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22)5023-2
ABC(2022)5023-2
个人人寿保险单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利率、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个人信息保护、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投保人):(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期限: ,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
1.4 借款利率
1.4.1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以1 年期或5 年期以上LPR为基础加点或减点确定。LPR 是Loan Prime Rate 的缩写,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包括1 年期和5 年期以上两个品种。用款期限在5 年(含)以下的贷款适用1 年期LPR,用款期限在5 年以上的贷款适用5 年期以上LPR。
1.4.2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前一日 (1 年期/5 年期以上)LPR为基础, (加/减) (大写)bp(1bp=0.01%)确定,在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借款期限内遇LPR 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2)浮动利率: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前一日 (1 年期/5 年期以上)LPR为基础, (加/减) (大写)bp(1bp=0.01%)确定,点差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执行利率以 (1/3/6/12)个月(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第一周期执行的LPR 为借款发放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对应的LPR,此后每周期执行的LPR 为借款发放日在该周期首月借款对应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对应的LPR;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各方按调整后借款期限对应的LPR 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减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1.4.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执行利率以借款期限对应的LPR 为基础减点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 天(含)以上或
累计180 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减点,并自逾期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逾期之日前一日的借款期限对应的LPR。贷款人将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
1.5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的换算公式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日利率=借款利率/360。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 除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合同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 借款年化利率,是指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实际占用借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的利率。本合同项下不存在与借款直接相关的任何费用。本合同中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即是指借款年化利率,是以对借款人收取的利息成本计算的年化利率。
上述借款成本不包括根据本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或有成本,如借款逾期或违约使用借款可能产生的罚息或复利等。
1.8 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化利率、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系采用单利方法计算。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等情况除外,详见本合同第10.4 条。
1.9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或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或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记载为准。借款凭证(或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出质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出质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设立的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物权持续有效;
(5)借款人、出质人、出质保单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6) 。
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2.1 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条 借款提取
3.1 提款计划
3.1.1 本合同项下的提款计划为 之前一次性全额提款;分笔提取的,具体计划为
,其中首笔借款须于 之前提取,最后一笔借款须于 之前提取。
3.1.2 借款人应按提款计划约定提取借款。借款人如需对提款计划进行调整,应提前十日向贷
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进行调整。借贷双方订立本合同时未约定提款计划的,贷款人可通知借款人在贷款人设定的期限内提取借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或未在贷款人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提款手续的,贷款人可以取消或部分取消未提取的借款,并可以重新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
3.2 受托支付
3.2.1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以下账户:
序号1: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账户 | 开户行 | ; |
序号2: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账户 | 开户行 | ; |
序号3: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账户 | 开户行 | ; |
序号4: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账户 | 开户行 | ; |
序号5: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账户 | 开户行 | ; |
序号6: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账户 | 开户行 | ; |
序号7: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账户 | 开户行 | ; |
序号8: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账户 | 开户行 | ; |
序号9: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账户 | 开户行 | ; |
序号10: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账户 开户行 。
3.2.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本合同项下
《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附件。
3.2.3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3.2.4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项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3.2.5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自助贷款功能。
3.3 自主支付
3.3.1 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的账号/卡号 ,自主支付适用的情形和额度为 。借贷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自主支付适用情形和额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3.2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4 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5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本合同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3.6 提款回转
3.6.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3.6.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
3.6.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定计息、结息。第四条 借款偿还
4.1 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清本息。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00 前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偿还当期本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
4.2 提前还款
4.2.1 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依据本合同约定确定的执行利率支付利息。
4.2.2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要求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
4.2.3 借款人应先支付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4.2.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壹万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4.3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3.1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3.2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4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质押担保
5.1 出质人同意以附件《保险单质押凭证清单》中所列保险单项下权利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保险单质押凭证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保险人在《保险单质押止付通知书》中确认的金额,上述保险单在质押止付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
5.2 出质人声明保险单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真实、有效、无任何权利争议或瑕疵,不存在影响质权设立及贷款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5.3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出质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5.4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包括分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6.2 向贷款人如实披露其婚姻状况,如实告知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除已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借款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
6.3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6.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借款支付核查、反欺诈和反洗钱核查以及贷款逾期催收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纸质信函、自动语音、人工语音、人工上门等。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如经贷款人核实,借款人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而未予放款时,借款人无异议。
6.5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2)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3)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6.6 出现本合同15.3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在贷款人要求时限内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6.8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6.9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纸质信函、电话等渠道发送或告知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6.10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出质人及担保物情况。
7.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 15.3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 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
7.4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和出质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借款人和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贷款人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提交;借款人和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批量资产处置等情况下,可以披露、使用担保物的登记资料。
7.5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7.6 质押期间,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凭证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凭证项下权利。贷款人处置质押凭证项下权利抵偿借款后的剩余款项应按保险单的规定处理;不足受偿的,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7.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押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押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质押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7.8 贷款人在债权范围内优先于他人获得因保险单而产生的保险金、保费、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任何款项。贷款人获得因保险单发生的任何款项后,无论借款是否到期,贷款人均可将款项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剩余款项按保险单有关规定处理。
7.9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处置保险单项下权利及获得因保险单产生的任何款项时,无须凭任何人的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办理。
7.10 法律法规规定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及时将附件所列出质保险单质押凭证交付贷款人。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办理出质登记,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8.2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清偿之前,不挂失质押凭证,不实施任何影响保险单效力的行为。
8.3 按时交纳保费。
8.4 配合贷款人处置质押凭证。
8.5 承担保险单在退保变现过程中由于出质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受到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收到变现款迟延而造成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增加。
8.6 同意在保险单质押期间放弃向保险人申请保险单借款的权利、放弃要求支取分红的权利。
8.7 除投保人地址、通讯方式、扣款账号、投保人增加保险费或因法定情形必须变更受益人外,其他事项的变更须经贷款人同意。
8.8 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贷款人、办理理赔事宜,并将理赔获得的保险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8.9 在停止续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放弃要求保险人以保险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险费的权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
8.10 出质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8.11 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贷款人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出质人在任何时候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权等权利(包括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的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不应使贷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清偿优先于出质人追偿权等权利的实现。出质人如因任何原因,实现了追偿权等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出质人提供了反担保,则出质人基于该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8.12 出质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不论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包括借款人及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而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借款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担保人对此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出质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纸质信函、电话等渠道发送或告知的与借款
相关的产品及服务信息。
8.13 法律法规规定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质权实现
9.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将质押保险单提交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或理赔手续,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自行将担保物折价或者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1)出质人提出对质押保险单进行退保变现归还贷款本息申请;
(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3)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4)质押保险单现金价值降低至贷款本金110%时,借款人或出质人拒绝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质押期间保险单效力中止而投保人拒绝办理复效手续;
(6)保险人按保险单条款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
(7)借款人或出质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发生保险事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其他情形。
9.2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
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9.3 出质人以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出质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兑现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除外。
9.4 质权人依据本合同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承诺按质权人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质权人尽快实现其质权。出质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质权人根据本合同行使质权的任何行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在借款人、出质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利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贷款如遇LPR 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本合同1.4.2(2)条约定的借款利率的浮动方式相应调整。
10.3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壹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利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贷款如遇LPR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本合同1.4.2(2)条约定的借款利率的浮动方式相应调整。
10.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0.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高贷款执行利率、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出质人全额赔偿。
(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
(3)借款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借款人、出质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5)借款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
10.6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与保证或其他约定,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0.7 因借款人、出质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增值税及发票
11.1 中国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
网站公示。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借款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中国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11.2 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出质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贷款人将相应调整税率等相关内容。
11.3 贷款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借款人、出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1.4 借款人、出质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借款人、出质人需向贷款人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上述条件的证明,借款人、出质人不予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拒绝借款人、出质人索取本合同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1.5 在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出质人应税款项后360日内,借款人、出质人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借款人、出质人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贷款人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11.6 因借款人、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贷款人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借款人、出质人自行承担责任,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借款人、出质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11.7 因贷款人的原因向借款人、出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借款人、出质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重新提供,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由贷款人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借款人、出质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 借款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种类、担保人、担保物、还款账号等借款要素的,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x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送达条款
14.1 借款人、出质人同意并确认以下列约定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地址。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专人递送或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14.1.1 借款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签收人及联系电话:
14.1.2 出质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签收人及联系电话:
14.2 电子送达方式
14.2.1 借款人电子送达方式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争议有权管辖机构还可以通过如下第 种电子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1)移动电话(短信):
(2)电子邮箱:
(3)微信:
(4)QQ:
(5)传真:
(6)其他电子方式:
14.2.2 出质人电子送达方式
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或争议有权管辖机构还可通过如下第 种电子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1)移动电话(短信):
(2)电子邮箱:
(3)微信:
(4)QQ:
(5)传真:
(6)其他电子方式:
14.3 送达地址及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
送达地址或方式需要变更的,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变更自贷款人实际收到通知时生效。未能提前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因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不真实,或者送达地址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出质人、指定代收人(无论借款人、出质人是否指定代收人,贷款人均可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送达)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法律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由借款人、出质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借款人、出质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4.4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到借款人、出质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14.5 本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5.1 出质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本合同上签章,表示其同意保险公司在质押期间直接向贷款人交付因保险单发生的任何款项。
15.2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5.3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惯例办理。
15.4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5.5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出质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许可,不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利。
15.6 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为追索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款项时,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7 贷款人在此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贷后管理、反欺诈和反洗钱核查、贷款催收和清收、行使担保权益等),或者代为履行信用发放等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承接管理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款人、出质人对该等行为均予认可,并承受该等行为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15.8 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出质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出质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贷款人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5.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改,导致贷款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条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确定。
15.10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扣划相关款项(约定还款账户扣划除外)或解除权的,借款人、出质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15.11 借款人、出质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贷款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贷款人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借款人、出质人自行承担,由此给贷款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借款人、出质人应予赔偿。
15.12 如本合同被解除,出质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15.13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
16.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出质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保存期限等按照《个人信贷客户信息授权书》(“授权书”)中借款人、出质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授权范围执行。
16.2 借款人、出质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已清楚知晓并同意授权书中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借款人、出质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约定处理借款人、出质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
16.3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借款人、出质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x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一份,保险人一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出质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 | 被保险人(签章) | 受益人(签章)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号码 |
出质人(签章) | 被保险人(签章) | 受益人(签章)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号码 |
贷款人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
保险单质押凭证清单
序号 项 目 | ||||
投保人 | ||||
被保险人 | ||||
受益人 | ||||
保险公司 | ||||
保单种类 | ||||
保单号码 | ||||
缴费方式 | ||||
保险生效日 | ||||
保险期限 | ||||
保费缴至日期 | ||||
出质人移交凭证时签字: 本人愿意将上述所列保险单项下权利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出质人(签字) 被保险人(签字) 受益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贷款人接收凭证时签章: 已收妥上述全部保险单质押凭证。 贷款人(签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出质人委托借款人代领质押凭证时签字: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出质人在此委托借款人代为领取上述全部保险单质押凭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出质人或借款人领回质押凭证时签字: 本人已领回上述全部保险单质押凭证。 出质人或受托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