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19-003
上海❹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文化中心基金”)签署《关于<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签署本次补充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 25 日,公司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传媒”、 “目标公司”或“标的公司”)签署《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
(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公司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认购航美传媒新增
3,015.3846 万元的注册资本,投资完成后公司持有航美传媒 2.50%的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股权”)。同时,公司与航美传媒第一大股东文化中心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签署《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协议>》
(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协议”),文化中心基金同意并确认,航美传媒 2017 年
度和 2018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经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2.67 亿元和 3.15 亿元。若航美传媒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实际合计净利润数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承诺数,文化中心基金承诺以其指定的机构收购公司持有的航美传媒股权。
目标公司股权收购价格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收购价格=投资金额+投资金额×(8%×n/365)-甲方累计收到的现金分红。上述公示中,n 代表公司自将投资款支付至航美传媒之日起至文化中心基金
实际支付收购价款之日止的天数。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6-078)。
根据航美传媒 2017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 2018 年实际的经营业绩情况,航美传媒难以完成文化中心基金在《业绩承诺协议》中约定的两年(2017 年、 2018 年)合计净利润承诺数额,且差距较大。主要原因为:
1、受 2017 年航美传媒战略调整影响,在重点二、三线城市进行了资源布
局,相关新增资源需要一定的培育周期,影响其 2017 年的整体业绩;
2、随着航美传媒战略资源布局的落实,2018 年其业绩较 2017 年虽有较大幅度提升,但仍未达到业绩承诺,新增媒体资源效能有待进一步释放。
基于上述客观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资金安全,公司与文化中心基金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由文化中心基金(包括其指定且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履行标的股权收购之义务,文化中心基金(包括其指定且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应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收购公司所持航美传媒标的股权事项,并向公司足额支付标的股权收购款。补充协议相关信息详见本公告“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补充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一)文化中心基金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xxxxxxxxxxxxx 0 x 00 x 000-00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55272910P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情况: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文化中心基金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3、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17 年末,文化中心基金经审计总资产为 291,942.48 万元,净资产
为 291,925.22 万元,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76.59 万元,净利润为-4,674.56万元。
4、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文化中心基金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原副董事长xxx先生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职并生效,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副董事长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4)。因此,公司与文化中心基金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xxxxxxxxxx 0 xxxxxx 0000 x
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22 日注册资本:120,615.3846 万元法定代表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246583E
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告信息咨询;销售日用品、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卫生用品、钟表、箱、包、眼镜、黄金制品、珠宝首饰、五金、交电、照相器材、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家具、工艺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货物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财务指标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 |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206,095,254.57 | 2,168,345,040.38 |
净资产 | 1,213,032,395.75 | 1,344,446,475.69 |
财务指标 | 2017 年度 | 2018 年 1-6 月 |
营业收入 | 1,407,959,373.69 | 887,039,909.64 |
净利润 | 19,569,769.26 | 78,624,476.29 |
(三)股权结构情况
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注册资本(万元) | 股权比例 |
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45,501.4000 | 37.72% |
北京龙xx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7,998.6000 | 23.21% |
xxxx投资有限公司 | 24,500.0000 | 20.32% |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3,015.3846 | 2.50% |
其他五家投资方 | 19,600.0000 | 16.25% |
合计 | 120,615.3846 | 100.00% |
(四)标的公司经营情况
航美传媒是一家专业开发与经营机场媒体、提供机场媒体服务的高端航空媒体平台运营商,是航空媒体行业领导者。航美传媒利用机场内外的 LED 大屏幕、电子刷屏及传统媒体广告位,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营销传播服务。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x次补充协议为《关于<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协议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1、经双方协商后认为,航美传媒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难以实现乙方在《业绩承诺协议》第一条中向甲方作出的业绩承诺数额。
2、乙方承诺,其或其指定的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按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收购甲方持有的航美传媒标的股权。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即应向甲方承担标的股权收购之义务;具体的标的股权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款,按照《业绩承诺协议》第三条之 3.3 款约定的标的股权收购价格公式计算。
具体为:
收购价格=投资金额+投资金额×(8%×n/365)-甲方累计收到的现金分红上述公式中,n 代表甲方自将投资款项支付至航美传媒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支
付收购价款之日止的天数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向甲方承担标的股权收购之义务,不再以航美传媒是否实现乙方作出的业绩承诺、航美传媒的实际净利润数情况是否完成审计等事项作为前提。
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应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收购甲方所持航美传媒标的股权事项,并向甲方足额支付标的股权收购款。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收购甲方所持标的股权时,将由甲、乙双方及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等法律文件。若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且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未完成对甲方所持标的股权的收购事项,则乙方应按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收购款总额(按乙方收购期限的最后一日计算收购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后成立;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补充协议之日起生效。
7、本补充协议与《业绩承诺协议》约定事项不一致的,双方按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业绩承诺协议》约定事项,双方继续按照《业绩承诺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协议》均未明确或未尽事宜,双方
可另行签署书面协议文件予以约定。五、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航美传媒经营布局战略调整的影响,虽然其 2018 年度业绩较 2017 年度业绩已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相关新增资源及业务的发展尚需要一定的培育周期。因此,经公司与文化中心基金充分沟通,明确航美传媒难以完成两年业绩承诺。基于上述客观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资金安全,公司与文化中心基金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补充协议再次明确收购公司持有的航美传媒股权及确定收购股权的期限。补充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文化中心基金(包括其指定且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履行标的股权收购之义务,亦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监事会意见
x次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由文化中心基金(包括其指定且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履行标的股权收购之义务,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保护公司投资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
八、独立董事意见
x次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由文化中心基金(包括其指定且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履行标的股权收购之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基于公司与文化中心基金友好协商的前提下达成的意愿,保护公司投资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