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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因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有关决策义务。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参股公司及因公司业务需要的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分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涉及);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部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节 担保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通过公司内部相
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0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审
计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 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 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经办责任人要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三十八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破产、清算、解散、分立、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三十九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相关
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公司应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章 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