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泰女性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关于本合同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1 | 合同的构成 | 7.1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2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1.3 | 投保范围 | 7.3 | 地址变更 |
1.4 | 保险期间 | 7.4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7.5 | 争议处理 | |
2.1 | 保险金额 | 8.释义 | |
2.2 | 保险责任 | 8.1 | 恶性肿瘤 |
2.3 | 责任免除 | 8.2 | 原位癌 |
3.如何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3 毒品
8.4 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 无有效行驶证
8.7 遗传性疾病
8.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1 | 受益人 | 8.10 未满期净保险费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8.11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
5.3 | 保险金申请 | |
5.4 | 保险金给付 | |
5.5 | 诉讼时效 |
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信泰女性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女性团体疾病保险合同”。
➊ | 关于本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信泰女性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 ||
1.3 | 投保范围 |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或其他女性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❷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2.2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基本部分 | ||
原发性妇科癌保险金 |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原发性妇科癌,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 | |
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的,本公司按该被 | ||
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原发性妇科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原发性妇科癌,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九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原发性妇科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加投了可选部分,且本公司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了妇科原位癌保险金,则在给付原发性妇科癌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妇科原位癌保险金。
原发性妇科癌指原发于女性的外阴、子宫、子宫颈、乳腺、卵巢、输卵管及阴道器官的恶性肿瘤 8.1,但不包括原位癌 8.2 和转移癌。
可选部分
妇科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妇科原位癌,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妇科原位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妇科原位癌,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九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妇科原位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妇科原位癌指女性的外阴、子宫颈、乳腺、卵巢、输卵管及阴道部位的原位癌。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3;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5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6
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 8.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8;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9。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8.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
❹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4.1 | 明确说明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
4.2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 ||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 ||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4.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合同 4.2 规定的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或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❺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本合同原发性妇科癌保险金、妇科原位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原发性妇科癌保险金、妇科原位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 |
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11 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
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书时终止,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7.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
投保单或批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或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权利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3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
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投保人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7.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❽ 释义
8.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范围: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2 原位癌 指局部自行增生而尚未侵略正常组织之新生癌细胞。侵略是指基底膜下的
正常组织受到浸润及/或活跃的破坏。原位癌之诊断必须附有组织病理学化验报告作为证明。
8.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7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8.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0 未满期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年保险费×(1-25%)÷365×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至投
保人为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8.11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
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页内容结束>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❹女性团体疾病保险》产品法律审核的职责, 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要素完备, 条款文字准确;
四、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条适用于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
法律责任人:
xxx
fxxx)
川1 年/o 月!归
第l页共1页
--「
总精算师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女性团体疾病保险》产品精算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产品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二、产品精算报告符合条款表述;
三、产品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精算规定;
四、计算结果准确;
五、利益测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条适用于有利益测算的产品)
精算临时负责人: 余跃年
(余跃年)
切?年 ( O 月 4 日
第 I IJ.(共 l rj{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女性团体疾病保险费率表
(每 1000 元保险金额基准费率)
单位:元
年龄 (周岁) | 基本责任 | 基本责任及可选责任 |
16~19 | 0.10 | 0.15 |
20~24 | 0.15 | 0.25 |
25~29 | 0.50 | 0.65 |
30~34 | 1.10 | 1.50 |
35~39 | 1.70 | 2.40 |
40~44 | 3.10 | 4.50 |
45~49 | 4.70 | 7.00 |
50~55 | 5.35 | 7.60 |
56~59﹡ | 5.35 | 7.60 |
60~64﹡ | 4.90 | 7.00 |
﹡56 周岁至 64 周岁的费率只适用于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