會員可在收到商品後,再申請退款功能。
5、退款功能:付款會員可於收款會員於本服務網站回覆“已出貨”日起算十日內,提出“退款”要求,收款會員可於本服務網站回覆是否同意退款給付款會員。收款會員“同意”或付款會員提出“退款”要求起算十五日,本服務會將款項退回付款會員(退款手續費以本項服務相關網頁上所公佈及刊載者為準)。收款會員如不同意“退款”,須於“退款”要求起算十五日內至本服務網站回覆拒絕退款並上傳清晰可供辨識之適當證明,該款項將暫留存於本服務保管帳戶至會員間達成合意,或經司法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程序確定為止,始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6、爭議款保留功能:如接受付款會員以信用卡支付款項業務,則依國際組織規約所訂定之信用卡爭議處理機制規範辦理,其餘未盡規範之部分應依以下約定處理:
(1) 依前項約定保留之款項,於其爭議解決或有適當證明時,由本服務依其爭議解決之結果,將相關款項無息返還或交付予會員、會員之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本服務返還或支付相關款項時,退款會員同意如因跨行退款所產生之費用將依財金實際費用收取並由退款金額中直接扣除。
(2) 如法院、主管機關、或會員之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依本服務之爭議處理流程,提供必要文件向本行要求暫停撥付或退款相關款項,收款會員同意本行得依上述之請求暫停撥付至該等爭議解決時止或退回相關款項予付款會員。如該等爭議款項已提領至收款會員實體銀行帳戶,收款會員同意於接獲本服務通知後應立即返還該等款項。
(3) 對於可能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交易、因錯誤所為之付款、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本行得依付款會員之指示,退回價金保管中之款項,如該等款項已提領至收款會員實體銀行帳戶,收款會員於接獲本行通知後應立即返還該
等款項。
(4) 付款會員如直接向本行提出申訴,收款會員應依本行之通知,即時出面負責為適當的處理,並於三個工作天內回覆本行處理結果。如逾期爭議仍未解決,會員同意本行得依付款會員提出報案證明或消費爭議申訴證明依付款會員之請求退款,並於結算應撥付代收款項時逕予扣除,本行亦得以暫不結算該涉爭議款項;如該等款項已提領,本行得直接自下次代收款項金額中扣除或要求會員立即返還。收款會員對於本行所為之處置,均不得異議。
(5) 收款會員同意若付款會員透過發卡機構對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內容有爭議,或主張否認交易等其他交易款項需返還情形,由發卡行進行調扣而應對本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者,本行根據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有權至收款會員寄存於本行之各項存款或於電子支付帳戶內之款項中扣除該金額,會員不得異議。若收款會員電子之支付帳戶內暫無款項,本行將自動以未來所收之款項抵付或進行催收。
7、提領功能:
(1) 會員指示提領代收款項時,其撥款指定銀行帳戶須與會員姓名(或名稱)及相關資料一致。
(2) 會員委託本行代收之款項,得依本約定條款及本服務相關處理流程之約定,經由本服務系統要求將代收款項提領至會員指定銀行帳戶時,應先扣除相關手續費、服務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以及依法令或相關約定保留之金額。
(3) 會員要求提領代收款項時,本服務將於接獲提領指示後三個工作天內撥付,撥付日遇假日則順延。如因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導致提領作業延遲,本行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4) 如歸責於會員之原因而導致撥付失敗(包括但不限於撥款指定銀行帳號填寫錯誤或已為警示戶等),本行將不退回該次提領作業費,並得於該撥付失敗原因排除後再接受會員之提領指示。
(五)本行於代收款項撥入價金保管帳戶後(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帳戶轉入、電子支付帳戶轉入及收單機構撥款),於完成價金保管程序之翌日起2個營業日內將款項撥付予會員電子支付帳戶。
六、收受儲值款項服務
(一)會員得經由本行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本行不接受會員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儲值。
(二)會員於電子支付帳戶中之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外幣部分依本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計算之)。超過時該筆款項將無法完成儲值;惟一般會員(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經查詢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確認身分者,其儲值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一萬元。
七、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
(一)本行辦理每一會員之新臺幣及外幣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外幣部分依本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計算之)。本行不接受會員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帳戶間款項移轉。
(二)本行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不同類型電子支付帳戶所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之限額如下:
1、一般會員(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無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功能。
2、進階會員(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與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合計金額及付款合計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商務會員(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會員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非個人會員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三)會員了解並同意,本行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本行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行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八、核對機制
(一)本行接到會員依本行指定方式所為之支付指示時,本行應於支付完成前,由付款方再確認。
(二)本行於每次處理會員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行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惟會員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發出通知且經會員提供相關文件者,則該通知應於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立即為之。
(三)本行於收到會員前項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會員。
(四)本行應提供登入服務網頁或依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會員隨時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會員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會員查詢交易紀錄作業方式約定如下:
1、會員可隨時登入本服務網站,免費查詢一年內之交易明細如收款明細、付款明細、提領明細等等交易紀錄。
2、如須一年以上未滿五年之交易明細,會員可透過客服專線提出申請,本行將於三個工作天內將檔案資料加密寄送至會員認證過之電子郵件信箱,不提供紙本形式。
九、錯誤之處理
(一)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所致者,本行應協助會員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二)電子文件錯誤如因係可歸責本行之事由所致者,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三)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所致者,倘屬會員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會員通知後,本行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1、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通知各該會員協助處理。
3、回報處理情形。十、帳號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一)會員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二)本行或會員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會員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三)本行於接受前項通知前,對於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本行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本行可證明損失係因會員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2、會員未於本行依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後四十五日內,就資料或帳單內容通知本行查明。惟會員有特殊事由
(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取得通知且經會員提供相關文件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四)針對第2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本行負擔。
(五)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會員帳號、密碼等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管道,包含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六)會員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本行得就會員登入資訊(包括網路IP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錄。十一、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一)為確保會員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行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之規定。
(二)會員輸入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識別身分認證資訊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行系統即自動停止會員使用本服務。會員如擬恢復
使用,應依本服務網頁所刊載之相關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本行及會員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會員個人資料。
(四)本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會員之事由者,由本行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十二、費用
(一)會員使用本服務時,本行將依約定收費標準,向會員收取各項費用,會員同意授權本行得直接於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如不足抵扣,會員須於接獲本行繳款通知後起算三日內,完成繳款動作。
(二)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為準。本行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會員不在此限。
(三)關於本行所收取之服務費,本行將開立電子收據並儲存於該會員帳號內,會員得於登入其帳號後,查詢及存取其電子收據。
十三、匯率之計算
(一)本行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與境內會員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以新臺幣為限。
(二)本行辦理跨境業務,與境內會員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如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則以外幣為限。
(三)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或另於付款頁面上揭示兌換匯率。十四、會員之保障
x行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十五、會員之義務
(一)會員於使用本服務前,應確認本服務網頁之正確網址。
(二)會員瞭解本行將透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會員應確保可即時依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本行之通知。
(三)會員員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反本約定條款、中華民國法令、公序良俗或侵害本行或第三人合法權益。十六、收款會員特別約定事項
(一)收款會員不得從事融資性墊款、不得接受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及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若有違反本項之情事,將立即終止本約定條款並依規定通報聯徵中心或相關單位。
(二)如收款會員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會員知悉。如為發行電子儲值型禮券之收款會員,應同時提供適當之餘額揭露方式,俾利會員知悉其禮券餘額。
(三)收款會員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含簽帳資料、載有付款會員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等)、相關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並應配合本行之要求,提供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及收款會員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資格。對於本行所要求之資料,收款會員應詳細xx,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四)收款會員對因使用本服務所蒐集之資料,且對付款會員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五)收款會員如於實體通路使用本服務,應於營業現場明顯處揭露「本服務由永豐銀行豐掌櫃提供」。
(六)收款會員不得有將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資訊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資訊設備之情事。
(七)收款會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款項、限制金額或加收手續費,並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十七、紀錄保存
x行應留存會員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十八、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一)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會員就本服務爭議,得以第一條所載之申訴(客服)專線(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與本行聯繫。
(二)會員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會員請求,本行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各該會員。
(三)本行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會員間如對交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本行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本行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無息撥付至受款人之電子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人之電子支付帳戶。
(四)若付款方或收款方就前項爭議,除依本行爭議處理程序向本行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付款方或收款方提出適當證明時,本行方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十九、會員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本行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保障會員個人資料安全。對於會員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二)會員同意本行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行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會員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本行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三)貴行得於一、 貴行及受 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 貴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五、台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 貴行依法令規定得辦理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或合作推廣之公司等)等機構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且亦授權 貴行得於法令、主管機關規定許可範圍內向前揭機構蒐集本人資料。
二十、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一)本行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本行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維護、搬遷、升級或保養,惟本行應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頁公告,並依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2、因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
(二)本行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本行應及時處理並依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二十一、因會員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依情節輕重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會員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會員有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之虞者。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會員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前述該等不法行為者。
(四)會員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五)會員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六)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七)會員違反本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規定之情事。
(八)經定期檢視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狀況、有異常或風險等級升高之情事。
(九)其他重大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二十二、約定條款之終止
(一)會員得依約定方式隨時通知本行終止本約定條款。
(二)本行終止本約定條款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會員。
(三)如會員有本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行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終止本約定條款。
(四)本約定條款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行應於合理期間內將會員得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撥付至會員存款帳戶。
(五)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行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二十三、約定條款變更與其他約定
(一)本約定條款之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會員之解釋。
(二)本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後,會員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並於該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會員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會員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行終止本約定條款:
1、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會員代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行或會員通知他方之方式。
2、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十四、通知
(一)會員同意除本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本行依本約定條款所為之通知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會員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二)會員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會員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本行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二十五、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一)會員同意本行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二)本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三)受本行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會員權利者,會員得向本行及受本行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二十六、智慧財產權及授權
(一)會員不因其加入成為本服務會員而取得本行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明示或默示之授權,非事先經本行之書面同意,會員不得使用、重製、或散布本服務網頁之任何形式之著作、資料、商標、或標識。
(二)會員利用本服務進行收款時所填具之資料欄位內容,視為會員已同意授權本行得利用、儲存及刊載該等資料,以供特定或不特定之會員搜尋及瀏覽,並得經由平面或電子形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公開發行、公開發表、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並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會員時所填具之資料欄位內容,應擔保其有上載、傳送或提供該等資料之權利,且得授權本行利用、儲存、刊載、供特定或不特定之會員搜尋及瀏覽、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公開發行、公開發表、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且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
二十七、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一)本約定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八、外部合作平台授權
如有會員與外部電子商務平台或系統技術廠商合作(下稱外部平台)或與本行三方合作相關事由申請本服務,提供本服務之會員就其於該外部平台之會員帳號與豐掌櫃會員帳號進行連結綁定,由外部平台代會員執行或設定相關服務功能(下稱本授權服務),會員開始使用本授權服務時,即視為同意本授權服務之約定條款並已自行委託與授權外部平台得代會員執行或設定約定之功能。
1、會員同意並授權本行將會員之名稱、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及其他會員已事先同意本行合法蒐集、處理、利用之資料以及於外部平台或豐掌櫃之交易及電子支付明細資訊,於本授權服務必要之目的範圍內提供予該外部合作平台業者,作為本授權服務使用。
2、會員同意本行透過身分認證程序並確認會員業經同意本授權服務條款後,將會員之豐掌櫃帳號與外部平台會員帳號進行連結綁定,綁定後會員將可透過於外部平台會員帳戶之登入後連結登入豐掌櫃帳戶使用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資料查詢及指定功能服務之設定。如欲終止帳號綁定授權,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或程序。終止綁定後,本行將不再提供會員之資料予該外部平台。
3、會員於本服務自外部平台帳號登入所進行之指示或授權外部平台代執行之指示,其效力等同於會員於豐掌櫃或向本行所進行之指示。
4、會員可與多個外部合作平台進行帳號連結綁定,惟相關服務或功能之使用或設定將依各外部平台分別提供。
5、本行不參與或介入外部平台與會員間相關委託或買賣交易之合約關係與商品服務之糾紛處理,會員與外部合作平台應依其與外部平台間之規約辦理。
6、會員同意其與外部合作平台間所約定之應給付費用,授權本行代為支付,該費用將由本行依約定期限代為清算繳付予外部平台,會員可於豐掌櫃電子支付帳戶紀錄檢視,並由外部合作平台開立發票或收據予會員。
7、會員如有違反「豐掌櫃電子支付約定條款」或外部合作平台規約之情事時,本行得隨時以電子文件或其它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後終止所綁定授權之一個或多個外部合作平台帳號,並禁止其後再授權。
8、會員同意本行將API正式與測試金鑰交由會員及會員合作之外部平台進行串接設定。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告知及確認內容(含重要同意條款及注意事項)
竭誠歡迎您使用「永豐銀行信用卡」,在提出申請前,請務必詳細閱讀下列約定事項:
一、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同意條款,申請人本人茲於申請書簽名欄親筆簽名,同意下列各項條款:
(一)保證所填寫及提供之資料、證明文件均真實、正確無誤且無需退還,並授權永豐銀行(簡稱 貴行)向有關機構核對、交換及登錄該等資料。本人於 貴行其他業務往來所提供之最近一年所得或財力資料,亦得作為申請信用卡審核之用。 貴行保留信用卡申請核准與否的權利。
(二)同意 貴行以本人名義開設信用卡帳戶,並願遵守隨卡附上之信用卡契約,否則應於收到卡片及契約七日內將永豐信用卡剪成兩截,並以掛號寄回 貴行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但已使用卡片者不在此限。
(三)同意 貴行或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受其委託代為處理事務之第三人、 貴行所屬之金控、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組織、本人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公司,於其營業項目、章程所定業務之特定目的所需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本人及附卡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 貴行並得將之提供予上開機構,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1條(個人資料行銷使用同意條款)本人同意 貴行得於 貴行營業範圍內提供其他業務、金融商品或服務相關之行銷或優惠訊息與文宣。本人如嗣後不同意,可隨時利用書面或電話(客服專線:00-0000-0000)通知 貴行要求停止之。
(四)授權 貴行為本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處理本人於 貴行名下所有信用卡外幣消費之結帳。
(五)申請人持有 貴行所有信用卡(含正、附卡)共用一個信用額度。一經核卡,不論是否動用,相關紀錄均會登載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貴行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前,會先徵得申請人同意。
(六)貴行信用卡帳款係採歸戶合併處理,如正卡持卡人已持有 貴行信用卡正卡,信用卡帳單將寄送至本申請書所載帳單寄送地址;若為填寫簡易申請書者,則寄送至已提供 貴行之最新帳單寄送地址。附卡之信用卡帳單將寄送至正卡持卡人之帳單寄送地址。
(七)正卡持卡人同意就正、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全部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八)首次申請 貴行信用卡(即第一次與 貴行訂定信用卡契約),且同意 貴行主動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者,將於核卡日起三個月後開始寄出。如信用卡契約已全部終止、撤銷或解除,再次與 貴行訂定有效信用卡契約者,亦同。
(九)本人了解,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能影響申請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信用卡之權益。 貴行就逾期未清償之債務,得委外催收或依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債權及聲請強制執行,並得依規定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十)如申請書填載具學生身分, 貴行就發卡情事將依規定通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請其注意信用卡使用情形。如經發現未據實告知身分,且持有信用卡超過三家及每家信用額度已逾新台幣貳萬元者, 貴行得立即通知終止信用卡契約。
(十一)申請人同意於符合 貴行各項推廣活動之獲贈資格時, 貴行得將申請人之姓名、電話、地址提供予贈品及投遞廠商以利贈品之寄送。
(十二)申請人核卡後享有於 貴行辦理信用卡帳單(款)分期付款服務時,毋須再逐筆簽訂申請書,並確認已詳閱本申請書之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約定事項。
(十三)信用卡使用可能產生之各項費用、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一覽表如下表所載:
毀損補發 | 每卡新臺幣200元。 | 預 | 借 現 | 金 | 預借金額x 3.5%+ 新臺幣100元。 | ||
退溢繳款 | 每筆新臺幣100元。 | 循 | 環 利 | 率 | 年息最高15%。 | 掛失手續費 | 每卡新臺幣200元。 |
年 | 費 | 正卡新臺幣3,000元、附卡新臺幣1,500元。 | |||||
國外交易服 務 費 | 除各信用卡組織收取之費用外,每筆另按交易金額0.5%計收。(各信用卡組織收取之費用可參考本行網站公告,國外交易服務費計算區間約為交易金額1.5%~2%)。持卡人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 ||||||
清償證明 | 每份新臺幣200元。 | 緊 急 替 代 卡 | 依各國組織規定。 | ||||
調閱簽單 | 國內每筆新臺幣50元。國外每筆新臺幣100元。 | 匯處 | 款 作理 | 業費 | 電話語音或網路預借現金且匯款至非永豐銀行之金融機構者,每筆 新臺幣30元。 | ||
補發帳單 | 三個月前帳單 每份新臺幣100元。 | Dispalycard 申 辦 費 用 | 每卡新臺幣500元。 | ||||
催收法律程序費用 | 持卡人應負擔本行因持卡人延遲或不繳付款而對持卡人以訴訟、非訟或其他法律程序進行請求而支出之相關費用。 | ||||||
違 約 x | 未依約繳款當月之違約金為新臺幣300元;連續第二個月未依約繳款之違約金為新臺幣400元;連續第三個月未依約繳款之違約金為新臺幣500元(若「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下者,不收取違約金)。每次最多連續收取三個月。 |
(十四)同意永豐銀行於本人無法獲得 貴行核發「金融信用卡」,且原存款帳號未領有有效金融卡時,同意親至分行辦理金融卡補發。
(十五)信用卡卡友權益相關資訊請連結永豐銀行網站xxxx.xxxxxxx.xxx或請洽永豐客服人員。二、信用卡注意事項:
(一)信用卡費用計算:
1、年費:商務御璽卡、鈦豐卡、Me Card、保倍卡:正卡新臺幣3,000元、附卡新臺幣1,500元。
2、年費減免辦法:
商務御璽卡 / Me Card(Visa) / 保倍卡:首年度免年費,第二年度起如收取年費當月前12個月正附卡消費滿新臺幣150,000元或不限金額消費
12次,即免收次年年費,附卡6張(含)以內免收年費。
鈦豐卡 /Me Card(金融信用卡/JCB) / 保倍卡:首年度免年費,第二年度起如收取年費當月前12個月正附卡消費滿36,000元或不限金額消費12
次,即免收次年年費,附卡6張(含)以內免收年費。
3、循環信用、最低應繳金額及循環信用利息:
(1) 循環信用:循環信用是指您可依自己的財務狀況,每月自行決定信用卡當期繳款金額,您只須在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剩餘未付款項就可以延後付款,並依個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利率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2) 最低應繳金額: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持卡人當期新增消費款項x 10%+前期信用額度內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x 5%+當期新增非消費款項x 5%+額度外帳款+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當期信用卡分期付款應付本金及利息+非消費款項(如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年費+各項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服務費等應繳費用),如總額低於新臺幣5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以新臺幣 500元計。「消費款項」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金額,不包含預借現金及代償專案。
(3) 循環信用利息:循環利息=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計算期間(天數)×循環利率(年利率2.74%~15%),詳細計算案例與相關規定請詳見信用卡網站或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若持卡人於信用卡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依當期帳單所列帳款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應付帳款低於或等於新臺幣999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者,則該應付帳款自當期結帳日起至當期繳款截止日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同時持有本行兩張以上信用卡正卡之持卡人,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將歸戶合併處理(非依卡片類別分開處理)。
例:您的結帳日若為103年6月9日,於103年6月3日刷卡消費新臺幣10,000元,該筆消費本行於103年6月5日墊款(即入帳日),帳單所示103年6月24日為繳款截止日,最低應繳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若您於103年6月24日前繳款新臺幣1,000元,即7月份的帳單會產生循環利息為:(以循環信用年利率14%計算)(10,000元-1,000元)x(6/5~7/9共計35天)x(14%/365)= 新臺幣121元
4、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5、國外緊急補發卡費: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
6、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X3.5%+新臺幣100元。若臨櫃預借現金,每筆手續費不足新臺幣500元者,以新臺幣500元計算。x ATM、電話或網路預借現金,每筆手續費不足新臺幣200元者,以新臺幣200元計算。如使用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則依本行信用卡循環信用計息方式及利率計收利息。
7、卡片毀損補發費用:每卡新臺幣200元。
8、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應依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並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未依約繳款當月之違約金為新臺幣300元;連續第二個月未依約繳款之違約金為新臺幣400元;連續第三個月未依約繳款之違約金為新臺幣500元(若「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以下者,不收違約金),每次最多連續收取三個月。
例:依照上例如10/5繳款截止日並未如期繳足最低應繳金額,10/21結帳後將會產生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若11/5繳款截止日亦未如期繳足最低應繳金額,11/21結帳後將會產生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若12/5繳款截止日仍未如期繳足最低應繳金額,12/21結帳後將會產生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9、國外交易服務費: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則授權 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 貴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 貴行以交易/消費金額0.5%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加計後約為交易金額1.5%∼2%)。如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國內透過網路與國外商店交易時屬國外交易),亦應依前段加計國外交易手續費及服務費。持卡人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10、補發帳單手續費:若需補發三個月之前的帳單,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每次每月份帳單酌收新臺幣100元補發帳單手續費。
11、開立清償證明手續費:當持卡人與本行之信用卡契約終止後,持卡人如已清償全部債務,得向本行申請開立清償證明,惟應繳納每份新臺幣
200元手續費。
12、催收法律程序費用:持卡人應負擔本行因持卡人延遲或不繳付應付款項而對持卡人以訴訟、非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進行請求而支出之相關費用。
13、退溢繳款手續費:持卡人申請領回溢繳款時需負擔手續費每筆新臺幣100元,且限退回持卡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或以開立支票方式退款。
14、匯款作業處理費:持卡人辦理電話語音預借現金或網路預借現金,並要求本行將該筆預借現金金額匯入永豐銀行以外之金融機構者,除預借現金手續費外,需另支付本行匯款作業處理費每筆新臺幣30元。
(二)信用卡片遺失等情形之責任與義務:
持卡人的信用卡如遺失或、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他人占有時,應儘速按下述方式向本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國內:請立即致電(00)0000-0000辦理掛失。本行受理掛失手續日起10日內,如本行要求,應至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或備案證明,或於收到本行通知三日內完成書面掛失手續。
國外:請立即打永豐銀行信用卡掛失電話000-0-0000-0000辦理掛失,待返國後再補填書面聲明。
如持卡人均依照上述程序辦理掛失且繳納掛失費,而且無下列情形時,持卡人可不負擔自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起(在自動化設備、電話語音或網路辦理預借現金部分,仍自持卡人通知本行掛失停用時起)信用卡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於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時,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或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者,亦適用之。
1、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電話語音或網路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者。
3、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4、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20日仍未通知本行者。
5、持卡人未於信用卡簽名致遭第三人冒用者。
6、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信用卡因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不堪使用,本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三)信用卡帳款疑義處理方式:
1、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 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 貴行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國內消費每筆新臺幣50元;國外消費每筆新臺幣100元後,請 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 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 貴行負擔。
2、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 貴行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 貴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3、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 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 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持卡人交易當時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最高年息15%)計付利息予 貴行。
4、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 貴行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四)學生身分之持卡人注意事項:
1、建議持卡人將申請信用卡事宜先向父母告知溝通,並就使用信用卡消費事項,應經常與父母做良好溝通,並詳閱本申請書注意事項(含各項利費率、權利義務及信用卡契約條款)及隨卡寄送之信用卡契約與服務手冊,以充分瞭解雙方權利義務。持卡人應衡量還款能力後再開始使用信用卡,並確保每月按時繳款,延遲繳款除應負擔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外,亦將因信用紀錄不良而無法繼續與金融機構往來。
2、動用循環信用及預借現金分別必須負擔利息及手續費,並且容易擴張信用,請審慎斟酌還款能力及是否需要後謹慎為之,應正確使用信用卡,不得作不法或不當用途,並做好個人理財,避免過度擴張信用。
3、請妥善保管信用卡並注意使用安全,不得將卡片資料及密碼告知他人。
(五)其他事項:
1、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消費金額於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部分之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2、依主管機關規定,持卡人的個人信用資料將會送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建立檔案。
3、持卡人同意,本行得就「資料處理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代收消費性貸款、信用卡帳款作業」、「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業務」、「客戶資料輸入作業」、「表單列印作業」、「封裝作業」、「付交郵寄作業」、「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緊急性服務等事項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及其他依主管機關所規範得委外作業之事項,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其核准逕委託適當之第三人合作辦理。
4、持卡人得隨時以電話通知本行信用卡24小時服務專線(00)0000-0000,要求本行從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本行從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相關資料詳細網站:xxxx://xxx.xxxxxxx.xxx/。
5、使用限制: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本行未限定需採連線授權方可使用,於飛機上之使用方式與一般凸字信用卡相同,惟因飛機上須採離線交易,可能因收單機構提供航空公司之刷卡設備及與其約定交易金額限制不同而產生無法交易之情形。
三、信用卡處理爭議款程序:
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爭議帳款程序」)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一)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信用卡國際組織 |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
Visa |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含例、假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
MasterCard | 1.當商品未收到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120日曆日內。 2.服務未獲提供: (1) 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 (2) 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120日曆日內,但追溯時間不 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
JCB | 1.台灣國內交易: (1) 服務商品未獲提供、提供之商品損壞、商品或服務未如同描述:交易清算日起120日曆日內。 (2) 商品、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商品預訂提供日(商店無法營業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交易清算日起540 日曆日內。 2.如為國際交易,則自交易清算日120日曆日內。 |
AE | 1.國內、外交易於交易清算日起120日曆日內;或 2.自下列任一日起算120日曆日內(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1) 預定收受商品服務之日。 (2) 持卡人發覺預定商品服務無法提供之日,且不超過該首次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 |
DINERS |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含例、假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
註一: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發卡機構。
註二:請注意「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有制定或變更規則、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二)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則於該期間過後,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情形時,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服務之風險。
(三)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本行收取仲裁處理費為美金500元,並將依清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四、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約定事項:
(一)申請人簽署本申請書後,並非表示分期交易正式成立,申請人須透過永豐銀行所有通路確認執行各項分期產品交易,並確認所應適用之各分期產品交易條件後,各項分期功能始得正式啟用。
(二)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包含信用卡帳單分期付款、單筆消費分期付款等產品(3∼30期)。
1、帳單分期付款係針對信用卡帳單餘額(當期信用卡帳單應繳總金額扣除最低應繳金額)採分期方式還款。
2、單筆消費分期付款係針對刷卡交易(如一般消費、學費、稅款等單筆交易)採分期方式還款。
(三)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收費方式:
1、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之還款方式以申請金額依申請人選擇的分期期數按每一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未能整除之金額併入首期繳納;各期利息按剩餘本金依約定利率計收;首期分期本金、利息之入帳日為持卡人申請分期付款活動之次一期。
2、各產品分期利率/手續費說明:
(1) 帳單分期付款:分期年利率5%∼15%。
(2) 單筆消費分期付款:分期年利率5%∼15%。
(3) 除利息外, 貴行並得收取每筆分期交易手續費新臺幣0元∼新臺幣150元(各產品不等),惟總費用年百分率不得超過15%。
(4) 如永豐銀行所提供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產品及活動之年利率/手續費低於本條款所揭露者,則申請人同意適用。
(5) 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範例:分期金額10萬元,分期期數12期,分期交易手續費0元,分期利率8.99%,總費用年百分率等於8.99%。
註:(1)本條款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本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授信條件及實際分期金額而有所不同。(2)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利率。(3)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2015年7月20日。
(四)每期分期付款應付本金、利息、手續費及其他因該筆分期交易衍生之相關費用均應計入當期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款項,不得使用循環信用;若持卡人未於當期信用卡帳單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則仍依 貴行信用卡契約計算違約金。未清償之餘額將佔用持卡人信用卡帳戶的信用額度,且一經申辦完成後,不得變更申請金額及償還期數,完全清償前亦不得更改帳單週期。持卡人按月繳付信用卡帳款,如有溢繳情形時,該溢繳之金額將列入下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信用卡帳單之應繳款項,不會提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之金額。
(五)持卡人申請各分期產品後,當期信用卡帳單如有逾期或未繳足最低應繳款項而未能清償每期應付本金時,就該帳款之餘額將列為持卡人次期信用卡帳單之前期未繳金額,並依 貴行信用卡契約之約定,以持卡人各期應付本金入帳日當時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持卡人於分期還款期間內,有逾期繳款或其他違反信用卡契約之情事,則所有未償還之分期金額將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下期信用卡帳單之應繳金額, 貴行並得依第六條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六)辦理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後, 貴行將輔以簡訊方式再次告知持卡人期數、利率、手續費、總費用年百分率等重要資訊,且持卡人可於申請日翌日起算七日內致電 貴行信用卡服務專線取消,無需負擔任何費用或違約金。指定時間之後持卡人亦得隨時申請提前結清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剩餘款項,除已收取之分期利息/手續費/其他衍生費用不予退還外,未入帳之剩餘利息將不再計收,惟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每筆提前清償違約金以剩餘尚未入帳期數×新臺幣30元計收,例如持卡人申請提前清償時尚餘未入帳期數為6期,則需支付新臺幣180元提前清償違約金;倘餘3期,則需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新臺幣90元;依此類推,逐期遞減。
(七)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之金額及利息/手續費/其他衍生費用無法適用 貴行現金回饋及依「紅利享樂回饋計劃」活動辦法累積紅利點數。
(八)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係由 貴行一次墊付消費款予特約商店,並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 貴行。 貴行並未介入商品之交付或商品瑕疵等買賣之實體關係,相關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持卡人應先洽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得要求 貴行就該筆交易以『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不得因此拒付信用卡款項。
(九)本申請書有效期間自立約人簽署本申請書之日起一年有效,有效期間屆滿之前,經 貴行審核同意續約、且 貴行未接獲立約人通知終止本申請書,得自動續約一年,其後亦同。爾後如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條件變更事項不劣於本條款所揭露者,則同意 貴行另行通知後適用。各產品注意事項詳見 貴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如持卡人欲終止本申請書之約定,得隨時以電話告知 貴行。
(十)永豐商業銀行保留最終核准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與否,以及核准金額、期數及適用分期利率/手續費之權利。五、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規範
(一)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提供之服務內容:除了各項信用卡消費及繳款明細外,本行信用卡基於服務客戶之立場將一併提供各項最新活動訊息及卡友服務。
(二)當您申請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同時選擇不收受實體帳單者,本行信用卡將不再寄送實體帳單;惟當您申請終止電子帳單服務時,本行信用
卡將恢復寄送實體帳單。
(三)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將寄送至您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請務必確認該電子郵件信箱為正常、有效且可使用的,當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有異動時,請務必經由本行MMA金融交易網「申請/設定」進行異動手續。日後若開放其他電子郵件信箱異動之通知方式時,將於信用卡帳單(含電子帳單及實體帳單)或本行MMA金融交易網聲明公告。如因電子郵件信箱更改而未依前述規定完成異動手續或其他原因致未收到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者,持卡人應主動自行向本行查詢,且不得以未收到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而拒絕繳款。
(四)若寄送當期電子帳單至您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遭拒絕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順利接收時,本行將補寄實體帳單至您原來的帳單地址。
(五)若您對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之內容有疑義,請儘速與本行聯繫。相關爭議帳款之處理程序,悉依信用卡契約之約定。
(六)本行保留修訂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規範之權利,修訂後之永豐銀行電子帳單規範將於本行MMA金融交易網聲明公告,不另行個別通知持卡人。若您於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規範修訂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訂內容;若您不同意該等修訂內容,應申請終止使用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
(七)您可以隨時終止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當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行有權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本行將不另行通知:
1、持卡人所持有本行之信用卡全數停用且帳款已清償。
2、持卡人延滯繳款。
3、持卡人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申請、使用本服務者。
4、本行有正當理由認為持卡人係不當使用本服務者。
5、持卡人有其他違反信用卡契約等情事。
(八)於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本行可停止或暫時中斷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並盡可能預先通知服務停止或暫時中斷:
1、對永豐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之電子通信相關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時。
2、突發性之電子通信相關設備故障或本行合作協力廠商系統軟硬體相關設備之故障。
3、由於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永豐信用卡電子帳單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時。
(九)其他約定事項:
1、您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網際網路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或破壞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主機、伺服器正常運作之意圖或行為,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2、按時繳款,信用卡相關權利義務則依信用卡契約之約定,本行不因本服務之提供而承擔額外之義務,亦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十)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本規範未約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法令為依據處理。
2、如因使用本服務而涉訟者,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六、信用卡費用自動扣款注意事項
(一)立授權書人(以下簡稱本人),茲授權永豐銀行得自本人約定帳戶自動扣款轉帳,本人所有永豐銀行信用卡所應繳付之各項費用(包括正卡與附卡)。本人取消或更改本授權書之任何通知,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五個銀行營業日通知永豐銀行,逾時通知者,則延至次期始生效力。授權人同意若日後有變更印鑑,此授權書仍屬有效。
(二)注意事項:
1、約定自動轉帳繳款者,須限定以正卡持卡人本人之帳戶繳付本人之信用帳款。立授權書人務必簽章以聲明並確認授權書填寫之資料正確無誤,倘立授權書人以其本人銀行帳戶約定自動扣繳非本人之本行正卡持卡人信用卡應繳款項、或以他人銀行帳戶約定自動扣繳本人之本行正卡持卡人信用卡應繳款項或為其他錯誤者,因此致生任何糾紛或造成本行之損害時,立授權書人應自負法律責任及對本行負賠償之責。
2、自動轉帳約定生效後將於您的信用卡每期繳款截止日逕行扣款,當自動轉帳帳戶餘額小於本期應扣繳金額時,則以該帳戶全部餘額扣款,並於次一營業日進行第二次扣款。
3、若您以永豐銀行綜合存款帳戶設定自動轉帳扣繳,扣款當日若您的綜合帳戶之活存(儲)金額不足扣款時,會依您與銀行間之約定自動由您的定存(儲)金額或可動用貸款額度以活期領用方式轉出扣繳信用卡款,因動用到定存(儲)或貸款額度,將依銀行規定收取質借或貸款利息,若因故無法扣款者,亦不再另行補扣,請您持帳單至永豐銀行各分行或指定代收行庫/郵局/信用合社繳納。
4、若以自動轉帳方式扣繳信用卡款連續三期扣款失敗,本行將主動暫停自動轉帳約定,本行僅須於信用卡帳單上不再註明授權轉帳之行庫名稱及帳號,而無須另行通知;若日後欲恢復原帳戶自動扣款,請洽信用卡24小時服務專線。
5、提醒您,請記得於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在您自動轉帳帳戶裡存足應繳金額,以免影響您的權益。如您仍有相關疑問,請洽永豐銀行信用卡24小時服務專線:(00)0000-0000。
七、金融信用卡彈性額度功能及使用說明
(一)持卡人於信用卡刷卡消費,如遇信用卡可用額度不足支付該筆消費金額時,授權本行以活期存款圈存方式,自持卡人「金融信用卡連結之存款帳戶」,就信用額度不足之超額消費金額,於活期存款之可用餘額內,予以保留存款,持卡人(存款人)將無法提領該筆金額之存款。保留期間自刷卡交易日起至當期信用卡帳單款截止日止。授權本行於當期信用卡帳單繳款截止日解除保留款項後抵繳當期帳單該筆使用彈性額度交易之帳款。可能因存款不足等因素,不能於交易當時完成保留存款及授權者,該筆交易將失敗。
(二)超額使用之消費款項將納入當期帳單之最低繳款金額,持卡人負有全數繳清之義務,該部分帳款將依與持卡人就本金融信用卡之約定,於帳單繳款截止日自保留存款帳戶扣取存款保留款繳付之。如有任何因素致存款保留款無法扣繳,持卡人仍負帳單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之義務。
(三)本功能僅於申請使用本金融信用卡並同意於消費遇信用額度不足時提供臨時提高額度支應不足額度部分,同一持卡人之其他卡片不具此功能,同一持卡人的信用額度仍採歸戶合併計算與使用。
(四)於存款保留期間,該金額無法提領或轉帳,但仍享有所屬帳戶所提供之存款利息。如持卡人欲動用該筆金額,可於信用卡帳單結帳日前於存款帳戶存入款項或洽信用卡客服中心繳付等同該筆金額的消費帳款,則該筆金額可於入信用卡帳戶後解除保留而得以動用。
(五)彈性額度的每日限額為新臺幣100,000元,且不得超過交易當時「金融信用卡連結之存款帳戶」內之存款可用餘額;國外刷卡消費以當地貨幣換算為等值之新臺幣計算。
(六)本卡片僅得在連線正常下交易,無法進行離線交易。彈性額度功能不適用於預借現金、消費分期、自助加油、公共事業費用等代繳服務(全都繳服務)、飯店等特殊預取授權碼之交易。
(七)於持卡人歸戶額度內信用卡消費之帳款繳納,依信用卡約定事項辦理。
八、永豐保倍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永豐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申辦永豐保倍卡,並願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
(一)申請人知悉並同意 貴行為提供順利扣繳保費,提供未開卡且不檢查效期即可代扣繳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三商美邦)保費款項之服務。
(二)若申請人向三商美邦申請授權以永豐保倍卡代扣繳三商美邦保費,倘永豐保倍卡尚未完成開卡程序,該筆保費授權付款仍為有效,申請人同意三商美邦得依授權內容要求扣款。
(三)若申請人指定代繳之永豐保倍卡若有因遺失、毀損或到期續卡等情事並同時換發相同新卡時,申請人同意 貴行自動將三商美邦保費之設定轉換至新卡,無需重新填寫授權書,可於新卡未開卡不檢查效期之情形下自新卡扣繳授權代扣款項。若客戶之永豐保倍卡有停卡、掛失或偽冒等情形,而未重新申請或換發相同新卡, 貴行將主動終止提供代繳服務。實際依 貴行扣繳作業為準。
九、永豐銀行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永豐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申辦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聯名卡,有關悠遊聯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 貴行信用卡契約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悠遊聯名卡:指 貴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 能之晶片信用卡;悠遊聯名卡中之悠遊卡
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需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得提供持卡人之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二、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儲值票證,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三、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 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台幣壹佰元時,可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悠遊聯名卡之信用額度中,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等同持卡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
四、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聯名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直接扣抵其信用卡帳款,如經抵扣後仍有餘額時,則依照 貴行溢繳款規定辦理,但若悠遊卡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7~45個工作日,而每卡僅得申請一次且須轉回全部餘額。
五、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第二條 悠遊卡之使用
一、開始使用: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信用卡開卡及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二、使用範圍: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xxx.xxxxxxxx.xxx.xx。
三、加值方式與限額:
(一)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聯名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台幣壹佰元時,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 貴行所訂標準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二)其他加值方式: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官網公告之方式辦理。
四、卡片效期:悠遊卡與信用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五、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信用卡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第三條 悠遊聯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悠遊聯名卡係屬 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悠遊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或向其他經指定機構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之功能。
三、悠遊聯名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7~45個工作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 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 貴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四條 悠遊聯名卡補發、換發、屆期續發及停用
一、悠遊聯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悠遊聯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換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掛號寄回 貴行。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三、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聯名卡契約之事由外, 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由 貴行於卡片到期日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四、悠遊聯名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並以掛號寄回 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第五條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間內,持卡人欲停用悠遊卡功能時,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惟信用卡仍維持有效:
一、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二、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執行退卡交易,嗣由 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第六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0-000-0000)
二、貴行應於持卡人的信用卡帳單中顯示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檢具「聲明書」及 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 貴行查證處理。
第七條 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一、持卡人以所持悠遊聯名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三、持卡人違反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遭 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第八條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辦理。
第九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
x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十、悠遊卡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本人同意 基於 貴行與悠遊卡公司合作關係,提供個人基本資(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電話、地址、e-mail)予悠遊卡公司作為記名式悠遊聯名卡使用。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您撥打悠遊卡客服專線412-8880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洽詢,謝謝。(個人資料使用條款相關欄位如未勾選視為不同意,則無法申辦)
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申請告知及確認內容(含約定條款及注意事項)
竭誠歡迎申辦暨使用具有簽帳消費功能之「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Debit Card)」,在提出申請前,經詳細閱讀後茲同意下列約定事項:
一、保證所填寫及提供之資料、證明文件均真實、正確無誤且無需退還,並授權永豐銀行(簡稱貴行)向有關機構核對、交換及登錄該等資料。
二、同意貴行以本人名義開設簽帳金融卡帳戶,並願遵守隨申請書附上之簽帳金融卡契約,否則應於收到卡片及契約七日內將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剪成兩截,並以掛號寄回貴行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但已使用卡片者不在此限。
三、同意貴行或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受其委託代為處理事務之第三人、貴行所屬金控、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卡組織、本人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公司,於其營業項目、章程所定業務之特定目的所需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本人及附卡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貴行並得將之提供予上開機構。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如有下列情形,同意貴行以電子文件寄送至持卡人電子信箱通知持卡人,貴行應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
(一)契約條款有修改、增刪;(二)卡片相關權益、服務、優惠及其變更; (三)停卡之通知,
五、本人同意貴行得於貴行營業範圍內提供其他業務、金融商品或服務相關之行銷或優惠訊息與文宣。如不同意,可隨時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貴行要求停止提供。
六、授權貴行為本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處理本人於貴行名下所有簽帳金融卡外幣消費之結帳。
七、貴行簽帳金融卡帳款係採歸戶合併處理,如正卡持卡人已持有貴行簽帳金融卡正卡,交易明細單將寄送至本申請所載交易明細單寄送電子信箱;若為填寫簡易申請書者,則寄送已提供貴行之最新交易明細單電子信箱。
八、貴行就逾期未補款之債務,得委外催收或依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債權及聲請強制執行,並得依規定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九、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時可能產生的各項費用及違約金等,詳如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
十、經貴行向本人告知永豐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清楚瞭解貴行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十一、本人同意於符合貴行各項推廣活動之獲贈資格時,貴行得將本人之姓名、電話、地址提供予贈品及投遞廠商以利贈品之寄送。
十二、遵守申請人與永豐銀行簽署之「開立帳戶總約定書(約定書編號CSR001)」,並同意貴行得於修改該約定書內容後,置於營業單位供索閱及公佈於網站以代通知;遇本申請書或簽帳金融卡契約及相關簽帳金融卡會員規章另有規定者,優先適用之。
十三、應付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項 目 | 費用收取標準及說明 | 項目 | 費用收取標準及說明 |
年 費 | 免年費。 | 補發三個月前交易明細單 | x需補發三個月之前的交易明細單,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每次每月份帳單酌收NT$100補發交易明細單手續費。 |
卡片掛失補發 | 每卡NT$100 | 卡片毀損補發 | 每卡NT$100 |
調 閱 簽 帳 單 | 國內消費每筆手續費NT$50,國外消費每筆手續費NT$100 | 違約金 | 第一個月:NT$300 連續第二個月:NT$400 連續第三個月:NT$500 |
開立清償證明 | 當持卡人與貴行之簽帳金融卡契約終止後,持卡人如已清償全部欠 款,得向貴行申請開立清償證明, 惟應繳納每份NT$200之手續費。 | 催收法律程序費用 | 依案件 |
國 外 交 易服 務 費 | 1、持卡人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則授權本行依各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並加計國外交易服務費。如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 (國內透過網路與國外商店交易時屬國外交易),亦應依前段加計國外交易服務費。國外交易服務費,除包含各卡組織收取之費用外,本行每筆另按交易金額0.5%計收。現行各卡組織收取費用為VISA 、MasterCard及JCB國際組織收取交易金額之1%,美國運通公司若為非新台幣交易收取費用為1.5%。因市場匯率波動,清算匯率與簽帳當日(包括請款及退款)匯率可能不同,持卡人應自行負擔匯差風險。 2、持卡人授權本行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 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 ||
公務機關繳費平 台 手 續 費 | 每筆交易手續費NT$10 | 繳納政府稅款手續費 | 各項政府稅款手續費 : 每筆NT$30。 |
電 子 化 政 府多元付費共通平 台 手 續 費 | 電子化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每筆手續費NT$20*手續費及其他費用之收取標準請依『電子化政府多元付費共通平台』公告為準。 | ||
財 x 公 司電子化繳費稅平 台 手 續 費 | 政府規費:NT$8;學費:NT$8 醫療費: <= NT$500:NT$2;NT$501~ NT$1,000:NT$3;NT$1,001~ NT$10,000:NT$10;NT$10,001~ NT$50,000:NT$15; NT$50,001~ NT$100,000:NT$30;> NT$100,000:NT$50 | ||
語 音 / 網 路繳納各項監理資 費 手 續 費 | 1.中華電信電話費、行動電話費、HINET及B.B.Call-每筆NT$10。 2.交通違規罰鍰-每筆NT$20。 3.燃料費-每筆NT$30。 4.車輛選號牌費-每筆為繳費金額的1%。 5.車輛標號牌費-每筆為繳費金額的1%(最低NT$20)。 |
十四、其他事項:
(一)持卡人在國內、外之刷卡消費,遭遇系統連線異常、晶片或磁條磨損、觸發貴行卡片交易安全管理機制或個人債信等因素而未能完成交易時,可即致電卡片背面24小時服務專線洽詢。
(二)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消費金額於NT$3,000以下者,部分之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三)本人同意貴行得就「資料處理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客戶資料輸入作業」、「表單列印作業」、「封裝作業」、「付交郵寄作業」、「開卡、停用掛失、緊急性服務等事項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及其他依主管機關所規範得委外作業之事項,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其核准逕委託適當之第三人合作辦理。
(四)本人得隨時以電話通知貴行簽帳金融卡24小時服務專線(00)0000-0000,要求貴行從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貴行從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相關資料詳細網站:xxxx://xxx.xxxxxxx.xxx/。
(五)使用限制: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簽帳金融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另限定簽帳金融卡需採即時連線授權方可使用,因飛機上須採離線交易,可能因收單機構提供航空公司之刷卡設備及與其約定交易金額限制不同而產生無法交易之情形。
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
申請人與永豐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 間因申請使用簽帳金融卡,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第一條 定義
x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簽帳金融卡(Debit Card):指持卡人除得依貴行金融卡契約約定條款約定為一般金融卡使用外,並得於國內、外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而委託貴行於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時,將款項自持卡人指定於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直接扣款之卡片,卡片無信用延後付款功能,亦無預借現金及透支消費功能。
二、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經核發簽帳金融卡之人。
三、卡片品牌所有者:包括但不限於VISA、MasterCard、JCB、AMEX(以下簡稱卡組織)、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四、收單機構:指經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五、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簽帳金融卡購物消費之商店。
六、指定扣款帳戶:持卡人於國內、外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而委託貴行於該特約商店向貴行請款時,扣款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指定新臺幣存款帳戶,倘開立之帳戶如為證券劃撥交割帳戶該證券劃撥交割帳戶日後因扣繳上開款項,以致扣繳後之帳戶餘額不足繳付證券劃撥交割款項而發生違約交割情事或因此衍生任何損失或糾紛者,均由持卡人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另若指定扣款帳戶同一日有二筆以上之授權扣帳指示者,則貴行有權任意選擇扣帳順序,且不就扣帳之順序結果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七、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指貴行規定持卡人每日累計使用簽帳金融卡簽帳消費之最高限額。八、扣款日:指貴行依約自持卡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扣款支付消費款之日。
九、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或提款後,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卡組織所約定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十、結帳日:指貴行列印持卡人消費明細之截止日。
十一、交易明細單:指貴行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
十二、差錯交易:指持卡人簽帳消費發生交易金額與扣款金額不一致情事,包括但不限於刷卡重複扣帳、多扣帳;刷卡未經持卡人同意;扣帳金額不等於授權金額;持卡人交易成功,但特約商店未依規定取得授權碼;特約商店延遲請款;刷卡取消、退貨未入帳;預取授權作業異常;偽冒交易等持卡人應收、應付款項。
十三、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當事人的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第二條 申請
一、於永豐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得申請簽帳金融卡,每一主帳戶以一張金融卡為限,已持有永豐銀行金融卡者得申請轉換為簽帳金融卡。
二、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持卡人於原申請時所填載之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時,持卡人本人應向貴行辦理變更。
第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貴行僅得於簽帳金融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持卡人同意貴行得將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人/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卡組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三、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款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但貴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及通知簽帳金融卡持卡人。
四、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持卡人權利者,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五、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持卡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持卡人。
六、本人同意貴行得於貴行營業範圍內提供其他業務、金融商品或服務相關之行銷或優惠訊息與文宣。如不同意,貴行即不得提供該等資訊。七、本人同意於符合貴行各項推廣活動之獲贈資格時,貴行得將申請人之姓名、電話、地址提供予贈品及投遞廠商以利贈品之寄送。
第四條 簽帳消費額度
一、持卡人之簽帳額度係其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惟不包含透支或因向貴行申請貸款所取得之可用額度,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時,不得辦理刷卡消費。
二、每日簽帳消費限額(含國外刷卡消費或本國刷卡消費但消費地為國外之網際網路交易,所附加圈存保留該筆應付款項之百分之五)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壹拾貳萬元,國外簽帳消費以當地貨幣換算為等值之新臺幣計算,惟如遇經貴行偵測易出現偽冒、盜刷或有洗錢徵兆之高風險產業,為保障持卡人權益,貴行有權酌降單筆消費限額,但經貴行與持卡人確認交易真實性後則不在此限;或持卡人申請對單筆特定消費款提高其限額並經貴行同意者,亦不在此限。
三、持卡人對超過前項所訂限額及「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五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貴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簽帳金融卡而取得商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二、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簽帳金融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簽帳金融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三、持卡人就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如網路銀行、電話語音、自動櫃員機、WebATM等) 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辦理相關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四、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簽帳金融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五、持卡人違反第二款至第四款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六、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七、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至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卡組織列管之風險特店簽帳消費,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貴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貴行簽帳金融卡。
八、持卡人於系統未連線或無法連線,或差錯交易,或因交易之特殊性無須於簽帳單上簽名時,除持卡人業依貴行指定方式辦理掛失手續外,對因此所產生之消費款項,持卡人均應負付款相關義務責任。
第六條 年費
一、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於貴行核發簽帳金融卡後,除經貴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貴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簽帳金融卡申請書),且不得以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者,該月不
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三、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簽帳金融卡七日內,得通知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若持卡人要求退還年費時,應以貴行所定書面通知貴行或將簽帳金融卡截斷送(寄)回。但有其他特別約定者,依其約定。
第七條 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一、申請人收到簽帳金融卡後,應立即在簽帳金融卡上簽名並妥善保管,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二、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簽帳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三、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替代之。
四、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簽帳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者。
(四)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持卡之人與簽帳金融卡上之照片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貴行同意核發簽帳金融卡之本人者。
(五)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將超過貴行規定「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五、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簽帳金融卡。
六、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款各目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簽帳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如有以下之情形時,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
(一)申請人或持卡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停卡。
(二)對於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等客戶,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使用簽帳金融卡。
(三)簽帳金融卡所連結之指定扣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
第八條 特殊交易
一、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簽帳金融卡付款,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之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需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貴行為維護持卡人存款安全,對於風險較高之特約商店得隨時限制其交易金額或(及)次數。前述交易情形,若貴行之作為已善盡相當責任或符合卡組織規範時,持卡人不得僅以未簽名為理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簽帳金融卡不適用於約定扣繳水電瓦斯費、交通與停車、貴行自行與特約商店批次作業等屬於未即時連線之批次授權及請款交易。三、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消費金額屬於卡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四、自動化設備交易中之自助加油交易或飯店旅館業之訂房押金,因屬特殊授權交易,即預取授權交易,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圈存保留固定或特約商店指定之金額,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直接補登完成預取授權交易、持卡人付清款項特約商店取消預取授權,或特約商店、收單機構於扣款日向貴行請款時,將解除該圈存保留金額後,再按實際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前述圈存金額及交易次數,貴行得基於風險考量調整之。
五、持卡人持簽帳金融卡於臺灣高鐵公司自動售票機購票時,得於螢幕畫面以選按「信用卡」交易方式購票。
第九條 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
一、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二、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時,如符合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一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款約定之限制。
三、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四、其餘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依據貴行作業規範及卡組織之規範。
第十條 交易明細單及其他通知
一、貴行應將持卡人簽帳消費扣款之交易明細,逐筆登錄於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存摺、電子交易明細單(僅寄送予提供電子信箱者),定期提供每筆消費資料供持卡人參考,持卡人得自行補登存摺、或至貴行提供之電子平台查詢之。交易明細單以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電子訊息格式呈現。
二、持卡人得致電貴行消費者電話服務專線或於網路銀行上,請求貴行免費提供最近三個月(含當期)內之交易明細。但倘持卡人要求貴行提供超過三個月以前之交易明細單,貴行得依據最新公告收費標準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惟以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為限。
三、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十一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一、持卡人如對交易明細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貴行最新公告收費標準之調單手續費,請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貴行負擔。
二、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卡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貴行向收單機構進行扣款、卡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三、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給付貴行最新公告收費標準之手續費予貴行。
四、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貴行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第十二條 圈存及付款
一、持卡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時,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將該應付消費款項予以圈存保留(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扣款日向貴行請款時,貴行再將該應付款項扣款支付之。
二、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日起21個日曆日;個人綜合所得稅暨查核定稅(如: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燃料費等)自刷卡交易日起50個日曆日止,仍未向貴行請款,貴行得解除該圈存之保留款項。該保留款解除圈存後,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始向貴行請款時,持卡人同意貴行逕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扣款支付。
三、為避免國外匯率波動導致貴行保留款項不足支付,持卡人同意於國外刷卡消費(包含本國但消費地為國外之網際網路交易)時,貴行得先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圈存保留該應付消費或國外提款款項外,另附加圈存保留該筆應付款項之百分之五,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扣款日向貴行請款時,貴行再將該應付款項扣款支付之,未扣款動支之附加保留款項,貴行應解除該附加保留款項。
四、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持卡人接獲貴行通知後,應儘速補足不足之部分,持卡人並同意貴行得就不足支
付款項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可用餘額圈存之,當足以清償全部之不足款,自該指定扣款帳戶扣款。第十三條 逾期補款手續費
一、持卡人如有差錯交易或手續費(以下簡稱補款款項)應補足金額而未補足同意貴行得依本條款收取各項費用及違約金。
二、持卡人則應於該筆補款金額之最後繳款截止日(即補款款項發生當月之次月月底前一日)將不足金額存入持卡人之存款帳戶內以償還貴行。如逾最後繳款截止日,持卡人仍未將款項存入或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仍有不足且不足款超過NT$1,000,貴行得自最後繳款截止日之次月起,按月計收「逾期補款違約金」,未依約補款當月之違約金;未依約補款之連續第二個月違約金;未依約補款之連續第三個月違約金依據貴行最新公告收費標準收取,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三、除前款之違約金外,持卡人另應負擔貴行因持卡人逾期不補款而對持卡人進行催收或以法律程序進行請求而支出之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則授權貴行依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貴行應向各該卡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貴行以交易/消費金額百分之○.五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如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國內透過網路與國外商店交易時亦屬國外交易),亦應依前段加計國外交易手續費及服務費。
二、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三、持卡人在非美元之貨幣區域刷卡時,其消費金額應直接兌換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第十五條 卡片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一、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被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立即(即前述事由發生日起之二十四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貴行最新公告收費標準之掛失補發手續費或掛失不補發手續費。惟貴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前揭掛失補發手續費,貴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貴行銀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二、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簽帳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三)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三、持卡人除有下列情形,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NT$3,000為上限:
(一)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三)冒用者於貴行同意辦理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且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四、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款約定:
(一)持卡人得知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第一筆被冒用二十日起已逾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二)未於簽帳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五、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在自動化設備提領現金、轉帳及一切使用金融卡密碼進行之交易,及於網路以輸入密碼之方式完成交易者,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之被冒用損失,由持卡人全部負擔,不適用自負額之約定。
第十六條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一、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簽帳金融卡不堪使用,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並依據貴行最新公告收費標準收取手續費。
二、簽帳金融卡自發卡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至卡片上所載有效期限之當月末日屆滿。
三、貴行於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終止契約者,應通知留有有效通訊方式之持卡人辦理續發新卡之通知,惟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授信還款狀況等考量,持卡人同意於簽帳金融卡功能終止、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得不通知及不續發簽帳金融卡予持卡人,惟原有效期間屆滿,除卡片無法簽帳消費扣款,仍可行使一般金融卡功能,持卡人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開戶之約定及金融卡約定條款之約定。
第十七條 抵銷及抵充
一、持卡人經貴行依第二十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二、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持卡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十八條 契約之變更
一、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二、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壹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一)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
(二)簽帳金融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三)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簽帳金融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卡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五)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三、持卡人同意貴行依簽帳金融卡契約得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以及貴行所提供之各項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等,得於每年一月進行調整並依規定通知或公告。如係上述違約金、費用等之調降、取消或減免,貴行得隨時調整。
四、貴行依第一款或第二款通知持卡人變更契約約款時,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契約者,原簽帳金融卡契約第一條至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貴行與持卡人依然有效。
第十九條 簽帳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一、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簽帳消費功能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一)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或未於簽帳金融卡上簽名或將簽帳金融卡之占有移轉,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簽帳金融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提款或進行其他方式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
(三)持卡人連續二期未繳付補款款項者;
(四)簽帳金融卡所連結之指定扣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
二、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簽帳消費功能之權利:
(一)持卡人有一期補款款項未繳;
(三)持卡人超過存款可用額度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
(三)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者;
(四)持卡人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刑事起訴者;
三、貴行於第一款或第二款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或持卡人清償款項,得恢復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第二十條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一、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款各目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視為全部到期。
二、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款各目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貴行得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死亡者,亦同。
三、持卡人得隨時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惟持卡人應通知貴行,或以貴行指定之書面通知方式通知貴行時,始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四、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事由,或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五、持卡人除前項事由外,如有以下各款之事由(個別商議事項),貴行亦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一)貴行基於持卡人持有簽帳金融卡之風險或安全考量,持卡人若無消費交易連續達二年以上者,貴行得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行動電話簡訊(依持卡人填載於申請書之電子信箱及行動電話)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後終止簽帳金融卡契約。
(二)持卡人同意,若貴行與持卡人所申請之聯名/認同卡機構之合作契約終止時,貴行除得註銷該聯名/認同卡外,並得於書面、電子郵件通知持卡人而未表達異議後換發貴行其他簽帳金融卡供持卡人使用,持卡人同意本契約仍繼續有效且仍願遵守本契約;如持卡人同時尚持有前述聯名/認同卡以外之貴行簽帳金融卡,貴行亦得不再換發新卡,並終止原聯名/認同卡之契約。
(三)持卡人為未成年之學生或發卡後經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者,經其父母、監護人、輔助人或法定代理人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其契約。
(四)持卡人因刑事訴訟而受徒刑之宣告或沒收其主要財產者,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後終止本契約。
六、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簽帳金融卡(含有效期間尚未屆至者),持卡人得向貴行申請換發一般金融卡。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簽帳金融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簽帳金融卡契約仍為有效。
七、本契約終止後,持卡人如已清償全部債務,得向貴行申請開立清償證明,惟應支付貴行最新公告收費標準之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適用法律
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本契約發生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一、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二、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三、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二、持卡人同意貴行得將本契約所發生之債權之一部或全部移轉予第三人並依法通知或公告。
三、除依法令規定或本契約約定應以書面或其他特定方式通知者外,貴行得依持卡人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或行動電話簡訊或行動APP推播對持卡人進行以下之通知:
(一)簽帳金融卡契約修訂。
(二)簽帳金融卡使用方式、遺失、被竊或滅失之處理、無權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義務關係、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卡組織相關重要規範、提供持卡人之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等。
(三)聯名卡、認同卡或店內卡契約終止;貴行發生分割、合併或簽帳金融卡資產移轉之情形等換發新卡作業。
(四)取卡後無消費交易連續達二年以上者之停卡通知。
(五)簽帳金融卡服務或活動相關之優惠訊息。
(六)每日消費訊息通知。
以上第二、四及五目亦得依持卡人提供之行動電話對持卡人進行行動電話簡訊通知。
四、貴行發行之簽帳金融卡附加金融卡或現金儲值卡(電子票證)功能者,其金融卡或現金儲值卡(電子票證)功能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依持卡人與貴行就該功能之約定。
五、公司簽帳金融卡依其性質不適用簽帳金融卡契約或簽帳金融卡契約未約定事項,則依貴行公司簽帳金融卡特約條款約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簽帳金融卡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卡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爭議帳款程序」)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一、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有關各卡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卡組織 |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
Visa |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含例、假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
MasterCard | 1.當商品未收到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120日曆日內。 2.服務未獲提供: (1)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 (2)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120日曆日內,但追溯時間不得超 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
JCB | 1.台灣國內交易: (1)服務商品未獲提供、提供之商品損壞、商品或服務未如同描述:交易清算日起120日曆日內。 (2)商品、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商品預訂提供日(商店無法營業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交易清算日起540日曆日內。 2.如為國際交易,則自交易清算日120日曆日內。 |
註一: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發卡機構。
註二:請注意「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應以各卡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各卡組織對「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有制定或變更規則、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二、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卡組織之規定,則於該期間過後,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情形時,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卡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服務之風險。
三、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卡組織提出仲裁者,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本行收取仲裁處理費為美金500元,並將依清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規範
一、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提供之服務內容:除了各項簽帳金融卡交易明細外,基於服務客戶之立場將一併提供各項最新活動訊息及卡友服務。
二、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將寄送至客戶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請務必確認,若客戶對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之內容有疑義,請儘速與本行聯繫。相關爭議帳款之處理程序,悉依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之約定。
三、本行保留修訂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規範之權利,修訂後之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規範將於本行MMA金融交易網聲明公告,不另行個別通知持卡人。若客戶於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規範修訂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客戶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訂內容;若客戶不同意該等修訂內容,應申請終止使用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服務。
四、客戶可以隨時終止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服務。當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行有權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本行將不另行通知:
(一)持卡人所持有本行之簽帳金融卡全數停用且無待補款項。
(二)持卡人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申請、使用本服務者。
(三)本行有正當理由認為持卡人係不當使用本服務者。
(四)持卡人有其他違反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等情事。
五、於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本行可停止或暫時中斷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服務,並盡可能預先通知服務停止或暫時中斷:
(一)對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之電子通信相關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時。
(二)突發性之電子通信相關設備故障或本行合作協力廠商系統軟硬體相關設備之故障。
(三)由於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電子交易明細單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時。六、其他約定事項:
(一)客戶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網際網路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或破壞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主機、伺服器正常運作之意圖或行為,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二)相關權利義務則依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之約定,本行不因本服務之提供而承擔額外之義務,亦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七、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規範未約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法令為依據處理。
(二)如因使用本服務而涉訟者,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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