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华人寿[2015]两全保险 049 号
国华附加 6 号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附.加.6.号.两.全.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8.5 | 周岁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6 | 酗酒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4.2 宽限期 | 8.7 | 毒品 |
1.3 犹豫期 | 5.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8.8 | 酒后驾驶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1 效力中止 | 8.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
2.1 保险期间 | 5.2 效力恢复 | 驶 | |
2.2 投保条件 |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8.10 无有效行驶证照 | |
2.3 基本保险金额 |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11 机动车 | |
2.4 保险责任 |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12 现金价值 | |
2.5 责任免除 | 7.1 效力终止 | 8.13 医疗机构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2 适用主合同条款 | ||
3.1 受益人 | 8.释义 | ||
3.2 保险金申请 | 8.1 | 保单周年日 | |
3.3 保险金给付 | 8.2 | 保单年度 | |
3.4 失踪处理 | 8.3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
3.5 诉讼时效 | 8.4 | 有效身份证件 |
国华附加 6 号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附加 6号两全保险合同”。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由保险单、本附加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须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 8.1)、保单年度(见 8.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3)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从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该时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日数为准。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会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4)。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见 8.5)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满足主合同被保险人条件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之间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同时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酗酒(见 8.6)、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7),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见 8.10)的机动车(见 8.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❹价值(见 8.12)。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❹价值。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 8.13)、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x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❺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x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x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依附于主合同,若主合同恢复,则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恢复。在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❻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同时必须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2)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7.2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现金价值权益;
(3)未还款项;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年龄性别错误;
(8)合同内容变更;
(9)职业或工种变更;
(10)联系方式变更;
(11)争议处理。
❽ 释义
8.1 保单周年日 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2 保单年度 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8.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根据本附加合同交费方式确定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5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6 酗酒 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8.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10 无有效行驶证
照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2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8.13 医疗机构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