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现授权 XX 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担任我行的贵金属代理业务居间人,从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相关业务的客户推广工作,包括资讯提供、客户服务及市场推广。
附件 1:
平安银行贵❹属代理业务授权书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行”)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拥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法人及代理个人交易席位和交易权限。
我行现授权 XX 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担任我行的贵金属代理业务居间人,从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相关业务的客户推广工作,包括资讯提供、客户服务及市场推广。
XX 公司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XX 公司保证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以及我行关于贵金属交易的管理规定。
2. XX 公司保证本着审慎、中立、客观的原则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保证不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诱导性信息,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收益,不与客户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不得为客户进行实盘资金操作,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不代替客户决定交易指令,严格禁止“喊单”等有可能诱导客户交易的行为。
3. XX 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交易资金存放,不得建议、要求或诱导客户将交易保证金存入我行指定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4. 未经我行书面许可,XX 公司不得使用我行的名称、商标、标志从事与上海黄金交所代理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
5. XX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客户个人资料、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隐私,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客户利益。
6. 不得擅自向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 XX 公司与我行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7. XX 公司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产生的各项民事责任。
8. XX 公司不得参与或向客户提供如地下炒金、境外交易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交易。
9. XX 公司在开发客户时,其工作人员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身份,不得冒充或借用甲方工作人员身份。
10. XX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代客户进行委托交易、资金调拨和实物金条提货。
11. XX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如实告知客户从事贵金属投资的风险,详细说明签署贵金属买卖业务代理协议的注意事项,不得故意隐瞒贵金属投资风险、不得夸大(或承诺)贵金属投资收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或误导客户交易,不得为客户之间的融资融物提供中介和担保。
12. XX 公司应保守我行的商业秘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13. 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情况下,XX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为其客户做好相关市场分析、风险提示等工作,如该客户出现投诉等情况,XX 公司应负责对投诉客户进行解释、安抚、疏导等工作。
授权期限:2018 年 XX 月 XX 日至 2018 年 XX 月 XX 日(有效期一年)
特此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