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检验科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重)合同编号:GLZC2024-G1-990014-YZLZ
政府采购合同及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xx购销合同
(最终双方协商签署的销售合同为准)
合同名称:检验科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重)合同编号:GLZC2024-G1-990014-YZLZ
采购人(甲方):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
中标人(乙方):广西华瑞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合同地点:xxxxxx 0 x叠彩院区
签订合同时间: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
项号 | 货物名称 | 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 | 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 | 数量 ① | 单位 | 单价(元)② | 单项合计 =数量×单价=①×② |
1 | 尿液分析流水线 |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威、 AVE-756A、 AVE-768A | 详见“技术偏离表” | 1 | 套 | 270000.00 | 270000.00 |
2 | 酶标仪 | 杭州奥盛仪器有限公司、奥盛、 AMR-100 | 详见“技术偏离表” | 1 | 台 | 20200.00 | 20200.00 |
3 | 洗板机 | 杭州奥盛仪器有限公司、奥盛、 APW-200 | 详见“技术偏离表” | 1 | 台 | 20200.00 | 20200.00 |
4 | 大便分析仪 |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威、 AVE-562 | 详见“技术偏离表” | 1 | 台 | 31000.00 | 31000.00 |
合计 | 341400.00 |
甲方向乙方购买检验科检验仪器设备(见下表);设备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字(甲方为使用科室签字)确认的清单(清单附后),该配置必须同时满足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有的响应条款以及在采购和商务谈判过程中做出的所有承诺,并综合配置清单、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中的条款进行验收。
根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叁拾肆万壹仟肆佰元整(¥341400.00)。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12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4.乙方提供货物的免费保修期为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第 1 项标的“尿液
分析流水线”、第 4 项标的“大便分析仪”免费保修期 6 年,其余标的免费保修期 2 年(厂家免费保修期承诺优于本条款要求的,按厂家承诺执行),以上免费保修期均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在免费保修期xx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乙方同意,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贷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6.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货物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原装产品(包括产品的零部件),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必须是列入现行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内的产品。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如果甲方因此遭受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任何权利请求,乙方有义务以买方名义自费处理纠纷,并承担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物权瑕疵,乙方保证对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4.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产品及其配件在合同期内拥有完全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授权,对于所涉及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和依法保护,乙方为本合同所提供的相关产品均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瑕疵,否则乙方应对甲方因使用乙方产品导致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知识产权索赔要求、诉讼或其他侵权指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甲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赔偿)。
5.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产品拥有完全的销售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经营权等),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无法供货,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责任,且应当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采购、使用替代产品等。
6.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第四条 货物包装、运输
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的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使用中文说明书(货物属于进口产品的,供货时应同时附上中文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随货物送达。
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全部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对此不负责任。第五条 交付
1.交付使用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地点:广西桂林市内甲方指定地点,该交付日为绝对交付日,即乙方已经充分考虑交付前的相关风险等原因,乙方确认货物将在该交付日在甲方的指定地点交付给甲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有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用、备件等交付给甲方,货物属于进口产品的,供货时应同时附上中文使用说明书,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
补齐时间由甲方规定的时间为准,否则视为逾期交货。第六条 调试和验收
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的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验收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2.甲方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设备(含附件)全部安装到位、调试完好、相关培训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和试用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人员一起调试,乙方对于培训质量负责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对技术复杂的货物(“技术复杂的货物”以甲方定义为准),甲方可以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
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进口设备必须提供货物清关记录,具备省级(或相当于省级)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甲方针对技术复杂的货物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
(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重新起计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验收;
(2)按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要求的验收标准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货物经乙方 2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更换新机或者退货,如退货,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乙方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并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责任。
(5)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3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供货时如有委托代理人,乙方必须提供:①关于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需要含有授权事由、权限范围、时间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字、写上日期并且盖公章);②被委托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彩色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8.供货时,乙方必须提供全新的原装正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等质量必须与采购需求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参数一致。甲方将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邀请相关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逐条对应进行现场核验。核验不合
格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更换或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处理已进场的产品。如有异议,将交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实际检验,以实测值为准,所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完成后乙方须提供完整的安装、操作、使用和维护手册及设备位置图等所有技术资料、图纸。
第七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设备到达甲方使用科室后,乙方负责派工程师免费安装、调试机器,并在甲方指定时间地点,培训甲方医技人员,直至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技能为止。乙方负责提供针对甲方维修工程师的现场操作、维修、维护培训服务。乙方负责免费安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与安装相关费用。乙方安装完毕后立即清理包装等残留垃圾,不准在医院内堆放,一旦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售后服务约定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投标文件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 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第 1 项标的“尿液分析流水线”、第 4 项标的“大
便分析仪”免费保修期 6 年,其余标的免费保修期 2 年(厂家免费保修期承诺优于本条款要求的,按厂家承诺执行),以上免费保修期均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合格,向甲方提供培训服务,直至甲方相关人员熟练使用为止。
4.免费保修要求:
(1)免费保修期内定期上门检查、上门维修。在使用过程中若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故障,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 小时内响应, 5 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处理,一般故障处理时限不超过 24 小时修复;重大故障处理时限不超过 48 小时修复(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如遇更换配件或其它特殊原因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故障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无法修复),应向医院提供备用机以保障医院临
床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无法提供备用机的,则按实际停机时间的 7 倍顺延保修期(如停机 1 天,
保修期则在原有保修年限基础上加 7 天,停机 2 天则加 14 天,停 3 天则加 21 天,以此类推)。保修期第一年内设备正常运行率低于95%[计算公式:设备正常运行率=(365-实际停机时间)÷365×100%]则无条件退货(退货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参照本合同第 6 条第 4 款中(4)项中相关规定。)维修中如需要更换配件的,要求更换的配件应跟被更换的品牌、类型相一致或者是同类同档次的替代品,后者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征得甲方同意。
(2)若产品自带软件的,则须提供免费保修期内提供软件升级服务。
(3)乙方如将设备运离甲方处进行维修,须事先征得甲方设备管理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的同意,并留下书面字据。免费保修期内厂家应每年对设备进行 1-2 次的巡回检修,并出具检修报告。由设备本身原因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安全事故等由乙方负责。
5.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甲方确保场地已通水、通电),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经甲方确认的配套设备机房的设计及装修。
6.其他要求:
(1)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2)接入医院信息系统相关技术要求(适用于数字化医疗设备)
乙方须向甲方交付该设备的数据接口技术文档(含数据交换协议、数据格式解析、接口示例程序、接口源代码、接口手册等)。在数字化医疗设备与医院相关系统连接时,乙方须提供与连接相关的技术支撑服务,必要时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服务,并确保连接成功。数字化医疗设备与医院相关系统连接所需的软件、硬件、License、知识产权及第一次接口服务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另行付费。乙方须保证数字化医疗设备与医院相关系统的连接及应用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3)免费提供本合同设备接入医院医用设备实时、动态监测系统(物联网)的所有硬件、软件及服务(适用于数字化医疗设备)。
①须提供医疗设备的通讯协议、通讯接口以及使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影像类设备提供 DICOM 通讯协议及使用方法;生命支持类设备提供数据传输协议及使用方法;质控设备提供数据传输协议及使用方法)。
②所提供医疗设备应具备设备单机效益、效率分析等功能,满足医院对于设备监管及信息化管理的需要;须准确提供以下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每日开机时间、每日关机时间、每日工作时长、每日 24 小时设备使用率分布数据、故障发生时间、故障代码、故障恢复时间等;影像类设备须提供每个患者每个检查的开始检查时间、结束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支持设备单机效益分析及自动统计功能;所提供的数据能够与甲方的医疗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如本功能需要第三方厂家提供,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全部负担。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合同金额的 5%交纳(人民币,四舍五入到元),如为中型企业中标的按合同金额的 2%交纳,如为小微企业中标的则免收履约保证金。乙方于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甲方。
2.履约保证金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3.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乙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且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提交至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签订合同。
4.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交付甲方使用后,凭《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和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向甲方申请办理退还手续,甲方不得额外要求乙方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并应当自收到退还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无息)。如乙方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在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前,若乙方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且所有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3 个月后,乙方按合同金额开具相应全额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 1 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30%;如无特殊情况,6 个月后再支付合同金额的 70%(无息)。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合格足额的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发票信息以中标后签订合同时的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30 %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果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累及甲方,需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处理费用)。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 5%,超过 5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6.若商品存在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且这些缺陷使得商品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当负责维修或更换;若维修不能解决问题,乙方应退还商品价格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合理费用。
7.乙方存在其它违约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3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8.因乙方的行为造成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9.违约方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未能按期支付相关违约金等,乙方同意按两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此违约金的利息,甲方有权利以货款抵扣违约金及利息。解除通知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手递送达、邮政快递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短信送达等。送达地址为本合同列明的地址,自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 7 个自然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外力事件。乙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与不可抗力事件相关的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履行地点为:广西桂林市内甲方指定地点;合同履行的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
2.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生效。
3.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桂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条文执行。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违反此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责任。原则上,对于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不得签订与进口产品相关的合同。如遇特殊情况,经甲方书面认可,对于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转委托有进口资格第三方进口货物的行为,应该在保证货物进口质量和进口时间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乙方应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供货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乙方收取货款的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售后服务质量、响应及时性、货物质量等进行不定期考核,甲方评价乙方考核不合格的;
2.服务期内如乙方出现(1)犯罪行为;(2)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质、责令停业、行政罚款金额较大(叁万元人民币以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财务被接管或冻结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偷税漏税、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非法生产等商业不良行为;
3.乙方在合同签署前未主动告知甲方其在合同签署前三年之内有本条第 2 款中的行为的;
4.乙方处于司法诉讼中且甲方认为乙方存在经营风险或专利侵权风险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5.因乙方原因,未按期交货一次以上,含专机专用试剂耗材(如有);或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履行服务承诺一次以上;
6. 其他解除情形依照本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专机专用试剂/耗材声明与承诺
1.试剂/耗材是指某类医用设备所配套使用的持续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试剂、校准品、质控品、电极模块、清洗保养品、消耗品等设备日常运作、维修、维护所需要全部材料,专机专用试剂/耗材是指在上述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仅有唯一生产厂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制造商、试剂/耗材生产商等)自行配套生产的;
2)其他生产厂家不生产或其他产品无法替代的;
注:如甲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产品是否包含专机专用试剂/耗材产生争议,不包含专机专用试剂/耗材的举证责任归乙方承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专机专用试剂耗材在本合同签订前的招投标过程中已向甲方
以特别提醒的方式明示(是否提醒甲方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示单次完整使用之消耗量及对应价格。如未明示的,则表示乙方确认专机专用试剂耗材由乙方永久不限量免费提供,该部分试剂耗材价格已计入设备款之中,甲方已经一次性支付完毕。
乙方承诺,如若甲方选择乙方供应专机专用耗材,则乙方提供的价格不高于桂林市三级甲等医院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价格。
专机专用试剂耗材提供方式为:以甲方相关部门书面、电话形式向乙方合同首部载明的联系方式发送通知为准,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订单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数据电文订货的,电文发送成功之日为订单送达日,如电话通知则以乙方接通甲方订货电话之时起视为送达。具体订货信息以书面内容为准,如甲方当面口头或电话、书面订单对有关种类、数量等内容通知不明确的,则以该订货通知发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实际收货内部登记(包括系统数据及人工登记)为准;甲方以上述任意一种方式向乙方订货,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了订货及通知义务。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交货期,如延期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专机专用试剂耗材交货时间:自订单送达之日起 2 个自然日内。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将产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未按约定时间送到全部产品(经甲方书面同意允许延期交货的产品除外),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货款 3%的违约金,上不封顶。
本条款效力在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依然有效。第十九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甲方xxxx: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涉嫌违反第二十条第 2 点、第 3 点、第 4 点之规定,相对方均有权中止合同;如经司法机关调查后其商业贿赂行为属实,则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二十条 签订本合同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以下文件属于本合同的依据和附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1.合同主要条款;
2.采购需求;
3.投标函、投标报价表;
4.技术偏离表、商务响应表;
5.乙方设备安装方案、售后服务实施方案(盖乙方公章);
6.产品配置清单(盖乙方公章);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情见第六条);
8.中标单位注册证(三证合一);
9.产品代理授权书(1.授权书必须加盖厂家的公章 2.有上级代理的,还应当提供上级代理公司出具的授权,授权必须加盖上级代理公司的公章 3.授权链条务必完整);
10.医疗器械注册证(详情见第六条);
11.xx协议;
12.中标通知书。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效力等同于本合同正文。如有双方均认可的有利于甲方的条款更改或增加(如乙方出具的书面优惠承诺书等),则以更改或增加后的条款为准。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四份、乙方一份,政府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二份交采购代理机构。
甲方(公章):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 乙方(公章): 广西华瑞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773-2821525 电 话: 开户名称: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 开户名称: 广西华瑞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行桂林桂湖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汇通支行银行账号: 2103 2002 0926 4035 563 银行账号: 2103268009300061115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