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必需配合執行甲方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遵守甲方「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規範及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及落實保密義務,甲方得不定期查核是否確實執行。 乙方必需配合執行甲方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並遵守甲方「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PIMS)」規範及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及落實保密義務,甲方得不定期查核是否確實執行。
合約編號:○○○○○○
請購案號:○○○○○○○○
財團法人亞洲大學合約書
○○○○○○○○○○○○
○○○○○○○○○○公司
合 約 書
財團法人亞洲大學 (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經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公司 (xxxx)
合約名稱:○○○○○○○○○○○○○。
合約價格:新台幣○○○○○○○○○○○○○整(含稅)。
履約期限:乙方應於民國○○年○○月○○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使用單位指定之場所安裝完成。
付款辦法:乙方交貨後提出證明文件,經甲方驗收合格,乙方開立憑證後60天內付款。
交貨地點:xxxxxxxxx000x,xxxxxxx。
驗收與保固:乙方貨品安裝完成驗收後,乙方應保固○年,履約保證金轉成保固金,於保固期滿後無息發還之。
罰 則:
因天災地變,經甲方查明認為不可抗力者外,乙方應按本合約規定日期交貨。
乙方如不能為甲方如期安裝使用,每延遲一天,由甲方依總價之千分之一向乙方罰扣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以合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如甲方因此而有其他損失得要求乙方賠償。
乙方如有違約行為,除照本條第二項辦理外,甲方得另行招商辦理,如有超出原定總價金額時,由乙方賠償差額。
保固責任:
保固期間內正常使用下所發生之主體或配件故障損壞,應由乙方無償修復或更新,經通知七十二小時(含)未處理者,比照本合約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如乙方拒不履行保固修復責任,甲方得自行招商修理,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保固期間滿後乙方仍須應甲方之請,續擔任維修保養,並依實際修護耗用之零件成本計價。
權利及責任: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植物品種權等)者:甲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合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請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
履約本案所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負責清理,不得任意丟棄;廢棄物之清理,應符合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否則甲方得於催告後,逕自僱工清理,其相關費用由甲方自貨款中予以扣款,如有不足乙方亦應負責補足。若因乙方清理廢棄物不當,造成政府處罰或其他第三人因此受有損害,相關責任均由乙方負擔。
乙方於履約過程中應減少或不使用塑膠及一次性物品。
本案若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合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有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合約之情形者。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廠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
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者。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廠商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違反法令或其他合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合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合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廠商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合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機關有損失者亦同。
合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合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約,並與廠商協議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依前款規定終止合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合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繼續予以完成,依合約價金給付。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合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規定。
廠商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合約價金。
本合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合約解除時,溯及合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合約之修改:
本合約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本合約非經雙方書面之同意不得任意修改,修改應以書面為之。
維護日過保條款:確保在明年度換約時,若因請購日程關係,致維
護合約日期無法銜接時,仍由原維護廠商維護(產生之費用須由甲
方負擔)。
委外維護與處理資訊安全作業要求
一般要求
乙方必需配合執行甲方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遵守甲方「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規範及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及落實保密義務,甲方得不定期查核是否確實執行。
乙方應提供負責系統維護、聯絡窗口及電話詢答服務,並解決系統相關事宜,並配合甲方相關程序辦理異常排除及通報事宜。
乙方處理甲方報修作業時應留存異常處理紀錄備查。
乙方之員工因執行業務之過失或違反甲方相關安全規定,造成甲方損失或傷害,乙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相關法規、法定、合約之規定辦理。
乙方負責甲方之專案計畫主持人或重要成員(如專案經理、專案工程師、專案服務人員等)若需更換,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甲方。
乙方相關系統之開發、服務、負責人員:
任用:依據乙方之相關規定完成聘用。
派任:針對甲方各項專案應派任具備足夠能力之人員執行。
離職:應繳回其所借用之設備、軟體及作業權限,並遵守相關之保密協議。
乙方於甲方執行服務前須接受甲方相關安全規定之認知訓練或宣導作業;而乙方應針對執行甲方專案之人員提供必要之專業訓練,必要時甲方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乙方處理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甲方之相關管理政策與規定。
乙方及其人員,於支援業務時所獲知敏感(包含個人資料)等級以上資訊,不得對外透露,為確保前述事項之落實,將要求廠商及其人員簽署「保密切結書」。
甲方所提供之一切資料、文件,均屬甲方所有之資產。於約定期間內或雙方無法成立合作事宜或技術移轉時,乙方應依甲方要求,立即無條件將其所持有(及員工所持有)之原本交還予甲方或其指定人;其他複製或記錄有該等資料之文件、媒體則應予銷毀,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必要時甲方得進行相關之查核作業。
智慧財產權:
乙方履行合約應提供其使用之軟體,且均需為合法軟體,並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規定,如有違反事情發生,乙方須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乙方使用之工具軟體及處理作業之執行紀錄,甲方有權進行稽核,廠商不得異議。
乙方所交付之標的物如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承包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資訊設備採購/建置/硬體設備維護之作業要求
乙方依合約執行設備交付作業,並留存處理紀錄,甲方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設定作業需由原廠工程師或代理商專業工程人員協助設定。
於設備安裝前,若必要,須完成設備上線安全檢查與緊急復原計畫之擬訂,並與建置單位完成確認。
設備安裝若須中斷服務,宜於甲方非上班時間執行或由雙方議定時間,並於中斷服務前一周通知管理單位,以利公告中斷服務時間。
乙方可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適時提供資訊安全警訊通報服務,通報內容以中文為主,包括:資訊安全威脅類型、說明、可能造成之影響。內容可包含:
各大原廠發布的最新修正檔。
新發現資訊安全漏洞與補救措施。
資訊安全事故記錄與報導。
漏洞分析、修補建議或對策。
承前項之要求,若相關之威脅、漏洞對甲方資訊系統具有影響,乙方應協助依甲方資訊安全相關管理規範,經過確認後進行必要的修補作業。
甲方辦理業務營運持續演練時,如有需要乙方須配合執行演練計畫之執行。
如甲方發生資安事件或事故時,乙方須協助甲方辦理災害復原程序。
應用系統維護之作業要求
乙方依合約執行維護作業,並留存處理紀錄,甲方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公開服務之應用系統,甲方會定期執行弱點掃描、滲透測試,乙方須協助進行系統的弱點、漏洞修補作業,相關執行方式於服務合約中議定。
公開服務之應用系統,於系統維護時若須中斷服務,宜於甲方非上班時間執行或由雙方議定時間,並於中斷服務前一周通知管理單位,以利公告中斷服務時間。
乙方可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適時提供資訊安全警訊通報服務,通報內容以中文為主,包括:資訊安全威脅類型、說明、可能造成之影響。內容可包含:
原廠發布的最新修正檔。
與本專案相關之新發現資訊安全漏洞與補救措施。
與本專案相關之資訊安全事故記錄與報導。
與本專案相關之漏洞分析、修補建議或對策。
承前項之要求,若相關之威脅、漏洞對甲方資訊系統具有影響,xxx助依甲方資訊安全相關管理規範,經過確認後進行必要的修補作業。
甲方辦理業務營運持續演練時,如有需要乙方須配合執行演練計畫之執行。
如甲方發生資安事件或事故時,乙方須協助甲方辦理災害復原程序。
個人資料委外處理之作業
乙方必需配合執行甲方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並遵守甲方「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系統(PIMS)」規範及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及落實保密義務,甲方得不定期查核是否確實執行。
乙方依合約執行作業,並留存處理紀錄,甲方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個人資料處理作業,如需複委託,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複甲方之安全控制措施等同於原簽約之乙方,且原簽約之乙方對分包廠商須負全部之管理監督責任。
乙方及其所屬人員處理甲方個人資料時,如發生安全事件,應立即通報甲方,並依相關法令法規執行緊急應變與事件處理程序,並與甲方協調相關之補救措施;衍生之各項費用由乙方負擔。
如甲方發生資安事件或事故時導致個資外洩,乙方須協助甲方辦理災害復原程序。
合約中宜載明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乙方於完成處理事項後,應將委託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返還甲方,及刪除因執行合約而保存、儲存於乙方之甲方個人資料檔案。
協助完成「個人資料委外處理廠商評估表」之填寫。
移轉之限制:
任何一方,非經他方之同意,不得將本合約書移轉或轉讓與第三者。法院管轄:甲乙雙方均同意遇有爭執時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則:本合約未載明之事項,準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之採購契約範本相關條文,若仍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財團法人亞洲大學
代 表 人: x x x
地 址: xxxxxxxxx000x
x x: 04-23323456
統一編號: 17713214
乙 方: ○○○○○○○○
負 責 人: ○○○○○○○○
地 址: ○○○○○○○○
電 話: ○○○○○○○○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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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品名 |
廠牌/型號/規格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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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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