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循环使用。即乙方在授信期间内可向甲方连续、循环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各类授信业务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授信额度;
协议编号:
甲方(授信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授信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
甲、乙双方为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信额度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本金总额为(等值)人民币(小写) (大写) 的授信额度(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甲方的内部折算价折算)。
二、□甲方和乙方原签订的编号为 的《 》项下的未清偿贷款本息余额,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如本条使用,请在□中打√;如本条不适用,请在□中打×)。
第二条 授信期间
一、授信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xxx在该授信期间内使用额度,超过该授信期间甲方不再新增办理本协议项下单项授信业务。
二、本协议项下单项授信业务起始日应在上述授信期间内,到期日(含展期后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授信期间届满后,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已实际发生的单项授信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影响。
三、乙方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一年内从未使用额度的,授信自动终止。
第三条 授信担保
一、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为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各具体合同提供担保。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二、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协议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一)合同编号为 的保证担保合同;
(二)合同编号为 的抵押担保合同;
(三)合同编号为 的质押担保合同;
(四)其他:
三、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协议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甲方的债权,同时乙方放弃对甲方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在授信期间内,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使用授信额度:
A、循环使用。即乙方在授信期间内可向甲方连续、循环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各类授信业务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授信额度;
B、一次性使用。即乙方在授信期间内向甲方申请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本金累计发生额不超过授信额度,不可循环,累计用完为止;
C、部分循环,部分一次性使用,具体使用安排如下:
。二、在授信期间内,乙方申请叙做本协议项下的单项授信业务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乙方必须逐笔申请,经甲方审批同意并由双方签订具体合同;
(二)开立甲方要求的为完成单项授信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三)满足具体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叙做业务前提条件或放款前提条件;
(四)保证金已交纳或者甲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五)甲方认为乙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本协议项下单项授信业务的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要素应根据乙方的需要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中予以确定。
四、乙方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妥授信及贷款的相关手续后,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融资款项划入具体合同指定的结算账户内,且甲方有权直接从具体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乙方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与授信额度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
(四)在乙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抵(质)押物贬值等情况,甲方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对甲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时,甲方有权随时调整或取消对乙方的授信额度,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的费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转让到甲方同意接受的第三方名下,或提供∕增加甲方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五)如乙方贷款逾期的,甲方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贷款的催收,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
二、甲方的义务:
(一)应当对乙方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
(二)应当按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执行。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二)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务。二、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相关的信息,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工作。
(二)应接受甲方对乙方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重新评估,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监督。
(三)应按各具体合同及借款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还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
(四)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五)必须依照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不利用本协议项下的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国家监督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性投资。
第七条 违约事件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资料或隐瞒真实的情况;
二、乙方未能按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乙方未按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
四、乙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且甲方依其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的费用,或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转让到甲方同意接受的第三方名下,或提供∕增加甲方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而乙方拒绝的。
五、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遗赠后不按甲方要求继承协议及各具体合同义务的。
六、乙方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八、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转让的。
第八条 违约处理
乙方出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任一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一、无须向乙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停止发放授信额度内乙方未使用的贷款。
二、无须向乙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和相关的费用。
三、无须向乙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直接从乙方在甲方所属银行系统内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乙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甲方业务计价币种不同的,按扣款当天甲方确定的汇率折算;
四、提高本协议项下贷款的利率;
五、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担保方追索;六、提前解除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
七、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各方约定选择下列( )种方式解决本协议的争议: A、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由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C、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信贷专用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动失效。
二、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其余暂由甲方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照本协议和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相关权利的放弃。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本协议和具体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释。
五、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乙方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提供和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信息、乙方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
六、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如涉及二人或以上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义务。如其中一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甲方有权向任一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七、本协议争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执行。
八、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若乙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协议项下所有具体合同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相关业务申请书、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和文件、通知书、乙方向甲方提交或做出的其他有效性得到甲方确认的申请、承诺或保证以及当事人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其他书面补充协议等。
十、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一经发出七天后即视为送达,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乙方未能收到甲方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补充约定(本条约定与本协议其它约定有冲突时,以本条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二、乙方声明: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愿意接受协议全部内容。
(以下为本协议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甲方(签章):
有权签章人: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