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工作人員至甲方廚房工作前,必須於上述一個月內自行前往聖母醫院、博愛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接受體檢,其檢查項目依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訂定之項目為主。應包含 X 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疾、A 型肝炎、傷寒等檢查,並將結果交由甲方審查,凡患有疑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症狀、肺病、性病、砂眼、肝病、各型肝炎、皮膚病等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及其他不適合餐飲之疾病與其他法定傳汙染病,均不得從事是項工作,若體檢證明未交予甲方,則甲方得要求停止營業,一切損失悉由乙方負責,不得異議。
宜蘭縣宜蘭市光復國民小學 98 學年度「學校午餐委外辦理」契約書(樣稿)
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宜珍實業社 (以下簡稱乙方)供應甲方學校午餐,經雙方協議,茲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條:本契約書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至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條:供應對象
一、供應對象以甲方全校教職員工生及經甲方同意之對象為限,不得對外營業(非供餐時間、寒、暑假及其他假日亦同)。
二、供應人數以每月實際繳費參加人數為準。
三、午餐供應以每週五天為原則,xx、日及國定假日免於提供,提供之日若有異動(如遇校外教學或學校活動),由甲方於二日前通知乙方,前述減供部分按日扣除餐費,乙方不得異議。
第三條:供應價格與付款一、午餐供應價格:
(一)供餐每人每日新台幣 31.5 元整,按日計收,每月付款一次。 (二)學生轉出當月,以每月預計日數減去已供餐日數,每日退還學生
午餐費新台幣 31.5 元整。 (三)契約期限內,如遇物價波動,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二、每月廚房水電費及燃料費由甲方支付,但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疏失造成水電費及高於正常水電費百分之三十以上,其遽增部分由乙方負擔,並負責修繕,其修繕費用亦由乙方負擔(如乙方要求廚房須另增設電錶以確保其權益者,甲方同意配合辦理時,其費用由乙方自甲方給予之設備維護費項下請領支應)。
三、甲方每月提供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供作午餐設備維護費(共九個月於每年一、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月支付)。該維護費由乙方配合甲方請第三方廠商進行午餐設備與設施之維護修繕等工作,但須事先報請甲方同意,並以實際保養、維護及修繕金額請領,且詳列清單請款之費用為準(第三方廠商維修保養,須以該廠商單據請領核銷)。
四、付款方法:
乙方於每月月初檢據向甲方請領前月午餐費款時,甲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結算前月之午餐費。
第四條:乙方須繳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整。俟契約期滿或解約時,乙方將房屋及設備交還甲方點收無誤,並經扣除應付之賠償及罰款後,由甲方無息一次退還,賠款及罰款如有不足,乙方須補足,否則依法追訴。
第五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於廚房及校園內張貼招告,以維觀瞻。
第六條:乙方不得假借甲方之名,對外賒欠貨物或借貸銀錢,凡乙方金錢上之一切行為,概與甲方無關,欠繳之各項稅款,由乙方自行辦理繳納,如有逃稅、漏稅之情事發生,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若有上述情節發生,乙方除應登報公開道歉外,甲方並得解除契約。
第七條:設備方面
一、甲方廚房現有設備於契約簽訂後,雙方會同清點,列冊登記。
二、乙方對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有維護保管責任,並保持完整;如需修改或增加設備,需事先提出書面說明,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增置(增設設施設備如是為了乙方節省人力、時間等或有利於乙方供應午餐之便時,其增設費用由乙方負擔;而增設是為了使師生更加安全衛生等基本設施或經午餐推行委員會決議增設之各項設備設施等,其費用由甲方支應之)。
三、由乙方具領保管使用之甲方設備、廚具及場地,限供辦理學校午餐使用,乙方不得夜間留宿或充作住宅及其他用途,且不得放置供膳以外之器具。在契約屆滿時,如有短少或損壞,乙方應照原數量及規格照價修護、補足或照市價賠償;若未依上述辦理,甲方得由保證金內按市價扣除,若保證金不足,並得向乙方追繳。
四、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加裝電器設備及增置設備(如因此而發生意外事故時,其損失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五、廚房所需各種餐具、炊具等設備及各項消耗品,甲方未配備者,概由乙方自備;甲方配備之餐碗等消耗品,如屬自然損耗得由甲方補充之。
六、乙方因業務需要所增置設備,於契約屆滿當日或因故解約後十日內,應自行無條件搬離,不得要求甲方收購,若有留置,視同拋棄所有權,由甲方任意處理,絕無異議。
七、甲方之廚房所有設備,乙方不得作為非供應本校之餐飲,寒、暑假期間亦同。
八、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使用之建物、場地、設施等,應於供餐前,投保廚房及週邊設備壹仟萬元(含)以上之產物責任保險,其費用由乙方負責,保險受益人為甲方。
九、乙方須準備供應人數十分之一的餐盤、餐具數,以供甲方臨時所需,並於使用後收回清洗保管。
第八條:食物品質管理方面
一、乙方應聘雇營養師負責菜單(含素食菜單)規劃作業,並且不定時至廚房稽核午餐準備之衛生與安全。
二、次月菜單及營養分析應由乙方營養師擬具,於每月二十日前將菜單送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研究設計組審核,其菜單內容應符合衛生署公布之國人營養之標準、學校午餐內容及營養基準,並確保衛生、安
全及菜單口味變化等;若甲方有意見,乙方應接受,並立即於次一用餐日改善。
三、各項菜餚必須當日製作,不得使用不需再烹煮之半成品或隔餐食物再次加工(加菜部份亦同);當日生鮮貨品應於甲方驗收後,於當日全部下廚烹煮。
四、乙方應遵守甲方每日午餐供應時間,於上午十一時十分前完成(亦不得於十時前完成,以免食物變質),並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將午餐、餐具、餐車送達各班級。全校師生用餐後,於十二時四十分前由乙方至各定點回收廚餘及餐具並進行清潔工作;如甲方上課時間有特殊變動,應依甲方通知時間供餐及回收。
五、乙方供應甲方每日午餐之所有相關食品,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與國家標準及提出檢驗合格證書、營利事業登記;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採購或使用大陸農產品,如屬其他國家進口農產品,須檢附相關進口檢驗合格證明。
(一)生鮮類:屠宰證明、CAS證明。生鮮肉類每人每天平均至少一百公克以上。
(二)蔬菜類: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 (三)加工食品類:CAS證明。
(四)味精、xx油:具正字標記之廠牌,如該項產品無正字標記廠牌,則需使用經檢驗合格或合法登記之工廠產品,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雜牌產品。
以上所須證明文件乙方應於學期開始後一個星期內送甲方午餐秘書查核後留存備查(供餐期間如有變動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補送證明文件送甲方查核)。
六、乙方須將每日食物樣本(含素食)分別採樣密封口袋(應標示樣品名稱及製造日期),並於甲方冷藏櫃封存冷藏二日,以備檢查之用。
七、乙方每日營業上所須之材料,包括魚、肉、菜、調味品、米、麵等,應合乎衛生條件,分類貯存。不得任意堆置,亦不得置於地上處理(至少需離地三十公分以上)。
八、午餐之供應為每人每餐主食至少一種(食米或其他主食亦由乙方採購或食米委由甲方代購,其費用由乙方負擔)、副食三菜一湯,每週至少供應水果三次(水果應為完整且品質良好者)。師生有素食者,素餐(需另加副食一樣菜色)由廠商供應之。
九、供應低年級學生之米飯勿太乾硬,菜餚應切塊較小,使較適合食用。十、午餐供應之水果應注意其品質,包括熟度、甜度、大小均勻、外觀完
整與準時送達。
十一、乙方應於供餐前,投保貳仟萬元之產品責任保險(含食物中毒之醫療傷亡保險),倘若甲方因食用乙方供應之伙食,致發生食物中毒或
其他意外事件經衛生單位證實者,乙方需負擔醫藥費並承擔法律上之一切責任;其責任應歸屬於乙方者,甲方得立即要求解除契約並知會宜蘭縣政府教育局列入本縣學校午餐委外辦理評選廠商紀錄參考。
十二、乙方所供應餐食中,如發現有異物,甲方得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依規定予以罰款,其罰款額度為當日午餐費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
十三、如因廢棄物處理不當,經環保局告發,或經衛生局告發衛生不符合之行政罰鍰,應由乙方負責繳納。
十四、廠商應接受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之監督,甲方得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驗食材及品審午餐質與量,並辦理師生家長意見調查、統計;甲方得要求乙方派營養師、廚師、領班等出席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會議及家長會列席說明,有關缺失並應依學校通知限期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進行改善。
十五、如遇特殊情形,甲方需加菜或水果時,乙方應配合辦理(款項另計),加菜費用每人每道十元,加水果費用每人每項八元,經甲方通知於指定時限內,將樣品或品項交甲方審查,確認無誤後辦理。
十六、如停電、或其他事故,當日確實無法供應午餐,經報請甲方查明屬實,乙方需購買足額且合乎GMP衛生標準之便當,供應學生及教職員工用餐(但因此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意外事件時,乙方責任比照本條十一項規定罰則辦理)。
十七、如遇校外教學或學校活動,甲方當日得要求停止供應午餐;必要時,得要求乙方購買足額且合乎GMP衛生標準之便當或麵包等,供應學生及教職員工用餐(但因此而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意外事件時,乙方責任比照本條十一項規定罰則辦理)。
十八、為確保飯菜數量供應無虞,廠商應依學校指示儲備學校適當的預備飯菜量,以備不時之需。
第九條:清潔衛生方面
一、乙方應負責消毒打掃廚房內外排水系統、走廊、台階及進貨通道、電梯、水塔之清潔。
二、乙方每日應至少清理廚房內、陰井、水溝及過濾網一次,且隨時保持清潔乾燥,不得有溝泥、頭髮及汙垢之存在。
三、廚房及廚房內之炊具、餐具、桌椅及內外環境等,應由乙方負責維護清潔。
四、乙方應於每日午餐作業結束前,將用具設備、爐灶、爐台、水溝及環境內外清洗乾淨,不可遺留廢棄物,每日之餿水依環保要求當日立即處理,且廚餘集中處,須有專人每日清洗並維持清潔。
五、乙方對垃圾廚餘須當日處理,不得放置廚房內過夜或堆置校園內。六、乙方工作人員使用油煙罩時,不得把濾油網拆除,且濾油網須每日清
洗刷淨。
七、乙方自備炊具不得有破舊、龜裂、缺口等影響衛生情事。
八、乙方清洗炊餐用具,均應高溫消毒烘乾,溫度須達攝氏一一○度,九十分鐘以上,並應採用甲方認定合格之食器清潔劑,不得使用有害健康之雜牌清潔劑。
九、經消毒過炊餐具,必須置於指定之餐具存放櫃內,不得直接暴露於空氣中。
十、飲食器具、櫥櫃或置物櫃,每日至少洗刷一次,保持清潔。
十一、冷凍冷藏庫每日至少擦拭一次,每星期至少一次用清潔劑、消毒劑清洗牆壁、食物架等。
十二、乙方工作人員所使用之各式抹布,須保持清潔,任何使用於擦拭與食物接觸之抹布,不可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乙方應自備高溫消毒器具,每日將毛巾、抹布消毒一次以上。
十四、乙方對洗菜、洗米等汙水殘渣,不可往地上傾倒,且隨時保持地面之乾燥、清潔。
十五、每週至少大掃除廚房一次,包括庫房、油煙罩、爐灶、冷凍冷藏庫、調理台、照明燈、抽風機、地面、牆面、門窗玻璃、桌椅等所有環境及設備,並配合甲方要求之各項政府防疫措施進行加強消毒工作。
十六、乙方應於寒暑假開始一週內,將廚房有關之環保設施及廢水槽內積水等清理乾淨。
十七、生熟食(青菜、肉類、海鮮等)之刀具及砧板、容器應分開使用,並以顏色分別標示。
十八、乙方如於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交還廚房時,應先完成環境清潔工作,並經甲方認可,如經甲方檢查不合格則由甲方僱人代辦,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
第十條:人員管理方面
一、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
二、乙方工作人員至甲方廚房工作前,必須於上述一個月內自行前往聖母醫院、博愛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接受體檢,其檢查項目依宜蘭縣政府衛生局訂定之項目為主。應包含 X 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疾、A 型肝炎、傷寒等檢查,並將結果交由甲方審查,凡患有疑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症狀、肺病、性病、砂眼、肝病、各型肝炎、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及其他不適合餐飲之疾病與其他法定傳汙染病,均不得從事是項工作,若體檢證明未交予甲方,則甲方得要求停止營業,一切損失悉由乙方負責,不得異議。
三、乙方工作人員應造具名冊,送交甲方,合約期間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如人員有異動(新僱或解僱)均應隨時以書面(含名冊)
通知甲方,新僱人員並應繳交體檢證明,嚴禁僱用大陸來台投親人員及外籍勞工。
四、乙方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至二人指揮監督乙方工作人員,並負責與甲方溝通、聯繫及處理偶發事件。
五、乙方工作人員在廚房內一律穿著自備之清潔制服、圍裙;男著帽,女著髮網或頭巾(以不漏髮為原則),並穿鞋襪,不得赤足或穿拖鞋、涼鞋;供應午餐作業時應戴口罩。工作前先用肥皂洗手,並嚴禁在學校內抽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等。手指甲經常修剪,並保持乾淨。
六、除本契約第十條第二項所列不適合餐飲之疾病外,乙方工作人員若手部患有膿腫、瘡傷、皮膚病,或有吐瀉等有傳染之虞情況者,應立即停止工作。
七、乙方工作人員需遵守衛生署所頒「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工作人員衛生作業規範,並有義務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及服務禮儀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八、乙方工作人員休息時不得在廚房內臥躺。
九、乙方工作人員一律禁止居住在廚房內,亦不得曬衫褲,鞋襪。
十、乙方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甲方提供工作場所範圍內有賭博、酗酒、毆鬥及收留人員,存放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法情事,並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十一、乙方工作人員不得於廚房內擺置掃除用具及私人用品,如衣服、鞋子、襪子、帽子等。
十二、乙方雇用之人員不得與甲xxx發生爭執,若有此情事應報請甲方調解,以弭爭端。
十三、乙方工作人員之服務態度,應保持和藹熱忱,如服務不佳、態度傲慢,經甲方提出意見時乙方應監督改善或予以解僱。
十四、乙方需雇用經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士合格之人員(廚師考試合格之人員),擔任供應甲方供餐之主廚,如未符合規定,則隨時終止合約。
十五、乙方應支付廚工薪津及負擔政府頒布勞基法有關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依法辦理工作人員勞保及健保或意外保險。
第十一條:供膳方面
一、乙方每日上午七時五十分前將物品運送至甲方廚房交貨以憑驗收,並按日期送貨,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特殊情況,由甲乙xxx x,xxxxxxx,x方不得私自更改菜單,否則以違約論處外,並沒收保證金,今後不得參加受託辦理甲方午餐。
二、在契約期限內,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停供餐。
三、乙方應有專人在供餐時間內留在廚房,配合隨時協調及處理問題,
並於用餐期間內每週依甲方指定地點公布當週菜單食譜,且必須與甲方配合,如有違反,甲方得視情節處以違約論。
四、乙方不得將餐飲業務,以一部份或全部轉讓或為債務之抵押品,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包營業,如有違反,甲方應即解除合約並沒收保證金。
五、乙方應定期與不定期接受本縣政府衛生局與教育局之抽查,衛生清潔如有不合格,應立即改善,經兩次檢查仍不合格或情節重大者,甲方除依衛生法令處理外得解除合約。
六、對於甲xxx經醫生證明身體罹有疾病者,乙方應提供適當之午餐,以維護師生健康。
第十二條:乙方需指定專人於廚房每日工作結束前,負責水電、瓦斯及門戶管制等安全檢查工作並關閉瓦斯總開關,如因疏忽致造成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契約解除時機:
一、乙方不能正常供餐達三次者。
二、甲方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督導檢查所列缺失,未依時限改進或改進成效不彰,經甲方通知達三次未改進者。
三、因乙方之管理疏失,發生供餐衛生安全事件,致影響學童身心健康及損害甲方權益者。
四、發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第十四條:罰則:
一、甲方設有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不定時督導乙方承辦之膳食衛生、品質、價格、供膳時間及服務態度等,乙方如有違反,甲方得限期令其改正。
二、乙方違反本合約約定,經甲方限期改善逾期而未改善者,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1、第一次罰當日伙食費總額百分之五,並予正式函告糾正。
2、第二次罰當日伙食費總額百分之十,除以正式函告之外,並由乙方撤換廚工負責人員。
3、第三次罰當日伙食費總額百分之三十,得由甲方提出解約。三、乙方因故不能正常供餐時,由甲方緊急提供者,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外,並罰當日伙食費三倍之金額。
四、本條所訂之違約金,乙方須於三日內將款項以及其支票或現金方式繳交甲方出納組,若乙方未於期限內繳納,甲方得自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若乙方履約保證金不足扣除時,得由每月伙食費中扣除。
第十五條:前條要件由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認定之。
第十六條:合約期間內,甲方如認為乙方未能勝任所承辦之業務時,得隨時終
止本契約,並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為維護甲xxx權益,甲方得依序於徵詢次標廠商意願後,承接本校午餐業務。
第十七條:乙方應於得標後供餐前,覓妥合法之保險公司就廚房及其附屬建築物及設備投保壹仟萬元(含)以上之產物責任保險,並投保貳仟萬元(含)以上之產品責任險,其受益人均為「宜蘭縣宜蘭市光復國民小學」。
第十八條:乙方於契約期間屆滿或因故解約候時日期滿仍不交還撥予使用場所之設備及器具時,甲方應依所受損失由乙方保證金內扣抵或補償之。
第十九條:乙方應於簽約前,完成本契約約定之保險及左列各項切結書,經甲方審核後,雙方簽訂本契約。
(一)保證能依法辦理廚工勞、健保及員工意外保險之切結書。 (二)保證能履行本校訂立契約書規範事項之切結書。
(三)保證除約定之午餐費外,不得向本校額外要求任何補助之切結書。 (四)保證各項食品均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各項規定之切結書。 (五)保證能指派一至二名駐校管理人員,負責廚工管理及處理突發事件
之切結書。
第二十條:甲方各班遴選服務小組,每班服務同學之衣、帽、口罩等制服,由乙方負責製作,每班五套(含)以上,並負責每週清洗、更換。
第二十一條:本校原有廚工,應優先錄用;為確保午餐品質,駐校管理人員及廚工僱用人數須 11(含)人以上,不含營養師及鍋爐技術士,另如學校學生人數減少時,經校方同意後,得依實際遞減人數。
第二十二條:本合約以一年為期,期滿前一個月內由甲方考評優良者經報教育局核准,辦理議價後,得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六份由甲方留存,一份並呈送教育處備查。
第二十四條:廠商所提供之評選資料、計畫書及本案有關之招標須知、評分表、會議紀錄等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同效,乙方需按評選時提出之經營計畫報告書內容執行。凡附件與契約有出入時,以甲方解釋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契約印花由甲、乙雙方自行貼足,否則一切責任各自負責。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同意有關本契約所發生之一切糾紛、訴訟,以宜蘭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應經雙方同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
甲 方: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林 添 財
校 址:宜蘭縣宜蘭市泰山路六十號
乙 方:宜珍實業社 負 責 人:身分證號碼:
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商宜字xxxxxx:
x x x x x:xx x:
x x: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日
宜蘭縣宜蘭市光復國民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廠商績效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六 月二十七日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月 日修訂
一、 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學校午餐供應品質,督促委外廠商辦理學校午餐品質,考核供應午餐工作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督導考核小組:
(一)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四處主任、學年主任代表。
(二)午餐審核小組組長、主辦人員。
三、 督導考核對象:
本校辦理學校午餐之承包商。
四、辦理午餐供應及工作場所督導考核項目:
(一)調理場所衛生︰
1、窗戶、牆壁、地面保持清潔乾燥。
2、排水良好,廚房周圍污水應清除。
3、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材料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4、調理器械、灶面、排油煙機、冷凍、冷藏庫內保持清潔。
5、應有防止病媒進入設備並將垃圾筒加蓋。
6、冰箱定期清理,冷藏庫攝氏7度以下,冷凍庫零下18度以下,儲存容量不宜超過百分之七十。
7、檢體須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
8、私人物品不得放置調理場所。
9、每日餐飲衛生自行檢查表是否按時填寫。
(二)工作人員個人衛生︰
1、每年定期健康檢查。
2、穿戴整齊清潔之工作衣帽並戴口罩。
3、不得蓄留指甲、塗指甲油及配戴飾物等。
4、個人衛生習慣(工作中是否有污染行為)。
5、工作人員之更衣室應保持整潔。
(三)廚餘廢棄物處理︰
1、廚餘桶是否足夠,有無加蓋。
2、廚餘食物應當天妥善處理。
(四)主副食供應:
1、食譜設計適當有變化,應研究改進。
2、按週分析營養成份且均衡。
3、預估食物量正確不浪費。
4、自行僱工製作。
(五)餐用具管理︰
1、餐用具更新集中保管良好。
2、集中洗滌清潔消毒徹底(使用食品用清潔劑)。
3、砧板、刀具清潔(生食熟食分開)。
4、廚房設施設備保養良好。
(六)物質保管︰
1、排列整齊清潔不堆雜物。
2、食品之選購應注意標示須齊全並確認食物來源。。
3、原、材、物料之使用應依先進先用之原則並分開存放。
4、每日提取物資有詳細記載。
5、防蟲、防鼠、防潮(設置棧板)措施良好並保持清潔。
(七)行政事務︰
1、監廚及驗收人員認真負責。
2、午餐供應日記及供應概況表記載確實。。
3、午餐相關報表應依規定確實填載於限期內繳報。
4、午餐資料完整並加利用。
(八)特殊優良事蹟
五、督導考核方式:
(一)每學年不定期督導考核承包學校午餐廠商。
(二)督導考核人員於每次考核時,必須依廠商績效考核表所列各項目,逐項檢查酌予計分,並參考廠商對午餐一般事務之處理情形,再決定予以評分(加分或減分),務求公平合理。
(三)本校考核小組每學期至少應擇期督導考核一次(考核分數以上下學期加總平均計算),其考核工作由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審核小組推動並執行之。
(四)承包學校午餐之廠商應於每月月底前填送自評表送本校午餐承辦單位彙辦。
六、督導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如左:
1、八十五分(含)以上為承包第一年可作為與本校續約之依據;可作為第二年再次參加本校招標評比之資格。
2、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不續約但可參加本校辦理午餐招標評比之標準。
3、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九分者為不續約且受評廠商於受評後一年內不得參加本校辦理之午餐招標評比作業。
4、未滿六十分者為不續約且受評廠商於受評後三年內不得參加本校辦理之午餐招標評比作業。
七、本要點經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宜蘭縣宜蘭市光復國民小學午餐委外辦理承包商缺失處罰要點一、學校設有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不定時督導承包商承辦之膳食衛生、品質、價格、供膳時間及服務態度等,承包商如有
違反,校方得限期令其改正。
二、承包商違反合約約定,經學校限期改善逾期而未改善者,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1、第一次罰當日伙食費總額百分之五,並予正式函告糾正。
2、第二次罰當日伙食費總額百分之十,除以正式函告之外,並由承包商撤換廚工負責人員。
3、第三次罰當日伙食費總額百分之三十,得由學校提出解約。三、辦理午餐發現饍食中有異物,缺失罰則方式如下:
1、發現青菜中有小型菜蟲、調味品之包裝袋等、以及因廚工人為疏失造成異物落入食物中但較對於衛生方面情節較輕者,經發現通知後,一學期累計達三次以上者,扣罰當日用餐費用百分之十。
2、發現昆蟲屍體足以影響師生午餐食慾或造成師生心理上之恐慌,但未造成師生健康重大之影響,經發現通報查責任確屬於廚工或承包商進貨疏失等,一學期中發生第一次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則扣罰當日午餐費用百分之十、第三次扣罰當日午餐費用百分之二十,以後每經發現一次則扣罰當日午餐費用百分之三十(以此類推)。
3、如經發現餐食中對於衛生健康方面有重大或立即影響之異物者(食物中毒者適用合約第十三條解約之規定),經查屬實且為承包商之疏失者,第一次扣罰當日午餐費用百分之三十,第二次逕行解約。
四、承包商因故不能正常供餐時,由學校緊急提供者,其費用由承包商負責外,並罰當日伙食費三倍之金額。
五、本要點所訂之違約金,承包商須於三日內將款項以及其支票或現金方式繳交學校出納組,若承包商未於期限內繳納,學校得自承包商所繳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若承包商履約保證金不足扣除時,得由每月伙食費中扣除。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學校午餐推行委員會召開會議修正,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
切 結 書
x公司承包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九十八學年度
『學校午餐委外辦理採購案』,茲保證左列事項,如有違反,校方得隨時終止委託契約,所有損失責任本公司自行負擔,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保證能依法辦理廚工勞、健保及員工意外保險。
(二)保證能履行本校訂立契約書規範事項。
(三)保證除約定之午餐費外,不得向本校額外要求任何補助。
(四)保證各項食品均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各項規定。
(五)保證能指派一至二名駐校管理人員,負責廚
工管理及處理突發事件。
廠商名稱:廠商印章:
負責人印章:
◎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前,完成本切結書之審核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光 復 國 民 小 學
九十八學年度
「學校午餐委外辦理」
採購案契約書
採購案名: 98 學年度「學校午餐委外辦理採購案」
經辦人 | 總務主任 | 校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