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招深 BG-2017-QS-009)
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招深 BG-2017-QS-009)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二O一七年 月
目录
重要提示
本合同以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一、前言
为规范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
划”或“计划”)运作,明确《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指《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细则》: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指依据《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设立的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
委托人:指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集合计划存续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封闭期:指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退出业务的阶段。
开放期: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持有期:指自接受委托人申购(认购)份额起,至委托人退出该笔集合计划份额为止,经过的运作期。
参与: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自有资金:指管理人合法所有的,具有支配及使用权利的资金。
集合计划利润: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相关费用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累计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退出份额对应本金:指退出份额数与退出份额对应参与日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之积。
风险敞口: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减去空仓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加上多仓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台风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通信故障、网络黑客攻击及卫星传送中断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等。
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指运作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主办投资经理,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叶菲。
管理人网站:指信达证券官网(www.cindasc.com),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委托人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管理人
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63081141
托管人
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岳鹰
通信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02 号新闻大厦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电话:0755-82090852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
份。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参与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本集合计划参
与人数上限为 200 人。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即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公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业务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利率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和央票)、信用债(金融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小公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不含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期限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可转债、可交换债(不包括私募可交换债);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同业存款、协议存款、银行间同业存单 NCD、期限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公募货币型基金(包括资产管理人发行和管理的基金);
(3)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国债期货合约等。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本计划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的,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一致同意后,管理人可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并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比例为 0-100%;
(2)债券正回购: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3)货币市场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比例为 0-100%;
(4)衍生金融工具:国债期货风险敞口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5)有关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行为内容详见本合同“十七、投资限制级投资禁止行为”。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36 个月,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结束或展期。
(六)封闭期、开放期安排:
1.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以外的日期均进行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
2、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三年,原则上自成立日起每年对应日(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日接受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可增加临时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充分考虑主要投资标的的投资收益水平,每个封闭期开始前由管理人公告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封闭期限、开放日等信息,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公告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实际收益分配的依据。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根据近期债券利率水平、货币市场基金平均收益率和集合计划费率等因素综合决定,本集合计划的第一年的业绩比较基准以集合计划产品推广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按照上述方式确定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地反映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集合计划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告。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多次参与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有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特点,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资料或电子版本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
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15%(年化),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逐日计提,在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委托人退出时及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支付。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同意,可将管理费回调至 0.3%年费率并于管理人网站公告生效,无需另行变更本合同。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托管费:0.025%(年化),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逐日计提,按季支付。
(十二)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十三)预警线和止损线
本集合计划根据非管理人自有资金委托人份额参与安排,动态调整预警线和止损线。根据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确定预警线和止损线,资产管理人负责对本计划预警线和止损线进行监控和采取相关操作。具体如下:
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每一笔非管理人自有资金申购确认日(含)起,至满三个月对应日(不含):
预警线A:单位净值为 0.9725 元,设为预警线。止损线A:单位净值为 0.9650 元,设为止损线。
本集合计划成立或每一笔非管理人自有资金申购确认满三个月的对应日(含)起,至下一笔非管理人自有资金申购确认日(不含)或集合计划终止日(含):
预警线B:单位净值为 0.9732 元,设为预警线。止损线B:单位净值为 0.9657 元,设为止损线。
当本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时,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委托人指定的人。
1、当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 日)起,管理人将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前提下,于 T+5 日内进行卖出或赎回及相关的投资操作,不再进行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操作,且单位净值恢复到 1.0000 元(含)之前,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50%。当本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 1.0000 元(含)以上的下一个交易日起,本计划可恢复进行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操作。
2、当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 日)起,管理人将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前提下,于 T+15 日内对本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操作,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计划资产全部变现的当日为本合同提前终止日。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推广期内,委托人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原则上自成立日起每年对应日(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日接受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可增加临时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每个封闭期开始前由管理人公告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封闭期限、开放日等信息,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公告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实际收益分配的依据。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告。
2、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本集合计划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纸质合同,或在签署书面电子签名约定书,并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
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存续期的参与遵循“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申购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5)投资者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认购/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
(6)投资者追加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认购/申购金额为 1 万元。
(7)在推广期或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若当日申请参与规模超过了规模上限,则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大者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超额部分的申请将被拒绝。
(8)委托人人数合计不超过 200 人。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应开设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2)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4)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于 T+1 日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 T+2 日(含)在办理参与的推广机构
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集合计划不收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推广期参与:参与份额=参与金额÷1.0000;
存续期参与:参与份额=参与金额÷申请日所申请份额单位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起四舍五入。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份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委托人在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退出本集合计划。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本集合计划
按照份额进行退出,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退出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
有的份额少于 1,000,000 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
(4)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按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大者优先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中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必须在注册登记机构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余额;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退出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 T+2 日(含)向推广机构所属网点或网络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应指定参与时的签约银行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的退出收款账户,委托人 T 日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T+2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集合计划不收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 日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退出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次数不限。
退出以现金支付,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6、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限制。
8、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不设巨额退出限制。
9、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不设巨额退出限制。
六、管理人的职责及自有资金的使用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
《暂行规定》、《规范》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机构的相关规定。
(一)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管理人承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以不低于集合计划规模 5%且不高于集合计划规模 5.05%的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参与、退出情况对自有资金参与份额进行调整,调整后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占集合计划总规模的比例不低于 6.00%且不高于 7.00%。
(二)管理人自有资金承担的有限补偿责任
当本集合计划除管理人自有资金以外的其他委托人(以下简称 “其他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以下简称“结算日”)时,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低于该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单位净值,则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对差额进行补偿或管理人自有资金补偿到 0 为止。
委托人分笔参与的资金,按每笔资金单独计算持有期及补偿金额。自有资金补偿到 0 后,管理人有权结束本计划。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计提的管理费不得用于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1. 若结算日(T 日)当天,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若 T 日进行折算,则为 T 日折算前的单位净值)≥该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
单位净值,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承担有限补偿责任。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 日单位净值
2. 若结算日(T 日)当天,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若 T 日进行折算,则为 T 日折算前的单位净值)<该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单位净值,则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产为限进行有限补偿。管理人届时按结算日集合计划份额结算并调增其他委托人的份额、同时调减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剩余部分仍归管理人所有。如管理人自有资金份额对应资产仍不能弥补其他委托人份额的差额损失,则不再使用其他任何资金弥补。
(三)管理人有限补偿机制
本计划管理人有限补偿机制适用于符合补偿条件的、除管理人以外的全体委托人。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投资亏损,造成风险补偿机制约定成立的,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免于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四)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1、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间内,自有资金不退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根据开放期份额参与、退出情况对自有资金参与份额进行调整除外(调整后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占集合计划总规模的比例不低于 6.00%且不高于 7.00%)。
2、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超限部分
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
3、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五)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补偿,并不构成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
(六)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客户披露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事宜。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和折算
(一)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分级。
(二)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存续期间,管理人可对本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基准日为集合计划开放期首日。折算后继续参与下一封闭期的份额视为重新参与,折算基准日登记为存续份额新的参与日,参与单位净值为 1.0000元。因折算增加的份额,管理人可进行强制退出。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本集合计划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同时集合计划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单位净值/1.0000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份额数×折算比例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4、份额折算的公告
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折算基准日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
人网站公告。份额折算后,管理人于折算基准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交付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委托资金(含管理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资金)与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二)管理权限: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
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或者推广期间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抗力,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集合计划成立。
2、日期:管理人公告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管理人可按合同约定开始运作。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 5 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
户。托管人以“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的集合计划资产在内的托管资产和注册登记机构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鉴,具体按托管人要求办理。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信达证券-招商银行-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委托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完成基金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托管人。
与委托资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协商一致后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本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开立账户方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资产是指运用集合计划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 产,包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债券投资及应计利息。
5、其他投资。
6、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费用后的价值。
(三)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B、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当日收盘价作为全价,减去利息进行估值 。
C、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按成本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在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
6、场外申购或认购的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公告的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场内购入的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场外购入的货币市场基金,每天按公布
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估值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7、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国债期货的估值
国债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委托人、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时候,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3、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
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进行。管理人完成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托管人,托管人按本合同和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当日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当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所指错误和遗漏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而出现差错的,差错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约定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1、错误和遗漏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错误和遗漏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错误和遗漏的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损失时,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本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损失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本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 偿;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错误和遗漏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错误和遗漏。
(十)估值复核: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按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进行复核,当日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
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E ×0.025% ÷ 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前 5 个工作日支付上一季度托管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托管费收费账户:
账户名称:其他应付款-托管费收入账 号:97555902062009101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运营管理部大额支付号:308584001016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E ×0.15%÷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同意,可将管理费回调至 0.3%年费率并于管理人网站公告生效,无需另行变更本合同。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费每日计提,收益分配时、委托人退出时及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以及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等,作为交易成本从集合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确定。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及其他费用、税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
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费、集合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税费等,由托管人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二)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已经实现的收益。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以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人依据丰富的投资经验及专业的研究能力,在追求集合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持续的投资收益。
本计划在投资范围中引入国债期货的目的:
(1)利用国债期货对现券头寸进行对冲或套期保值,可有效进行风险管理。
(2)构建与传统固定收益产品相关性较低的投资组合。
(二)投资理念
基于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分析,形成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预期和判断,综合考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降低本计划资产的风险水平,提高本计划资产的收益水平。
(三)投资策略
1、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集合计划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主要有政府债券、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此类资产的投资目标是在充分保持本集合计划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在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
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管理人在进行可转债投资时,首先以债性作为依托进行选择,利用对股票的判断选择可转债可以接受的转股溢价率,积极捕捉可转债的投资机会。另外,管理人在投资时不轻易进行条款博弈,但可以通过分析大股东转股动力来进行投资。
3、基金投资策略
管理人构建的基金投资评价体系将为集合计划的基金投资提供主要依据。管理人将主要从基金历史风险调整收益、基金公司实力两个方面考察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为集合计划资产获取稳定收益。
4、现金类管理工具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等)、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来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方向性交易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判断利率市场走势,进行趋势性交易。
(2)国债期货与现货的避险交易策略
利用国债期货对冲持仓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实现风险中性交易策略。
(3)国债期货与现货的基差交易策略
① 期现套利策略:国债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基差暂时性偏离正常基差水平时,可以通过买进低价资产卖出高价资产,待期、现货之间的基差恢复到正常基差水平后再进行相反的交易,从而获取套利收益。
② 跨期套利策略:当同一品种的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基差暂时性偏离正常基差水平时,可以通过买入某一期限的合约同时卖出另一期限的合约,待合约基差回归到正常基差水平时再同时进行反向交易,从而获取套利收益。
③ 跨市套利:当某个在不同交易所上市的同一品种同一交割月份的合约之间出现非合理基差时,在某个交易所买入(卖出)某一交割月份的某个国债期货的同时,在另一个交易所卖出(买入)同一交割月份的同种期货合约,以期在有利时机分别在两个交易所对冲掉所有持有的合约而获利。
④跨品种套利:利用两个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交割月份相同的
国债期货价格差进行套利。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开发中心、外部研究机构及资产管理部投研人员提供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债券市场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管理部投研组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证券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包括策略制定及品种选择;
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管理部投研组提交的投资预案,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4、资产管理部投研组依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形成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及交易策略。投资主办人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结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决定买卖时机,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审核后进行具体品种的
交易。
5、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岗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并对重大事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上报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内部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与决策。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经营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3)公司总部设风险管理部,为专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该业务及内部管理活动的关键风险指标和绩效进行衡量与评估;依托风险管理内控平台,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组织、监督、指导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公司风险控制的有关决议。
(4)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支持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公司总部设置的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经纪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从专业化的角度分别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
(5)资产管理部下设风险控制岗,专职负责部门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部门内部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4、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公司资产管理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各自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风险管理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6)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管理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实现客户资产有效的保值增值,引入了全程风险控制理念,即在整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流程中,各个重要环节皆设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控制标准、制定控制计划、及时监控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力求有效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特点及各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流程,从基本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集中交易、到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健全了投资管理及股票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集中交易制度,加强对投资主办人的自律管理,形成了一整套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6、保证金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由于国债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 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国债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针对该风险,管理人建立如下应急处理机制:
(1)应急触发条件:本集合计划不满足以下条件,即视为触发保证金流动性预警:
本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类资产。
(2)保证金补充机制
管理人在触发保证金应急条件后,在当日收盘前采取减小仓位等方式使集合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总额符合以上条件。
(3)其他保证金流动性保障机制
资产管理部对保证金占用及账户盈亏实行日内盯市和实时监控,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识别、计量与预警。
投资主办重点考虑以下因素造成的保证金流动性风险:
① 计划参与与退出:投资主办依据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状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在份额即将到期时提前平仓。
② 保证金率变动:由于临近交割时交易所可能提高保证金率,投资主办根据账户实际情况减小仓位或移仓至下季合约。
③ 头寸亏损:审慎采用合理交易策略,严格执行止盈止损,减少出现保证金不足的可能。当市场出现极端情况造成大额亏损并需要追加保证金时,基于对后市的预判,在当日选择止损平仓或追加保证金。
④保证金流动性风险承担机制
当集合资产因保证金流动性不足而产生损失时,本集合计划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损失。
(四)外部风险监督
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1、托管银行的监督
托管银行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的,托管银行有权对违反托管协议的投资和资金清算指令可不予执行,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向监管机构报告。托管银行对本集合计划的清算估值进行
复核、审查,按季度编制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2、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职责,对包括集合计划适当销售及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管理办法》、《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对集合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审阅;必要时,对集合计划的设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委托人的监督
委托人有权查询或查阅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情况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中介审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披露的各种审查报告。
(五)预警与止损机制
1、本集合计划根据非管理人自有资金委托人份额参与安排,动态调整预警线和止损线。根据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确定预警线和止损线,资产管理人负责对本计划预警线和止损线进行监控和采取相关操作。具体如下:
本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每一笔非管理人自有资金申购确认日(含)起,至满三个月对应日(不含):
预警线A:单位净值为 0.9725 元,设为预警线。止损线A:单位净值为 0.9650 元,设为止损线。
本集合计划成立或每一笔非管理人自有资金申购确认满三个月的对应日(含)起,至下一笔非管理人自有资金申购确认日(不含)
或集合计划终止日(含):
预警线B:单位净值为 0.9732 元,设为预警线。止损线B:单位净值为 0.9657 元,设为止损线。
1、当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 日)起,管理人将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前提下,于 T+5 日内进行卖出或赎回及相关的投资操作,不再进行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操作,且单位净值恢复到 1.0000 元(含)之前,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比例不得超过 50%。当本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 1.0000 元(含)以上的下一个交易日起,本计划可恢复进行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操作。
2、当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 日)起,管理人将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前提下,于 T+15 个工作日内对本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操作,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计划资产全部变现的当日为本合同提前终止日。
十七、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如下:
(一)投资限制
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所投资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主体评级及久期限制
1) 存续期在一年(含)以下信用债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存续期在一年(不含)以上信用债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
2) 信用评级机构仅限于中诚信国际、中诚信证评、大公国际、联合评级、联合资信、新世纪评级、中债资信 7 家评级公司。如没有中债资信评级,则以其余 6 家评级公司给出的最低评级为准;如存在中债资信评级,对存续期在一年(不含)以上的,中债资信评级需满足 AA-(含)以上,同时其余 6 家评级机构给出的最低评级需满足 AA(含)以上。
3) 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发行主体仅限于国有金融机构,且债项评级在 AA(含)以上。
4) PPN:发行主体应为国企,且必须在公开市场发行过债券。
5)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发行主体曾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②发行主体为国有控股公司;③发行主体无违约记录,且在公开市场融资业务中无存量不良融资业务;④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的,债券存续期限不超过 3 年;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的,债券存续期限不超过 5 年。
6) 信用债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5 年。其中:①对于含有投资者回售权的债券,且回售权不带任何附带义务,行权日在 5 年以内的,比照 5 年以内债券的投资权限管理。②对于发行人赎回权中含有跳升收益率条款的含权债,且跳升幅度大于或等于 300BP,只要其发行人赎回权下一生效日在 5 年以内,均可视为其信用债存续期限在 5 年以内。
7) 委托投资组合的债券加权久期不超过 5 年。对于含权债及浮息债,如有中债推荐久期,则以中债推荐久期为准。
资产托管人对“1. 主体评级及久期限制”第 6)项不予监控。
2. 投资比例及杠杆限制
1) 单个发行主体投资存量余额(以市值计算)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2) 单只信用债投资存量余额(以面额计算)不得超过该信用债发行规模的 20%;
3) 主体评级 AA+(不含)以下债券投资存量余额(以市值计算)占比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50%。
4) 杠杆比例不超过其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40%。杠杆计算公式为(1+净融入资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100%。
5) 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总市值占比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6) 国债期货交易实施累计损失(损失仅指期货的损失,且交易盈利不冲抵累计损失)限额管理,合并计算损益。国债期货当日累计保证金余额占比不超过委托投资本金 1%,年度累计损失限额不得超过委托投资本金的 1.5%,季度累计损失限额不得超过委托投资本金的 1%,月度累计损失限额不得超过委托投资本金的 0.5%。
7) 可转债管理:以市值计算,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不含杠杆)的 20%。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
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或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本计划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的,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一致同意后,管理人可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并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投资于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私募可交换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任何类型的权益类工具(含股票基金、新股申购、融资融券交易、股指期货等)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2、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债券正回购除外;
3、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管理人承销发行或作为发行人发行的信用债的,购买上述资产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同期水平或发生利益输送;
5、投资于管理人发行和管理的基金;
6、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持有期间进行转股交易(本条由管理人负责监控);
7、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8、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9、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10、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1、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月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累计单位净值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月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月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月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作出说明。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月度报告将披露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
国债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等。上述报告管理人应于每月度截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
发送给委托人。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1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月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作出说明。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将披露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国债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等。资产管理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托管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4、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作出说明。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将披露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国债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托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年度报告。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
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年的年度报告。
5、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6、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或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错误导致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净值的
0.5%。
3、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展期。
6、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集合计划不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资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于原存续期届满1个月前与托管人协商展期事宜。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通知委托人。
2、展期的期限: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期限以展期公告中的展期期限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2、通知展期的方式
展期公告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回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后,继续持有本集合计划;回复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管理人将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对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一次性统一办理退出手续。没有回复意见的,视为不同意展期。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安排。管理人应当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对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一次性统一办理 退出手续。
(五)展期的实现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时,则本集合计划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1个工作日确认展期:
1、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
2、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提前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集合计划。
4、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
5、本合同指定的投资主办人变更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除外。
6、自有资金补偿到 0 后,管理人有权结束本集合计划;
7、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8、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9、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10、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11、当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存续不利于委托人利益、市场环境及法律法规变动、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等),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12、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13、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5 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7、管理人应于自集合计划终止日起2个工作日(含)内向委托人分配本金及收益(如有),支付日期以资金划回注册登记机构日为准。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其他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以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代表委托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资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及止损线,管理人未按约定进行相关操作;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监控 “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行为”等)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管理计划资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本集合计资产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托管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托管协议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依法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资产托管人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履行托管职责。非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处于资产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资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集合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报告,并
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集合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债券债务人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债券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四)债券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因此将面临债券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3、债券正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五)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而给债权人或金融工具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六)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人为因素、系统缺陷、流程不当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七)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八)法律合规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指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监管规定和原则或者违
反计划说明书约定而招致法律诉讼或遭到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九)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的特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是具有高杠杆特征的衍生金融工具。尽管管理人将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并且对国债期货的名义本金、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超额保证金余额进行监控,使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比例,但仍可能存在国债期货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管理人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时,假如市场走势对集合计划财产不利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经纪商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使集合计划财产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管理人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集合计划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管理人应当了解、知悉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商的业务规则,如果管理人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合约持仓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商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则集合计划财产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在某些市场情况下,管理人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
现这类情况,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集合计划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甚至瘫痪、被网络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互联网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可能造成管理人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6、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管理人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集合计划财产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7、管理人可能对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持有至到期并进行交割,管理人作为国债期货的买方参与交割时,国债期货的卖方具有“交割选择权”,即国债期货的卖方有权选择将何种可交割国债交付买方的权利,管理人对国债期货多头合约进行交割时,可能获得对集合计划财产不利的可交割国债并导致集合计划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遭受损失。
8、根据行业惯例,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期货经纪商对集合计划财产存放于期货保证户账户内的保证金不支付利息,如果管理人
将过多闲置资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集合计划财产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将丧失正常的利息收入。
(十)特别提示
本集合计划依法设立,投资者在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文件,并确保理解相关条款和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提前终止条款
存续期内,符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情形,导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2、强制退出条款
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低于 1,000 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3、电子签名信息保护
若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
4、巨额退出事件风险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委托人大量甚至巨额退出集合计划的情形,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将可能导致集合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集合计划所持有证券的变现成本,造成计划资产损失。
5、有限补偿条款
见本合同第六部分“管理人自有资金承担的有限补偿责任”。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二)合同的组成
《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
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在上述期间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委托人和托管人经书面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公告日为合同变更生效日。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未就合同修改书面达成一致同意意见的,不得进行合同变更。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
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本合同壹式捌份,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各执贰份,其余份数报监管部门备案使用,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睿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