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证拒签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 (备-其他) 【2014】 (主) 28 号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非移民类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一)签证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办理的签证被使领馆拒签,对于所有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二)签证服务费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如下保障,如投保人选择投保如下保障,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办理的签证被使领馆拒签,对于所有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服务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签证费或/及签证服务费。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被拒签,发生签证费及签证服务费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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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签证;
3. 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被拒签;
4. 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移民类签证费及签证服务费损失;
2.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
3. 间接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等; 4.保险责任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于保险合同中载
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赔偿保险金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宜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书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使领馆出具的书面拒签证明文件;
(五)签证费、签证服务费单据原件及费用明细;
(六)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七)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