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65,409,307 股(含本数),由陈思伟认购 49,056,981 股股票(含本数),由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
证券代码:002731 股票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2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65,409,307 股(含本数),由陈思伟认购 49,056,981 股股票(含本数),由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
特瑞科技”)认购 16,352,326 股股票(含本数),思特瑞科技为陈思伟控制的企
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3 年 4 月 1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1.92 元/股。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7,967.89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与陈思伟、思特瑞科技签署了《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思伟之股份认购协议》、《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规定,陈思伟、思特瑞科技为公司的关联方,陈思伟、思特瑞科技本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3、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5、本次发行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陈思伟
1、基本情况
陈思伟,身份证号码 5132211959****,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现任思特瑞锂业的董事长。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陈思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2022 年 6 月 16 日,翠艺投资与陈思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思伟
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翠艺投资处受让其持有的萃华珠宝 30,738,720 股股份。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陈思伟将持有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00%。同日,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49,647,06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登记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上市公司 12%股份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尚未交割完毕。上述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陈思伟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修订)》等规定,陈思伟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陈思伟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二)思特瑞科技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62L5HC44 |
法定代表人 | 李琼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 | 6,720.4411 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成都高新区(西区)阳光街 18 号 5 层 507 号 |
主要办公地点 | 成都高新区(西区)阳光街 18 号 5 层 507 号 |
思特瑞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思伟。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思特瑞科技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简要历史沿革
(1)2016 年 10 月,思特瑞科技设立
思特瑞科技于 2016 年 10 月设立,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陈思伟 | 1,900.00 | 47.50% |
2 | 陈曦 | 800.00 | 20.00% |
3 | 谷陶 | 400.00 | 10.00% |
4 | 王树升 | 200.00 | 5.00% |
5 | 陈非 | 200.00 | 5.00% |
6 | 张波 | 180.00 | 4.50% |
7 | 李梁 | 80.00 | 2.00% |
8 | 苏晓英 | 80.00 | 2.00% |
9 | 汤维一 | 60.00 | 1.50% |
10 | 熊跃东 | 60.00 | 1.50% |
11 | 陈海刚 | 40.00 | 1.00% |
合计 | 4,000.00 | 100.00% |
(2)2018 年 1 月,思特瑞科技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 月,思特瑞科技股东张波将持有的 80.00 万元出资转让给李强,将
持有的 80.00 万元出资转让给董兴旺,将持有的 20.00 万元出资转让给陈思伟;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陈思伟 | 1,934.00 | 48.35% |
2 | 陈曦 | 800.00 | 20.00% |
3 | 谷陶 | 400.00 | 10.00% |
4 | 王树升 | 200.00 | 5.00% |
5 | 陈非 | 200.00 | 5.00% |
6 | 李梁 | 80.00 | 2.00% |
7 | 苏晓英 | 80.00 | 2.00% |
8 | 李强 | 80.00 | 2.00% |
9 | 董兴旺 | 80.00 | 2.00% |
10 | 汤维一 | 60.00 | 1.50% |
11 | 陈海刚 | 40.00 | 1.00% |
12 | 阎春建 | 40.00 | 1.00% |
13 | 熊跃东 | 6.00 | 0.15% |
合计 | 4,000.00 | 100.00% |
股东熊跃东将持有的 14.00 万元出资转让给陈思伟,将持有的 40.00 万元出资转让给阎春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思特瑞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3)2020 年 3 月,思特瑞科技第二次股权转让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陈思伟 | 2,334.00 | 58.35% |
2 | 陈曦 | 800.00 | 20.00% |
3 | 王树升 | 200.00 | 5.00% |
4 | 陈非 | 200.00 | 5.00% |
5 | 李梁 | 80.00 | 2.00% |
6 | 苏晓英 | 80.00 | 2.00% |
7 | 李强 | 80.00 | 2.00% |
8 | 董兴旺 | 80.00 | 2.00% |
9 | 汤维一 | 60.00 | 1.50% |
10 | 陈海刚 | 40.00 | 1.00% |
2020 年 3 月,思特瑞科技股东谷陶将持有的思特瑞科技 400.00 万元出资转让给陈思伟。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思特瑞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11 | 阎春建 | 40.00 | 1.00% |
12 | 熊跃东 | 6.00 | 0.15% |
合计 | 4,000.00 | 100.00% |
(4)2020 年 7 月,思特瑞科技第一次增资
2020 年 7 月,思特瑞科技的注册资本由 4,000.00 万元增资至 8,000.00 万元。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陈思伟 | 5,016.4863 | 62.706% |
2 | 陈曦 | 1,703.9548 | 21.299% |
3 | 王树升 | 200.00 | 2.50% |
4 | 陈非 | 200.00 | 2.50% |
5 | 李梁 | 170.3954 | 2.13% |
6 | 苏晓英 | 170.3954 | 2.13% |
7 | 李强 | 170.3954 | 2.13% |
8 | 董兴旺 | 170.3954 | 2.13% |
9 | 汤维一 | 60.00 | 0.75% |
10 | 陈海刚 | 85.1977 | 1.065% |
11 | 阎春建 | 40.00 | 0.50% |
12 | 熊跃东 | 12.7796 | 0.16% |
合计 | 8,000.00 | 100.00% |
新增的 4,000.00 万元出资分别由陈思伟、陈曦、李梁、苏晓英、李强、董兴旺、陈海刚、熊跃东认缴 2,682.4863 万元、903.9548 万元、90.3954 万元、90.3954 万元、90.3954 万元、90.3954 万元、45.1977 万元、6.7796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思特瑞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5)2022 年 7 月,思特瑞科技第一次减资
2022 年5 月,思特瑞科技召开股东会,同意思特瑞科技的注册资本由8,000.00
万元减少至 6,720.4411 万元。减少的 1,279.5589 注册资本分别由股东王树升、陈
非、李梁、苏晓英、李强、董兴旺、汤维一、陈海刚、阎春建、熊跃东减少 200.00
万元、200.00 万元、170.3954 万元、170.3954 万元、170.3954 万元、170.3954 万
元、60.00 万元、85.1977 万元、40.00 万元、12.7796 万元。2022 年 7 月,本次减
资完成后,思特瑞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陈思伟 | 5,016.4863 | 74.65% |
2 | 陈曦 | 1,703.9548 | 25.35% |
合计 | 6,720.4411 | 100.00% |
3、主要业务和财务基本情况
思特瑞科技最近三年主要从事锂盐生产工艺技术咨询业务。2022 年度,思特瑞科技的营业收入为 162.33 万元、净利润为 10,781.86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思特瑞科技的净资产为 13,535.04 万元。
4、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鉴于陈思伟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同时陈思伟为思特瑞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修订)》等规定,思特瑞科技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思特瑞科技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3 年 4 月 1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1.92 元/股,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公允。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陈思伟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陈思伟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与认购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双方均理解并同意,甲方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向乙方发行 49,056,981
股 A 股股份;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股份。
(2)发行价格和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1.9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14.89 元/股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进行其他除息、除权行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及标的股份的数额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以保证本协议所规定的股份认购价款不会增加以及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甲方承诺在交割前其将不会增发新股、配股或进行其他类似的行为。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的约定,乙方同意以现金 11.92 元/股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49,056,98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甲方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 321,565,307.00 元,
已发行股份总数将增加至 321,565,307 股。
乙方通过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持有甲方 49,056,981 股股份,占甲方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5.26%。
(4)限售期
乙方承诺,自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标的股份。
(5)滚存利润分配
交割后,乙方按在甲方的持股比例,与甲方其他股东共享甲方的未分配利润。
(6)批准
双方承诺尽其最大努力,在签署日后根据中国法律向各自的内部有权机构以及相关审批机关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便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取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需的必要批准和备案。
每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其所知的相关审批机关不时就相关文件出具的任何意见或文件。如果相关审批机关对相关文件有异议并要求做出修订,双方应该协商修订相关文件,并及时将修订后的相关文件提交相关审批
机关审批。
每一方应及时将审批机关审批本协议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3、股份认购价款的支付
(1)支付股份认购价款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乙方应在收到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缴款通知书后,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门开立的账户。
(2)验资
甲方应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全部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款项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交割和交割后续事项
(1)受限于完成本协议第 3.2 条所规定的验资,甲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发行标的股份。甲方应立即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标的股份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乙方 A 股账户名下则视为交割的完成,而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则为交割日。
(2)交割完成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人,享有或承担作为甲方股东的一切权利或义务。
(3)双方同意,为履行交割的相关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以及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便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完成交割。
(4)双方同意,交割完成后,其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
(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以及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便协助甲方完成交割后事项。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募集资金(股份认购价款)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应由甲方用作以下用途:全部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
5、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经济损失及为追索或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6、协议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1)协议的成立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2)协议的生效
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甲方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3)协议的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终止:
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②受不可抗力影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终止本协议。
7、修订与补充
本协议双方可根据情况的变化或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3)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与思特瑞科技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与认购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双方均理解并同意,甲方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向乙方发行 16,352,326
股 A 股股份;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股份。
(2)发行价格和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1.9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14.89 元/股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进行其他除息、除权行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及标的股份的数额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以保证本协议所规定的股份认购价款不会增加以及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甲方承诺在交割前其将不会增发新股、配股或进行其他类似的行为。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的约定,乙方同意现金 11.92 元/股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16,352,326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甲方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 321,565,307.00 元,
已发行股份总数将增加至 321,565,307 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 16,352,326 股股份,占甲方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5.09%。
(4)限售期
乙方承诺,自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标的股份。
(5)滚存利润分配
交割后,乙方按在甲方的持股比例,与甲方其他股东共享甲方的未分配利润。
(6)批准
双方承诺尽其最大努力,在签署日后根据中国法律向各自的内部有权机构以及相关审批机关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便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取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需的必要批准和备案。
每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其所知的相关审批机关不时就相关文件出具的任何意见或文件。如果相关审批机关对相关文件有异议并要求做出修订,双方应该协商修订相关文件,并及时将修订后的相关文件提交相关审批机关审批。
每一方应及时将审批机关审批本协议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3、股份认购价款的支付
(1)支付股份认购价款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乙方应在收到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缴款通知书后,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门开立的账户。
(2)验资
甲方应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全部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款项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交割和交割后续事项
(1)受限于完成本协议第 3.2 条所规定的验资,甲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发行标的股份。甲方应立即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标的股份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乙方 A 股账户名下则视为交割的完成,而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则为交割日。
(2)交割完成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人,享有或承担作为甲方股东的一切权利或义务。
(3)双方同意,为履行交割的相关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
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以及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便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完成交割。
(4)双方同意,交割完成后,其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
(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以及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便协助甲方完成交割后事项。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募集资金(股份认购价款)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应由甲方用作以下用途:全部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
5、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经济损失及为追索或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6、协议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1)协议的成立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2)协议的生效
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甲方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3)协议的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终止:
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②受不可抗力影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终止本协议。
7、修订与补充
本协议双方可根据情况的变化或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3)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因此产生其他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情况。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1、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主要从事珠宝饰品的设计、加工、批发和零售,产品以黄金饰品为主,兼营铂金饰品、镶嵌饰品等珠宝饰品。此外,公司开始布局新能源产业,发展锂
盐产品相关业务,在做优做强主营业务的同时,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多样性,提升上市公司竞争力。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能够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增强资本实力
目前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64.04%,处于较高负债水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减少公司财务费用的支出,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降低财务风险。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扩大资本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2023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本次交易的关联方陈思伟、思特瑞科技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 61,200.00 万元收购思特瑞锂业 51.00%的股权。同日,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陈思伟、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潞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鼎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鑫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并后续签署了《关于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
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2023 年 1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2023 年 1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71、 2023-003)及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已向上述交易的交易对方支付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交易各方正在积极推进上述交易的后续价款支付及股权交割等相关事项。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前就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充分沟通。独立董事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并进行充分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召开时,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十、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及《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思伟之股份认购协议》
6、《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思特瑞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