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展期合同
贷款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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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一、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二、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免除或减轻天津农商银行责任的条款,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您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内容和表述已完全准确理解;
三、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并由您亲自在合同上签字;
五、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七、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八、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要求在贷款获得银行批准之前签署本合同,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银行审批为准;
九、天津农商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并在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十、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以向当地天津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十一、您可通过天津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天津农商银 行 唯 一 官 方 客 服 电 话 为 022-96155 , 唯 一 官 方 网 站 为 xxx.xxxxxxx.xxx.xx,官方名称为‘天津农商银行’,其他均与天津农商银行无关。
贷 款 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传 真:借 款 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邮箱地址:
担 保 人(一):通 讯 地 址 :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联 系 电 话 :邮箱地址:
担 保 人(二):通 讯 地 址 :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联 系 电 话 : 邮 箱 地 址 : 担 保 人(三):通 讯 地 址 :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联 系 电 话 :邮箱地址:
(以上担保人合称担保人)
第 1 条 总 则
1.1 借款人因 原因, 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需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展期申请。
1.2 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Y: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Y: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 2 条 贷款事项
2.1 本合同项下展期本金金额为(大写) 。
2.2 本合同项下展期期限自 _年 _月 _日起至 年 月
_ 日止。经展期后的贷款期限按原借款合同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
2.3 借款展期期间的利率(单利)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
(壹)固定利率,以 年 月 日最新公布的 (1Y/5Y) LPR 为基数 (加/减)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即年利率为 %,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贰)浮动利率,以合同签订日的 (1Y/5Y)LPR 为基数 (加
/减)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即年利率 %。贷款发放后的利率按 (年/季/月/其他方式应具体描述)进行调整,遇利率调整的,依据调整日上述期限 LPR 为基数及上述确定的加/减基点数加/减后确定,分段计息。
调整日是指下列第 项:(1)按年进行利率调整的,调整日为次年一月一日;(2)按季进行利率调整的,调整日为次季度首月一日;(3)按月进行利率调整的,调整日为次月一日;(4)其他: 。
为免歧义,如上述合同签订日、调整日适逢 LPR 发布日,则应以当日新发布的 LPR 为基数。
2.4 借款人还款方式不变;分期还款的,每期还款额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的
方法重新计算,借款人应于展期后的到期日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 3 条 担保条款
3.1 原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同意就借款展期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3.1.1 担保人作为保证人,同意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 》继续有效,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1.2 担保人作为抵押人,同意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 》继续有效,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负责办理续抵押登记手续、续保险手续及其他有关手续。抵押期限至全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未办理续抵押登记手续、续保险手续及其他有关手续的,抵押人对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抵押人对借款人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1.3 担保人作为出质人,同意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 》继续有效,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负责办理续质押登记手续、续保险手续及其他有关手续。质押期限至全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未办理续质押登记手续、续保险手续及其他有关手续的,出质人对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出质人对借款人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 如有新的担保人或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则贷款人与担保人应就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和/或担保品的保险等手续。
3.3 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担保人之间不属于连带共同担保,各担保人之间不相互追偿。
第 4 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xx与保证
4.1 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此重述其各自分别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所做出的xx与保证。
4.2 除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所规定的xx与保证外,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此分别向贷款人做出如下进一步的xx与保证:
4.2.1 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4.2.2 其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
4.2.3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其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
4.2.4 其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在借款人贷款逾期时,贷款人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发布催收公告,在公告中可以载明借款人及担保人名称、债务金额、债务期限、担保情况等信息。
第 5 条 生效条款
5.1 本合同自借款人、担保人签名,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担保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签署合同的方式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的其它权利义务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5.3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条款均继续有效。第 6 条 附 则
6.1 如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本合同即被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各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6.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担保人执
_ 份、抵押/质押登记部门留存 份, _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7 条 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签名)
担保人(一):(xx/签名/名章)
担保人(二):(xx/签名/名章)
担保人(三):(xx/签名/名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