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浦发银行借贷合一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符合PBOC2.0应用标准、以人民币结算 的银联标准银行卡。联名卡由标准卡和手机卡组成,包含电子现金、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三个相互独立的账户。其中,标准卡为双磁条卡,分别记载贷记和借记账户;手机卡为芯片 卡,记载电子现金和贷记账户。本联名卡无附属卡。
中国移动浦发银行借贷合一联名卡领用合约
中国移动浦发银行借贷合一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符合PBOC2.0应用标准、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联标准银行卡。联名卡由标准卡和手机卡组成,包含电子现金、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三个相互独立的账户。其中,标准卡为双磁条卡,分别记载贷记和借记账户;手机卡为芯片卡,记载电子现金和贷记账户。本联名卡无附属卡。
联名卡领用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联名卡的申领和使用订立本合约。在使用联名卡之前,甲方应详尽阅读本合约。当甲方在联名卡申请表上签名或在联名卡上签名或使用联名卡时,即表明甲方已接受本合约的条款和条件并将受其约束。
第一条 定义
当在本合约中使用如下词语时,其具有如下各自表明的含义: 1.信用额度:指不时经乙方许可并经乙方通知甲方的、任
何有关贷记账户当期余额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出的最高限额。
2. 当期余额:指在任何特定时间,与甲方的贷记账户和/或本合约有关的甲方尚欠乙方的未偿债务总和,包括所有贷记账户交易、利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3.到期还款日:指贷记账户对账单所规定的还款日期,至该日之前乙方应收到甲方对当期余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
4.最低还款额:指乙方同意甲方在每个贷记账户账单周期
x偿还的最小金额。
第二条 申请
1. 甲方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
(借记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现金复合信用卡章程》(均包括此后所作的相关修订,以下简称《章程》),严格履行本合约。
2.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第三方查询、核实甲方的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乙方在联名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和联名卡存续期间贷记账户的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甲方同意的情形下,查询和使用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系统、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甲方全部信息;同意并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同意乙方向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查询和使用甲方所拥有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使用信息,包括号码状态、话费以及其它消费信息。
3. 乙方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甲方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依据甲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是否给予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批准申请及本联名卡是否终止使用,甲方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由乙方妥善保存和处理。
4.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甲方寄送联名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联名卡),甲方应确保
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而发生的遗失、被盗的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也可通知甲方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分支机构领取联名卡。
5. 甲方收到联名卡之后,须立即在标准卡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甲方的签名应与其提供给乙方的申请证件上所载姓名一致。甲方在用卡时应使用该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手机卡无需签名。
第三条 联名卡的使用
1. 甲方在收到联名卡后应按乙方的要求分别激活借记账户和贷记账户。甲方在贷记账户激活后方可享有信用额度,实现对贷记账户的使用;在激活后,甲xx可享有乙方提供的基于借记账户的所有金融服务。
2. 甲方激活卡片后可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分别设置联名 卡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的交易密码。甲方应凭密码进行商户消费、 ATM 取款和查询等交易。
在受理机具支持的情况下,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的交易采用交易密码认证的方式完成,即对交易的合法性以交易密码为基本判断依据。
甲方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电视和 IVR 语音等方式使用联名卡贷记账户或借记账户进行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甲方需要提供银联卡卡号、PIN(或有效期和 CVN2)、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乙方进行信息验证。在乙方正确履
行交易要素验证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将联名卡保存于安全和可靠的地方,确保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不被泄露于任何第三方,并且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有关联名卡、交易密码的伪造、欺诈、遗失或被盗,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将联名卡转让、出租或转借他人。否则,由此产生
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有权据此借记甲方的相应账户,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的还款责任。
3. 联名卡手机卡包含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甲方既可通过适用终端机具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与脱机消费,又可通过中国银联和乙方指定的机具使用贷记账户进行联机消费、还款或取现等交易;甲方通过标准卡或手机卡进行的任何贷记账户交易都记入联名卡的同一贷记账户项下;在系统联机环境下,甲方可通过借记账户或贷记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即“圈存”)。乙方也可通过指定的终端机具向甲方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
自动充值服务。自动充值服务根据甲乙双方的另行约定,在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低于约定金额的情况下,将贷记账户的可用额度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自动充值。乙方有权根据
该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该项服务的具体内容。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或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的支付交易不支持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
4. 甲方应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使用贷记账户。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甲方的卡片等级或贷记账户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通过短信、对账单等形式通知甲方。在信用额度被调高后,甲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乙方恢复原信用额度,但甲方仍应对之前发生的所有贷记账户交易负责。
甲方可以在乙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贷记账户取现,该取现将产生利息和费用。
如果甲方使用贷记账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甲方同意遵守乙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5.联名卡标准卡为双磁条卡,标准卡的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拥有各自的卡号和账户,可独立办理存取款、支付、挂失等各项业务。甲方在使用联名卡时应注意区分账户类别并正确使用。如由于甲方未正确区分账户类别而误操作所形成的利息、费用和
/或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根据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甲方可授权乙方在贷记账户的信用额度低于一定限额时,根据约定金额自动从借记账户向贷记账户转入约定的资金。
6.甲方通过 ATM 机具对联名卡标准卡的借记账户或贷记账户进行提取现金或转账操作时,每卡每日的取现或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及乙方规定的银行卡单日及单笔 ATM 取现额度或累计转账额度的上限。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及乙方业务发展需求、风险控制政策等各项因素对限额进行调整,经对外进行公示后直接适用于本合约
甲方使用借记账户进行预授权交易时,乙方将按照交易金额的 115%对甲方借记账户的可用余额(备用金账户余额+约定类账户余额-已冻结或锁定金额)进行资金锁定,锁定后的资金将不能被甲方用作包括取现在内的任何用途的支付。
甲方使用乙方的 ATM 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取得联系,并按照其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乙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销毁处理,甲方如需继续使用,须根据乙方补卡申报要求办理相关补卡手续;甲方在其他银行的 ATM 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他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甲方的联名卡借记账户如在最近 12 个月内未发生任何账务交易,且该借记账户的备用金账户余额均为零,同时无应计未计利息的,则乙方有权对该账户的使用作相应限制:除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查询交易外,该借记账户将不能在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手机银行上发起并完成任何交易,甲方如需正常使用该借记账户,应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激活手续。
7. 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甲方对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使用和操作应受相关协议、章程的约束。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甲方每一项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他联络方式并使用联名卡向商家进行的支付,均构成一项有效的联名卡交易,乙方将在甲方的联名卡相应账户中就该等交易进行借记。甲方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由甲方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决。
8.如任何非甲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甲方账户,经乙方查实的,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转该笔款项。
第四条 对账单和还款 1.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
自助终端等渠道和方式了解其联名卡借记账户和贷记账户的账务情况。
贷记账户默认账单形式为彩信账单;乙方分支机构有权根据当地的情况选择是否提供借记账户对账单服务。甲方对贷记账户交易账务情况有异议的,须于当期对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甲方对借记账户交易账务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 60 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否则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所有账务情况的变动内容。
电子现金账户不提供对账单服务。 2.甲方应承担该联名卡贷记账户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
x、利息和费用等。
3.在默认状态下,联名卡贷记账户关联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为联名卡借记账户。
甲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贷记账户日为准,甲方在乙方开设多个贷记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贷记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乙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4.贷记账户的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起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0 天。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其贷记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额偿还其贷记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甲方通过贷记账户进行的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乙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5.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甲方于当期到期日前将不低于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乙方,乙方免收滞纳金,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
还款待遇。
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
+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
+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
+分期付款和电话分期付款本期应分摊还款额
+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6.甲方不得以与商户的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理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欠款。
7.如甲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甲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乙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乙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甲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甲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利息和收费
1.乙方对联名卡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借记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对应储种的
利率计息。
2. 本合约一经签署,即表明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若甲方未按规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联名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乙
方通过各种方式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3.在贷记账户激活后,乙方即有权向甲方收取联名卡年费及其他贷记账户相关费用,并且甲方同意乙方采用直接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贷记账户中直接收取相关费用。零信用额度贷记账户免收年费。
第六条 卡片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1. 联名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十年(具体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标准卡和手机卡的有效期各自独立计算。卡片有效期届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联名卡的,应及时换领新卡,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展期或更换联名卡的要求。甲方使用联名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而消灭。
2.标准卡和手机卡各自独立挂失和补换,其中一张卡片的挂失和补换不影响另一张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标准卡的借记账户和贷记账户须同时分别办理挂失。
3.如联名卡遗失、被盗或被任何其他人所使用,或联名卡交易密码等信息已被泄露于任何其他人,甲方应立即挂失,并且向发生该等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乙方的调查。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及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负。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故意所为而造成借记账户和贷记账户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况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a)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b)甲方不配合乙方的调查。
4.甲方办理书面挂失后,如申请办理补卡,乙方应视甲方挂失补卡类型,与其约定相应的挂失补卡程序。
5.挂失生效后至挂失补卡前,甲方的联名卡将受到乙方系统的交易限制,可能会造成部分资金清算交易失败。甲方应自行做好相应的资金安排并承担相应后果。
6.因卡片损坏、卡片升级或者卡片有效期到期,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卡片至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或按照乙方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
7.甲方办理联名卡的补、换卡后,不影响原有债务责任的承担,原联名卡内开办的部分签约业务功能可以自动转至新卡,具体以甲方签订的相关业务协议为准。对于不能自动迁移的业务功能,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联名卡的终止 1.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甲方可以终止xxxxxx:
(x)xxx方发送终止通知且乙方已收到;(b)已将联名卡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c)已向乙方全额支付贷记账户当期余额(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甲方贷记账户的交易金额);(d)符合乙方允许销卡的其他条件。 2.甲方需按照电子现金账户、贷记账户和借记账户的先后
顺序办理销户手续。在按规定办理完贷记账户销户后,甲方需在标准卡有效期到期前至乙方柜面将标准卡更换为乙方借记卡或办理借记账户的销户手续。否则,有效期到期后借记账户将无法继续使用。
3.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甲方的联名卡,或暂停甲方使用联名卡的全部权利或使用特定服务的权利。
在不减损上述条款效力的前提下,如甲方有下述情形,乙方
有权对甲方贷记账户采取调低授信额度或级别、止付、冻结、落 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终止贷记账户、将甲方列入不 良信息名单、收回联名卡、对联名卡不予展期或换发新卡等一项 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 明;(b)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c)涉 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联名卡或账户等行为;(d) 非法使用联名卡或利用联名卡从事非法活动;(e)乙方有合理理 由认为甲方使用联名卡贷记账户进行虚假的交易以套取资金、积 分、奖品或增值服务;(f)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 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g)甲方的贷记账户连续24个月未发生 存款、取款、消费、取现、转入或转出业务;(h)甲方预留的联 系方式失效的;(i)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 或争议进行调查的;(j)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 的行为。乙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甲方仍应偿还联名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 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如果乙方终止甲方的联名卡贷记账户,甲方必须将联名卡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并且全额支付贷记账户当期余额(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甲方贷记账户的
交易金额)。第八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
1.乙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并可出于提供联名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
其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联名卡(认同)卡合作方、乙方的分支机构、乙方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将甲方信息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甲方授权乙方披露的以外,xxxx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乙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由甲方在申请表签署栏签字表示同意。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被甲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次日视为被甲方收到。
3.甲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后已知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并且不论该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营业地址)亦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其他
1.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甲方使用联名卡进行交易的,乙方
对任何商家提供给甲方的货品、服务及其质量或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退还使用联名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乙方索取退款;甲方对乙方的义务将不会因为甲方与该商家之间的任何争议而受到影响。
2.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非因乙方过错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乙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3. 如经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行业组织告知,或经乙方判断,甲方的联名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等情况,乙方将及时联系甲方,提示甲方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如因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或情况紧急,乙方有权采取措施临时锁定甲方账户。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按照乙方要求办理解锁。
4.联名卡借记账户的使用应遵守乙方发行的东方卡的相关规定;联名卡贷记账户的使用应遵守乙方发行的信用卡的相关规定。甲方在使用联名卡进行消费、存取现金及转账等交易时,还须遵守监管机构、乙方、中国银联、收单机构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5. 联名卡仅可用于合法交易。乙方将不允许联名卡被用于进行任何将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下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交易。对可能涉及非法、违规行为的任何交易,乙方保留拒绝处理
或支付的权利,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6.乙方有权将甲方开立于乙方的一个或多个账户进行合并或统一,并且将该等账户中的款项抵销或用于偿付贷记账户当期余额,反之亦然。
7. 因甲方违反《章程》或本合约、或因甲方使用乙方发行的联名卡导致乙方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全额补偿基础上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甲方应全额补偿乙方并使乙方不受任何损害。
8.本合约与《章程》、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以乙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甲方。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并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如甲方有异议,有权根据本合约约定办理联名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乙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9.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合约或联名卡项下的任何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10.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且甲方同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11.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乙方有关业务规定、银
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