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FESIZE DESKTOP、CLOUD、CLEARSEA、MCS 或SOFTPHONE 軟體終端使用者授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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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SIZE DESKTOP、CLOUD、CLEARSEA、MCS 或SOFTPHONE 軟體終端使用者授權協議書
重要注意事項– 請仔細閱讀
在您使用或安裝本軟體之前,請仔細閱讀以下使用條款。
該《終端使用者授權協議書》(也稱「協議書」)是代表您自己和您為之購買或得到上述產品的任何實體(統稱「被授權人」)與 Logitech Europe S.A.(也稱 “Logitech”)之間針對上述產品所簽署的協議,上述產品包括電腦軟體、相關適用資料、媒體、「線上」或電子格式的列印文檔(統稱「軟體」。Logitech 或其附屬公司、授權商以及代理商擁有全部的財產專屬權和所有權,包括屬於「軟體」和其中所有副本(包括但不限於納入「軟體」的所有圖片、視訊和音訊文字)以及附帶的媒體和印刷材料之版權,上述所有項目皆受美國版權法和國際條約的保護。這些法律和條約規定嚴格禁止複製
「軟體」或其中任何部份。對於雲端產品,您也需要遵守 Lifesize 雲端服務條款,請參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absolute-urls/terms。
一旦您將軟體包裝拆封,使用或安裝軟體,或者填入使用者資訊並且點按底下標明「我同意」的按鈕,即代表您同意接受本協議書並且同意受到本協議書條款的約束,包括以下的擔保免責聲明、責任限制以及終止條款在內。如果您不同意本協議書條款,請點按「取消」按鈕,請勿安裝本軟體,並且在收到產品的十 (10) 天以內,將碟片包裝和附帶的物品
(包括印刷材料和活頁夾)一併送還您原先取得本軟體的地方。
請參閲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有關 Logitech® 產品的專利資訊。
授權許可證條款
1. 使 用 。
1.1 一旦您接受該協議書條款,除此處第 1.1a 節所述內容外,Logitech 在此向「被授權人」授予僅為內部商業目的使用該軟體的權利,該權利為有限制的個人權利,是不可轉讓的非專屬權。 Logitech 保留本「協議書」中未明文許可
「被授權人」的所有權利。
a. 根據 Lifesize 雲端服務條款(也稱「條款」),僅針對雲端產品,Logitech 在此向您授予在您的電腦裝置上使用 Logitech 軟體或 Lifesize 雲端服務進行視訊會議通話的權利,該權利為可撤銷的個人有限權利,是不可轉讓的非專屬權。前提是您不會(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複製、修改、反編譯、分解、還原或嘗試根據 Logitech 軟體或服務或其中任何組件存取原始程式碼、編寫衍生軟體或安裝程式(條款明文允許的、適用法律允許的、與 Logitech 軟體或服務中包含的開放原始程式碼組件之使用相關的條款授權的、Logitech 單獨書面授權的情況除外)。 您理解並同意自動授權(擔保並表示您有權授權)Logitech 透過使用產品顯示、交流或傳送內容的方式向與您一起使用該服務的其他人發送和顯示內容。
1.2 本協議書僅允許被授權人使用被授權人所支付的軟體套數。一「套」指在一台個人電腦上安裝一份軟體。對於 ClearSea 產品,軟體僅能搭配經授權的 ClearSea 伺服器使用。對於 MCS 產品,軟體僅能搭配經授權的 MCS 伺服器使用。每份經授權的 Softphone 可安裝在一個由多個人非同時使用的工作站上。基於說明的目的,Softphone 套數授權不是同時使用授權。倘若您已購買每個工作站透過網路存取 Softphone 的經授權套數的權限,則透過網路可以存取每套經授權的 Softphone。例如,如果八個不同的工作站要在網路上存取 Softphone,您必須購買使用八套經授權的 Softphone 的權限,無論這八個工作站要在不同時間或同時存取 Softphone。雲端軟體是根據條款指定的使用者授權許可。 嚴禁任何非本「協議書」明確允許的使用,包括使用額外套數或未經授權的使用者。
1.3 「被授權人」確認「軟體」是 Logitech 及其授權商專有之財產,並且其中包含有價的商業機密。「被授權人」同意遵照本「協議書」條款將「軟體」絕對保密。「被授權人」同意,倘若「被授權人」未能做到將「軟體」絕對保密,將對 Logitech 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因此 Logitech 得有權享有公平補償救濟,無需證明無法挽回的傷害或交付保證金。
1.4 獲授權人確認 Logitech 可以收集和追蹤與 Logitech 產品及其使用有關的非個人資訊,以便協助 Logitech 開發新產品並對Logitech 產品的運行和功能予以改良。 對於收集的此類資料,Logitech 保留對其進行編輯、儲存和分析的權利。 對於此類資料,Logitech 僅可用於內部目的並將其視為機密。
2. 限制。「被授權人」不得出租、租賃或出借「軟體」或其中任何部份。「被授權人」不得將在本「協議書」規範下的任何或全部權利轉讓出去,或將存取權交給不屬於本「協議書」任何一方的第三人。「被授權人」不得反向工程、解碼、反向組譯、修改、轉譯、企圖發現「軟體」來源碼或利用「軟體」製作衍生著作,除非並且僅在適用法律明文批准此類活動的限度之內,儘管已有此限制條款。「被授權人」不得將「軟體」納入其他任何軟體或與軟體相關的產品。「被授權人」不得在事先未取得 Logitech 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執行任何基準測試,也同意不會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向第三方公佈以「產品」執行的基準測試的任何結果。「被授權人」可能不得存取與和服務局、應用服務供應商關連的其他人可用的「軟體」,也不允許任何其他人這樣做。
3. 維護。Logitech 或 Logitech 的授權零售商在超過第 4.1 節中指明的最初保固期之後得向「被授權人」收取額外費用以提供與「軟體」相關的維修服務。
4. 擔 保
4.1 有限擔保。Logitech 保證從 Logitech 或 Logitech 的授權零售商寄送給原「被授權人」之日起一年以內,「軟體」大體上將會符合 Logitech 公佈的規格。Logitech 不對原「被授權人」之後的任何「軟體」使用者提供任何擔保。Logitech不保證「軟體」毫無錯誤或操作不會中斷。Logitech 或 Logitech 的授權零售商將在「軟體」保修期間免費供應更新、修補程式、程式錯誤修正或於必要時更換「軟體」以便修正「軟體」錯誤或故障。任何更換過的「軟體」將享有原保固期的剩餘部份時間或為期三十 (30) 天的保證,以較長的時間為準。本擔保不適用於下列情況:雲端產品(在與其產品相關的服務條款中對其擔保進行了規定) 並非由「軟體」材料未能符合 Logitech 公佈的規格而造成的瑕疵;與「軟體」的誤用、疏忽、意外或濫用有關的瑕疵;任何經過修改的「軟體」造成或導致的瑕疵;當以違反本「協議書」規定的方式使用「軟體」時產生的瑕疵。
4.2 無其他保證。為獲得意想的結果而選擇的「軟體」以及安裝、使用「軟體」和從「軟體」所得的結果全數歸責於「被授權人」。Logitech 不保證「被授權人」使用「軟體」可能獲得的效能或結果,並且無論是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保證(不包括第 4.1 節的有限保證),包括但不限於「軟體」以及附帶書面資料的適銷性、適用於特定目的以及不侵犯第三方權利的暗示性保證,皆由「被授權人」自行負責,與 Logitech 無關。有些州或司法管轄區禁止排除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因此上述排除條款未必適用於您。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此類保證僅限於保修期的持續時間有效。保修期過後即不再提供任何保證。有些州或司法管轄區禁止限制暗示保證的時間長短,因此上述限制條款未必適用於您。
5. 責任限制。「被授權人」承擔「軟體」所含或組譯之資訊所造成的任何損害的全部成本。在任何情況下, LOGITECH 或其經銷商對因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產品」而導致之任何連帶的、懲罰性的、特殊的、間接的或警告性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營利損失、業務中斷、商業貲訊損失或其他經濟上的損失等類損害概不負責,即使當事的一方經事先告知發生此類損害的可能性亦然。有些司法管轄區禁止排除或限制偶發或連帶的損害,因此上述限制或排除條款未必適用於您。在任何情況下,Logitech 對「被授權人」所需承擔之全部賠償責任,無論係因契約、侵權行為或其他責任所造成,其總額以「被授權人」所支付之「軟體」金額為上限。即使無法達成任何有限補救措施之重要目的,該限制仍應適用。有些司法管轄區禁止排除或限制要求賠償個人傷害以及不動產或個人之有形財產的損害責任。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除非本文所附之「證據 A」另行闡明,依照適用法律之規定,LIEFESIZE 僅應負責:(i) 賠償僅限於此類損害乃由於其疏忽所造成的範圍;並且 (ii) 賠償引起索賠或導致索賠要求的其他實際損害,其總額以「被授權人」所支付之「軟體」金額為上限。
6. 賠 償 條 款 。
6.1 Logitech 可以為版權索賠進行辯護。對於「被授權人」,Logitech 將代為辯護與「被授權人」無關聯之第三方提出的主張「軟體」侵犯其版權之任何索賠要求,並將支付任何宣告不利的最終判決金額(或 Logitech 同意的和解金額),受本「協議書」之適用條款所規範。「被授權人」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知會 Logitech 有關索賠案件,並且賦予 Logitech 全權處理辯護或和解事宜。「被授權人」同意在 Logitech 為索賠進行辯護時提供合理的協助。Logitech 的義務不適用於任何索賠或不利的最終判決有以下根據的範圍:(i) 在 Logitech 通知「被授權人」由於存在此類索賠而須立即停止使用「軟體」的情況下繼續使用「軟體」;(ii) 將「軟體」與包括其他電腦「軟體」或其他材料在內的其他技術互相結合;(iii) 由本文准許的「被授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或實體使用或存取「軟體」;或者 (iv) 由 Logitech 或其承包商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改裝「軟體」。對於 Logitech 這些活動所產生的任何費用或損害,「被授權人」的賠償限於由「被授權人」、其主管、辦公室、員工、承包商、經紀人或代理商的錯誤所造成或導致的範圍。
倘若 Logitech 接獲與侵犯版權索賠有關之資訊,得以自行付費但無義務採取以下任何一種措施:(i) 為「被授權人」購得繼續使用被指稱的侵犯性「軟體」的權利,或者 (ii) 修改「軟體」以使之不具侵犯性,或者 (iii) 以功能性相等但不具侵犯性的內容取代「軟體」,這時「被授權人」將立即停止使用被指稱的侵犯性「軟體」。然而倘若由於侵犯版權索賠而使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禁止使用「軟體」,Logitech 將會做出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來購得繼續使用的權利,加以修改以使之不具侵犯性,或者以功能性相等但不具侵犯性的內容取而代之。
6.2 「被授權人」同意倘若「被授權人」從事於任何「軟體」誤用,因而導致第三方(或政府部門)基於該行動或無行動的大致結果向 Logitech 提出索賠,「被授權人」將會賠償並且保障 Logitech 使其免於任何及所有此類損害、索賠、費用和開銷(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在內)。
7. 稽查。Logitech 得有權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稽查「被授權人」是否切實遵守本「協議書」。「被授權人」應允許 Logitech 完全隨意地存取所要求的所有書籍、記錄、系統和材料。如果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不限於 Logitech 依照法律規定或以其資產所做的其他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被授權人」應立即採取任何及所有必要的步驟以符合本「協議書」之條款,並且「被授權人」應立即支付 Logitech 任何積欠的總額以及 Logitech 的稽查費用。
8. 通 則 。
8.1. 棄權。任一方放棄另一方在本「協議書」規範下的任何違約或不履行任何義務的權利,不應視為放棄任何持續或日後違約或不履行義務的權利。
8.2 聲明。在「協議書」規範下規定或准許之所有聲明、請求、要求、豁免及其他通訊皆應以書面形式向 Logitech提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所示之目前總公司地址(或類似通知所指明之對方其他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即應認定為經由正當的手段提出。
8.3. 準據法和可分割性。如果「被授權人」居住在美國境內,本「協議書」應完全以美國及加州法律的規定與解釋為準,無關乎選擇的法律或法則的應用。如果被授權人居住在美國境外,本協議書將以瑞士法律為準據法。倘若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無論出於任何原因發現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文或部分無法執行,該協議書條文仍將在最大許可限度內執行以影響各方意圖,且本協議書的其餘部分仍將持續生效並且保持全部效力。
8.4 終止。倘若「被授權人」違反本「協議書」之條款及細則,本授權許可證即可自動終止。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被授權人」必須摧毀「軟體」之所有副本及其所有零組件。
8.5 轉讓;無第三方受益人。若未取得 Logitech 明確之書面同意,「被授權人」不得轉讓本「協議書」。當事雙方同意本「協議書」無第三方受益人,且任何第三方皆不得根據本「協議書」主張任何權利或興訟以強制執行本「協議書」之條款。
8.6 完整協議書;準據語言。本協議書為使用「軟體」有關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書,且其效力凌駕於有關本項目 的所有書面或口頭上的理解、溝通或協議。非經 Logitech 的簽字或蓋章,本協議書的任何修訂或修改皆不具約束力。本協議書的任何語言版本翻譯皆針對當地需求而進行,倘若英文版和其他語言版本之間產生爭議,應以本協議書的英文版為準。
9. 出口管制。「被授權人」同意不得違反適用法律或規章將「產品」出口或轉口,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歐盟、瑞士和/或取得「產品」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或規章。
10. 美國政府終端使用者。「產品」屬於 48 C.F.R. 2.101 定義的「商品」,包括「商業電腦軟體」和「商業電腦軟體說明文件」,僅授權給美國政府終端使用者(a) 作為商品,而且(b) 僅具有根據本協議書的條款和條件賦予所有其他所有終端使用者的權利。根據美國的著作權法保留未公佈的權利。
「被授權人」一旦安裝、複製亦或使用軟體,即表示同意受本協議書之條款,包括上述之擔保免責聲明、責任限制以及終止條文的約束。
我接受
證據A
國家特別條款
本文中所闡明的國家特別條款應視為「協議書」條款之補充或修訂,且只適用於在這些國家成立公司或進行商業運作的
「被授權人」。本「證據 A」屬於 Logitech 與「被授權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的一部份。倘若「協議書」之條款與本「證據 A」之條款之間出現任何衝突之處,本「證據 A」之條款僅有解決衝突的效力,但不得凌駕於「協議書」條款之上。「協議書」之條款在法律許可的最大限度之內保持有效。
澳洲
第 4.1 節中指明的保證,是您在 1974 年《交易行為法》或其他立法規範下所享有的任何權利的額外權利,並且僅限於適用法令許可的限度之內。Logitech 如違反 1974 年《交易行為法》所指的條件或保證,Logitech 的責任僅限於修理或更換商品或供應相等的商品。倘若該條件或保證乃是有關所有權或出售權,或者購得商品作為個人或家庭用途或消費用途,則本段任何限制皆不適用。
奧地利
鑑於「協議書」第 4.1 節,保修期為從「軟體」交付之日算起十二個月。消費者控訴違反擔保主張的時限即為法定時效。「軟體」擔保涵蓋「軟體」在正常使用下的功能性以及「軟體」符合其規格,如果有的話。除了適用法律另行規定以外,「協議書」中所闡明的保證是我們對您的唯一義務。
奧地利、法國、希臘、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士
作為「協議書」第 5 節的補充,Logitech 對於履行在本「協議書」規範下之義務所可能引起的任何損害和損失的責任,或者由於其他任何原因,僅限於賠償那些經證實由於未履行此類義務(如:過失)而立即和直接造成的實際損害和損失,其總額以購買「軟體」所支付之費用為上限。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於肢體傷害的損害和 Logitech 可能負有法律義務的不動產或個人之有形財產的損害。在任何情況下,Logitech 對任何利潤損失概不負責,即使損失為造成損害的事件之立即後果。
白俄羅斯和俄羅斯
倘若「協議書」第 8.3 節遵照準據法之規定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奧地利法律應適用於本「協議書」,並且所有
爭議的轄區應為位於奧地利維也納(內城區)之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協議書」第 8.6 節中所闡明的其他任何規定仍將在適用法律許可的限度之內持續生效並且保持全部效力。
加拿大
倘若「協議書」第 8.3 節遵照準據法之規定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本「協議書」應以安大略省法律以及該省份適用之加拿大法律的解釋為準,且各方不可撤銷地遵從安大略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對由於本「協議書」所引起的所有爭議的裁決。
歐盟
在歐盟地區,消費者在管制消費性商品交易的適用之國家立法規範下具有合法權利。此類權利不受「協議書」第 4.2 節中所闡明的免責聲明之影響。
法國
倘若「協議書」第 8.3 節遵照準據法之規定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由於本「協議書」所引起的或與其違反有關之所有爭議都將完全交由巴黎商業法庭解決。
德國
鑑於「協議書」第 4.1 節,「軟體」保固期為六個月。「軟體」擔保涵蓋「軟體」在正常使用下的功能性以及「軟體」
符合其規格,如果有的話。鑑於「協議書」第 5 節,一般過失的責任僅限於違反重要的合約條款。責任限制和排除不應適用於 Logitech 蓄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希臘
倘若「協議書」第 8.3 節遵照準據法之規定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本「協議書」所引起的任何法定主張必須向位於雅典之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並且完全交由該法院解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
倘若「協議書」第 8.3 節遵照準據法之規定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應對本「協議書」具有約制力。
愛爾蘭
除了「協議書」明文規定且不限於第 4.2 節中暗示保證之免責聲明的普遍性以外,於此排除所有法定條件,包括 1893 年
《貨物買賣法》或 1980 年《貨物買賣和勞務供應法》所指的保證在內。Logitech 有關任何違約的全部責任和您的唯一補救,無論係因契約或侵權行為所造成,僅限於損害本身。
以色列
倘若「協議書」第 8.3 節遵照準據法之規定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本「協議書」所引起的任何法定主張必須向位於台拉維夫-雅法之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並且完全交由該法院解決。
義大利
倘若「協議書」第 8.3 節遵照準據法之規定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本「協議書」所引起的任何法定主張必須向位於xx之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並且完全交由該法院解決。
馬來西亞
「協議書」第 5 節損害限制條文應將「特殊的」這個字眼刪除。
紐西蘭
「協議書」第 4.1 節中指明的保證,是您在 1993 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其他立法規範下所享有的任何權利的額外權利,並且僅限於適用法令許可的限度之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定義,倘若您購得商品作為商業用途,則該
《法》不適用。如 1993 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定義,倘若購得程式並非作為商業用途,則「協議書」第 5 節中所闡明的責任限制受該法中的限制條文的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
「被授權人」將承擔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產生之所有銀行費用,而 Logitech 則應承擔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所產生之費用。
葡萄牙
倘若「協議書」第 8.3 節遵照準據法之規定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本「協議書」所引起的任何法定主張必須向位於里斯本之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並且完全交由該法院解決。
新加坡
「協議書」第 5 節損害限制條文應將「特殊的」這個字眼刪除。作為「協議書」第 8.5 節的補充,並非本「協議書」任何一方之人士在「合約法」(第三方權利法)規範下無權強制執行其中任何條款。
南非
倘若「協議書」第 8.3 節遵照準據法之規定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南非法律應適用於本「協議書」,且「xxxx堡高等法院」對於與本「協議書」有關之所有爭議具有司法管轄權。儘管 Logitech 可能在您選擇「軟體」之前提供了任何建議或協助,Logitech 對於所得的結果仍然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協議書」第 4.2 節所述。
西班牙
倘若「協議書」第 8.3 節遵照準據法之規定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本「協議書」所引起的任何法定主張必須向位於馬德里之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並且完全交由該法院解決。
英國
倘若「協議書」第 8.3 節遵照準據法之規定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英國法律應適用於本「協議書」,並且英國法院應對與本「協議書」有關之所有爭議具有司法管轄權。儘管「協議書」第 5 節已有所述,Logitech 的責任仍不應超過:(i) 完全由於 Logitech 的疏忽所造成的死亡或個人傷害的損害或不動產或個人之有形財產的損害範圍;或者 (ii) 直接損害之金額,其總額以所支付之導致索賠要求亦或引起索賠的「軟體」金額為上限;或者 (iii) 違反 1979 年《貨物買賣法》第 12 節或 1982 年《貨物和勞務供應法》第 2 節所指的 Logitech 的義務。本段條文闡明了 Logitech 有關任何違約的全部責任和您的唯一補救,無論係因契約或侵權行為所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