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和其它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约定的责任项目承担保险责任如下:
1. 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类型承担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交通工具类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可选择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类型如下:
(1) 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客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2)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或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3) 轮船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4) 汽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或出租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该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则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相应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第xx
x、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 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导致意外;
8.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分娩(含难产)、治疗不育不孕、节育(含绝育)、药物过敏、性病治疗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由被保险人的疾病引起的伤害
15.外科手术及此外的医疗措施,但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害,公司给予赔偿
16.被保险人的假肢、假眼、假牙等身体辅助携带品遭到的损失;
17.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被捕、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发生的意外
18.被保险人罹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为已受该病毒感染。
因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本公司对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应自费的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x合同的各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八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一、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证明;
6.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申请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证明;
5.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条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之日起 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
职业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规定通知本公司,职业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的,自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本公司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补交未满期保险费前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低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扣除手续费后,按其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
效。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本人。
同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释义
第二十条
一、本公司指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二、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醉酒即酒精中毒,指被保险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定义的醉酒水平,或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本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记录、诊断认定。
四、斗殴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使身体受到暴力攻击。
五、未满期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当期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六、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25%。
七、医院指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诊所、康复所、护理院、休养院、静养院、戒酒、戒毒所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八、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九、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十二、周岁 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年满××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