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爱心人寿[2022]终身寿险 0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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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爱+享人生终身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保障责任 | 当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
保险期间 | 被保险人终身 | |
投保年龄 | 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含) |
示例:
x先生,40 岁,为自己投保了《爱心人寿爱+享人生终身寿险》,交费期间为 10 年,年交保费 10 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794,520 元,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小甲,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甲先生本人。在接下来的岁月中,x先生将获得如下保障:
保障范围 | 给付金额 | 案例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时给付金额,详见条款 “1.2 保险责任”部分 | x甲先生在 43 岁时(第 4 个保单年度)不幸因病身故,其儿子小甲 将获得身故保险金 56 万元,以弥补甲先生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全残时给付金额,详见条款 “1.2 保险责任”部分 | x甲先生在 53 岁时(第 14 个保单年度)不幸遭遇车祸全残,其本 人将获得全残保险金 140 万元,本合同效力终止。 |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词
15 天
犹豫期:在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内,如果您改变了想法并申请退保,我们将在扣除
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退保,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可能会因此承受一定损失。
60 天
宽限期: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宽限期,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5%
保额增长比例: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 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1+3.5%)。
责任免除
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条款目录
1
我们的
保障范围
1.1 基本保险金额和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给付
的情形
2.1 责任免除
3
如何支付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4
现金价值
权益
4.1 保单贷款 4.2 效力中止
4.3 效力恢复 4.4 减额交清
4.5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5
如何领取
保险金
5.1 受益人
5.3 保险金申请
5.2 保险事故通知
5.4 保险金给付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内退保
6.2 犹豫期后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7
需要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7.3 投保年龄 7.4 未还款项
7.6 合同变更 7.7 通知送达
7.5 效力终止
7.8 争议处理
8
释义
8.1 全残释义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我们的保障范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 | |
1.1 | 基本保险金额和 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 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5%)。 | ||
1.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1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不含)前身故或全残3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4;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5。 | |
(2)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 18-4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60%;当到达年龄为 41-6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40%;当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 120%。 |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 全残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8.1 全残释义”定义的身体残疾。
4 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性别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等确定的、已经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已交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到达年龄 = 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 - 1 | ||
(3)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②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
1.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❷ | 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这部分讲的是在哪些情形下,我们不予给付。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9的机动车10。 |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9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 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11交纳其余各期的续期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
如果您截至宽限期届满之日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 ||
❹ | 现金价值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与现金价值相关的权益。 | |
4.1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需要用钱,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的 80%并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
当未偿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
4.2 | 效力中止 |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1 保险费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3 | 效力恢复 |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我们将在收到您的 恢复效力申请后的 30 日内给予您明确答复。我们同意恢复效力的,在您补交保险单所欠的续期保险费、贷款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
4.4 | 减额交清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满 2 年后的交费期间内,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贷款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您无需继续支付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 ||
办理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 ||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相应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即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年度有效保险金额×(1+3.5%)。 | ||
4.5 |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 自本合同生效满 5 年后,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减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您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最多可申请一次减保,每次申请减保的 金额以本合同生效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
减保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按比例减少,我们将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 ||
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 ||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相应变更为办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 3.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1+3.5%)。 | ||
❺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至关重要,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如果变更了受益人,请您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未通知,我们仍将按变更前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我们及时了解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对给付保险金至关重要。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 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5.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保险金时,请按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2;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无法提供上述认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由我们认可的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13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所经历的期间不包括在上述期间内。 |
12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13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伤残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 服务的机构。
我们同意给付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的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我们拒绝给付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❻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6.1 | 犹豫期内退保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内,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 |
解除本合同时,请您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6.2 | 犹豫期后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您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➐ | 需要关注的其他内容 | |
7.1 | 合同构成 | x合同由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7.2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
本合同生效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支付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7.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出院至 70 周岁(含)。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是否准确、真实,将会对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请您在投保时,务必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正确填明。 | ||
7.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
7.5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2)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3) 我们已经履行完毕本合同保险责任; (4)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
7.6 | 合同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变更可以通过对本合同批注或附贴批单,或双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来实现。 |
7.7 | 通知送达 | 为确保我们的通知能有效送达,请您务必正确填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当这些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未能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
7.8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❽ | 释义 | |
8.1 | 全残释义 |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
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 ||
关于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条款的说明义务、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年龄申报错误的法律后果、受益人为数人时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以及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给付,这些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您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来加以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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