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6 年 2 月 特别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
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6 年 2 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称 | 广发金管家多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300 万份(3 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利息),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上限,并由管 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 |
推广期 | 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封闭期,但 A、B、C、D、E、F、G 七类集合计划份额设有各自不同的运作周期,分别为 1 周(7 天)、2 周(14 天)、4 周(28 天)、8 周(56 天)、13 周(91 天)、26 周(182 天)和 52 周(364 天)。X 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在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开放参与前公告。在运作周 期内不办理退出业务。 | |
开放期 | A、B、C、D、E、F、G 和X 类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开放日办理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和同时进入开放期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之间的转换。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期。自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X 类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有权选择其运作周期结束后续期或自动终止。如管理人不续期,则 X 类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如管理人续期,X 类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或转换为其他类份额,若X 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或转换,则默认自动参与到该X 类下一个 运作周期,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最低金额 | A、B、C、D、E、F、G 和 X 八类集合计划份额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500 份), 金额级差为 1000 元(10 份)。 | |
集合计划分类 |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本集合计划根据封闭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A、B、C、D、E、F、G 和 X 类集合计划份额,每类集合计划份额中,根据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其中 A、B、C、D、E、F、G 七类集合计划份额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 1 周(7 天)、2 周(14 天)、4 周(28 天)、8 周(56 天)、13 周(91 天)、26 周 (182 天)和 52 周(364 天)。X 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为不固定,只在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参与前公告确定运作周期。X 类集合计划份额根据其运作周期、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运作周期内,本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不开放退出。A、B、C、D、E、F、G 七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X 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管理人有权选择续期或自动终止。如管理人不续期,则 X 类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如管理人续期,X 类份额持有人也可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或转让为其他类份额,x X 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 |
结束时退出或转换,则默认自动参与到该 X 类下一个运作周期,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退出。A、B、C、D、E、F、G 和 X 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举例说明:假设投资者在本周一参与 A 类集合计划份额,则在一般情况下该投资者在下周一可以退出,如果下周一正好遇到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下周一退出,如此类推)。X 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参与日和到期日为不规则日期,由管理人于每期 X 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前公告确定。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授权管理人可在不改变各类份额运作封闭周期规则的前提下,增加各类份额的开放期,具体的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A、B、C、D、E、F、G 和 X 类集合计划份额除了运作周期和业绩基准可能不一样之外,其他权利和义务均一致。 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管理人可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 模上限、业绩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等规则。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0;2、退出费:0;3、托管费:年费率 0.05%;4、管理费:年费率 0.3%;5、业绩报酬费:本集合计划在扣除达到的业绩基准、各项费用及分红等后的剩余收益计入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每年一季度(3 月 25 日)、二季度(6 月 25 日)和三季度(9 月 25 日)若风险准备金有余额,则管理人可以提取不超过此余额的 5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费;每年 12 月 25 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部分或全部作为业绩报酬费。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 |
投资范围 |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存债)、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公开及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ABN 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回购、货币市场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保本基金、以申购新股为主要投资策略的混合型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存款、存单、可转让存单、现金、新股、权益收益互换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债项或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不低于 A-1。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投资于权益收益互换产品,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代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以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2、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 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存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PPN、 ABN 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保本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逆回购、权益收益互换等; (2)现金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 0—100%;开放日,不低于该资产净值的 5%;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国债、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 票据、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等; |
(3)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4)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及其所派发的权证、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0%~20%,其中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不超过 3%,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 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属于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资产整体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低,为低风险品种 | |
适合推广对象 | 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及以上投资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推广机构 |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每个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等推广安排及接受参与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事项等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退出,A、B、C、D、E、F、G 七类集合计划份额各自对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 (举例说明:假设投资者在本周一参与 A 类集合计划份额,则在一般情况下该投资者在下周一可以退出,如果下周一正好遇到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下周一退出,如此类推)。X 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具体日期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 | |
办理方式、程序 | 参与的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已经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采用“确定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单位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3)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4) A、B、C、D、E、F、G 和 X 八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500 份),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10 份)。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申请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则该笔参与属于追加参与;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委托人参与上限进行规定,具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5)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一经确认不可更改或撤销; (6) 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公告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相应各分类产品参与申请; (7)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 |
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柜台交易市场的具体安排或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系统,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在推广期内提交的参与申请可于推广期结束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存续期内,投资者可以根据柜台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委托人同意,参与申请的情况以管理人确认的结果为准。 | ||
参与费 | 本集合计划不收参与费。 | |
认购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 本集合计划A、B、C、D、E、F、G 和 X 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举例说明:假设 A 类份额本周三开放正好遇到节假日, 则顺延到下周三开放)。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
办理场所 | 在规定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也可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 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 |
办理方式、程序 | 退出的原则 (1)存续期内,A、B、C、D、E、F、G 七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只能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办理,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周对应工作日(举例说明:假设投资者在本周一参与 A类集合计划份额,则在一般情况下该投资者在下周一可以退出,如果下周一正好遇到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下周一退出,如此类推)。X 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续期。 (2)如委托人持有的 A、B、C、D、E、F、G 七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而委托人未申请退出或转换,则本金和收益自动转为下一期运作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 (3)A、B、C、D、E、F、G 和X 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如果开放日相同的情况下,客户也可以申请在不同类集合计划份额之间转换。 (4)“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5)退出申请一经确认不可更改或撤销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系统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申请的各分类产品份额退出申请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的相应各分类产品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存续期申请退出可根据柜台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到推广机构网点取得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推广机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将退出款项在 T+1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 |
退出费 |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为零,份额转换费率为零。 | |
单个委托人 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 |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限制条款,但因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导致出现巨额退出,则根据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办理。 |
巨额退出(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当每一个开放日单一子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该子集合计划份额的 10%,即认定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时的流动性安排和应对措施 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通过正回购、卖出固定收益类资产、赎回基金、解付银行存款等方式及时变现资产或者筹措资金。管理人也可以通过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化解流动性风险。当以上措施仍无法满足客户退出资金需求时,管理人启动巨额赎回条款。 3、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者暂停退出。 (1)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根据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的选择确定是否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刊登公告等途径向委托人公布信息,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暂停或暂缓办理退出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
连续巨额退出 (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 项支 付、告知委托 人的方式) |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确定价格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金额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20%,持有期限不少于 6 个月。在不影响流动性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可以退出。管理人自有 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本集合计划因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比例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时,管理人在下一个开放日退出超限部分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后仍超限的,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开放日继续安排退出,以此类推。同时,管理人应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情况,包括超限比例、超限原因、处理方案等。 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按照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 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比例、持有期等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风险揭示: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计划损益。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 信息披露: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情况。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公告本集合计 划成立。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 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参与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在监管法规及技术措施允许的情况下,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管理人的柜台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份额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交易平台、时间、业务规则等)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份额开始转让前在其网站予以公告。在监管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为提高柜台交易市场的流动性,管理人可通过提供双边报价,买入或者卖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的份额可以通过柜台交易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事宜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
费用 、报酬 |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 1、托管费 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5% ÷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并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 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并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费用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TA 系统月度服务费、登记结算费、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审计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依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在每个自然日内按照直线法均匀摊销。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 期集合计划费用。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项目。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
业绩报酬费 |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存续天数/365。 (计算结果精确到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风险准备金=集合计划总净收益—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 |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总收益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日计算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一季度(3 月 25 日)、二季度(6 月 25 日)和三季度(9 月 25 日)若风险准备金有余额,则管理人可以提取不超过此余额的 5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费; 每年 12 月 25 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部分或全部作为业绩报酬费。当季 (或当年)未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自动计入下季度(或下年度)的风险准备金。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集合计划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集合计划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分配原则 | 1、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以集合计划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 3、 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份,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按去尾大小每户补 0.01 份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4、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 100%; 5、 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6、 本集合计划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集合计划收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式 | 本集合计划分红方式为红利转份额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 |
分配方案 | 本集合计划收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并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满集中支付,管理人不另行 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 |
集 合 计 划 展期 | 是否可以展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无展期条款。 |
展期条件 | ||
展期安排 | ||
展期实现 | ||
终止和清算 | 1、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 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3)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 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5) 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6)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
(7)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8) 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终止本计划。 2、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在清算小组接管集合计划资产之前,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集合计划资产安全的职责。 (2)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 清算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 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5、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 |
特别说明 |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