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10130912020062904201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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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包括但不限于: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教育类学校,成人教育类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以及实习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学员)(以下简称为“学生”)在参加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实习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致使学生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生效裁决,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从居住地往返于学校或实习单位及从学校往返于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二)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下落不明;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个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伤害;
(七)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学生本人的故意行为、自残、自杀,但被保险人或其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三)学生从事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七)学生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九)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被保险人的学生对第三者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学生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学生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药物麻醉。第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前述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保单明细表确定的免赔额;
(六)被保险人的学生罹患疾病,但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内容除外;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人责任限额内。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5%。以上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x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学生上岗实习前,被保险人应按岗位风险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述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分析、评价、考虑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事项重要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坚持救治第一的原则,被保险人及相关员工必须尽最大可能权利积极施救、并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对于需要进行急救、包扎、输血、转移、疏散等抢救行为的事故,因时间紧急,被保险人可以不等待保险人现场查勘而单独进行处理,保险人直接根据被保险人事后提交的索赔资料进行理赔处理;
(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包括对保险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的说明;
(三)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学生学籍证明;
(四)办学资质许可证;
(五)学生或第三者病历、诊断报告、医疗费用的正式票据;如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和出院证明;如残疾的,需提供依法具备残疾鉴定资格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如身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其认可的单位出具的身故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如学生或第三者为宣告死亡,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六)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重复保险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仲裁机构生效裁决;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三)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该受害学生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直接向该受害学生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学生或其亲属、代理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学生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二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学生名册,对每位学生按以下约定赔偿:
(一)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二)残疾:赔偿残疾赔偿金,经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鉴定构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在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所得数额内据实赔偿。
(三)医疗费用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学生在实习期间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疗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
其中,陪护费是指经医生认定、确需他人看护的,保险人对看护人的食宿费按照保单签发地的平均水平在每人伤亡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就诊。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符
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依据本条第三款 1
至 4 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每人施救费用的赔偿限额包含在每人责任限额之内,且以每人责任限额为限。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限额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内,保险人所承担的施救费用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 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最高金额以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保险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所学校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所学校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如同时采用免赔额和免赔率,在赔偿时以这两种方式计算结果中的高者为准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对每所学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
(四)在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学生同时申请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
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学生在实习期间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该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但若该学生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被保险人应于知道该学生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金。
第三十九条 赔偿处理顺序
(一)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在被保险人为职业院校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下列两种方式之中选择其一请求赔偿:
1.被保险人、实习单位与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赔偿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金额;
被保险人、实习单位与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如投保附加被保险人保险,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赔偿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和实习单位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
2.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存在其他责任方(或投保附加被保险人保险,存在除附加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的,保险人自向投保学校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在被保险人为实习单位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存在除附加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责任方的,保险人自向实习单位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清单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上述名单范围以外的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均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第四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释义
实习:指被保险人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教学计划安排等,结合实习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或安排学生进行的职业技能训练、教学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活动。
组织或安排实习的形式包括统一安排、逐个派遣、学生自行落实实习单位、学生中途离开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转入自行落实实习单位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