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技術生訓練契約
立契約書人: (學生) (以下稱甲方)民國 年 月 日生
(合作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係 學校與乙方合辦建教合作班學生,為明定甲乙雙方建教合作教育訓練事宜,依「勞動基準法第八章」等相關規定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守。
壹:契約期間
範
一、實習訓練期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二、契約存續期間,一方如欲終止本契約,應於擬終止之日七日前預告他方。三、乙方得於訓練期間期滿,留用甲方。惟留用期間不得超過訓練期間。
貳:訓練項目及相關教學
一、甲方於乙方實習訓練期間,乙方應指派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與生活,並在契約期間內,教導其所學職種應具備之技能,輔導其參加該職種技能考試。
二、乙方應規劃給予甲方相關教學,教學內容、時數及場地由乙方訂定: (一) 教學內容:
(二) 教學時數:
(三) 教學場所:參:訓練地點
一、甲方於下列地點從事本契約所訂實習訓練:
二、乙方基於實習訓練需求,得經甲方同意後調動實習訓練地點。但乙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肆:訓練時間 x
乙方對甲方之實習訓練,應安排於日間實施,並不得強迫加班,超時訓練應發給之
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延長工時標準計算。有關訓練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請假等事項規定如下:
一、訓練工作時間:二、休息:
三、休假:四、請假:
伍:訓練津貼
一、甲方於乙方實習訓練期間,乙方應按月發給 元以上生活津貼。
二、前項生活津貼並應視學生實習訓練績效及建教合作機構營運狀況,逐年調升 (生活津貼直接匯入甲方個人帳戶,並告知明細)。
三、乙方不得預扣甲方訓練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陸:訓練期間膳宿
甲方於乙方實習訓練期間,乙方免費供應膳食與住宿。柒:訓練期間保險
在實習訓練期間,乙方應為甲方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相關法規規定負擔保險費。乙方未履行本項義務致使甲方所生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捌:終止條件
甲方在受訓期間必須遵守乙方之規定及服從指導與監督,並愛惜乙方之財物與商譽,如有違犯者,乙方得告知甲方就讀學校並得終止本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玖:結業證明
訓練結束後甲方經乙方檢定成績及格者,乙方應發給結業證明。拾:訓練費用
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訓練費用或保證金。
拾壹:職災補償
訓練期間,甲方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乙方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災補償、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予以補償,已由乙方支付費用補償者,乙方得予抵充之。
拾貳:權利義務事項
一、甲乙雙方訓練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及訓練計畫約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比照乙方現行相關規章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甲乙雙方就訓練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發生爭議時,由訓練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進行協處。
拾參:附則
一、乙方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五章有關規定。
二、實習期間如遇重大天然災害,並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或高中以下
學校停課時,基於甲方係學生身分,乙方不宜強制甲方前往實習場所,不得作
範
為扣分之依據。
三、乙方同意學期中給予甲方公假返校(寒暑假返校、註冊、學測、畢業典禮),如其他學校重要必須返校時,甲方須憑校方證明向乙方人事單位依請假規定辦理。
四、乙方如因天災、事變、歇業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不能繼續經營,學校將負責另安排實習機構,同時協調相關事宜,不負責任何財務賠償及薪資給付。
五、如因本契約發生爭執,經協處不成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本契約經雙方合意得修正之,但增、刪、修改之方法應以書面經雙方簽章為之。七、本契約內容若因法令修改、政府政策改變致有修改之必要時,雙方應配修改之。八、本契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學校及屏東縣政府勞工局各執一份為憑。
九、本契約自開始訓練起生效。
本
立契約人:
甲方(技術生) (※甲方如未滿 20 歲,需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姓名:
地址:
身分證字號:電話:
法定代理人
姓名:地址:電話:
乙方(合作事業單位)名稱:
代表人:地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
學校名稱:
代表人: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