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工作人員至甲方廚房工作前,必須於上述一個月內自行前往聖母醫院、博愛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接受體檢,其檢查項目依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訂定之項目為主。應包含 X 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疾、A 型肝炎、傷寒等檢查,並將結果交由甲方審查,凡患有疑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症狀、肺病、性病、砂眼、肝病、各型肝炎、皮膚病等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及其他不適合餐飲之疾病與其他法定傳汙染病,均不得從事是項工作,若體檢證明未交予甲方,則甲方得要求停止營業,一切損失悉由乙方負責,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