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议概况: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授予海宁市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 BOOT 方式建设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扩建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扩建项目规划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能力为 2250 吨,分两期建设,一期处理能力为 1500 吨/日。特许经营期自协议签署日起至 2048 年 8 月 24 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18-035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协议概况: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授予海宁市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 BOOT 方式建设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扩建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扩建项目规划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能力为 2250 吨,分两期建设,一期处理能力为 1500 吨/日。特许经营期自协议签署日起至 2048 年 8 月 24 日。
⚫ 协议生效条件: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扩建项目的实施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扩建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国家产业与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2018 年 7 月 30 日,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政府签订《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就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事宜达成一致(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投
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6)。根据框架协议,公司应与浙江海云环保有限公司组建项目公司(即海宁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 BOOT 的方式投资建设扩建项目,其中公司持股 60%,浙江海云环保有限公司持股 40%(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8)。
2018 年 8 月 24 日,海宁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海宁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与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签署《海宁市绿能环保项目(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授予海宁市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 BOOT 方式建设扩建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一、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已对扩建项目进行备案(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7)。
本协议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不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一)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甲方)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浙江省海宁市的行政管理机关,获海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公司与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海宁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乙方)成立日期:2018 年 8 月 24 日
注册地点: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39,0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可接受垃圾(包括经干化的市政污泥和
一般工业固废)焚烧发电;自产电力、蒸汽、灰渣的销售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60%,浙江海云环保有限公司持股 40%。
有关公司和浙江海云环保有限公司为海宁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宜的合作协议尚未签署。
(三)海宁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丙方)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5 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郭店观潮大道 8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可接受垃圾焚烧发电;自产电力、蒸汽、灰渣的销售
海宁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垃圾处理能力 500 吨/日)之项目公司。
三、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
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授予乙方扩建项目特许营权,在现海宁市行政区域内独家以投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及无偿移交的特许经营模式(即BOOT模式),投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维护、移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建设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二)项目建设规模:
扩建项目规划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能力为 2250 吨,扩建项目分两期建设,
一期处理能力为 1500 吨/日(包含经干化的市政污泥及一般工业固废)。本项
目采用机械炉排焚烧技术,配置 2 台 750 吨/日机械炉排焚烧炉和 600 吨/日污泥干化系统,同时建设相关配套施,二期所需的土建、公用设施均一次建成;二期增加同期国内先进成熟的 750 吨/日垃圾处理设施和 200 吨/日污泥干化系
统。项目总投资约 12.5 亿元人民币。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由乙方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获得。
(三)特许经营期限及建设期:
特许经营期自协议签署日起至 2048 年 8 月 24 日。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规定情况下,双方可在特许经营期满时协商延长上述特许经营权经营期。乙方在项目满足合法开工条件下,在 2018 年 10 月底开工建设,2020 年 4 月 30日前项目建成投运。
(四)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
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在特许经营权经营期内,除非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甲方保证不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随意终止或授予其他任何一方。超过乙方所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能力的垃圾处理不在此列。
今后本项目如需扩建,在同等条件及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下可优先考虑乙方继续投资建设。
(五)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项目建设中,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根据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并在不干扰施工进展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合理的检验。在运营与维护期,甲方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本项目厂区,以监督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必要的许可和批准,以便使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
甲方应协助乙方以不低于其它商业用户的条件,获得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条件的供应,包括电、水、道路和通讯等。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生活垃圾。甲方应自垃圾入库开始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六)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移交,并于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运行维护良
好、无任何债务负担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无偿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乙方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焚烧厂无害化“AAA”级标准建设和运营。
向甲方提供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多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用于垃圾发电正常运营的资产、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股权等进行转让或质押。
乙方承担扩建项目已发生前期相关费用。
(七)垃圾的供应:
甲方应保证垃圾运输机构适当、适时履行垃圾运输与供应的义务。
本项目一期设计处理能力为 1500 吨/日,在项目正式验收通过后,甲方对垃圾的保底供应数量为设计处理能力的 70%,即 1050 吨/日,二期投产后经双方重新协商保底量。市政污泥和一般工业固废处理不设保底量。
(八)垃圾处理服务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初始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为 87 元/吨。初始污泥处置费
单价暂定为 220 元/吨。
(九)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在扩建项目建设完成并稳定运营后,丙方拥有的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权将按甲丙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约定由甲方予以收回,丙方应按协议约定予以配合。
(十)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专家小组。若未能成立专家小组或专家小组未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
(十一)生效条件:
本协议于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扩建项目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规模,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等情形。
五、重大风险提示
扩建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国家产业与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8 日