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开大学 校区 学院 年度小型维修工程施工项目
(标段 )
(合同编号: )
发包人:南开大学
承包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全称):南开大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双方就南开大学 校区 学院 年度小型维修工程施工项目(标段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内容:南开大学 校区 学院 年度小型维修工程施工项目(标段 )。小型维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投资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包括 。(详见招标文件)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形式
2.1 工程范围:该项目共分 个标段,具体内容如下。
。
2.2承包形式
2.2.1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所有材料、人工、设备、大小型工具),施工费用包括完成项目的成本、人工费、工具费、运输费、设备费、劳保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措施费、风险费、保险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双方通过招标确定工程审核造价下浮比的方式进行承揽工程。
2.2.2发包人已经指定品牌、型号的工程材料,必须按照要求采购使用。发包人未指定品牌、型号的工程材料,在使用前须征得发包人认可方能采购使用。
2.2.3工程中所有主材,承包人需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条 质量与验收要求
3.1质量要求
3.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3.1.2承包人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1.3承包人应当具备承担维修工程所必需的条件和资质,特殊岗位要求持证上岗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3.1.4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承担工程返修责任及费用;
3.1.5承包人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要求及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出产证明,经发包人验收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3.1.6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招标及国家规范要求等情况,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甚至停工整改,直到发包人现场代表验收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导致返工、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能顺延。
3.2工程验收
3.2.1隐藏工程验收
3.2.1.1隐藏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3.2.2竣工验收
3.2.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施工完毕,包括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要求,所有设施、设备可以正常运转。
3.2.2.2竣工验收程序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天内完成审查。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7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发包人签发验收单(合同附件1:验收单);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3.2.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实际完工之日为竣工日期。
3.2.2.4竣工退场
3.2.2.4.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xx及其附近道路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对破坏的道路和绿化进行恢复;
(6)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确保xx环境符合交付条件。
上述相关退场、清理和恢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2.4.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2.5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30日内上报竣工结算,发包人按照《南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南发字〔2024〕57号)《南开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南发字〔2024〕61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结算。发包人根据学校审计处的审计结果支付工程结算款。
3.2.2.6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情形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优先使用尚未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第三方,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合同期限
4.1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4.2终结时间: 年 月 日
4.3承包人需严格按照约定期限完工,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工程施工延期的,承包人不得主张增加因延期而产生的相应费用。
第五条 工程造价下浮比及结算
5.1标段工程审核造价下浮比例 %;
5.2工程结算审核以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0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2020年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等为审核标准;
5.3人工费以2020年天津市预算基价的人工费为基准,人工费调整截止到工程发生当月的天津工程造价信息人工费计价系数,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到合同签署前28天,以后发生不再调整(规费、税金除外);
5.4工程材料、定额外单独使用机械的台班结算价格参考工程发生当月,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协会发布的《天津工程造价信息》的中间价综合价台班价格,发包人指定材料按确认价格或市场价格入价;
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30日内上报竣工结算,工程结算按照《南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南开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工程报送结算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进行下浮;
注:下浮基数以《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0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2020年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计取的费用为基础
5.6 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经基建保障处进行结算审核后报学校审计处,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程最终造价以南开大学审计结果为准;
5.7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率应控制在5%以内。如果误差率超过5%,超出5%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审计费用。审计费用按照工程审减额的 %计取,审计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扣除上限不超过发包人支付给第三方的审计费用。
第六条 付款方式
6.1工程一次付款,待南开大学工程结算审计后,承包人先支付审计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再支付至审计价款的100%。待工程交付使用至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6.2支付方式:发包人在支付各阶段款项前,承包人应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按照财务付款程序将款项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承包人迟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从而导致发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质量保修期限
7.1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3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承包人免费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返修,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4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总造价的 3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一次性无息返还;
7.5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第八条 施工变更
8.1承包人在施工中如需工艺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原施工方案进行变更,须向承包人发出正式变更通知,承包人按通知进行变更。
第九条 保险及劳动保障
9.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为其履行合同的所有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险伤害保险等一切险种并支付保险费用。
9.2承包人应为其承包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财产保险等。
9.3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承包人注册地、本合同履行地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合法用工。承包人要为其履行合同的所有员工提供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如发生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9.5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第十条 安全要求
10.1承包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树立安全施工意识,以“安全第一、预付为主”做好安全施工所需要的防护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10.2承包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工伤事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概由承包人负责;
10.3因承包人施工人员造成的安全事故、财产损失,一切经济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一条 xx施工要求
11.1发包人与承包人各工种人员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团结友爱、互相礼让”;
11.2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刑事犯罪,若有违法行为,发包人将配合执法部门予以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发生的经济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人责任
12.1发包人在开工前应向承包人进行施工说明,协助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资料;
12.2指派现场代表处理施工过程中相关事宜,监督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工程,即施工工艺、质量、安全、进度、使用材料的过程,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返工;
12.3发包人提供工程所需的水、电及材料堆场等条件,水电费用根据水电计量表数据由承包人缴费;若发包人无提供工程所需的水、电条件,则由承包人自行处理,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报批申请手续和其他相关事宜等,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说明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项;
12.4发包人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防范不到位、损害设施时,有权提出整改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实际承担相应的损失,整改不到位,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12.5发包人在承包人施工结束后,与承包人一起对工程进行验收,对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地方进行整改,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
12.6按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及工程付款。
第十三条 承包人责任
13.1承包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经营范围内必须包括合同委托范围内的服务内容,并提供经营资质及特殊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2;
13.2承包人指派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收款,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参与工程验收、承包人工作人员监管等事宜;
13.3签订合同后必须认真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力量、机具设备进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13.4承包人应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做好施工安全工作,作业前承包人管理人员亦应对施工设备、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员工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
13.5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实施;
13.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对发包人的设施等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13.7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服务内容转让委托他人;
13.8承包人提供所需的设备、工具及材料,并保证所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要求及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
13.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说明、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进行xx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
13.10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做好安全防范和警示措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发包人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工作及整改。承包人施工不得影响校园秩序,并及时保持现场的清洁卫生;
13.11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施工操作等因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3.12承包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危及安全的因素,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在能力范围内采取防范措施;
13.13承包人应及时落实发包人提出的整改项目,有权就施工过程有关问题向发包人提出建议,发生紧急情况应服从发包人现场指挥;
13.14承包人应及时改正违反施工安全的行为,在其施工范围内放置安全警告牌,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13.15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造成工期延误的,较计划工期迟延完工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人民币500元/天的违约金;
13.16承包人负责提供所有材料合格证和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一套;
13.17承包人施工人员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如,如经发包人检查发现,违者罚款500元/次;
13.18承包人在维修范围内施工,人员机构配备中必须有一名持证项目经理,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投标文件应明确注明项目经理信息并出示其资格证件,作为合同附件3;
13.19承包人施工完毕,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工程垃圾自行清理到发包人指定地点。
13.20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合同未尽事宜或履行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及时协商解决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4.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因为争议停止服务,反之,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3如承包人的保修未达到修复标准,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优先使用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第三方,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14.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形明确责任后应及时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赔偿金,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其他
15.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 份,发包方 份,承包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5.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5.3招、投标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
15.4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15.5有关协议条款及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附件
附件1:验收单
附件2:承包人相关资质复印件
附件3:承包人项目经理相关资格复印件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安全xx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开户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验收单
项目名称: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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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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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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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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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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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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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验收意见:
承包人负责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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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验收意见:
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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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承包人相关资质复印件
附件3:承包人项目经理相关资格复印件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南开大学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保修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工程保修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保修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南开大学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xxxxxxxxx00x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开大学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120066032010149600156 账 号:
附件5:安全xx施工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xx施工管理,避免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自觉遵守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xx施工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安全xx施工协议书》。
一、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承包人施工人员的到位、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符合性等情况。承包人应当积极提供便利与配合,包括提供内业等相关资料。
二、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本协议书履行安全施工、xx施工管理职责。
三、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安全差错及不安全事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认定标准和违约金标准如下:
1、“事故”的定义,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确定。承包人造成事故,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40万元。
2、“严重安全差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发包人或公共的设施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以上;发生交通、火灾、施工、工伤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以上的。承包人造成严重安全差错,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40万元。
3、“一般安全差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发包人或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发生交通、火灾、施工、工伤造成人员轻微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承包人造成一般安全差错,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5万元。
4、“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其程度未构成安全一般差错的,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2000元(含)以上的。承包人造成不安全事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1万元。
5、承包人发生不安全事件、一般安全差错累计3次以上,或发生严重安全差错或事故的,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四、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下列安全施工责任:
1、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按本协议追究承包人责任。
2、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xx施工措施,特别注意进场即落实承包工程范围的安全防护、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施。
3、合同期内,发包人认为需在工程安全方面采取紧急措施,承包人无力承担或拒绝承担的,发包人有权雇用第三方完成该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在安全、xx施工方面的管理要求。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其承包施工范围内的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充分重视,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6、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安装标准安全警示牌,合理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过程配备专人管理,保证这些警示牌放置规范和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毒设施。由于承包人防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xx居民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8、为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9、应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施工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行为发生,对施工人员和作业面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五、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下列xx施工责任:
1、承包人在物料堆放、建筑垃圾、高空废弃物处理、控制扬尘、噪音、有毒有害污染、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应当遵守国家规范,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按情节和后果确定的违约金人民币300元-5000元。
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施工场地交通等应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自行承担建筑垃圾处理清运费、渣土受纳费、环保噪音费、排污费、人行道和绿化带的临时占用费等。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申请手续由承包人办理。
3、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并实施防止污染方案。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其周围环境,避免污水、噪音、粉尘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4、承包人必须按天津市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若被发包人查到未达标,承包人应按每次人民币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xx施工管理三次未达标,承包人应返还全部的xx施工措施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施工进场之日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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