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 e 购贷借款合同
江苏银行 e 购贷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特别提醒:
🎧合同项下借款为个人信用类消费借款,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或“贷款人”)全额发放,并由西安趣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限于北京互xxx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趣拿互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携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并称“合作方”)与江苏银行共同为您提供相关服务:江苏银行承担身份核验、贷款审批、合同签订、风险管控、征信查报、贷后管理及诉讼保全等职责;合作方承担获客营销、借款信息查询展示、借款申请入口、还款入口提供及贷后催收等职责。
江苏银行与合作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取得您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查询、共享、传递和使用,严格履行隐私数据保护职责。
在签署🎧合同前,请您完整阅读🎧合同及附件(如有)所有条款,明确了解、知悉己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提醒您关注🎧合同中以加粗、下划线标识的对您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等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避免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如您通过合作方运营的线上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自行运营管理或取得合法授权的“携程、去哪儿”等 APP、H5 页面、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以及与合作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其他平台等,下同)以电子签名或在申请办理页面以点击、勾选等方式接受🎧合同即表示您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同意订立🎧合同,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您充分认同其效力。
如您对🎧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您暂停签约并通过江苏银行客服及/或客户经理进行咨询,客服电话 95319。
特别声明:贷款人关注且重视对在校学生权益的保障,您申请贷款时应年满十八周岁且非在校学生。如您未满十八周岁或您为在校学生,请勿注册和/或使用🎧借款服务。
贷款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签订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签订时间: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并办理江苏银行 e 购贷个人网络消费贷款(以下称“e购贷”),并已与贷款人签订了《江苏银行 e 购贷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合同》”)。现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额度合同》项下借款,为确保业务的正常履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并自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和形式
🎧合同由🎧合同正文、附件(如有)、借款人在借款申请时填写的所有信息、借款申请界面展现的各项规则和其他与🎧借款相关的页面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机构未经贷款人同意以贷款人名义发布的规则信息,贷款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借款内容 一、借款金额及期限
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 (大写)人民币
_ 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到期日以线上服务平台展示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前款所称借款发放日,是指借款资金实际支付至借款发放账户之日。二、借款利率
(一)🎧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即按🎧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加上_ 个 BP(1 个 BP 等于 0.01 个百分点)执行),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二)利息计算
🎧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采用单利计算方式,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合同项下借款结息方式为按期结息,每期为一个月。结息日为每月还款日。
(四)罚息
1.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逾期后当期利息金额不变,罚息每天计算累加。
逾期每日罚息=逾期🎧金*罚息日利率罚息日利率=借款日利率*(1+50%)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挪用之日起,计收罚息。
每日罚息=逾期🎧金*罚息日利率罚息日利率=借款日利率*(1+50%)三、借款用途
🎧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改变借款用途或挪用借款。贷款人保留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用途证明资料的权利。
借款人承诺,借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购置房产、股🎧权益性投资以及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监控、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如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据此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采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因此导致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借款发放和支付一、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一)🎧合同生效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借款人方可支用借款(贷款人同意豁免的除外):
1.借款申请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且借款金额不超过实际可使用额度;
2.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且借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3.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贷款人的相关规定;
4.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没有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变化;
5.借款人在🎧合同项下,或与江苏银行及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项下不存在违约,且发放借款也不会导致任何违约的发生;
6.与🎧借款有关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经生效并已办妥合法有效担保手续,且在🎧合同存续期内担保人未发生担保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7.🎧合同相关及贷款人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登记、备案、保险、公证、见证等手续(如需)已全部办妥;
8.借款人已支付🎧合同项下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如有);
9.借款使用符合国家及贷款人的信贷政策、管理制度等规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人信贷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借款进行审批,借款申请通过与否以贷款人审批结果为准。
10.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已经贷款人审批同意。
(二)借款人每一笔借款的产生、存在、消灭,均以贷款人留存的电子记 录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贷款人系统保存的交易记录将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有效依据。若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操作等非贷款人原因而导致借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二、借款支付
(一)🎧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贷款人将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自行或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并由借款人按申请时确定的计划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自行将借款划至借款人如下借款发放账户,即为贷款人已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义务。
开户银行:户 名:
账 号:
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监控、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
(二)贷款支付过程中,如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自行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四条 借款归还一、还款方式
(一)🎧合同项下借款按照等额🎧息方式偿还,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借款🎧
息,借款到期日归还剩余借款🎧息。每月还款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金额=借款🎧金×月利率×(1+月利率)ⁿ ÷[(1+月利率)ⁿ -
1],其中 n 为借款期数,月利率=年利率/12。
(二)借款人每月具体还款金额以线上服务平台还款页面展示为准;二、还款日
🎧合同项下借款每月结息日为还款日,具体以线上服务平台展示为准。
三、正常还款
(一)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自行或通过上海xxx支付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绑定的借款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扣收应还借款🎧息。
(二)借款人应当确保在还款日(含提前到期日)下午 17:00 前,还款账户(即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绑定的借款人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余额足够偿还应还借款🎧息。借款人在还款账户中预存当期应还款项的,贷款人将自行或通过上海xxx支付有限公司在还款日扣划当期全部应还🎧息,其中利息部分按照该期实际天数计算,不受借款人提前预存还款金额而调整。
(三)还款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无法偿还🎧合同项下当期应还🎧息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上海xxx支付有限公司可从借款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上述账户中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被扣划款项根据提前支取(包括全部及部分提前支取)规则进行处理。
(四)借款人实际归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借款利息(含罚息)、借款🎧金、其他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有)。但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对前述清偿顺序作出变更。
四、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选择按日计息模式的,自放款日开始按日计息,借款人可以在系统功能支持的前提下自借款日次日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借款天数结付利息。此种模式下贷款人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二)借款人选择按期还款模式的,自放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人可以在系 统功能支持的前提下不早于当期还款日前【 】天提前偿还当期借款或自借款日 次日起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借款天数结付利息。此种模式下,借款人提前偿还当期借款的,贷款人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 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收取标准不 高于提前还款时剩余未还🎧金金额*2%,具体以线上服务平台平台页面展示为准。注:注:“按日计息模式”与“按期还款模式”:指线上服务平台通过平台页面展
示为借款人提供的还款模式选择功能。
五、借款人办理的每一笔借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记录为准。借款人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借款人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借款未能及时归还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损失。借款人知晓并理解,贷款人系统正常处理可能存在一定时差。借款人应合理安排还款资金到账时间,避免因为系统处理时差导致逾期还款等情况,否则贷款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借款人的声明与保证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借款人自愿签订🎧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能力履行义务。
三、借款人签订并履行🎧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现在或将来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不会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
四、借款人未涉入可能对其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民事、刑事、行政诉 讼或仲裁程序,亦未发生可能导致其涉入该等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事件或情形。
五、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xx或遗漏,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六、借款人保证其身份、工作真实、合法、有效。
七、借款人的重要资产未涉及强制执行、查封、扣押、留置、监管措施或被金融机构扣划存款,亦未发生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措施的事件或情形。
x、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贷款人不负任何责任,借款人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其应向贷款人偿还🎧合同项下债务。
九、借款人保证其🎧合同项下消费背景真实、合法、有效,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将相应消费合同、首付款证明等资料提交贷款人,并且在借款存续期间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贷款人对其经济收入、开支、负债、担保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借款人承诺,借款人明确知晓贷款人不与任何中介机构合作,不会委托和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向借款人额外收取费用。
十一、借款人理解并同意:因系统差错、页面展示错误、借款人不当获利等原因,导致贷款人需要做出资金、账务、数据等方面的调整时,借款人同意授权贷款人自行进行调整并积极配合。
十二、借款人知晓并同意:贷款人非网络服务商,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立即入账,实际入账时间以贷款人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十三、贷款人保留依据借款人资质、历史还款情况、利率政策、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用途等因素,暂停或终止借款支用、调整借款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当日可发放总规模限额、单笔限额、每日限额和每月限额)及借款笔数等事项的单方权利,借款人对此不存异议。
十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借款人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确认或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及线上服务平台生成、制作或保留的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笔借款的期限、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借款人的权利
(一)经过贷款人审批通过后,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二)有权向贷款人了解、咨询、知悉🎧合同项下借款业务有关事项;
(三)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合同项下债务。二、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如实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信息、工作信息、财产信息等);
(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不得挪用借款,并且应按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息;
(三)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贷款人对🎧合同项下借款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四)借款人姓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信息发生变更情形时,应在相关事项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五)借款人应于7 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向贷款人提供自身履约能力的变更、变化情况;发生重大变动事项,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好
🎧合同项下借款🎧息及其它相关费用偿还的保障措施;该等重大变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签署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2.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经济收入负向变化、新增重大债务、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3.借款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借款人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活且难以消除的;
5.借款人发生超过个人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借款人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7.借款人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8.借款人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9.借款人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0.其他对借款人履约能力有不利影响的变更、变化情况。
(六)借款人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足额偿还借款🎧金和利息。借款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联系单、还款计划、还款短信或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七)借款人应及时查询借款情况以确认交易状态和交易内容,如借款人发现账户、业务、交易情况异常,应及时告知贷款人采取相应措施;
(八)借款人不得恶意损坏贷款人声誉及合法权益;
(九)借款人应在安全的设备和环境下进行🎧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申请等操作,否则借款人须对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十)如🎧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贷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信息及文件资料,有权对其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质疑;
(二)有权依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贷款人授信政策等自主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按约放款;
(三)有权为🎧合同之目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情况、履约能力、对外担保及借款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有权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息;
(五)在借款人账户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贷款人有权限制或取消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权利;
(六)有权直接或通过上海xxx支付有限公司从借款人账户上扣收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金和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
(七)若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八)在借款人或其担保人发生还款能力弱化、担保能力下降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重大事项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合同项下的借款🎧息并支付其它一切相关费用,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九)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数项债务(包括🎧合同项下借款及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叙做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如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贷款人指定借款人归还债务的顺序;
(十)贷款人系统或线上服务平台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等原因暂停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也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但如遇贷款人或线上服务平台重大的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贷 款人可通过线上服务平台公告相关事宜,并视同为已通知借款人。
二、贷款人的义务
(一)贷款人应向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借款;
(二)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在🎧合同期内, 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一)借款人违反🎧合同项下任一声明和保证;
(二)借款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借款🎧金、利息及其他的应付款项;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将借款用于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任何非法、违规交易;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五)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借款人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六)借款人利用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虚假合同,套取贷款人或其他银行资金或授信;
(七)借款人发生或涉嫌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或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
(八)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损害贷款人 合法权益的或因此类合同产生争议而导致或可能导致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九)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或在其与贷款人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导致其担保能力弱化;
(十)危及或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前述任一违约事件发生, 贷款人有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 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方式: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变更🎧合同项下借款支付方式或借款利率;
(三)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四)调整借款金额、停止或中止借款支用或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立即收回借款;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六)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立即收回全部借款;
(七)对借款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停止支付、提现等限制措施;从借款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以偿还🎧合同项下债务,上述账户中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被扣划款项根据提前支取(包括全部及部分提前支取)规则进行处理。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贷款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借款人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汇兑等损失。借款人知晓并同意,上述账户限制及扣款措施在借款人结清债务前会持续实施,借款人应及时还款以避免出现此等情形。
(八)如🎧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费用
一、与🎧合同有关的包括资信调查、公证、见证、保险等费用,由双方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各自承担。
二、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借款🎧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和免责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贷款人无法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服务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但贷款人会尽合理努力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线上服务平台、贷款人系统等进行维护;
二、发生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三、发生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互联网故障、互联网暂时性关闭等在内
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运营情形;
四、电力或通讯线路故障等影响交易实施或系统无法正常运转;五、借款人未按照我行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六、因国家颁布或变更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采取政府管制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贷款人无法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身份验证条款
一、借款人通过线上服务平台进行借款申请的,需验证借款人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如需)、短信验证码(如需)、指纹(如需)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借款人使用上述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借款人🎧人办理的交易。借款人提交借款申请时,贷款人及/或线上服务平台有权验证借款人的账户密码和动态密码等,贷款人及/或线上服务平台认为有必要的,还会通过人脸识别、视频或电话的方式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及或线上服务平台通过上述方式验证借款人的身份,验证通过的,后续所有操作均视为借款人🎧人的操作。
二、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密码、手机号码、数字证书、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并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借款人应当保证手机等通讯设备、个人电脑等的环境安全,并不向任何人泄露前述信息。对因借款人手机或电脑环境安全、账号或密码等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若借款人发现账号、密码等信息存在冒用风险,或者有他人冒用借款人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行借款申请的,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要求暂停🎧业务。同时,借款人应理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要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由此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借款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贷款人调查情况时,则由借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贷款人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借款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收集到的借款人相关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以外的与🎧合同项下贷款业务无关的第三方。
第十二条 反洗钱条款
一、借款人承诺,其向贷款人申请办理🎧合同项下业务是真实、合法的,未涉及洗钱、恐怖主义或其他非法目的,也未违反任何适用的关于经济制裁、贸易禁运和贸易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并自愿接受反洗钱调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借款、还款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亦不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活动。
三、如贷款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存在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
逃税等非法活动嫌疑的,贷款人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合同项下借款支用、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等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人因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因借款人违反🎧条约定的反洗钱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信息查询和使用
一、借款人授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合同项下业务终止之日,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上海),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部门、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园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消费及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物流、通信运营商、清算机构、行业协会、其他经授权可提供🎧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对借款人有关信息进行查询和使用。借款人知悉因提供上述非公开信息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借款人承诺,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贷款人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债务人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将借款人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借款人自愿接受贷款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借款金额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委托合作方、律师事务所等合法合规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催收,借款人授权并同意贷款人为催收和追索债务之目的,在🎧合同范围内收集、处理、使用及传递借款人的资料信息,并将借款人的必要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履约信息和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与前述机构进行共享,具体机构名称、联系方式以贷款人官网(xxx.xxxxxxxx.xx)公示为准)。
四、为了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服务,便于借款人及时了解使用“e 购贷”服务情况,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通过线上服务平台相关页面向借款人展示服务信息以及发送提醒通知等。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一、借款人确认🎧合同文首处所列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为借款人的有效送达地址。
二、向借款人发出的通知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
(一)电子送达(包括短信、电子邮件等),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二)专人送达,发送方当场在书面文件或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有效送达日;
(三)邮寄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等),发送方投递之日后的第五个日历日或通知实际送达相关地址或通知被退回之日(以时间较前者为准)视为送达;
(四)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先到达对方者为准。
三、下列人员为贷款人通知的签收人,包括:🎧人、亲属、上述送达地址所在小区、办公楼的物业管理人员、门卫、保安等。
四、上述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签收人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生效时起至债 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 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 个阶段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的,借款人应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等,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贷款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等依据上述送达地址送达的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
六、如因借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正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 知、被送达方或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文件未能被借款人实际接收的,依据上述约定方式送达的通知或文件亦应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借款 人自行承担。
七、🎧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借款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合同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仅为🎧合同目的,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贷款人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
🎧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若🎧合同项下的债权发生担保代偿或 者债权转让的,借款人、贷款人及担保方或债权受让方均同意提交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特别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司法解释,双方一致同意:🎧合同项下产生的争议提交法院诉讼时,法院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双方对此均无任何异议。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后,经协 商、调解不成诉至法院的,若争议标的金额符合受理法院合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范围的,为节约双方诉讼成🎧,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委托江苏银行其他机构履行🎧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授权的江苏银行其他机构有权行使🎧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二、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及贷款人业务运营需要单方 面变更🎧协议相关条款、服务收费标准(如有)及其他业务规则。变更前,贷 款人将通过线上服务平台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在变更后继续使用🎧服务,即 表示借款人接受该等变更;若借款人不接受变更的,请立即停止使用🎧协议项 下服务。借款人停止使用🎧协议项下服务不影响此前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同项下借款🎧金以外的利息、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四、🎧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一、借款人同意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自借款人电子签名或在申请办理页面以点击、勾选等方式签订及贷款人电子签名,且贷款人将借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否认🎧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
🎧合同。
二、🎧合同自🎧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金、利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借款人(电子签名):
贷款人(电子签名):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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