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A:王新明委托方B:王红艳 委托方C: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托方: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8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教育”)与xxx、xxx、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亦称“山南神宇”或“西藏山南”)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
委托协议》”),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与
《表决权委托协议》合称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就xxx、xxx、山南神宇等持有的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或“公司”)股份相关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约定。2023 年 2 月 12 日,为进一步明确关于表决权委托事宜,特驱教育与xxx、xxx、山南神宇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表决权委托及股权转让事项概述
2020年8月29日,公司股东xxx与xxx夫妇、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xxx、xxx、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四川五月花拓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2021年2月23日,xxx、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xxx、xxx、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1年3月2日,xxx、xxx、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12日,xx明和山南神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特驱教育转让公司股份合计7,604,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6日、2021年2月23日、 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380,240,380股,其中:特驱教育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604,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拥有表决权股份合计90,712,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6%。
二、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2023年2月12日,特驱教育与xxx、xxx、xxxx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委托方:
委托方A:xxx委托方B:xxx
委托方C: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托方: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A、委托方B和委托方C合称“委托方”;以上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2.2条委托期限修改为:就拟转让并委托股 份而言,委托期限为委托生效之日起至拟转让并委托股份过户登记至受托方名下 之日。就剩余委托股份而言,委托期限为委托生效之日起至以下3个时间点中的 较早者:(1)受托方的控股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认购对 象,在其认购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完成登记之日;(2)受托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 第5.20条的约定经受让委托方所持有的吉峰科技一定数量的股份并成为吉峰科 技第一大股东之日;(3)受托方以其他方式(包括二级市场增持、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等)成为吉峰科技第一大股东之日。委托期限内,委托不可撤销。
第二条 除上述修改外,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其他约定保持不变。任何情况
下,受托方实际控制表决权的股份不会同时包括表决权委托所涉股份和四川五月花拓展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
三、其他说明
1、补充协议的签署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特驱教育与xxx、xxx、山南神宇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