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中银 E 贷-个人网络消费贷款”业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
(适用“中银 E 贷-个人网络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个人邮箱: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贷款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贷款信息
贷款额度:小写:元;大写:元;贷款币种:人民币。
贷款额度有效期:个月;起始日期:年月日;终止日期:年月日。
贷款利率:%/年(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参考利率选择:年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加点值为 BP。
贷款利率定价方式:浮动利率方式贷款利率浮动周期:12 个月
贷款还款账户:户名;还款账号。贷款用途:。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循环贷款额度、币种及期限
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循环贷款,额度金额、币种、期限见第一部分。
2.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在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内,借款人可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循环使用该额度,在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内任一时点上本合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
3.如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发起新的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并依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借款人的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若借款人发起新的循环贷款额度申请并获得贷款人批准,借款人应与贷款人重新签订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 (以下简称“新合同”),
新合同生效后,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期限自动到期,本合同项下未结清的贷款占用新合同中约定的循环贷款额度。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循环贷款额度和额度期限。
4.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届满,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构成本合同的终止事由。本合同项下已叙作的贷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将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5.如借款人在贷款额度生效后一个月内未提取贷款,根据监管规定,贷款人对借款人重新进行资信调查,并根据借款人最新的资信状况调整贷款额度金额,或提前终止贷款额度。
第二条 贷款期限及用途
借款人在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自助提款时与贷款人约定每笔贷款的期限、用途。单笔贷款的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以借款人自助提款时形成的贷款人系统记录为准,该系统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可用于个人合法合理的消费支出。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购房、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生产经营和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债券、基金、信托、保险、理财、贵金属(投资型实物及衍生品)、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各类投资产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办理各类存款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不得用于归还任何形式的其他个人贷款或信用卡透支(含分期)。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投向任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禁止银行消费贷款流入的领域,包括房地产市场等,不得利用贷款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欺诈、逃税及任何其他违法行为。
借款人申请向贷款人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涉及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国家制裁。
第三条 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以第一部分约定为准。贷款利率按日息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调整贷款利率。
2.计息
(1)按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时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2)计息天数为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至该笔贷款结清为止。 3.结息和付息
循环贷款额度项下每笔贷款的结息和付息方式以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自助提款时约定的结息方式为准。
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日,若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付息日。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70%。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贷款逾期后涉及重新定价日的,从重新定价日起,罚息利率在重新定价日利率基础上加收。
(5)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5、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更优惠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并确定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及优惠期。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贷款人将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电子渠道公告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告知借款人上述优惠信息,其中,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第四条 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条件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了包括借款人住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个人邮箱、微信号等真实有效的资料,在线签署了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送授权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3.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4.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人处的各类贷款未处于逾期状态,未发生信用卡恶意拖欠等违约事件,未发生挪用等其他违约情形;
5.借款人的收入来源及资产负债情况未出现重大负面变化,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
6.截至贷款发放日,本合同项下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及其他贷款发放条件;
上述条件未满足,借款人不得提款,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第五条 提款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必须按照贷款人的有关规定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自助提取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借款人经由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自助提款形成的系统记录视为借款依据。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发放贷款的有效依据。为保护借款人资金安全,防范欺诈风险,贷款人有权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控和核实,如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内无法及时联系到贷款人,相关交易将不予执行。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发放贷款:
1.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提款申请时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但不可进行中行账户转账及非中行同名账户转账。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及调整单日贷款支付限额,借款人单日自主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限额。
2.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将贷款划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的结算账户。贷款人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及调整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借款人受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限额。
3.借款人刷卡触发: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与本人名下借记卡进行关联,通过刷卡消费、线上支付及快捷支付、ATM 取现和转账等方式触发贷款。具体以《中银 E 贷关联借记卡协议》为准。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借记卡支付签约标识为 。
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六条 还款
1.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一种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以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申请贷款时点击确认的并经贷款人最终审批的还款方式为准。
(1)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各期只偿还利息,贷款人在每期指定扣款日(以贷款人通过电子服务渠道展示的贷款还款计划为准)扣收本期贷款利息,各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各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该方式下,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3)按月等额本息:即借款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除首期还款日(首期)与最后一个还款日(末期)外,其余各还款周期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以下简称还款定额),还款定额根据还款总期数、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除首、末两期外,各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各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各期应还利息。首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日利率×放款日(含)至首期还款日(不含)计息天数。最后一个还款日应归还所有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计息天数短于一个还款周期,则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小于还款定额。
2.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即本合同第一部分约定的贷款还款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还款账户。
若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需要变更,可通过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自助办理,当天办理次日生效,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由于借款人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3.借款人保证在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本合同第六条第 2 款约定的还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
x付息的存款。正常还款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本合同第六条第 2 款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款。借款人保
证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账户币种应与还款币种相同,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到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4.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上述还款账户在内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任一银行账户中
(包含定活期账户和本外币存款,外币与本币的折算按照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牌价计算)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5.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渠道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系统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借款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6.贷款人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不可预测的原因,暂停业务办理渠道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但如遇贷款人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贷款人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前通知借款人。
7.贷款人在贷款的正常扣款日或到期日均不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
8.借款人实际自助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贷款人扣款交易时间为准。
9.在借款人的贷款出现逾期的情况下,贷款人不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
10.若因借款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密码输入错误等情况)导致其还款账户被贷款人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从而导致借款人贷款到期时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借款人还款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借款人自助贷款操作正常进行的非贷款人过错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或部分偿还单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系统记录作为依据,借款人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借款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3.借款人根据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的提示输入提前还款的金额,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息。借款人的自助提前还款账户为本借款合同第六条第 2 款所指定的还款账户或经由借款人确认的其他还款账户,扣收提前还款金额的方式亦同第六条约定。
4.借款人实际自助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贷款人扣款交易时间为准。
5.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贷款人系统会重新计算借款人剩余应还款本息。第八条 违约事件及其处理
1.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的。
(4)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
(5)借款人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拒绝。
(7)借款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贷款人认为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8)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9)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10)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贷款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行为。
(11)借款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12)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3)如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从事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借款人或其“交易对手”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者借款人与其他等第三方发生纠纷而使得贷款人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
(1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通过冻结额度方式,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冻结或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第(6)项相关费用等,有权决定清偿顺序。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要求共同债务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9)要求借款人补充相应的担保措施。
(10)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人具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手续的经办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条 借款人个人信息授权
1、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基于履行本合同、进行服务管理及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之必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下述借款人主动提供或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借款人个人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和证件地址、学历、职业、年龄、民族、居民涉税标识、借款人在我行的客户号等信息。
(2)财产信息:包括借款人收入、金融资产信息、所购房屋信息、资产负债信息等。
(3)账户信息:包括贷款放款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信息等。
(4)联络信息:包括借款人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5)金融交易信息: 包括借款人购房交易信息等。
(6)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等。
(7)在与贷款人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贷款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借款人个人信息,对借款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1)□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个人信息用于营销;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营销信息,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个人信息用于用户体验改进;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用户体验改进的信息,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将本合同中的借款人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查;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市场调查的信息,如借款人后续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
(2) □在借款人已选择本款第 1 项的“营销”用途前提下,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当满足贷款人营销活动奖励条件时,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手机号码提供给贷款人指定的营销活动服务供应商,以便供应商兑付活动奖励并通过该手机号码通知奖励到账情况。
3、除下述情形外,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上述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在提供时应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借款人相关信息的职责并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要求有关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1)经借款人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贷款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3)贷款人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资产证券化等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进行提供的。
上述情形下的提供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借款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借款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借款人的行为。
4、借款人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贷款人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借款人发现贷款人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贷款人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5、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贷前及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前,通过合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机关、税务、社保、公积金、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查询、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的身份、住所地、还款能力、交易的真实性、信用状况、家庭财务状况等,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上述查询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信用信息授权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发生与借款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借款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借款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借款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借款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借款人同时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借款人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贷款人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贷款人可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
3、借款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贷款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贷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
1.借款人补充声明与承诺如下:
(1)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背景及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3)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4)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或借款人、担保人账户被查封,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担保等。
(5)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定期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借款人应当确保其通过电子服务渠道办理自助提款时输入的各相关要素准确无误,借款人应自行承担因输入错误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7)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贷款人有关贷款支付的规定,或贷款人规定的各项放款条件未完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8)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通过外包催收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可行的催收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同时授权贷款人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且贷款人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悖乎情理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9)借款人预留在贷款人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借款人其他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导致贷款人通知短信无法达到借款人的,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2.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转让事宜;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可与债权受让人(新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若有);但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3.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只要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且借款人尚未全额结清,贷款人即对借款人享有与本项贷款有关的债权,并可立即向借款人追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4.该合同项下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向共同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5.借款人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及每笔贷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以贷款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单据及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中的借款凭证等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6.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划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授权实际发放相关贷款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7.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8.双方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9.双方同意,本合同由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页面通过安全认证工具验证的方式点击接受本合同并经贷款人系统确认成功后完成签署,在循环贷款额度下申请提款时通过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的安全认证工具进行身份验证,借款人通过上述方式签署本合同及用款的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代表了借款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借款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登陆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手机盾、SIM 盾及 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并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因借款人遗失银行卡、登陆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手机盾、SIM 盾或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将银行卡、手机、动态口令牌、手机盾、SIM 盾或 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转借他人使用、借款人手机自身故障或其他借款人原因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0.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住址、手机号码、个人邮箱等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地址。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1. 本合同除贷款人外的其他签署方(以下简称其他签署方)有义务按照贷款人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本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如其他签署方拒绝配合贷款人开展尽职调查,或贷款人发现有关其他签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他签署方涉嫌洗钱、恐怖或恐怖融资,或其他签署方被列入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国家的制裁名单,或其他签署方的交易涉及违反有关制裁规定,贷款人有权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
12. 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客户服务热线(95566)或营业网点对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业务、收费进行咨询。
借款人可通过前述方式及中国银行全球门户网站公示的其他客户投诉受理渠道对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业务、收费进行投诉。
13.本合同项下贷款申请过程无任何中介机构参与,不存在任何中介费、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14.除按本合同规定计收利息外,贷款人不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双方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以贷款人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本合同自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页面通过安全认证工具验证的方式点击接受本合同并经贷款人系统确认成功后生效。本人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并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或加下划线的条款。贷款人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本人自愿签署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