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醫藥大學與香港教育學院學生交流項目協議書
中國醫藥大學與香港教育學院在友好交流合作的基礎上,就學生交流項目達成以下協議。本協議書中接待院校即為接待交流學生之院校,而原屬院校則為送出交流學生之院校。
(一) 目的
x協議是為中國醫藥大學與香港教育學院合作的學生交流項目訂下相關規條。
(二) 協議期限
1. 本協議自簽字該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2. 協議若有任何修改,必須獲得雙方院校書面同意。
3. 三年協議期限過後,由雙方院校評估項目執行情況,並協商是否續簽新協議。
4. 雙方院校保留終止本協議的權利,並須於本協議終止前六個月通知對方院校。
(三) 交流時間
學生交流活動於 2013/14 學年開始,在本協議下每次交流活動將為期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
(四) 學生人數
1. 除非得到雙方院校同意,每年進行交流的學生不可超過四人,學生交流時間一般為一學期。
2. 原則上,每次交流活動在一名學生對一名學生的對等交換基礎進行。惟若雙方院校在每學期參加交流活動的學生人數未能達至xx,在本協議訂定的三年協議期限內交流學生人數亦應大致達到xx。
3. 在可能情況下,學生交流時間可以為一個學年。為了xx交流學生人數,一名學生交流一學年等同於兩名學生交流一學期。
(五) 費用
1. 雙方院校同意互相豁免來訪交流學生的學費。
2. 所有學生必須在其原屬院校正常註冊並繳交學雜費用。
3. 所有學生須自行負責在接待院校的一切個人支出,包括住宿、膳食、衣服、交通、醫療及其他學術方面的開支。
4. 所有學生須購買旅遊保險並負責相關的費用。保險內容須包括醫療費用、人身意外、個人責任和緊急支援。
(六) 篩選﹑錄取及認可
1. 雙方院校自行負責篩選學生參加學生交流活動。
2. 每間院校派出的學生須符合接待院校所有入學要求。
3. 原屬院校須向接待院校提供課程資料及學生個人資料,例如已知健康問題,這些問題可能影響學生學習進度或需特別協助。
4. 接待院校應確定學生能修讀必修課程,但入讀個別學系或選修個別課程,則視乎學生是否符合選修該課程的要求,以及在交流期間可分配的資源。
5. 前往交流的學生須達到接待院校的學術要求和遵守操行規條。原屬院校應告知學生接待院校之學術要求及文化情況。
6. 在交流期間學生完成的作業認可工作,將由學生的原屬院校作出判斷。
7. 接待院校須向原屬院校提供學生成績表,顯示學生在交流期間的學術表現。
xxx校長 中國醫藥大學 xxxxxxxx 00 x 日期: 2013 年 月 日 | xxx署理校長香港教育學院 香港新界大埔露屏路 10 號 日期: 2013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