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甲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G339643475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施维护合同
项目名称:城维计划-跨江隧道设施提升专项(2022 年)
发包人(甲方): xxxxxxxxxxxxxx
xxx(xx):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发包人(甲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G339643475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18 号 15-16 楼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 xxxxx:000000
承包人(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通讯xx: xxxx: xxxx: xxxx:
发包人(甲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城维计划-跨江隧道设施提升专项
(2022 年)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城维计划-跨江隧道设施提升专项(2022 年)。
(二)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珠江隧道。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工程内容:珠江隧道现状泵房共有 3 个,分别是芳村泵房、黄沙泵房、江中泵房。珠江隧道于 1994 年初建成通车,至今已运营 27 年,其中泵房部分,在日常运营管理中发现泵房设备已陈旧老化,效能下降等问题,且经过多次维修,再次维修价值不高,需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市政设施精细化管养的要求。三个泵房主要工作内容分别如下:
1.芳村泵房:芳村泵房现由 5 台长轴液下泵组成,现升级改造为 5 台潜水排污泵(四用一备),规格为:流量 500m3/h,扬程 23m,功率 45KW,设计总排水量为: 2500 m3/h。升级配电柜系统,配套远程监控系统(含电脑端及移动端),并配备一套应急电源(EPS)。
2.黄沙泵房:黄沙泵房现由 4 台长轴液下泵组成,现升级改造为 4 台潜水排污泵(三用一备),规格为:流量 500m3/h,扬程 23m,功率 45KW,设计总排水量为: 2000m3/h,并升级配电柜系统,配套远程监控系统(含电脑端及移动端),并配备一套应急电源(EPS)。
3.江中泵房:江中泵房现有 2 台潜水排污泵组成,现升级配电柜系统及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柜,配套远程监控系统(含电脑端及移动端)。
(五)工期:6个月,开工日期暂定为 2022 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六)项目验收及服务要求:按图纸要求及行业规定.
1.服务标准:
(1)本工程施工方案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2)施工单位应根据《泵站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期发布的最新要求等,结合工程场地的情况、施工作业内容、设计文件要求等,在组织架构、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监管机制、应急预案等方面,提出相应措施及管理细则,交监理及有关安监部门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实施中切实遵照执行。
(3)环境及职业健康执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11 及其他相关规定。 2.验收标准
满足项目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设计要求,原材检测及现场检测
合格,通过发包人组织的验收会。 3.保修期:详见合同附件5。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体移交、工程结算等)、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法定及约定工作内容。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二)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即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包移交等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与施工相关的工作及手续等。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
以下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一)合同签订后政府部门所出的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文件;
(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及附件;
(三)本合同及附件;
(四)技术标准和要求;
(五)政府采购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①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②图纸;
③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等);
(六)报价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①评审期间的澄清文件;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③其他)
(七)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无。
四、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二)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组织、质量、进度、安全、计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如有)。
(四)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清点、确认和办理竣工验收。
(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六)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含附件等)属于发包人的义务。
五、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二)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对其进行工程组织、质量、进度、安全、计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及限期整改要求(如有)。
(三)承包人须办理法律规定应由其办理的许可和批准,负责承包范围内开工准备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证件、批准、备案,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四)承包人须对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成本负责,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移交完成的工作成果,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五)承包人须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 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并承担施工过程中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不当及自身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在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为施工场地内自有施工设备、材料及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非发包人另作安排,否则,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相应风险,自主购买该两险种。
(六)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等,并提交发包人审核,待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发包人的审核不免除承包人对前述文件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前述文件及其所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合法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七)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承包人须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九)承包人须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及时向分包人(如有)支付合同价款,且应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穗建规字〔2020〕37 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7 号)等有关要求,执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工作并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十)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须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十一)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及工程竣工档案整理验收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及竣工档案整理工作。
(十二)承包人应充分应用其专业及经验,勤勉尽责地为发包人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技术资料等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发现并及时指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缺陷、错误及风险(如有),并提出能实质节约工程成本
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
(十三)承包人已清楚并充分评估了本工程施工可能存在的外界干扰等相关风险,将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十四)承包人须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十五)承包人应按其优选报价文件(或承诺书等其他文件)所述投入数量充足且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并为保证工期及质量适时增加设备数量及更换陈旧、故障、性能低等影响施工效率的设备。承包人供应的机械设备应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及时到场,并建立设备使用和管理台账。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材料等的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十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包括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等,以顺利推进本工程,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十七)承包人已清楚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建设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人员规范要求等相关的内部规定,并保证严格遵守,且同意接受发包人根据内部规定的相关考核、检查,发包人考核或检查结果可作为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依据。
(十八)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施工合法合规,并不得因侵权、转包、违法分包
(含再分包)、挂靠、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等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
(十九)承包人应对本项目施工场地的清洁与卫生负责,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发包人将追求承包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十)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xx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8】60 号)等广州市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 “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人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承包人因违反本款约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执行本款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二十一)其他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含附件等)属于承包人的义务。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价款
1.本工程签约合同价(含税)为:元(大写:人民币),本合同报价下浮率为%。
2.合同价格形式
x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
本项目签约合同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即本合同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以优选询价文件以及招标图纸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B50500-2013) 以及 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定额 计价办法,按采购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乘以报价对应的综合单价后并累计求和,再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以及 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等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B50500-2013) 和 广东省、 广州市规定的定额计价办法,以及图纸、方案、规范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报价综合单价,再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以及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等计算的结算造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1)当原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出现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包括超出本合同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的设计变更项目)时:若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与变更项目相同的清单项,则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该清单项的综合单价执行;若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变更项目相同的清单项但有类似清单项,则该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清单项对相应子目、消耗量、人材机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若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变更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则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采用定额价*(1-报价下浮率)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以及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GB50500-2013) 计价方法计算,定额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修工程
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 综合定额 2018》及《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2018》执行,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的某些内容、品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按市场价综合考虑(提供发票等凭证)计算。
(2)若变更项目采用定额计价但没有合适的定额可套用,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不予以调整。
(3)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 3 项第(1)目的情形外,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4)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此项目的费用不予补计,视为已包含在中选的报价总额中。
(5)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调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按广东省定额规定计算调整。
4.合同结算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2)若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或者未按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3)本合同最终结算价以结算终审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为准。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若工程被审计机关纳入审计的,按审计意见整改。
(二)支付方式
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具备开工条件后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按合同约定提交足额履约保函及预付款申请资料后,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可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最高不超过本次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 30%。
1.1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按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与本次签约合同价
(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完成工作量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的 6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
已完工作量与签约合同价 (扣除了招标人暂列金)的比例(a) | 扣回预付款的比 例 | 累计扣回比例 |
20%≤a<30% | 10% | 10% |
30%≤a<40% | 20% | 30% |
40%≤a<50% | 30% | 60% |
50%≤a≤60% | 40% | 100% |
款中逐月扣回,具体按下表执行: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注:a=已完工程量/本次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
3.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报表和计量支付证书经现场监理人确认后,发包人按照广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政府投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在扣除相应预付款或工伤保险或其他应扣款项后,支付当期进度款(最多支付至本期工作量的 8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内已完工作量的 80%
(同时限扣除暂列金后合同价的 80%以内)。第三次计量前必须附上工程量清单对照表(合同清单量与施工图纸量对照)。
3.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增加的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签订补充合同后,视发包人的资金情况可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支付工作指引(2020 版)的通知》(穗交运函〔2019〕2440 号)的规定支付。
4.经项目合同结算终审部门审定后,以其审核价为结算价,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交相关请款资料,支付至结算价的 90%。
5.剩余结算价的 10%分两次支付:
(1)工程完成移交工作并取得正式的移交书后,支付结算价的 7%;非承包人原因而导致无法正常移交工程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缺陷责任期满,并在本合同工程项目完成移交并取得相应移交文件后,支付结算价的 3%。
6.如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超出支付比例,经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
会议纪要确定)后,发包人可按该书面文件执行。
七、履约担保
(一)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6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1.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
2.担保可选择形式:🗹银行履约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现金支票;
3.担保金额:首次签约合同价的 5%;
4.担保期限: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时止。
(二)如承包人选择银行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险”)形式的,要求如下:一年(含)以内工期的保函或保险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暂定工期加 180 天,一年(不含)以上工期的保函或保险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暂定工期加 360 天,承包人需保证保函或保险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有效性;若因工程延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保函或保险期限未涵盖本合同整个有效期的,承包人应在保函或保险有效期届满前至少 30 天,向发包人提交同样格式且更新日期后的有效保函或保险,以替代原保函或原保险。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更新保函或保险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金额千分之五/天的违约金,而且发包人还有权从本工程应付工程款中暂扣相应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直至承包人重新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保函或保险。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工程实际特殊需要,需改变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需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遇到以下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提供上述保函或保险的单位支付其担保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或发包人有权直接动用履约担保现金:
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提交新的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或者提交的新保函或保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的;
3.因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
4.若发包人动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按发包人要求重新提交足额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或补足履约担保现金;逾期未补足或未重新提交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须按被动用金额的 0.5%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
(五)承包人可在工程完工时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可退回履约保证金的 30%;承包人提交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28 天内,可退回履约保证金的 50%;承包人完成工程移交工作并取得《移交书》后 28 天内,可退回履约保证金的 20%(非承包人原因无法正常移交工程,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确定)。若履约保证金为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承包人应按本条约定的比例,在申请退回原保函或保险前,提交剩余担保金额的履约保函或保险。
八、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试验与检验
(一)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接收、保管及使用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发包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发包人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
6.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发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二)试验与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发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取样和试验。试验属于发包人抽检性质的,发包人可以单独进行取样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发包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九、竣工验收与工程移交
(一)竣工验收
1.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 28 天内按发包人要求将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2.发包人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须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
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完成整修工作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修的费用,整修完成前发包人有权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复查达到要求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发包人应按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重新进行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二)工程移交
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经发包人催告后仍不移交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并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移交前毁损灭失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移交发包人后毁损灭失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十、工程保修
(一)本工程缺陷责任期:24 个月,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范围为乙方承包的本工程的全部范围。
(三)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材料设备损坏,由乙方保修。
(四)其他关于保修的约定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5)。
十一、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次签约合同价的 10%承担违约金,并有权拒绝承包人一年内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自发包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二)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或故意采取欺瞒手段所致,每次处违约金 5000 元,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得顺延。
(四)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投入设备、人员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投入的机械设备数量不够或性能差,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应按 1000 元/台• 次支付违约金;若承包人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质不符或数量不足的,
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应按 1000 元/人• 次支付违约金。
(五)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开工日期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天,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天,开工或总工期延迟超过 10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该修复费用或由承包人向第三方支付。
(七)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管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万元。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限期通知后,逾期仍未办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应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支付工资及补足资金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依本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施工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出现一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八)承包人接到政府行政主管单位、发包人或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处违约金 1000~5000 元。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单位、发包人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处违约金 1万元,并按要求限期整改。
(九)承包人违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xx施工义务的违约责任:按附件 10《承包人部分职责规范及违约责任(施工)》执行。
(十)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合同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若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每次 1000-5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一问题累计被要求整改 3 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另行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合同未完成部分所产生的差价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确认
1.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以及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导致且不在其控制下的政府行为,如政府政策变化、政府计划调整、政府指令、征收征用等。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处理。
(二)不可抗力的通知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的,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或依法依约向保险公司理赔);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
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十三、争议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但此前必须双方进行协商或调解,未经协商或调解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
1.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发生后的处理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三)发生争议后相关费用的承担
1.因一方(违约方)原因给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若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支付相关款项等要求不成立时,提出方应赔偿因前述要求(或诉求)所导致另一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出方原因导致另一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3.双方任一方就本合同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若最终以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形式解决的,因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因该纠纷支出的律师费、
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按和解或调解结果承担。
4.若本工程施工项目存在侵权、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合同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等,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支出的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支付该费用,若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该费用,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按未付金额的 1‰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十四、其他
(一)本合同由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及责任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陆份,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存在不一致内容时,以正本为准。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附件
附件 1:中标通知书附件 2:廉政责任书
附件 3:反商业贿赂协议附件 4:保密协议
附件 5: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6:安全xx施工管理协议
附件 7:承包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附件 8:承包人拟投入主要人员一览表
附件 9: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10:承包人部分职责规范及违约责任附件 1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附件 12:澄清文件(如有)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日期: 年 月 | 日 |
附件 1:
中标通知书
附件 2:
廉政责任书
项目名称:城维计划-跨江隧道设施提升专项(2022 年)甲 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乙 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情况、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合约文件,自觉按合约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
程服务合约有关的技术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工作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技术服务项目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x责任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
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x责任书的有效期及份数与主合同的规定相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日期: 年 月 | 日 |
附件 3: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城维计划-跨江隧道设施提升专项(2022 年)项目金额: 元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一、本协议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甲方与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具体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为准。
二、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xxxx贿赂,xx在收到索贿要求时应明确拒绝并及时向甲方设定的专线举报,甲方应对乙方的举报内容保密。
三、属甲方人员主动索贿的,乙方有配合甲方及其上级机关调查的义务。乙方不配合调查的,将视为违反协议,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主合同。
四、乙方违反协议,单位或工作人员贿赂甲方人员,经核实的,乙方需向甲方按主合同标的额支付相应违约金。其中:
1.主合同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支付标的额 20%的违约金;
2.主合同标的额为 100 万-1000 万元(含)的,其中 100 万元按 20%、超出 100 万元部分按 15%计算,累计支付违约金;
3.主合同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其中 100 万元按 20%、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含)部分按 15%、超出 1000 万元部分按 10%计算,累计支付违约金。五、乙方违反协议,单位或工作人员(含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士)贿赂甲方
人员,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由被挂靠单位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七、甲方设定专线接受乙方举报:
电话:000-00000000
八、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关系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九、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事宜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协议的有效期及份数与主合同的规定相同。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日期: 年 月 | 日 |
附件 4:
保密协议
项目名称:城维计划-跨江隧道设施提升专项(2022 年)甲 方: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乙 方:
为了保护乙方在提供城维计划-跨江隧道设施提升专项(2022 年)(以下 简称“本项目”) 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甲方保密信息,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所有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二、保密信息的定义
x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所有与本项目有关、并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和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版的、磁盘的或其他形式的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一)对于书面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乙方时必须表明为保密信息。
(二)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乙方前必须声明是保密信息,并进行书面记录。
三、保密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保护甲方向其透露的保密信息,且保护程度不得低于保护己方保密信息之程度。除相关保密信息已被公布或公开外,乙方人员对甲方提供之保密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
(二)乙方保证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所接触到的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保密信息。
(三)方不得复制、仿造或修改甲方提供之保密信息作为己用或提供于他人。
(四)如因涉及材料保密而又影响本项目事务的及时办理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要求,甲方应明确作出文字表态,即甲方可选择是否继续进行本项目。
(五)双方在交接保密信息时应当遵循规范的工作流程,若由于有关经办人过错造成泄密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四、使用方式
乙方提供本项目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目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由于参与本项目之雇员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损失以因泄密而造成被损害的本项目具体实际损失为限,并需经法院最终确定)。
五、乙方不承担保密责任的例外情况
(一)甲方已公开或泄露的保密信息。
(二)该保密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公开。
(三)乙方对保密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审查、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发生的,乙方应当尽快通知甲方,甲方应明确书面指示乙方如何操作,其操作后果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保密信息的泄露。
六、保密信息的交回
(一)乙方在本项目完毕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保留的资料外,应将甲方提供的其它相关保密信息资料(包括所有书面或其它有形的保密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信息的书面、图形、电子版和磁盘等资料)交回甲方。
(二)没有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保密信息资料。
(三)在保密期限内若发生乙方违约而引致甲方保密信息的泄露,乙方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还应积极采取有关的措施对甲方之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并应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以因泄密而造成被损害的上述事务实际具体损失为限,并需经法院最终确定)。
七、保密期限
x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自本项目所需之各项材料交付之日起至相关保密信息被正式公开之日止。
八、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违约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一)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二)本协议的份数与主合同的规定相同。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管理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日期: 年 月 | 日 |
附件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5. 交通(标志标线等)工程为 2 年;
6. 绿化工程保养期为 1 年;
7. 路桥工程,为 2 年;
8. 排水工程,为 1 年;
9. 照明工程,为 2 年;
10. 隧道工程,为 2 年;
11. 沥青工程,为 1 年。
12.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立即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发包人扣留工程结算价的 3%作 为缺陷责任期的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日期: 年 月 | 日 |
附件 6:
安全xx施工管理协议
发包人(建设单位):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承包人(施工单位):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xx施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创建xx施工现场及保持现场周围清洁、卫生的环境,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此协议。
一、发包人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安全xx管理目标:1、达到《办法》的xx施工要求标准;2、争创“广州市安全xx样板工地”。
安全死亡事故:零。
三、安全事故及xx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 ;联系方
式:
四、发生安全事故的罚则: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xx施工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规定组织施工。
2、施工中应指定专人定期对工地的xx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3、现场一经发现违反《办法》的规定施工,则应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方案,经发包人批准方可恢复施工。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认定,按《违约处罚明细表》中规定的金额进行处罚。
发包人(xx) 承包人(盖章):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日期: 年 月 | 日 |
附件 7:承包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
附件 8:承包人拟投入主要人员一览表
附件 9: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致: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鉴于 (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 项目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 ),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保修期缺陷修复,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 30 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发包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发包人出具证明或xx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至承包人完成工程移交工作并取得《移交书》和提交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保持有效,但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担保银行:(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本保函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为有效,本保函为固定格式,如需修改,
需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修改,否则也视同无效。保函期限在履约担保条款中明确。]
附件 10:
承包人部分职责规范及违约责任
序号 | 内容 | 违约行为 | 违约责任 | 扣减评价 考核分 |
1 | 质量管理方面违约责任 | |||
1.1 | 质量问题 | 施工现场出现明显的质量不合格事件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 支付违约金:1000 元/次 | 每次扣减 2 分 |
1.2 | 一般质量事故 |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 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300 万之间的事故 | 支付违约金:5-10 万元/起 | 每次扣减 5 分 |
1.2.1 |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 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150--300 万之间 | 支付违约金:10 万元/起 | 每次扣减 5 分 |
1.2.2 |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 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50--150 万之间 | 支付违约金:8 万元/起 | 每次扣减 5 分 |
1.2.3 |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 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50 万之间 | 支付违约金:5 万元/起 | 每次扣减 5 分 |
1.3 | 重大质量事故 |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 支付违约金:10-20 万元/ 起 | 扣减全部 分数 |
1.3.1 | 一级重大事故 | 死亡 30 人;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以 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 支付违约金:20 万元/起 | 扣减全部 分数 |
1.3.2 | 二级重大事故 | 死亡 10--29 人;直接经济损失 500--1000 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 | 支付违约金:15 万元/起 | 扣减全部分数 |
1.3.3 | 三级重大事故: | 死亡 1-9 人;300-500 万;中小型桥梁 垮塌 | 支付违约金:10 万元/起 | 扣减全部 分数 |
1.4 | 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其 他行为 | |||
1.4.1 | 原材料或其他自检项目 | 原材料送检或其他自检项目的试验不及时、频率未达到规定要求 | 第一次处违约金 500 元,第二次处违约金 1000 元,第 三次处违约金 2000 元,以此类推。之后每违反一次,均按前一次需支付违约金 的 2 倍标准支付违约金; | 每次扣减 1 分 |
1.4.2 | 内业原始资料、计量签 证和变更资料 | 故意弄虚作假的 | 第一次处违约金 500 元,第 二次处违约金 1000 元,第 | 每次扣 2 分 |
三次处违约金 2000 元,以此类推。之后每违反一次,均按前一次需支付违约金 的 2 倍标准支付违约金; | ||||
1.4.3 | 未按经审批的文件施工 | 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 | 第一次处违约金 500 元,第二次处违约金 1000 元,第 三次处违约金 2000 元,以此类推。之后每违反一次,均按前一次需支付违约金 的 2 倍标准支付违约金; | 每次扣 1分 |
2 |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违约责任 | |||
2.1 | 现场出现险情 | 施工现场出现险情、意外、事故等(未 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 支付违约金:5000 元/次 | 扣减10 分 |
2.2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 支付违约金:5 万元/起 | 扣减全部分数 |
2.3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 支付违约金:8 万元/起 | 扣减全部分数 |
2.4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 支付违约金:10 万元/起 | 扣减全部分数 |
2.5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支付违约金:20 万元/起 | 扣减全部分数 |
3 | xx施工方面违约责任 | |||
3.1 | 施工现场 100%围蔽、围挡 | 对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xx施工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 不到位的 | 支付违约金:500 元/处 | 扣减 1 分 |
3.2 | 工地路面 100%硬化 | 对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xx施工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 不到位的 | 支付违约金:500 元/处 | 扣减 1 分 |
3.3 | 工地砂土、物料 100%覆盖 | 对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xx施工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 不到位的 | 支付违约金:500 元/处 | 扣减 1 分 |
3.4 | 施工作业 100%洒水(拆除工程 100%洒水降尘) | 对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发包人检查发现 的xx施工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支付违约金:500 元/处 | 扣减 1 分 |
3.5 | 出工地车辆 100%冲净 车轮车身 | 对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发包人检查发现 的xx施工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 | 支付违约金:500 元/处 | 扣减 1 分 |
不到位的 | ||||
3.6 | 长期裸土 100%覆盖或绿化 | 对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发包人检查发现的xx施工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 不到位的 | 支付违约金:500 元/处 | 扣减 1 分 |
以上 6 个 100%具体要求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 个 100%”管理标准细化措 施的通知》执行,包括施工单位在落实“6 个 100%”要求中所承担的职责。 | ||||
注: 1.除上表的第 1.2、1.3、2.2-2.5 项外,表中其余违约项的累计违约金数额不大于签约合同价 5%。 2.承包人接到处罚通知书后,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方式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3.表中所涉的违约处罚,不免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之义务。 |
附件 1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附件 12:澄清文件(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